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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不属于会计核算的环节的是( )。
A.确认
B.记录
C.报告
D.报账
2.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取得的绪果称为( )。
A.财务状况
B.盈利能力
C.经营业绩
D.财务成果
3. 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有( )。
A.销僻商品的收入
B.提供劳务的收入
C.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收入
D.销售固定资产收入
4. 下列关于平行登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总账账户的期初余额=明细账账户期初余额合汁
B.计人总分类账的金额与计入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合计金额相等
C. 总账账户的本期发生额=所属明细账户本期发生额合计
D.总账账户的期求余额=所属明细账户期末余额合计
5. 下列关于试算平衡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试算平衡表是检查账户记录的唯一方法
B.试算平衡表如果平衡,说明账户记录肯定无错误
C.试算平衡表如果不平衡,说明账户记录有错误
D.试算平衡表通过试算,可以检查账户记录的各种错误( )。
6. 下列账户中,期末结转后无余额的账户有( )。
A.实收资本
B.应付账款
C.固定资产
D.管理费用
7, 关于会计科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会i十科翻的设置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会汁准则的规定
B.会计科目是没置账户的依据
C.企业不可以自行设置会计科目
D.帐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
8. 下列经济业务引起资产与负债同时减少的是( )。
A.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没备一台价值8万元
B.购人材料一批,价值5万元,货款未付
C.以银行存款归还以前欠货款6万元
D.生产甲产品领用材料费5400元
9. 某企业资产总额为200万元,负债总额为40万元,在将20万元负债转为投入资本后,所有者权益为( )。
A.140万元
B.180万元
C.160万元
D.200万元
10.下列各项中,不会引起利润总额增减变化的是( )。
A.销售费用
B.管理费用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了某些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现状
1.情况调查表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仍然比较薄弱,大量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不充分,未充分注意到关联方交易;
2.有的甚至应企业骗取信用等级等不正当要求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社会影响恶劣;
3.存在低价竞争现象,行业内甚至出现了支付佣金、回扣的现象,有些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4.有的机构乱挂牌,乱设分支机构,允许业外人士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影响了本机构的声誉,并扰乱了当地的市场秩序;
5.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之间不和谐;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人员心里不平衡,容易跳槽;
6.从事业务以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传统业务为主,没有进一步拓展新兴业务。
二、原因分析
1.市场饱和引起不正当竞争。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近8000家,其中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5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全行业的十分之一,但收入却占一半。根据以上情况及事务所自负盈亏的性质,决定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以收入和客户为主要任务。审计费过低势必造成不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收集证据,审计质量也可想而知,同时行业的整体形象也会受到损害。按照规定,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市场调节的价格,但事实上是弹性价。
2.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本来,根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真实、全面、完整地向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自愿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他们只是为了某些报表外部阅读者的强制要求,如银行、工商、税务等。所以谈不上主动配合,甚至有可能主动要求事务所减少审计程序,或出具虚假的报告。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只要能应付有关部门,哪个事务所收费低,要求少,能满足其不正当要求,就委托哪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我们会看到一些现象,有关部门要求或指定必须到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审计事务。或者国税或地税部门要求企业到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记账业务。
4.行业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由省财政部门实施,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省级财政部门还不能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具体监管办法。而且,行政处罚不足以抑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具体对策
1.完善政府监管机制,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职能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并根据职责权限开展相应工作。同时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把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执业质量上。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对造假和严重失职行为,除了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2.诚信建设。可以建立执业人员诚信档案。方法可以参照银行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公安部门的机动车违章扣分记录等。
诚信体系建设依靠的是教育和制度保障。通过诚信教育,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查询,尽量选择信用记录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另一方面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信用记录可采用自行申报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法,来源可以是工商、税务、海关、商检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息,同时加大信用的开放力度。建立信用制度,还应加以相应的奖惩。信用等级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信用等级差的,可以采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经济处罚、行业禁入等措施。
3.审计、验资报告存档制度。简言之,就是从事务所存档的各类报告中抽取一定比率看是否正确,并与企业留存的相比较,看是否一致,防止造假。
4.加强培训。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职业自律的意识。
收入准则及其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在实务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看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比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高。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市价,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销货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可以取得相当于货币时间价值的收益,按准则规定,应将其确认为融资收益,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交易本身的特性。不一定收款递延时间越长,融资收益就一定越高,有时递延收款时间可能未超过一年,但总收款额之和也会超过当前商品售价,所以递延收款时间长短不足以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递延收款时间长短将影响确认应收款项时所采用的账户:递延收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应该用“应收账款”;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新准则规定,用“长期应收款”。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1]M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按销售合同向N公司销售A产品3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A产品成本每件8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三次平均支付。M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于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款项存入银行。
因为该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新会计准则,签订合同,发出商品的时刻即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总额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分三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1000×300×17%÷3),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30日,
借:应收账款(1000×300)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300)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2007年8月31日、10831日、12B 31日开票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从税法角度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相同,都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即开票收款时;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相同,都是按每次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收款额乘以税率。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确认的时间和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相同,一般都为合同签订日。所不同的是后者的收入额和实际收款总额相等,通常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而前者收入额虽然也应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但应小于实际收款总额,而且由于涉及融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会计处理较为复杂。
[例2]某装备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大型设备多套,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的当年末按5年分期收款,每年收取货款2347万元(含税),合计1170万元。如果购货方在收到设备后一次付款,则只需付936万元(含税)。
根据新准则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应用的解释: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笔者认为,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不含税公允价值入账,未实现融资收益也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差额计算。本例中,合同签订日企业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当日的货物不含增值税市场价格800万元,未来不含增值税的实际应收款项1000万元和收入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每期开票收款时,应按234万元开具专用发票,按发票上列明的税款34万元确认销项税额,但不再确认收入。
在实务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还强调,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fl-Jt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笔者主张在销售实现时,建立一个账户,贷方用来归集未来期间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其金额应等于含税应收款项总额与不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的差额。在未来销项税额确认时,再将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分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该账户无余额。笔者在这里将该账户确定为“待确认销项税额”。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的金额
200×(1+17%)×(P/A,r,5)=800×(1+17%)
采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得折现率为7.93%。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00
待确认销项税额
1700000
(2)第一年末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340000
借:待确认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00万元×7.93%) 634400
贷:财务费用
634400
以后每年末,收款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同;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户也和(2)中的第三笔业务相同,只是每年金额不同。
第二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7.93%=526107.92(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7.93%=409228.28(元)
第四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2000000+409228.28)×7.93%=283080.08(元)
[关键词] 实物股利;会计处理;上市公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7. 015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7- 0023- 02
作为对股东投资的回报,上市公司往往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某种形式向本公司股东支付一定的股利。从理论上说,股利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实物股利3种,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前两种,由于实物股利具有“不方便携带、有人不需要、不利于征税、不易平等分配”等特点,较少被上市公司采用。但近年来,实物股利也偶有出现,由于其特殊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理论界、实务界甚至广大股民中引起了争论,相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2013年3月,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对每持有本公司1 000股的股东发放一礼盒(12罐装)黑芝麻乳产品。针对该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1 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按照发放股利进行处理
对于实物股利的纳税问题,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很显然,上述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行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虽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第(1)、(2)、(3)、(5)条很容易判断,比较容易引起争论的是第(4)条。由于企业是将实物股利无偿赠送于股东,并没有直接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实物股利的发放,导致企业应付股利这一负债的减少,可以视为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因此,企业发放实物股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这一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本企业职工而非股东,但也可以作为企业发放实物股利时进行会计处理的参考依据。
依照上述分析,假定每罐产品市场售价为200元(含税价),成本为8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06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存货 80
借:所得税费用 22.74(170.94×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2.74
上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在于:如果该行为属于股利分配,发放对象又限于持股数量在1 000股以上的股东(大股东黑五类集团除外),本次股利发放就不符合同股同权原则,从理论上说,本次股利发放存在法律瑕疵,持股数1 000股以下的股东可以提出反对甚至上诉到法院。
2 只按照发放股利进行处理,不确认收入和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实物股利发放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说明,但在其讲解中提到通常资本易是不确认为损益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对所有者的非货币性资产分配》则规定,企业发放股利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应付股利与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权益。例如,企业的应付股利金额为1 200万元,用于发放股利的自产产品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含增值税),差额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按照上述分析,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100.06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06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增应纳税额(200-80)×25%=30元。
上述处理存在的问题在于:(1)同股不同权,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与第一种观点相同)。(2)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目前并无针对发放实物股利的明确规定,也尚未引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无直接的依据。
3 作为新产品的促销手段,计入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成本
南方公司在其公告中明确表示,本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新产品,活动费用将全部计入销售费用,而不是作为股利发放处理。中国证监会也认为,由于本次发放实物的对象不包括全体股东,也不是按照严格持股比例来决定发放数量,相关费用也不是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因此不应作为发放实物股利处理。按照这种观点,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00.06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06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增应纳税额(200-80)×25%=30元。
这种处理存在的问题在于:公司此次赠送的对象仅限于股东而不是一般消费者,而赠送行为又不作为分红处理,虽然赠送金额很小,但实质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3种方式的税负基本一致,但会计处理差异较大。第一种方法同时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增加了企业净利润;第二种方法不影响利润表;第三种方法不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但增加了销售费用。笔者认为,就本次活动而言,由于本次活动只针对一部分股东,并且发放的产品数量和金额有限,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第三种方法处理,即作为新产品的促销手段,计入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如果针对全部股东,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还是应当作为股利发放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唐贞,任汝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分析[J].财会月刊:上旬刊,2013(6).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诸利益主体对企业理财目标的不同要求, 认为对企业财权的合理分配与监督,是使经营者理财目标和出资者理财目标保持一致的关键。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改革总会计师制度,在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中建立总经理与总会计师相互合作、互相监督的运作模式,以实现对国有资本的有效监督。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之一。由于委托人和人的目标不一致,公司运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和人的关系是否协调。人们希望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改进,解决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关系问题,使出资者、经营层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达到最佳结合,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本文探讨通过改革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理与途径。
一、企业的理财目标
在确定现代企业的理财目标时,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雇员、顾客、政府及社会等契约关系人的不同利益趋向,不同利益主体对企业理财目标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总会存在一些对企业起关键控制作用、承担更多风险的主体,而有些主体对企业理财目标的确定不具备决定性作用。
企业在确定理财目标时,需要考虑的利益相关者并不是其全部,而只是其中的关键主体。企业的所有权既然属于出资者,因而出资者的目标必然是企业理财目标的首要决定因素;企业的经营者分享甚至“独占”了企业的控制权,因而经营者的目标也必然影响到企业理财目标的确定。在企业理财目标函数中,经营者和出资者是两个重要的变量,而债权人、雇员、顾客、社会等其他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理财目标的影响只是构成企业理财目标实现的约束条件。
出资者和经营者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价值取向和目标选择上必然会存在偏差。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出资者理财目标是资本的保全和增值,即获得较高的资本投放收益,并千方百计地要求经营者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就经营者而言,其目标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即其目标是追求高报酬、增加闲暇时间及避免风险。在不同目标的驱使下,经营者有可能产生背离出资者目标的行为,利用自身掌握企业信息的优势,或不负责任地毫无创新精神、但求无过的谨小慎微(属于道德问题);或通过提高在职消费甚至损公司而利己等行为损害出资者利益(属于逆向选择)。因而企业理财目标取决于两者利益的协调。
由于出资者和经营者行为动机和目标选择的差别,其所签定的合约也必然是一份不完全合约。而不完全合约必然会影响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加之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出资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出资者必须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督机制,促使经营者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对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 从委托关系出发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路,就是要明确和完善对人监督和约束的制度安排。在公司的权力结构中,财权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因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最终都会通过资金和资产的相互交换或转移加以完成并在财权上有所体现。企业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财权的合理分配与监督,使经营者理财目标和出资者理财目标保持一致。
这种通过对财权的分配与监督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的方式有如下优点:(1)行为控制比较广泛并具有渗透性。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财权的涉及面最广泛,大到重要投资、小到日常收支都受其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出资者的控制力和控制范围,减少失控区域。(2)有利于防止经营者的道德失范。通过财权的恰当配置和约束机制的设立,堵塞资金漏洞,防止利益流失,从而有效抑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等道德失范行为。(3)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信息对称是实现各主体利益平衡的关键,而在企业信息中绝大部分是会计信息,通过财权的合理配置和监督,可以增加各相关利益主体了解企业信息的机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和信息失真问题。
因此,对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中财权的分配与监督进行改进,是出资者实现对经营者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企业的财权更多地给予了经营者,企业的理财行为也更多地表达了经营者的意图。然而,企业是其出资者的企业,而并非是经营者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资本提供者,企业出资者应该介入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的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他们的进入,这样既可以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控制,又可以加强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控制。
同时应该看到,虽然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出资者与经营者存在利益分歧,但从本质上讲他们是利益共同体:经营成功产生预期利润,经营者就能获取丰厚的薪金并由此实现自身价值,提升社会地位,而出资者自然也能获得资本收益;反之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经营者非但无任何利益可得甚至还会危及自身职位,而出资者也无资本收益。因此,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之间又必然存在着利益平衡点。
笔者认为,在现行企业制度下,改革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制度、由出资者直接聘任总会计师,赋予总会计师新的职能,在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中建立总经理与总会计师相互合作、互相监督的运作模式,使总会计师在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资者利益,是实现国有资本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利益“双赢”的最佳途径。
三、总会计师制度的改革
改革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制度改革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善企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国有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制衡机制的完善,健全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应该包括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
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中把“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ial Officer,简称CFO)提高到与“首席行政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简称CEO)同等法律地位的作法,修改《公司法》、《会计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增加有关总会计师的条款,规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应当由出资人聘任或解聘,并对出资人负责,明确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决策层成员人之一,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二)完善各项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工作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总经理事必躬亲的集权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从“分层授权责任制”到“企业整体化授权责任制”明确划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的职权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委托关系,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要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能够相互制衡和约束的权利分配和决策机制,把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管理思想变成各项具体的制度,把企业发展的压力变成每一位管理层工作的动力,让企业重大决策建立在管理层、决策层集体智慧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依靠总经理一人的意志。
(三)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职权范围
公司的权利制衡关系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制度关系。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方面的作用必须合理界定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权范围,并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尊重总会计师的权利边界。在瞬息多变的经济社会中,在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中,总经理应该尽可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特长,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利,信任他们的能力发挥他们的特长,规定他们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总会计师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于投融资等理财活动和财务管理等技术要求更高的事务,而不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些低技术含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