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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寿险营销 个人制 营销渠道 政府监管
一、我国寿险业营销的发展现状分析
1.寿险市场主体经营状况
目前的中国寿险按照实力可以分为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年以前一直占有中国寿险市场55%以上的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寿险市场主体增多和竞争加剧,市场份额有一定下降,但仍占据寿险市场主导地位。
第二梯队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发展较早、实力较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近年来保持基本稳定的市场份额。2011年底,平安寿险占的份额为12.44%,太保寿险占9.75%。此外,新华人寿近年发展迅速,在2011年年底市场占有份额已上升至9.92%。
第三梯队为其他保险公司。这当中既有一些是全国性公司,如泰康人寿,也有一些是成立不久的中资寿险公司,如民生人寿等,还有数量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等。从近年寿险市场份额变化来看,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增长速度很快,外资保险公司也异军突起。虽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还不足以影响国内寿险市场格局,但其经营机制和经营理念比较灵活,发展潜力和空间大,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
2.寿险从业人员状况
中国保险业个人营销作为重要的销售渠道对保险业的贡献很大,其中寿险业务体现更为突出。近年来,营销员队伍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从2007年1季度的163.5万人发展到2008年年底的256.1万人,增幅达56.64%,同时各家寿险公司重视保护营销队伍,加大了对寿险营销员的投入,这一转变有利于保持寿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同时,各保险公司注意并加强了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加大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投入,包括主动为营销员购买商业保险,专门为营销员设计了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等。但是,当前保险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诚信服务水平不高,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我国的寿险营销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个人人营销机制及其特点
个人人制度是寿险营销的一种高级销售模式,它是建立在严格的理性、科学甚至数据化基础上的按照市场法则运作的管理模式。利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约束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理顺人关系,激发销售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从而达到营销业绩迅速提升的目的,是营销机制得以健康发展、合理运作的集中体现。总体看,目前的寿险营销已经形成个人业务以个人人为主导,团险业务以业务员直销和兼业为主导的营销模式,各公司没有明确的市场区隔目标,以圈地为主,产品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随着个人人营销机制的不断发展,这种销售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其鲜明独具的特征,例如保险商品的特性决定了个人营销的主观能动性,佣金制的薪酬方式决定了营销机制的利益驱动性,团队属员的人力资本化决定了寿险营销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产业等。
(二)个人人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经营规划短期行为的弊端
经营规划的短期行为导致了个人人与公司行为目的的不一致,使管理层与销售层产生了矛盾。营销机制对公司发展和市场拓展的影响是间接和长远的,但多数经营者为追求在短期内拓展市场的目的,在制定公司业务规划时多为短期突击行为,表现为重业绩、轻增员;重展业、轻培训;重形式推动,轻理性引导。营销员由于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支持,缺乏与公司进行深入沟通,逐渐陷入了单兵作战状态,久而久之就容易迷失方向。
2.个人人员素质总体偏低
个人人员素质偏低,失信行为严重,对投保人有误导、欺骗、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严重损坏保险行业声誉,也在客观上引发了寿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制约了寿险业的快速发展。
3.业务形式存在的问题
业务形式单调、模式单一、过多过滥,对营销员展业行为产生了消极影响。有些公司业务推进活动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多是通过不断加大奖励措施来保持营销员的最佳状态。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使营销员滋生等靠思想,一旦推进活动结束,业绩就明显下滑,不利于总体业绩的持续稳定提升。另一方面有悖于营销机制自我发展的原则,且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成本。
4.各级主管管理职能划分不清
销售人员与主管人员界线划分不清晰,影响了各级主管管理职能的发挥。各级主管的主要职能就是要不断发展属员,迅速壮大自己的团队,同时还要帮助属员提高业绩,解决他们解决不了的问题。但实际上多数主管定位不准,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他们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展业,很少关心属员的发展和团队中存在的问题,走的依然是靠提取业务佣金获取薪酬的路子。这样,就使得各级主管主而不管,团队缺乏凝聚力和亲和力,大量的问题积压下来得不到解决,影响了营销队伍的发展。
(三)影响我国寿险营销的其他因素分析
1.营销方式粗放,营销渠道单一
主要表现在:一,在没有质量保证前提下,单纯以保费数量作为人佣金分配的指标,促成了轻营销管理和服务,重销售市场的粗放型营销管理模式。二,重规模扩张,轻经营效益。各级机构在粗放型的经营政策推动下,普遍不重视对“投入―产出比”的分析,经营费用与成本负担日重,危机日重。三,寿险营销培训急功近利,培训效果不佳。当前虽然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培训活动多而到位,实际上培训效果并不理想。
2.部分险种结构单一,开发设计不合理,缺少竞争优势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基础,虽然近年来各家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发的力度,但仍不能适应寿险市场需求,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险种很少,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这种状况使得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性大、差异性小,导致过度竞争和有限资源的浪费。
3.保险监管能力弱
我国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完善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当前我国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尽如人意之处尚多。表现为监管理念欠科学,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不够。
三、我国寿险营销体系的完善对策及措施
(一)发展和完善寿险营销体制
1.严格执行营销员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营销员晋升考核办法
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职级升降机制。重视营销员的工作成果,准确、及时地核发业务员的各项佣金和津贴;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尊重组织发展,不人为地干涉营销人员的组织发展,避免通过长官意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任免各级主管,靠公平竞争实现团队的优胜劣汰。
2.优化人队伍素质,走精兵强将之路
首先,把好人的入口关,提高考试人员的文化条件,增加考试内容的技术含量,严格考试制度。营销管理中的增员、选择、训练三者是互为一体不可偏废的。目前,保监部门正不断完善人持证上岗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源头保证人的基本素质。其次,对已经或准备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必须是全方位的。寿险公司不能仅注重技能的培训,人对行业、对客户、对公司忠诚的态度和良好的职业习惯更为重要。只有用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筑起寿险营销的高平台,才能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增强公司的诚信度。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激发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的激励能使营销员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一种心理稳定状态,目标与欲望的平衡将产生无穷的动力,落实在行动上就是每个人永远都有一种不断超越的冲劲。把握营销员内在的、真实的需求是制定激励机制的关键所在。
4.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约束营销员不良执业行为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订立营销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让广大营销人自觉做到自律自强,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做到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内部成立个人人专业管理委员会,建立营销员档案信息,进行不良执业行为登记;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监管处罚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人的规范行为,应及时查处。
(二)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从方便客户出发,这是真正以客户满意为本经营思想的体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以客户需要为最高标准,以尊重客户为道德核心,充分挖掘客户风险需求,开发出能最大满足客户需求的险种,通过最方便、客户最能接受的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保险需求,把客户满意作为全体员工的共同信念和行为准则,贯穿到寿险营销的全过程。
(三)创新并拓宽寿险营销渠道
1.个人营销渠道创新
要创新发展思路,依靠人力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人均绩效的增加来实现扩张的集约式增长模式;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对人的培训和辅导,增强人的销售技能;要创新考核模式,从以保费规模为关键考核指标转变成以业务结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关键指标;要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对现有人队伍逐步实现分级管理,变现有的单一管理模式为差异化管理模式。
2.团体直销渠道创新
要创新销售模式,通过推进员工福利计划等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手段,提高团体直销渠道的创费创利能力;要创新人才培养,努力培养职业化、专业化、具有丰富团体保险和员工福利知识的优秀销售队伍。
3.整合渠道资源
一是建立渠道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产品资源的共享和销售队伍资源的共享;二是共同开发客户资源,银行和团体渠道客户资源可通过资源共享方式借助人队伍实现二次开发;三是个人渠道的客户资源也可借助人开展团体保险的销售,实现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四是共同维护客户资源,通过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来实现对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四)加强政府监管及诚信服务,创造公平有序的寿险营销市场
从政府监管角度,需要做到:一是按照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建立保险营销市场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寿险营销提供政策法规保障;三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章程、议事规则、会议决议和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强化制度执行,督促保险公司改进,实施重点监管;四是突出以被保险人为主的利益相关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营销活动应体现社会责任的要求。
从诚信服务角度,加强诚信建设,重点在保险市场的主体,即保险公司。保险服务分为拜访、签单、理赔等业务环节,保险公司在各个环节都应以诚信道德观为指导,制定诚信行为准则规范保险从业者的行为,使诚信经营落到实处,不仅要诚信承保,更要诚信理赔,同时还应积极推进保险合同通俗化建设,降低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参考文献:
[1]潘瑾,徐晶.《保险服务营销》,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2]陈教斌.《寿险公司市场营销问题及对策研究》,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3]关明明.《论我国寿险营销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保险研究,2007年第7期
[4]丁孜山.《试论寿险营销渠道发展》,保险研究,2007年第6期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29年的寿险经历,累积客户3000多位,实现保费难以计算,这些都不是张国全引以为傲的,最让他自豪的是对公司的从一而终、对客户的从一而终,以及他对保险事业的从一而终。他说要用最实际的行动证明给客户看:一个承诺,一辈子的服务。
在10月11日保险家传媒举办的MDRT中国日高峰论坛上,记者第一次见到张国全,这位寿险界的老行家。谦逊的笑容挂在脸上,与他交流给人平易近人的感觉。但是29年的寿险资历,也让我们看到了保险前辈的风范和自信。他在讲课一开始就给自己提出了挑战:今天不能让大家自信地离开就不下课!引来一片掌声。大家知道,今天一定会不虚此行。
当然,张国全也没让大家失望,短短1个半小时的课程是迭起,掌声如潮。会后张国全又对人有问必答。
从懵懂到认定
谁能想到这位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的集团经理,金融管理硕士,手攥特许财务策划师专业资格的张国全,当时进入这个行业的目的是多么的单纯和直接,就是赚钱。而他学时的梦想是当一名授业解惑的老师。或许阴差阳错,保险业让他实现了梦想,也赚到了大笔的金钱。
当年进入保险业的情景还历历在目。29年前,张国全穿着T、牛仔裤出现在保险公司时,他的上司皱起眉头说,“你的胡子没刮,穿成这样来保险公司上班,形象不好。”当时的张国全在心里并没有认可保险。但是听完课以后,他的态度转变了,“那时候我的上司也说,‘国全,这是你人生的第二次机会,如果你能好好把握这个事业,有一个好的起点,而且能做到终点,那是很棒的一件事情。’这句话给我的感觉是非常强烈的。”
后来所有的课程, 张国全都上了。他知道了生命线,知道一个人的一生必须要感恩,要回报,知道人生从20岁到55岁要努力赚钱。于是张国全跟自己说:好了,我要做保险,我要赚钱。
张国全接触的第一个赔偿,是一个客户车祸去世了,死时才20多岁,太太很年轻,当支票交到她手上的时候,张国全觉得这张保单太小了。
也正是带着这样的遗憾,张国全认定这个行业了。就这样,一宗一宗的销售,他在保险业一路走来。
在大东方人寿最快的6个月晋升主管,而张国全仅用了2个月。张国全带领团队常常做街头访问,设计的问题都很有趣。“举个简单的例子,我设计三个问题,一般人在街上碰到陌生人都会讲‘NO’或者‘不,不可以’,所以我们设计的第一个问题让他讲‘N O’,问他‘你一天可以储蓄1 0 0 0元人民币吗?’;第二个问题是让他讲‘YES’,‘那一天50块呢?’”
保险销售工作就是在市场上跑,逢人就问,最大的动力就是升职。他一边做销售一边做培训。在团队里,因为他很听话,所以在一些活动、研讨会、激励大会上,上司都让他做讲师。从那时开始,张国全觉得培训也不错,就时不时的在公司或团队里做培训。
从高傲到分享
张国全说, “ 其实我的目标是10年就退休了。因为我的上司告诉我‘保险只要拼10年,就能赚一辈子的钱。’。”
的确如此,在第十多年的时候,张国全经过了公司产量最高的时期,他买了大房子,开上了宾士。32岁的张国全显现了年轻人特有的高傲和不可一世。
那么,是什么让张国全改变了十年退休的念头,并在这个行业里工作了29个年头?
上个世纪9 0 年代初, 新加坡保险业显现了新一轮的发展,保险公司出现新保单,开始销售投资型商品。敏感的张国全明白保险人必须转型成为理财规划师,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变化。他开始有意地接受一些专业的理财培训,去读复杂的理财课。“从那个时候,我才知道天有多大,觉得自己的渺小,也觉得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探讨到。特别是我在谈理财规划、谈投资,谈金融管理、单位信托、基金管理,谈外国的对冲基金等各种各样的东西时,我才觉得其实在金融理财这一大片里面,保险是很小的一个部分。”
认识到这一点,张国全开始重新规划自己的保险人生。
1 9 9 1年张国全有机会参加了第一届亚太寿险大会,让他非常震撼的是,来自美国、加拿大的著名讲师都无私地把他们的寿险经验分享给新加坡人,就像MDRT主席罗杰斯所讲的,要全方位的人生,应该取之社会,用之社会。
同时, 张国全也认识到保险这个行业的特别之处,如果你不参加活动,不提升自己,你很快就会被淘汰。一个人如果不看书,三天的面目就很丑陋。这个在保险业的感觉是最直接的。尤其是业务员,必须不断的进修,才会有大的成就。
第七届亚太寿险大会时,张国全做义工,帮忙招待一位讲师,带他上课、吃饭,这位在保险业工作了30多年的讲师给予他很大的帮助。
今天,对张国全来讲,保险已经不是他的工作,而是生活的一部分。
提高业务员对客户和公司的忠诚度这次参加MDRT高峰论坛,并不是张国全第一次来中国大陆做分享,对中国大陆目前保险业的发展,他表示,“中国大陆的保险业还处于初始阶段,业务员有非常勤奋的工作态度,对知识如饥似渴,每次上完课,很多人觉得还有很多东西要问,很多知识想知道。因为我的历史就可能是他们的未来。”
关于大陆保险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张国全说,如果很挑剔地来讲,就是要提升业务员对客户的忠诚度。如果业务员能忠诚于他的客户,他就不仅仅是卖保险,而会抱着服务客户一辈子的心态去工作。这就需要去教导、培训,让他看得到注重服务的优点。
张国全在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服务了29年,而且表示会继续服务下去。
其实,每次张国全来大陆时,朋友对他说,“国全,我又换公司了”。这不仅让他思考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主管有没有留住人才的能力?公司有没有花心思除了寻找新人之外,也花心思留住旧的人才?公司对于团队的培育有没有投入精力?“通常一个人要带走一大群人,我不觉得是人的问题,而是公司制度的问题,只有制度会带走一大群人。”对于业务员频繁跳槽,张国全如此表示。
保险公司要从两方面掌管它的外群组织。第一批是土生土长、自己培育的人才,要不断地跟他们打成一片,因为是这群人把生意带进来,公司要在策略上、感情上、感觉上等各方面重视他们,把这批人当作公司的子弟兵、骨干。另一群就是在市场上招募进来的,怎样使得他们能在公司落户生根。“就像我在台上讲的,每一位寿险个人永远不可能在排队转换,转换久了他会想在一家公司定下来。所以,让他说,‘好了,就这家公司是我人生的最后一家公司。’他就能很稳的做下来。比如一间房子想要住3个月、住3年或者住
30年,他对这个房子的感情、清洁、管理的方式完全不同。这就是心态的不同。而态度决定一切,所以如何使业务员对这家公司抱着‘这就是我最后一家公司。’这个主管必须走出他的办公室大门,跟这批外来的军团联系和沟通。”
无可否认,业务员随意跳槽问题,在所有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初期都难以避免。新加坡保险业发展之初,各家寿险公司主要采取人海战术,张国全刚加入后两个月升为主管,第一年招了200人。1983年,新加坡经历了第一轮的发展,人也迎来了第一次淘汰,那时新加坡的保险人从4万多人淘汰到2万人。
在1991年时,新加坡对团队下线做出规定,下线最多有40人。因为很大的团队,监管当局觉得在管理上没有办法全程的监督。张国全团队也在这两轮的发展中人数从三四百人锐减到50人,虽然目前监管当局有所放松,但是张国全团队注重精英部队的培训,走高生产力的路线,不再随便招人。如今,张国全的团队非常成熟,很多队员都跟了他十多年、二十年。
目前,虽然还存在因个人因素跳槽的现象,但它已不是新加坡保险公司最头疼的一件事情,原因也是制度。
鼓励业务员要对客户绝对忠诚,不管是行业协会也好,还是像《保险家》这样的媒体,或者是相关的机构,都有社会责任为广大的客户群着想。因为客户对保险认识很肤浅,业务员介绍什么保险他就买什么保险。如果业务员的销售方式不好,不能很好地把一个保单介绍给一个家庭,这是很不幸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个团体,宣扬专业,教育客户,也教育业务员,才能够彼此产生一个督促的作用,提升这个行业的水平,使得行业有一个比较健康的发展。
最自豪对保险的从一而终
当记者问张国全29年的寿险经历中,最自豪的是什么时?张国全说,“是我对这家公司从一而终,对客户从一而终。”
当初张国全也和许多的保险人一样,曾面对客户的疑问:“国全,你刚做保险,很多人都中途不做了,那你不做了我找谁啊?”虽然每个人都会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毕竟不是客户要听的。“或许我最自豪的就是用最实际的行动证明给客户看,一个承诺,一辈子的服务,这个感觉是非常棒的。”
张国全的很多客户保单满期,拿到钱,请他吃饭。客户会讲述以前买保险时,张国全在什么地方找他,甚至张国全在给他们讲解保险时,画得乱七八糟的几张草稿纸,客户都收留下来,放在保单里面,珍贵地收藏了20多年。“那些乱七八糟的纸张,有些是已经不在的餐馆,有些是保险公司很早不用的陈旧传单,今天开起来就特别回味。这也显示出客户非常有情,他们收藏了20年、30年。我感觉其实很多人对他这一生所买的保单是一辈子的事情。”说到这里,张国全的眼睛有些湿润。
对于现在的生活,张国全表示很轻松,女儿已经24岁,大学毕业。儿子在服兵役。团队和客户都跟随他很久了,就像身体的一部分难以切割。“我曾经跟客户说我要退休了,客户都不高兴。因为他觉得,你退休了,我们怎么办啊。”
今天张国全的工作是高效率的,每一次的成交比率高达80%,让他有更多时间到海外去分享。他做义工,在海外的一些保险协会担任义务顾问。
张国全给自己定了一个功课表,每个月有一周时间去国外讲课、分享,其他时候要留在新加坡带团队,跟客户保持联系。张国全表示,“现在做了29年,今天我听罗杰斯做了30多年,他还是热情四射,我想,或许我可以再作20年吧。”
张国全29年寿险历程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属于产品感性的销售时代。要把产品卖出去,业务员要会讲故事,那个时代,客户、公司、管理方式都是非常的感性。讲一些感人的故事,激励的话语,这是开始我所走得阶段。
第二阶段:在80年代中期,保险开始走入比较理性的阶段。从单一保单的销售,提升成为从客户的需求着手。保险公司设计出比较多的险种,开始注重业务员的数字。
第三阶段:90年代,监管制度非常严禁,保险开始走入高生产力、低成本运作,很多保险公司都设法把成本降到最低,办公室不要太大,大家开始认识到什么是降低成本的管理方式。
第四阶段:到2000年代,全面的理财规划,专业的理财课程,开始很普遍地在新加坡推广,我们开始重新被训练、被教育。去了解更多的除了保险以外的财务产品,把自己当成一个全面的企业家的模式。
从感性到理性,到监管制度,到今天,业务员都把保险作为自己的事业,有一种企业家精神,如果要做得好,一定要武器精良。
关键词:保险;合规风险;网点;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6I 文献标识码:A
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邮政保险业务也得到快速提升。然而,在邮政储蓄网点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违规操作现象,如“存款变保险”等,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报道,给邮政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防范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维护邮政企业声誉,必须强化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1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违规操作现状
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向客户承诺保险收益,欺骗消费者;销售人员打着“银行理财”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违规销售保险产品,致使“存单变保单”现象出现;保险公司人员“乔装”邮政储蓄员工,坐守邮政储蓄网点违规销售保险产品;网点营业人员违规代客户填写保单,代客户签名;对客户投诉和退保要求,相互推诿,售后服务质量较差,影响邮政储蓄声誉;销售人员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存在合规风险隐患;违规收取保险公司协议外收益或销售返点,存在商业贿赂风险。
2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建议
2.1事前控制
2.1.1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管理
营业网点应按照保监会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上级行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1.2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网点在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进行当面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同时,应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2.1.3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操作性强的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
2.1.4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培训内容应涉及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要修订和完善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促使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2.1.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必须要求有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能够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及时、妥当地处理。
2.1.6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
2.2事中监管
2.2.1合规销售保险产品,规范销售行为
网点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人”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不得代客户签字,不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2.2.2规范销售模式,严禁出现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各单位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驻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只负责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网点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2.2.3加强费用的财务核算,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严禁网点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销售返点等。
2.2.4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意见决定是否对其继续开办保险业务进行授权。
2.2.5正确对待用户投诉
牢固树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思想,对客户咨询要耐心解答,对客户投诉要及时处理,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减少客户投诉现象的发生。
2.2.6高度关注舆情动态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按照程序办理,对采访内容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防止引发重点、热点事件。
2.3事后控制
2.3.1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银保联合应急机制
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处理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对有可能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启动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方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准入审核不审慎、虚假宣传、错误销售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保险营销是关于保险商品的构思、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推销及售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过程,也就是保险公司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或者说是一个险种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最终转移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营销有利于了解市场需求,从而推出针对性的保险商品,进而达到占有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公司无论在保险营销的意识、保险营销的理念以及保险营销的手段上都跟国外同行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其中又以财产保险公司的差距尤为巨大。
在国内,寿险公司率先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与营销机制,使其业务经营日新月异,业绩明显提高的时候,财产保险公司仍沿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下降,业务徘徊不前,经营陷入困境,行业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发展出路,一些有远见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着手探索财产保险营销方式。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探索营销之路注定是漫长和艰辛的。
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去挖掘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无论是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来看,我国和世界平均水平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了。巨大的差距昭示了我国保险业的落后,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潜力。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国内保险需求将进一步增长,而最近几年我国保费收入一直以高于GDP增长率的速度增长也表明了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势头。面对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面对行业从新洗牌的机会,各保险公司只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变现实需求为对自身产品的需求,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乃至在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否则,将逐渐失去市场份额,并被市场所淘汰。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剧了财产保险市场竞争
在保险业开放之前,我国产险市场只有寥寥几家财产保险公司,而且市场份额也基本上由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家保险公司垄断,其中人保财险更是长期占据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这样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各保险公司维持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地位显得比较容易,因而各保险公司缺乏保险营销的紧迫性。
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国际保险巨头纷纷将眼光投向中国,或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或者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产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产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外资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历史的包袱,而且拥有巨额资本、先进的保险管理以及营销理念,给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强有力的挑战。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进行保险营销也能维持市场份额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在客户资源、渠道建设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探索适合自己的保险营销道路,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来维持甚至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的现状
(一)营销意识薄弱,营销理念落后
受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过去保险展业经验的影响,国内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营销的意识还很薄弱,营销理念也相对落后。版权所有很多财险公司的营销理念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过分强调自身,而忽视顾客及社会的需求。有的认为营销就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再经过短训后推销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把招聘营销员当成增收保费的措施和权宜之计;有的认为财险业务只宜于直销,而不应上营销;有的没有把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建设当作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总之,财险营销观念亟待改变。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产品设计缺乏特色
市场调研和预测是现代营销的基础,市场定位则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受错误观念及粗放经营方式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均不重视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受此影响,相应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研发等便无法开展,市场定位也无从谈起。由于缺乏市场定位,各公司设计出来的产品往往没有特色,产品相互模仿现象严重,一些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仍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难以适应不同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三)营销渠道单一
国内财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业,并辅之以兼业等简单的销售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方式对传统营销渠道依赖性过强,而对新兴的营销渠道,例如:网络营销、保险社区营销、渗透营销运用很少,这样就很难从多渠道、多方位构建起复合型的保险营销方式。
(四)营销队伍素质偏低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普遍缺少保险营销专职培训人员以及营销主管,导致营销培训不足,营销管理滞后。很多营销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任何的相关培训,只是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或在简单培训后匆忙上阵,业务操作不规范,责任心也不强,致使业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截留保费、赔款的现象。
三、对改善财产保险营销的建议
(一)转变营销理念,重视营销工作
首先要统一公司内部对保险营销的认识,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对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并把保险营销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的轨道通盘考虑。其次,各保险公司应转变营销理念,立足于市场,以满足市场需求作为营销的根本目的,并最终实现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赢的目的。
(二)加大产品开发力度,推出适销产品
为了使产品保持较强的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科学地选择版权所有目标市场,然后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公司才能按各个市场的需要,分别开发出不同的险种,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进而树立起自身品牌。
(三)丰富营销渠道
财产保险公司在完善传统销售渠道的同时,应该积极采用一些合适的新兴销售方式,例如: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电视营销等等。这些新的销售方式由于具有成本低,交易方便、快捷等优势,因而也被认为是未来增长最快的销售方式。以网络为例,根据CyberDialogue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美国约有670万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选购财产保险产品,而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未来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而在我国,人保财险在2005年4月签出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开启了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网络销售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