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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口年增长率为0.58%,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为了能够减轻由人口的快增长带来的沉重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了“计划生育”的策略。在“计划生育”的影响下,我国的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地控制,但是也导致了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例如子孙赡养父母和老人的压力较大、受溺爱程度较高、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由此可见,计划生育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即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引发因素、防范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几点措施,希望对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引发原因;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9-0118-02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逐渐深入,一方面缓解了我国的人口负担,但是另一方面使得计划生育科的医疗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加。要想有效地防范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产生,必须先对导致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因素进行分析。在分析引发因素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些改进。
1 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引发因素
1.1 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很多病人在进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检查或治疗时,其家属对相关的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医疗结果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期望值出现一定的偏差,便会使得病人及其家属觉得是院方的责任和计划生育医疗人员工作的不负责,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
1.2 病人经济状况的影响。目前,随着经济地飞速发展,物价也呈现着持续上涨的趋势,医药用品也不例外。医疗制度改革之后,由病人自己承担的医药费比例上升,使得病人的经济负担也随之增加。很多病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佳,甚至无法承担起较高的医疗费用。这一现象造成很多病人无法得到有效地治疗,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医疗纠纷的产生。
1.3 医疗技术水平较低。1982年,“计划生育”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一直以来,计划生育的工作都非常顺利地展开,但是计划生育科的医疗技术仍没有得到较好地提高。相对于世界的计划生育科的医疗技术水平而言,我国的医疗技术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地位,严重阻碍了我国计划生育相关疾病的治疗,让很多病人恢复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的限制。
2 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2.1 完善医疗制度。严重的医疗负担,让我国很多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人们得不到有效地治疗,使得疾病的恢复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国家应该不断地完善医疗制度,对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病人进行有效地治疗保障,减轻他们医疗费用的负担,促使他们能放心地在医院进行治疗,保证身体的健康和疾病的顺利治疗。
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种:1.设定收支平衡的预算工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对相关财政基金进行有效、合理地管理。2.在政府的补助上,激励社会资金的参与,强调社会的责任感,通过利用社会慈善资金为经济状况较差的人们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引导人们积极参保。3.将老年人和幼儿的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工作的重心,分步实施相关的医疗制度。
2.2 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较低,严重阻碍了我国计划生育医疗工作的顺利展开。由此可见,提高医疗技术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医疗技术在世界上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位置,为了能提高我国的计划生育科医疗技术水平,可以借鉴其他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的发展经验。通过引进较高的医疗技术和功能较强的医疗设备,为我国计划生育科的治疗工作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促进我国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在工作时,医院可以加强技术交流,发展医疗方面的先进技术,从而提高我国的医疗水平。
2.3 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素质。很多计划生育科的医疗工作人员,并没有拥有较扎实的医疗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容易造成一定的失误,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为了解除这一弊端,国家应该提高对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应该有所松懈;医院应该注重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素质,录用医疗工作人员时应该采取相对严格的态度,做好医疗人员的职前培训工作;计划生育科的医务人员应该在工作中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这些都能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产生。作为医生,应该熟悉地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提高自己的诊治水平,并应该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待病人应该善意真诚。还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 医疗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很多病人对自己身体的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较低,使得在发生其他并发症后判定为医院的失职,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能让病人能有效地了解自己身体的真实状况,计划生育科的医疗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对病人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应该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全面、通俗且真实地告诉病人其所患疾病的病情和诊断方法。并帮助病人及其家属分析治疗的利弊,从而选择适合病人真实身体状况的治疗方案,获得病人及其家属的理解,改善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3 总结
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产生,使得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的疾病得不到有效地治疗,并且也严重都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分析得出,我国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的引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病人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较高;病人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落后;医疗质量较差等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改善对策:1.完善医疗制度;2.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3.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素质;4.医疗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做到以上四点,便能有效的防范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 李光荣;人口理论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践中的创新与发展[J];理论学习;2008年12期
[2] 刘书鹤;刘广新;解决农村“两大人口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首要对策――论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建立渐进尚齿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A];中国老年学学会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论文集[C];2006年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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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易会中国医师现状调研报告2004年10月29日
[3]王娅妮.调查:医疗事故鉴定新华社2011年3月28日
[4]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北京律师协会2002年10月
[5]倪利莉郝杰赵莉祝海元,崇尚人文精神优化医患关系中华中西医杂志2003年七月第4卷第14期
[6]郑建林柯予新医患纠纷现状透析中国法院网2004年1月
[7]庄一强魏小钢医患关系缘何紧张医患关系管理现状调查中国医药报2011年5月2日
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陈竺.《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落实医改和各项卫生工作任务—在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R],2012.
[2]张有义.卫生部拟重点推行人民调解制度[N].法制日报,2008-11-02(190).
[3]刘跃,张圣泉.医患和谐十法[J].现代医院管理,2006,4(2):6-10.
[4]李华.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优化策略研究[M].重庆:第三军医大学,2012.
[5]韩亚男,万里涛.,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及干预途径[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9,16(1):55-56.
[6]彭炜,王晓燕,张建.等.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患方因素及对策[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9):612-614.
[7]舒明蓉,王星月,庄红娣.等.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J].现代预防医学,2005,32(8):994-1000.
[8]刘振华.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
[9]王华.医疗纠纷成因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4):273-275.
[10]姜世瑞,郭全民.浅议医疗纠纷的防范[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14(4):78.
[11]张元宇.某医院医疗纠纷成因216例分析及防范措施[J].现代预防医学,2012,39(10):2479.
[12]王汝哲.浅谈《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告知知情同意制度[J].临床误诊误治,2011,24(11):98.
[13]李国俊,宋广军,赵栋.86起医疗纠纷原因的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3,23(1):36.
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崔卓兰.医疗纠纷维权指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黄鉴.医疗纠纷问答.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
[3]王为民,王晓静等.医疗纠纷,谁给你一个说法?.法学天地,2002
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日渐增多。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无形中造成了医患之间的隔阂,甚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还可能造成医务人员的人身伤害。目前,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认真研究医疗纠纷处理困难的成因与防范措施,寻求医疗纠纷最佳的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当前医疗卫生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1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分类
医疗纠纷一般泛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对诊断、治疗、护理过程、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患方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司法机关控告或提讼,要求追究责任、赔偿损失所发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根据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而分为两大类,即医疗过失性纠纷和非医疗过失性纠纷。医疗过失性纠纷,由于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直接。而非医疗过失性纠纷构成原因比较复杂,解释、处理工作极为困难,严重干扰科室、院领导的正常工作,处理不好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扩散影响而成为不稳定的因素[1]。
2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分析
2.1医方原因:医疗纠纷中的医方原因包括医疗技术、医护人员素质、医院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多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诊疗或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执行医疗规章制度不到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因工作中出现差错酿成纠纷;基础知识不扎实,专业水平不过关,对疾病诊断、治疗及预后认识不足,出现漏诊、误诊等诊疗失误,甚至因严重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病历文书书写不及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常对补记的病历书写部分不予承认,认为院方篡改病历。在医疗活动中有些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询问病情、体格检查不详细,病历书写不实事求是,凭空臆造病历,或受患者所托对其病史进行隐瞒或涂改,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2];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语言技巧,服务过程中存在生、冷、硬、顶的不良现象,个别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缺乏同情心,与病人谈话语言生硬,解释病情过于简单,对病人主诉和家属反映表现出不重视、不耐烦,使病人或家属产生反感情绪和逆反心理。在医疗纠纷发生早期由于解释工作不到位、态度粗暴,造成医疗矛盾进一步爆发;部分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不能很好履行告知义务,知情权重视不足,未向患者将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未尽到告知职责,使患者对医护人员不信任,对诊疗过程有疑惑,最后酿成医疗纠纷[3]。
2.2患方(患者及其家属)和社会的原因: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普法教育的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且对医疗期望值过高,一但医院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结果差于预期,病人就产生不满情绪,极易导致医疗投诉。有些患者或家属出于经济补偿心理,想借助医疗纠纷带来经济效益[3]。甚至一些病人或家属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用极端方式转发到医院或医务人员身上,如以棍棒相加,冲击医院、扰乱医疗工作秩序,欧打、辱骂医务人员,由此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和暴力案件,使医护人员的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4];此外由于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医学知识,出于对患者的同情,偏听了患方的一面之辞,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出现片面报道,使医疗服务市场导向失衡。
3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3.1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与医院的各项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医院的一切医护行为严格按照正规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运作,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定了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计划,实施医疗安全教育,组织医疗安全查房,定期通报医疗安全情况,找出医疗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限期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新分配毕业生的岗前教育,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3.2强化业务技术培训,狠抓医疗质量。加强“三基训练”,举办医疗技术操作培训和考核。科室坚持全科业务学习,对疑难病例、死亡病例、误诊病例举行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定期举办新知识、新技术业务讲座,切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避免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因医疗水平不过关造成的医疗纠纷。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大质量监控力度。防范医疗缺陷最基本的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护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严格按照“三查七对”执行,避免医疗缺陷的发生。在临床工作中,建立建全了接诊、三级检诊、大查房、会诊、病案讨论等规章制度,降低误诊、漏诊率的发生率。提高病案质量,减少因病案书写质量不佳引发的医疗纠纷。新分配来的医师和进修医师等都要进行岗前培训,掌握和熟练应用病案书写的规范,要认真及时记录医疗过程中的各项资料,重点要突出,条理清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病案资料。同时还要注重病历的内涵质量,如主要诊断明确,治疗及时,合理用药,病程记录能反映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会诊、危重患者抢救、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坚决杜绝对病例进行涂改、捏造[5]。
3.3尊重患者的权利,加强医患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同时,应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解释病情时,医疗人员应站在患方立场思考,用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医护人员还应当在服务质量、态度、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讲究沟通的艺术性,仔细诊治患者,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医护人员还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文明行医,廉洁行医。
3.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掌握各种纠纷、治安案件的应急处理方法。一旦发生或者发现医疗隐患或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的不断扩大。对于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损坏公物、危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保卫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同不法份子斗争到底,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总之,医疗纠纷原因较为复杂,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是医院不可回避的责任。各级医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落实,真正建立起医院治医疗纠纷处理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李瑞菊.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07,11(2):182-183
[2]许芳.加强病案管理防范医疗纠纷[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1,10(3):224-225
[3]王军.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与防范措施[J].社区医学杂志,2011,9(3):20-22
为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医疗事故的预防、处置、监督与处理工作,以进一步严格医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登记制度”,明确各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形成医疗机构内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现将对各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真填写《医疗纠纷登记索引表》(附件一),作好纠纷索引登记工作并建立《医疗纠纷登记专册》(附件二)。
1、科室负责人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2、发生涉及以下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1)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法院程序的;
(2)医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3)所投诉的医疗纠纷患者伴有并发症的;
(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二)应按照《医疗纠纷登记专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和科室处理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三)应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纠纷登记专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二、责任科室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责任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二)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三)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三、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内当事医务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并认真填写《医疗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附件三),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报告书递交至处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