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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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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最新的2011年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数据显示,中国嘉德、北京保利等国内十大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2011年春秋两季共举办451个专场拍卖,成交56998件(套),成交率75.15%,成交额372.08亿元,与2010年的257.37亿元相比,增长44.57%,但是增速较2010年的180%有较大回落。

深圳文交所资产包或将转为艺术基金

深圳文交所作为首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实践者,目前已成立了“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工作组”,处理与份额化业务遗留问题。在深圳文交所推出过“南黄北齐”资产包的景文投资董事长万正琼表示,将积极配合深圳文交所的善后工作方案来处理相关事宜,以此来调整探索资产包的交易模式,可能会考虑采用私募基金的方式。

上海调整普宅标准

2月16日,上海出台普通住房新标准,并于3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标准: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为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方面,应,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北京甲级写字楼租金飙涨 近日,香港DTZ戴德梁行研究部了《全球写字楼租务开支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北京及上海(静安区)今年租务开支高居亚太区前十。其中,北京年度租务开支增长高达38%,在全球各商业区中涨幅最大。至2011年第4季度,北京市甲级写字楼租金价格同比增长44.0%。

沪版OTC开市首批19家企业挂牌

2月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启动,这意味着沪版OTC(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正式落地。19家公司正式挂牌。根据披露的公开资料。有近40家私募股权或创投企业已经先期在这19家公司中“潜伏”,其中不乏深创投、华润深国投等知名机构。

上海推出最大规模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

上海日前推出国内最大规模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赛领国际投资基金,它是由上海国际集团和相关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该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母基金规模人民币500亿元,其中首期募集规模120亿元,未来基金总投资规模可以超过1500亿元。

恒生银行人民币黄金ETF上市 恒生银行推出的全球首只人民币计价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日前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但由于散户投资者对这一新产品不够熟悉,市场反应平平。该产品的定价基准为伦敦市场黄金的美元定盘价。投资回报以人民币返还。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文物流散海外是中国百年近代史的缩影。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已查录者约二三百万件,时间跨度上迄新石器时代,下至明清民国,涵盖彩陶、绘画、玉器、青铜器、陶瓷、家具等种类。主要分布于美洲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法国巴黎、德国柏林、英国伦敦,亚洲的日本。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海外文物回流普遍被国人视为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标志。

流失文物的回归,常常要提到三种途径――作为外交行为的追诉、作为市场行为的购买、作为公益行为的捐赠,哪种手段更为现实?国家设立的专款、公益机构的募资、民间的商业行为,谁更具有潜力?

文物回流,路在何方?

三种路径

态度重于结果

――追诉,没有承诺的摸索

2000年,为庆祝大英博物馆扩建工程完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宴请了包括王室成员和各国使节在内的数百位贵宾,地点选在陈列帕台农神庙大理石雕像(又称埃尔金大理石雕)的大厅内。希腊驻英国大使桑迪斯拒绝与会,认为这件事“缺乏尊重”――“如果葡萄酒溅在雕像上,会发生什么事情?”

有2500年历史的埃尔金石雕是雅典卫城帕台农神庙的大理石雕刻精品,19世纪初被英国外交官埃尔金伯爵买下后切割,运回英国,成为大英博物馆“最具代表性的展品之一”。希腊人向大英博物馆提出归还埃尔金石雕的要求始于1829年,1982年时任希腊文化部长的梅利娜・迈尔库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会议上提出议案,成为公开“要求大英博物馆归还埃尔金大理石”的第一人。20多年来,海外希腊人组建了14个讨还组织;2002年,在希腊提出“以贵重文物交换借展”的条件后,大英博物馆首次同意与之谈判,几个月后却强硬表示“绝不会把埃尔金石雕归还希腊”,建议希腊政府接受一个由英国科学家电脑合成的复制品。

原主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现持有文物的国家、机构提出返还珍贵文物的要求,为一件文物成立专门组织不懈地争取其回归DD在希腊、埃及、尼日利亚、中国等文物流失严重的国家,这样的追诉与努力屡见不鲜。客观现实是:若干年的坚持常常换不回一件“最能代表他们民族文化艺术的珍宝”。

自己民族创造的、代表民族历史文化的珍贵文物为何无法顺利回归祖国,流落在外的人类宝贵遗产为何不能回到最能体现其价值的原生环境里展示与保护,文物现持有国家和机构为何可以完全不留余地的回绝“归还”的请求?

或许,国际法的不完善是可以解释这些疑问的原因之一。在流失文物问题上,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先后于1989和1997年加入), 具体到我国近代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可操作的空间十分有限――两者只为公约生效以后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提供了充分依据。《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返还”仅适用于“该物品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从该国领土内被盗”,或者“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的情况,对于生效前的非法出口文物,两个公约只是声明“不以任何方式证明发生在公约生效以前的任何性质的非法转移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国家或其他人根据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于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

1998年3月,一艘名为“聪河”的巨轮驶离英国伦敦港;6月,一架由伦敦希思罗机场起飞的飞机安抵北京;8月,“打击文物走私成果”的展览在当时的中国历史博物馆展出――展示的正是从3月到6月间,由海路、空中运回的3000余件走私流失文物。从1994年得到线索,历时近两年调查、鉴定,1996年正式提出索回要求。英方(没有加入上面提到的两个公约)意图以本国法律判决文物归属,经对簿公堂,庭外和解,这批被封存伦敦苏富比库房3年之久的出土文物才回归故里。

这3000余件流失文物大多为我国加入公约后因盗墓、盗窃等非法途径走私出境的。对那些近代因战乱流失并被外国收藏的国宝,我们只有一再声明保留对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收回的权利,很难真正依据现有的国际公约成功追诉。1997年11月初,季羡林、宿白、荣新江等20余位中国东方学、敦煌学、历史学、考古学家发出呼吁,希望流散海外的敦煌文物能够在敦煌藏经洞发现百年之际重归故土。从事医药领域生物工程技术研究的沈阳协和集团对此鼎力支持,在董事长陈巨余推动下,积极联络海内外社团及个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规的相关条款,授权美国律师马尔克姆・麦克尼尔博士通过法律手段,向世界上有关国家追索敦煌文物。遗憾的是,至2000年,失散的敦煌文物仍然天各一方。

没有硬性的国际法律的支持,文物现持有国的态度成了滞碍回归的决定性因素。大英博物馆的“坚决”可见一斑,置之不理也常常是追诉方得到的待遇。2002年12月,欧美18家博物馆联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称“这些有纪念意义的作品在几十年前甚至几个世纪前就被存放于欧美的博物馆里,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保管这些物品的博物馆的一部分,并且延伸为收藏这些物品国家的一部分…… 限制博物馆对不同和多元作品的收藏关注,就是对所有参观者的不尊重。”签署声明的博物馆中,大英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收藏着大量中国近代流失艺术品的机构赫赫在目。另据2006年10月18日《纽约时报》报道,对中国政府2004年5月提出的严格限制中国艺术品和古董进口,以打击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美国国务院将作出决定的时间至少推迟到明年初。或可为文物回归之艰难做一注解。

更多时候,追诉更像是一种姿态,一种表明不放弃维护尊严和的态度,其结果却常常令人无奈。

追诉之路漫漫,在态度之外、结局之前,绝非仅有一步之距,积极地调查、收集信息,合理的规划,充分的资料,不断地实践与摸索,才能在“机会”来临之际有的放矢。

河南安阳殷墟在今年7月跻身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个被夏鼐先生誉为“具备都市、文字和青铜器三个因素的灿烂文明”如今却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100年来自小屯发掘出土的近16万片甲骨片中,只有8至9万片还保存在大陆,2万片在台湾,余者分藏于十余个国家;而日本的馆藏青铜器中,有80%来自安阳殷墟……对于流失在海外的“至少5万件殷墟文物”,世界文化遗产的地位能否带给它们一丝回归的希望?

行动源于自信

――购买,便捷有效的回归路径

2006年10月7日,在香港苏富比公司秋拍“佛华普照--重要明初鎏金铜佛”专题拍卖上,英国收藏家斯比尔曼珍藏的15尊明永乐和宣德年间御铸的鎏金铜佛像拍出了3.24亿港币,厦门“心和艺术”拍卖公司老板蔡铭超以1.166亿港币竞得“大明永乐年施”款鎏金铜释迦牟尼坐像后表示:“这是属于中国人的,只是借我的手回到了中国……在我的有生之年,它不会再离开中国。”

作为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一种回归途径,购买已成为民间力量参与文物回流直接、普遍的方式,也是国家“专项经费”、各文物收藏机构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接受中国文物报记者采访时曾说过:“正如流失文物渠道不只一条一样,促使文物回流的努力也是多方面的。由国家出购买是文物回流的一种方式。”

“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启动之初,即斥资2999万元定向拍得北宋米芾《研山铭》;今年6月,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的“文化遗产日特别展览DD国家珍贵文物征集成果”首次亮相的商代“子龙鼎”是2005年使用“专项经费”从日本收藏家手中购回的;上海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也屡现拍卖场举牌竞拍。

民间参与文物回流经历了资料搜集和直接购买两个阶段。著名学者陈梦家先生上世纪40年代留美时,将能见到的公私所藏845件中国青铜器拍照、记录,1963年出版了《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青铜器集录》;南京艺术学院教授林树中先生,自1985年秋便与其学生在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瑞典、韩国等国搜寻,寻找到流失海外名画二三万件,1998年出版了8卷本的《海外藏中国历代名画》。1999年,又一个名为“海外遗珍”的大型综合性文化项目面世,项目“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协会全国联合会、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主办,北京万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办,拍摄散落在世界各地的中国文物文献艺术片,编辑同主题的大型画册,只是未见后续进展。

上世纪90年代,企业介入文物回流的运作,揭开了经济目的的回流序幕。辽宁大连万达集团旗下“非营利性机构”h宝斋专事艺术品收藏,类似的企业与机构并不少见,北京华尔森集团和根荣艺术、中国保利集团和保利艺术博物馆、浙江金轮集团和金轮艺术馆……2000年后,海外回流更呈现了不可阻挡之势。当陆俨少作品在新加坡标价每平尺5万元,而国内已达15万元时,回流就成为自然的事了。民营企业是艺术品市场中最活跃的一支,也是目前的主要流向。北京收藏家马未都认为,这一阶段恰逢西方经济低潮,中国经济则表现强劲,但是,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不会持续多久。一旦西方经济回暖,中国人就难以与之竞争。曾有经济类媒体质疑避税是民营企业对艺术品投资青睐有加的“动机”,然而,客观而言,的确越来越多的流失文物通过他们之手留在了国内。

对于购买,各方看法不一。文物专家提醒要“区别对待”,因为“海外流失文物的背景十分复杂,对于其中那些被掠夺、盗掘以及一些涉案文物,需要慎重对待,应当根据国际公约选择适当的回流方式”。在操作上,“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张习武认为,在坚持“区别对待”原则的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通过非法途径流失的文物,要保留、强调我们的和追诉权,但是从法律来讲,提出追诉是要有证据的,而有些物品流散一二百年了,几易其手,证据收集有难度,追诉也有困难。这些珍贵文物出现在市场上了,我们是否也一概不买?”

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44家拍卖行上拍文物艺术品71285件套,海外回流占总量的30%左右,且回流文物首次超过外流;2006年头9个月,北京海关报关入境的文物超过1万件。在今年9月北京市文物局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中,“力争境外回流文物占到拍卖总量的35%”成为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之一。

回流文物品类越来越丰富,成交价不断飚升,艺术品拍卖市场充斥着对回流文物的顶礼和亢奋。于是有人说,“文物价格的‘回归’,进一步促进了海外文物的‘回流’,从根本上改写了100多年来中国文物外流的历史”。

然而,花团锦簇的背后,一个不能被忽略的事实是――任何一种市场行为都存在其自身的问题或弊端,艺术品拍卖也不例外,“海外回流文物”也不例外。

“过度繁荣”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上,拍卖公司“无序竞争”、艺术品“鱼龙混杂”渐渐成为一些艺术品经营者的担忧。“书画三成假,古玩七成假,六成回流文物并非‘回流’”是某报提到的业内人士的看法,“回流文物的名声有不好的趋势”。有人呼吁,艺术品市场亟待“明确的鉴定体系”以及“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规范。

张习武的看法比较轻松。在他看来,法律规定拍卖行不必对文物的真伪和瑕疵负责,“眼力”就成为民间收藏的关键;而文物拍卖在中国兴起仅十几年,尚未培养出一个健康的、水平很高的收藏家群体,“买到假东西也是正常的”。他指出,文博界雄厚的技术力量如果能够逐步深入民间的文物回流,为社会提供适当的鉴定服务,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保护收藏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文物机构了解、掌握更多流失流散文物的信息。

健全的管理体制、可操作的市场规范、权威的鉴定体系、客观的宣传、道德、责任感……回流文物市场期待更为理性的发展。

“收藏家和投资者、投机者各不相同。

收藏家收藏是为了研究和欣赏,他注重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投资者会考虑一件东西是否能够在一段时间后升值;而投机者纯粹是要变现的。

于是文物市场上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买文物不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仅关注其市场价格,能赚钱的才买。”

公益遭遇“功利”

――赠与,缺乏激励机制的尴尬

当“海归”文物在各地拍卖市场上红透半边天时,公立收藏机构的认捐部门却是“门前冷落车马稀”。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被写进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而捐赠者可获得哪些奖励,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尚缺乏专门且具体的法规或明确的措施予以支持和说明。

美国华裔陈哲敬2005年将十几年前几乎为之倾家荡产购得的7件龙门石窟佛教造像送还祖国。迎接他的不仅有对他爱国义举的感谢与赞扬,更有一番争议――几件国宝回国,“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支付给陈哲敬一笔款项,虽然与市场价天差地别,但是,对于陈哲敬“捐赠”的性质,舆论质疑:收了钱,这还是捐赠么?

法律规定对于捐赠行为可以给予奖励和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陈哲敬拿到的这笔钱是奖励,补偿,抑或转让,买卖?他陷入一种尴尬。张习武认为,这是一种有偿捐赠行为,“是不是捐赠,要看我们是不是以它的市场价得到。文物价值和其他商品价值不同,珍贵文物如果放在博物馆里,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可以参考同一时期同类拍品的市场价。这个时候,可能会给捐赠者一些钱,但是数目远远低于市场价,所以,仍是捐赠行为。付钱算是奖励形式,我们叫它‘有偿捐赠’。如果说‘奖励’除了物质外,还涉及表彰、宣传、证书等,‘有偿捐赠’就是将这些以经济形式体现。”

在欧美许多国家,捐赠是博物馆藏品来源的重要途径。大英博物馆的许多展品介绍都有“某人某年”的捐赠说明,甚至著名的“罗塞塔石碑”两侧加刻了“1801年由英军在埃及获得”和“国王乔治三世捐赠”的字样,中国馆许多珍贵文物也有或简或繁的捐赠说明。在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90%的藏品是私人捐赠,企业若向公益机构捐赠会得到30%左右的免税,名利兼收。在中国,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完整的捐赠奖励规范,各收藏机构对捐赠者的奖励往往“视情况而定”;同时,税收减免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社会力量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捐赠寥寥无几。在1999年6月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被定义为公益性捐赠,而国家又规定内资企业只有向12家非盈利机构的社会捐赠才享受免税,文博机构无一在列。

捐赠者可以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措施很少,加之舆论的质疑,在经济当道,言必谈效益的当今社会,难以有效的促进――甚至可能会打消――社会力量捐赠文物的积极心理。

束手无策并非唯一的选择,在吸引文物捐赠方面,上海博物馆是一个积极的例证。1952年,上海博物馆成立之初,馆藏文物约9000件,如今藏品增至近百万件,近十分之一是接受捐赠所得。“社会号召力”是他们吸引更多捐赠的“法宝”之一 。1998年,钱币收藏家施嘉干夫人及子女将其生前收藏的4000多枚钱币(占上博钱币收藏的一半以上)赠与上博。近年,施夫人重病,上博主动为其支付了上百万元的医疗费,既表达了对捐赠者的尊重与感谢,也加强了捐赠者特别是他们的后人,对上博的感情。上博大厅有两面纪念墙――一面刻满馆藏文物的捐赠者名单,另一面刻着为博物馆提供财力支持者的名单;展厅名字也较其他博物馆不同,“徐展堂中国古代陶瓷馆”、 “屈桂流中国古代雕塑馆”……被冠于其上是捐赠者的名字。举办隆重的特别展览,为捐赠者出版收藏研究著录,对受捐藏品的积极展示、研究,与捐赠者的感情维系,不失时机地宣传……“社会号召力”为“上博”赢得良好口碑的同时,也赢得了越来越多收藏家的青睐。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建议,建议研究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部分,将法规性文件中关于对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的减免税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请有关部门研究放宽对用于工艺文化事业捐赠的所得税优惠幅度,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更加充实到位的减免税政策。

两笔资金

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2002年10月,财政部专门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这可能是世界上唯一由政府设立的文物回流专项资金。该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每年从中央财政专门划分5000万元。经费运转4年多来,斥资近2亿,征集流失海外的重点珍贵文物204件及6万多件皮影文物。

作为第一次由国家财政单独列支的珍贵文物专项征集资金,“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颇受关注,而2003年北京故宫购藏《隋人出师颂》更在全国引发争议,媒体质疑定向拍卖和场外议价是否有暗箱操作之嫌,问题的实质就是纳税人的钱该如何花。

“专项经费”如何运作?“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鉴定研究室主任张习武如是说:

信息中心是“专项经费”的操办单位

从管理体制上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是由财政部管理,国家文物局审批,专家鉴定并技术把关,中国文物信息中心具体承办。运作程序是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得到信息后,进行简单分类与梳理,请专家提出初步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征集计划,之后请专家做进一步鉴定,并对专家意见和鉴定结果汇总、整理,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批同意后,信息咨询中心根据专家建议价格和国家文物局审批价格,再与持有者洽谈、签定合同,并处理运输、报关、付款等一系列后续的工作和手续。

征集经费由国家文物局直接支付;由于审批、技术鉴定和具体操作的机构、人员是分离的,应当说,这是较严密的机制。决定买不买、以何种价格买的有两个层面,一是专家意见,二是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主要收集信息、整理专家意见、汇编成告等具体工作。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也有专门实施意见。征集什么样的文物,是根据国家确定的珍贵文物标准选择,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对此标准也有相关规定。文物专家原则上是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另外有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不能涵盖领域的带头人DD他们在相应领域内都有精深的造诣,掌握话语权。

文物回流要强调有序性

首先,文物回流要有序进行是指根据文物不同的流失背景采取不同的回流方式。散佚在海外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情况复杂,它们中很多是由于盗掘走私或列强掠夺而流失的,也有商业贸易出口或正常交往赠与的,这个“有序性”就是指对不同渠道流失的文物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如近代因侵略战争被掠夺的文物,国家一直声明保留我们的追诉权,但是对历史上因商业贸易而出去的珍贵文物,要想它们回归祖国,往往就要采取其他如购买、吸引捐赠等方式。

第二个“有序”――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个人,用于文物回归的经费毕竟是有限的,流失在外的中国文物太多,们只能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最好的、最有历史价值的优先回归。希望各方面的力量能够更多、更集中地去宣传、购买重要文物。

另外,在国际市场竞买,常有自己人和自己人竞价的情况,有时会变相抬高价格。要做到有序性,就要加强回流文物的政策研究,加强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的力量,逐步建立一些导向性的民间组织。从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角度来讲,被谁买回中国都是件好事。

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中国现代文化是向西方学来的,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却常常受到西方推崇。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滞留在国外,实际上对传播、宏扬中国历史文化,促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有积极作用,也是各国人民了解中国的窗口。因而,所谓有序回流,应当有计划有重点进行。被掠夺的文物该追诉还是要追诉,代表我们国家历史文化进程、国家象征的也要争取回来;而对于那些一般性却能够起到传播文化、架起友谊桥梁作用的文物艺术品,应有选择地留在国外,成为国家间交流的手段和途径。

期待一个健全的中介机构

希望能够出现有引导能力的、规范的、健全的服务性机构,中立于拍卖行和收藏家之间,是为收藏者服务,并且规范这个行业行为的。比如制定规范、提供资讯、鉴定真伪、评估价格、指导购买等等;或者协助收藏者进行调查、出列流失海外文物的名录,以便文物回流的民间力量更集中、更有规划。

拍卖即时性强,价格没有准儿,容易出现控制不了的情况。另外“征集经费”购买文物有一个详细的审批过程和专家给出的限价,在拍卖中,实际操作有困难。

日常的征集、购买在时间上更充裕,与文物持有者的沟通可以更充分,对文物的了解能够更透彻,专家也能对文物进行更详细的研究、鉴定,上报、审批、决策的过程可以更从容。

因此,张习武认为,对于征集经费的具体使用,征集比拍卖更适合。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同样在2002年10月,中国第一个以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为宗旨的民间公益组织――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成立,该基金隶属于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接受的第一笔捐赠(也是基金的注册资金)400万元来自于保利集团公司。2003年7月,“专项基金”启动了以抢救历史上因战争、非法盗掘、走私等不道德手段流失的文物为目标的“国宝工程”。

2006年5月,“专项基金”展开“国宝工程・海外淘宝行动”,组织藏家赴海外搜购中国文物,首站日本。关注与争议接踵而至――“淘宝行动”真的能“抢救流失文物”吗?11月,“淘宝行动”又踏上了欧洲之旅,各大拍卖会成为主要目的地。为何组织海外“淘宝”?“专项基金”如何运作?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主任张永年如是说:

公募、淘宝 并行不悖

作为全国性公募型基金的一部分,“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向社会(组织或个人)公募;而社会力量向“国宝工程”捐款,也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直接用于流失文物的保护资金有两部分:自有资金(也是公募而来)和为某个项目募集的社会资金。“专项基金”运作的目标是珍贵文物,价格较昂贵,而有限的自有资金往往不足以承担,往往采取联系捐赠的形式,以需购文物作“标的”,找人捐款购买。如2003年9月,购买圆明园十二生肖水法的猪首铜像需600多万元,“专项基金”自有资金不足,所以与何鸿鱿壬商议,由他向基金会捐资,得以购回了“国宝工程”运用民间力量、通过公益方式抢救回国的第一件国宝,并根据他的意愿收藏在保利艺术博物馆。与一般的慈善活动募集资金相比,以“抢救流失文物”之名募资较困难。自有常备资金还没有购买过珍贵文物。

“专项基金”业务运作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基金的起点――最初募集的自有资金;而眼下主要通过活动来增加资金。“专项基金”重点是集中社会力量直接参与文物回流。当然,先募集资金,再通过我们买回来是理想方式,但因群众得不到直接利益,公募困难。相较之下,推动、组织社会力量到国外去购买,是较易实现的方法;由于能使收藏者结合自身利益、根据收藏兴趣去选择,也可以说是投资的一种方法。公募与组织活动两种途径并行不悖,如“淘宝行动”不仅淘宝,也借此宣传公益事业和文物保护,从而推动资金的募集。

全球寻宝 摸清家底

“专项基金”致力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然而,从哪里起步呢?首先是摸清家底。怎样摸清家底?我们的理念是“走出去”,但以我们的力量去国外专门调研很难实现,因此只有借助社会力量。我们提出了“全球寻宝”的概念,采用海外淘宝的形式,将个人的兴趣爱好及其利益与我们的理念结合起来。这个办法虽不是直接为“基金”服务,但也实现了我们的一些目的――了解了文物在各个国家的流失情况。

组织“淘宝行动”的目的就是要出去看文物,不仅看那些博物馆里的静态的文物,还有更多的在社会流通的文物。“行动”本身是有三个层次的,如在日本,第一看市场,让收藏者知道日本市场上流行哪些中国文物;其次看拍卖会,了解一些流失出去的文物的情况及其流失背景;再次组织一些在收藏方面有较高修养的人,在日本联系一些收藏珍贵文物的大收藏家,介绍他们见面接触,有可能的话,就将珍贵文物买回来。当然,购买是买卖双方的问题,有可能觉得价钱合适,当时就买了,更多地可能是充当媒介――看到有这么件东西,去的人可能没有能力购买,但是可以介绍给更多有实力的收藏家或国家收藏单位。

对“淘宝行动”的争议,可能在于“抢救珍贵文物”的宣传与看似“做小买卖”的活动的不协调。作为民间团体,开展“淘宝行动”是比较现实的方式。“海外淘宝”虽然与旅行社合作,但与一般观光完全不同,行程几乎全部是博物馆、艺术馆、拍卖会、艺术市场。这种全球寻宝的实践,较之坐在办公室里面对资料要灵活的多。

走出去、群众参与、了解情况、甚至买回来――“寻宝”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事情之一。

信息共享 规范指导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的广告。

(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进出口道路、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属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对广告牌位进行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户外广告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户外广告设置者还应当向载体所有者支付场地费。

由政府投资新建的道路、广场、绿地、设施所形成的户外广告牌位,由县规划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设置规划后,经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县规划站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建设、工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二)会同县规划站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组织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九条取得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的单位应当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侗族自治县城区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合同》。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公用事业设施使用和交通、消防安全,形式应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应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文字、语言、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

(四)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用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属于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的。

第十二条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散发宣传品及悬挂商业横幅广告,不得在城区车站、机场、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四条小型信息类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应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牌位证号和者名称。

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以及公益宣传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未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1311”项目中,将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年,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先后出台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宝顺省长亲自做出批示,梁滨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年年底,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年12月份,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县从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年,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古城不仅仅是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