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最近两年,微公益兴起,其倡导公益创新,以科技手段助力社会问题的解决,这符合人们对现代慈善的理解。但是,近年来一些焦点事件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网络上的微公益本身也存在诸多需要厘清的法律及实施途径等问题。在技术创新、策略创新、方法创新之外,我们的慈善事业还有不少课要补。
慈善法适用之误
社会已处于公众要求越来越高的公益慈善环境之中。
鉴于慈善法刚刚施行,当涉及慈善主题的公共事件发生后,从法律角度所作的分析并不少见,但其中也存在不少误区。
某一募捐行为是否违反慈善法,首先必须明确两个要点:首先,慈善法只规制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而不规制个人“求助”行为;其次,慈善募捐仅指以慈善宗旨开展的募集财产活动。而所谓慈善宗旨,则指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目的,即公益目的的受益群体通常是不特定的,比如,为白血病儿童发起的慈善募捐活动,受益群体必须是不特定的白血病患儿。如果募捐活动的诉求只是为了救自己的孩子,则不应认定为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其行为不违反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
由此,不难发现,个人可以在各类网络平台开展合法的“个人求助”行为,这是现有慈善法留下的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业营销行为附带捐赠行为,即所谓“善因营销”行为,该如何认识呢?善因营销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即以一个所谓的“慈善目的”为方向,开展的一系列商业营销活动,以实现商业目的和慈善目的的双修。之前某饮用水企业开展的“买一瓶,捐一分”活动,就属于这类营销活动。
众筹的公关意义大于筹资意义
一些慈善公共事件发生后的观点碰撞,折射出大众对募捐的理解分歧,其中有些存在偏颇:如将公益慈善神圣化;而与之相反,另一种不恰当的趋向则是将公益慈善庸俗化,视同化缘,即只要能拿到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丝毫不顾及社会影响。
事实上,对募捐的正确理解应介于两者之间:募捐既有社会意义,也存在与互联网企业相似的商业运作逻辑:
第一,募捐是公益理念传播的有效手段。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的先例值得我们借鉴。1980年,美国绍姆堡镇出台规定,要求期望在当地开展上门或街头劝募活动的慈善组织,劝募成本不得超过总额的25%,否则将不予批准。
有一家名为“环境改善公民组织”的机构,劝募成本高于上述规定,因此被拒绝在当地劝募。“环境改善公民组织”对此不服,将绍姆堡镇告上法庭。该案最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写道:“在街头或上门募捐,是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交流信息,传播和宣传观点和意见,以及倡导宗旨,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这段文字是公益募捐史上的“福音书”。它明确地界定了募捐除资金筹集以外的一项重要功能――向公众传播思想。所以,募捐具有超越单纯的商业营销之上的社会意义,是一项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工作。
第二,以免费产品为基础的资金筹集方式。公益组织募捐与互联网企业做销售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免费产品为基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以免费的产品和服务粘住数以亿计的用户,并以此衍生出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
在笔者看来,互联网企业这种第三方支付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公益募捐。募捐成功的逻辑在于公益组织通过提供免费产品吸引大量拥趸,在此基础上,公益组织可以向大额捐赠人(如企业等)提供影响力反馈,帮助其塑造良好品牌形象。
这是募捐最基础的经济本质。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很多种不同募捐方式,比如众筹,其最大的价值并不在于提供了丰沛的资金,而在于创造出了更大的用户群和品牌效应。这也就是说,众筹的公关意义更大于筹资意义。
体验经济的启示
在其他国家,已有诸多慈善组织运营新的策略方法,提升众筹活动的公关影响力。
在公益慈善界曾有段视频广为流传:某家公益机构在德国汉堡机场放置了一个互动装置,向这个装置投入2欧元后,这枚硬币就开始了它的“旅程”,最终一步步帮助贫困孩童实现大学梦想。整个过程以实体小动画的形式呈现,充满童趣。
这个新颖有趣的募捐形式,让捐赠人在捐出2欧元的过程中,体验了一番。这不仅仅是新奇,也不仅仅是参与,而是实在的体验。体验是什么?体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自有市场以来,经济形式已从最初的前产品经济、后产品经济、服务经济,发展到了如今的体验经济。
不妨用“吃饭”说明:自己买菜做饭属于前产品经济;让净菜公司送货上门,是初步加工产品,属于产品经济;去外面餐厅吃饭,获得的主要是服务,属于服务经济;而去高档餐厅,边听音乐边吃饭,收获的将不再只是食物本身,同时包含着环境、格{等,这就是体验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供应商的利润也随之越来越大。
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公益行业。德国机场募捐的精髓正在于提供了体验。捐赠人只是付出了很小一笔捐款,现实中是不可能体验到助人实现大学梦这个过程的,但捐赠过程中借助虚拟技术就可体验。
这对国内进行公众小额募捐的公益慈善组织而言,是可借鉴的经验。具体而言,在整个过程中,推动用户捐赠行为的不再是悲情,而是愉快的体验。换而言之,在这个案例中,公益组织并没有募捐,而是在销售“体验”。捐赠者不只是在捐赠,也是在购买“体验”。
如今国内的一些公益平台,也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进行类似的具有创新性的公益募捐方式,比如网上参与种树、养树的小游戏,就相当于现实中完成了一次环保捐赠等。这种微公益募捐的设计方式,对吸引以年轻人为主的网络捐赠群体具有一定意义。
慈善事业如何“补课”
公众的参与是公益事业的基石。通过以上策略和方法,无疑可以实现扩大公众参与的目的。但是,仅有这些策略和方法,并不足够。在技术创新、策略创新、方法创新之外,一些基于慈善事业基本规律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在人人可公益,大众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当下,笔者认为,要想使中国慈善事业更加良性地发展,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进慈善组织的科学管理。减少慈善事业的争议,首要措施是推动慈善组织的透明、规范,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必须推动慈善组织的科学管理。尤其是推动慈善组织向企业学习经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理事会、中层管理团队、监事分工负责制度;(2)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完善的现代会计制度;(3)推动慈善组织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比如从业者职业规划等。
第二,提升慈善组织的专业水平。比如,我们应推动慈善组织引入专业的客户服务体系。在美国,慈善组织会在机构下设“捐款人建议基金”,类似于中国的冠名基金。这类基金是为某个捐款人所专设的,并且机构会为该基金配设一名客户经理,专门听取客户的建议,并结合自身特点,作出针对性的调整。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值得中国慈善组织借鉴。类似的专业建设内容还有很多,比如信息披露、项目管理、人才建设、市场营销等。
第三,推动慈善事业的社会参与,以提升慈善组织的总体规模。目前,中国的很多慈善组织公益活动缺乏社会参与接口,比如将募捐箱设计成互动装置。
关键词:慈善;公益;捐赠;志愿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026-006
《慈善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之所以特殊,是因其内容不仅包括对慈善组织进行法律规制(例如信息公开),也包括了如何促进慈善组织的形成(慈善组织、促进措施)、关涉慈善活动的开展、慈善服务等道德行为。这是一部兼具多重目的、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法律,因此,有人以“善法”形容之。所谓“善”就是“好的”,对于一部法律来说,这个“善”意味着什么。
一般来说,我们从两个方面去理解法律的“善”。第一种“善”是指法律的目标,通过法律的颁布与施行而试图促进某种“好的”价值或行为,因此,如果说《慈善法》是善法,也就意味着《慈善法》所要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这里包含两个问题: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慈善法》所要促进的“慈善”活动,继而讨论这种慈善活动为什么是好的。第二种“善”则是关涉法律的功能,如果说慈善法所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那么,就这个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预见地有助于实现这个良善的目标。
一、“慈善”的界定
有学者总结《慈善法》的亮点之一为“采用‘大慈善’的概念,体现了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1]那么,何谓“大慈善”?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必须理解慈善活动的历史发展与多样性。
大体而言,西方有两类慈善传统:一类传统被称为“救济”或怜悯的传统,通常是针对灾难、贫困,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需求。这种传统将慈善建立在私人美德之上,对于受益人来说,“救济”本身是施惠人一种恩惠的赠与,是赠与者表现慈悲心肠的方式。[2]9因此,这种慈善的理解往往与宗教中的怜悯情感或宗教理念密切相关,历史上也往往由宗教组织承担这类救济型的慈善服务。但是,这并不是慈善的全部。除此传统之外,另有一种从古希腊、古罗马公共事业而来、公益指向的传统,这种主张并不强调救济与怜悯,也并不将慈善视为怜悯行为,或视为一种私人美德的体现,而是将慈善作为一种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3]164-172
就现代观念看来,怜悯与施舍只是为了缓解痛苦[3]53,而慈善的目标往往并不局限于此。究其原因则是:将慈善理解为救济与怜悯具有一个无法避免的、深层的道德危机。
一个救济贫困的捐赠活动,从捐赠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视为捐赠人美德的呈现;并且很多情况下,捐赠行为也的确是在这种美德指引下的道德行为。但若是换一种角度,所谓的救济贫困事实上就是将富人的部分财富转移给穷人,这种财富的转移预设了富人和穷人在社会等级上的差异;而且,通过这种济贫的慈善活动,甚至潜在地固化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社会等级和道德等级的差异。对于受益人来说,慈善活动的本意是试图消除苦难,但是在这样的救济行为中,给受益人同时带来了屈辱感和羞耻感[4],这种隐含的等级界限在道德上贬低了受益者。如果说一个真正具有美德的行为本身并不应该表现、更不应该创造这种不平等[2]100-101,那么,救济贫困就不是一种没有道德瑕疵的活动。这一点,在西塞罗的《论义务》一书中早已有所讨论。慈善与正义并不是同样的事情,慈善的责任更多属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们之间,例如朋友和亲属之间善行可以补充正义,但是必须以正义为前提,人们之间才可能具有真正的伙伴关系。[2]27-28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道德危机,现代社会中救济穷人的活动必须经由一种转化,这种转化使得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施惠与受惠的关系转变为每个社会个体获得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救济行为必须通过政府或国家予以转化,“在政府收税为穷人提供救济时,每个人都有作贡献的义务,为穷人提供的救济就变成了权利而不是恩惠。”[2]100-101就西方历史来看,16世纪中期开始起国家至少在形式上从教堂手中获得了救济穷人的控制权,这是把穷人救济从宗教向公民权利转变的重要步骤。[2]70-71到了18世纪末,人们开始认为,国家能够并且应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分配或者重新分配财富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2]77,现代国家主要承担了济贫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现代社会中的救济贫困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不同的形式:一是私人救助,不作为法律所调整的内容;二是社会保障,主要由国家承担相应的救助义务;三是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可以以济贫为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构成慈善组织法律上的义务。
虽然说济贫助困并不是慈善活动的全部,也不构成慈善组织法律上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在现代社会中,济贫助困的慈善活动不重要。慈善组织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相比国家来说往往具有更高的效能,又不会像企业那样需要考虑盈利。因此,对于特殊地区、特殊人群的济贫助困,慈善捐赠依然是比较重要的力量。只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将慈善活动的功能仅仅理解为济贫或助困,慈善本身并不仅仅是“在物质与精神层面关切与照料那些在第一次分配中不如意而二次分配中又不可能尽如人意的弱势人群”。[5]
因此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忽略慈善的另一个传统,也即“公益指向”的传统。其实,不仅西方传统中存在将慈善作为一种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的理解,我国历史上的慈善活动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济贫的“社仓”或“育婴堂”。
以学者梁其姿对明清时期慈善活动的研究为例,明清时期慈善活动与宋朝的长期济贫机构不同,其往往以小社区为基础,强化儒家价值,维护中下层儒生的利益。小社区通过慈善组织重整社会秩序,例如清代的乡镇善堂就成为极为有效的社会组织和教化工具。[6]223其中有两种非常特殊的慈善机构可为例证:一种是儒生本于文昌信仰而形成的“惜字会”组织,他们将募捐来的善款雇人定时收拾废纸或购买废纸,建造烧纸的惜字炉,定期焚化这些纸张,并派员送灰到海。[6]126-148另一个是救济年轻寡妇的清节堂,这种慈善组织主要捐助清贫儒寡,避免其妻子迫于压力而改嫁他人,通过互助的形式给孤儿寡妇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6]148-173就前者而言,其并无传统意义上的济贫救困的形式与对象;就后者而言,虽然从形式上说是一种济贫,但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并无道德等级差异,而是清贫儒士的一种自救方式。究其本质,这两类均是为了维护儒生的道德价值,是为强化某种价值或某种理念的组织,而并非以济贫为目标。
总而言之,就现代社会而言,慈善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慈善组织也呈现为相当多元化的样态。因此,我国《慈善法》第三条亦规定,所谓慈善活动可以包括扶贫、济困,也可以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等其他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从这个条款来看,我国的《慈善法》所理解的慈善活动与佩顿主张的慈善概念是一致的:所谓慈善即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志愿行为。[3]12
二、“慈善”之“善”
如果说所谓慈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志愿行为,那么“公益”即为慈善行为或慈善组织所指向或锻造的目标。因此,如果说慈善活动是好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个慈善活动所指向的目标即“公益”是好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慈善”之“善”。
也许立刻会有观点认为,“公益是好的”这样的命题完全不需要讨论,因为在日常用语中,“公益”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获得正面肯定的良善价值。但是问题在于,“公益”是一个可争议的概念,如何理解“公益”,不同的群体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当我们主张慈善的目标是为“公益”时,我们所指称的公益,是有着特定的内涵或实质标准,还是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主张多元的公益理解呢?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慈善不仅仅是扶危济贫,若以现代慈善活动理念观之,慈善活动也并不等同于为了他人的个体利益[3]79而为之行为,“公益”亦并不等同于利他主义为“他人之利益”,因此,“公益”的范围比救济贫困宽泛许多。有学者根据表达性维度和公益性维度将慈善分为四种模式:同情慈善、公共慈善、个性慈善以及战略慈善。其中 “个性慈善”就是体现了捐赠人的价值偏好和个体追求,低公益性的慈善方式。[7]那么,那些有独立价值诉求、通过“个性的”慈善方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被视为追求公益的慈善组织?基于某个特殊社区的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是否可以视为真正公益性的慈善组织?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基本的思路:一是家长主义的思路,也即立法者为了避免在具体情境中再去考量某种慈善目标是否属于“公益”范畴,而事先界定公益的内涵或实质性的标准。但是,这样的思路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很显然,公益的内涵和实质性的标准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不同时期、不同群体都可能对此有不同的认识,限定某种公益的认识本质上也意味着一种价值判断上的专断。其次,如果对于公益的判断很难确定,为了规范慈善活动,法律就很容易将公益与特定的慈善组织相关联,其他慈善活动也就比较难以获得合法的认可或发展的机会。
另一种则是自由主义的思路,也即事先不去限定公益的内涵,而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由主义的慈善观来说,如果将公益限定于固定的内容或标准,事实上将会限制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发展。如果没有慈善组织的活动,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少数群体的权利、生存状态也就不会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被关注。2014年风靡的“冰桶挑战赛”[8]就是很典型的事例,这个冰桶挑战使得关注罕见病人的生存状态和权益成为公共领域中被讨论和被认知的公益。因此,与其说将公益视为被“寻找”的标准,不如说 “公益”是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社会文化项目在公共领域中所锻造出来的东西。[3]79这也可以理解为慈善活动“先驱开拓功能”的一种体现。[3]49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保护的先驱者,通过其积极的锻造与慈善活动,使得一些原先不为人们所关注的公益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并尝试集体解决公共问题[3]17,并最终促进国家保障此种公益的实现。[9]就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而言,慈善活动也越来越呈现出的大众性、草根性与社会性的一面。[10]
因此,如果秉持自由主义的观点,基于“公益”理解的群体性差异,当形成慈善组织时,一般不应限定作为慈善目标之“公益”的具体内涵。只要其目的并非为个人之私利,而是为了某种特殊的公共利益,例如特殊群体的权利、特殊物种的保护、特殊地区的文化等等,都可以形成慈善组织,都可以为基于公益的志愿行为。
但是,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公益锻造与慈善组织的多样化,也可能会受到这样的批评:这种自由主义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或慈善活动可能会导致社会的碎片化,或者反而加剧群体之间的差异性。[11]386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本身并不一定导致社会的碎片化。因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并不等同于社群内部的共同体团结模式,两者之间也并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而且,不同的慈善组织之间可能存在目标上的交叉与重合,并不一定造成群体对于公益认知上的差异性。因此,自由主义理念下的慈善或公益理解不一定意味着慈善组织最终会走向社群主义、群体化的 “志愿转向”。[4]
其次,自由主义理念有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丰富以及多样化,而这种多样化本身即具有特殊的价值与意义。
从组织方式来看,这种多样化的慈善机构是公民出于自愿与公益的慈善目标而形成的团体或组织,这种组织存在于家庭、国家、市场之外,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美国的慈善组织发展历史来看,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力量,脱离于国家和市场[11]382-383,构成社会自组织的一种基本方式,这种方式蕴含了“自由、平等、独立、自主、个性”等作为社会认同根基的特质[10],因此,慈善组织的多样化恰恰反应了这些现代社会所珍视的价值。
从其目标与运作方式来看,通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组织,人们形成一定程度的紧密联系。这是一种共享慈善目标的社区式共同体团结形式。这种共同体式的团结本身亦是慈善组织所主张和推进的公益之一种。例如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2)(e)条就规定“促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共同体(community)的发展”作为其慈善目标。[12]慈善组织的群体团结本身值得珍视,通过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在慈善组织以及共享相同价值的社群内部形成紧密的共同体联结。这种共同体联结的方式,促进了自我与好生活实质性目标的实现。[13]因此,有学者认为,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视为单位制度解体之后建立社会组织和社会团结的一种替代方案。[4]
第三,虽然说公益的理解具有群体性和多元化,慈善组织也具有多样性,但是必须区分两个问题:慈善组织的形成可以秉持自由主义的原则,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以及是否因其公益性享受税收优惠则是另一回事。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其之所以可能享受税收减免的待遇是因为其追求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指向,慈善组织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公共物品。就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2)条就明确规定如何理解这些公益性质的慈善目标,并列举出12条具体的慈善目标以及1条兜底条款。其中第2(3)条又对第2(2)条中相关的概念,例如宗教、体育、何为促进健康等内容作了相当宽泛的界定。[12]这些宽泛界定的内容基本能够涵盖几乎所有的常见慈善目标。美国关于慈善组织免税规定的《国内税收法典》501(c)(3)条款中也列举了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教育,孩子与动物权利等慈善目标作为公益慈善的具体内容,并且对于慈善组织的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也有所限定。[14]我国《慈善法》第3条同样也列举了公益活动的种类。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这样限定慈善目标的公益性质,是否意味着公益的内涵具有了实质性的标准,违反了自由主义理念以及前述通过慈善组织锻造公益的观点?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这些公益目标的列举并非是完全列举,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判断某个特定慈善组织的目标是否具有公益性。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公益性的判断不应采用肯定式的限定。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慈善事业的法人机构、社区福利基金或基金会,只要其净收益不是为了保证使私人股东或个人受益,其行为的实质不是为了进行宣传倡导活动或企图影响立法,不参与或干涉竞选活动[15],就可以视为其具有减免税收的资格。英国的2006年《慈善法》第3、4条也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益性测试,一是慈善组织主张能够给社会带来切实的客观利益,二是对于受益人的范围并不能封闭性地限定。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大体上可以认为慈善法中慈善活动所指向的“公益”目标,应该能够包容相当宽泛的含义,其理解的多元化本身亦具有正面而积极的意义。
三、慈善“法”之“善”
如果说慈善法所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那么,就这个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预见地有助于实现这个良善的目标?我们必须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或预测,在这个层面上,我们或可称之为慈善“法”之“善”的探究。
首先,如前所论,作为慈善目标的“公益”本身应采更为广泛的、多样化的理解,而不应限定在固定的内涵与实质性标准之中。不仅如此,如果说《慈善法》第1条规定的“发展慈善事业”意味着促进慈善组织的形成、慈善活动的普遍化,那么一般来说,为了促进慈善活动和组织的多样化与发展,也需要对慈善的观念有相对宽泛的理解,不能对慈善目标限定过窄,这也意味着我们应该秉持公益的多元化理解。
因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慈善法》第9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应该符合的条件,其中第一项即为“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而所谓慈善活动则为《慈善法》第3条所列举的内容。那么,如果依据《慈善法》第10条成立慈善组织,是否可能存在对其慈善活动进行实质性判断――例如是否符合第3条的规定?当然一般来说,慈善法第10条规定在设立慈善组织时采用登记制,并不应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但是根据第9条、第3条的规定,也完全可能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第9条第(一)项“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同时基于其自身对公益的判断而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那么,我们是秉持上述自由主义立场的主张,还是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定慈善目标的家长主义的做法? 如果说慈善法秉持的是“大慈善”的概念,并且在慈善的“公益性”上做开放性的理解,那么,其公益性判断的程序应如何设计?应由谁来判断?是否有讨论抗辩的程序?这些内容尚需仔细的衡量、制定相应的细则。
其次,从目的来说,所谓慈善是为“公益”之事业;但不仅如此,这种事业也是一种“志愿”行为的事业。那么,我们就必须深入研究捐赠人为何捐赠,志愿者为何志愿提供服务,这样方能促进慈善活动的发展。从慈善捐赠报告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捐赠数额、志愿服务都有着显著的增长[16],其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人们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当一个人出于人道主义感情给予没有权利得到救济的人以救济,是一种美德。[2]74 美德固然是公益事业的源头之一,但即便如此,就理性人的捐赠而言,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慈善活动的动机中利他和自利两方面都可能存在;除此之外,影响捐赠动机的因素还包括外部条件、回馈、个人感知、个人特征四个方面;其中外部条件包括具体的募捐方式、募捐的制度设计、一次性募捐还是多次捐赠机会。[17]除了自愿捐赠之外,志愿服务的心理动机又是如何?是否也存在利他与自利动机共存的状态?不仅如此,一国之慈善文化、慈善意识对于慈善活动的开展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居民之间的普遍信任水平、媒体的舆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对慈善行为也存在相当深刻的影响,例如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的社会捐款数额大幅度下降就是一例。[18]
如许种种虽然并不需要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但至少如下四个方面与慈善法密切相关。
第一,当法律在鼓励捐赠和鼓励志愿服务的时候,是否可能会导致利他动机的减少,反而使得在激励之下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变成一种自利行为?法律应该如何激励捐赠或鼓励志愿服务?
第二,慈善组织应该如何确保其自身公益目的的实现、由谁评估或促进慈善组织的公益目的的实现?慈善组织并非以营利为目标,其所追求的公益往往并不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甚至实现其所追寻的目标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因此其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与效能评估可能与其他组织有着较大差异,那么《慈善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的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其评估的合理标准应该如何具体化?
第三,既然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与慈善行为密切相关,那么,以信息公开为核心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就是促进慈善活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点与慈善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规范慈善行为”在功能层面上是一致的。但是,这里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例如,如果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其理由是什么?因为慈善组织的形成与政府部门、市场私主体不同,因此对其进行监管所要求的信息公开是否应有所不同?
第四,就世界各国的慈善法中所常见的税收激励而言,美国的大多数研究表明,采取慈善税收减免不会改变一个人是否捐赠,但的确会影响他们捐赠的数额。[3]58《慈善法》的第79条到第83条均原则性地规定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都可以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具体化,明确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修正并推进慈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政策。
当然,为了实现《慈善法》的目标,法律规制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内容。作为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构成了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市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慈善组织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与第二次分配一样,纳入一种制度性调整框架,通过与国家、个体利益之间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促进了共同的善。作为调整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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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是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自2002年以来,中国儿童基金会已连续开展了“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大型公益活动,在每一届活动中,都提出了不同的主题和口号,因地制宜,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募捐方法。“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已成为中国儿基会募集资金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公益奉献爱心搭建了一个公益平台,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希望工程
“希望工程”是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为目的,于1989年发起的一项公益事业。其宗旨是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建设希望小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爱心1+1”公益行动
五年来,嫣然天使基金硕果累累,李亚鹏也用实际行动和慈善传播的能力为自己赢得了大众的支持。谈到自己坚持慈善的感悟,李亚鹏感慨道:“有些事儿就像是人生旅途的必经之地一样,一直向前行就这么走下来了,就把它当成生命中自然的事儿。”然而一心扑向公益事业的李亚鹏,似乎离娱乐圈越来越远,近几年来鲜少有作品问世,李亚鹏却并不因此感到可惜:“付出了很多,但得到的更多,当然是精神上的,但这不就是我们生命的意义吗?”
成龙:做慈善,我停不下来,自己也不会踩刹车
关键词:公益营销;慈善捐赠;企业盈利能力
作者简介:张 立(1974-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与消费经济研究;郑 玲(1987- ),女,江西上饶人,湘潭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2-0089-06收稿日期:2012-11-01
作为社会的一种营利性经济组织,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只是单纯地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而是通过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去实现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的无限扩展。湖南冰灾、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众多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得到空前提高,同时,它们对公益营销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即从“纯粹的利他型无偿捐赠”到“互利共赢型公益营销”的转变。
国内外与公益营销和慈善捐赠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多,但实证分析相对较少。本文中的慈善捐赠区别于传统理念上的无偿性捐赠,是指能为企业、消费者、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创造共同利益的公益营销活动。本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策略性慈善捐赠的视角出发,通过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慈善捐赠支出额、慈善捐赠收入比两项指标来探析公益营销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同时,本文也考虑到企业盈利能力客观上对企业慈善捐赠水平的影响,认为企业盈利能力强将更有利于其慈善捐赠。本文基于汶川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中国上市公司对公益营销观念和实践两方面的转变,以2009年~2011年沪市356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分别利用ols模型、固定效应(fe)模型和随机效应(re)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企业本年度的慈善捐赠与其盈利能力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公益营销与企业盈利能力在短期内呈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一、文献综述与基本假设
(一)公益营销与慈善捐赠
国内外学者对公益营销有多种叫法,如“事业关联营销”、“善因营销”等。卢泰宏等(2002)在《营销新策略:事业关联营销》一文中第一次以“事业关联营销”这一概念将公益营销引入中国,但未能引起国内营销学术界的重视。刘勇等(2011)将公益营销定义为“一种将企业的盈利目标和公益目标相融合,借助公益活动的有效宣传、执行以及消费者的主动参与,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此来影响消费者心理及行为,使其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偏好,并优先选择购买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本文将公益营销界定为与权威性非营利性组织合作,提高已有消费者的忠诚度和吸引新的消费者,并实现企业、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和社会四者共赢的营销活动。
李领臣(2007)认为企业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以利他性为原则的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捐赠应具备四项条件,即以社会慈善为目的;以扶贫、帮困、助他、利人为主要内容;对象是具有慈善公益性质的机构等;决策者不能与被捐赠者有利害关系,即没有因捐赠获得个人利益。hunt(1986)在《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中首次关注了以“企业、社会双赢”为核心特质的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并概括了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一些核心特征。田利华等(2007)则将策略性慈善捐赠定义为“企业的捐赠被导向既有利于企业商业利益又服务于受益组织或个人的慈善行为,企业通过这种行为能兼容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卢现祥等(2010)、迟爱敏等(2010)也持类似观点。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慈善捐赠内涵的界定还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慈善捐赠为公益营销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从公益营销的角度出发,将慈善捐赠视为一种能够有效实现企业、员工、慈善组织和社会互利共赢的公益营销活动。
(二)慈善捐赠与企业盈利能力
到目前为止,从策略性慈善捐赠的视角出发去探析公益营销与企业盈利能力的实证研究还未达成统一的结论。一些研究支持慈善捐赠对
企业绩效有显著正影响。hall等(1998)的研究认为企业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并宣告捐赠对其股票价格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尤其是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企业。汪凤桂等(2011)认为慈善捐赠能够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而且这种潜在的收益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滞后性,但滞后效果仅为一年。郑杲娉等(2011)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中国364家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研究得出慈善捐赠对股东财富的提升仅体现在大股东非绝对控股和机构持股的公司中,且必须以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前提的结论。也有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朱金凤等(2010)通过中国沪市a股2006年689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认为本年度的捐赠额、捐赠收入比与企业盈利能力均呈非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公益营销与企业盈利能力
公益营销对于企业而言,如同一把双刃剑。高勇强(2007)认为公益营销可以为企业赢得来自社区的善意;区分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的公司形象和品牌形象;赢得政府的支持;增加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建立和发展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等。而刘勇等(2011)则认为公益营销的实施将会为企业带来三
种风险:消费者认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andreasen(1986)提出企业的公益活动可能会被公众认为是企业在利用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声誉,来掩盖其产品或服务上的缺陷,从而遭致消费者的反感及抵触。ross等(1991)认为公益营销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的营销预算,公益营销会减少企业其他营销活动的市场预算。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就公益营销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已有一些理论成果。唐更华等(2011)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企业公益营销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两者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于坤章等(2009)研究认为,消费者在企业善因营销活动中所产生的评价对其行为意向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本文假设:企业本年度的公益营销与其盈利能力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二、实证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本文收集了2009年~2011年中国沪市所有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及cpi值,数据来源于巨潮网与和讯网。总样本数为995家上市公司,剔除st、*st及其他奇异样本,并挑选出具有连续3年完整数据的上市公司作为有效样本。某些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未公开披露的慈善捐赠支出额,则将其视为零。本文所使用的356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均直接来源于该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我们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分析。
正因为如此,纵观这几年的直销界,众多直销企业在慈善事业上的投入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单纯捐款捐物的层而,而是提升到了企业经营的战略高度,以达到低手推销产品,高手推销企业的目的。
如新与雅芳创意慈善产品的比较
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并不简单,如今各大实力直销企业几乎已为此绞尽脑汁,希望能够寻找到一条多赢之路。最近,雅芳公司在全球宣布推出雅芳“成就女性手镯”这一特殊慈善产品,该产品与如新“蜜儿餐”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的出现将直销慈善的创新战提上了日程。
为此,记者也特别比较了雅芳与如新的慈善产品,希望通过这种比较给直销企业的慈善之路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启发。(表格见下页)
直销企业慈善公益的创新方向
随着市场化的推动,慈善商业化,商业慈善化,慈善和企业之间的交融更为紧密。慈善创新的意义在于,企业在进行慈善公益事业的时候能提供更多的东西,而不仅仅只是金钱。
就目前的中国直销业的公益慈善活动来看,安利的健康跑、完美的万人献血、康宝莱的骨髓捐赠……大家纷纷在打造自己的品牌公益慈善活动,以扩展影响,这也使简单的传统慈善公益事业参与越来越缺乏可以突破的可能。
近日,记者看到一则关于胡润“2008年慈善榜”的消息,消息中除了有关于百位慈善家从事慈善事业的榜单,还特别提到,环保概念虽然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但富豪们却很少在该领域做出明显的贡献。据胡润调查显示,企业家们虽然认为承担社会的责任的最好方式依次是纳税、环保、维护员工权益、提高就业率、慈善捐款,但据调查,全国百富中只有一位富豪捐赠过环保领域。据记者收集资料显示,安利(中国)虽然曾在环保方面做出过一些努力,但是并没有最终创造出有影响力的环保品牌,也许,这方面将是一条可以突破的慈善公益热门途径。
但环保这样的慈善公益稀缺资源电并不多见了,我们做慈善公益的创意必须改变立场,另辟蹊径。就如美国著名企业题专家迈克尔・波特所说“没有一家企业会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们必须选取和自己的业务有交叉的社会问题来似决。”言下之意,也就是说,要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的战略结合起来考虑。而雅芳和如新也正是找准了这一战略性切入点投身到慈善事业小,成为最先脱颖而出的优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