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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问题的预防、控制,应把工作重心放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上,以防重于治的策略展开相关工作。其中,建立健全以救助管理制度为中心的矛盾梳理体系,便是其中要务之一。社会治安防控的价值目标是“通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运行界定个体行动领域,以防止和减少侵犯行为和社会冲突等失范行为,由此创建和维持一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①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治安防控的方法是多种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经由社会制度的作用而实现防控。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为何大量地产生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时指出:“如果在一种社会制度下,光是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不减少贫困现象,并且犯罪现象比人口数目增长还快,那么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中,必然有某些腐朽的东西。”②为缓解不断增加的贫困及犯罪问题,自1601年起,西方国家相继建立社会济贫法规,由政府承担责任,为贫困者提供培训、就业机会,收容老人、患病者和孤儿。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救助制度保障资本主义社会的安全,促进了国家的发展。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贫富差异大,新贫困人群和贫困现象不断增加,社会矛盾加剧,充分暴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制度不尽完善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2003年8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并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称《救助管理办法》),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援助与支持。其价值目标是推动城市资源的公平配置与使用,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防止和化解社会危机,促进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
二、救助管理制度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功能特征及优势
中外救助管理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表明,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是其在社会治安中发挥预防与控制功能的核心举措。作为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安防控-Y-段,救助管理制度表现出其独特的功能特征及优势。
(一)救助管理制度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功能特征
1.主动性
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性表现为对“高危群体”③进行及时预测、判断,并自觉通过制度化的防控手段进行干预和调节,将影响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加以抑制、削弱和调整,引导遵从社会规范,消除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大规模的弱势群体出现,加速了阶层的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与冲突。由于经济贫困,生活拮据,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者往往因生活的无依,心理上出现悲观、焦虑、无助,进而为了生存抛弃个人的尊严,沦为流浪乞讨者。尊严被生存所取代,人失去了最后的精神支撑,要不就自暴自弃,自我沉沦;要不就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破坏秩序。于是跪叩乞讨、强追乞讨、拦路乞讨、扶灵乞讨不绝于目;贩卖人口、残害儿童,控制乞讨,收买老弱,欺骗利诱乞讨、偷盗乞讨等更是明目张胆。救助管理制度的出台,通过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和流动救助等形式,为社会治安提供了主动的预防和控制系统,使政府得以借助公平、正义制度积极承担济贫的职责,给予社会底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为其提供必要的生存保障,还尊严于弱者,帮助其自觉修复心理失衡,减少自我沉沦与突破法律底线行为,引导流浪乞讨群体回归正常社会秩序。
2.防范性
保障城市的安全前提是保障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一切城市人口的生存安全。救助管理制度,为其提供物质保障与就业可能,帮助无所依归的人口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以疏代堵,以救代驱,防止因穷困导致心理失衡,因心理失衡导致社会失序的危险,这才是社会治安防范的上策。
3.长效性
救助管理制度强调政府责任的主体性,设置专门的机构、专业人员、资金,运用统一的甄别标准与规范的程序,以公民的权利保障为基础,对陷于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群体进行分类救助、分类管理,为其生存及后续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援助制度,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效的运作机制。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有别于传统的行善施恩。传统的行善施恩,是建立在个体主义贫困观的基础之上,认为贫困与乞讨是个人好吃懒做的结果。
在我国,这种个体主义贫困观曾得到广泛的认同,勤劳节俭持家是优良传统,贫与富是自己的家事,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于是,对贫困者、乞讨者的救助往往是一种施恩性、随意性的慈善之举。相反,救助管理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基于结构贫困观的基础之上,认为贫困、因贫致乞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产物。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改良主义者认为,为维护社会公平,国家对公民的福利应当承担某种责任,应当“透过就业、教育和文化机会的平等使阶段之间的冲突削弱,将资源的再分配同公民享有福利的社会权利加以结合,使福利国家成为一种扩大公民权范围的手段”。①依据结构贫困观,我国建立起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实现从个体贫困观向结构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的转变,体现国家对于弱势群体救助的责无旁贷,以规范的、长期的制度约束保障一国公民平等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实践社会正义,对获益较少者进行积极的补偿,为减少贫困,降低阶层冲突,维护社会的安全,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持久的制度保障。
(二)救助管理制度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功能优势
1.政府作用的主体性
社会治安防控212作的开展需要依赖丰富的物质基础,救助管理制度的施行也依靠优先发展的物质资料为前提,政府是承担这两大职能的主体。一方面,政府通过系统性、法制化的社会政策,为社会治安防控和救助管理提供强大的人、财、物、信息等物质保证和组织保证,促进两者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动态地调节救助与管理的力量,有利于形成整体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政府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因贫、因灾的原生型流浪乞讨者及突遇困难、无家可归等流浪乞讨者,设置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主动的分类救助。尊重受助者的尊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自觉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帮助受助者减少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降低潜在的社会风险,稳定社会的秩序。而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恶性乞讨、职业乞讨群体,则强调城管、公安的介入。启动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约束和控制。政府自觉的动态协调与支配下,救助管理与社会治安防控能有机互动,达成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防控效能。
2.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现代政府管理能力的建设,强调对社会力量的培育与引导,从而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和水平。虽然救助制度的出台较晚,但我国民间慈善救济力量早已存在,扶危济困一直是我国传统美德。救助管理制度强调政府救助的主体性的同时,设置了激励公众参与的机制,合理地引导自发的、零散的民间慈善力量有效地组织和发展起来,将传统的救济私情上升为一种制度、法规去理解与行动。壮大了救助力量,增加筹措资金的渠道,提高社会救助的专业化水平,为慈善行为提供一个正常的通道,使真正陷于困境的弱势群体得到及时的救助保障。而对于操控未成年人乞讨,欺诈性乞讨,有组织的团伙乞讨,指使、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乞讨恶性乞讨群体,破坏城市环境、威胁城市社会公共安全,出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激励机制作用下,社会公众往往能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防控工作中,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监控。从而,既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保证救助机制的有效运行,也能延长社会治安防控的阵线,拓宽社会治安防控的阵地,促成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的协同。
3.预防手段的可靠性
教育是社会治安防控中适用对象最广泛的措施。教育使人自愿接受、自愿服从、自愿控制、自愿追求,是从根本上影响人、改造人的手段。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改善教育。”①救助管理制度在日渐成熟的运行中建立起“助人自助、助人自强、助人自立、助人自尊”②的价值理念,以立体的教育模式实现分类、分层救助。对遇临时困难而致乞讨的群体,按程序和标准予以临时性的物质、生活救助。对反复救助者及职业乞讨且有劳动能力者,通过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心理引导,在接受帮助的过程中体验尊重、责任、归属,激发自醒、自尊意识,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劳动能力开发等救助服务,帮助有条件者自立与自强。对于长期滞留于救助站的未成年人,则提供教育开发、心理健康促进、劳动技能培训等救助,为其成年后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对于精神疾病者、智力障碍等无识别能力者,则为他们提供长期安置并提供基本的生活技能教育。救助管理已是关注教育功能的长远影响,对曾经违法犯罪、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及职业的乞讨者等进行多维度、多效能、针对性较强的发展性教育救助,挽救失足,矫治行为,帮助其自助、自强、自尊、自立,实现自愿接受、自愿服从、自愿控制、自愿追求,放弃违法犯罪甚至流浪乞讨,回归社会,有效地贯彻了社会治安防控教育为主的核心手段。
三、救助管理制度
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功能的实现条件救助管理制度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具有特殊的功能特征和优势,而要真正发挥其积极的预防与控制功能,还需要在救助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参与机制、科学手段等方面进行完善。
(一)平衡“管制”与“救助”的价值取向
2003年我国废止《收容遣送办法》,施行《救助管理办法》,由“由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标志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价值取向由原来的以社会控制为立足点,转向以人的自由权利为立足点,强调限制政府对国家权力的使用以及对弱势群体救助责任的担当,体现制度人性化的精神。然而,以尊重受助者自由意志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为核心,旨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并没有得到乞讨人员的欢迎。调查显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剧增,职业化倾向明显,操控乞讨、欺诈性乞讨等带有违法犯罪的乞讨行为不断呈现,严重危害了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见,“‘强制收容’片面注重政府权力的运用,信奉权威主义价值观,忽视了对个体自由权益的尊重,是蕴涵于旧制度中的价值理念的失衡;‘自愿救助’片面追求个体自由权益的尊重和满足,高扬自由主义价值理念,而弱化了政府在合法前提下的管理职权,导致价值理念的再度失衡。”③现实证明,无论是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还是过度自由主义倾向,均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发展的进步。为此,保证救助管理制度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功能实现,必须在制度安排上作出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求的设计,既要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个人自由,但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主导功能,对超出个人自由权利的乞讨行为实施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履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责任。从而促进国家权力的使用与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两种价值理念的融合,使“管制”与“救助”功能实现动态平衡,共同服务于有序社会的构建。
(二)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实现平台
现实救助制度的操作过程中,无论是救助对象的数量范围还是救助的质量要求都远超出《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范围上除《救助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对象范围外,生活困难,被骗、盗、抢、丢,务工不着、寻亲不遇、刑满释放、无钱还乡的困难群体,以及有吸毒史、精神病、传染病、危重病、上访分流、安置、公安待查证人群等特殊性、高风险性群体在实践中已成为城市救助机构临时救助的对象。相应的,救助质量也由《救助管理办法》所提出的10天临时性常规救助,转变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强制救助和长期救助、职业乞讨者的限制救助、临时安置困难群体的特殊应急救助。救助人员的复杂、数量的庞大,求助形式的多元化,是《救助管理办法》出台时始料不及,也反映了救助管理工作的灵活性与挑战性。当前,我国各种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在制度变迁中的影响和作用不断增强,尤以慈善为目的的组织日益增多。但是,真正自主性的社会并没有发育成熟,自我管理与自我组织能力较弱。“现代政治文明水平不仅表现在依法治理和依法救助上,而且还表现在作为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的人治理和救助。这样可以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设置缓冲体和政治回旋空间,扩大政治的社会参与面和合法性基础,协助实现政府的目的和意图。”①为此,面对救助数量的剧增,救助人员构成的繁杂性、救助需要的多样性等问题,政府以救助机构为载体,加强最低生活保障部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维权机构、安全稳定网络、城管等机构的合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救助,体现其责无旁贷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发挥其主导功能,通过规范的制度,激励和引导志愿团体、地方教育部门、民间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在庞大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持下进行分类、分层救助,形成救助的延续性链条,提升救助的实效性,从而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立体的救助模式,为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中的有效功能提供操作平台。
(三)打造救助管理科学化的实现手段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坚持业务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两手抓”,把综合治理、案件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书》、《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通过签订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部门、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并纳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各处室年度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把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效与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年度考核、评选奖惩,责任人的政绩考核、晋级晋职、经济利益挂钩。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案件的部门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把综合治理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各部门要按照“制度立行、从严治行”的要求,根据部门业务工作的发展变化,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业务操作风险,修订完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有效解决业务创新产生的制度缺失问题。进一步健全部门内部自我约束、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有效控制的机制,使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项工作、每道程序都置于严格的规范之下,为有效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提供制度保证,同时,要强化制度执行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要充分发挥综治、纪检、人事、内审等部门的作用,加大对发生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做好2012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依法行政,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我局2012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管理考核达标,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局组成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属各大队分设综治领导组织,在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治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永亮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永久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事务。
(二)综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任务。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素质。重点对象是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二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保证本单位范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划分责任区域,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副局长马永久负责城市监察大队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二级单位与综治领导小组签订治安责任书,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奖惩。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种治安保卫、防火防盗保密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建立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的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学习,使综治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二)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开展一次综治工作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曝光,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同时布置安排后期工作,一层一层抓督办,一级一级抓落实。
(三)认真开展防止“黄赌毒”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律法规意识,预防各种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
(四)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文明的创建活动,落实创建平安单位的各项工作,把综治工作和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布置、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关键词:治安综合治理;企业管理
由于采油井站大多身处苇田,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加上作业、大修等措施较为频繁,生产物资种类繁多,如何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涉油涉物资等犯罪案件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课题;如何保证员工业余时间不出现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提升队伍的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二课题。通过多年来工作探索,做好企业的综合治安管理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我们高度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牢固树立“抓综治、保稳定、促发展”的观念。我们深知搞好综治工作先要从“龙头”抓起。一是体现在思想上,我们充分认识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确保经营目标顺利完成,维护形象,增强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特征。因此,在班子成员中首先将综治工作定位,给予充分的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远离涉油犯罪保证书》和《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保证书》、《后进帮教合同书》、《专防人员责任书》、《家庭拒绝承诺卡》。其次体现在组织领导上。作业区成立由书记牵头的综治领导小组,各中心站、自然站都由站长挂帅,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强化监督,严格奖惩。成立由书记牵头的综治领导小组,各中心站、自然站都由站长挂帅,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强化监督,严格奖惩。深入基层调查,定期分析治安形式,加强班站检查,不断加大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力度。在周边百姓农忙结束前,作业区为防止百姓盗窃油田物资,要求夜班员工加强巡检力度、提高巡线频率,并由作业区保卫干事、中心站站长和支部书记等人组成了治安巡逻小组,坚持巡逻检查。其中,先后出动大规模巡逻检查12次。
二、强化教育、警钟长鸣,构建宣传工作机制
以创建“平安单位”活动为契机,在全区员工中牢固树立“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思想,我们专门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采取教育与宣传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各种会议、法制学习、警示教育、板报宣传、横幅标语等形式,及时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警钟长鸣。作业区大力开展“2+1”工程,设立“2+1”帮教合同,专人帮教,实现2对1帮教模式。以增强员工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为主,组织收看《珍惜人生路、远离涉油犯罪》、《忏悔录》、《赌之罪》等警示教育片,组织全员参与编写“珍惜人生路,远离涉油犯罪”短信。使员工真正认识到珍惜生命、远离涉油犯罪,珍惜岗位、维系幸福家庭,大大促进了综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同时,我们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出发,帮助员工反复算好“家庭账、经济账、前途账”,提高全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将形势任务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有效结合,打造无、无毒单位,利用作业区员工大会,中心站周一安全会进行宣传,宣传的危害性,危险性。被称为世界瘟疫,严重危害着人类的生命健康,也是传播疾病的温床,特别是是艾滋病的传播,致使成千上万的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作业区组织观看“觉醒”、“世界各国禁毒实录”等宣传片,把反禁毒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强化制度、严抓落实,维护稳定长效机制
一套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除了认真执行采油厂的有关制度外,还根据作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以及实施、考核办法。把警民合作当成2015年的一个重点工作,结合采油厂综治办有关文件精神坚决把“三站一点”工作落实到实处。作业区制定出“三站一点”的组织机构,《法制教育辅导站职责》、《作业区警务联系点职责》、《纠纷调解站制度》、《综治工作服务站制度》。各制度备有记录,把全年的教育,走访,纠纷调解,警民合作记录在册,收集危害信息,社会不安定因素,领导带头积极走访,化解纠纷,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为员工排忧解难,真正成为员工的贴心人。结合作业区实际工作,完善修订了作业区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单井掺油管理制度》、《计量间掺油系统防盗措施》、《原油拉运管理规定》、《高架罐防盗管理规定》、《综治目标及处罚标准》、《关于反“”的管理规定》等10余项制度,重新修订了《员工日常考核制度》。同时强化《交接班制度》,并对生产要害部位、重要岗位、重要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监护。强化《干部夜间值班制度》,要求机关干部值夜班必须住队,加强干部夜查工作和治安巡逻小组巡逻工作,要求每班每月后半夜夜查、巡逻至少两次,采取不定时、不定线路、灵活多变的方式,并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坚决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强化措施、确保平安,完善打防控体系建设机制
在加强法制教育和约束的同时,作业区积极落实“物防、技防、人防”的三防工作,不断加大防范工作力度,确定了井站防盗的重点部位,实行了重点监查工作。力争“从我做起”,实现“打、防、控”一体化长效机制,构筑网状防控体系。从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入手,与每名员工签订了《远离涉油犯罪保证书》,与中心站和自然站签订了《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保证书》。成立了治安综合治理巡逻小分队,配合厂派出所、油气监察科夜间巡逻,实现了专防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对作业区遗留管材,及时汇报,及时回收,防止管材丢失案件的发生。对间开井、长停井的变压器及时回收,并采取安装防盗螺丝。对热采井口、250井口采取焊接防盗等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计量间掺油系统盗油。在保证掺油表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实行封条管理,全区使用铅封610余条,纸式封条500余条。日常生产中,在需要旁通掺油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逐级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经批准方可实施,并在情况得到处理后由技术管理组重新封号备案,实现了档案化跟踪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决心继续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增强员工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强的决心、更高的目标、更大的力度,努力做到“防范于未然”,以平安稳定的良好局面,为我厂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
作者:张庆林 单位:辽宁省锦州凌海市锦州采油厂采油作业四区
为加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根据区委、区府及市建委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年我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使施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秩序、安全生产进一步好转,有力推动“平安*”建设。主要目标:建设工地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95%以上,暂住人口发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不发生外来人口群聚上访、集体静坐等;建设工地无重大治安事件及重大纠纷,不发生盗窃、窝脏、销脏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建设工地达标,消灭建设工地各类不稳定因素。努力遏制建设工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安秩序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组织。我局将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工作作为年度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与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责任书。局成立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建设科为职能科室。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也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理组织,明确职责及分工。
2、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一是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制度、外来人口住宿制度、现金、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二是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建设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全面推广使用记工考勤卡,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并且加强企业对工资支付制度的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三是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欠薪问题处理配合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协作,及时快速地调处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防止的发生,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普法力度,强化事前监督和服务,提高民工的法制意识,依法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七是充分发挥建设领域各部门的联动性,齐抓共管,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其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及其他行为的监管力度。
3、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结合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建筑业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外来民工的法律及安全意识。二是对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探索建立民工法制学校,对外来民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加大对安全生产、拖欠民工工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安全管理差、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建设工地治安管理混乱、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及相关的项目经理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1、综合治理(创建平安*)责任书:3月—4月份由区建管处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
2、外来民工宣传教育和培训:3月—11月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平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专项治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时进行专项治理。
4、集中整治:全年组织1-2次对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劳动用工、民工工资拖欠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并开展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