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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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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途径

保护环境的途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治比较

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4-0222-01

作者简介:陈阳(1994-)女,安徽合肥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国内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社会现状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及旅游产业的兴盛,导致国内旅游景区环境问题的出现,一些旅游景点在发展中忽略环保,致使良好的生态资源受损。以黑龙江省为例,目前著名的冰雪旅游景区雪乡,佳木斯四丰山风景区等著名景区的生态环境就已出现恶化迹象。雪乡由于人们的过度采伐树木,导致雪乡的生态环境逐步恶化,降雪量逐渐减少。四丰山风景区由于水资源污染导致生态恶化,这些景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现。

二、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实现途径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我们应倡导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景区负责人员和环保部门应及时对景区污染物状况、空气质量进行监督汇报,让破坏环境的人和行为暴露于公众的视野。

2.环保部门应该进一步扩展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得全民都能及时的获得最新的有价值的环境信息,通过正常渠道准确的信息,以提供更加充分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信息的质量。

3.政府环保部门应向全社会公布有关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具体情况,让公众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以便监督执行。同时吸收和学习国外有关立法经验与成功做法。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执法完善

1.完善执法部门。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执法完善,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执法部门。这包括完善及集中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能,改变执法者的执法理念,还有出台一定的有效措施来保证执法效率。

2.大力发展民间环保团体。民间环保团体是我国爱护环境,了解公众参与的组织,他们激发了公民环保意识和积极性。他们通过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发放环境保护手册、举办讲座、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环境宣传教育,为保护中国环境,宣传公众参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3.吸收与学习国外有关执法经验和成功做法。国外的环境立法中十分重视环保团体的作用,比如日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要大力促进“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此外,国外的环境法还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有方向性的引导公民参与。所以,我国应吸取这些成功做法,发展国内环保团体,组织各种活动来激发民众参与环保的热情。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司法完善

1.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应倡导:首先,扩大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即任何个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都有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讼寻求救济,促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其次,应允许在损害事实发生前提讼,因为环境恶化的代价更为重大最后,应让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现实生活中,原告大部分为普通公众,诉讼能力不强,对环境法不够了解,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由被告举证,可保护原告大众的合法利益。

2.吸收与学习国外有关司法经验和成功做法。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可以为任意主体,任何公民、组织法人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国家的环境。我国应吸取这样的合理做法,以鼓励公众积极使用自己的权利来进行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守法完善

1.我们应该及时向公众科普全球环境污染情况,向公众阐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走进社区的方法,普及环境法和公众参与知识,组织居民到临近景区护环境志愿者,举办科普大讲堂、知识竞赛的多种形式活动进行环境教育,比如拒绝使用一次性物品以保护林木资源,怎样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我们还可以在“世界环境日”,“节能减排月”等纪念日时,走进社区和单位,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向大家阐明环境保护的深刻意义,介绍保护环境的正确方法,解释我国环保法的具体内容,提升居民的环保意识。

2.要大力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现代社会,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类社会名流应以身作则,通过新闻媒体传播环保常识。如定期邀请环境保护学者进行电视节目访谈,解读当前热点环保政策和法规,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设立污染破坏环境的曝光台,用公众舆论监督不自觉者。

3.我们应更加重视在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啊孩子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例如我们可以建议小学初中高中开设一些环境保护课程,举办一些节约用水活动,植树活动,培养爱护环境的好习惯。带领学生组织一些环保知识的宣传活动,走进临近景区捡拾垃圾等,不仅要让学生自己了解环保知识,而且也要让他们把环保知识分享给家人和朋友,让爱护环境之气蔚然成风。

参考文献:

保护环境的途径范文第2篇

(1)水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设置排水明沟、排水管,道路及场地适当放坡,使污水不外流。食堂污水排放应设置隔油池,食堂污水应经过隔油池,定期掏油,防止污染。生活污水主要是施工人员日常生活排放,其中有机物含量高,细菌、病原菌较多,容易孳生蚊蝇、传播疾病,有碍人群的身体健康,应集中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将其直接排入库区、河道。所有污废水均要求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排放。

(2)其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卫生包干,同时制定好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生涯垃圾用设有盖的垃圾箱裝放。及时清运垃圾,确保作业区和生活区整洁。修建厕所,严禁准随地大小便。在生活、作业区进行绿化。保护施工工程现场周围的树木等原有绿化植物,防止损坏。本次加固工程要放空水库,对来年的灌溉用水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求下游灌区调整作物的种植结构,减小其影响程度。

2水土保持设计

根据青山水库加固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土壤条件及姜河流域区域内水土流失情况,结合加固工程特点、施工布置,以及施工过程和后期所产生的水土流失和防治目标。以生态优先、景观协调、经济合理为原则,制定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措施如下:

(1)取土和弃渣

两者有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或加重水土流失,取土还造成土壤肥力降低,施工和工程占地还会改变现有土地利用情况。取土时应进行表土剥离,取土后再进行覆土,并尽快恢复植被,弃土、弃渣应集中堆放于洼地,四周应进行挡护处理,表面整平后应恢复植被,尽量避免汛期取土或弃土,避免占用和破坏绿地,防止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事件。

(2)贯彻水土保持方针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水土保持方针,合理配置生物与工程、临时性与永久性措施,以形成有效的防治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政策;坚持综合治理与绿化美化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步协调发展。工程弃土和弃渣堆放于指定地点,渣土堆放结束后,对堆放区进行碾压,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不发生大面积的水土流失。交通道路区采取的防治措施有:对开挖路基且有陡坡段,拟修建挡墙,在路基两侧修筑浆砌石排水沟,由于当地柳树比较适合生长,在适宜路段两侧边坡撒播草皮和种植柳树,柳树行距3m~4m。本加固工程新增水土流失防治,以工程区、弃渣场区和生活区为重点防治区域,临时措施与永久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统筹布设各类水土保持措施,以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在施工过程中除主体工程中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外,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方案还要考虑弃渣场区水土保持及绿化、美化措施。

3结束语

保护环境的途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环境保护教育;基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9-0-01

地球是人類以及其他动植物的共同家园,在人类发展需要下,我们对各个资源的挖掘利用,间接地为我们的自然环境带来了破坏,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随着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发展,针对国民开展的环保教育势在必行。高校是为我国培养各类人才的主基地之一,高校学生是下一步促进国内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对高校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才能让国内的环保事业可持续的不断发展,为未来人才树立环保意识,为后续我国的环保事业开展奠定基础,维护我们共同的唯一家园。

1高校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现存问题

1.1推广程度问题

在国内高校教育资源有限的状况下,部分高校对于环保教育的重视程度有限,例如:部分高校内,至今并未向非环境专业内普及环保教育。部分高校以教学质量的提升为目标,因此校内更加重视学生的专业能力提升,而并未将培养各专业学子的环保意识列进培养计划内[1]。此外,重视环保教育的部分高校,在环保教育中也因师资、政策以及经费等因素影响,导致环保教育受到限制,例如:校内划分向环保教育的资金有限,进而无法支撑更多的宣传、实践活动开展;校内的师资力量有限,教师在专注专业教育的同时,无法再向环保教育投入更多时间或精力等等。

1.2实践不足问题

环保教育不是纯理论的书面教育,更需要一定实践活动的支持。但结合现状,部分高校中进行的环保教育过于形式化,教育内容单一且更新不及时,教师往往采用常规的方式来进行环保教学,却并未为学生辅以相对应的实践活动,造成学生对环保教育的体会不佳,进而无法培养环保意识[2]。例如:部分高校的环保教育仍停留在随口提及、常规PPT教学的层面上,并未让学生参与如校内垃圾分类、参观灭绝动物墓地等活动,学生无法认识到不环保的危害,进而无法培养环保意识,让环保教育流于形式。

2高校落实环境保护教育的开展途径

2.1增强环境保护的宣传

针对部分高校学生环保意识仍旧不足的问题,高校在进行环保教育时,首先要做好对环境保护的宣传[3]。宣传途径主要以校内宣传、线上宣传为主;宣传内容主要以环境保护意义、环境污染危害、环保实践活动、环保小知识等为主;在宣传形式上,高校要适度摒弃传统的内容模板,利用当代高校学生“喜闻乐见”的新媒体方式如趣味文案、小视频等等,用学生易于接受、趣味、丰富的宣传形式,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例如:我校在开展环保教育后,对学生经常使用的线上媒体平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校学生对微博、抖音、微信使用频率极高,于是校内在上述平台上建立了环保知识宣传账号,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主要宣传趣味环保知识,并以留言方式收集学生的环保意见,在抖音账号上校内学生参与垃圾分类、校内植树、污染调研等活动的视频。这种贴近于学生习惯的宣传方式得到了校内学生的广泛关注,他们积极留言关注和转发,宣传活动的效果较好。

2.2将环保融入课程教学

在高校教育中,课堂仍旧是学生进行知识学习的主要阵地,因此为了灵活利用课堂,高校要鼓励教师将环保教育融合进课堂教学中。高校要鼓励各专业教师积极探索环保教育融入专业教学的途径,例如:组织教师进行融合教学探讨学习,分析优秀融合教学案例,还可以利用各科教材内容、教学主题中与环保有关的知识作为出发点,为学生适度拓展环保知识、环境污染危害以及环保小习惯等内容,长此以往,提升学生的环保意识。笔者所在学校就很鼓励老师在专业教学中融合环保教育:语文教师可以从动物类、环境类教材出发,向学生宣传了保护动植物、避免环境污染等知识;化学教师可以从绿色化学角度出发,对学生介绍了环保技术、污染治理等有关内容;政治教师则可以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等有关内容的介绍。校内教师都积极响应这项活动,让学生在专业学习时也能接受环保教育,这有利于学生环保意识的树立。

2.3鼓励支持环境保护社团

在高校教育中,环保教育的开展也需要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来积极参与。结合高校教育的特点,高校可支持校内成立环保社团,由学生参与社团、设计环保宣传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活动等等。为提升学生参与该社团的积极性,高校可利用学分、奖学金来构建激励制度,并结合需要给予该社团一定的宣传支持、资金支持、场地支持等,以此带动高校学生参与环保,培养环保习惯和意识。例如:笔者所在学校就不仅支持学生构建环保社团,还在本校的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内,对这些社团的具体内容、学分制度等进行了宣传。社团内学生不仅会组织在校内的环保实践,如监督督促垃圾分类等活动,还会组织对校外的污染调研等活动,学生们将污染调研的结果、过程以及感想,都利用线上平台进行展示。其他学生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了解,也就明白了当下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有更多学生能积极响应校内开展的环保活动,校内乱扔垃圾等状况也明显减少,社团活动所起到的引导、宣传等作用较好,最终带来的环保教育效果也较佳,促进了高校环保教育的发展。

2.4开展丰富环保实践活动

环保实践活动是学生将环保理论应用于实际,深化个人环保意识、习惯的主要途径,该方面才是学生从理论跨进实践,进而培养环保习惯的有效方式方法。高校可針对环保教育,为学生开展如环保知识竞赛、灭绝动物知识竞赛、垃圾分类、环境污染调研以及参观环保局等实践活动。以环境污染调研为例,在调研中,学生可对某地污染前以及污染后的水资源、居民生活、土壤环境以及农作物种植或野生动物状况进行了解,通过实地考察、亲眼所见以及数据对比,了解到如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危害,进而提升个人在环保中的责任心,树立环保意识,培养各种环保小习惯。

3结束语

保护环境的途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镉含量超标事件等频繁发生[1],直接威胁着我国农产品品质与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应对当前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的威胁,以及土壤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国家加强了综合预防与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我国首个“十二五”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根据该规划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15%。在土壤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方面,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即“研究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3];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中将“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等作为相关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与此相对,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其中,作为采取独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国家的德国,已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此外,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德国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农业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复,以及水土流失面积的控制等的同时,也加强构建了污染场地修复、可疑场地的调查、监测和控制等法律制度,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为中心,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德国土壤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

二、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

围绕欧盟法规指令、德国联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国家环境政策和经济刺激计划等,德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学者盖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项关于可持续农业和水土保持的项目研究中指出,德国当时有43项关于土壤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尽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该数量仍属相当多之列[5]。具体而言,德国有关对土壤保护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邦土壤保护法》、《土壤评价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此外,作为欧盟硝酸盐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国家立法层面的体现①,德国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来规范农业生产中肥料的正确施用,土壤附加物质,栽培基质,以及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原则(GAP)的植物救护,尽可能地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养分流失而造成的环境污染[6]。作为德国土壤保护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激励机制政策,德国实施了“农业环境计划(AES)”[7]。

从总体上而言,德国已逐渐形成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肥料法》、《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一)欧盟法规和指令

欧共体于1972年颁布的《欧洲土壤》首次将土壤列为需要重点保护的环境要素。自欧盟成立以来,土壤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仅有九个欧盟成员国颁布了针对土壤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的专门立法。有多项欧盟政策(如有关水、废弃物、化学品、工业污染预防、自然保护、农药、农业等政策)对土壤保护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类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土壤保护,不能确保欧洲所有土壤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保护[8]。为了加强对欧洲土壤的保护,应对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2007年11月由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议书》。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的实施报告》,较为详细地汇报了该土壤主题战略从2006年通过以来的实施情况和目前正在进行的活动。该报告指出,2004年全欧盟27个成员国投入资金约52亿欧元,用于对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其中德国占比重达21.6%,为所有成员国最高;而欧盟预计于2007-2013年间投入31亿欧元作为工业场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复费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国是获得配额最多的国家,分别为4.75亿、3.71亿和3.32亿欧元[9]。

在农业土壤保护方面,于2005年9月的《欧盟农村发展条例》鼓励成员国采取特定行动保护土壤②。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依照农业环境计划为支持农业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各类措施提供资金投入;各成员国可自由选择农业环境计划的适用层级。德国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制定农业环境计划,将该计划作为全国农村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并允许各州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和指定具体措施[10]。

另外,依据欧盟2003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要求,德国于2004年颁布了《直接支付义务法案》。该法案包括环境、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标准等内容。具体而言,在土壤保护方面,要求保持“良好农业和生态环境”(GAEC),如果农民违反相关规定,则会减少其农场补贴,甚至须支付罚款。此外,根据《直接支付义务法案》第2条规定,为减少水土流失,在每年农地收获后一定时期内,禁止40%的可耕地耕种;为保持土壤的有机质,须通过至少三种作物的轮耕轮作并进行年度土壤测试[11]。另外,该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土壤中有机物质的保存和土壤结构的保护[12]。

(二)全国性土壤保护立法

1.《联邦土壤保护法》。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垃圾填埋场、工业场地等土壤污染问题的国家级正式法律规范,是德国唯一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单独立法。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原则与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农业土地利用和最终条款等5部分共26条。其中,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就该法的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原则和义务,主要就预防原则,当事人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义务,土壤物质参数值,风险评估和调查命令等进行了规定。根据预防原则,财产所有人、场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变的行为人应当对其使用场地的行为或造成影响的行为负有防止土壤有害转变发生的风险预防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及修复参数,该法第8条规定了启动参数值、行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等三类,并明确规定在联邦政府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之后,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应当就此颁布法定条例,明确各参数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关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本部分就污染场地的识别,补救的调查和规划,有关部门的监管及企业自我监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第11条规定“州法律可以关于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识别的规定”并将权利下放至各州。第13条规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第4条的修复义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包括风险评估和补救调查的概要,预补救土地当前使用情况和未来使用计划、对补救对象及相关必要的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自我监控措施,相关措施的实施计划日程表等内容的修复计划。此外,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第18条规定的专家作出修复调查和补救计划。在计划未制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以及制定的计划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当增补补救计划。

第四部分是农业土地利用的规定。该部分仅设第17条明确规定良好农业规范,即要求州法律规定的农业主管机构应当传达良好农业规范的有关适合场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结构、考虑土壤类型和土壤湿度、保存土壤自然结构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轮耕轮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则,并详细阐明良好农业规范的表现。

第五部分是最终条款,明确了本法前文所提到专家调查主体、听证、州法律制定的授权等内容,以及欧共体决议的遵从,国防的特殊规定,费用的承担,价值补偿和有关罚款的规定④。

2.《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6、8、13条的规定,联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该条例共14条,主要就可疑场地的调查和评估,土壤不利转变和污染场地的补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转变的预防,土壤不利转变形成的风险预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立法者还制定了四项规定具体事项的实体性附件,以执行该条例内容。附件1规定了有关污染场地、可疑场地、土壤退化的调查过程中取样、分析方法和质量保证的内容;附件2详细规定了行动参数值、启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以及允许的附加污染额度;附件3规定了补救调查和补救计划的具体要求;附件4规定了在调查和评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变化时的相关要求,运用水土流失预测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土壤保护预防工作[13]。

3.《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总纲领,它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推广到生产部门,规定废弃物处置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的优先顺序。其中,该法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条文有第8条、第10条、第36条。即第8条是有关要求农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质循环及废弃物管理的规定;第10条关于 “废弃物处理应当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表现为不使水体和土壤受到有害影响……”的规定,体现了废弃物处理的基本原则;第36条关于“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垃圾填埋场会引起土壤有害转变,或对其他个人或公众带来危险时,则应当按照《联邦土壤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污染土壤的识别、检查、评估和修复”的规定,是对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具体落实⑤。

4.《土壤评价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土壤评价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从税收的角度创立一个对农业土地进行评价的统一基础,建立一个土壤信息系统,以发挥保护土壤的作用。该法共分为总则、土地评价的特殊规定、程序性条款、评价委员会和最终条款等5个部分共20个条文。2012年2月23日颁布的《土壤评价实施条例》对该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护的规定。

在德国其他单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对土壤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德国土壤保护专门立法规定进行补充。如:德国于1977年颁布的《肥料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别是土壤腐殖质的保护;2009年1月9日联邦议院通过了新《肥料法》,继续强调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时对土壤环境进行保护和保全的条款几乎贯穿全法,如第1条立法目的,第2(1)(6)(8)条对肥料、土壤调理剂、生长媒质等相关术语的规定,第3条适用范围,第5条市场流通,第10条科学咨询委员会等条款,都对土壤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⑦; 2009年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2009年8月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条第3款规定,为了维护自然生态长久平衡……土壤应当在生态平衡条件下以实现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护……[14]此外,德国其他涉及到土壤保护的全国性法律主要还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间规划法》第二条关于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的规定⑧、《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区土壤保护立法

为贯彻落实《联邦土壤保护法》并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丰富和补充,德国各州分别制定了地区性土壤保护法,主要包括《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萨尔州土壤保护法》、《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图林根土壤保护法》、《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以及《莱茵兰-普法尔兹土壤保护法》等⑩。

三、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及其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在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时借鉴。

(一)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构建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规范, 有利于一国系统规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与体系来看,德国采取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调整,对土壤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德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渊源来看,在欧盟相关法规、指令及政策的指导下,德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以加强土壤保护,各州政府则又根据联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确保联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适用,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德国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联邦土壤保护法》对土壤保护发挥的积极功能尤为显著。德国联邦议院和德国农业协会等高度赞扬该法是处于土壤保护法律体系架构的最顶端,发挥统帅作用[15]。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调整范围比较全面广泛,覆盖到了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垃圾填埋场地的治理、农业土地利用等基本内容,规定了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欧洲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和英国,很多科学类出版物均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作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发展。

当然,该法有些条款如关于良好农业规范(GAP)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机制保证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因此,该条款更像是参照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从而被联邦环境部称为“无牙的老虎”[16]。

与此相对,我国目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规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种现状的显著缺陷是,一方面国家因缺乏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响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采取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不仅导致我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因缺乏系统性而不利于系统规制有关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还造成我国目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体林立、职责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从而出现了“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17]。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借鉴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着手制定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系统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治理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重点加强有关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关立法,逐步构建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二)加强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制定,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真正落实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21条关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护法律规范的规定,德国联邦各州纷纷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护法,为实现《联邦土壤保护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萨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颁布与实施的《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就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计划区域、污染场地索引、环境卫生咨询部、土壤信息系统、土壤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费用与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外,该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萨克森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和主管部门条例》对州立法进行了补充。巴伐利亚州于1999年2月23日颁布实施的《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2011年4月14日修订)就土壤有害转变和污染场地的登记、监测、危险预防、土壤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资产负债表与财政管理、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德国《专项基金条例》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条例》等对其进行了补充。萨尔州于2002年3月20日颁布实施《萨尔州土壤保护法》(2007年11月21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信息系统、特殊条款、数据保护和数据传输与费用、责任部门、监督和处罚等进行了规定。萨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颁布实施《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就总则、特定土壤保护、土壤和污染场地信息和数据保护、赔偿金、补偿金、索赔请求、费用、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不莱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了《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就总则、土壤的保护、有关土壤质量和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赔偿金和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图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图林根土壤保护法》(2007年12月20日修订)就立法目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专家和研究所、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关于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等进行了规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颁布实施《柏林土壤保护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关部门义务、信息公示的义务、通行权、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专家和检查机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巴登-符腾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保护区、土壤信息、调查和监测、赔偿金、费用、主管部门、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后该州《评估委员会条例》(2010年7月19日)对其作进一步补充。莱茵兰-法尔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颁布实施《莱茵兰-法尔茨土壤保护法》就总则、特定地区的土壤保护、土壤信息、数据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和最终条款进行了规定B11。从各州相关土壤保护法的内容来看,各州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联邦法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并就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联邦法规定的土壤保护制度,各州根据其州土壤保护法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土壤质量信息系统与污染土地调查与监测制度,确保了土壤信息的公开、传输及各州在土壤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国这种加强联邦与州之间共同实现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有利于实施《联邦土壤保护法》,最终实现土壤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其联邦制国家优势,在联邦层面制定统一的专门性保护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联邦土壤保护法》,从总体上规范有关土壤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措施,为各州实施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又通过将政府权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际情况的土壤保护法,最终形成全国土壤信息系统和配套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实施。另外,德国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LABO)、州环境部长会议(UMK)等机构,则保障了联邦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也为各州土壤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交流平台B13。

与德国的土壤保护制度相比,我国当前不仅缺乏全国性的专门规范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防治的专门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土壤要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的《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年5月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2008年6月重庆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严格执行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2007年6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2008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对展览会用地环境质量进行规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等相关规定,也仅仅是针对污染场地进行的相关规定,无法发挥全面保护土壤环境的积极作用。此外,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全国性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关土壤保护与污染土壤整治的相关立法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无法满足全国土壤保护大局需要[18]。有鉴于此,借鉴德国有关土壤保护立法的经验,我国应在制定一部专门性《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要求各省市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规章以贯彻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并建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保证土壤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统一实施,接受全社会广大公众的监督。

(三)确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法发挥土壤保护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中自始至终贯穿着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9]。如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第9条和第13条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在有充分怀疑表明土壤有害转变或污染场地存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为人及继承人就相关污染物的类型、扩散或总量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该法第2条及第11条规定了污染场地识别和登记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护法对污染场地位置、类型、污染程度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补充;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统计制度,主管部门应当监控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并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自我监测措施;该法第19条规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联邦政府设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各州政府在其辖区设立和运营土壤信息系统,将有关主体对特定区域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数据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决策参考及社会监督;该法第4条、第13条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制度,明确了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包括状态责任人和行为责任人,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复计划[20]。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各州立法的具体细化与落实,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比德国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土壤污染调查及监测方法不规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措施力度不够、土壤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时,应在坚持“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分区、分类和分级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区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应急预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制度、土壤环境保护补偿、土壤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实现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注释:

① 除了硝酸盐指令外,欧盟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的指令还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关于废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关于废物焚烧的2000/76/EC指令,关于城镇污水厂废水处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参见胡必彬的《欧盟土壤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战略》一文,《北方环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页。

② 《欧盟农村发展条例》是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于2005年9月,参见欧盟官网关于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的简介,网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据该条规定,《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附件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只有首先确定合理的土壤质量标准参数,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的识别和登记,针对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资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参见德国环境部网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参见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参见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订,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废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国《空间规划法》第2条:大空间和跨地区的剩余空间结构应予以维持和发展。剩余空间对有效的土壤、水资源保持、动植物环境及气候的功能应得到维持或恢复。

⑨ 参见杨枫编译的《联邦德国的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兰登堡州,德国其他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自己的土壤保护法。参见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见网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国一个政府间合作平台就已经存在,即土壤保护信息资源特别工作小组。1991年,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成立,这是德国州环境部长会议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小组成员包括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护机构,主要讨论政策范围、解决方案并且提出建议。LABO为各州进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护经验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它的主要任务即确保土壤保护法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并且为该法的修订起草建议书。参见德国环境部编写并的《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报告》,详见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国联邦政府在环保部长会议下面设了一个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制度,下设3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法规制订、预备性土壤污染调查以及历史遗留污染调查。按照字母顺序,由各州轮流担任理事会会长,任期两年。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需要处理的议题,理事会对议题和当前重要问题开展讨论并形成报告,环保部长会议对理事会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参见《德国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国环境报2012-08-1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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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42号)[DB/OL]. (2011-12-20)[2011-12-20].http:∥/zwgk/2011-12/20/content_2024895.htm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DB/OL].(2013-01-28)[2013-01-28]. http:∥/zwgk/2013-01/28/content_2320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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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aroline Schill.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8] European Commission.Soil Environment[DB/OL].(2012-11-27)[2013-1-17].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soil/index_en.htm

[9] European Commiss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il Thematic Strategy and ongoing activities[R].Brussels,2012, OM(2012)46 final.

[10] Louwagie G,Gay S H,Sammeth F,Ratinger T.The potential of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to address soil degradation in agriculture[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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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 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13] 秦天宝.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7(5): 68-71.

[14] Federal Law Gazette 2009,part I,no.51,p.2542ff[EB/OL].[2013-10-17].http:∥bmu.de/fileadmin/bmu-import/files/english/pdf/application/pdf/broschuere_bnatschg_en_bf.pdf.

[15]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 2011(6):1-27.

[16]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7] 陈 伟,夏保强.“刮骨疗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N].经济参考报,2012-06-14(5).

[18]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2008(3): 73-78.

保护环境的途径范文第5篇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一般应从设计、材料、施工、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为目标。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力争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植被的破坏,减少水土流失。

二、成立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相应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职责

业主、监理、施工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适应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专项管理。业主项目经理为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第一责任人,负责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负责本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归口管理,负责审查监理及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策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实施情况,并有权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合格施工现场进行处罚。监理项目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策划》,并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施工项目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并负责按细则进行实施。

三、制定工程各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设计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优化施工图,对于工程沿线所经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集镇、工业区等环保敏感点采取避让原则。

(2)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影响采取较为彻底的防护处理。对重要、大型通信线和无线电设施,以满足防护间距要求、避免产生干扰影响为主。对其他通信线、无线电设施,尽量满足防护间距要求,避免产生危险、干扰影响。当电磁危险影响超过架空市话电缆线路的容许值,将采用安装电缆保安器的措施来处理。

(3)跨越通航江河时,不在水中立塔,避免线路对航运和河道泄洪能力产生影响,并按相应的最高通航水位及最大空载船舶高度设计足够的安全净空,以利于航运安全。

(4)线路与公路、通讯线、电力线交叉跨越时,严格按照有论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廖建红摘要:我国煤炭资源、水能资源、陆地风能、太阳能资源主要分布在北部、西南部、西北部,70%以上的能源需求却集中在东中部。通关规范要求留有足够净空距离。

(5)尽量避让民房,减少民宅拆迁。对拆迁的民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尽量避开林木密集覆盖区、果园、经济作物田地,以减少树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占用基本农田,工程占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补偿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尽可能保证当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6)线路采取高低腿铁塔、改良型基础、紧凑型设计,尽量少占土地、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及水土流失等。

(7)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避开高山大岭,避开林木覆盖区;在路径选择时,尽可能避开果园、经济作物田地;避开陡坡和不良地质段。对不能避开的林区,在铁塔设计中尽可能减少线路走廊的宽度,所有铁塔在跨林区时采用高塔跨越林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减少林木的砍伐。

(8)避免塔基大开挖,保持山地的原有地形,全方位采取高低腿塔和主柱加高基础,尽量减少降基,最大限度地适应山地地形变化的需要,同时尽量采用原状土开挖基础和塔腿小基面,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9)在降基后,对边坡保护不够的回填土作挡土墙,对自然坡面易风化的做护面,对土坡和排水不畅的做排水沟,避免塔位的冲刷。

(10)各个塔位或单个塔腿做成龟背型或斜面,恢复自然排水。对可能出现汇水面、积水面的塔位要求开挖排水沟,并接入原地形自然排水系统。

(11)边坡保护,对部分塔位开挖后出现易风化、剥落、掉块的上、下过坡均采用浆砌块石保护;对较好的岩石边坡视现场情况做放坡处理。

(12)用砂浆抹面做岩体表面保护。对个别塔位表面岩体破碎、水土极易流失的情况,采用M7.5—M10砂浆抹面,保护范围为塔位表面破坏面积。

(13)对基面处理后引起易冲刷和流失的塔位,当按上述方法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在基面上重新植被,大规模护面以及喷浆的方法,处理基面。

2.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控制措施

(1)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图会检,通过施工图会检,落实高跨设计原则,减少树木砍伐;采用全方位高低腿设计,减少土石方开挖量;明确余土处理和外运要求,确保环保、水保相关要求落实到设计图纸中。施工过程中发现与设计图纸不符,如需要砌筑护坡和挡土墙,坚持由施工提出书面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复核后反馈给设计,设计工代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单基出图,交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

(2)施工项目部应组织编制《环保水保实施细则》并报审。开展环保水保的风险源辩识。

(3)强化全员培训,认真执行技术措施,针对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了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做到教育培训全覆盖,技术措施交底到现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水保自觉意识和防范意识。

(4)现场废旧物品和物料定点存放,定期清理;现场施工用垃圾、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厕所。

(5)尽量选择临时占地面积少的施工方法,减少对地表的破坏。现场临锚坑及时回填,恢复植被。

(6)施工过程中线路复测全部采用GPS定位,减少了通道树木施工砍伐;严格控制爆破作业,减少对原状土破坏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7)山区施工尽量选用原有的小道作为小运道路或架设运输索道,以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8)挂线时用张力机和牵引机紧、放送电线路,以减少树木砍伐。

(9)现场按要求设置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等水保措施。

(10)施工过程中保护场地四周原有地下水形态,减少抽取地下水。

(11)对于房屋的拆迁,建设方应按国家有关赔偿政策给予补偿,拆迁户就近安置,原有房屋处则拆除平整,与周围植被环境保持一致。

(12)施工撤场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发生环境二次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施工区域、材料场、进场道路等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

(13)土方开挖设置临时堆土场,生土和熟土分开集中堆放,并按设计要求做好余土外运及清理工作。严禁随意弃土,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地方施工时,按照“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