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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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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模式;主体功能

一、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引发了人们对政府或相关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因此需要建立多元治理模式,发挥全社会的监督力量,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食品安全多元化主体共同协调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食品交易程序,保证食品供应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更好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单方面对食品安全治理虽然具有强制力、威慑力等优点,但是存在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视的。发动企业、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积极有序地参与到食品安全规制中来已经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必然趋势。多元主体共同协调治理的模式是以我国的各级政府为主导,在发挥政府监管的力度之外提倡多元规制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是一种调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促成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由政府监管转向构建多元主体治理新体系,从而达到全方位的监管和治理过程。转变传统的政府单方面监管模式,实现我国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创新。

二、多元主体治理面临的挑战

1.食品安全多元主体间发展不平衡

尽管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是化解目前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实现各主体的协同与合作仍然存在着诸多挑战。首先就是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多元主体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虽然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的众多责任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单方面努力是无法解决当前问题的。需要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多方面多个主体在共同的价值目标导向下共享社会资源、共同协作才能实现。我国传统的体制造成了政府强、社会弱的格局,致使政府在力量不断扩张的同时,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政府利用多种手段严格控制其管理体制和资金来源,同时又削减和控制其他主体的财政支出,严重限制了非政府主体的发展,使其功能萎缩,无法实现治理主体功能。

2.多元主体间权责界定不清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各个主体的权力界定不清、责任分配不够到位,相互之间不能很好的制约,无法将每个主体具有的功能全方面发挥出来。对企业而言,权责界定不清,企业治理行为的动力不足,在其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心理作用之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会面临严重的确实状态。对于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而言,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都会出现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无力的现象。这给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多元主体治理缺乏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

传统模式下,强有力的垂直控制、命令式的统治和管理是其主要特点,相对于传统治理模式而言,现代的公共治理理论更多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力量和政府、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积极合作的态度,从而让理论走向实践。然而在治理过程中,这些要素也成为了资源共享、组织协调、有效沟通和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社会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程度均有待提高,同样也致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实现过程存在重重的障碍。

社会网络组织体系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组织基础,能够很好地将分散的力量汇聚到一起,从而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社会网络组织体系能够促使政府、市场和公民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食品安全这一公共问题,通过协商、谈判和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来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功能的协调。但是在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由于长期受到来自政府单方面监督管理模式的影响,未能建立起网络合作组织体系,从而没有办法将分散的力量更好汇聚起来,使得组织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结合而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协调难度,虽然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各类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企业以及公民都参与到了治理之中,但是各自的行为方式存在不同,其发挥的功能也不尽相同,甚至在价值追求上也存在着差异,致使治理过程中非常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甚至相互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样就更加为食品安全治理留下了空白和缝隙。

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调治理的重点就是研究透彻各主体的功能,并使其分别发挥好相应的效用,达到最终的协调治理目标。构建一个企业自律、政府高效、第三方力量合作、社会大众共同监督的良好食品安全治理环境。

三、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功能

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消费者、企业、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

1.生产者应是首先负责食品安全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食品安全生产者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依法和依照标准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国家也确立了相应的制度从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者履行法定义务。

2.消费者是对食品安全具有天然需求的主体

是使用生产者生产出的产品并对其进行消耗进行生活消费的人。食物的消费又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消费。从法律上讲,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和接受社会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是安全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非安全食品的直接受害者。为了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受求偿权、消费者享有结社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知识权等。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影响者,具有维护食品安全的根本动力。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投诉回应机制,使得对检举不法生产者的积极性不高,如果根据举报内容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民众一定的奖励。将会极大地提高消费者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和参与者,法律赋予这部分群体的权力使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聚集起来的能量是不可小视的。

3.政府是食品安全的掌舵手

广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和,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权力,狭义上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实在生活中政府往往被看做一种为了实现有序统治,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的机关。政府的特点是以公共利益行为目标,以公共领域为行为领域,机构具有整体性,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国家提供基础公共五福,对社会管理职能加以完善,这类事务一般是指靠市场自身的自我调节无法完全解决的具有社会公共性事物。这些特点和性质体现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决定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必要性。

4.非政府组织是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具有巨大推动力的主体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自主服务社会,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团体性活动,它不是个人行为,相较于个人力量而言团体性活动更具有影响力,这种特点为其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为社会公众做一些有益的活动奠定了基础。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的自律性和公益性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推进企业的诚信建设,从而协助行业协会组织和开展对企业进行食品法律法规培训的各项活动。不断深入完善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帮助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能够向政府反映和申诉意见,同时政府也需要一个组织能将自己的声音传达到企业中去。

我国目前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隶属于政府的技术服务、鉴别和验证机构,我国目前具有将近7000家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大部分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卫生、质检、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和环保部门。这些机构大都各自建设、资源分散、利用率低且区域差距比较明显,存在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和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等问题。民间的检测机构主要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检验机构,都在顺利传递着有效的信息,降低监管制度的均衡成本,而且减少了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平衡的周期和品徐,降低了制度均衡成本。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组织必将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有一定的数量,但是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作用要求切实提高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政策扶持第三方组织的发展,并且通过各项规定认可他们组织的成立,从而保证第三方组织检验检测结果的权威性。

5.新闻媒体是对食品安全快速扫描的主体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第2篇

锻炼不但能强身健体,还对改善记忆力有极大的帮助。美国加州大学的一项新研究发现,每天骑自行车有助于改善记忆力。研究负责人表示,不论是对于记忆力较强还是较弱的人来说,骑自行车都具有提高记忆力的作用。这是因为,锻炼有助于增加体内去甲肾上腺素水平,而大脑中该化学物质水平的提高对改善记忆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孤独会导致免疫力下降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选定134名中年肥胖人士和144名乳腺癌幸存者作为研究对象,对他们进行血液检测,并通过问卷测试评估其社会心理状态。

研究人员表示,疱疹病毒潜伏在大多数人群中,一般并不致病,然而体内潜伏的疱疹病毒一旦处于激活状态,人体免疫系统产生的抗体也随之增加。因此,他们通过检测研究对象体内的血液抗体含量,衡量免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免疫系统反应过度使抗体过高,一般会导致炎症。研究人员发现,研究对象越孤单,体内潜在的疱疹病毒越活跃,造成炎症的蛋白质含量也越高。这表明,孤独感可能导致了人体免疫系统对抗体管理能力的降低,最终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

研究人员说,作为一种慢性的应激原,孤独感这种社会心理状态持续时间越长,其引发的免疫系统反应越难以控制。

睡前饮酒降低睡眠质量

很多人都认为,睡前喝点小酒睡得更香。但英国研究人员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睡前饮酒可能会助人尽快入睡,但会降低睡眠质量,甚至引发呼吸暂停。

英国伦敦睡眠中心的研究小组在分析100多项研究结果后得出结论,酒精能加快入睡的速度,使人进入深度睡眠,却使人无法享受最舒服的睡眠形式。酒精会抑制呼吸,使不打鼾的人开始打鼾,打鼾的人在睡眠时呼吸暂停。专家提醒,如果不得不饮酒,最好在睡前一个半小时至两个小时前饮,以便使酒精尽快代谢,减少酒精对睡眠质量的影响。

三聚氰胺餐具可能会损伤婴幼儿肾脏

美国一项研究报告称,以三聚氰胺为原材料制造的餐具在高温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该化学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有关研究人员选取了两组健康成年男女为研究对象,分别让他们用三聚氰胺碗和陶瓷碗食用流食。在进食后12小时内,研究人员对他们的尿液样本进行了化验。结果显示,使用三聚氰胺餐具的那组研究对象,其尿液中三聚氰胺平均含量约为另一组的6.4倍。

该项研究未评估三聚氰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餐具中渗出的三聚氰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伤害尚无法证实。相关专家指出,婴幼儿肾脏功能尚弱,因此长期低剂量摄入三聚氰胺极易损伤他们的肾功能。

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广泛应用在涂料、塑料、医药、纺织等多个领域。由于产品抗冷耐热能力良好、抗摔耐用、不易褪色,三聚氰胺成为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材料。

研究人员表示,医学界对三聚氰胺可能导致的长期生物学效应还需持续研究。

感冒咳嗽症状痊愈需半个多月

美国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患普通感冒出现的咳嗽症状通常需要半个多月的时间才能痊愈。研究人员建议,普通感冒患者应该对自愈有信心,最好不要乱服抗生素。因为有证据表明,咳嗽时服用抗生素,并不能缩短病程的时间。

这项研究表明,咳嗽持续的时间比人们想象的要长。很多人因为对咳嗽的预计时间不足,而急于求医,导致医生让患者服用很多不必要的抗生素,结果反而增强了细菌的抗药性,对健康更加不利。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有一半的急性咳嗽患者被医生建议服用抗生素,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呼吸道感染都是由病毒引起,抗生素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

垃圾食品易致哮喘

英国最新一项研究发现,每周吃三次以上垃圾食品的儿童会出现更多哮喘、流鼻涕和皮肤瘙痒等严重过敏症状。

英国圣乔治医学院的研究小组发现,在13~14岁的儿童中,每周吃汉堡、油炸薯条和比萨饼至少三次的,严重哮喘危险增加29%,在6~7岁的儿童中,严重哮喘发病率则增加27%。另外,吃太多快餐还会增加患湿疹和鼻炎的危险,比如流鼻涕或鼻塞、瘙痒及多泪等。

研究人员指出,这是因为垃圾食品中的盐和脂肪容易诱发哮喘。而每周吃三次以上新鲜果蔬则能降低哮喘风险。

饭后一小时运动降低心脏病风险

一项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即使吃了高脂肪食品,只要饭后进行运动,对身体的损害就不会太大。日本研究者发现,摄入高脂食物后一小时,进行散步和其他轻阻力训练,可以降低血液中的甘油三酯和脂肪水平。这类物质通常会在吃了高脂肪食物后聚集于体内,甘油三酯水平过高,会增加患心脏病的风险。不仅如此,科学家还发现,饭后运动比餐前运动更能降低体内的甘油三酯水平。

卫生部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近日,卫生部了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新标准整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限量规定的所有污染物,整合为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所涉食品包括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等20余大类。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第3篇

收稿日期:2016-04-07

作者简介:黄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必须正视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出台六年之后经过重新修订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政府权威监管之下促进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的自我管制能力,将社会自我管制与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会组织与单个的、孤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相比,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主性、自律性、互益性与公约性等特征,组织成员通过制定并遵守组织规章的方式,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目标是为了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1]社会组织为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依靠组织的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及个体利益。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天然地具有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服务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食品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即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这两类社会组织不具有营利及政治功能。我们知道,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主要以食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其成员是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目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及成员的利益,组织内有行规约束,亦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为组织成员,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抵制不安全食品,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两类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差强人意,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促进这两类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实现,也关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属于信息经济学上较为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在食用之前无法判断相应食品的真实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仅能获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添加剂的用量、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信息则无从知晓。经营者在利润与市场份额的目标之下基本上没有动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也导致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既存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分散于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亦是在维权与牟利的中间地带艰难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难以实现。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面广,食品类企业众多,小作坊式的企业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沿用多头、分段或监管的模式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分别实施,期望通过分段式监管模式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实上,多头监管的结果是各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无法厘清,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门、执法通道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因为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最终结果负责,所以很难追究监管责任,也会由此导致监管活动重复、法律难以实施、监管活动缺乏一致性及监管盲区等问题。[2]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权统一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头监管的模式,使监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监管责任外泄,弱化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性,克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3]这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监管只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若没有较好的制度规制监管主体的不作为,监管仍会失灵,违法行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责的利器,而且问责的主体、范围、方式等都会影响问责的效果。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问责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缺乏强有力的横向问责机制。而一般针对引起广泛影响事件的问责,其方式主要是以职务、职级为主的行政问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问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虚假处分的方式蒙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虚报食品检测合格率、“运动式执法”甚至虚假打击等问题,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隐瞒信息、压低事态,而后在中央政府介入调查前,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测等。[4]因此,政府虽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重要主体,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动力均存在问题。

面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等问题,社会自我组织与自我管制即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原子式的个体组织起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差异与分歧,使个体能够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实现群体目标与个体利益。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较高的行业标准使组织成员区别于非成员,并通过严格的会员准入规则保持组织成员的纯度及组织的封闭性,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与均衡,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打破了个体消费者在经济、信息及结构方面的弱质性,使其能够参与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活动,获得更多更具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逆向选择的矛盾。这两类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体之间的沟通者和中介者,克服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为信任品的特性,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

现代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虽然具有防范风险的责任与能力,却无法应对所有的风险。若能激发私人主体的自律性行为规制风险,则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应地降低。从私人主体的角度来看,自我规制风险能获得良好声誉,赢得公众信任,间接获取可观收益。若私人主体能自我定制较高的质量安全标准,在声誉及收益激励下,遵从标准的成本亦会随之降低,规制效率将会提高。具体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经营者作为食品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控制者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的程度,其自觉遵从食品安全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理想目标。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不仅取决于政府是否制定了足够严厉的食品安全制度,还取决于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能否产生制度所期待的结果。食品安全规制必须通过食品经营者行为的改变才能发挥作用,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更多地依赖食品经营者的预期及由预期所支配的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制度固然能够规制行为,但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并非完全被动,规制对象的制度规避行为及其与政府的“共谋”就可能使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食品经营者的地位及利益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应将食品安全规制视为政府与食品经营者共同参与、投入与产出的动态互动过程,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简单对立。对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而言,其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驱动,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趋于维护群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出现的“中国奶粉爱心诚信联盟”“甘肃乳企诚信联盟”等都是经营者为了共同的声誉利益而结成的同盟。这些同盟在一些方面有限制成员间竞争之嫌,但在食品质量方面却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间接保障了食品安全。因此,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以排斥不诚信经营者为目的而结成的联合或联盟,被学者称为“食品安全卡特尔”。[8]食品安全卡特尔可以由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提倡形成,也可以通过签订联合或联盟协议的形式形成。无论以何种方式成立食品安全卡特尔,都可以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推动食品经营者的正向淘汰,培育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场。但食品安全卡特尔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特征,因此,必须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的根据在于其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或者促进了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或者提升了食品安全质量,是通过经营者自治的方式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信息披露与相互监督,使食品安全卡特尔成员能够分享食品安全技术,提高各自的竞争力,提升食品安全卡特尔整体的信誉。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决不是单一的维护竞争秩序,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如果因为合谋而获得了提升,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不应绝对禁止。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使食品安全卡特尔能够自觉提升食品安全质量,这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有的结果。

(四)吸收食品安全组织行业标准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93-02

一、管理主体单一化无法遏制食品安全乱象

政府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是政府的义务。中国目前正是遵循这个逻辑建构了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食品管理基本模式,该模式具有如有四个特点与缺陷。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度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的矛盾

现在中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高度集中化的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只有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务人员才具备。然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又是十分分散的,全国各地可能生产各种各样的食品,某个企业的食品加工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这样的问题很难进行集中统一化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度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从根本上造成了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低效,甚至是失效。

(二)政府内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五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引发政出多门现象的出现,既造成了政府本身资源的浪费,又给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有可乘之机。这不得不归因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链条过长、环节过多、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单一主体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管理粗犷化特征明显

在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以及多头管理、职能严重交叉的弊端影响下,必然会由于或责任心缺失、推诿扯皮,或监管人员精力有限无法细化等问题造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粗犷化。这与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精细化的内在特性相违背。

(四)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力量的培育,导致合力的缺失

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靠政府一己之力是难以实现的,政府只是社会发展的舵手,其社会治理是宏观的。市场则具有自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市场主体面对利润往往缺乏治理的积极动机。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双重局限要求食品安全中社会监管力量的崛起。然而在一盘散沙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力量是很弱小的,当其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也无法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特别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均衡,诱发了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弥补这个不足的有效方法在于社会力量的培育。

二、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的必然性

多数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共资源的治理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即谁也不愿意付出成本去推动公共治理,都想搭便车,因而只能陷入困境,所以公共资源只能交由政府去管理,或者私有化,让私人公司来承担经营的任务。但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发现,在很多地方,包括中国,面对很多复杂的公共领域,多中心的,也即政府、私人公司、居民自治、行业自治、专家意见等均可参与进来,从而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格局。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按照公共经济学的原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者由第三方组织来提供。原因在于两点:一是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食品市场上的守法厂商对消费者和不法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守法厂商生产并出售合乎质量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以信赖感,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购买同类但却是不法厂商生产的伪劣产品,结果给不法厂商带来了收益,守法厂商对于不法厂商产生正外部效应。而不法厂商对于消费者和守法厂商则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不法食品提供者或厂商行为往往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切身利益,并且可以得到守法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二是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对称特征明显。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逆向选择”,仅仅依靠市场和消费者自身来获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难度相当大,这里既有能力问题也有成本问题。基于上述理论逻辑,食品安全的提供需要包括政府、第三方的参与等多主体在内。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必须将个人组织起来,通过组织的渠道导引公民的行为,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使公民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活动中来。近年来,中国食品监管领域内各类民间组织的兴起,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奠定了根基。民间组织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等特征优势,契合了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

三、多中心治理:保障食品安全的路径选择

(一)整合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综合监管机构。多中心的治理不是要忽视政府的作用,关键在于如何在强化政府应有作用的基础上引入助力。针对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的弊病,当前必须整合相关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综合监管机构。使其在领导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整体的食品安全政策,组织各部门制定和修改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09 年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其中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条款规定意味着这一措施目前已进入实质阶段。然而,食品监管主体机构的设置只能算对目前体制的一种变通,多头监管的弊端仍然存在,在实际操作上也面临许多困难。针对这一不足,有学者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多部门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而罗杰等人则在承认现有分段管理的前提下,强调了中央和地方协调的重要性,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地域之间的职权冲突及职权空白问题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与中央类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在行政上接受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以达到中央和地方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自我管制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而言,要采取各种手段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企业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各项检验工作是否扎实、有效。企业所做的检验是一种“自我监督”,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管呢?笔者认为政府应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做更多工作,以此激励和约束企业自我管制,这不仅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发展趋势。

(三)大力培育第三方,使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无论如何,自主治理的监控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进行的。人们要有能力建立一个行业组织,形成一种力量,来自行监控食品安全。这个组织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当然在中国,这个情况可能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建立这样一组人群或者团队,他们是独立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这个人群可以包括科学家、生产蔬菜或者肉类、牛奶的农民自己,或者其他的对这一问题比较关注的普通公民。相关的人员可以成立主要包括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组织在内的第三方。第三方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比如贴近基层、灵活、效率、专业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考虑确立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对生产销售者进行社会监督,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政府监管体系的设计要指导和帮助社会力量监督食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建立多向信息途径,提高市场经济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冲突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由他们来共同探讨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比如通过发表一些新闻信件或者专业的科学文章,来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弥补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弄清楚在此之前有无收受贿赂,或者说寻租牟利的需求。如果被给予更多自的话,行业也许就可以有自己的检查人员,这些检查人员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去哪里、检查谁的产品质量,包括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来自大学的研究人员的支持,由他们来决定或者建议进行什么样的检查。互联网也可以提供帮助,让这个行业共同体当中的人们,包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情况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

总之,就是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打破一种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垄断,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各界开放,改变食品安全监控的“自上而下”的原有模式,将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开放。打破垄断之后,随着整个食品生产中相关知识的传播,可以逐渐地去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白云.对治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7):232-233.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第5篇

一、工作重点

(一)广泛宣传。各居(村)要通过宣传专栏、标语、横幅、居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分发材料、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不安全食品的能力;增加经营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卖放心食品的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制、售不安全食品行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可以给予奖励。

(二)全面排查。各居(村)对本辖区制、售食品的门店、固定摊点、流动摊点等要进行全面的摸排、登记造册,加强跟踪巡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的门店,及其他制、售不安全食品的摊点,要责其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协助处理。

(三)实施网格化管理。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管网络,有效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整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协管员、各职能部门基层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及监管员资源,提升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配置效率。各村(居)全面设立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指定食品安全监督员。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每个网格都有领导负责、有网格管理员分包、有职能部门监管、有执法人员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