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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2005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2005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4)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5)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6)公示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7)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
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局予以指导协助),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标准和发放
1.享受条件: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且必须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含征地安置基准日当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标准: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凭《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100元。
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根据所选的档次分为:a档每人每月150元、b档每人每月170元、c档每人每月210元。其中,100元为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a档每人每月50元、b档每人每月70元、c档每人每月110元。
3.发放方式:由市社保局、××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共同负责,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筹措
1.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收缴,交财政专户。
2.当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时,其所在村委会可视集体经济能力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村委会自行决定,资金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3.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方面筹集。资金筹措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并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个人缴费的资金和政府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计征税、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管理
1.当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之外的部分,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不足以支付时,由政府补助金支付。
2.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在30天内到市社保局办理有关保险中止手续。对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东昌府区是山东省聊城的唯一市辖区,属于山东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发展较快,城市化建设、公路、铁路建设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下面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足以看出上级对这项工作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于2003年就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文件出台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2004年、2005年市区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全省失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216号),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市区又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先后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我区成为全国首批、全市唯一试点县,省政府为使新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接轨,又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从以上各级政府出台的诸多文件,足以看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
2 基层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工作步履维艰
2010年10月份之前,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没有一个人参保。10月份以后,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26号令),规定“第23条: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明确了标准。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2012年9月份,省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以下简称62号文),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截止2013年6月份,全区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出资部分1.4亿。真正落实到个人账户的1587万元,涉及人员九千余人,另外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还需要缴纳一部分费用,由于积极性不高,只有486人缴纳了个人部分养老金72.8万元。政府出资部分落实到人头的仅占基金总额的11.3%。
3 剖析原因,有以下三点
3.1 参保积极性不高
农民不愿意个人再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养老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认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享受,发展太快、变化太大,顾虑较多。62号文基本原则条款第5条“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目前,绝大部分村集体没有收入,只有个人缴纳,如果不缴纳,政府没有强制措施,虽然规定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但没有了土地,就依赖有限的土地补偿费生活,不会情愿“列支或抵缴”。有一部分人认为“政府补贴”直接分给本人,年老后我自有办法。
3.2 村级社保方案难以出台
62号文规定:“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经被征地村(居)民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要求:“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我们认为征谁的地让谁参保,其实在农村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剩余部分土地可能要重新分配。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掉了,对于近期甚至近几年增减的人口、本户可能积极争取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即便他知道不合乎要求不合乎情理也要争取。所以,制定《社保方案》不知要召开几次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何况现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员很难召集全。那么,制定切实可行的《村级社保方案》,3个月很难实现,需用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3.3 即便参保也不足以解决养老问题
我区农民人均土地1.5亩左右且逐年减少。假如将土地全部征完,按现有的政策政府出资部分1万/亩,加上个人缴纳不低于政府补贴的20%(按最低缴纳计算),每人共计养老金总额1.8万元,按62号文件规定,参保人60周岁月领取标准为1.8万/139=129.5元。再加上城居保60元为189.5元,远远低于现在城镇低保330的标准,况且城镇低保逐年增长,所以,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
4 换个角度看问题,创新工作思路
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答:2000年以来,我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政策,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就业、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种地无田、上班无门、生活无着落的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六合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月日起试行。
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按照《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六发[2005]号),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第二年龄段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也可选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必须参加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制度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长期可靠的生活保障机制。一方面,中老年农民能按月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到养老年龄时,可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从根本上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中青年农民,不但能享受一定时间的生活补助费,还从政策上明确可享受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如免费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同时,中青年农民还可以根据自身就业状况,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用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城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自身的保障层次和水平。
2、哪些人员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答: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为第一年龄段;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为第二年龄段;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为第三年龄段;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为第四年龄段。第二、三、四年龄段的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3、基本生活保障为什么要个人缴费?
答:社会保障是政府实行的,协调安排社会成员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防范生活风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只有当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方可享受社会提供的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个人缴费仅是一部分,在享受待遇上,个人缴纳的钱用完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政府承担最终责任。个人缴费是有限的,待遇是长期可靠保证的。
4、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分几个档次?待遇如何?怎么样选择?
答: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设立四个缴费档次,第四年龄段人员设立两个缴费档次,选择标准和保障待遇如下:
年龄段
缴费档次
缴费金额(元)
保障金(元/月)
第二、三年龄段
一档
37600
240
二档
40600
280
三档
44600
320
四档
48600
360
第四年龄段
一档
37600
240
二档
42600
260
被征地农民在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次性缴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5、被征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基金如何组成?
答: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组成。70%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按个人选择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记入各自账户。
6、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费?
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年龄段人员,未就业时可按月领取不超过2年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60元;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可按月领取不超过10年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40元。
7、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何时享受?如何发放?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从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当月起算,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证次月起按月享受。参保人员每月10日起,凭银行存折和有效证件到指定银行就近网点领取保障待遇。存折是信用支付工具,也是保障待遇的发放专用账户。不得随意更换、销户。
8、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有无调整机制?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将根据南京市相关精神,同时依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基本生活保障与保险公司寿险有什么区别?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免征一切税费,政府还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投入,目的是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险公司开展寿险是商业行为,目的是实现公司盈利,寿险支付的待遇是扣除管理费用、应得利润后,根据缴费额、缴费年限、寿命年限进行分摊支付,且支付标准始终不变。所以,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无法和社会保障相比,通常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
10、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自谋职业或参加工作期间如何用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在自谋职业或参加工作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由本人到区城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填写《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区农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划拨的方式按月转缴。
11、第二年龄段人员如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第二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最低缴费标准不得低于测算到本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其剩余资金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享受养老金待遇。
12、哪几种情况可以办理一次性结算和退保?
答:(1)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可办理一次性结算支付,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2)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凭相关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继承及退保手续。
(3)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办理退保,一次性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一是参保人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区域;
二是参保人接受全日,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制高等院校教育时,遇到学费困难的;
三是参保人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心肌梗塞、脑中风、尿毒症、高位瘫痪、暴发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达到第三度)、肝、肾等重大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身体重大伤害的,且自发现病情之日起一年内累计支付医药费超过2万元以上。
13、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能否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其家庭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有关待遇。
14、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适龄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5、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何领取《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有何作用?
答:《就业登记证》是记载持证人就业与失业状况、参加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服务与就业扶持的有效证件。
,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被征地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成为政府及专家学者关注的话题,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各界共识。
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安排上。多数地区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上,根据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运行的状况,学者们分别对其进行研究。宋青锋(2005)指出根据目前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设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社会保险。陈信勇(2006)指出,应在制度先行、因地制宜、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以及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等原则的指引下,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鉴于我国国情,应当首先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也应及时、逐步地建立起来。
(一)养老保险
不同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徐秋花、侯仲华(2006)指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袁斌、陈树文(2008)指出,通过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又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强了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又适应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黄智饶(2008)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迫切需要。
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冼青华(2006)认为,我国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完善的制度,没有形成规范管理,可操作性差。史先锋、曾贤贵(2007)认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以下问题:政策缺乏强制性。被征地农民参保率低;个人缴费比例过高,保障水平过低;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被征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王莉丽(2007)认为。现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相互隔离。使其缺乏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的灵活途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应有相通性或兼容性以保证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过渡。
(二)医疗保障
关于构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的总体思路,王晓莹(2007)指出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得出我国应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医疗保险金的筹集、监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医疗服务的管理等相关内容。燕秋梅(2008)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需要政府干预,这也是政府的职能所在, 因此政府应明确承担以下责任:确立保障模式、立法、财政和运营的监管。
很多学者对各地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实践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就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自已的观点。徐玮等(2007)认为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并以杭州经济开发区为例,提出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思路:从城镇困难群众的保障、土地的保障作用、农民的一般意识和城乡统筹等角度设计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袁杰、吴广明(2008)介绍了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不同做法和模式后,认为被征地农民加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最合适的。徐唐奇(2008)以湖北省为例。阐述了构建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具体操作程序、运行和管理,重点研究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的构成与筹措、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管、给付和运行管理。
(三)就业保障
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方面,多数学者将目光聚焦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领域。一致认为失去土地后的就业问题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所在。马驰、张荣(2004)指出,补偿、保障和就业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补偿、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蒋和胜、涂文明(2oo4)在破解被征地农民问题的思路上。认为不应局限于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修补和政府行为上做出规范。更要立足于从制度上给予根本安排。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学者纷纷提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刘海云提出可通过整改集体经济、发展街道服务和城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来增加就业机会,健全转型农民保障机制。万朝林(2OO4)认为,政府应组织劳务输出,借地发展农业,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并给予政策倾斜,以帮助社区增加就业机会,部分吸纳失地劳动力。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不统一
目前各地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实践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产生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同一地区出台时间有先后造成的社保工作情况之复杂、任务之繁重可想而知。纵观全国,政策不统一带来的标准不同,容易造成地区间待遇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级政府责任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中央政府未承担起被征地农民社保的主要责任,特别是财政责任,仅依靠地方政府对社保缴费的投入。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常与土地出让挂钩,造成因土地出让受阻而无资金来源或投入不足的状况发生。政府责任的不到位,导致现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保障水平偏低,不足以吸引被征地农民参保。
(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由于早期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基本没有缴费能力。集体亦缺乏帮助农民参保缴费的经济能力,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解决老被征地农民、未农转非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很大,医疗保障、就业保障更无从谈起。此外,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退耕还林、还草等移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这些问题应及早提上议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四)征地制度法制建设落后,失地农民社保缺保障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又远低于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同时,“先征后保”的征地程序,使失地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对征地拆迁标准、征地后社会保障的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导致损害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拓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不断将新增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妥善解决老失地农民、工程移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制定退耕还林、退木还草农民、煤炭塌陷区农民、资源枯竭城市或矿区农民、失海渔民等特殊群体的社保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降低。
(二)明确责任政府责任,稳定资金来源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为主管机构,地方领导承担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领导责任,建立责任追求制度、实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同时,建立预存社会保障款制度,开设征地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用于社保的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足额支付。
(三)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协调机制
首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制度模式、保障对象、资金筹集、待遇水平、经办管理、监督管理等办法全面规范;其次,积极建立就业保障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政策、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专项基金、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再次,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的协调工作,建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低保、住房等问题。
(四)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
首先,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保和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关键所在。其次,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征地、确定产前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工作。
【参考文献】
[1] 宋青锋.试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农村经济,2005(5):77-79.
[2] 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J].中国软科学,2004(3):34-35.
[3] 徐秋花,侯仲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南昌学院学报,2006(1):71-74.
[4]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学学报,2008(6):91-93.
[5] 黄智饶.对广东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评估[J].南方农村,2008(1):44-46.
[6] 冼青华.试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刺度[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5):90-92.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男
女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