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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危机管理;购买意向
一、 前言
通过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做出的危机处理后消费者态度变化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到不同危机处理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程度。从而给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理及应对提供一个参考平台。毋庸置疑,自从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此类产品会产生负面心理并影响到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由此我们想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等做出危机处理后消费者购买行为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让社会了解到这类事件对人们的影响力大小,向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达到提前预防,促进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的目的。使人们对此类事件有更系统、专业、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重点讨论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危机管理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1.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及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欧盟委员会(EC,2000-2001)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几乎70%的消费者关心食品安全。Janneke de Jonge等学者(2007)提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那些会增加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会给食品工业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也会给食品监管和食品消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消费者减少消费、价格波动等等。在影响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行为的因素中,人口统计特征中性别、年龄、婚否、收入、家庭规模、对安全食品的关切度等变量均影响了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被调查的消费者家庭规模越大,被调查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程度越差(笔者的统计结果与周洁红(2005)的研究结论相一致),越关注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及愿意购买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都较高,这符合消费者行为的一般规律。
国外企业管理人员认为没有明显的健康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接近零风险是广大消费者一个愿望。汉森(1996)给出了他的意见:客户愿意支付一定价值来改善食品安全。其中女性和年轻消费者最愿意以支付一定价值来减少食品中毒的风险。国内研究表示,因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涟漪效应”会导致消费者在短期感知风险迅速上升,消费信心下降;消费者为了降低感知风险而采取减少购买的预防性措施(Dowling & Stealin,1994;Robert & Weaver,1995)。而购买行为恢复是购买减少变化的下一个阶段,消费者在购买减少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和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加之消费者自身对事件的了解, 其感知风险水平下降,消费信心回升(Kalogeras et al.,2008),由此导致购买行为恢复。
2. 食品安全事件下企业危机管理研究。欧洲某知名的CSR研究机构(CSR Europe)报道称,在其访问的欧洲12个国家的12 000多名消费者中,70%的消费者表示企业是否进行危机管理措施对他们购买决定时起到重要作用的;58%的人表示愿意为企业食品安全保障多付钱,20%的人表示非常愿意;66%的消费者表示已经因为相关的食品问题原因而抵制(拒绝购买)某产品。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积极做出危机管理措施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企业声誉是消费者对企业所持有的各种印象的集中表现(Gray & Ballmer,1998;Mudnane,2002),依赖于企业的识别项目、企业业绩以及消费者群体如何感知企业行为。良好的声誉会强化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接连不断发生:英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爆发的疯牛病;比利时1999年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韩国2000年爆发口蹄疫及欧洲2001年爆发的口蹄疫,还有随后源于荷兰并且蔓延至比利时和德国的禽流感。对于大多数外国企业来说,未能有效控制风险可导致声誉受损、利润损失、扰乱生产力,在严重的情况下更会使该企业实体完全结束。为了保持竞争力,企业须具有较强的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定期检讨和修改其方案和风险状况,使管理能够跟上必要的变化。冒多大的风险,什么类型的风险对企业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当正确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时,它可以为组织提供利用风险更好地展现企业自身,建立竞争优势的基础手段,并成为拥有质量和安全为象征品牌的市场领导者。
在国内,企业主要采取的方案有:迅速成立危机公关小组;快速相应,道歉先行;确定危机性质,制定危机处理战略;声明或者澄清;进行问题产品追踪,回收;未企业制造舆论,恢复声誉形象。无论从哪个方案出发,企业都是立即跟观众取得联系,并且告诉公众企业心得工作进展和经营状况,以过硬的产品智联感和一流的服务以及迅速的处理危机措施重新征服公众,只有当消费者接受了你的说法,并且再行购买你的产品,危机公关才能谈的上功德圆满。
3. 研究现状简评。国内外对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影响方面做了许多研究,现有的文献也对研究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近几年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大多定位于政府的危机管理,关注于政府如何监管食品企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等。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采取的危机管理研究以及其对消费者购买意向影响的研究较少。综上所述,该领域的研究还以进行以下的补充和完善,使得食品安全对消费影响研究的框架更清晰:研究企业不同危机管理对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影响。企业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产生较大的影响,何种方式对消费者最为有益、最能使消费者接受并且能使企业快速化解危机产生有利的效果是最值得研究方向。
三、 研究背景选择、研究假设与调查问卷
1. 研究背景选择研究假设。通过调查发现,当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会有两种大类反应:作出反应和不做回应。具体分类如下:
企业及时做出反应,可细分为以下九种应对措施:一是企业道歉,并且声明,具体事件有2012年4月,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2011年3月,“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2011年9月,俏江南“回锅油”事件;2010年5月,“伪紫砂”事件。二是企业宣布立即召回、撤出有问题食品,具体事件有:2012年4月,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毒胶囊事件”;2009年1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事件;2007年4月,“水饺问题”事件。三是企业同意消费者退还或者交换其他产品,具体事件有:2011年8月,“问题血燕”事件(英特怡年大药房、燕之屋文三路店)。四是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具体事件有:2011年11月,“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事件;2007年8月,“奶粉问题”事件。五是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具体事件有:2009年2月,“咯咯哒”问题鸡蛋事件。六是企业进行危机公关,利用媒体消息,具体事件有:2011年11月,“可口可乐中毒”事件;2010年7月,“麦当劳麦乐鸡”事件;2009年11月,“雪碧汞毒门”事件。七是企业承认,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具体事件有:2011年8月,味千“猪骨汤精”事件。八是企业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具体事件有:2010年3月,“地沟油”事件(齐鲁医院药物监测)。九是企业予以买家、消费者或爆料人员私了,具体事件有:2011年5月,“雨润问题肉”事件。
企业没有做出回应,具体事件有两种:一是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一直否认,2011年10月,“速冻食品病菌门”,“思念”、“三全”、“湾仔码头”的速冻食品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011年8月,“问题血燕”事件(李宝赢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有,企业否认,最终经调查确属误传,具体事件有:2009年11月,“农夫山泉含砒霜”事件。
综上所述,我们把所有的事件进行分类、分析、统计,最终将企业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的危机管理措施进行分类,以便问卷设计以及调查访问。初步共分成五种措施(不包括企业否认)A.企业道歉,并且声明;B.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C.企业同意消费者退还或者交换其他产品;D.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并利用媒体正面消息;E.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消费者认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最先应该采取的措施是B占比38.7%,其次是A占比34,22%;消费者认为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B占比41.62%,其次是E占比17.77%,然是D占比17.26%。
鉴于以上的讨论,我们选定三种企业危机处理形式,一是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当于A企业道歉,并且声明与D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并利用媒体正面消息结合):企业通过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同时利用媒体公开道歉、正面消息等危机管理措施。二是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当于B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与E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结合):企业通过主动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身的生产、运输环节等措施。三是不做回应。
本课题依据已有研究和消费者访谈提出以下假设:
H1: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降低;
H2:企业通过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H3:企业通过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向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H4:企业通过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比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消费者购买意向恢复情况更为明显;
H5: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采取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比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消费者购买意愿恢复更加明显。
2. 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本文从发生食品事件后,消费者对于企业采取不同危机管理措施,消费购买意愿的不同程度变化,采用已有的购买意向问项共四项。PI1-PI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以前,原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INTA1-INT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INTB1-INTB4是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购买意向;INTC1-INTC4是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购买意向;INTD1-INTD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购买意愿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06份。其中,性别构成:男性占比例32.85%,女性占比例67.15%;年龄比例:22岁以下占比例70.5%,22岁~35岁占比例4.9%,36岁~45岁占比例16.9%,46岁以上占比例9.2%;学历情况:本科以下占比例58%,本科占比例41%,硕士及以上占比例1%;每月食品消费情况:500元以下占比例22.2%;500元~1 000元占比例57.5%,1 000元~2 000元18.4%,2 000元以上占比例1.9%。
采用均值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见表1。具体分析如下:
1. PI-INTA,从表中分析得出,均值差值大于0,即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相比较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其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明显下降,P值小于5%,符合假设。
2. INTA-INTB,从表中分析得出,总体平均值是 -0.767,即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立即进行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公开道歉并且正面消息等危机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所回升,P值小于5%,符合假设。
3. INTA-INTC,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总体平均值是-0.937,即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立即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己的生产、运输环节等工业流程的危机管理措施后相比较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所回升,P值小于5%,故符合假设。
4. INTB-INTC,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平均值小于0,由此得出,在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消费者购买意向的恢复在企业进行实际的行为措施比仅仅进行口头说明承诺更加有效。P值小于5%,符合假设。
5. INTB-INTD,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平均值大于0,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相比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采取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同时利用媒体公开道歉、正面消息等危机管理措施,消费者购买意愿又进一步的有所下降,P值小于5%,符合假设。
四、 结论
在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当企业不给与任何回应的时候,消费者购买意愿相对于企业采取措施有所下降。原因可能在于消费者会选择购买其他品牌的产品或者继续等待,观望其是否真的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下来,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美誉度都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假若消费者转而买其他品牌,对于这个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即使企业立即做出危机管理措施,不同的措施对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恢复也有不同的影响程度。相比较而言,消费者更加倾向于在发生事件后,企业积极采取立即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己的生产、运输环节等工业流程。其次是企业立即进行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公开道歉并且正面消息等危机措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适的危机处理措施。对于有实力及经济基础的企业,建议在食品危机事件发生后首选召回销毁的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是改善消费者的负面情绪,影响购买意向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征.食品企业如何应对安全危机.科协论坛(下月半),2009,(1):190-192.
2.张莉侠,韩亮亮.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行为分析——基于上海市生鲜食品消费的调查.中国农学通报,2009,25(4):50-54.
3.Jim Maurer ,Warren Stippich.Don't Risk It,Food & Drink,2011:136-138.
4.滕雪.食品企业危机管理的策略.企业导报,2010,(1):15-16.
【关键词】危险品;类别;措施
1引言
危险品主要是指那些对人体和环境有危害的物质或物品,这些物质或物品具有爆炸、燃烧、氧化性、毒性、感染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水源及环境、致癌及细胞突变等危害性。在生产经营、运输装卸、贮存保管和使用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物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1]。
民爆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民爆器材生产用的原材料、民爆器材成品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和使用过程,安全事故都比较易发,企业存在对危险化学品化学特性认识不清、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当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因此,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品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显得尤其重要。
2 企业危险品的分类
本文主要是对企业年产量为12000吨乳化炸药生产线存在危险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 危险品的特性分析及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对各种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具体如下:
3.1硝酸铵
危险特性:强氧化剂,在强力外界能量作用下会发生爆炸;各种有机杂质均能显著地增加硝酸铵的爆炸性;易氧化性质易燃;分解成有毒气体[5]。安全防护措施:储于干燥通风库房中,专仓专储。与有机物、酸类等严加隔离,防止引起爆炸。应避免与金属性粉末、油类、有机物质、木屑等易燃易爆物质混合贮运。
3.2硝酸钠
危险特性:强氧化剂。与有机物还原剂混合能燃烧和爆炸,与铵盐、氧化物的混合物也会发生爆炸,并放出有毒和刺激性的氧化氮气体,加热或遇酸能产生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安全防护措施:贮存的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并避免与酸类物质、易燃易爆物及其它有机物同仓共贮;搬运时小心轻放,严防震动、摩擦和容器破损。
3.3复合油相
危险特性:可燃物,当环境温度过高及周围有明火时,容易燃烧。安全防护措施:不应与氧化剂共同储存,宜单独存放;贮存处应通风换气,确保贮存环境温度不高于滴点温度。
3.4乳化基质
危险特性:乳化基质为油包水型微小球形颗粒;在高温下可自行燃烧;其结构已具备炸药的特性,高温情况下具有雷管感度,在强烈的冲击、摩擦下可爆炸,易发生燃烧转爆轰[6]。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相、油相溶液过滤,防止杂质进入乳化机;严禁基质输送泵空转或出口堵塞;保证冷却系统正常运行,设置断水、超温连锁保护装置
3.5乳化炸药
危险特性:乳化炸药的感度受温度影响较大,在炸药温度较高的条件下,其机械感度和冲击波感度远远高于常温时的水平,因而发生殉爆的可能性很大。安全防护措施:乳化炸药生产过程各环节均应严格执行定员、定量制度,生产现场严禁超量存放炸药成品;及时清扫、妥善处理生产现场与设备上的残留炸药;搬运、运输时严防撞击和自燃引起炸药爆炸[7]。
4 应急措施
乳化炸药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生产包括:硝酸铵粉碎、乳化、基质冷却、敏化、装药、包装等,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爆炸、燃烧、燃烧引起火灾、电气设备故障发生燃烧、飞溅物击中引起伤害、原材料堆垛不稳发生坍塌引起伤害、机械伤害等。因此,根据其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4.1一般应急措施
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发现时,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采取以下措施:(1)切断发生事故的生产线电源,关闭发生事故生产线的生产用汽;(2)将发生燃烧事故工房的雨淋装置打开,无雨淋装置的应用消火栓、灭火器材灭火;(3)优先抢救受伤人员,非现场应急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4)转移或处置发生燃烧事故工房内的危险品;(5)保护现场电子监控、监视系统的设备和记录。
4.2 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优先抢救受伤人员;班长负责按应急处置程序向工段长汇报事故情况,如不能及时汇报给工段长,可直接汇报到分厂领导;(2)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爆炸前地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3)不能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时的威力。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水流应采取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消防车辆不要依靠离爆炸物品太近的水源;(4)如果有疏散可能,人身安全上确有可靠的保障,应迅速组织力量及时疏散或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作为掩蔽体;(5)灭火人员发现有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应迅速作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来不及时,应就地卧倒。
4.3 燃烧事故处置措施
(1)发生燃烧时,首先转移与燃烧点相近的胶体、药卷、纸筒、复合膜、油品等可燃物;(2)设备发生燃烧时,副班长负责切断引起燃烧设备的电源;(3)如为电气着火,使用现场存放的灭火器(干粉)进行灭火;注意与带电体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其它火源可使用消防水进行灭火;(4)产生火灾现场处置无法控制,班长应组织人员立即疏散;并按处置程序上报。
4.4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特点,正确选择灭火器和灭火方法,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当石蜡、复合蜡、乳化剂着火时,只能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准用水扑灭;当炸药、硝酸铵、硝酸钠、敏化剂着火只能用水扑灭;(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进行灭火,并采取自我防护措施;(3)迅速查明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撤退的信号和方法及时撤退;(4)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 小结
乳化炸药生产中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是危险品,存在特定条件下的爆炸危险。通过对企业内部存在危险品的分析,认识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应急措施,企业按照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搞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搞好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景立云.关于规范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J].安全管理,2006,(13),16~17.
[2] 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_-_规章范本_第16修订版
[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5] 赵超.《工业国体硝铵安全存储守则》
【关键词】物联网技术 食品安全追溯 应用
自从2008年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后,食品安全问题真正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民以食为天,食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所以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由于近几年频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河南的瘦肉精事件,重庆的毒花椒事件,广东中山的墨汁面条事件等等层出不穷,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责任主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物联网技术的介入,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 物联网技术
2005年,11月27日,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国际电信联盟(ITU)了《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的报告,正式提出了物联网的概念。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英文名称是“The Internet of things”。简单讲,物联网是物与物、人与物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控制。而物联网技术则主要包括以下的技术,具体如图1所示。
RFID:电子标签属于智能卡的一类,物联网概念是1998年MITAuto-ID中心主任Ashton教授提出来的,RFID技术在物联网中主要起“使能”(Enable)作用;
传感网:借助于各种传感器,探测和集成包括温度、湿度、压力、速度等物质现象的网络,也是温总理“感知中国”提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M2M:这个词国外用得较多,侧重于末端设备的互联和集控管理,X-Internet,中国三大通讯营运商在推M2M这个理念;
两化融合:工业信息化也是物联网产业主要推动力之一,自动化和控制行业是主力,但来自这个行业的声音相对较少。
2 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中的应用
食品安全追溯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及可全程追溯,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为食品安全问题预防与管理提供一个可控的范围。由于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发生,最根究底就是没有很好的控制问题食品的来源,以至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以后无法追究来源,致使问题根源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重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我国提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现代物联网技术被广泛的使用则是通过建立食品追溯系统,以此增强对食品不同流通环节的监管和追溯。如图2,则为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组建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该系统包括中心数据库、养殖场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等为一体的食品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由以下各系统组成:中心数据库系统、种植养殖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与加工管理系统、食品供应链管理系统、监控系统、食品安全基础信息服务系统等组成。
通过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生产、流通、消费的信息化建立起来的信息链接,实现了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和对流通环节的实时监控,达到食品的追溯与召回。
(1)中心数据库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分类库及样品库、食品生产单位属性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与安全指标、食品生产与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测与检测数据。
(2)种植养殖场管理系统。种植养殖场的数据上传管理中心,监管部门可实时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功能:a.食品维护管理:对于本种养殖场或外购的畜禽、果蔬、渔类等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用电子标签标识;b.生长发育管理:根据标准参数,判断其发育及健康状况,调整营养措施及饲养方法;c.饲养管理:记录各饲养情况,查看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求,选用合理的饲养配方;d.繁殖管理:记录家谱信息和繁殖信息;e.疾病管理:根据相应的管理标准,建立疫病档案;f.防疫管理:建立检疫和免疫档案,包括疫苗、喂药等,将各种违禁药物信息嵌入在系统中,用来防止动物等在休药期内出栏,杜绝源头污染。
(3)安全生产与加工管理系统。本系统主要为对种养殖场食品进行生产加工的管理,具体的来讲,畜、禽、渔等肉类的屠宰与生产加工,果蔬谷物大米等食品的挑选加工、奶类生产与奶制品加工、饮料的生产等等。在生产与加工环节中,将种植养殖环节中标签所标识的信息传递入生产加工环节信息链,按管理标准与规范采集生产加工不同节点上的信息,通过电子标签唯一标识,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物流环节中。
(4) 供应链管理系统。主要为仓储与物流配送管理,通过RFID在生产加工及商店供应链中建立可追溯系统.在物流上,货品信息记录在托盘或货品箱的标签上。这样RFID系统能够清楚地获知托盘上货箱甚至单独货品的各自位置、身份、储运历史、目的地、有效期及其它有用信息。RFID系统能够为供应链中的实际货品提供详尽的数据,并在货品与其完整的身份之间建立物理联系,用户可方便地访问这些完全可靠的货品信息.并通过RFID高效的数据采集,可以及时的将仓储物流信息反馈到生产加工,指导生产。
(5)消费管理。在食品进入最终端销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用现有的成熟的条码技术。
(6)检疫监控系统。不仅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检验检疫,基于RFID的检疫监控系统还在道口实施使用,并将监控链延伸到超市,监控对象覆盖各类食品。
(7)基础信息服务系统。本系统为统一的资源"食品安全数据信息共享服务网,提供全方位的食品安全数据信息共享与服务。主要为各环节的信息查询"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事件预防等,并可部署到消费终端如超市。通过最终产品的电子质量安全码扫描,可以查询到所购食品的各供应环节信息,也可以向上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产品的召回。
3 物联网技术在视频追追溯中的作用
物联网是由传感器技术、网络技术、高性能计算和大规模数据处理等多项信息技术融合而成的信息技术体系。物联网作为新兴的信息网络,为实现供应链中的自动化跟踪和追溯提供了基础平台。在物流供应链中对物品进行跟踪和追溯对于实现高效的供应链管理和商业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物品相关信息的分析有助于生产控制的有效决策、库存管理、以及销售计划。在物联网构想中,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商可以实时获取其商品的生产、物流和销售情况,从而及时调整其生产和供应计划。如果这一构想得以实现,那么所有商品整体生命周期中的全部过程和关键点将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全球供应链的效率将获得极大的提高。因此,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食品安全追溯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不仅能够快速、自动、准确地采集各种物品信息,并且能够将信息通过集中数据库和网络技术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划、高效管理、协调运作,从而保证追溯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4 总结
在物联网的基础上,运用无线射频技术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追溯及溯源管理,系统地记录食品在供应链上各环节的历程。从企业内部来看,可以协助企业有效地监控食品内部的生产过程,准确查找问题源头。从整个供应链来看,可追溯系统使各节点企业权责明晰。基于物联网的追溯管理系统在食品供应链的操作中,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进行搭建食品追溯查询平台,将基于RFID的食品供应链管理系统由理论变成了具有实际操作性的食品追溯管理系统,推动了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完善。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1.3.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服从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上级应急指挥部文件办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方案的制定及统一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行政督导工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市直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及养殖环节畜牧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种类、程度和规模。
区旅游局(啤酒节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大型节庆活动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食药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应急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食安办会同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新闻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工作。
(6)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5)对于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
(1)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信息由上级食品安全机构或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区食安办按照预警信息组织区内预警信息。
(2)Ⅳ预警信息由区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安委领导批准,报经市食安办核实后,由区政府组织。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区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区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安办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市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后,区食安办、各街道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的意见以及上级预警信息的变化,区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2.5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报告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区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区食安办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报告,区食安办及时报区应急办,并同时报市食安办。区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向区食安委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做好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并按规定上报。
区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排除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区食安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区食安委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食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分管领导赶赴现场。事发地街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
(6)应急指挥部加强与上级政府、食安办以及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等提供增援或保障。
(7)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安办会同农林、海洋、质监、工商、食药、卫生、商务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务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区财政应急资金和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级别提升的需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上级指挥部响应级别的调整组织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5.5信息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区政府、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演习演练
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街道食安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食安办备案。
第一条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各司其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一)本街道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分级监控,分级管理。(二)全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四)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二条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依据《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椒江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我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含浙江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含*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含椒江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一、二、三级状态时,街道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查处工作。在四级状态下,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涉及区域进行监控,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街道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全街道各部门接到或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总体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三)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五)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六)贯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七)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料库。
(二)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汇总事故情况。
(四)督促各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五)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六)负责组织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全街道相关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2)农办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环节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源头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工贸办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工商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城西卫生院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街道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协助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7)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8)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条*街道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领导组织及机构,制定本街道应急处理预案。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四)教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五)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查处领导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食品安全预警、事故报告、评估和通报
第十二条全街道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预警系统
党政办、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学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党政办、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学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报告运行机制,将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全街道各部门应当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并保障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做好对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在依法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于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
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8、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全街道各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并立即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第十六条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涉及地区的政府或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对确认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第十八条启动应急预案后,由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警戒保卫组、信息管理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八个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
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成立技术咨询组,由技术咨询组承担,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警戒保卫组。
由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管理组。
由宣传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负责,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8)善后处理组。
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有关部门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信息应征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同意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