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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紧紧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过快增长;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一)万元GDP综合能耗: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为降低4.53%,市委确定的超额目标为降低5%;
(二)化学需氧量:削减增量;
(三)二氧化硫:削减增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抓紧确定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将任务分解到区、县(市)和有关企业,确保第三季度前淘汰10户企业落后产能。启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好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
2.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今年内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加大重点项目实施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按省、市政府期限要求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按期投入稳定运行,实现新增COD削减量0.3万吨以上。继续加大电力行业脱硫设施和重点非电力行业SO2减排项目建设力度,实现新增SO2削减量0.2万吨以上;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8月底前全部下达到位,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积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推进风能、生物质能、沼气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大力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及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能改造、生物柴油等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示范项目。着力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水泥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秸秆气化、煤层气发电、垃圾发电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
1.努力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督促4家“千家企业”在提前完成节能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确保新增2.1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切实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达标活动,8月底前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体系。继续加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宣贯力度,9月底前组织各区、县(市)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落实《通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7%以上、检定合格率达到100%、能源计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9月底前建立能源计量专家服务队,落实同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减排服务措施。8月底前在全市化工(石化)行业开展能源计量对标竞赛活动,同时确保参赛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严格建筑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部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期间4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和应用比例分别达到40%和47%。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工程中的应用比例,应用面积占新建工程面积达到3%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组织实施城区公路建设23.8公里;农村高等级公路建设1200公里,竣工通车1000公里;改造危险桥梁25座;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1项。调整11条公交线路;更新节能环保型公交车辆200台;新增节能型长途客车380台,推动14个货运站场节能改造;推动道路运输行业GPS系统应用,市区内881台长途客车、789台旅游客车全部安装并使用GPS监控系统;启动公交调度指挥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完善公交线路调度指挥终端系统,车载设备安装总量达到3000台,监控范围基本覆盖市区公交线网;逐步开展公路甩挂运输,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市交通局、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新建沼气工程20处,新增农村服务网点80个,新建太阳能路灯15000延长米。积极推进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和秸秆新型墙体项目建设,大力推广锅炉掺烧生物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供暖、大型沼气、稻壳发电、秸秆气化等节能减排新技术。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淘汰标准,积极开展农机节油活动,采取有效手段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处理,推进大型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检验及恢复性修理。努力减少农药和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市农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基础上降低5%。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并将这一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和推行。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能耗公告制度,严格节奖超罚。组织对各区县(市)、市直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办公耗材进行检查,杜绝浪费能源资源情况的发生。按照省的要求,年底前完成10家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试点工作,并公示结果。积极参加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和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加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节能改造。(市机关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力度
1.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高效节能空调、节能电机推广,年内完成省下达的推广高效节能灯任务,争取实现年节电0.3亿千瓦时以上。年底前,全市城区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更换为紧凑型节能灯、高压钠灯或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家电以旧换新数量力争达到10万台。(市发改委、市机关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各级政府机构必须执行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等节能产品制度。开展2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项目,重点组织实施8项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六)大力营造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1.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市直主要媒体要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节能减排行动,年底前刊(播)发宣传节能减排政策措施、重大行动、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新闻稿件20篇(条)以上,对反面典型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低碳家庭和时尚生活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机关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公布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对各区、县(市)政府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2.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各区、县(市)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到期末,对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3.对重点用能单位施行奖惩措施。已经完成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作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好的国有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并视情节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不达标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并通报批评。(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和法规
1.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50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于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政策。按照审批权限,落实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在脱硫标杆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加价0.25元执行,对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加价0.013元。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重新界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企业名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限制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市物价监管局、市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4.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支持能源审计、节能设计、监测、咨询、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等节能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5.完善节能减排法规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起草制定市节约能源办法、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市中水回用管理办法、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加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和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完成松花江流域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三)加大惩罚性措施力度
1.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当地政府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对违规上马的“两高”项目实行惩罚性措施。对违规在建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当地政府要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9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项目进行核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3.对超标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年底前组织开展对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的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比照限制类加价标准实行惩罚性价格;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物价监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考核监督检查力度
1.强化考核和督察。下半年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监管局)
2.加强减排项目运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已运行的减排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脱硫设施、减排量大的工业治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保证投运率、处理率,确保稳定运行,达到减排量。尽快完成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所有电厂脱硫设施和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加大拉网式排查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继续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照明检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机关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调控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京津冀地区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比2012年负增长。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级以上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11.4%。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3200万吨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1100万吨标准煤。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3亿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5亿千瓦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4万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6亿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230万吨、260万吨以上。新建日处理能力1600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200万吨、30万吨。加强对氢氟碳化物(HFCs)排放的管理,加快氢氟碳化物销毁和替代,“十二五”期间累计减排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4年淘汰5万台小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20万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25万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2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40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10万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底前,在全国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到2015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全国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2.5亿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亿平方米。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联网工程。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形成节能能力1400万吨标准煤以上,到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3年降低4%以上。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将40%以上的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区建成节约型办公区。2014-2015年,全国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2.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降低12%的目标。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实施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突破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以目录、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新增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基金。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交易平台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将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由28类扩大到35类。整合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实施节能认证的产品由117类扩大到139类,强化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继续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400亿千瓦时,节约电力900万千瓦。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推动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等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节能监察办法。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制(修)订一批重要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区、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云南、贵州、广西、新疆等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强化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污染减排,尽可能多削减氮氧化物,力争2014-2015年实现氮氧化物减排1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年能源消费量2亿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地区和东中部排放量较大地区,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前提下要多作贡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县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18个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要争取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或到2015年超额完成目标的20%以上。低碳试点省(区)和城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
到今年年底,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即: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年不变价格计算)从年的1.29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2384吨标煤/万元;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
二、工作任务
㈠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项目,要加快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企业及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
㈡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动交通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办法。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减排示范作用。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㈢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要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鼓励推广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3、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
㈣推进节能减排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全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3、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4、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发改、经信、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减排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三、相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问责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密切配合,将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及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逐级签订责任状。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能耗指标。
㈡完善规划体系。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制定全市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
㈢深入宣传教育。要广泛动员,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新闻媒体、网站要定期公布能耗指标情况;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工会、共青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
该同志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落实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了企业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该同志致力于节能减排的技术研究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该同志结合企业节能减排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强化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近年来,该同志起草、修订了《营运车辆驾驶员燃油定额管理办法》、《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管理制度》、《爱车例保管理制度》、《机械故障处理办法》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推进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有效地强化了车辆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车辆运行质量,节能减排的基础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2、主要参与了开展营运客车机务管理系统的开发,负责组织开展该安装使用,规范安全技术的源头管理
为规范运输企业的安全要机务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的整体部署,该同志主要参与了《营运客车机务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在该系统开发过程中,在积累了10多年的机务技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专业技术知识,整理、细分出了该功能模块涉及到车辆的制动系统、操纵系统、传动系统等38个检验项目及检验过程中会出361个检验结果。经过与软件技术开发人员的共同努力,营运客车机务管理系统经过调试,该系统的运行已逐步趋于正常。
3、主要参与了《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改项目》的实施。该同志根据集团公司的整体部署,积极参与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改造,负责组织收集、分析GPS和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针对数据反馈规律性的营运车辆的故障表现,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的运行检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机务管理工作。根据GPS和行车记录仪反馈的每位驾驶员的行车速度和操作状态,及时汇总分析,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心理辅导等多种方式,采取奖优罚劣等措施,有针对性地纠正驾驶员的不良习惯,培养驾驶员节油意识,提高节油技能。
一、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提供政策保障
一是分解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节能目标责任评价依据签订的“十一五”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进行考核。二是出台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出台了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60分,共分10大项35小项(最大分值40分,最小分值0.5分),对节能制度、节能投入、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领域节能、节能法律法规建设、节能基础工作等各领域各方面进行考核。三是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制。2010年出台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规定“十一五”末,自治区将对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情况算总账,对区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考核,作为对各市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二、创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一是增加考核项。增加“加强节能资金管理”项,重点考核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情况。增加“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引导各地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增加“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项,鼓励各地出台或实施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工业锅炉节能技术。二是设置加分项。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在全面完成“十一五”淘汰任务下,额外淘汰落后产能占一定比例的,视情况加分。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方面,对企业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以及对数据实施有效分析并应用于具体指导节能工作,进行加分。
三、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程序
一是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担任成员的评价考核工作组。二是形成自查报告阶段。各市根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形成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初步评价阶段。考核小组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根据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用一周时间认真核查各市自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对有关工作和项目作进一步检查核查,如需要,再到现场进行核查,并进行初步评分。四是现场考核和集中评价阶段。考核小组集中召开考核会议,各部门最终给出各分项得分,考核组集体讨论出各项分值,最后汇总各市总得分情况,并对存在疑问项请各市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问答,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同时,对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市进行现场考核。五是审定公告。考核小组对各市总得分及说明进行汇总,编制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