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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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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范文第1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定,若处理抵押物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二、远期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需报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总行直属分行一律以行发文上报总行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二)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成套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条(六)、(七)规定的情况外,远期信用证报批需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成套设备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规范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3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  期  发  生      |期末未付款余额|

|        项    目          |-------------|-------|

|                          |笔数|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笔  数|金  额|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报告期分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时间相应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4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期发生  |    期末余额  |

|        项          目        |-------|-------|

|                              |笔  数|金  额|笔  数|金  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      |      |      |

|---------------|---|---|---|---|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垫款|------------|---|---|---|---|

|    |180(含)~360天  |      |      |      |      |

|时间|------------|---|---|---|---|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转入贷款”指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已转入银行信贷。

        2.对于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超过两年的要逐笔列出发生

          在哪家分行。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范文第2篇

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融资

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进口押汇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同时,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

据了解,进口押汇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信用证单据的押汇进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第二种,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进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第三种,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押汇币种为付款币种,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收费标准是,企业做进口押汇日即为起息日,按实际押汇天数计收。不能按期偿还押汇本息的企业,需要办理展期的,须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展期。在未办妥手续前,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垫款天数,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向企业计收罚息。

企业进口押汇的好处,其一可以减少资金占压。企业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其二,进口押汇可以使企业优化资金管理。如企业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从汇率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进口押汇可以通过推迟企业购汇时间,避开汇率的高点,先由银行垫付资金对外付汇,待汇率下跌时再购汇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降低购汇成本。

目前,许多企业利用进口押汇成功进行了融资。以下是某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规避汇率风险的成功案例:某进口企业A公司于某年2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发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至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经过分析,银行欧元月利率为2.67%o。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3月lO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万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3.44=14.16万元人民币。

多家银行开展

进口押汇业务

目前,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展了进口押汇业务。据中国工商银行介绍,工行应进口商B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B公司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B公司系工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工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工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B公司向工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工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工行放单给B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据了解,企业在工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工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在工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且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工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开证业务均能按时付汇,没有垫款、无理延付、逾期贷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进口押汇:非全套物权单据;经银行审核,单证不符;进口货物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其他不适合进口押汇的情况。

企业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如企业首次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对进口押汇业务提出了如下规程:一、中行与企业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二、中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三、企业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

企业在中行办理进口押汇的具体手续有:申请企业应先同中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每笔具体融资,企业应另向中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由企业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中行融资审核的依据;押汇申请批准后,中行凭企业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押汇到期,企业应将押汇本息归还中行;逾期押汇款项,中行保留追索权。

中国建设银行对进口押汇企业的具体要求:一、申请人的条件: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1年以上的基本客户;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信誉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二、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非全套物权单据;即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问题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三、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期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企业向中国建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建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范文第3篇

银行审单中存在一个如何处理非单据化条件的问题。UCP500在保留UCP400关于审核单据标准内容的基础上,涉及了非单据条件的处理,即如果信用证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须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该规定清楚了银行审单时对于非单据化条件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如何认定一项条件是否为非单据化条件则基本没有什么帮助。ICC在1994年9月1日的3号意见书中专门就这个问题作了说明。

1.关联性标准

该意见书认为UCP 500第13条C款关于非单据化条件的规定旨在根除将非单据化条件并入跟单信用证这种完全错误的做法。并指出该做法违背了跟单信用证运作的根本原则,并直接同UCP500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b款、第十三条a款的规定相矛盾。该意见书对实践中有些银行无视UCP 500第13条C款规定,仍然开立包含非单据化条款信用证和修改书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不赞成,并重申了银行的正确做法是依照UCP 500第13条C款的规定,视该条件为未规定,并忽略之。

该意见书接着指出:“然而有时信用证中的一项条件与该信用证中规定的某项单据看来有明显的关联,这样的条件不能被视作为非单据化条件”。该意见书还举例说明某信用证的一项条件要求货物原产于德国,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那么该条件是非单据化条件,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则该项条件不能被视为非单据化条件。

从中可以看出,3号意见书确立了以条件和单据之间的关联性(linkage)是否明显(clearly)作为非单据化条件的判断标准。

2. UCP 600项下3号意见书中确立的认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UCP600出台后,3号意见书中确立的标准是否继续适用呢?笔者认为该认定标准不宜继续适用。理由如下:

从国际商会的态度来看,UCP600导言中明确说明4个意见书作为500的附属文本是不适用于UCP600的。导言中同时说明UCP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评估并吸收包括4个意见书在内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的正式意见的合理内容,而从UCP600第14条H款的表述来看,与UCP500第13条C款基本一致,并没有吸纳1994年3号意见书中的认定标准。由此可以不太精确地推断UCP600对3号意见书的反对态度――至少是不支持的态度。

从实际适用效果来看,3号意见书中确立的认定标准的缺陷在于过于主观化,什么样的关联是明显的呢?这个问题虽然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采用专家证人来解决,但就其本质而言毕竟是非常主观化的标准,和在UCP600中被删除的“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一样,在实务中是个令人扑朔迷离的问题,容易在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此后ICC632中R212, R326, R412对非单据化条件问题都有所涉及,但个案处理的模式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实务中的分歧。

二、UCP600――修订原地踏步,问题悬而未决

2006年修订通过的UCP600在第三条集中对信用证业务中的重要概念作了定义,但与UCP500一样,UCP600同样没有对非单据化条件下定义,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UCP600第14条H款对非单据化条件的规定,与UCP500第13条C款相比,除了表述方式更加通俗化以及对单复数问题的简化处理外,就其实质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换句话说,UCP600并没有确立任何界定条件是否单据化的新标准。

2004年,起草小组(Drafting Group)在UCP600第一稿中提供了3个alternatives,作为对UCP500第13条C款的修正。其中ALTERNATIVE 1的规定更为彻底,完全摒弃了关联性标准,有望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信用证包含了一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之为未规定,并忽略之,尽管该条件属于信用证中要求提交的某一或某些单据中常见的内容(ALTERNATIVE 1 - If a Credit contains a condition, without stipulating the document to indicate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 banks will deem such condition as not stated and will disregard it notwithstanding that such condition may be one that is normally attributed to appearing on one or more of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在UCP修订稿讨论过程中,由于各方缺乏对非单据化条件的内涵和构成要素的一致理解,最后各国家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s of the ICC)投票的结果是最接近500的Alternative 3,也就是目前UCP600第14条H款的表述。

三、为何含糊――非单据化条件成因分析

综上所述,ICC对维持条件单据化要求的立场是一贯鲜明的,因为ICC认为这涉及到是否动摇信用证运作根本原则的问题,对于审单时银行对非单据化条件的处理方法也是明确的,但对于最关键的条件是否单据化的判断标准始终含糊其辞。

1.利益博弈及其妥协性结果

UCP600在非单据化条件问题上的原地踏步,使得实务中已经存在很多年的关于如何认定非单据化条件的争议得以持续,并可能将继续存在很多年。这种令人遗憾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来自势力强大的国际银行界的顾虑。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2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开证行拥有的这种补充或细化的权利,换个角度去看,也可能构成一项“注意义务”,即当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中包含非单据化条件时,开证行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去提醒开证申请人,尽量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这种提醒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本身是存有争议的,至少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尽职地为申请人利益考虑,是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客户的必要手段之一。但这种要求开证行承担的监管责任,在银行繁忙的日常工作中往往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当开证申请人以信件方式提交信用证申请书时,开证行工作人员不得不打印整个文本,在此过程中,非单据化条件常常能够得到识别和纠正。而目前在线提交信用证申请书的发展在减轻开证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使得信用证中出现非单据化条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UCP600在这个问题上保持含糊其辞的态度,便利银行找到拒付理由,可能是目前银行业最希望看到的结果。UCP600沿用500的规定,使之继续保持悬而未决的尴尬境地,这是银行等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妥协性结果。

2.非单据化条件之悬而未决体现了信用证交易机制的内在缺陷

站在申请人和开证行的立场上,应推定信用证中所有有关付款条件的条款都是单据化的,都应由受益人以适当方式加以履行并提供相关单证作为供开证行审查的履约证明。因为对于单据化的条件,买方可以通过开证行对单据的审查来了解卖方的履约情况。对于可能被银行忽略的非单据化的条件,买方很难通过信用证机制来控制和监督卖方对该付款条件的执行情况,在实务中可能发生在某些重要付款条件未被充分满足的情况下,货款被受益人支取的情况。

站在受益人及议付行的立场上,如果这种“单据化”表现得不够清晰,则应认定为非单据化条件而要求审单银行忽略之,方能保证信用证运作的高效率并体现公平原则――条件向单据的转化是由申请人和开证行来完成的,不应由受益人来猜测和揣摩某条件是否与某单据相关,单据化模糊不清的不利后果应由买方和开证行而不是受益人来承担。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教学;应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支付方式的一个章节,虽然所占内容不多,但是其实践意义却是非常重要。以兰菁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版为例,该书信用证内容出现在第十五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第三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证的定义和主要内容,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信用证的种类。每一个方面作者都给予了适当的案例分析说明,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消化。除上述四个方面以外,案例教学还应渗透到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等相关内容。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法是最有效的信用证教学方法之一。

案例教学法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而真正作为教学方法来运用是在1910年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接着逐渐应用在商业和企业管理学,20世纪70年代开始应用于教育学学界¨。案例教学是通过一个具体情节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情节进行讨论和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使学生在“做”中学,在思考中进步,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树立、技能的学习、以及创造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我国很多高校也在课程教学改革中融入了案例教学法,而在信用证教学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包括:对案例教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问、答”式的单向教学法雷同;案例使用不够恰当,随意性强,没有围绕教学内容认真筛选或撰写;案例资源匮乏,缺乏针对性与时效性;教师放任自流,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综合能力得不到培养与提高等。因此,在信用证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发挥案例教学法对信用证教学的有效促进作用。

1提高信用证案例教学效果的方法

1.1明确目标,找准定位,精选案例

所谓明确目标,即是围绕本课程的特点,确定信用证教学的目标。信用证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理解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明确信用证的当事人、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掌握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识记不同信用证的种类及其使用,了解关于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找准定位,即是根据所授学生的特点,对案例教学进行准确定位。精选案例,即是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做到高质量和较强的针对性。案例的选择应是有讨论和分析价值的、真实的、常见的而又复杂的问题。其次,案例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讨论空间,不要限制学生的思维和表达,而要提供可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多个途径。另外,案例的选择要与教学的进度和课程的培养目标挂钩,同时注意时效性和目的性。教师既可以选取内容新颖、新近发生的案例,也可以自行编写案例,在案例教学中迅速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广泛发动

在选择好教学适用的案例后,教师要仔细研究案例,结合学生现状设计好案例教学工具,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比如:是分组讨论还是辩论或者是角色模拟,是引述案例还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选择声像资料等等。案例教学的精心组织是保证教学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组织得当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培养其协调配合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思考:一是自选案例,自主分析。在教师给出的案例中,学生自行选择一个案例,在课堂上先提出自己的观点,其他学生再从客观、局外的角度,来研究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二是共选案例,小组分析。将全班学生进行分组,每组4至5人,共同挑选一个案例,在课堂上由各小组发表对案例的看法及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接着,各自以有力的理论支持提出意见和观点。通过思维的碰撞达成共识。然后,由学生对案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总结和概括。三是典型案例,全班分析。由教师和学生挑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展开全班讨论。为了让讨论、争辩能充分展开,教师不要轻易参与争论,要积极鼓励那些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同学发言。对那些观点不成熟的同学发言也不要轻易否定,以免打击积极性。

1.3总结评估。教学反思。推陈出新

教师对案例的总结是案例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教师应该归纳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理论,系统地梳理学生所应该掌握的信用证知识和语言知识,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重新审视和分析案例。由此,使理论回到实践,使理论指导实践,以便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教师还可对学生的表现加以评价,并将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以激励学生下一次更好地参与讨论。教师应归纳出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创新观点,对学生提出的不同见解不能进行简单的判断对与错,而应从学生分析步骤的恰当性、决策依据的充分性、结论推断过程的逻辑性、思维的创新性等方面综合评定,这样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自信心。教学是一个教与学相互促进的过程,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的反思,推陈出新,发现新规律,找出新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敏锐的创新性,不断探索新方法,促进案例教学效果更好地形成。

2信用证案例教学的三个重点层面

2.1信用证的定义、主要内容及当事人

此部分教学为信用证人门篇,对学生掌握信用证知识起着奠基作用,因此,在讲解时,我们可以巧设案例,从学生感兴趣的知识背景出发,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又可以起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作用。设计案例如下:刘备得诸葛烧赤壁后,蜀国实力大增,自此与北魏东吴三分天下。蜀国国力增强后,三国问的贸易交流也Et益频繁。某天,东吴孙权见蜀国辣椒资源丰富,于是一纸订单,下了150万东吴币的酱品合同,付款方式:不可撤销信用证。刘备大悦。转眼春去秋来,辣椒酱如期制作,孙权的东吴贸易公司通过东吴花旗银行将信用证如期开到刘备酱品公司。正待发货前,赵云来报:东吴贸易公司因管理不善,濒于破产,资不抵债。刘备大惊,速召诸葛亮商议,共讨对策。若你是诸葛亮。该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如此一改。学生一双双明亮的眼睛看向讲台,案例背景讲解完毕,再让学生分析时,也变得格外积极,课堂气氛马上活跃起来。本案例主要涵盖的知识点有: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的特点,其中可引申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分析完案例后,可接着再分析信用证的当事人。通过案例指出,此案例中,谁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刘备方还是孙权方?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哪个银行是开证行等等。喜爱《三国》的学生对着相关定义迅速地指出了各当事人。

2.2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分以下几个步骤:

(1)进口人与出口人订立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并寄发给通知行请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送交当地银行请求议付。

(6)议付银行按信用证条款审单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把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开证人。

讲解此部分时,接第一部分三国案例,可将上述内容融人以下案例中:话说刘备依诸葛之意,大胆发货,不久便收回货款,在佩服诸葛之余,深感有必要普及信用证知识,便让诸葛亮给酱品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业务培训。信用证流程如下所示:

(1)买卖双方(东吴贸易公司与刘备酱品公司) 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商(东吴贸易公司)向当地银行(东吴花旗银行)申请开证。

(3)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接受进口商(东吴贸易公司)申请,并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具信用证,寄交出口地通知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

(4)通知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接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通知给受益人(刘备酱品公司)。

(5)受益人(刘备酱品公司)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信用证规定条件装运货物,并备齐各种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向议付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交单请求议付。

(6)议付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审单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刘备酱品公司)后,将货运单据寄交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索偿。

(7)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

(8)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东吴贸易公司)付款赎取单据。

2.3信用证软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被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虽说信用证是一种较为“安全”和“公平”的支付手段,但不良之徒仍有可能巧设信用证软条款,制造陷阱,进行诈骗活动,而且屡屡成功地“暗度陈仓”。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暗含着单据限制条款、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运输条款等风险,因此,此部分案例教学不可忽视。

信用证软条款常是专业性强的英文,有的条款冗长复杂,另外还需结合国贸知识分析其原由,英文基础不好的学生很容易放弃,但如果把一些条款放入下列背景中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设立案例背景如下:话说诸葛亮草船借了十万支箭后,魏国箭支库存不足,只好花重金从蜀国购买,关羽被派负责此事。哪知,曹操在信用证中暗设软条款INSPEC-T10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YANGXIUW HOSE SIGNI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wITHTHERECORDOFOPENINGBANK,并对关羽说:“发货前我们会派杨修去验货,以免货物不符我方要求,增加贵方退货费用。”又说:“为了避免有人仿制杨修的签名,我们会在开证行这里留份签印备档,以作核查之用。”关羽想了想,觉得合情合理。便依照约定备货,正待发货,恰巧诸葛亮来访,无意间被诸葛识破,才免除酿成大祸。诸葛分析如下:若市场有变,曹操不派杨修来验货,你关羽能发货吗? 退一步讲,就算杨修如期来验货,且签检验单,但其签字和开证行印签是否一致,你关羽如何判别?因此业务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曹操手中,而我们只能受制于他。关羽哑口无言,气得怒骂曹操:“曹操天下枭雄,果然不假,枉我在华容道上放他一马”。此案例可替换其它不同类别软条款,逐一分析。只一个案例背景,借关羽与曹操的关系,便可将信用证常见软条款,以及软条款的风险规避等内容讲授完毕,英文基础不好的学生,也会因为熟知《三国》,而听得兴味盎然。

3对信用证案例教学的思考

(1)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教师在设计案例时,要仔细推敲每个知识点、统筹兼顾,为学生设计、构造出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较强操作性和诱导性的案例。案例教学中的所有案例最好都能源于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和最实用的职业技能,能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知识、技能与方法,培养与提高学生处理业务的能力,为学生择业就业提供技能支持。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单据;信用证;不符点;拒付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关于信用证及项下单据的历史回顾

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方式,利用银行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不信任问题,使得这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倍受青睐。然而在实际信用证业务中60%-70%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因为存在不符点而遭遇拒付;单据不符的后果是收款延迟,遭拒付乃至发生争讼。所以了解进出口单据制作及如何有效避免单据不符点的出现对进出口商都至关重要。

二、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介绍

(一)单据的意义及种类。1.单据的意义:①付款依据。②履约证明。③货物凭证。2.单据的种类。信用证中结算单据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基本单据是必不可少的;②附属单据,如产地证、检验证书、海关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受益人证明等。

(二)单据的制单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三、信用证方式下常见的单据不符点

(一)时限方面。信用证有效期过期,装运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

(二)运输方面不清洁运输单据。无“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无“FreightPrepaid”标注,违反信用证规定进行了分批或转船操作,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不符。

(三)保险方面保险金额或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四)单据方面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遗漏背书或背书错误,单据印鉴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四、产生不符点的原因

(一)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二)船公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等部门国际惯例的不熟悉或误解和疏忽也会产生不符点。

(三)对银行及客户过于信任。很多业务人员认为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付款方式,应该不会有问题。其实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存在许多不良做法,比如曲解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文,奉行“字字相符”的审单标准,或为了“创收”(不符点费)故意挑刺,以致无理拒付等等。出口商发现信用证有必要修改时,客户担保说不必改证了,改证需要时间和费用,他们到时会接受不符点并付款赎单。等交单后却遭拒付。

(四)信用证本身不规范。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2.信用证本身含糊或自相矛盾。如信用证要求全套3份正本提单,而同时规定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在装船后三天内直接寄交申请人,受益人肯定无法做到。3.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如改CIF价格条款为CFR或FOB时未删除信用证所要求的保险单等。4.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

(五)未能仔细审证并要求改证。由于出口方业务人员业务水平包括语言理解能力的问题,使得未能仔细审核信用证,也就没能就信用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求客户予以修改,为日后单据出现不符点留下隐患。

(六)制单粗糙。

五、对不符点的预防

关于防范单据不符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了解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2.完善的交易条款。3.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副本,目的在于让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条款,避免日后改证。4.精心制单并严格审单,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确保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5.及时交单,万一出现不符点还有充裕的时间更改单据。

六、对拒付的处理与应对

(一)认真审核不符点。一般来说,审核不符点包括三部分内容:

1.以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为依据,看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

2.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前提是否已满足。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必须:①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不符点,UCP规定在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不符点;②无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做不到,须以其他快捷方式将不符点通知提示者;③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即使单据还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也无权再次提出;④通知不符点同时,必须说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径退交单者。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有一项条件开证行未做到,开证行便无权声称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二)研究是否可以换单。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并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正确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议付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开证行必须付款。那么应做到几点:①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的有效地点须在国内;②发货时尽量提前,以保证出现不符点后有时间改单;③一但装船,立即交单,以保证拒付后,能在议付期内重新制单;④重新补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没有新的不符点。

(三)积极与开证申请人洽谈。开证行拒付并不意味着开证申请人拒付。所以开证行拒付后,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应说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付款。只要货物质量过硬,商品市场价格较好,开证申请人一般不会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