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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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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档案管理办法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重要性;措施

1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1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保密性,因此,只有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式的管理以后,才能确保档案的卷案质量和不泄露。不仅对档案袋实行统一的印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还统一确定档案整理及验收的方式,制定一个标准。对每个环节的档案工作严格控制,例如:档案的借阅和复印等。只有严格统一使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才能为日后档案管理工作奠定稳定基础。对于档案基础工作,档案服务创新也起着广泛而深刻地影响,档案服务创新很好的带动了档案基础工作,对于档案学的理论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过去的几年,我国许多地区的档案馆对于卷宗学理论、文书立卷方法改革的实践、归档文件整理方法改革的具体做法、档案信息数字化、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和与改革创新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设等许多问题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实践与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档案服务创新的开展,使得档案馆的档案接收、档案保管、档案整理、档案编目等一系列任务的工作量,相对于传统的手工劳动方式得到增大。

1.2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入录的及时与灵活性,影响着档案管理工作的成果和效率。与以往的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相比,如今的档案管理工作新增加了信息化的管理,将以往的纸质档案与现代的电子档案结合共同管理。改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和灵活性,用现代合理科学的管理方式,实现信息化,不仅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成果,还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

1.3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由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通过严格的管理机制进行把关,不管是在档案的查阅上,还是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都需要在档案工作人员规范和信息化的监督下才能确保它的完整、保密,以及安全性,因此安全性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之一。随着目前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式的管理以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度得到很好的提高。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的建立上,采取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的查阅上,则制定了非与档案相关的人员或没有通过批准的人员是不能进行查阅的。这样一来就使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保证。

2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率低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许多单位长期以来重“藏”轻“用”,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缺乏广泛的宣传,因此使员工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效益知之甚少。由于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不足,造成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率不高。

2.2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硬件投入及经费不足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管理中广泛运用,管理手段不断进步。而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管理档案的单位较少,基本还采用手工收集、检索,信息量小,不利于档案的收集、利用和开发。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室建设不标准、不规范,档案柜陈旧老化,档案保管条件简陋。

2.3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在专业素质、理论水平、文化程度等方面参差不齐,与时展的要求悬殊较大。

2.4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管理制度陈旧

由于规章制度的缺乏,或者是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基层处罚工作不力人员时,往往被上层势力姑息纵容而失去效力,部门管不住人,某些人嚣张气焰日胜。反映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上就显出了诸多混乱迹象,如借阅不登记现象屡有发生,管理者虽心有怨言,却装“老好人”,糊糊涂涂地借出,迷迷糊糊地收回,怕得罪所谓“内部人”,而这些“内部人”也是十分不自觉,未装订的档案违反制度东借西看,是想查资料、客观上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还是想泄露信息,寻求权益呢?有时阴暗层面很难放在阳光下来晾晒。这里所谓的管理仅是开门送材料,关门堆资料,没有借阅登记本,工作就是混日子。档案收集工作不严密,就会造成关键资料的缺省,档案文件完整性受损、管理措施的滞后制约了档案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升级,陈旧的毫无章法的管理手段只能造就低层次的缺位管理。制度制定时缺乏集中统一性,把关不严,使得档案管理陷入混乱的现象。

3 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关于文物档案工作,各档案藏品状况虽不尽相同,但必须严格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档案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去做

1991年11月19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藏品档案填写说明》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说明》对档案填写的格式、文物定名、鉴定、文物总登记号、文物分类号、档案编号、时代、作者、数量、质地、色泽、用途、来源、尺寸、重量、形状、入藏日期、征集经过、流传经历、修复、装裱、复制记录、现状记录、照片拍照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博物馆应根据各自的馆藏实际,按照统一的定义进行完善和整理,使之统一分类、统一格式和内容。

3.2 夯实基础,扎实做好“四有”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指的是有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各市、县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尚未划定的或界线不清楚的,要立即会同城建部门进行合理划定并报同级政府公布;没有保护标志和界桩的要及时竖立,损坏的要及时更换;要不断补充、完善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记录档案的信息化;要健全保管机构,配齐保护人员,延伸文物保护员网络,切实把“四有”工作落到实处。

3.3 增强档案意识,坚持规范建档

在文物保护工程中一定要增强档案意识,只有这样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工作才能做到因地制宜灵活有效。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要全面反映博物馆的各类信息,应包括文物保护工程中的藏品档案、陈列展览档案、资料档案等,以每一件器物或每一个文物为基本建档单元,包括每一件文物的状态及变化特征,及每个展览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通过收集、整理各项资料,详细甄别分类,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服务和利用,因此要增强档案工作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发展的贴近度,更好地发挥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的服务作用和应尽的职能。

3.4 加强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要明确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负责人、档案员的岗位职责,形成覆盖全部的档案管理机制。二是要坚持统一领导、分散建档、集中备案的原则,按照完整、准确、翔实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的原则整理归卷、立卷,把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整合为相互独立,又不可分割的整体,最大限度地提高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工作的档次。三是要加大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力度,把档案管理纳入综合目标量化考核范围内进行考核,使立卷的档案内容能够科学分类、流程清晰、检索方便,实现最大程度保存文物历史信息的目的。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涵盖保管、研究、陈列、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博物馆各项工作流程,核心是藏品信息数据库建设,重点在于把好藏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关和加大信息管理规范化力度。对藏品征集、修复、鉴定、交换、展览等各种原始信息和相关信息尽可能做到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档案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等文物工作规范,录入藏品信息,做到格式规范、填制准确。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物调查”项目)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文物调查,掌握基础资料,提高管理水平,是推进文物、档案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强化训练,对档案工作者分层次进行基础知识教育、高级理论培训及文博专业档案专业教育,培养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年轻的档案生力军,使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

我国文物档案事业信息化工作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领导者的现代化意识水平。档案馆信息化并不是单纯的技术与设备的简单组合,它同时牵动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的转变,工作体系、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的改革,这对长期以来沿袭传统工作模式运行的博物馆来说的确是一门全新的课题。推进档案馆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问题,而是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面对机遇和挑战,档案馆工作者应树立信息时代的新观念、新思路,掌握处理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和所采用的新途径。用信息化的思想指导档案馆的各项工作,将信息化的工作方法贯穿到档案馆的各项工作中,并成为每一个档案馆工作人员自觉规范、指导自己工作的行为准则。在借鉴吸取传统管理成功经验的同时,寻求传统与现代的最佳契合点,理顺档案馆各项工作所涉及的信息采集、重组、加工、分析与研究等过程,营造出有利于进行博物馆信息资源开发的良好环境。

4 结语

综上所述,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档案馆实现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档案馆工作者要进一步对现代化管理作深入的研究和不断的创新,以信息化促管理,以现代化管理出效益,打响档案馆文化品牌,努力实现文博资源的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共享。

参考文献

[1]郑力鹏;黄文铮;;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J];兰台世界;2008年01期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必备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第四条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县气象局必须参与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县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对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核发工程许可证和消防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五条加强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场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工程,各类场馆、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发射塔、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特殊工程等,均应按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第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中应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防雷工程施工中有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县气象局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防雷技术档案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条县气象局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筑物防雷避雷设施建设。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xx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电子公文是通过电脑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字化产物,与纸质公文相比,电子公文具有存储体积小、检索速度快、远距离快速传递及同时满足多用户共享等优点。随着电脑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文直接在电脑上产生和传输,电子公文也将越来越多。但与纸质公文相比,电子公文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如信息与载体分离、不能直接阅读,必须依赖于软件和硬件才能识别和利用;电子公文容易被人修改、复制,修改之后几乎不留痕迹,在真实性、完整性、凭证性方面比较难认可。因此,目前甚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抛开纸质公文而以电子公文取而代之,电子公文将和纸质公文并存。

我们应正确认识公文的本质功能——传递信息,理解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关系,破除对公文物理介质的习惯心理,建立数字化的公文新概念。对于电子公文,应根据其特点,制定适合的管理办法,使之与纸质公文实现优势互补。

关系之二:电子印章与电子认证

对于纸质公文来说,印章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而对于电子公文,是否也需要印章作为生效标志,值得商榷。电子印章是通过专用软件生成的,并且需要较为昂贵的彩色激光打印机,才能印出红章。一方面,由于色彩和印制等原因,打印出的电子印章与纸质公文所用的印章并不完全相同,这样,就会出现同一发文机关有两种印章。如果发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又印制纸质公文,便会出现同一件公文使用两种印章的现象。另一方面,电子印章是通过技术手段生成的,因而易于被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或仿制。

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有效性,即收文机关如何确认收到的电子公文是否是真实的发文机关所发,如果电子身份认证做好了,电子印章的作用无非是满足人们对红章、红头文件的习惯心理要求。电子公文并不一定非要那种刻意生成的带红色的电子印章不可,而应该有电子认证标志。

关系之三: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

网络媒体被称为报刊、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之后的第四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具有检索便利、时效性高、信息范围广泛、准确统计受众等优势。一方面,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特点,丰富电子公文的信息形态,如可以尝试“多媒体公文”,在电子公文中不仅采用字符,而且采用声音、图像、动画等多种形式,这将大大改善公文的传播效果。另一方面,应该使用网络媒体公文信息,甚至可以把网络媒体的公文作为标准文本,如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管理的电子公文中心,一旦公文在此,就作为正式文本,不可再被更改、删除,在现阶段,不妨尝试在一个单位内部网络上实现,告别“复印—传阅—复印”的传统工作方法,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关系之四:电子公文与电子档案

具有档案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必须要归档保护。电子公文归档后即形成电子档案。对于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不宜一刀切,最好分步走。第一步,先将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拷贝双重归档。该方法是用可脱机保存的载体将电子公文备份下来,以纸质与磁盘(光盘、磁带)制成双重备份,分别归档管理,但要保持一定联系。这样,利用纸质公文将电子公文的内容固定,解决电子公文易于被修改的问题,确保其法律效用,还可对电子公文分类组盘,进行著录标引,保留电子公文在检索、存储方面的优点,从而既能高效、方便地利用电子公文,又对电子公文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第二步,逐步实现文档一体化,该方法是将档案管理工作提前介入电子公文的运作与管理,在电子公文的形成、处理过程中建立电子公文生命周期表,将电子公文与电子档案管理统一起来,有利于对电子公文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及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从而确保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关系之五:公文传输无纸化与文档一体化

公文无纸化远程传输(电子公文传输)实际上就是在专用的通信平台上安全收发加密的电子邮件,电子公文传输可以实现一“点”对多“点”的收发功能,简化了繁杂的工作环节和程序,推动了政令的有效快速传达,这不仅是传统发文方式的变革,而且会带来机关办公方式的转变。

目前电子公文传输管理通常要求接收单位接收电子公文后,通过彩色打印机,打印成纸质公文,再进入办文过程。实际上,传输的电子公文应直接进入本机关的电子公文运转管理系统,实现公文要素的转换,同时应实现文档一体化,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直接将公文的基本信息转换到档案管理系统,这样,可大大减少手工操作和重复劳动,避免人为失误。

公文处理电子化要真正达到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的目的,必须在电脑网络上实现公文处理全程电子化和无纸化,并实现对上(中央、国家机关)、对下(市、县区)、对左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部门、直属单位)互联互通。要实现公文处理全程无纸化,必须认可电子公文传输、电子批阅、痕迹修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在尚未解决电子公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之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电子公文运作过程中的草稿、定稿打印出来,转成纸质公文,供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等签署,以暂时解决其法律效力的问题。

关系之六:公文处理规范化与个性化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进出、办理、形成、传递、存贮、归档等流程,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可以帮助办公人员及时掌握公文的有关信息,并提供查询、统计、打印、催办、领导批阅、归档等功能,起到提高办公效率与质量的作用。在手工方式向电子化方式转变的过程中,流程是要变化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的变化也会影响公文流程。在公文软件设计中,更应该重视软件开发和办文业务流程的再造和整合,应该用信息技术来规范公文处理。如为了防止公文多头办理,应该取消纸质公文阅办单,改由电脑处理,只有经过电脑登记的公文才能办理,杜绝公文在运行体外循环。在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的同时,应尽可能简化办文流程,精简操作环节,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关系之七:公文处理自动化与标准化

电子公文处理的自动化、智能化离不开公文处理的标准化,如公文格式标准、电子公文处理标准、电子公文交换格式标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软件设计技术标准等。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可自动生成行政机关各个文种的格式,可自动生成公文格式要素的位置、字体、字号,可自动标引主题词,还可自动按规范化的顺序排列主送、抄送单位等。

根据公文处理标准,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可设置办理时限、到时催办、来文提示、急件提醒、退文警示等,在办文中可调阅相关的信息资料,辅助公文写作,可实现自动校对、自动编写公文摘要等。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及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通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划定职责边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促进运用法治手段强力推动文广旅行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县文广行业良好形象。

二、督查检查内容

(一)旅游企业

1.旅行社

(1)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

(2)旅游合同签订情况;

(3)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4)旅游安全用车情况;

(5)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

(6)极端恶劣天气应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对游客的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2.A级旅游景区

(1)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和引导标识清楚醒目情况;

(2)险要地段的安全防护情况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3)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4)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5)景区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6)对游客的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3.星级旅游饭店

(1)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食品采购、加工、储藏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3)用电、用气、用油安全情况;

(4)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二)文化(文物)市场

文化市场检查范围包括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演出市场、文图博单位及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文物市场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职责是督促相关场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取得行业行政许可或依法应备案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消防安全许可证、文化娱乐审批或报备情况等)。

2.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人员配备情况。单位(场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安全培训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情况(如消防安全员培训)。

5.应急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情况。

6.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自查及操作情况。如检查监控系统、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及时更新,是否有检查维护记录;从业人员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7.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8.文物保护违法行为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等。

9.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现场管理情况。

三、责任分工

2021年度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检查文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督查检查对象的抽查由局领导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督查组,结合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旅游节假日与节庆活动及上级部门及安委会安排的安全大检查一并进行。同时,协调与联合各级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与整治行动。局执法股负责全局安全督查检查计划的编制以及督查检查执行情况的综合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检查计划

局执法科室对各安全生产企业进行工作督导时,原则上每个季度抽查不少于10家经营企单位。特别是针对“五一”、清明、端午、中秋、国庆和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隐患检查活动,确保月均受检达到1次以上。全年计划检查各安全生产企业覆盖率10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局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文旅行业企业开展年度安全监管督查检查工作的工作指导。

(二)严格督查,注重实效。安全生产检查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立场和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严格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对经营企业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查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关闭和停业整顿等果断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让安全保障违法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