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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我们学了一组关于保护环境的课文。文中那一幕幕惊心动魄的画面,那令人心惊胆战的生态灾难,我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按照老师的指导,在家里组织了一个活动小组,展开比赛。成员是我、姐姐、妹妹。大家都跃跃欲试,期待着比赛的开始。这个比赛的规则是:每人行动起来,在街上,在家里都可以展开劝说或者自己保护环境的行动。比赛开始了,我们开始行动。我到大街上,看见一位阿姨正在随地吐痰呢!我赶紧上前阻止:“阿姨,您可千万不能吐这口痰啊!要知道,这痰会在地上蒸发,然后结成黑色的小块,永远也清除不了了。你难道就能这样忍心看着这口痰成为城市清洁的绊脚石吗?”我的连珠炮语使得阿姨哑口无言。随即,她便拿出一张餐巾纸,俯下身子将地上的痰擦干净。我赶紧拿了照相机拍摄下来,作为我的成果。
我来到公园里,看见有一个小妹妹正在摘花!我赶紧跑过去:“小妹妹,你觉得这花漂亮吗?”“当然了,红彤彤的,多好看呀!”小妹妹笑了。“那么,既然这花是漂亮的,就应该留给大家一起欣赏。你摘走了,别人就看不见了,公园也不会有原来这么美丽了。而且,这花被摘掉后的枝头,是再也长不出花了。”经过我的一番劝说,小妹妹顿时羞红了脸。马上停下手。我又将这一幕用相机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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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环境;企业发展
一、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
(一)目前,中国成了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地方之一,我国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如下:
(1)水资源污染。据统计,全国大约一半的城市缺水;而且江河湖泊水体普遍遭受污染,加剧了缺水矛盾;大部分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地下水污染同样十分严重。2011年全国监测结果,“较差—极差”水质比例55%,并且还在变差。在农村,有3.6亿人口喝不上符合饮用水质标准的水。
(2)土壤污染。去年的《拯救被污染土地》的专题报道:我们土地污染和退化越来越严重,粮食安全遭受严重挑战。镉、砷、汞等重金属、化工废料、化肥农药、农膜等,不断侵蚀毒害土地。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就达1200万吨,污染的粮食引发各种疾病。互联网上疯传的“中国癌症村地图”,癌症村超过200个,“有米不敢吃、有米不能吃”的可怕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现实。
(3)大气污染。据统计,今年1月,我国中东部地区相继出现入冬以来4次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30个省、区、市。专家认为,雾霾形成,除了气象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大气污染的加剧。
(4)酸雨污染。酸雨污染程度居高不下,酸雨污染区遍布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广大地区。
(二)人均占有资源少和资源利用率低。我国几乎所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一系列重要资源的后备储量不足。而且中国能源利用率普遍都低于发达国家。
二、破坏生态环境对人类造成的灾害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她能提供人类活动不可缺少的各种自然资源、具有自净功能、为人类提供舒适性环境的精神享受、并且对社会的发展起加速和延缓的作用。如果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类就会受到危害。如在中国:黄河断流,淮河变黑,沙漠扩张,酸雨肆虐。中国大地还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癌症村,不育村,怪病村,弱智村。单是铅中毒事件、汞中毒事件、砷中毒事件,就接二连三。近几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旱灾、冰雹、灰霾等多种灾害不断地肆虐地球上的各个角落,给人类造成生命及财产损失数以亿计。
三、企业不科学发展会恶化生态环境
10多年来,中国政府虽然了大量旨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但许多企业家并没有把它内化为企业的行为准则,并没有树立起企业和企业家的环境伦理责任意识,而是在利润的驱动下,漠视道德责任,想方设法逃避法律法规的规制。1.如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化工、小炼油、小电镀、小印染企业,由于生产技术落后,他们将“三废”直接排放到环境之中,从中节省大量的处理费用。据2006年6月2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导墅镇是一个美丽的江南小镇,但从2004年开始.导墅镇的空气中漂着一种难闻的化学气味.这种气味时不时从空气、河水、甚至自来水和下水道中传出。许多居民闻了这种气味后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导墅镇水资源丰富.吸引了十多家化工企业在此安家落户.其中有三家化工企业建在镇区居民居住集中地方.它们是丹阳市联大化工有限公司、丹阳市骏马建材厂和丹阳第二化工厂。在这些化工企业中.有的企业的生产原料或产品是易燃易爆或者有毒化学品。这些企业的废弃物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理就被排放出来,河流、土壤和空气受到污染,严重威胁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破坏了当地社会正常发展秩序。2.据2006年O6月25日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 》报道,在云南思茅市翠云区六顺乡,村干部和当地林业部门为私人老板的乱砍滥伐行为大开绿灯,当地数以万亩的天然林被砍伐,许多原来郁郁葱葱的山头变成了荒山秃岭,遍布林区的思茅松被当作低产林成片砍光。砍伐林木的目的是为周边几十个胶合板厂提供原料。其中最小的一个厂一年的吞吐木材能力也在一百多万立方米以上。云南省思茅市紧邻西双版纳热带雨林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天然林分布区。大片林区被毁.当地生态严重失衡。
四、促使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
1.企业改变能源使用结构,大力推广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能源。如: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推广有机复合肥和生物肥料,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大力扶持发展绿色农业。
2.企业应倡导循环经济。企业中所有的产品从开始设计就考虑其每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考虑使用时如何减低能源的消耗,考虑设立一个“产品回收处理流程”,使废品回收后再次进入另一个新的生命周期中,加强产品生命周期和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3.政府必须切实发挥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作用。执法部门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防污环保筑起富有震慑力的最后屏障。
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限制不利生态环保的产业发展;对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生态环保工作差、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单位和地区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如超标排污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5.开放新闻舆论,加强社会监督。生态环境的管理和现状要接受舆论的监督,提高新闻自由度,提高公众的参与水平。同时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结语
人类要生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伤害,这包括污染环境和消耗资源,所以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万莹仙.中南民族大学.《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理论研究,2009-5,26
[2]刘思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创新[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但是在关于环境诉讼问题上至今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在讨论关于气候变化等环境和资源问题时,我们更多的是想知道这种诉讼多是通过何种诉讼程序得以解决最为合适。当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并触犯刑事法律时,可以通过刑事诉讼得以解决,而当危害程度不及刑事法律规定而又产生了一定的损害时的诉讼程序问题成为了摆在现实的问题。通过公共利益的有限让渡而形成的公益诉讼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真正的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有效的制约又不能仅仅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进行简单处理和解决,那么探求环境利益损害的事件得以更好的解决的方式和情形又是什么又有哪些?
众所周知,中国的内陆城市多是工业中心所在地,而有工业重心的存在就有相对比较严重的污染,想要完全清理好内陆城市的污染并非易事,在原先污染的基础之上又有新增污染的出现,同时,各种工业制造业还要进一步的发展,以遏制发展的方式换得环境保护并不是件聪明事,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同时也需要工业等各种制造业的资金维持,而各种工业运营想要谋求长久的进步与发展就必须协调好自身发展与环境友好的关系,以牺牲经济建设的环境保护是不可取的。
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如何进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重中之重,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也为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环境监测,环境监管以及主要责任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制度都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并将环境保护的责任提上日程。在各国都将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的大前提下,中国在考虑自己国情的同时也在进一步更好的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环境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中国政府全方位的加强了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管是在措施层面、资金层面还是在宣传力度层面都增强了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2014年又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成果加以固定,进一步体现了国人整体对于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深入认识,也是对其加大保护后有效性的最为直接的体现。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亟待保护的公共利益赋予国家强制性和威慑力同时也是引起人们重视和将各种价值进行有效兼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并将原先责任与责任之间并不明晰的部分进行了有效界定。新《环境保护法》更像是一本环境权利保护的宣言书,不但进一步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也为民众更好的培养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环境保护与许多其他部门法也会产生交叉,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但在此我们主要探讨其在民事侵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兼论其他部门法。由此,我想较为深入论证的是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众所周知,环境保护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而环境保护法在众多经济法门类中属于偏向社会法范畴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社会法类别,相较《反垄断法》《反不正当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而言,环境保护法更加侧重于对于整体公共利益的保护,其公益性质较其他经济法门类来说更加明显,其公益性质不仅体现在其中诉讼主体仅这一个方面,更体现在环境保护法对于从更深层次唤起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方面的重要作用,其在民众中起到的倡导作用比起所具有的强制性、约束力来说更为重要,较其他部门法来说也更为明显。例如,在劳动法中,我们自然或不自然的就会在仲裁或是诉讼中牵涉到较为具体的劳动工人和资本雇佣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具体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多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亦或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有时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维权主体但大部分维权行为的实施都是通过劳动者本人来完成的。但环境诉讼却有不同,环境诉讼可以由专门的维权组织实施,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无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受有损失的具体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侵害指向是否明确具体到了自然人个人,诉讼都可以通过维权组织进行,这是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程序最大的不同。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维权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并明确了其作为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质。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产业的发展给予的巨大的支持,是继文化产业之后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第三产业的又一次倾斜,同时也通过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带动了就业等一系列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此次通过立法对产业结构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作为其上层建筑应该发挥其作为上层建筑应有的功效即在保障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推动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各项经济结构的优化贡献力量。作为法学,应该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在有效评价他人行为的基础上为经济建设拓宽渠道,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更好的促进经济的有效增长。
环境与公益事业息息相关,但仅仅通过公益并不能完成社会中绝大部分环境保护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并存,有义务必有权利,通过环境保护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就已经初现端倪:在原先明确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生态问题上的权力和责任,并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与政府进行绑定,在落实部门权限的同时宣誓其义务范围,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有效、有序、有力进行;在个人和社会组织方面明确了其监督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敦促义务与责任,同时也将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明确固定在法条中,以此加大了整体生态保护的力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提高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的准入门槛,将工业生产的整体效应所产生的影响与国际水平相接轨,从而实现“低碳”“减排”的目标,并对世界环境改善起到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以此推动国内环境质量的改善。但众所周知的是,内陆地区和城市的环境很容易受到地形气候、天气等因素影响,大陆性气候环境下并不利于空气质量在小范围、短时间内得到改善,因而在产业进步升级,提高效益和缩减成本的大工业生产环境下,环境和生态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在本文主要论述的是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侵权方面有专章的规定同时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侵权时证明具有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时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当第三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时会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向向最终侵权人追究全部责任。此处并不存在公平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并不能进行责任追究程度的定量分析,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只能单向追究第三人责任即由责任的承担者向第三认追究责任的全部而且公平责任在此处并不适用,虽然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最终造成损害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责任法最终极的评价对象。有说法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较为定量的分析,最后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额度,但是环境污染损害在民事领域的相对人有时可以确定到具体的自然人但大多数情况下可由环境组织进行,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完全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并以环境产业为经营主业的经济体,其所负担的环境责任除其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外并没有此项义务亦或是附随义务因而我认为此处并不能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那样给与负有环境污染责任的工业企业惩罚性赔偿。
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时间、方式是应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中之重,但同时环境风险控制等环境变化所产生风险的提前预防也是环境保护法需要应对和处理的问题,在环境风险控制方面,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风险控制机制,在发生大规模环境问题之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及时的环境风险控制,将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提前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通过环境立法充分调动对于风险预防的能动性,并从调控和检测中评估有效数据,为环境建设及其他有关经济的发展建设提供有益数据,以立法手段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机能,提高环境和社会运转发展效率。此种举措将有效地避免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发生,并将各种工程的建设更好的纳入环境监测的轨道,在规范工程建设运行的同时提高工程的环境保护效能,多管齐下,有益的保证了各项与环境有关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影响尤为突出,在民事领域我们不难看见对于大规模污染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诉讼,其中比较突出的河流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尤为严重,水污染防治问题也日渐提上日程,在环境风险控制领域以及水污染防治领域都对水源的污染有所涉及。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将风险评估机制纳入其立法范围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将水污染等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纳入到风险评估等环境问题的提前防治领域,为生产生活的用水安全提供有益保障。
环境问题突出并不仅仅体现在水污染等问题上,对于环境检测也在新法中得到有效明确,例如将环境检测数据作为环境影响的重要指标。在此我认为,环境诉讼程序中与行政诉讼的交叉不仅仅体现在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环境影响主体对于环境产生的效应更不限于行政机关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罚引起争议时作为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而起到的作用,而是体现在行政机关对于环境影响的提前作为方面。作为行政机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部门依其所具有的执法主动性应当对环境及生态的发展起到积极有益的环境作用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将这种情形进一步加以明确;环境评估、环境评价制度,风险控制、监测制度都对环境行政机构的执法目标、执法方式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也通过法律提高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整体运行效率并有效改善了环境运行模式。
环境保护中我们常常提到关于《东京议定书》和与之相关的问题,《东京议定书》中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责任界定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此种责任将有关历史问题和随时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成为大气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防治中有效和有益的运行原则。当全球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产生活时,我们可以以《东京议定书》等多边协议为依据制定更加合理且更加契合本国实际的规范原则。但现在的问题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是不是还有欠缺,欠缺主要出现在哪些方面,又如何改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环境保护的资金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资金的界定有比较明确的说明,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社会环境保护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并在立法的基础上有效地促进环境生态保护建设的进一步运行,也为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比较有效和持续的促进和保障,同时通过环保基金的建立在全社会形成更加广阔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和风气,起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环保、能动环保的有益作用,让环境保护更加深入人心,而不仅仅停留在小范围和部分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的运行范围内。
同时我认为可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原则,使得环境保护不但具有公益性质还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维权保障,在维权同时更加体系化规范化,将维权系统更好的与诉讼程序相链接,提高法制社会的运行效率,降低诉讼程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使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更好的发挥其社会效果和作用,通过社会效果的有效发挥,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为环保事业积极贡献力量。
环境保护监测的进行也应该纳入到每日、时时监测系统中并形成成体系和系统的监测制度,在环境监测的同时进行环境监测的预报制度,使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被大家更好的掌握以此提高个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应对能力,为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起到作用;同时个人环境问题的有效应对也对整体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压力起到缓解作用,在部分、局部缓解的同时为整体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创造条件。
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倡导和保护方面比起以前更加侧重于大众整体环境观念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此次环境法的修订使得环境保护更加深入人心,新《环境保护法》更像是一部环境保护的宣言书,倡议书,在鼓励和更好的保障环境权益的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环境权益的界限进一步明确,为环境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授信业务;环境保护;赔偿;责任
一、国外对企业授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约束
美国是较早着手对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进行约束和监管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制定颁布了《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制定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成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该法案规定,污染项目的现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产生时点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的制造者、有害物质的运输者等各方作为潜在的责任当事方,无论其是否确有环境保护责任上的过失,均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该法案还规定,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当前合法行为也有在以后时期被问责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讲,1980年法案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样要追究潜在责任当事方的环境治理责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即所有环境责任的当事方都可能对污染治理负全责,没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的赔偿责任由其他具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承担。
《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对美国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行为和银企信贷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与银行授信、企业融资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欧洲各国也纷纷得以制定和完善,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授信的银行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也相应地增加。由此,“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企业和银行而言,成为资金融通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连结纽带”(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关立法的影响波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对于向污染项目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最终需承担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凯特艾伦银行(cater allen bank,2009)对全球300多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被调查银行认为自己对环境保护承担了相当重要的责任,并以正式的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责任进行规范;有40%的被调查银行认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有17%的被调查银行已经专门设立了环境问题协调岗位,另有11%则正在计划设立环境问题协调员岗位。在银行对其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有19%的被调查银行将环境安全变量纳入信贷评级模型中,有11%的被调查银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国相关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引起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立法约束。
二、“绿色信贷”开展状况
早在1995年
四、银行对企业授信业务中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的两种界定
(一)银行全额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虽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银行难以完全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但是银行还是能够通过对企业授信中的评估与控制,较为准确地掌握贷款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在贷 款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破产时,授信银行应该承担该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可以使得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效率达到最优化,也能实现企业贷款水平的合理化。
基于银行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环境事故赔偿责任的观点,可以提出银行对企业环境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银行直接地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强制贷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投保。实际上,第一种机制假定了银行是环境事故赔偿的“深口袋”对象。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法庭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审判案例来看,法院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判决银行必须全额承担其贷款企业所造成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实现银行在环境事故赔偿中的“深口袋”效应,即在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又无力赔偿时,从法理上应由其他信贷交易受益人(银行)来负责承担;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对企业环境安全风险作为企业内部化的成本还是作为社会成本的考虑。法院主张应从制度上鞭策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努力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领域投入足量的资金和努力。
(二)银行部分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是否采取足够的环境安全措施取决于这些措施带给企业多少的收益和成本,而环境安全措施的收益是企业发生和未发生污染事故两种情形下的利润差额。这一差额越大,即环境安全措施收益越大,企业就越有动机避免事故发生,从而更多地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假如将环境安全事故责任部分地从企业转移到授信银行,并同时设置企业所有者最低投资额限制,这样,企业的环境安全措施收益将发生变化:企业在因环境安全事故而破产时的最大赔偿额有一个限额;这个最大赔偿限额越低,企业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的动机也就越弱。因此,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应设定为企业当期利润与企业所有者全部财产之和。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既然承担贷款企业部分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就理应在未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时期收到一定的风险溢价补偿作为银行承担风险的收益,这样银行才能够在事故发生且赔偿金额超过企业最大赔偿限额时向受害者予以足额的赔付。
通常,在给定的企业环境安全措施情况下,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形成一定取值区间。当企业所有者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环境事故赔偿的最大限额时,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投资越大,授信银行向企业收取的风险溢价补偿越少,贷款企业就越有动机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结论
以前,天是那么的蓝,云是那么的白,池塘的水是那么的清,树的叶子是那么的葱绿……可是现在呢?
现在,我国科技发达了。有了许多的工厂和汽车,但这些工厂和汽车会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既污染了环境又导致了气温的升高,使北极那里的冰都融化了。北极熊和企鹅都不能生活了。为了不使这样的悲剧继续上演,我决定要设立一个保护环境节。我把它定在每年的9月20日,持续六天。为的是让北极熊和企鹅不再死亡,让天空更加湛蓝。
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更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我们要积极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让所有的人都知道,保护环境就如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来保护环境,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