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摘要】 医疗纠纷的过程总体可分为投诉接待阶段、交涉谈判阶段、解决协议阶段等,应针对不同阶段患方的心理特征,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以降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关键词 医疗纠纷;患方;心理特点
DOI:10. 13912/j. cnki. chqm. 2015. 22.4.07
潘召磊 钟海忠*
通信作者:钟海忠
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上海 200433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方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医患关系经历了建立、发展、结束等不同时期,各时期均可能发生冲突,出现医疗纠纷,甚至走向投诉、诉讼。医疗纠纷可以由医疗服务态度不良、医患沟通不当、医疗技术差错等引发,也可以由患方不良的心理需求造成。因此,医疗纠纷处理人员除了要有丰富的医学与法学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恰当运用心理学知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总体可分为投诉接待阶段、交涉谈判阶段、解决协议阶段等。患方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不同,要结合不同阶段患方较为突出的心理特点,采取相应对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
1 投诉接待阶段
1.1 主要心理特征:愤怒偏激
患方医疗知识匮乏,使其对医方倾注了自己理想化的期望与全部信任,忽视了医疗水平在客观上的局限性,医疗过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当期望和实际疗效出现巨大差异时无法接受,如患者手术失败、致残、致死等;患者患病期间家属所承担的照顾、昂贵医疗费用等各种责任和压力,甚至还面临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由于患方个体素质的差异,如患者及家属心理素质、知识层次、人格、智商等差异,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患方人员情绪容易激动、愤怒,思维片面,行为偏激,具有外投射的特征,如言辞过激,推诿责任,不容沟通;行为异常,易受激惹,不能控制,冲动而失去理智,带有攻击性;以自我为中心,敏感、爱挑剔,易走极端等。
1.2应对策略
接待患方时,无论其要求是否合理,情绪是否冲动都要耐心倾听。倾听是沟通的基础,是对患方的尊重,让其释放怨言,不要随意打断谈话,多采用鼓励和启发式的发问,帮助其排解内心的不满,缓解愤怒情绪,这样有利于恢复心理平衡;表示同情和安慰,从患方角度去理解其心态,体验其感受。安慰的言语和行动更容易拉近与患方的距离,让患方感到医方的诚恳与热情,这为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协商做好了准备。
2 交涉谈判阶段
2.1 主要心理特征:焦虑多疑
实际的医疗效果与期望的巨大反差带来的心理应激造成情绪休克,使患方无法客观地评定应激事件的性质并作出合理的判断。医患纠纷发生时,医患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医患矛盾扩大化,患方表现出对医方的不信任,怀疑一切,充满不安,容易恐惧、紧张、焦虑,强迫性地回忆医疗服务细节,对于医方给予的说法,产生质疑。医患之间产生隔阂,继续沟通困难。医疗费用解决方案未定,经济补偿何时到位,心理期待价位能否满足。反复地谈判、等待,医疗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患方原有的平静和睦的家庭不复存在,而后续的治疗、护理、生活、工作等问题接踵而至,让患方措手不及,各种担心让本已崩溃的精神和情感更加焦虑、紧张,甚至绝望。
2.2应对策略
医方宜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理智、冷静地分析问题,给予清晰、权威地回应并在合适的时间提及敏感问题,避免言语、态度上的刺激,同时对整个医疗过程给予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对于患方提出的医疗问题,可以征询相关专家,不做肤浅无根据的揣测。运用充分的医学知识进行合理谨慎的解释,针对患方不能接受的客观事实,要用通俗的医学知识给予说明,并由熟悉医疗、懂得法律的人员通过收集资料找到问题根源,弄清患方想法,有的放矢,切中根本,让医患双方信服。谈判中要给予患方积极的支持,并告知患方医院会严肃调查,尽快确定事件责任,如果医疗纠纷中医院确实有过失,我们会公事公办,有多少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同时指出纠纷中患方不正确的应对方式,给予指正,并告知正确合法的解决途径,树立医院信誉,争取满意的谈判效果。纠纷的赔偿数额既要考虑患方经济情况,又要维护医疗工作人员、医院的合法利益。做到正确计算,补偿有度,医患双方无歧义。可通过谈判解决的,适当给予患方经济补助,争取谈判解决纠纷;如果患方索要过高,可通过医学会或法律途径解决,主动申请医学损害鉴定,明确双方责任,避免纠缠不清。
3解决协议阶段
3.1 主要心理特征:妥协失望
随着谈判的进行,患方的情绪趋于缓和,思维趋于理智。对医疗经过、相关医学知识、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得患方对客观事实逐渐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后责任明确,实质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基本确定,医方的态度更加明朗,谈判也更有针对性。对患方来说,医疗问题引起的心理创伤,情绪起伏失衡,反复地谈判和等待结果等问题造成患方身心疲惫,使得患方对继续谈判追求心理标的和通过法律追求公平感到无力。
3.2应对策略
在责任明确后,要果断表明态度,坚持原则,减少再谈判次数,打消患方不合理的心理预期,迅速解决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医方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也有利于患方身心恢复。有的高神经质人格患者,性格偏执,往往坚持立场不易改变,心理目标的不满足绝不罢休,对此医方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但是,无论何时都要热情诚恳地接待,耐心谈判,直到患方接受合法而客观的事实为止。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理性的基础上,特别是患方的理性。分析患方在医疗纠纷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妥善利用心理学知识,缓解并消除患方的负面情绪,恢复患方的理性,再运用谈判技巧和对策,解决医疗纠纷,可降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与成本,对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 赵升阳,叶平,李 勇,等医学心理学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J].西南军医,2013,15(6):700 - 702.
[2] 蔡丽芬,引发医疗纠纷的医患心理分析及对策[J].当代护士,2013(3):175- 177.
[3] 蔡晗,曲 晶.新式医患关系的特点分析与对策思考[J].继续医学教育,2013,27( 11):94 - 96
[4] 徐晓斌.切实加强医忠协商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2(2):51 -53.
[5] 杨春莲,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家属从众心理的分析和控制[J].求医问药,2011,9(12):151 - 152.
通信作者:
钟海忠: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
E - mail:zhonghz117@ 126. com
收稿日期:2015 - 02 - 09
关键词 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R-051 文献标识码:A
第三方调解机制因其独特的优势而成为时下的新宠。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6个地市采取了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的措施,这一实践从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黑龙江省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自启动以来,该机制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同时暴露出诸多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实践情况分析
目前国内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尝试建立专业“第三方”来介入调解医患纠纷。从国外来看,较为典型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有日本1973年建立的医疗责任险制度。美国1997年成立的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还有诸如调解和仲裁、监察人制度等一系列的解决方式。德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创建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调停所、鉴定委员会等。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该法律的保障下,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如雨后春笋般广泛开展,卓有成效的模式有:北京市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及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指定部门调解,构建“多调联动效果”;宁波市建立与医疗责任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解;南京市成立专业服务的营利性咨询机构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等。
二、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问题分析
2011年,黑龙江省在绥化、七台河、哈尔滨等市成立了致力于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研,有数据显示,绥化市通过第三方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一共有四例,其中调解成功的就有三例,这成功率都达到了75%;此外,七台河市调解医疗纠纷的案例有16起,其中成功的有11例之多,这些数据显示出第三方调解化解矛盾的巨大意义。
(一)调研数据分析。
笔者对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访谈、调查,以及对患者和医生进行随机取样、问卷调查。通过建立图表、数据分析,针对开放式问题收集意见和建议,归纳出以下三组数据结果:
(二)困境和问题分析。
通过对调查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可以看到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和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社会认知程度低。从调研情况来看,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传统的解决机制,如协商和诉讼等,而非第三方调解。这是因为公众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存在。分析来看,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调解这一新模式,被公众了解、认可仍需时间,但也不可否认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大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介入纠纷。这些都使得第三方调解这种新型的医患纠纷处理模式在目前尚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
第二,第三方机构规范性有待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质为特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缺乏具体法律依据,这使得调解的效力与公信力大打折扣,新兴机构在具体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大都没有科学的、严格的工作规范,这些弊端都会使得公众不相信第三方调解的权威性。
第三,经费来源成为困难。第三方调解机构基本都为非盈利性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然而社会捐款是有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想要维持正常的经营仍需上级政府的拨款,这就使得第三方在经济方面不得不依赖于行政机构,在调解中势必有所偏向,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严重影响其中立性与公正性。
第四,专业人员匮乏。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要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在队伍建设方面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包括法学、医学、保险学、沟通学等。这样的专业人员很稀缺,没有相关专业培训,提供的待遇有限,因此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匮乏,这些难题尚未得到解决。
第五,与其他解决机制衔接不畅。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撑,经过调解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性质上也只是合同,并不具有强制力。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调解或法院诉讼等救济,由此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长时间的纠纷争执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深化。
三、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路径
(一)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救济意识之路径。
由于调解委员会宣传力度低、宣传内容匮乏、宣传时效性差等现实问题的存在,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尚未形成法律救济意识。鉴于此,可以通过以下创新宣传手段,以提高公众救济意识:首先,设立黑龙江省大中型医院调解工作站作为前沿阵地。医疗机构可将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地点、联系方式、调解特点、调解流程图等信息印于病历上,或印在院内公告上,也可在导诊台一侧及门诊大楼告示栏中设立关于医疗纠纷案例的调解流程的指示板等。其次,建立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网页专栏开展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如调解成效汇报、获赔额、结案时间,典型案例。
(二)设计制度——保障第三方调解流程之路径。
1、调解中立及保障制度的构建。
由于新兴机构产生,没有公正有效的保障机制,没有标准的行业准则,没有独立的经费,必然会导致调解工作的参差不齐。医患双方当事人寻求此种救济方式时考虑到以上因素,便不能相信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公正、权威。因此构建保障黑龙江省第三方调解流程的制度势在必行。增设回避制度、公开制度、调解员惩戒制度等有利于保证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回避制度可以参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第三方调解自身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公开是中立的灵魂,公开制度具体包括:调解过程可以旁听以及调解协议书可以公开。调解员惩戒制度能够有效限制调解员的肆意妄为,如果违反了中立原则,首办调解员应当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调解经费外界供给。
经费来源问题关系到医疗纠纷调解平台能否正常运作,也关系到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设想经费来自医院,纠纷解决将失去其中立性,造成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假使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自己出资,变成商业化的营利性机构在所难免,当事人考虑成本问题而更少去选择此种救济方式。因此建议确立专门用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基金,以维持这种机制能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3、组建专业调解队伍。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考虑到人员专业性能否得到保障,即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医疗纠纷的医学专业问题有所精通,否则难以从医疗科学的角度来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二是要考虑到人员要保证医疗调解的合法性,即不能出现违法调解,这就需要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法律问题有所精通。当然调解人员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技能和处理纠纷的工作经验。因此调解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
4、确立并健全医疗责任险制度。
为了给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最终效果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引入科学的医疗责任险制度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目前,可以考虑的措施有:黑龙江省应尽快出台《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启动试点测试方案;纠纷中的利益冲突风险由医疗责任保险进行部分分担;将保险公司设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赋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程序开启同意权、异议权、程序参加权、意见表达权等必要权利;以法律形式实施强制投保的商业保险。
(三)健全医事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之路径。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但现实是,我国没有对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做出专门规定,而且我国关于此种机制的立法与各地广泛开展的第三方调解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订和颁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以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体系;并阐明介入的第三方调解部门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经费来源、受案范围、调解流程、执行、法律责任及其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内容;还应该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应用等相关事项。黑龙江省应尽快加强针对医疗系统,尤其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立法建设,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为调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以符合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的要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疗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编号:12522172;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基地项目《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
(作者:李姗姗,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学生,硕士在读;徐晗宇,通讯作者,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讲师,硕士)
注释:
黄思思,方姗,陈勰,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分析-以温州为例.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4):518-521.
蔡蓓慧,姚丁铭,胡嘉佩,等. 温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现代医院管理,2011,45:13-16.
点评:“职业医闹”无疑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然后再采取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显然,“职业医闹”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折射出当前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缺失。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他们需要帮助、需要支持,但支持和帮助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的公益机构目前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导致患者将希望寄托给“医闹”,希望他们是“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
追根溯源,产生“职业医闹”的关键,在于医患纠纷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得不到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不同于社会上单纯的治安案件那么是非分明,它的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一般人和非医疗部门无法弄清楚其中的基本是非;加上一些医院自身也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柔软性等等,使医患纠纷几乎成了烫手的山芋,谁都怕沾上。对于患者而言,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方案实施起来太过困难,患者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当维权成本过高的时候,患者自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医闹”。当行业制度缺陷和公众“病态情绪”演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成为一些社会不良分子眼中的“商机”。正因如此,在某种程度上,无良荒唐的“医闹一族”,就是被医疗体制缺陷和医患矛盾所催生出的一颗社会畸瘤。
所以,对“职业医闹”仅靠打击还不够,还必须为“职业医闹”寻找一个制度出口,通过“第三方”机制来正确引导、疏导、解决医疗纠纷,给医患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让“职业医闹”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合法的机构来完成。比如,成立类似于“法律救助中心”的第三方机构,像“医疗纠纷救助中心”等,该机构的员工要求必须拥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这样,在患者和医院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作为患者的代言人来和院方对话,以便解决问题。如是,才能引导医患争议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医患纠纷发生,消灭潜在的“医闹”需求市场。
工信部:用负面清单为企业减负
工信部网站11月14日消息,三中全会闭幕后,工信部接连召开会议学习传达全会精神,提出确保到2015年部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减少1/3以上、推动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引入民资进电信业、运用“负面清单”方式抓好企业减负等措施落实改革工作。
证监会:外企上新三板无障碍
针对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问题,证监会10月31日在微博回应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脾。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医患纠纷特点及原因
医学是缺陷性科学,不是所有疾病都有完美治疗方案,不是所有治疗方案都能达到预期效果,而这一特性必然导致医疗行为的局限性,甚至成为医疗纠纷最主要的产生原因。医患纠纷是医学产生发展的伴生现象,并不是一个新兴产物。但是,今年来,医患关系恶化,医疗纠纷影响恶劣,甚至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现阶段医患纠纷具有以下几点特点并具有其产生的必然原因
1、个案事件社会影响力扩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途径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面越来越广,使个案事件的社会影响力急速扩大。这种变化也是一把双刃剑。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监控力量,这件事厉害性质本身就难以评估,而传媒的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使社会议论的导向时有偏颇。在对个案性的医疗成功案例的报道上,一方面及时传递了医学研究的突破,一方面又有夸大性的以偏概全的暗示,使受众以为个案的成功意味着某种医疗行为的可推广性。而在医疗纠纷的报道方面,部分媒体罔顾职业道德的约束,采用扭曲事实、哗众取宠的报道方式博取高关注度,更加重了医疗纠纷个案的社会影响。个案实践的社会影响力扩大也加重了医患双方的冲突。
2、医患纠纷中经济问题突出。近年来,经济问题成为医疗纠纷最重要的起因和中心的问题。由于在医疗纠纷的责任鉴定方面采用医疗执业单位和个人实行举例反证原则,使得执业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倾向于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在不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安抚患者和患者家属,已达到“减少麻烦”的效果。而在医疗纠纷起因的方面,经济问题也逐渐成为重要原因之一 。“就医贵”这一现象已引发了多次社会的发讨论,屡屡引得社会的关注,这一点也是“新医改”工作重点之一。但是这并不是单一的医疗体系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寻求更多元的解决方案。
3、暴力事件频发。虽然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大部分情况下甚至难以简单的将医疗纠纷的原因归因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原因。但是可以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已经上升为暴力事件,甚至有将社会压力转嫁的趋势。当然,这一现象并不是仅仅见诸于医患关系中,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现象的背景。
医学生培养对应要求。
虽然医患纠纷是一个多元原因的事件,但作为主体之一,医疗执业者能更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为缓和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改善从医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那么,在医学生培养方面又有哪些是需要加强和注重的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高执业能力。尽管医患纠纷的起因有很多,但是让患者利益受到最大伤害的莫过于因为医疗从业者因为执业能力不足也延误患者治疗甚至危害生命的医疗事故。虽然,医学是一个缺陷性科学,但是任何一个医疗从业者都应该在客观条件允许下,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用现有最合适的治疗方案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1]。因此,在医学生培养方面提高执业能力是医学教育的根本。
2、加强沟通能力。医学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科学,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沟通在某些时候对医疗行为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2]。医患双发良好的沟通不仅可以使医生更好的了解患者情况,有利于制定更合适的治疗方案,有效的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但是,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患者的医学知识甚至常识的匮乏,使医患沟通中,医生需要具备极强的沟通能力。
3、增加人文素养。纵观中外医学发展史,不难发现医学一直以来都带着极强的宗教色彩。在社会认知方面,医生的执业行为更多的定义为“济世”。虽然,目前的医疗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使医疗行为具有了很强的商业行为的色彩。但是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职业者,医生必须具有极强的人文素养,能够体会患者之痛,在执业过程中,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3]。
4、培养科普意识。在医患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等也是医疗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导致社会普及度相对较低,但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医学知识的社会需求度相对较高,医学常识的科普具有极强的社会意义,在这一点上,医学从业人员都有不能推卸的任务。
师资队伍建设应对策略。
在医学教育改革全面开展的阶段,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是医学教育改革的顺利推进的保障。完善的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合格的医学生的基础。在高等院校中,教师是最重要的知识传递者。为应对医患纠纷的新发展趋势,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应该有哪些侧重点呢?
1、加强国际学科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我国现代医学发展相对于欧美国家起步较晚,在医学教育和医疗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想欧美国家学习的必要。近年来,我国在国际交流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越来越多的青年教师愿意也有机会到国外知名科研院所进行学习交流。这种交流不仅有利于青年教师自身素养的提升和加强双方的科研合作,也有利于欧美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2、推动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实践能力。我国现代医学教育大多采用的是基础阶段学习和临床阶段学习的两段式教育。一般按年制的不同,基础阶段的学习时间为2-4年不等,除了理论课的学习,还有实验课的学习,但是在基础阶段的学习中,一般没有安排于临床相关的课程,也就是说医学生在基础阶段的学习中很难接触到临床相关的知识,这对医学生专业认知的形成是非常不利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外有些学校先行进行了一些医学教育改革上的尝试,在基础学习阶段,通过不同形式,如增加临床见习机会等,增加医学生的临床知识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积极的改革成果,对医学生专业认知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医学教育的改革还有不成熟的地方,需要青年教师能够积极投入到医学教育改革的实践中,推动医学教育的改革,培养出更优秀的医学生。
关键词:质量管理 医院 纠纷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658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392-01
当前,在医务工作者的服务范围,病理工作的地位十分突出,占有显著地位,这是因为一个看似简单的病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权威性的诊断方法,最终对病人病症具有决定作用。根据我国大量的医疗纠纷,病理诊断的误诊误断是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如何衡量处理医疗纠纷非常艰难的焦点。。
1 国内医院病理科管理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医疗机构的病理科都是自负盈亏,管理上都是自主经营,并建立了独立的科室部门。事实上,病理科的主管上级部门,都是由门诊部来进行管理,并大多是负责门诊的院长来领导,并提出指示性的方针。截至目前,我国的病理科管理模式,并没有具体的管理方法,大多为针对大型医院的评估考核机制,不同医院的检查标准也并不相同。因此,从管理学上来说,我国的病理科管理有一些不足,最关键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卫生部对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存在空白和漏洞,尤其是在肿瘤诊断方面的现象非常普遍;肿瘤的临床诊断、治理、术前术后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跟踪,容易出现诊断和病理结合不够紧密的情况。同时,即便是在发达的欧美国家,在病理科肿瘤误诊方面的几率也非常高,每100个病理误诊就有7个是肿瘤方面的误诊。因此,我们亟需重视病理科管理,降低误诊率,从而从整体上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
2 病理科误、漏诊原因
2.1 病理科诊断失准(误、漏诊)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说,病理材料是其中之一,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临床送检:病患的临床病史资料,不仅包括发病的原因、治疗方法、病理影响、初步诊断、手术必要、化验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度;临床取材:如果取材方法不正确,就容易对标本有明显的损坏,破坏细胞形态。临床方面的内容包含材料取自皮肤破损面的坏死组织、取材量较少、肿块的切断组织、割伤患处周围的健康组织等,这些都容易对细胞组织有明显的破坏,造成结构分辨困难。病理取材:病变开始呈现局灶状排列,或者出现多样性的变化,病理取材从内容上来说没有代表性意义。病理技术:标本注明出错;标本污染,患者的标本组织被其他患者的样本混淆);切片组织不达标,质量劣质;医疗技术还不够先进。
2.2 二次病理检查结果不一致原因。客观原因:病变组织暴露的程度不同,直接影响诊断前后存在矛盾。由于病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发病初期、发展期、治疗期、修复期等的变化各不相同,容易造成材料在同一阶段的病症中会有不同的诊断结果。并且,肿瘤性病变的发张更为繁琐,初期的正常状态、增生、非典型增生、滋生肿瘤,如果在活检、手术前后送检的病变材料不够具体详细,就容易产生不一致的结论。目前,对病变组织的观察、检测在技术上有了一些提升。主观原因:检验医师的主观意识不同,受到各自诊断经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影响。
3 相关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医疗制度的改革,希望解决当前看病难的问题,许多病人在维权方面的意识并不强烈,对保护自身利益缺乏合理的观念。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现,有利于弥补当前医疗纠纷法律的空白,规范当前紊乱的医疗环境,降低和避免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最终达到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目标。所以,病理科的内容复杂,就需要在平常的工作中重视管理。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论是医院领导,还是基本的医疗人员,都需要提高自身的工作认识,遵守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条例,从自身意识上强化服务理念,保证医疗水平的质量,将质量工作当作病理科发展的重要关键。
3.2 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由于病理结果的复杂多变性,必须从多方面来保证医疗工作各个环节的正确率,不能出现重大的失误。在科室的职责内容中,全面质量管理是重点,更是热点。因为一个科室的质量管理,直接影响到科室的形象和口碑,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3.3 基础质量管理。主要针对病理科工作的基本要素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不仅包括医疗人员、设备、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而且必须重视和加强医护人员的质量教育,健全一系列的奖惩措施。
3.4 环境质量管理。主要是病理科工作的具体环节加强管理,比如患者标本的取得、保存、养护等方面,还有发病初期各种药物的配制,这都需要医护人员高超娴熟的技术水平。
3.5 终末质量管理。病人的检验结果,不能仅由对应科室的一个医生决定,这需要对诊断结果全面分析、全科讨论,从多处着手加强结果管理,提升质量水准,从而保证病理检验的精准度。
3.6 做好病检标本的保存。病患住院期间,配合检查需要取样标本,这就需要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从保存、检验等环节做好细节处理。我科在标本存放的时效主要为60天,特殊标本的存放时间保持永久状态。
(1)严格规范病理检验报告的书写。病理科每天会接纳很多病人,不同病患的检验报告单也不同,这就需要分门别类做好登记汇总管理。另一方面,检验报告单更是医疗纠纷走入法律程序的重要证据。因此,病理检验的水平亟需提升,保障好病人、医疗人员的正常权益。
(2)报告单的登记、保存。报告单在实际工作中非常重要,这是病人病理检验单的主要数据,如果出现问题,能快速针对性地做出新的病理指示。目前,我科在病理报告技术上有了新的突破,能将病理报告的内容进行光盘刻制,方便日后查找,而且保存时间非常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