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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管系统安装;施工程序;质量控制
Abstract: the building of complete function,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installation workload, and use a large number of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Time quota period only 1/2, cross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personnel, through careful planning, scientific organization, strict management, the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 task. The article focused on their construction window are introduced.
Keywords: wind pipe system installation; constructio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K28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工程简介
某综合楼包括一幢24层的办公楼、3层商场裙房及2层地下室部分,平面以圆弧形展开,立面从16层-24层依次耸立,整个建筑群造型丰富。
工程特点:本工程由办公楼、酒店式写字楼及商铺组成,功能较复杂。其功能设施现代化较齐全,安装质量要求较高,特别要求功能可靠,观感质量好,保证建筑、安装、装饰三者的整体美观协调,工程量大且工期较短。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早竣工为业主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通风空调工程施工主要内容
本工程地下室风管、排烟管采用不燃型无机玻璃钢风管,其它地方的风管采用镀锌钢板风管,厚度按国家现行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人防染毒区送排风管采用3mm 厚钢板焊接成型,内外刷红丹防锈漆二道。通风空调部件主要有: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新风机组、消声器、静压箱、散流器、风机、风口、调节阀、防火阀等。
风管系统安装程序
[1]风管系统制作及安装要点
风管及配件的加工采用机械化生产线,计划在加工机械配备齐全的现场加工场地进行,施工现场少量的修改,采用手工操作。为了保证风管和配件加工制作尺寸的准确性,在预制加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测绘。根据施工图已给条件和建筑结构的实际尺寸,分析计算,实地测量,绘出加工草图,确定风管、配件的具体加工尺寸,供加工车间按尺寸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熟悉施工图和制作安装实测草图,了解土建和其他专业工种同本工种的相关情况,核实风管系统的标高、轴线、预留孔洞、预埋件等是否符合安装要求;核对相关施工条件,确定本工种所需要的安装条件是否具备;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劳动力进场;预制成品、半成品运到安装地点;备足安装用各类辅助材料;准备好吊装机具和安装用的其他工具;风管系统的划线定位;风管及部件安装前应清除内外杂物保持清洁才能安装。并对敞口部位进行临时封闭,保持已安装风管内的清洁。
支架敷设是确保风管安装质量的重要一环,支架按国标T616 型式制作,要根据现场情况和风管的重量确定用料规格和形式,要达到既要节约钢材,又要保证支架强度的要求;支、吊架安装位置要正确,做到牢固可靠;支架的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支、吊架位置按风管中心线确定,其标高要符合风管安装标高的要求,支、吊架位置要错开系统风口、风阀、检查门和测定孔等部位。
⑵、风口的安装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不变形,调节应灵活。风口水平安装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3/1000,风口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偏差不应大于2/1000。同一室的相同风口安装高度应一致,要求排列整齐。铝合金条形风口的安装,其表面应平整,线条清晰无扭曲、变形、转角,拼缝处应衔接自然,且无明显缝隙。
⑶、防火阀的安装
防火阀均应单独设支架或吊架安装。支架或吊架用M8 金属膨胀螺栓固定于楼板底、梁上或墙壁上。防火阀的温感元件应朝向迎风方向。并注意将操作手柄配置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⑷、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应设独立的支、吊架,与风管相接前应做动作试验。
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通风与空调工程在开工前,安装技术人员应首先熟悉通风与空调施工图纸,通过参加图纸设计交底等形式,发现设计问题及时提出并分析处理。同时需会同土建施工技术人员共同查对土建施工图与通风空调施工图,列出哪些部分有交叉施工,根据土建施工进度计划,排出配合交叉施工计划,确定准确配合时间,防止由于图纸设计不合理或配合上的差错影响工程进度、质量。
四、建立质量目标保证措施
1.通风与空调安装的主要控制点及检测方法:
⑴、金属风管的制作质量:风管的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风管的咬合必须紧密,宽度均匀、无孔洞、半咬口和胀裂现象,直管纵向咬缝错开。焊缝严禁烧穿、漏焊。
检测方法:尺量和观察。
⑵、部件制作质量:各类部件的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阀的转动部件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关闭严密。外壳、阀板的材料厚度严禁小于2mm。各类风阀的组合尺寸必须准确,叶片与外壳无碰擦现象。
检测方法:尺量和观测
⑶、风管及部件安装: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和走向符合设计要求,部件方向正确,操作方便。防火阀检查口的位置必须设在便于操作的部位。支吊托架的形式、规格位置间距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设在风口。
检测方法:尺量和观察。
2.风管安装坚持按施工程序施工
风管按自下而上的顺序分层进行安装,消声器应先于风管吊装就位,风口安装应随吊顶龙骨的安装配合进行,风口布置应配合二次装修保证整体美观。
3.加强人员管理
当前,建筑通风空调工程中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多是因施工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强、管理意识淡薄,质量控制不够严格而造成。要保证和提高通风空调工程的质量,人是决定性因素。首先,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思想教育,使他们能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意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其次,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将同一岗位的绩效工资设置几档,按考核成绩决定绩效工资标准。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从而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再次,要组织通风空调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集中培训,传授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4.合理的现场施工调度
⑴、项目经理及时协调横向关系,协调安装与土建、二次装修之间的工作。
⑵、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坚持每周一8点开始的30分钟质量安全例会,避免返工,耽误工期。
⑶、及时检查后续工序的准备情况,按计划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
⑷、及时准确地传递公司对施工方面的各项决定,调度命令,定期组织现场调度会,落实调度会的决定。
⑸、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发现灾害天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应预防工作。
5.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
施工现场配备成套吊装、焊接、套丝、风管加工等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施工质量和速度。
6.全面推行现场计算机管理技术
现场计算机管理技术,采用三维技术将同一部位同一标高的各管线图显示于同一画面上,避免同一标高同一位置各专业管线交叉而引起不必要的返工,节省工期确保质量。
五、结束语
随着通风与空调技术的不断发展,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中应把“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放在首位,根据施工特点,人员结构,本着安全、优质、高效的原则,认真管理好从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到工程验收的全过程,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张文丽。对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管理的认识与体会[J]。经营管理者。2012.2
【关键词】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
1.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十区和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843.4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0.08万人,其中中心城区772.72万人,占60.84%,新城区334.35万人,占26.33%,县级市163.01万人,占12.83%。为国内特大城市之一。
2.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
2.1管理的体制架构
广州市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上实施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管理体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前是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区(县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具体由各区(县级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或环卫所承担。
2.2国家与广州市相关政策
2.2.1国家政策要点
目前,我国对建筑废弃物管理有“三化”原则和优先采用原则。“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量化即鼓励清洁生产,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即采用先进的技术,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无害化即通过各种技术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处置,使建筑垃圾不损害人体健康,对周遍环境不产生污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即为优先采用原则。
在经济政策层面,主要有三项政策:一是排污收费政策。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各地方政府确定。二是生产者责任制政策。谁产生建筑垃圾,谁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三是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建筑垃圾再生制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优先给以信贷支持。
2.2.2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沿革
90年代以前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后,各类建设、建筑、修缮工程大量增加,余泥渣土排放量不断增大,受纳场相对减少,排放日渐困难,行政管理又滞后,乱倾卸余泥渣土情况普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一度处于的无政府混乱状态。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6日颁布《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开始施行。1994年、1995年和1996年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公布了三个补充管理通告,扭转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无政府状态。《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卫局为主管机关,并设立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区设立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统一管理全市的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排放证、受纳场地证、车辆准运证的“三证”管理。需排放者到所在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办理排放手续,交纳管理费,领取排放证和车辆准运证,至指定受纳场地排卸。从此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进入依法行政管理阶段。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0年8月16日颁布《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与《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规范了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受纳管理工作,加大了管理力度,提高了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近年来广州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规模急剧增大,余泥渣土排放量多,消纳点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与消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随意排卸建筑废弃物现象屡有出现。据此,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修改完善《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在酝酿阶段新的条例名称曾分别为《广州市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已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将实施。目前仍在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与《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相比,《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细化了条目,进一步加大了管理与违规处罚的力度,要求各级政府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并鼓励社会投资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3.广州市建筑垃圾排放与受纳情况
3.1排放与受纳情况
广州市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十区和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从化、增城距广州市区远,单独计算。其他十区近年来排放、受纳情况见表1。
近年来广州市年均建筑垃圾排放量约1500万立方米,2011年预计排放量2000万立方米。受纳总量不足10%。
3.2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
广州市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三个,分别位于花都区、萝岗区和黄埔区。其中两个比较规范,一个在花都,设计容量约600万立方米;另一个在萝岗,设计容量约30万立方米。中心城区及近郊区没有消纳场。
3.3广州市建筑垃圾收费标准
目前广州市建筑垃圾由产生至进入受纳场共有三项收费,一为按穗价函[1998]178号向排放方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为3元/立方米。该项为行政性收费,主要用于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清理无主余泥、处理道路污染等开支。另两项为运输收费和排放点收费,为商业性收费,以市场供求自行调节,政府方面无补助。余泥渣土的运输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专用车辆承运。
4.广州市建筑垃圾去向及回收利用情况
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回填消化、受纳和资源化利用。回填消化是直接利用建筑垃圾作填方土料回用填埋到施工工地、基坑、低洼地消化建筑垃圾的方法。受纳是指把建筑垃圾运入指定的临时性受纳场或永久性受纳场,由受纳场处置(一般为填埋)。资源化利用是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加工,按用途或类型对其可利用的部分进行再生利用。
目前,广州市建筑垃圾的主要去向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需求进行辖区内自我平衡、消化,主要是回填基坑;
(2)进行调度处理用于垦复已关闭的废弃采石矿场或回填低洼地;
(3)用于铺路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填土;
(4)运至现有的三个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进行简单填埋;
(5)少部分的建筑垃圾运至广州市周边砖厂进行再生利用为建筑用砖。但受生产场地、设备限制和缺乏管理与政策支持,其生产规模均不大,年消化建筑垃圾仅约100万立方米。 5.存在的问题 5.1建筑垃圾集中排放点太少 建筑废弃物产生的区域分布广,消纳点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与消纳之间的矛盾突出。
5.2 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分布不合理
旧城改造是建筑垃圾的主要产源。广州市旧城改造主要在老城区。近年来广州市52个需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有41个集中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五个中心老城区,例如猎德村改造、林和村改造、杨箕村改造等大型城中村改造项目。但是中心城区甚至近郊区都没有消纳场,上述三个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最近的距市中心(按广州城市原点计)不少于30km。经计算,将建筑废弃物从市中心运至建筑废弃物消纳场,仅运输费就达约60元/m3。
5.3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设计容量不足
广州市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设计容量不超过700万立方米,如果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全部由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受纳,仅够受纳半年。因此,广州市现有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硬件条件无法满足广州市城市建设的需要。
5.4自我平衡、消化的弊端
受现有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硬件条件及经济因素的限制,项目建设部门经常根据管辖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回填需求来协调安排受纳建筑垃圾。这种自我平衡、消化的方法容易使建筑废弃物排放无序化、受纳处置行为成为不规范的自主行为,由此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1)排放与受纳申报严重失衡
据统计,近6年来受纳量申报情况与排放量相比,严重失衡,受纳量占排放总量的百分率不到10%。
(2)处置场地失控,受纳场建设缓慢
受纳量与排放量严重失衡导致无法合理规划和建设处置场地。
(3)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发展
主要反映在建筑废弃物围城压力大、占用土地,破坏土壤质量;影响空气质量、污染水域;破坏市容,恶化市区环境卫生等。
6.建议
通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广州市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框架系统,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这样的框架系统为统一规划建场、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信息调度、统一运输资质管理、统一处置消纳建筑废弃物提供了基本保证。目前尚要完善的工作主要有:
6.1进行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合理预测
特大城市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与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软硬件条件投入大,时效长,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提前规划建设,规划建设的依据是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合理的预测。可以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进行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合理预测,包括总量的预测与排放区域的预测,以此作为建筑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建设的依据。
6.2尽快建设成完善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点网络
建立尽可能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消纳点网络,拉近建筑废弃物产生源头与消纳点的距离,从而减少能耗、减少处置费用、减少偷排乱倒、减少“泥头车”长途奔驰对市容环境的影响。
6.3建设若干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置场点
目前广州市年均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约1500万~2000万立方米,堆放厚度按10米计,占地1.5~2平方公里/年,市区内每年提供这么大面积的填埋场地是不现实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完全靠填埋不可行。建筑废弃物处置场点不能仅仅是填埋场,应具有综合,如中转、分类、初步加工、分流、区域内调拨等功能,以便长期、稳定地担负建筑废弃物处置任务。
6.4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自我平衡、消化的监控
合理调配,在区域内达到物流平衡可以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弥补消纳能力不足。但若失控容易使建筑废弃物排放无序化、受纳处置行为成为不规范的自主行为。因此要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自我平衡、消化行为的监控,保证行为的规范性与有序。
6.5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出路在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监管工作不能停留在排放和消纳平衡的管理阶段。只有政府相关部门按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围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通过对建筑废弃物处置政策制定、用地调拨等支持,才能较快的形成上规模的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能力。
一、基本情况
目前担负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有城管大队、环卫所、园林所、客运所、燃气所五家单位。其中差额补助事业单位2家(城管大队、环卫所),其它3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五家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1、城管大队:定编60人,现有干部职工82人(含退休3人、外借5人、停薪留职3人),前勤64人、后勤8人,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建监察条例》,按照建设局授权对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2、县环卫所:定编 110 人,现有干部职工 227 人(含退休 27 人、正式工 135 人、临时工65 人)。主要担负城区 131.6万平方米面积的清扫清运任务,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实施环卫监督和检查。
3、县园林所:定编 20 人,现有干部职工 37 人(含退休 3人、精神病患者 1 人、绿化管理维护 16 人、绿化监察 7 人、收费 5 人、行政后勤 5 人)。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城区绿化费、绿化延误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的收取;绿化维护面积28万平方米。
4、县客运所:定编5人,现有干部职工 11 人,主要负责全县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日常监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事项的审批,配合县政府组织实施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5、县燃气所:定编3人,现有干部职工2人,主要职能是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负责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主要工作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上述管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特别是去年周 勇书记、吴 烨县长先后视察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后,我们建设局更是创新举措、增加投入,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探索管理机制,实施“综合管理、集中执法”。为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够明晰、力量不够整合、步调不够协调、管理不够严格、审批不够规范、执法不够到位等问题,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浠水实际,探索城市综合管理、集中执法新模式,力争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力量,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自去年9月5日起,制定了《浠水县城市综合管理集中执法工作方案》和《责任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划定了责任区,成立了工作专班。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比较明显。
仍有养犬人不愿登记免疫
登记免疫是规范养犬管理的“入门关”。在1993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中,设置了较高的养犬管理收费和办证条件等“门槛”,本意是遏制居民养犬的需求,但这些“高门槛”反而让一些养犬人“有门不进”,导致了大量的无证犬产生。
《条例》调整了原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变“禁养犬、限养犬”为“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实施后,不仅办狗证、打疫苗的地方多了,而且价格也便宜了,市民依法、文明养犬的自觉性进一步提升,养犬登记办证数有明显提高。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4月底,本市共办理《养犬登记证》23万余张,较2010年底的14万余张,上升了64%。同时,到今年3月底,全市共免疫犬只26万多条,比《条例》实施前的每年14万条,增加了近1倍。
尽管数据喜人,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还是从数字中看出了一点“端倪”:此前公安部门估计本市犬只总数约有60万条,这意味着,可能还有约三分之二的犬只没有办证。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犬只没有办证呢?本市城市化地区犬只免疫数为19万余条,而前来办证数仅为15万张,这21%的差额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原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各区域犬只免疫点和登记办证点“二点合一”,形成“一门式服务管理模式”。但目前除了闵行区外,其他区县尚未实现“一门式”服务。一些养犬人因嫌多地奔波“麻烦”,办证程序复杂,仅选择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而不登记办证。
此外,《条例》实施后,随着犬类管理费的下调,养犬人办证积极性有所提高。然而,本市还有相当一部分养犬市民认为,目前300、500元的犬只登记办证收费标准仍然偏高,而且每年都要收取。这也是造成部分养犬居民不愿主动免疫或者免疫后不愿办理养犬登记的主要原因。
对此,一些代表建议,尽快把办证服务“嵌入”全市各免疫点,缩短犬只免疫办证流程,避免养犬人多地奔走;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调研中充分听取养犬居民的意见,适当降低养犬登记办证收费标准。
农村地区犬类管理费“不降反升”
《条例》实施后,本市城市化地区犬类管理费用下调,但农村地区“不降反升”。这个现象也引起了多方关注。
据悉,《条例》实施前,本市对农村地区每犬每年收取100元犬类管理费,其中包含犬只免疫费。但《条例》实施后,根据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100元犬类管理费不包含犬只免疫注射费,因此,农村地区养犬人的养犬成本反而上升至200元左右,导致农村地区养犬人依法免疫和办证登记的积极性降低,有主无证犬问题突出。
统计数据显示,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共免疫城镇犬16万条,增加了2倍左右;中心城区8万条,增加了3倍;农村犬近10万条,却基本持平。
对此,市农委副主任邵林初坦言,农村犬只饲养比较分散,养犬的农户防疫意识也较为薄弱,需要基层防疫员走村串户上门免疫,难度很大;再加上《条例》实施后,免疫和办证的总体费用比原来要高,所以农村犬的总体免疫数量没有明显增加。而据卫生部门统计,本市近年来狂犬病多发于远郊地区。
针对农村地区办证率低的问题,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将加强“问题管理”,积极会同兽医部门采取“上门服务”、加强宣传教育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推进农村地区养犬登记办证工作。同时,将和财政等部门研究农村地区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事宜。市农委等部门也建议免除农村犬只的登记办证费用,并将疫苗注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遭遇取证难、处罚难
本市养犬管理条例虽然设置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立法之初,不少人就担心这些条款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是否会成为一种“摆设”。
事实上,在《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行政执法确实遭遇了取证难、处罚难的困境。比如,《条例》规定,犬吠扰民的,由公安部门做出相应处罚,但犬吠具有瞬间性的特点,公安机关接报到达现场后,犬只往往已经安定下来;同时,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普遍存在抵触情绪,民警往往“门难进”,造成无法取证。
再如,《条例》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200元以上罚款的适用一般程序,即公安机关需在取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要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处理报告、开具处罚告知书、作出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繁琐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既费时,又阻力大,往往造成办案民警有畏难情绪。据了解,一年多来,本市实际处罚数量十分有限。“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也纵容了一些养犬人不登记办证的行为。”市人大代表洪克敏指出。
对此,方超伦等代表认为,要推动解决这些难点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责任意识,破除畏难情绪,整合资源、联手合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实对无证养犬行为的处罚和对流浪犬的收容管理,提升养犬人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社会管理水平。
居民自治闯出养犬管理“新路”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仅靠政府部门,监管效力有限。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就明确了本市养犬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如今养犬市民自觉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的意识逐步增强。”从事居委会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张雅玉谈到她对《条例》施行一年多来的切身感受时提到,“当前最大的困难在于,一些不自觉遵守条例的宠物主人,无论我们如何宣传文明养犬,他们都置之不理。”
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周锦尉认为,养犬管理条例作为与社会道德规范紧密联系的法,其有效执行就是要将遵守法规“内化”为市民的自觉行动,否则一旦“法不责众”,法规就会被搁置一边,不起作用。对此,一些代表指出,建立政府、小区物业、居委会、业委会“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比单打独斗、各自为政更具监管效力。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2、配合县政府,参与我县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工作。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镇(场)安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对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依法监督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尾矿库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监察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纠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3、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5、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条件。
(五)县经济贸易局。
1、在审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2、负责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县科技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上述单位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县公安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等生产经营单位,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负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7、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县总工会。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九)县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考核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3、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人事局(县编办)。
1、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2、负责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3、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4、加强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三)县建设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2、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落实燃气经营门店、所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四)县交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指导本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
6、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县水利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内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岸线、堤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2、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六)县农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的检验、检测、年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八)县卫生局。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制度(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