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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目前,卫生界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医疗纠纷是影响医院稳定的最大问题。据统计2002年、2004年、2006年1~10月。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分别为5093件、8093件、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分别为2604人、3735人、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分别为6709万元、12412万元、20467万元。为此,寻找相应的对策,防范医疗纠纷已是医疗机构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可分为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
1.1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是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方面的纠纷。从医院的管理、医疗工作的实施到后勤服务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的任何一个人出现差错,都可能引起不良的医疗后果和医疗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与医疗失误有关和与其他方面的原因有关原纠纷两部分。与医疗失误有关的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他包括对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确认和对医疗失误的处理两种原因。发生在医务人员方面其他错误引起的纠纷,虽不属于医疗工作的失误,但其恶劣影响有的更胜于医疗失误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主要源于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粗暴恶劣,或是在医患之间故意搬弄是非“说长道短”或是乱开病情诊断书或病休证明等。
医疗纠纷除了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产生原因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外,也可有其他因素,如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的方式。
1.2非医源性因素: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以及病人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中,社会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非医源性纠纷主要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是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2)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纯属有意制造事端、妄图嫁祸医院的纠纷。(3)因医疗保健需求矛盾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在人员配备、技术素质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或满足广大群众保健日益增长的需要。(4)病人不配合治疗发生不良后果而引起的纠纷。如病人不依从医嘱、谎诉病史等。(5)社会原因:少数医疗纠纷是因为患方受某些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引发的,在某些有不良动机人的鼓动或挑唆下而故意制造纠纷。
从大量的医疗纠纷原因统计来看,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充分造成的。
2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面对目前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频发的医疗纠纷,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主要一方,医疗机构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积极的行动,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1)以法治医和以德治医。作为医务人员,要想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以医德为基础,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依法治医是所有医院的基本办院要求,以德治医则是一种更高的标准。在医患关系的外部调节方式上,除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外,道德观念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重要。医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德治和法治两点论的统一。(2)提高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体在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的好坏,医院的管理制度合理,医院人员的医德医风。目前,我国有以下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办法:
2.1“提前介入”对医疗纠纷预防:通过医务处参与“提前介入”措施,支持了临床医生的工作,保护了临床医生。避免了医疗纠纷,同时,也使得患者并没有因为风险高而影响治疗。“提前介入”措施也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宗旨,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2.2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法治社会的建立及我国《医疗事故条例》的颁布,人们的健康意识与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发展循证医学将有利于临床医生利用最佳的临床研究证据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将促进临床医疗决策科学化,避免乱医乱治;将帮助医务人员转变观念,从以疾病为中心到以患者为中心;循证医学的发展还将促进信息交流,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有利于卫生政策决策科学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2.3从源头――医学生的教育抓起,不断强化沟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医患纠纷尽管诱发因素较多,医患沟通效果尽管影响因素较多,但只要从源头――医学生的教育抓起,不断强化沟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医患沟通新思路、新方法,必将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将更多的时间还给医师攻克疑难重症疾病,也让医务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当然是很正常的。可种种迹象表明,由于少数患者对治疗结果的过高期望和部分媒体对医疗问题的过分渲染,有将医患关系对立起来的危险和趋势。一方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广大患者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及高强度有所理解,媒体对医疗纠纷、差错和事故的报道和评论应尽量公正、客观。
2.4仲裁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不足以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方信誉以及医患双方的进一步合作。仲裁方式的设立为实现当事人的医疗事故纠纷方式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仲裁解决医疗事故具有三大优点:体现当事人自治的特点,体现快捷、高效的效益特点,体现专业性、保密性与和谐性等特点。
医疗纠纷的实质绝大多数是经济责任的承担,其成因主要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缺陷和法律上的漏洞及经济利益驱动。预防的惟一有效措施是提高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法规意识,在法律法规规范下提供医疗服务。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健康向上的医际关系。建立良好的医际关系实际上是现代医学发展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医疗部门整体效应的需要,是加强医务人员培养与成才的需要。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专业助人活动,社会工作对于医疗纠纷的介入是以专业的价值观、科学的方法,通过提供各种辅导和服务,协助患者及其家属与医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促使医疗技术和服务更人性化地满足患者的需要,高度体现医学伦理和以人为本的现代医学精神,从而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总体上看,其特色和优势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着调查者、中立者和协调者的角色,这无疑保证了介入过程的公平性,并且为解决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促进医患双方的彼此理解和沟通,就需要一种起协调性作用的媒介:仲裁委员会或者社会工作机构。前者是强制性的解决力量,后者则以助人自助为核心原则,高度体现人性化的服务,相对来说更能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更有利于建立平等相待、真诚信赖、负责和公正、礼貌的社会主义新型医患关系。
[关键词]军队医院;投诉;对策
1主要问题
1.1为部队服务观念淡漠
少数医务人员为军队服务认识模糊,存在有军队服务“吃亏”的思想。对军队伤病员“惜用”现象还比较普遍,尤其是该用的药没有用上的情况比较多,“优先不优质,同病不同治”的问题比较明显。有的单位把总部规定的用药范围当作“高限”,一旦超出,审批手续极为繁琐。
1.2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临床查体不全面、辅助检查不到位,对急症、危重病人的救治不及时,尤其对某些必要的阳性体征不予描述而导致漏诊发生。
1.3基础医疗质量存在薄弱环节
部分医务人员制度意识淡漠,三级检诊、会诊、死亡病例讨论等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作中敷衍了事,复制病例,医嘱不详,体格检查记录中出现不规范用语,病程记录不能反映病情变化,错写日期,多处漏写等。
1.4医疗技术水平不高
随着高精尖设备的广泛应用,少数医务人员对自身业务素质要求有所下降,特别是部分外科医生,对常见内科疾病缺乏应有的认识,延误了病程救治。
1.5对外有偿服务不规范
部分医院对合作项目等新事物、新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在管理上放任自流,个别医院屡次在地方媒体进行医疗广告宣传,且广告中存在不实内容。
1.6医疗纠纷处理力度不大
个别医院对医疗纠纷迁就放任,奖罚不明,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了事情也不上报,花点钱“私了”。有的医疗纠纷迁延时间长达5年,至今未得到圆满解决,导致个别患者反复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1.7医德医风还存在问题
少数医务人员对自身要求不严,有收受“红包”“回扣”的现象。医疗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冷淡等问题依然存在。
2主要原因
2.1医源性医疗纠纷
2.1.1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缺乏服务意识、解释不全面、不耐心,造成恶性刺激,当就诊病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时,即转化为医疗纠纷。
2.1.2术前谈话交待不详,对危重病人或特殊体质病人服务不周;诊治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误诊误治造成不良后果。
2.1.3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和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延误抢救。
2.1.4不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医疗文书涂改或不完整,随便议论病情及预后,对病人家属提出的问题答复不一致酿成医疗纠纷。
2.2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2.2.1乱开诊断证明书或病休假证明。
2.2.2少数病人道德品质低下,不尊重医务人员,故意挑剔、刁难而引发医疗纠纷。
2.2.3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使无理取闹案例增多。
2.2.4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患方单纯以医疗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者增多。
2.2.5不廉洁行医,收受病人钱物,一旦发生不良后果,病人及家属萌发对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造成医疗纠纷。
2.2.6对纠纷一味推拖,只求息事宁人,缺乏有效手段,对事故责任人奖罚不明,造成事故反复发生。
3防范策略
3.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医疗缺陷的投诉居高不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医院在医疗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投诉和纠纷久拖不决,或患者家属反复越级上访,不仅耗费了医患双方大量的精力,而且干扰了各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医院要把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点工作,常抓常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好以医疗纠纷为重点的来信来访。针对当前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特点,要结合医疗事故、纠纷实例,及时进行有关医疗法律法规教育,重点学习《条例》的内涵及其在医院抓好医疗安全质量中的意义,增强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医疗纠纷的观念。
3.2树立科学发展观
转变观念,科学定位规模,不能贪大求全,要建立适应市场的快速应变机制,发挥学科优势,以质取胜,走“高效、低耗、优质”的建设发展道路。
3.3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征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要把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作为重点来抓,大力加强技术建设,鼓励业务创新,发展特色医疗。
3.4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重视人才培养,将全面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专业培训与基础培训相结合,提高整体素质。根据本地区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不同类型的卫生需求,确立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坚持医学继续教育,搞好在职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青年医务人员的带教和继续教育工作,抓好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基”训练,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健全激励机制,重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重奖贡献突出的拔尖人才,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5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网络,制定详细的质控计划,签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责任书》,明确分工,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各级人员职责、值班、检诊等规章制度,应该作为医疗管理经常性强调的内容,不断加强医务人员执行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执行规章制度的习惯。
3.6强化医疗安全意识
充分发挥医院科、处、院三级管理网络作用,始终绷紧医疗安全这根弦,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把医疗护理各个环节,防止事故和差错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在管理中要增强环节意识,尤其是围手’术期医疗安全工作,切实抓好术前关、术中关、术后关的管理。医院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布置、检查、总结了作时经常分析医疗安全形势,总结医疗纠纷的发生处理情况,举一反三,研究对策。
[关键词]医疗过失 刑事审判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11-02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刑事审判情况
(一)德国
尽管德国的医疗技术目前已相当发达,但医疗事故的数量仍然很多。据新华社柏林2002年9月23日电报道,德国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数量达到10万起,其中2.5万造成了病人死亡的结果。在德国,大多数的医疗纠纷以庭外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只有极少数的案件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医生的无罪率很高。
在德国,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通常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患者及其家属则可以将案件提交到“医疗事故调解处”寻求解决办法。“医疗事故调解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设立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该机构是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机构,其职责是通过调解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医疗事故,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处的工作,可以省去因诉讼而产生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且有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但是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能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然可以诉诸法律。
根据德国的《刑法典》和《医生责任法》,对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生,按照情节轻重可以被判处10年以下不等的徒刑或者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只有0.3%的案件的医生被宣判有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刑事诉讼中,医生的无罪率非常之高,达99.7%。
(二)意大利
近年来,意大利医疗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的地方医疗机构变成了公司,其表现的标准由收支平衡来衡量,医生和医院管理者之间分配利润所得。与此同时,处理医疗过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意大利民事诉讼体系回复到双轨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在大多数的医疗过失案件中,患者及其家属通常会采取没有任何诉讼成本的刑事诉讼来医生或医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往往却是在法庭外解决。大多数案件都无视法律的价值,预防性告发率很高,同时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滥用。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了病人病情恶化、拖延或者不当的诊断和治疗、死亡等情况时,若患者或其家属宣称该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刑事调查就以医生收到通知应诉作为开端。在意大利刑法中,医疗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公诉案件,其他则是自诉案件,非致命性伤害案件的诉讼程序可以依原告的要求而中止,所以此类纠纷通常在刑事审判之前就被解决了。在医疗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和法官都可以指定专家证人作证,当专家意见出现冲突时,由法官指定不属于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此外,病历记录也是医疗过失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检察官可以将病历封存,以此为基础撰写报告并呈交法庭。由于这种诉讼程序的可调性太大,意大利多数医疗过失案件最终都以保险公司赔偿大笔金钱、原告撤回案件作为了结。
(三)日本
在日本,医疗刑事案件以医疗疏失刑事案件为主,特征是无罪率高。医疗疏失刑事审判的困难性主要在于过失和因果关系的把握,很多案件都不是有着非常明确的重大过失表现,而且医疗行为可能触及的方面很广泛,包括诊断、观察等具有判断性的工作以及治疗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等。此外,有时病人的症状发生急变,又与预见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联系在一起,这些都加大了把握因果关系的困难度。而且日本的医疗事故刑事诉讼程序可谓错综复杂,例如,的时空性扩大化,检察官变更争点,事故鉴定结论反复化以及不均衡的裁判长期化等等。
就同一案件而言,不同审级的法院在量刑基准的判断上存在非常明显的分歧。在医疗疏失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一审被判处罚金,后又由控诉审改判为自由行缓期执行。量刑的变动,体现了有罪案件的可罚性评价标准在法院之间的分裂和对立。
从整体上把握日本医疗疏失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较高的无罪率反映出了在事实问题的法律评价方面,检察和裁判存在差异,即使是个案的裁判,也认为不能形成稳定的法律运用基准。
二、英美法系
(一)美国
美国是对医疗纠纷这一议题研究得最为深入和广泛的国家。在美国,与医疗民事损害诉讼案件相比,医疗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非常之低,但是1985年至1991年,仍有15起刑事案件涉及医师的渎职行为;1985年到2004年间,有15名医生受到了刑事指控,他们的损害行为导致了一名以上的患者死亡。其中,医生被指控的罪名包括了二级谋杀、疏忽杀人和非预谋杀人。
纽约州州政府委托了由哈佛大学法律学家、经济学家、医学家共同组成的团队,针对医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了一项大型的实证研究,因此这项研究也叫“哈佛研究”。该研究对象为1984年纽约州近三万名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受过训练且具有医疗背景的研究人员对病历进行研读,以统计每年有多少人受过医疗行为损害。研究发现,每天在医院发生的医疗伤害案件并不比高速公路上的交通意外事故少,但是,真正因医疗伤害提讼的只是凤毛麟角。“哈佛研究”最终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草案,其基本精神如下:(1)对所有已经受到医疗伤害的病人而言,草案应尽量发挥填补损害的功能;(2)对所有尚未受到医疗伤害的病人而言,草案希望能够有效地发挥预防伤害发生的功能;(3)对所有一般公民而言,草案希望能以最节俭的成本实现上述两个功能。该草案最后没能在克林顿政府期间通过,最后只能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上。“哈佛研究”从侵权法角度对医疗损害赔偿进行了探讨,但是,在医疗伤害中,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并非天壤之别,而通常只是一线之隔。美国在立法上保留了刑事追究的可能性,但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极其少见。到底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还是刑事案件处理,一般取决于检察官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若采取赔偿方式即可达到国家追求至善的目的,则不必再动用刑罚手段。
(二)英国
在英国,医生的过失没有被归入任何特殊的类型,而是与其他职业人员相同。根据英国刑事法律,医生可能因为医疗过失而受到杀人罪的指控。有研究表明,英国医生受刑事追诉的数量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自1795年到2005年,英国总共有85名医生被指控成立杀人罪,其中有60名医生被判无罪,22名医生被判有罪,3名医生认罪,无罪率高达70.6%。20世纪90年代,英国有13宗医疗过失案件被提起刑事诉讼,共有17名医生卷入诉讼。2000年至2002年,就有6名医生受到了疏忽杀人罪的指控。英国有学者认为,有的医疗错误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对之进行刑事追诉是正确的。但是同时也强调说,如果医生犯的错误是其他具有相同能力、理性的医生也会犯的错误的话,就不应当进行刑事追诉。大多数英国学者认为国家追诉越来越多地介入医疗实践,只能更加严重地阻碍医疗优越性的体现。
三、我国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的数量大幅增长,医患关系紧张。在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中,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相当低,约占医疗事故诉讼的3%,如果再加上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会更低。尽管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但是以该罪名医务人员的案例很少,每年约为0至3起。可见,我国主要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刑事追诉的概率非常低。
根据我国学者杨丹的统计数据,1997年10月至2007年9月审理终结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共22起,涉案人员26人(医生21人,护士4人,麻醉师1人)。在案件的损害结果中,除一起案件为“致人重伤”外,其余21起案件均为“导致患者死亡”。从整体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过失行为主要是医务人员显而易见的单纯失误造成的事故,如未经皮试导致药物过敏、纱布残留、手术装置欠缺等,但是很少发生因诊断和治疗选择错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基本符合现今世界主要国家通行的模式,即绝大多数纠纷以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同时,少数严重的医疗事故以刑事追诉的方式解决。但是,我国医疗事故刑事审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在认定医疗事故罪时,主观方面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在法律和医学之间,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当前诸多医疗刑事法律规范严重缺陷的情况下,法官们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大多数的法官在面对这两个问题时往往直接回避或者略作提及,缺乏缜密的论证,裁判文书未能充分地说明和论证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这些都跟法官自身的审判能力和素质有关。
(2)在以往和当前的医疗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中,鉴定人往往无法出庭参加质证,这在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的集体鉴定中尤为明显。同时法官们往往对鉴定结论有着过分的依赖,甚至使其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作为专业性判断并非终极的判断,他们只能是以“专家证言”的证据形式存在,而对这种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位置,都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和法官自由心证来加以检验和确认。
(3)在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存在罪名与法院判决罪名之间的偏离,两级法院之间在定罪量刑上的偏离。这些偏离反映出区分医疗事故罪和相关犯罪的难点所在,并且涉及缓刑的正确适用。
(4)我国要注意防止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有的地区出现了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纠纷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这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以“医疗事故”的罪名介入纠纷,以刑逼民,迫使医院妥协作出巨额经济赔偿的决定。这样会使更多的医生采取防御性医疗和过度治疗措施,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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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丹.医疗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8-40页,第40-45页,第49-50页.
[3]杨秀仪.医疗纠纷与医疗无过失制度――美国经验四十年来之探讨.政大法学评论,2001(1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0019(2009)08-0064-03
【关键词】医疗行为;防范;医疗纠纷
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媒体报道,人们越来越关注生命,热爱生命,同时求医问药时的要求越来越高。经常见电视、报纸报道一些医疗纠纷,实际上有很大部分是不应该形成纠纷的,这就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求医中出现的情况,哪些是纠纷,哪些不是纠纷还是辨别不清,很多是人云亦云,相当一部分是对医疗政策的不满而将医院诉诸法律。法制意识的增强,说明中国正逐步走向法制国家,是可贺的,但同时也给医院带来压力,过多的纠纷,使得医院不得不抽专门人员来处理,甚至于将医院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推向了对立面,很多医院成立了医疗安全科,这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使医院经费更趋紧张,防碍了医院正常发展。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新的医患模式,应引起医务界思考。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医疗风险,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2002年4月起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由于新条例的重大变化,对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医生的黑色六月”及福建南平6月下旬发生的严重医患冲突,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却使医疗行业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医疗风险,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的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和责任心有关。医务人员因责任心差、而导致病人死亡、残疾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医患纠纷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医者是本着良心与尊严为病人的健康而行医。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炼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杜绝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2 夯实基础,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活动各个环节中,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风险复杂、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2.1 规范病案书写工作
病历资料是记载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的书面记录,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最重要的证据。医务人员应该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采集,书写病历,保证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及时、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①病案记录要全面,防止漏记;②病案记录要及时,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记录内容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该由患者签字的地方绝不能省略。⑤病历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历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2 医务人员自身应加强“三基”学习,同时要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从业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医疗方应具有基本的医疗水准,具有与所要求的资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医学领域是最高深、最复杂、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实践性学科,就人类生命活动的规律而言,人类只认识了冰山的一角,但实践中常常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科学勇气和实践精神,尤其是在医学方法不成熟的领域,医疗行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医疗中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治疗方法及药物对人的身体具有侵入性,又需要严格限制。同时因为医疗行为常常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三者达到协调的判断基础就是允许合理医疗风险。
2.3 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适应多国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务,提升文化、学历和多学科知识,加强业务学习,以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病人的就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加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知法和学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识淡薄。要加强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行医,便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样就需具备以下3种意识。
3.1 纠纷意识
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且呈上升趋势。因此人们也经常听到医院抱怨现在的病人越来越难“伺候”。医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2 举证责任意识
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3.3 自我保护意识
医务人员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加强理解和沟通。尊重患者的自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医患之间在诊疗过程中是合同关系,医方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采取的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几率,潜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诊疗行为具有两面性,既有医治患者疾病的积极一面,但也会给患者带来侵袭、痛苦、危险、费用等负担,因此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尊重患者自己的决定。当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虑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境压力等。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趋利避害;而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个体的特异性,加强沟通,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就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医务人员是医院工作的主体,他们的风险意识往往决定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水准。医务人员既要有勇担风险、敢闯难关的创新精神,又要有踏实细致、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在一切医疗工作中要严格照章办事,有理有据,精心诊治,把医疗风险降至最低限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作为处在风口浪尖的医务人员,只有顺应时代的要求,懂得维权和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参考文献
[1] 许罗丹,陈平.社会保险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年至今。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通过调查发现。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通力协作配合。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