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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实施细则则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带)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它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参照本细则则从严掌握。
三、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江苏省技术政策要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重点范围是:
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医药科学、生物医药工程及其产品;
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7.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8.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等。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利税率应高于20%-30%,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8、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由省辖市科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考核后,由省科委会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六、省、市科委应定期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磁优惠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撤销其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后可延长至七年。
七、每年由省、市科委会同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审定一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八、省、市科委技术委员会是省、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 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50%)。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随后,又以国科发(2008)362号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科技研发人员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及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规定只有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可见,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相关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优惠多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对此《认定办法》与《无形资产》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并提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核算的对策。
一、《认定办法》与《无形资产》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规定的比较
(一)定义的差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受无形资产准则规范。《无形资产》准则从研究、开发两个活动的定义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活动;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称为研究开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虽然也将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但其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别强调“创造性”和“实质性”。只有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的创新中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的,才具有创造性和实质性,属于研发活动,具体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而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技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则不属于研发活动。另外,强调“持续性”。一项活动要能持续进行,说明其目标是明确的,内容是具体的,程序、路径是清晰的。如果不知道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目的,是不可能持续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明确,内涵小于《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
(二)确认方法不同
《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定义即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则要求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来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究开发活动。如果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究开发活动时,可采用目标或结果判定法。研究开发活动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因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需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确认。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明细项目及归集的差异
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发费用的明细项目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设置人工费用、材料动力费用等。在费用归集上,一般在开发阶段按具体项目归集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在研究阶段由于具有普研性质,往往没有按具体研发项目归集费用,而是笼统归集后费用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后加总计算,而且对研究开发费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分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两大类归集。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进一步分解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准则定义研究开发费用,将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其目的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即研究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是研究阶段费用还是开发阶段费用的,将两个阶段发生的费用全部费用化。《无形资产》准则说明了研究开发支出的补偿方式及途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按“具体研发项目――发生多少研发费用――各类研发费用是多少”的要求提供认定信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及潜力。上述差异可见表1。
会计是为有关各方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的管理活动,长期以来,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必须结合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技术创新的战略管理,长远规划企业研究开发目标
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差异化优势方面,能在竞争中表现出自己的独特之处,而这种独特性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或要付出巨大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二是在延展性方面,能够不断地开发出新产品或新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具有旺盛、持久发展的生命力。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企业必须立足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放眼国际国内相关技术前沿,从战略的高度,长远规划人才及科技研发目标,制定分阶段方案并逐步实施,同时随发展不断修订战略目标;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永保核心竞争力;只有在一个清晰明确的战略指引下,才能保证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有的放矢、持续进行。
(二)建立项目研究开发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
事前,加强立项审批及预算审核。在立项审批环节,首先应当由企业的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查证新报告判断项目的内容及创新性。可正面分析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是否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或反面查证是否属于国家和本地区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企业自行难以判断的,可聘请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认定或申请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其次是审查项目组成员能力是否胜任,时间是否有保障。在经费预算上,按认定办法规范的费用科目,主要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最后,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立项。
事中,强化过程管理和费用控制。对照立项计划,时间上检查研发进度,内容上验收分阶段成果。加强原始凭证的管理,按项目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并对照时间进度、内容成果及经费预算,严格费用开支,保证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事后,做好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包括项目鉴定、成果申报等。知识产权是研究开发工作的结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个重要条件。通过研究开发形成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都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这样才能明确产权并受法律保护。做好新技术的产业化,适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三)加强研究开发中的凭证管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部门都需要企业举证,提供相应材料。因此企业应重视研发过程中凭证的收集与整理。这些凭证除会计凭证外,还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经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情况说明、产学研协议、委托开发合同、相关机构的评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等资料。这些资料说明了研究开发的过程与结果,企业应如实取得、妥善保管并有效利用。
(四)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为满足认定办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申报要求,加强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明晰各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结构,配合经费预算的执行,建议企业在进行“研发支出”总分类核算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认定办法》规范的费用项目即“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及“委托外部研发投入”等,利用多栏式账页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建立“研发支出子目-项目”二维管理模式。这样就可以按科目明细子目为经脉,以研究开发项目为纵纬,及时提供《认定办法》所要求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表。对于设置事业部(项目部)的大中型企业,可引入研究开发机构的责任中心管理模式,建立“经费支出子目――项目――部门”的三维管理模式(见表2)。对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化管理系统(或者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研发支出”科目子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部门核算和项目核算的方法,实现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经费支出的准确核算和有效管理,为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评估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好基础工作。
(五)建立矩阵型组织机构,协调各部门职能
技术开发相关工作一般由企业的科技部(或类似部门)负责,包括所有申报材料的准备与撰写。但在实践中,往往将“负责”当成“独立完成”,结果导致内容不符、数据难以钩稽。研究开发不仅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而且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战略制定、项目论证立项、项目实施、成果鉴定保护、资金保障、会计核算等,涉及技术部、设备部、生产部、财务部等众多职能部门,因此,企业应科学组建部门,合理配备人员,统筹各项职能。建议由科技部门牵头,在技术部、设备部、生产部、财务部等部门安排人员负责研究开发工作相关技术条件的支持维护与资料数据的收集反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复审工作。
本文仅从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及核算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没有进一步讨论如研究开发风险的规避、费用的处理等,这些问题有待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从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申请工作和认定程序。而其中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类型的优惠政策基本全部取消。因此,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申请认定能否通过,还涉及企业取得优惠政策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对企业利益有很大的影响。笔者就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和核算试作探讨,以便于企业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理解和实务操作。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
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而2008年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范围和标准也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企业应重点关注如下变化:
第一,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第二,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采取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方式,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只认定其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
第三,研发费用还应同时符合认定办法的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二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根据此规定,《工作指引》强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可考虑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下设“研发费用”明细账,按各“研发项目”归集核算“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然后在各“研发项目”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设置工资、试验材料、咨询费、差旅费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对业务流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相应的业务和管理流程以保证上述核算实施的可能性,并确保研发工资、研发材料等研究开发费用和非研究开发费用的正确划分。这样既可以便于申请认定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核对,也有利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起来也方便。
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名册,一方面便于申请认定时对科研人员比例要求的核对;另一方面,便于在费用归集时的相互对应。企业应当和科研人员订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科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员人工费时,可以考虑集中制表且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企业在研发工作开展后发生的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可直接计算,企业可根据批准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调整为研发机构,以便正确计算折旧和摊销额。
设计(规划)费用、装备调试费要有合法证据,这些费用往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中,没有多少外来原始凭证,事后很难收集和核实,比如调试设备的次数和每次消耗电费、相关技术工人的人工。所以,企业应按内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和凭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逐月结算入账。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要注意项目成果及与企业主要业务紧密相关是衡量外部研发费用能否计入的重要因素。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明。此外,发生的全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在申请认定时只能按80%计算,但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首先,虽然认定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但企业仍应当注意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把证书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报告;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主动纳税,以免被追缴,承担滞纳金并留下不良记录。
其次,研发费用做好预算规划,不得低于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再次,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期权定价模型;激励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1-0049-03
一、 引言
传统的人力资源计量可以分为两类模型:人力资源的成本计量模型和人力资源的价值计量模型。成本模型以历史成本法为基础,按照获得和使用人力资源发生的成本确定,与取得物质资源的成本计量方法没有什么差别。价值计量模型侧重于对人力资源给企业未来带来价值增加的计量,或对企业给予人力资源未来补偿的计量并发展了多种模式,如:工资报酬折现法、调整后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企业未来收益法、人力资本加工成本法和商誉法等。这些方法一是没有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可分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看,直接导致了在人力资源产权的配置上有其独特性;二是沿用传统上会计的计量思维与方法计量人力资源,忽视了人力资源的不确定性;三是没有考虑人力资源的期权性。
本文拟以期权理论来讨论对人力资源计量的模型,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考核与激励人力资源的指标体系。
二、人力资源的看涨期权性质
(一)人力资源具有期权的性质
期权是一种衍生性合约,它赋予合约所有者对特定对象的选择权。即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将来某天(欧式期权)或某天之前(美式期权)购买或出售某一对象物的权利契约。其最大特点是,这种选择权不是义务,对期权拥有者来说,可以选择履行也可以选择放弃,其收益与损失是不对称的,即选择履行期权可能获得巨大收益,而放弃期权只会损失有限的小额权利金。
人力资源就具有期权的性质。投资者(包括国家、个人和企业等)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即使失败其最大的损失只是投入的资本。投资者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不是为拥有“资源”本身,而是为了在投资增值后运用其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人力资源的投资者对人力资源的投资类似于以投入的资本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期权。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人力资源与投资于金融股票期权有相似之处,如表1所示。
虽然股票期权的投资与人力资源投资在严格意义上并不相同,但对于企业来说,都因为购买了一项“资产”而被赋予了一种权利。金融期权的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之前有权买入一定量的金融资产;而人力资源的投资者则在人才研发阶段完成之后有权决定是否将此项目投入生产或出售。对于人力资源个人来说,有权决定是否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而且这两种资产的投资者在不执行该投资所给予的权利时并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责任,其损失是固定的,即:金融期权的持有者的损失就是该期权的买入价格;人力资源的投资者损失的是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或该项目的买入价格;总之,两种投资者都有收入和风险不对称性。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投资行为是一个渐进的阶段。一个人力资源的投资往往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如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其可分解为多个相互联系的子项目组合。由此,人力资源的投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阶段进行的。第一个子项目代表决策的一个阶段,每个决策点都根据前面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和对未来各阶段的预期所面临的新决策点,都面临着一个新的选择权,因此一个人力资源的投资可以被看作是由一个或多个期权组合而成本上升的期权项目。它赋予了人力资源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价格得到或出让某种资产的权利,只不过绝大多数更像美式期权,可以在期权的有效期内任意时刻执行罢了。
实物期权理论的突破点在于建立了不确定性能创造价值的信念,不确定性越大,企业可能获得的收益也越大。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在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投资价值。
(二)人力资源是一个看涨期权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人力资源投资可以看作是一个看涨期权。即如果企业决定执行,其结果将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会或可能。因此,企业在考虑是否执行这类实物期权时,其重点往往不在于其本身所产生净现金流量的大小,而更多地关注它所提供的后续实物期权的价值。如新技术的突破,新资源的获得或新市场的进入等给企业未来可能带来的巨大发展潜力和战略优势。
企业对人力资源招聘和使用的整个过程,贯串了看涨期权的思想。企业要从招聘新雇员所带来的影响和收益出发,决定是否有必要招聘,此时企业具有是否招聘的选择权。在招聘雇员以后,企业通过试用期的考察决定员工的去留,这就使得企业有了一个类似于股票买入期权的选择权。如果招聘到具有很强学习能力的员工,企业就得到一种增长期权。
员工被正式录用后,人力资源价值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员工表现不好,企业可以解聘这名员工,它是一个放弃期权。如果员工的表现非常好,企业可以选择提高薪水,或者提拔这名员工,或者投资对这名员工进行培训,从而使该员工的人力资源价值得到增长,为公司开展业务创造了增长期权。
三、人力资源期权定价模型
人力资源期权定价符合Black-Scholes模型的条件,而且该模型最大特点之一是计算结果非常接近于实际市场价值,所以,我们主张利用该模型对人力资源进行定价。
从金融期权向B-S期权转化需要把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入企业的实际决策中,并且构造出相应的期权模型。鉴于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源与金融期权具有相似性,我们便可以构造一个人力资源期权定价模型。金融期权使投资者拥有在某段特定时间内,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得到一种特定资产的权力;同样拥有人力资源的企业也拥有一种权利,即支付一定的薪酬而得到人力资源的使用权。
人力资源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既包括漫长的教育过程,也包括实际工作中的不断积累、提高和完善阶段,这是人力资源的增值过程。企业对人力资源(特指高级技术人员)的取得实际是执行了“看涨期权”,由于新的人力资源的投入,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及技术创新等方面得到加强,经过一段时间后,效益得到提高,股价得以上涨,企业价值显著提升。而企业支付给人力资源所有者的报酬,即人力资源价值的补偿,相当于到期执行这一特殊期权的价格。
C代表人力资源的价值;S(t)代表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X代表人力资源期权的执行价格,即按合同约定企业将付给职工的薪酬;T代表到期时间,即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rf代表无风险收益率;?滓2代表项目价值的变动方差,即人才市场、资源市场价格的波动率;?篆(d)代表标准正态分布小于的概率。
四、基于期权定价模型的人才激励
基于人力资源的期权定价模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力资源进行激励。
(一)建立企业内部人才市场,寻求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形成显性激励机制
期权的价值与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成正比例关系,人才的现实价格具有激励作用,为此,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人才市场。建立企业内部人才市场的目的是实现人才在企业内部的流动,通过这种流动最终实现人才的最大限度的利用。企业可以以项目开发为平台,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为实物交易对象,采取人才与项目人才招聘双向选择,形成一个企业与人力资源所有者――个体之间的讨价还价的机制,在企业内部为人力资源进行定价,成为人力资源的现实价格,使企业与人力资源所有者双方的效用成为可观察变量,于是,人才的显性激励机制形成了。
(二)与人才签订长期合同,以契约约定人才的未来的报酬
从期权的定价公式中可以看出,契约合同期越长,期权的价值越大。为了更有效地激励人才,在设计人才报酬契约时,企业应将即期报酬与未来期权报酬相结合。如按照人才未来的成果(如知识产品价值(专利、技术指标)、科技效益(创新性和先进性)、经济效益(经济回报率)实行弹性报酬,从而使人才与企业之间的契约由可预期的单期变为多期,这样,人才的行为也由急功近利变为着眼于长期发展,强化了人才对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当人才与企业的博弈期限越长,其越着眼于长期利益,这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项目价值的变动方差是影响期权价值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人才与企业双方缔结契约的风险。这一风险不可能只有缔约一方来承担,双方对此产生的收益与损失必然做一个权衡,最终,双方将在不断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达成对投资于人力资源和投资于人才所研究结果风险的分担契约,从而使双方达到利益均衡。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无风险利率与期权价值成正比,这表明可能给予人力资源一个最低的保留报酬是必要的。所以,人力资源的最终激励报酬应由两部分构成:无风险报酬和风险报酬补偿。
(四)期权方式激励人才,让其共享公司成果
期权中的未来执行价格的高低对期权价值的影响是消极的,所以,在设计人才报酬激励时,对其未来的报酬不宜采用特定现金等现实资产的方式,而应该采用一些期权方式(如认股权证)进行激励。这样将人才的收益与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使得人才增加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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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翰・赫尔.期权期货和其它衍生产品(第三版)[M].张陶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陶向南,等.创新模式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4).
[4]张望军,彭剑峰.中国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实证分析[J].科研管理,2001,(2).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年1月1日至20*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