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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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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1、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

2、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5、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

6、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

8、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

2、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

4、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

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

(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

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七)其他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重点抽查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

由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在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期间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二)联合检查

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对重大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汇总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见附件),随检查报告一并报国家文物局。

(四)重点抽查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国各地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xx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xx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今年,西洽会、旅交会、世园会将陆续在西安隆重举行,既为全省各地旅游服务业创收带来难得的机遇,也对各地旅游服务接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乾陵旅游景区管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良的服务和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提升乾陵景区形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在乾陵景区及周边集中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顿与规范并重,整治与发展并举,集中时间,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景区旅游环境,强化景区旅游安全,提高景区管理服务水平,努力打造配套完善、卫生整洁、舒适怡人、管理严明、服务优良、健康文明的旅游景区,营造良好的旅游景区运行环境,提升乾陵景区形象。

二、整治重点

1、整治旅游景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乱吐的“八乱”问题。严禁破坏景区植被、草坪和乱摆摊点行为。做到景区无纸屑、无烟头、无生活垃圾、无不文明语言、无车辆乱停乱放、无欺客宰客现象。

2、加强价格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化建设工作。景区各经营户要使用规范文字,商品明码标价,严禁漫天要价、尾随兜售、强买强卖等损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景区秩序,影响景区形象的行为。

3、加强景区经营户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上岗证的经营行为。严格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偷税、逃税及不给游客提供消费发票的行为。

4、加强旅游安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景区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加强商品卫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游客人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不卫生饮品和劣质食品。

5、加强景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服务人员要着装整齐,文明用语,服务热情,严禁与游客发生争执、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发生,严厉打击野导游和黑车贩客违法行为。

6、加强旅游景区和周边地区、旅游沿线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农家乐经营户管理,杜绝拦车拉客、叫客现象。

三、整治步骤

本次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从2011年3月18日开始,至4月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营造氛围(3月18日——3月25日)。乾陵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及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要求,深入动员,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利用有效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景区工作人员和经营户从业人员、景区周边群众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督促落实(3月26日——4月5日)。参与部门和单位按照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3月28日集中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提高(4月6日——4月8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组织领导

成立乾陵景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城关镇镇长

乾陵管理处副主任

成员:县卫生局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物价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交警大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乾陵管理处,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乾陵景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1、组装宣传车;张贴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乾陵景区集中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制作横幅,营造宣传氛围。由县文物旅游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2、取缔乾陵南门、东门铁皮棚及乱建现象。由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关镇、公安局、工商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3、落实店内经营,治理围追兜售。由工商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4、整顿理顺经营市场宣传广告牌,统一制作牌匾。由文物旅游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5、对景区所有经营户经营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由物价局承担;

6、重新规划乾陵南门市场。由城关镇、工商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7、规范农家乐经营户广告宣传牌。由文物旅游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8、杜绝农家乐拦车拉客、叫客现象。由文物旅游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9、旅游路沿线周边环境卫生治理。由城关镇承担;

10、监督检查餐厅饭菜质量、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商品明码标价。由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承担;

11、治理私家车在景区拉客、贩客。由公安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12、治理高速引线处停车、试图拉客、贩客的私家车。由交警大队承担;

13、治理永泰墓、懿德墓门前停放的拉客私家车。由公安局承担;

14、治理大陵旅游区私自讲解的野导游。由公安局、乾陵管理处承担。

五、几点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两名以上人员,所抽人员集中在乾陵管理处办公;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本县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县东至G343、西至宁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桥、河流)为禁止燃放区。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燃放区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三)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县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文明燃放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鼓励餐饮、住等场所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七条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博物馆;措施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华民族,留下了众多璀璨的历史文物,它们承载着各类的信息,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生产、资源、民俗、文化和科技,作为人类宝贵的财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作为祖先留下的珍贵的依据,文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极强的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需要我们妥善的保护。而目前全世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就是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我国该如果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呢?重点应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措施。

一、取得政府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

文物由于不可再生性和珍贵性,使其保护工作的难度加大,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政府和国家不单单是从政策上来扶持文物保护工作,更要在行动上给予支持,即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更好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很多地方政府认为将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工作中,不会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浪费。因为不能对文物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真正的认清,造成了开展文化保护工作有一定的难度。而事实上,文化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是它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极强,可对我国社会的精神文化建设,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其次,随着不断提升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人们对生活质量也更加注重。而通过对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的加大,即对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给予了满足,同时也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博物馆必须积极争取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使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藏品保护水平提高

随着不断发展的科技水平,可借助于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来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积极开展馆藏文物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加大技术性保护,使馆藏文物的保护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人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关键。因为作为主体,是由人来操作和使用各个设备和各项技术。我们应善于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挖掘,通过强化技能培训,学习各项专业知识,提升馆员的综合素质,包括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感,能更加热爱博物馆事业。其次,需要以事业留人。专业的人才是博物馆建设和发展的保障。所以博物馆应积极打造良好的环境,促进藏品保护专业人才的成长。在工资福利方面、学习深造方面,为其创造条件,用事业留住人才。最后,对人才和外来技术大力引进。我们应扩宽视野,在文物保护方面,对国内外同行的技术充分借鉴,同时请进来学,走出去学,对一些专家和学者进行聘用,在学习的过程中,使自身的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行科学管理、对规章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应健全保管工作制度,应妥善保管、详细编目、确切鉴定、同时清楚账目,科学化的管理藏品。一是将科学而完善的管理步骤进行建立和健全。依据相应的程序进行管理,包括藏品的统计、注销、提用、排架、入库、建档、定级、编目、分类、登账、鉴定和接收;二是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合理的程序、健全的制度,才可使藏品保护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而这些制度包括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制度、安全管理守则、出入库管理规定和复制制度、修复、消毒、分类、鉴定和藏品的征集等。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三是将全员的法律意识进行提高,对自己的业务工作,用法律和法规进行指导。熟练运用和掌握博物馆和文物的法律和法规工作;四是对现代化的管理经验进行积极的借鉴;五是将藏品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在藏品管理上,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使藏品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

四、将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处理好

随着日益加快的国际化进程,我国当前还缺乏一定的文物保护意识。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损坏一些文物。很多工程建设工作并没有真正执行法律的审批手续,也没有真正落实文物保护措施。这样会使文物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不但会对顺利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还损坏了万物,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作为政府,必须出台相关的文物保护条例,加强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对相关的文物管理条例进行制定,将文物保护和基础建设之间的矛盾进行妥善解决。只有经过相关的部门审批通过建设工程之后,才能执行相关的文物保护条例开展建设工作。为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博物馆管理者需密切联系当地的政府部门,同时政府部门为切实保护文物遗产,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鼓励全民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博物馆首先应该将文物保护的意义灌输给本馆内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应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合理分配要保护的文物,真正落实到人。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将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切实执行。同时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使广大民众加入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让人切身体会到文物带来的文化氛围和历史气息,并在文物保护的过程中,真正受到启迪、熏陶、带来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