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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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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村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乡(镇),村居民生活用水和乡镇企业用水为主要目的而修建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取引水设施、管网、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青岛市、各市(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范围内集中供水的供水工程(含数村联建的、下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以村为单位建设的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并接受乡(镇)水利站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供水工程服务体系,在工程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其辖区内的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小农水补助费、地方财力、农发基金、扶贫基金、粮食以工代赈等多项支农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拟建跨市(区)、跨乡(镇)和乡(镇)范围内集中供水的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均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取得水利勘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供水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跨市(区)、跨乡(镇)和乡(镇)范围内集中供水的供水工程施工,应由具有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水利站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以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供水的经营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所属的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向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水。擅自接水的,供水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可按该接水管道最大输水能力加倍收取水费。

第十二条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水费标准及收取方法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其他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按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供水经营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管理,搞好水源保护、水质净化和水质监测,并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应按以下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应设立明显的保护范围标志:

(一)源水管(渠)道两侧各二米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二)水源井周边五十米范围内;

(三)取水建筑物二十米范围内。

第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取土、采石、挖沙等威胁供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水源地周围一定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划为饮用水水质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质保护区内,禁止兴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禁止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使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禁止从事污染水质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设计供水工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修建供水工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供水工程施工有关规定或供水工程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交纳水费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全文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供水产销差率 控制 实践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产销差率,在国外它被称为“未计量水百分率”,指的是供水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量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定义为产销差水。供水产销差率作为制约企业赢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已经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控制供水产销差率正成为各供水企业的工作重点。现就海宁水务在控制和降低自来水产销差率方面,所采用的一些方法、措施概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有效控制产销差率的保障。

(一)集团下属自来水公司按照以人为本、务求实效、提高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结合公司主办、部门参加、全员参与、宣传互动的思路,经过工作调研和专项讨论,公司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二)出台了《关于强化全市供水产销差率核算管理的工作方案》,将漏损率与节能环保相结合,将查漏工作当做重中之重,将控制产销差率看成是对团队精神和队伍凝聚力的体现,从严抓好企业基础管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创建浙江省现代化供水营业所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队伍,完善制度,有效控制产销差率的基础。

(一)公司在原有市区抢修中心维修工中挑选出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管网、管道材质、阀门位置、管道埋深、业务精练的人员组成的专业管网查漏队伍,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和奖励措施的要求开展巡管查漏,按查获的漏点、漏水量的多少进行考核给予奖励。

(二)自2010年7月份开始,在辖区从乡镇基础管网信息排查开始着手,开展管道状况排查摸底、分类排序和逐步构建GIS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信息工作,及时做好农村旧管网改造,落实排气阀、排污口的加装,加强管道施工异物进入管道的清理和检查,从源头上减少水量的浪费。

(三)加大群众提供漏点线索和违章用水的奖励力度,及时出台《用水稽核管理工作程序》、《用水监察管理办法》、《举报违章、违法用水及提供漏水信息的奖励办法》,加大在媒体的相关宣传,强化偷水、违章用水稽核力度。

三、加强管理措施,从严防控制产销差率。

从强化计量管理着手,提高售水计量准确度。

1、把握出厂水计量关。

2、把握用户计量关。

3、把握用水申请关。

4、控制水表抄见率。

5、控制消防表漏损。

6、控制无表用水。

7、调控供水压力。

第二、从强化管道材料和施工质量着手,保证供水管网合格完好。

1、加强管道材料质量管理。

2、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3、加强陈旧管网的改造。

第三、从强化管网巡查着手,制止野蛮施工损坏供水管网。

第四、从保证抢修及时率着手,减少供水管网的漏损。

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漏损控制能力。

公司致力于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设备,以增加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管网漏损的控制能力。一是更新和应用先进设备、二是增加管网压力监测点、三是实施供水管道地理信息网管理。

五、海宁水务日常查漏主要采取的的方法。

1、区域测漏法:适用于生活小区。枝状管道也可采用本办法。

2、音听法:城市郊区一般白天可进行查漏,市区白天噪声较大,影响查漏效果,主要在晚间查漏。利用阀门、水表、消火栓、外露管道等直接听漏,效果较好。

3、观察法:在音听法的同时,检查下水道流水量、水质情况,当发现下水道水质较清的,可沿来水方向,查找水源,初步判断漏水区域。

4、水压测漏法:当发现某一地方水压比平时低或用户反映水压低时,在排除阀门、水表等故障后,及时对该区域进行查漏。

5、化验测漏法:供水企业一般采用液氯消毒,管网水保持一定浓度的余氯,对某些流水无法判断时,可采用邻联甲苯胺测定水中是否含氯来判断管道漏水,再进一步寻找漏点等。

6、在线流量比对法:公司在在盐官、丁桥水务营业所区域内构建了区域在线水量监控系统,将村组的瞬间用水量进行比对,通过逐级累进的曲线分析水量损耗,采取对应的查漏抢修,进一步提升了区域产销差率的控制。

7、区域计量法:在各辖区划小核算单位,开展客户信息档案大清查,核对、健全区域内的客户信息档案,安装监控总表、分表(即一级、二级表、三级表和用户表),定人定时监测、比对、分析,根据监测结果,采取针对性查漏,并组织开展夜间排查、区域停水、分段排查、流量分析、管边泥地开挖等多种查漏手段传统工作方式。

8、结合海宁城乡一体化供水的特点,通过运用科学仪器手段,对管网运行参数、压力、流量等数据的测定。

六、其他综合措施。

针对镇级水务营业所由于人员、管材材质、管理等原因造成的漏损率较高的情况,公司制定相关措施,对管网及管线设备开展定期巡查,特别在春秋季查漏的最佳时期,公司发动专业队伍、管理部门和管网运行人员开展了四次专项查漏工作,取得较大成果,四次共巡检路线1298.2公里,查到漏点344个,挽回了390万吨的水量。在此基础上,各水务营业所自行组织专项查漏72项次,查获大小漏点253个,挽回了200万吨的水量。对在整个提升产销差率的过程中,每个参与查漏人员都能按时做好相关查漏记录和数据比对,并按时将资料交上级管理部门,以便总结分析,提高综合水平。主管部门根据阶段性产销差率控制情况定期召开各类工作交流总结会议,并将会议精神和总结成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传到到各查漏人员,以利进一步提升产销差率控制。

我们坚持以控制供水产销差率为重点,做好相关各项工作,已成为我们海宁水务全体员工共同的工作目标。从供水到营业计量收费,从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到管网营运、维护,从基础管理、现代化技术应用到每个员工、每道工序都形成控制产销差率的共识,是开展产销差率工作的基本保证。当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降低供水产销差率工作,必须立足长期,以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工作、指导实践,建立有效和降低产销差率的长效机制,这更需公司内部各部门相互协调,综合治理,需不断创新,从机制上探求科学的管理办法,真正使得漏损达到有效控制。相信,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下海宁水务各方面的工作都将取得突飞猛进,为海宁的水务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安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在本区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内农村供水村外主体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的为水源部分)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内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并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管护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供水水源、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区财政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和主体工程建设,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作为社会公益性项目,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政发〔〕142号)规定,供电企业只收取成本费和税金,用电价格按照农村居民用电价格计费。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全区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到区水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遵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所有权(供水设备)归国家所有,使用经营权(供水单位)由村(居)负责。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该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水源井、水泵、变频设备、泵房、供电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井、水表井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因工程正常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况(故障)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供水工程施工和检查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接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办理开户手续,安装合格的计量用具并预交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水表、管道、阀门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水。

第十九条区财政建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补助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大修费用,供水单位可按规定提取,并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区环保、卫生和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饮用水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区环保部门会同农发、国土资源、卫生、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在水源保护区内要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面源污染,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二条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安装、拆卸供水设施,改变工程现状;

(二)挖坑、取土、钻探;

(三)排放污水、工业废水,使用长效或者剧毒农药,从事养殖、捕捞、放牧,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五)兴建化工厂、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大棚以及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造成水质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恢复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农村公共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对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并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水价。供水价格随着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区发改委(区物价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统一核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用水实行按水表计量,按方收费。

第二十八条各用水单位、行政村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时抄表,并将计量收费数额通知用水单位。

第三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经两次督促仍然不缴纳并逾期1个月以上的,按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暂停供水。采取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被停止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清水费、滞纳金后,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加强内部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及时查堵管网的跑、冒、滴、漏现象和盗水行为,实行装表到户,确保计量准确,供水正常。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管辖村(居)的日常供水管理、保护、维修、抄表及收费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由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共同到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期间水费,根据用户用水情况按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征收。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要加强巡回检查,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偷盗水的行为,坚决杜绝偷盗水现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违章用水、破坏和盗窃供水设施、严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责任人,供水单位直接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供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一)拖欠水费者;

(二)未经批准私自接用水者;

(三)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倒拨表针,破坏水表铅封者;

(四)破坏管道,向农田、池塘、沟渠等放水者;

(五)私拆、私装属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管道阀门者;

(六)非因火警私自启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铅封者;

(七)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者;

(八)私自加泵加压者;

(九)自备水源与供水管理单位管道混装者;

(十)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十一)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者;

(十二)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违章用水户必须按供水管理单位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停止供水。重新报装时,按新开户有关规定办理,并缴清所拖欠水费、罚款、赔偿、滞纳金和输送费。

第三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坚守工作岗位,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者;

(三)擅自为单位或个人接水者;

(四),故意刁难用户者;

(五)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者;

(六)违反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其他规定的。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深化规划研究,统筹城乡发展。

深化规划调研工作,提升规划服务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指导调控作用。以县域总体规划作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体系,积极推动城北功能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市场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

要结合新市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好各镇总体规划和各镇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做好村庄规划政府批复后农房的审批工作,适时出台*县农房审批管理办法。坚持阳光规划,各镇住宅小区开发实行“两公”制度,强化规划管理,特别是规范审批程序、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制度,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完成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救助50户的目标责任。

2、加快项目推进,做好工程建设

完成水厂建设,使之具备试运行条件。完成水厂至*管线建设、水厂至*供水管线建设、*至*供水管线建设,共计36.2公里。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区配套工程即*路(东西大道——百尺路)1200米,百尺路(*路以北)500米,新桥北路(*路—东西大道)1300米。完成县城乡供水一期工程加压泵站建设任务,包括:大桥新区泵站、*泵站,初步实现全县城乡一体化供水。

启动建设二级管网,千亩荡水源保护工程全面铺开。做好城西富亭区域地面水切换工作,完成自来水调价,加强老城区供水管网改造,继续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加快水表检定中心的考核认证,实行水费收缴电子化。

水处理方面,20*年计划实现产值2800万元,污水量排放1400万吨,完成*至横港、枣园东路段工程建设。配合全县各镇(区)二级管网建设工程,配合水务体制改革。

3、加强园林创建,改善城市环境

继续抓好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现已基本拟定2009年实施项目,包括县城道路绿化、街头节点建设、滨河绿化带建设、片林建设、零星绿地改造提档、老居住区绿化改造、县城园林文化建设和部分河道水体绿化,计划总投资1466万元。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的星级评选,筹办认建认养仪式,发动社会力量兴建、管护绿地。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逐项搞好查漏补缺工作,全面巩固前段创建成果。

4、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建筑业方面:引导企业资质升级,优化*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层次。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重点监控,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行为,实现行业管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环节监管过渡。抓好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督促企业建立现场质量的保证体系,摸索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发挥行业协会及建筑业企业联合工会、民工学校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杜绝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住房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2009年,实现我县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提前一年达到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100套新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为实物配租提供充足房源。抓好欣居花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做好融资工作,力争12月份结顶并配售,把20*年政府实事工程抓实抓好。同时抓好经济适用住房三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启动。继续实施老住宅小区整治工程,探索老住宅小区路灯亮化操作模式。

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water supply management is the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ccording to the river channel project water supply management statu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supply,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significance of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supply; strengthening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tandardizing the order of water; deepening the water price reform, establishing scientific water price system and setting up the water supply management mode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关键词: 拦河闸工程;供水管理;水资源配置;水价

Key words: regulating dam engineering;water management;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price of water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3-0043-03

0 引言

漳卫南运河流域地处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季风气候区,水资源年际变化大、时空分配不均、地区差异大,多年平均降水量608.4mm,全年降雨总量的60%~80%集中在6~9月份,且年际变化大,最大、最小年水资源量之比为8~10倍,变差系数cv值在0.6~0.7之间。流域人均、每公倾平均水资源量分别为440m3和4500m3,均为全国平均水资源量的1/6,水资源十分短缺。加之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使得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据调查,河系内安阳、邯郸、邢台、衡水、沧州等市由于地表水资源匮乏,地下水过量开采,已形成严重的地下漏斗。其中邯郸、衡水、邢台、沧州等市形成漏斗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深层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区。安阳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也达到了117%,已属明显过度开发状态。为有效地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作为供水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用水秩序、促进节约有水、建立有效的水市场,因地制宜地做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工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漳卫南运河流域的八座枢纽拦河闸为研究对象,对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并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与做法,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1 供引水工程概况

1.1 河道、拦河闸工程

漳卫南运河是由漳河、卫河、卫运河、南运河、漳卫新河组成,堤防长1536km,河道长814km。是一条具有防洪、排涝、供水、输水等综合功能的河道。在该河中、下游上建有8座枢纽拦河闸,其中,卫运河上有祝官屯、四女寺两座枢纽,漳卫新河上有袁桥、吴桥、王营盘、罗寨、庆云、辛集6座拦河闸,这些枢纽拦河闸工程除四女寺枢纽工程建于50末,其余工程均建于70年代初,一次蓄水能力达1.2亿m3,其主要功能是拦蓄上游来水,为山东、河北两省沿河地区的农业灌溉和非农业用水提供水源。多年来,通过统一调度,节节拦蓄上游来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为促进沿河两岸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些工程的管理单位分别为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所属的各河务局、四女寺枢纽管理局和水闸管理局,用水户为沿河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和乡村集体组织。

1.2 蓄引水工程

根据调查统计,漳、卫河上游山区建有大型水库6座,总库容21.83亿m3,其中漳河4座、卫河2座;中型水库24座,总库容7.17亿m3,其中漳河12座、卫河12座;小型水库300多座。在漳卫南局所辖河道工程管辖范围内,仍具有取水能力的地表取水工程中有283座,其中漳河3座,卫河及共渠145座,卫运河31座,漳卫新河98座,南运河6座,总取水能力约700m3/s。在这些水利中有大型取水工程11座,中型取水工程21座,小型取水工程251座(大型:取水能力≥30m3/s;中型:30m3/s>取水能力≥10m3/s;小型:取水能力

2 供水现状分析

2.1 河道水量变化情况

卫运河起于河北省馆陶县的徐万仓,止于四女寺枢纽。该河上承漳河、卫河,下启南运河、漳卫新河,是冀、鲁两省省界河道。其来水量取决于上游卫河和岳城水库以下漳河的下泄水量,据水文监测数据显示:卫河下游出河南省境的元村断面1953-2013年平均径流量15.98亿m3,2001-2013年平均径流量8.55亿m3,2009-2013年平均径流量为6.95亿m3;漳河的蔡小庄断面1962年-2013年平均径流量3.52亿m3,2001-2013年平均径流量1.13亿m3,2009-2013年平均径流量0.73亿m3;卫运河中上游的临清水文站实测数据显示:1953-2013年平均径流量19.21亿m3,2001-2013年平均径流量6.84亿m3,2009-2013年平均径流量5.91亿m3;卫运河与漳卫新河分界的四女寺水文站年实测径流量:1995-2013年多年平均径流量5.25亿m3,2001-2013年平均径流量5.00亿m3,2009-2013年平均径流量3.45亿m3,年均生态入海水量1.2亿m3。

2.2 水价改革情况

枢纽拦河闸水价改革始于1984年,其标准是由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局与沿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自流水0.0015元/ m3;机提水0.001元/ m3。1996年国家计委以计价管(1996)2499号文批复,拦河闸农业供水价格为0.02元/ m3。2005年国家发改委以发改价管(2007)1362号文批复,拦河闸工业供水价格0.04元/ m3。现行的供水价格是2013年该委以价管【2013】540号文批复的,农业供水0.04元/ m3;非农业供水0.08元/ m3,自2014虽年4月1日起执行。虽然现行农业、非农业水价均较原水价提高了一倍,但也仅为2012年供水成本监审核定的成本价的50%。

2.3 供水管理与水费计收

拦河闸供水主要以农业和生态用水为主,供水对象主要是拦河闸调节水量范围内的11县(市)。由于取水工程中规模较大的由县级水利局(水务局)管理;规模较小取水工程为乡、村集体组织管理,水费收取不直接对具体用水户。水量调度、水质监测由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供水合同签订与水费收取由水闸管理局负责,供水计量由其所属的各闸管所承担;四女寺水利枢纽供水委托水闸管理局承担。

为做好水费计收管理,供水初始,供水管理单位制定了《关于征收卫运河、漳卫新河及南运河水费的实施办法》。此后,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漳为南局所属枢纽拦河闸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虽然出台了《办法》和管理制度,但由于取水工程归用水户管理,加上制度建设缺乏与用水户的沟通,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的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拖欠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据统计: 2007年-2013年仅农业供水就累计拖欠水费1392.15万元,占应收水费的63%,至今无法收回。

3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流域水资源缺乏有效管理和规范的用水秩序,水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漳卫南运河流域水资源具有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地区差异大的特点。该特点决定了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丰枯季节差别大,上游丰沛、下游干旱的年份居多。再加上由于缺乏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制度执行不严,上游无序引水,水资源过度开发。再加上90年代后气候变化,降雨量减少,河道基流减小以及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增大,漳卫南运河下游河道来水量减少,使得下游地区原本紧张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据水文资料显示:卫河元村断面2001年-2013年平均径流量较之前多年平均径流量减少了47%;漳河蔡小庄断面2001年-2013年平均径流量较之前多年平均径流量减少了68%;临清断面2001年-2013年平均径流量较之前多年平均径流量减少了64%;四女寺断面2001年-2013年平均径流量较之前多年平均径流量减少了34%3。

从下游沿河县市需水情况看,2014年仅德州、衡水、沧州三市上报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的计划用水量就达6亿m3,随着黑龙港地区压采计划的实施,各地用水量还将更大。

由此可见,对流域水资源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的用水秩序,是造成流域水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主要原因。

3.2 河道水价尚未核定,助长水资源浪费现象

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所辖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岳城水库和所属拦河闸供水,按国家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外,河道供水水价一直未进行核定,长期被沿河各地无偿引用,据统计:2001年-2013年卫河河南省出境水量年均8.55亿m3;而同期卫运河中下游的枢纽拦河闸供水年均供水量仅为2.08 亿m3。扣除1.2亿m3的生态入海水量,被沿河各地无偿引取水量达5.27亿m3。由于缺乏价格杠杆的作用,助长了水资源的浪费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3.3 认识不统一,管理不到位,水费收取率低

水价不到位、水费收取难,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漳卫南运河水资源已被沿河各地列为农业和生态供水水源地,由于水价调整“先源头、后下游”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往往是下游先调,源头水价后调,加大下游供水成本,造成源头水价落实难。二是受传统观念影响,用水户水商品意识淡薄,加上引提水工程不归供水单位管理,计量设施不健全,给水费计收带来很大难度。三是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由于缺乏与用水户的沟通,得不到用水户的认可,制度落实。四是水价不到位,水费收入无法满足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单位长期亏损,工程效益严重衰减。

3.4 单一水价制,不利于水资源合理调配

拦河闸工程供水实行的是单一水价制度。这种水价制度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首先,没有将调整水价水平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未能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特点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这样不仅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甚至有些年份供水单位连基本的运行管理费都得不到保障。

其次,不利于建立“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过境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用水次序;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大计划,小用水”或“小计划,大用水”的局面。供水单位为了满足用水户需求计划,供水工程必须蓄存足够的水量,若不能在汛前按计划供出,为保防洪安全只有弃水,使得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调配使用。

第四,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虽然水价是刺激用水效率、克服浪费的最有效和最敏感的措施,但是,由于单一水价缺乏“活性”,水价偏低,势必造成水资源浪费。

最后,不利于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回收,造成水费收入不稳定,在无水可供的旱年和用户不需水的涝年,水费收入无法满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正常运行的经费需求,影响水利工程供水效益的稳定发挥。

4 对策建议

4.1 深刻理解做好供水管理工作对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是经济动脉,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做好供水管理工作,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做好供水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国家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把节约保护水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统筹兼顾,把推进水利协调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与时俱进,把水利改革创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现代化方向,把推进水利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安全高效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把保护和修复漳卫南运河生态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使水利工程供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4.2 加快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规范用水秩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要解决漳卫南运河河道上游无序引水,过度开发,下游无水可供,供需矛盾加剧的问题,就要在节约用水、兼顾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漳卫南运河河道水量分配方案》,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规范用水秩序。强化供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完善计量设施,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4.3 深化计价方式改革、推行科学水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体系

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深入开展河道水价形成机制和实行科学水价制度可行性的研究,在流域逐步推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一个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度,目前已被国内外广泛采用,我国2003年出台的《水价办法》也明确要求推行此项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将水价分成了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基本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折旧费、修理费;计量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该制度规定其价格水平可以维持原有的单一制相当的水平,也可根据条件和需要合理提高;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交纳基本水费,用以弥补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这些制度特点和规定表现出的 “活性”,恰恰弥补了单一水价制度在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以及推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中的不足。

如:引黄调水胶东调水工程自1989年实行两部制水价,至今已有18年,从其实践看,两部制水价的实施,实现了基本水费8000余万元/年,稳定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偿渠道,保障了供水工程效益的发挥,提高了地表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青岛市地下水超采问题,有利地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4.4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供水管理新模式

漳卫南运河流域有限的水资源,要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就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顺、运行机制不活、水费收取率低、管养经费不足的问题,建立符合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漳卫南运河上下游供水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由供水管理单位和沿河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保证供水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稳定供水管理单位运行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偿渠道。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水利工程供水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如: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供水实行统一管理之后,实现了上下游水资源统一配置,较好的解决了下游地区用水需求,杜绝了分散管理中存在的“关系水、人情水”和“跑、冒、滴、漏”现象,水费收取率由不足50%提高到了100%,有效地解决了管养经费不足的问题。

5 结语

漳卫南运河流域水资源十分贫乏,随着沿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量不断加大,更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采取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规范用水秩序;深化水价改革,转换计价方式;创新管理模式,搞活运行机制等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提升供水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和计价方式的“活性”,促进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慧芳,郑通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讲义[M].北京:中国水利出版社,2004:58-95.

[2]郑通汉,任宪韶.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