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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综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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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综合管理制度

诊所综合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口局、卫生局和食药监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专班,集中办公,统一指挥“两非”治理工作,着力构建部门联动、标本兼治、从严治理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集中整治,定期开展打击“两非”整治行动,整治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调查处理“两非”案件。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由纪检监察、公安、卫生、食药监、人口计生等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查处“两非”案件。从月份开始,各县(区)组织人员按照统一表格,详细登记具体情况,对全市所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药店、诊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

二、明确工作重点,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专项治理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有打击“两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岗位职责、出台B超使用管理制度

2.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有打击“两非”工作的宣传及《通告》的张贴;

3.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有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4.个体医疗机构及私人诊所经营人工流产药物和计划生育药品及滥用B超等情况;

⑴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情况:①是否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常用药品: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利凡诺);②是否取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资格证;③是否对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⑵B超的使用和管理情况;①有无专用B超工作室;②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执业技术要求、有无资格证;③B超工作室是否标有醒目的“警示牌”、有无管理制度;④有无妇科及胎儿检查记录,是否有诊断胎儿性别的记录,常规检查结果是否有两名以上医生签字。

⑶非法摘取节育环(取皮埋);

⑷溺、弃女婴,送养女婴;

⑸非法张贴计划生育宣传广告。

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全面开展终止妊娠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核定、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6.群众有举报嫌疑的单位和个人要重点查处,一经查实的案件要对举报人兑现奖励。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县(区)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前都要做周密谋划,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组,县(区)互动,城乡联动,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主要针对B超的购置和诊断记录,终止妊娠的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接生以及节育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对发现的非法行医案件,必须做到“四个不放过”,即案件线索一个不放过,行政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达标不放过。要求医疗机构(诊所)具备“一规定四册一标志”,即:《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接生分娩登记册、妇产科引产手术登记册、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登记册、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册和B超室设置禁止“两非”醒目标志。各级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医药门店要紧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健全档案,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内容。

四、广泛动员宣传,积极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各县(区)要印制打击“两非”通告,在各村、组、社区人群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开设举报箱,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查处情况,对“两非”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曝光。通过“两非”案件的严肃查处和媒体曝光,真正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辖区范围内基本杜绝“两非”行为,逐步形成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五、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诊所综合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诊所综合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上半年,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是我队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这一主题,我队对辖区进行的具体分工,将辖区分为三个片区,执法人员派驻在各个片区,责任包干;加强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队伍的管理;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一)划分片区,责任包干

根据《xx街道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实现综合执法精简高效的原则,xx街道辖区被划分为和平、人民南及向西共计三个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成立一个中队。各个片区中队的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改变了以往执法队对整个辖区一体管理的模式,通过把管理责任分配到各个片区,各片区各司其职,大大提高了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整个执法队形成了浓厚的工作氛围。执法人员常驻在各责任区,使管理触角延伸到辖区的每一个角落,任何涉及到21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能在最短时间内被清除,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辖区内市容环境面貌较之以前也有很大改善。

(二)落实制度,加强管理

街道执法队成立以后,我队随即展开了队伍的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重要保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实现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队伍管理制度。此中包括了队伍形象建设、监督体制,特别是在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之与已有制度进行了汇编,使规章制度的内容触及到队伍整体建设的各个角落;并且坚持从实际出发,使制定的每项制度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避免流于形式,从而保证了队伍各方面的管理能有的放矢。同时每一项制度又都体现着 “从严治队,严格执法”的思想,包括对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一举一动等每个细节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力求真正锻造出一支作风严谨、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通过支部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队务会等形式多样进行教育队员,队里还制定的每周一小结,半月一小会,月终一大会,半年和年终总结的会议制度,了解队员的思想动态,作风纪律和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使队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旺盛斗志。并建立责任监督机制,队长负责全面,副队长监督组长,中队长监督队员,队员监督协管员,层层监督,层层落实,从着装整洁到现场的文明执法,以及日常生活管理均有人督促落实。

(三)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

实施街道综合执法,我队开始行使对包括市政、卫生、工商、文化、质监等十几个行政部门的共计二十一项行政执法权,面对人员装备不足,对新增执法内容不熟悉等多重困难,我队采取“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的策略,重点对辖区内的“乱摆卖”、“无证经营”、“黑网吧”、“黑诊所”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以此为基础,全面铺开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1、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案件和上级部门转办的督办案件。我队对各类投诉案件均本着对职务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绝不推诿应付,做到件件有回音,宗宗有落实。上半年,共接到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综治办、区长专线办、区查违办、市区监察大队以及群众来电等投诉3900余宗。对每一宗投诉,我队都认真核查,积极落实,并认真做好回复工作。

3、加大对辖区内“黑网吧”查处力度。根据街道综合执法内容的规定,对于无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由街道执法队进行查处。我队对辖区内“黑网吧”一直采取高压态势,充分利用社区工作站及群众的力量,对辖区内各大楼宇进行排查,一经发现,坚决将其取缔,自3月份实施街道综合执法以来,我对累计已查处“黑网吧”14家次,严厉打击使辖区内“黑网吧”无处藏身。

4、继续加强查处“黑诊所”。一直以来,我队都将整治无证诊所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居委会的积极性,公布队里的值班电话,发现有新的黑诊所随时向我队举报;利用社区工作站和房屋租赁管理站协助信息收集,同时协调工商部门对挂着“齿科开发”招牌(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牙科诊疗活动的企业按超范围经营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此高压态势下,辖区内的黑诊所有的闻风而逃,有的关门大吉,查处黑诊所的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5、重拳打击“非法营运三轮车”。xx辖区商家林立,服务场所众多,出入境人口流量大,给辖区带来繁华的同时,也给一些无业人员带来许多“就业”机会。罗湖村、向西村是三轮车较多的集居地。半年来,我队在公安和向西联防队员的配合下曾多次采取行动,共整治非法营运车辆153台,使非法营运的势头得到了的遏制,为周边路段的交通顺畅作出了应有贡献。

6、依法查处违法超线、占道经营和违法停放等违法行为。重点对春风路、沿河路、建设路、嘉宾路、东门南路等干道的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和道路两旁的占道、超线经营的个体经营商店进行整治,共查处占道、超线经营的商店60余家,锁扣违法停放的车辆100余宗,确保了人行道的畅顺。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对新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执法内容,一方面熟悉辖区内相关执法领域的实际情形,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街道相关科室以及其他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对其他部门转交的案件要认真查处,对发现不属于我队管理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继续强化对改造后人民南商业街区的管理力度;

三、不断总结经验,找准规律,将运动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长效性管理的机制;

四、继续加大对各类无证无照行为特别是无照饮食店的查处;

五、根据市区城管局文件的精神,加大对辖区内“流浪犬”的清理工作;

诊所综合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生执业资格 管理制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公检法等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最高法于2008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了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综合治理。下面,笔者结合所办理的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其犯罪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自2008年至2011年间,丰台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共计5件7人。

1.犯罪后果严重,上述5件非法行医案中均有就诊患者死亡事实的发生。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条件较差,用药及操作不规范,时刻威胁着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上述案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从医学鉴定上看,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属“延误”治疗,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有2件;非法行医行为处置操作不当“治死”被害人的2件;因无证据无法认定1件。

2.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受害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5件非法行医案件中,主要发生在外来人口聚集地。如在马某非法行医案中,2008年8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无照经营私人诊所,在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后李某在上述地点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小叶性肺炎所致死亡;不排除李某在病情出现变化时诊所医生存在处置不得力而延误李某救治的医疗过失,被告人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案发前被告人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长,有的虽被相关部门巡查过,但躲过“风头”后继续非法行医。如被告人张某非法行医案中,2006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钟某夫妻二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非法开设小诊所。2008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为前来看病的被害人付某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被害人付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符合过敏性休克引起死亡。案卷材料中反映出,该出租房所属的村大队一巡防队员证实:该案发前,其曾多次到该出租房处开设的小诊所检查安全。在检查时,其经常看到被告人张某在诊所内卖药、看病,小诊所是在2006年初开的,没有任何手续。由于巡防队员职责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和信息,掌握村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情况等内容,未能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4.因非法行医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如被告人夏某非法行医案中,夏某自2006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其租房处私自开办“黑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1月至3月间,夏某在3次接到区卫生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当年4月13日,患者罗某(有癫痫病史)有感冒症状,连续3次到夏某的“黑诊所”看病,夏对罗进行了治疗,至20日上午,罗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罗某之父遂报案,此案因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故无法确定死因。

5.非法行医提供看病、卖药、治疗“一条龙”服务,有呈“规模化”经营的趋势。由于黑诊的经营方式灵活,不仅日夜诊疗,还能随叫随到、上门服务,这种简便、快捷的治疗服务,通过熟人、同乡、朋友等口口相传,黑诊所的生存空间较大,而且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如上述张某、钟木案中,据被告人供述:其夫妻二人自2006年以来在租房处非法行医,诊所共4间房,分别为输液室、中药房加住宿、药品库房等,药品是在某医药公司购买。笔者从百度引擎搜索确有被告人所供述的该医药公司。

二、犯罪成因分析

1.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地,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使非法行医有较大的需求市场和生存空间。非法行医行为之所以存在于上述“城中村”等地,“供需关系”的存在是主要原因之一。就非法诊所而言,有固定的客源。

2.非法小诊所收费较低,也是其得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张某、某星案件中,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因急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而死亡。据赵某供述证实:李某给我打电话说难受,让我给他看看,我发现他体温低,嗓子红,给他开了葡萄糖液、黄芪注射液、头孢曲松钠、利巴韦林注射液,配了3个瓶子。第一瓶是葡萄糖液配黄芪注射液,第二瓶是盐水配头孢曲松钠,第三瓶是利巴韦林和葡萄糖液,…,李某给了我75元钱。上述这两个案例中,同样的诊疗行为与药品所受费用,据笔者估算,被告人所收费用要远远少于正规医院所收费用。正如前述马某案中,被害人妻子王某也称,到那儿(指被告人的诊所)看病,是因为离家较近,也为了省钱。

3.对非法行医的查处治理,存在“谁都管了”但都没有达到治理效果,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综合治理不到位,没有形成治理合力。相对于城市中心区的社区管理,由于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辖面积大等原因,对出租房、外来人员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如张某、钟某案件中,村治安联防队员证实:自己曾多次到被告人所开的小诊所检查。该诊所出租房房东也证实:民警与其说过两回,告知其让房客停业。又如夏某案件中,区卫生局就其无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证一事,多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0日发生就诊人罗某死亡的事实,该卫生局又于当日再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对非法行医现象,村委会、派出所、卫生局都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了有关治理,但是非法行医行为依然存在,直至出现就诊被害人死亡,导致谁都管了,谁都没有管住。

4.医疗器械、药品购买方便,医疗药品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也是非法行医行为存在的原因之一。非法行医者个人就能从正规医药公司批发或者从上门推销的药贩子处购买所需药品、器械,为非法行医提供的便利条件,同时上述器械、药品价格低廉,使非法行医者获利空间较大。上述5件7人非法行医案件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诊治行为多是为患者“输液”,但当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液体药品”从何而来时,其中只有被告人张某供述是从某医药公司购买,有的被告人则供述是个人给送的。

三、遏制非法行医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专项医疗投入,特别是在重点地区加快设立一些配套的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农村、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形成便捷高效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以人为本,适当降低医疗费用,方便患者就近看病、看得起病,扶持、帮助并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加强医疗卫生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相关医疗卫生小常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和医学知识普及,引导他们科学、安全就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建立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激发全民参与抵制和打击非法行医的积极性,营造社会监督氛围,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诊所综合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案件,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态势,确保今明两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2个以上比值。其中,办事处、光化办事处、镇、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各下降5个比值。办事处、二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各下降10个比值;其他乡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二、主要内容

㈠加强跟踪和监督。以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妇科女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药品批发、零售药店为重点,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尤其是这类人群中的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以孕情管理、B超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和清理整治,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㈡严查“两非”案件。依法坚决取缔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严厉查处一批“两非”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一批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产生震慑效应。

㈢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在全市医疗服务市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购销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涉嫌“两非”行为并查实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禁止其再进入医疗卫生和药品销售市场,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妇产科和药品销售业务。

二是建立B超实时监控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在医疗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设置电子监控设施,对B超检查行为、终止妊娠手术实行24小时动态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是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对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医护人员的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今后“两非”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

四是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确定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和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上述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要按规定格式要求,统一编号,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层层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循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行为。每半年对其履行承诺事项组织一次述职活动,卫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㈣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清理整治,建立完善打击“两非”“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落实“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严查‘两非’、统计监测”的工作措施,实现长效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㈠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召开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复查,牵头组织对新发生的“两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㈡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查处弃婴溺婴行为,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对线索明确的涉嫌“两非”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利用侦察手段联合办案,为有关部门查处“两非”案件提供支持。

㈢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医疗服务市场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厉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㈤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㈥妇联。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群众团体和组织网络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广泛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㈦其他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参与各部门“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诊所,无证B超窝点等无证经营场所。

㈧各乡(镇、办)。组织开展“两非”宣传教育。落实关爱女孩的优惠政策、孕情包保责任制和对重点人群的监管、排查等。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卫生院、个体诊所、药店的清理清查和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动态和各类报表。

四、时间安排

㈠集中自查阶段(2012年9月30日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前期准备和宣传发动工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同时,各地、各部门逐一复查年月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对未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依法依纪整改处理到位。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5日开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清查。

集中自查阶段实行一旬一报告、一旬一通报、一旬一督办。9月25日前,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述职会,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汇报自查自纠阶段专项行动履职情况。

㈡综合治理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清理清查活动,针对清理清查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制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分别按规定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B超和终止妊娠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B超和妇产科实时监控制度、定点终止妊娠手术制度等制度。

在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注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2012年3月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及“两非”案件查处情况总结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依据之一。同时,召开总结会议,兑现奖惩。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部门联动管理、联席办公、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非”的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过硬措施、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事实不查清楚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人情案的行为,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务求查处曝光一批“两非”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跨区域的“两非”案件,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交流证据,实行联防联治,不允许隐瞒线索、各自为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