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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保存着浓郁古朴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州级民族村寨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0个。**县从2006年开始“非遗”普查工作至今,已普查到资源总量120项,其中:民间文学27项,以苗族《刻道》歌、苗族《古歌》、苗族十二路《大歌》和苗族十二酒歌等高坡苗、河边苗等传统的叙事民歌为主,忠实记录了古代苗族的历史风貌、风俗和进化过程;民间音乐19项,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飞歌”、“情歌”和“游方歌”,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以歌动人、以歌传情,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民间舞蹈8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板凳舞、踩鼓舞和捞虾舞,是集祭祀性、欢乐性、参与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舞蹈,是苗族群众精神上的释放和凝聚力的具体表现;民间美术5项,分别是苗族服饰、银饰、挑花、刺绣和剪纸;民间手工艺15项,以苗族服饰制作、苗族银饰制作和苗族织锦制作为代表,代表苗族最古老的民间艺术之花;民间曲艺2项,分别是苗族便哦和苗族嘎百福;传统戏剧1项,是当地汉族群众在春节前后表演的一种传统剧花灯;民间竞技5项,目前保存较好的端午节龙舟竞赛和苗族斗鸡、斗牛、斗鸟;民俗29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姊妹节、独木龙舟、二月二架桥和祭桥、丧葬、****地区玩水龙等5项,展现了**祭祀文化和民间崇尚;传统知识11项,主要是***境内民族医药,多数具在自己的特色。
2、传承与保护现状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非物质文化也承受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首先在民文学方面,除苗族《刻道》歌已得到专项保护外,其余的都面临失传的危险。其次在口述文学方面,40岁以下的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如何讲述那些美丽的故事,动人的歌谣,富有哲理的谚语。三是多数民间音乐和舞蹈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如苗族的许多古歌,60岁以下能传唱者已寥寥无几。民族舞蹈除板凳舞、芦笙舞和踩鼓舞仍在节日活动中进行表演外,其余舞蹈大多数没人会跳了。四是民族民间美术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南下打工潮流的影响,20岁以下的青年女性都不愿意刺绣、挑花,因为手脚慢的几年才绣好一件,不如去打工挣钱,待钱凑够了,直接买一件穿在身上。五是民间手工艺老年的传承人所剩无几,中年的传承人相对稳定,但后继的传承人有很多不愿从事此项工作,传承前景令人担忧。六是民间曲艺和传统戏剧已后继无人,面临消失的可能。七是民间竞技和民俗具在很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能适应不同时代,普遍保存得比较好。八是民族医药为主传统知识方面,因自古以来都比较保守,一般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部分已经正在消失。
二、传承与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2、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
3、随着农耕文明的削弱,民众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全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传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4、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工作需要时临时抽调人员应付,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5、没有工作专项经费,给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和不便,无法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成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给予编制,明确职责,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认真督查落实。
2、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录像、建档并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
3、从濒危项目,重点项目入手,加强这些项目的传承培训,同时给传承人发放一些生活补贴费,提高其积极性,从而带动其它项目的保护,最终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4、与该县优势产业旅游业相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在实现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拓中寻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植物保护;化学农药;农业可持续发展
0.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对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进行植物保护的需要,大量使用的农药,使土壤、水源和农产品受到了较大的污染,使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步伐。
1.植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病虫害的防治上,化学农药起着高效、特效和速效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从大量应用有机氯农药到现在的有机磷、除虫菊酯和各类杀菌剂等,对杀灭病虫,防止病虫害蔓延,提高农业的增产丰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频繁发生的,破坏力较严重的病虫害化学农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对化学农药的长期使用,一些不良的后果已经显现出来,害虫的不断变异,使其对化学农药产生了很大的抗药性,所以只能在化学农药的使用上不断增加,还达到灭虫的效果,这样用药量就在不断的恶性循环中用药量越来越大,同时,农药虽然对害虫起到了消灭的作用,但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导致害虫的天敌受到杀害,从而使农业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壤受破坏程度较为严重,农产品上农药残留过多,不仅给人类的健康还来破坏,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
1.1化学农药使用过量
目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化学农药在防治病虫害上的效果,使用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病虫害得以有效的控制,但大量的使用农药,不仅导致土壤及农产品上有大量的农药残留,同时农业的生态平衡也受到了破坏,环境越来越恶劣。
1.2单纯依靠化学农药
由于过分的化学农药的应用,在消灭害虫的同时,也使大量的有益生物也被灭杀,使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受到破坏,同时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不断的增大,就导致农药的浓度得以不断的增加,早一些年里已经被控制住的一些害虫在近年内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
1.3农药误用、错用现象还较普遍
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部门普及力度还不够,同时农民整体素质普遍还较低,在对化学农药有使用上的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地方,往往区分不明白杀菌剂和杀虫剂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混用和误用的情况。这样盲目的对化学农药的使用,不仅影响了药效的正常发挥,同时也导致药害的发生。同时农民对害虫的认识度不够,抓不住治疗的最佳时机,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同时也会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4农药使用浓度逐年提高
由于长期对化学农药进行使用,这样就使害虫的抗药性得以逐渐的提高,所以为了更好的达到的杀虫的效果,只能不断的提高药的浓度,这样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则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导致大量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和农产品当中。
1.5喷药设备落后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农业生产当中所使用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由于其雾滴直径较大,所以导致化学农药的利用率较低,不仅达不到应用的效果,同时也使农药的浪费程度较高。
2.合理有效地进行植物保护, 发展可持续农业
2.1加快新型农药的研制及推广应用
2.1.1研制开发新型高效、低用量、易分解、低残留农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化学农药的技术手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农药的使用量已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新研制出来的化学农药具有高效、低用量、易分解和低残留的优点。这样不仅在使用的量上有所降低,同时对土壤的环境的污染也有所降低。
2.1.2合成新的农药增效剂
当前害虫的抗药性随长期使用农药而增强, 如何延缓或解决抗药性问题, 是农药研究和害虫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增效剂对代谢解毒酶系的抑制来作为降低害虫抗性的手段之一, 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开发研制新型有效的农药增效剂, 是提高农药防效, 减少用药量,使现有农药品种发挥更高效能的有效途径。
2.2加快昆虫生长调节剂的推广应用
昆虫生长调节剂类农药只作用于昆虫, 干扰昆虫的正常生长发育, 从而控制害虫发展。它无毒、无害、无污染, 不杀伤天敌。在日益强调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农业的今天,开发推广应用活性高、选择性强、具有较好环境相容性且成本低的新型无公害农药, 理应成为必然趋势。
2.3开发利用有益微生物
微生物农药专一性强, 无公害, 无污染, 但由于微生物农药见效慢, 杀虫谱窄, 受环境条件影响大,限制了其广泛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若微生物农药能配合其它防治措施, 就可以有效防治虫害, 且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4发展生态农业, 利用有效生物控制病虫害
我国所倡导并实施的生态农业, 利用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和现代科学技术, 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 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形成生态上和经济上的良性循环, 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持续发展必须使土地、水和动物、植物种质资源得到保护, 有益生物得到保护, 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利用其中的有益生物来抑制病虫害。其重点是做好瓢虫、寄生蜂、寄生蝇、捕食螨、食虫动物等天敌的保护和利用, 并配合化学农药、化肥的施用来获得高产稳产。
2.5利用生物工程技术, 培育抗病虫作物及其品种
基因工程的基因重组技术, 使人们已经能做到按照设计的“图纸”对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DN 段, 在体外进行人工“剪切”、“组合”和“拼接”, 重组形成新的DNA, 然后注入或通过载体转入受体生物细胞内, 从而培育出人类所需要的新品种或生物类型。生物工程技术进行病虫害防治具有安全、高效、选择性强、连续性强且无污染的防治效果, 可能成为高科技农业条件下植物保护的发展方向。
2.6试制植物病害免疫剂
对于一些流行快、发病重、损失大的植物病害,可考虑研制免疫剂, 通过喷施免疫剂或用免疫剂拌种来减轻病害造成的损失, 也许属于植物保护的创新课题。
2.7更新喷药设备
加大对喷药设备的研究力度,从而使其向超低容量方面发展,使其喷雾直径缩小,从而提高化学农药的药效和效果。
2.8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农业要想取得可持续性发展,对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文化素质提高了,科学种田水平也能有所提高,所以需要在广大农村加大科技推广项目,提高农民的接受能力。
[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2-0067-03
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地处古丝绸之路上的甘肃是我国也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十分丰富且颇具特色的地区。与祖国东中部发达地区相比,今天的甘肃虽然在经济发展上相对落后,然而在文化遗产资源上却不贫穷,其积淀十分丰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曾写下过灿烂的篇章,为民族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建立了不朽的丰碑。
一、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甘肃省自2004年开展非遗普查以来,截至目前,共普查到非遗线索27075条,初步确立项目4133项,17大类。其中,民间文学类815项,民间音乐类260项,民间舞蹈类268项,传统戏剧类113项,曲艺类89项,民间杂技类60项,民间美术类341项,民间手工技艺类74项,生产商贸习俗类76项,消费习俗类243项,人生礼俗类262项,岁时节令类182项,民间信仰类342项,民间知识类80项,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类220项,传统医药类29项,其他类10项。“花儿”已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环县道情皮影戏、土族格萨尔、兰州太平鼓等61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三批省级名录331项,各市(州)公布名录805项,县(区、市)级名录项目达到了2422项。甘肃省文化厅公布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其中33人被文化部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非遗资源项目在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在社会的广泛参与中,得到广泛关注,项目资源得到进一步挖掘整理,传承人逐步得到有序保护,使得这些丰富的非遗资源成为维系甘肃各民族情感的纽带,成为甘肃各民族记忆的根本之所在。
在甘肃人民普遍重视非遗的保护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21世纪的今天,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现代交通的拓展和延伸、计算机网络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徙和结集、旅游业发展的持续高涨,使甘肃非遗保护出现了更多的困难,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甘肃人民在创造新的物质文明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解着与人类的精神、情感世界紧密相连的非遗。甘肃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流传下来的以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为基础的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日益改变,长期伴随人民生活的文化空间和文化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非遗传承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致使许多非遗项目诸如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曲类、传统手工技艺类等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发展面临严重危机。更重要的是随着老一代艺人的相继离世,年轻一代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致使许多古老技艺濒临灭绝的危险,许多民族民间文化和记忆开始断流。另外,由于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几乎给人们带不来任何经济效益,在人们的视野中也就慢慢地消失了。尤其是随着农耕文化的逐渐退化,很多手工技艺和生产方式已基本绝迹,诸如传统的木匠技艺、石匠技艺、铁匠技艺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打夯号子、土方榨油、石磨等在今天更是少见。
二、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尽管在非遗的普查与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甘肃非遗的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作为全省非遗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中心,只是在甘肃省文化馆加挂了一块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牌子,无专门编制,仅有的几名工作人员占的是文化馆的编制,领的是文化馆的工资。文化馆的职能和性质决定了文化馆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为主体,而将非遗的抢救与保护纳入文化馆的全盘工作来考虑,无形中限制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区)基本都是一个模式,在文化馆加挂非遗保护中心的牌子,编制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更无从谈起。在具体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为可悲的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在对非遗普查、保护、传承工作中口号喊得很响亮,但对实际工作却重视不够。尤其是这一工作未能引起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工作全凭非遗具体工作者的一腔热情在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大。同时也未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协调工作只是停留在相关文件层面上而已。
(二)专业人才极度缺乏
非遗的普查、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具体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要求甚高,尤其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业务水平、专业素养等都会对具体工作产生很大影响。甘肃各地主要是各级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专干从事非遗的保护工作,由于各级文化馆普遍存在着专业人员较少、人员构成以老同志居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业务能力差异很大等诸多问题。因而,各地开展工作的难度比较大。表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则是对非遗不能够完整地记录,使项目的本真性在工作中出现了缺损,甚至于导致一些最原始手抄本的流失。在研究和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多,更加难以解决。
一、基层文物的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严重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文物保护的不断重视,将原有的保护措施都被现代化的设备取代了,不仅节省了人工,也节省了管理中的烦琐程序,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具体。但是不管怎么对文物进行保护,总会从其中找到各种各样的漏洞,从而使文物遭到破坏,对高科技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对所有文物进行覆盖,使文物或多或少都会暴露在外,使其了保护工作加大的管理难度。而日常的保护工作中也没有更好的管理方式和保护措施,使文物多多少少有些损伤,但是伤痛都是积少成多的,总会有爆发的一天的,这样的问题通过本篇文章进行详细的讲述。
(一)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存在问题
基层的文物保护措施中更是存在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能导致文物直接损坏,但是对文物的损坏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没有全面地对所有文物进行细致的保护,例如,我国著名的文物风景区龙门石窟,在这一风景区中有很多国家一级保护文物,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对文物的保护程度会大一些,但是很多游客都会想方设法去抚摸文物或留签名,等等,这样都会对文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文物的保护措施没有起到保护文物的作用,甚至出现文物受到损伤甚至损坏无法复原等严重问题。
(二)基层文物的保护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中管理方式更成为主要问题,只有一个好的管理方式才能实现对文物保护管理,使文物能有更加直接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实际中往往都是因为管理方式不妥当,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在实际管理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文物的保护措施只是大致地查看一下,没有对文物保护措施的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迫使文物的保护措施损坏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另外,对文物保护巡查在日常巡查工作时,没有将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例如,在日常巡查时,文物保护巡查员只是对文物大致观察一下,不进行细致检查,使得文物处于危险状态也没有及时发现,使文物受到严重损害。而对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细致的检查时,文物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文物在日后的监管方面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三)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不符合实际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中,有很多保护措施不符合文物的实际要求,使文物在被保护的措施中造成损坏。文物的保护措施应当遵循文物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际文物保护中往往将文物强硬地施加了与实际不符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我国古代的怀朔古城遗址中,由于城镇遗址年代久远,受风吹日晒或在地下沉睡时间较长,使得古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更加严峻。古城遗址中很多物品长时间埋藏在地下,与空气隔绝时间长,遇到空气时容易对文物造成氧化,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在保护措施中更是将一些易氧化制品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对游客进行展出,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将文物推到死亡的边缘,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对措施
在基层文物的保护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只有将这两种措施都做好才能更好地去保护文物,使文物的安全性更高。在基层的文物保过程中,将文物适合什么类型的保护进行分类,使每一件文物都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护,在保护管理措施中将文物更好的管理,管理中更是要细致地检查文物保护的措施,查看保护措施是否存在漏洞,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坏。
(一)基层文物保护有效措施
在对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和管理的过程中,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为重点,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保护文物的有效措施中,应当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保护措施方案,如在风景区的文物保护中,因为有些文物属于露天的,这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就是将文物用护栏进行保护,使围栏能够将文物圈起来,要建到人难以爬越的高度,在围栏的顶部装有攀爬措施,使文物在围栏中能有更好的保护。另外在有这样的保护措施下,利用电子摄像头进行监管,在文物风景区要树立警示牌,爱护文物人人有责,不得抚摸文物或者省得在文物上留下签名等字样损坏文物,并对这类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将破坏文物的人进行全国景区通报,取消其在国家文物风景区旅游资格,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
(二)基层文物保护的有效管理方式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管理方法中体现出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对文物保护的管理政策,使文物保护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文物的措施中,应当根据文物的类型进行管理,对不同的文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因为有些文物遇到空气就会氧化,会对文物造成严重的影响。例如,在秦长城文物遗址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中,由于面积过大不能进行全方面的保护,这使得工作就存在很大难度,但是文物的保护工作更是得到了很好的进行,例如,将秦长城进行封闭,并将长城上涂上特殊的胶,使其不在受天气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在管理中应当定期对所有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一一检查,如有保护设施破损,应当及时地更换,并检查文物是否受到损伤,通过一一排查的方式对基层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地毯式检查,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另外对文物进行电子监管,使每一个文物都能够与计算机有效的连接,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发出警报,也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加细致。
(三)文物受到威胁的应急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法
在文物的保护措施和管理中,通常会有一些突发状况,对突发的状况应当给出更好的解决措施,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潜在威胁。在对文物应急保护措施的管理方案中更是严格地指出,首先对文物的类别进行分析,在对文物是否受到损坏进行检查,如文物有损坏要对损坏的程度进行判别,并且对文物是否能够恢复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将文物送到制定部分进行修复。另外对文物的应急措施中要明确地指出对文物保护措施,从而判断是否是保护措施不到位或者是保护措施方式不对等因素,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保护措施不断改进,以免日后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
三、结语
主题词:文物保护;文物法规;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
中图分类号:[TU981-019] 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开发及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联系密切,无论是地上文物还是地下文物,无论是可移动文物还是不可移动文物都受基础建设的影响。
然而由于所处领域、主管单位、管理机制、预算模式的不同,造成文保法律体系不完善。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产生种种矛盾,不利于二者共同发展。根据笔者研究,从法律层面而言,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与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程序之间存在严重矛盾
现行流程中,考古发掘被安排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单从文物系统便于管理而言,是对的。但是这种安排却与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程序相悖。
房产开发流程及基本建设主要流程是:1调研及立项----2规划设计----3取得土地所有权----4拆迁安置----5开工建设----6交工或销售。《文物法》中考古勘探发掘被安排在流程的第4与第5步之间。
一般而言,项目开发和基本建设预算上,取得土地所有权和拆迁安置所占成本比例最高,前4步所耗费时间最长。也就是说,按照《文物法》安排,开发建设流程已经完成80%,项目资金已投入大部分之后,才开始考古勘探发掘。
但考古勘探发掘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考古勘探时间较长,开发商停工损失就会较高;如果有重要遗址发现,项目下马,那前期投入就会白费。损失巨大。
由此可见,考古勘探发掘的步骤安排在实际操作时,稍显靠后。
二、缺乏基础建设的源头监管
虽然《文物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基础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有一些规定,比如《文物法》第29、30、31条。《实施条例》中第12、19、21、22、23条。但这些条款都主要是集中在建设过程中,而对于城乡开发、规划等方面则涉及不多。虽然《文物法》第18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对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和规划进行了约束。但是总体而言,局限性很大。
另外调研、规划、拆迁等前期各步骤,还没有文保法规对其制约,缺乏文物保护源头的监管。
三、考古勘探经费来源单一,且无补偿机制
《文物法》第20条规定:“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31条则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文物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而言,在被迫停工损失的同时还要他们承担文保费用,当“冤大头”,这并不合乎情理,也必会使建设方视考古为洪水猛兽,视勘探为“踩地雷”,对文物保护有抵触和反感情绪,不利于文物保护。万一考古发现大量墓葬群,建设方停工同时还要支付巨额考古发掘费用。比如西安某住宅工地考古勘探出3000座古墓,建设方停工数月同时还应负担近千万元考古费用。
如果遇上自己的工地内发现重要文化遗址需要原址保护,那么建设方就踩了一个“大地雷”,不但自己建设用地减少,前期的投入无法收回之外还需承担原址保护费用,甚至工程有下马可能。
同时,国内对于建设方缺乏补偿机制,遇到考古发现文物,损失小时建设方只好自认倒霉,而损失大时建设方则有可能采取瞒报、故意破坏或撤资,一走了之,既给国家造成损失又不利于文物保护。
四、基本建设中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除了《文物法》之外,基本建设常用的国家法律,几无涉及文物保护内容。《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完全没有提到文物保护内容,《建筑法》仅对古建筑修复有一条规定,而对于基本建设则无任何规定。
五、惩处力度不足
基本建设造成文物损坏时,建设类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文物法》中有处罚规定但力度明显过低。其66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0万元,相比文物保护成本而言,实在过低。因此出现有些建设单位不怕违法,故意破坏文物的现象。如某开发商擅自将梁思成、林徽因旧居拆除,最终也只被处罚50万。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现行文保法规体系在基本建设中存在很大缺点和不足,笔者建议,可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1:健全法律体系,在《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中写入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并从立项、规划设计阶段开始进行法律约束,从源头上管理。
2:将考古勘探提前到拆迁之前,甚至是土地转让之前。或将考古勘探分为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两部分。在土地转让前进行初探。初步认定没有大量墓葬或需原址保护的文物后,再开始规划设计。
3:设立文保基金,在每次开发建设中都提取固定比例的文保经费(如1%),然后统一进行基金管理。考古勘探及文物保护费用从基金中出,而非建设方承担。
这样一来,建设方就不再视考古勘探为“踩地雷”。古墓过多、原址保护等开发商原本害怕和反感的问题也都迎刃而解。
4:增大惩罚力度
提升《文物法》中原有处罚金额和力度,以达到震慑目的。
以上即是笔者一些认识和思考,希望能进一步从法规层面促进文物保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及文物保护的发展,相应法律法规也将愈加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