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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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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国际理念; 科技领先; 世界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 G1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024-03

作为国内以古典园林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特色的城市,苏州市始终围绕“保护”这个核心,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原则,更新保护理念、创新监测手段、探索管理机制、挖掘文化内涵,进一步塑造了苏州园林的品牌形象。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注重把世界遗产保护纳入国际大体系中,运用国际理念,坚持科技领先,探索苏州古典园林保护新思路,以实现世界遗产保护在更高水平上发展。

借此机会,与各位同行交流一下我们的一些体会:从教科文组织2008年最新版本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确定的5C战略目标谈苏州古典园林保护。

5C战略目标是:(1)增强《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性;(2)保证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3)推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4)通过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参与和支持;(5)加强社区在履行《世界遗产公约》的职责。简称“5C战略”。

无疑,5C战略透露了教科文组织在进入21世纪之后对世界遗产保护的最新要求。5C战略把世界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放在第一位,把科技和教育培训作为遗产保护的优先方略。针对这一新趋势,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我们主要在理念和实践几个方面作了一些探索。

一、注重理念提升,把握六个关系

我们始终有一种危机感,在当今社会中,世界遗产一直面临着各种威胁,而人为因素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损害更为主要和突出。所以,世界遗产保护的关键还取决于社会层面,理念提升非常重要。

对照国际、国家有关遗产保护规则,以及苏州的现状,苏州的遗产保护在体制机制和工作层面等若干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如,遗产所在地周边环境的控制还存在欠缺,一些古典园林的实际保护状态还不尽如人意,资金问题使某些重要园林的恢复保护难以尽快实施,旅游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难以消除,等等。在整个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现代化建设加速的背景下,要保持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最终目标,就必须在更高层次上构建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谐共同的良性互动局面。为此,我们认为要把握好六个关系。

1. 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实践表明,世界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精神与文化层面,但与经济活动有直接关联,保护遗产与发展经济应是相动互进、最终达成一致的关系。遗产保护得越好、精神文化价值越高,越于经济长远成长繁荣有利。经济发展的层次越高,就越是需要有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高质量文化资源的辅助,进而获得持久而强盛的能量与动力。10年来,苏州的遗产保护实践表明,遗产保护是经济向更高水平跃升的有利条件,保护世界遗产,实际上就是在培植、提升苏州的核心竞争力。在谋求科学发展、注重提升发展质量的环境下,保护遗产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更加突出。苏州的遗产园林已成为21世纪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不可替代的品牌。

在协调共处的基础上,实现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同进步,我们认为,首先,旅游开发应合理有序。不能把世界遗产当作一般的旅游景点,避免因旅游业过度发展而对遗产造成破坏。其次,开辟多种利用方式。世界遗产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与价值功能,发展旅游并不是唯一的利用形式,除了参观游览之外,还有多种利用途径,如科学研究、专业教学、产品出口、场所使用、图文出版等,通过社会与人文环境建设转化为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再次,经济发展要容纳遗产保护。发展经济应充分考虑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给遗产保护足够的地位。最后,经济发展需反哺遗产保护。经济发展了,应将更多的资源投向遗产保护工作,让遗产保护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获得更好的保护条件。

2. 典型例证与群体基础的关系

苏州古典园林的典型例证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反映了国际间有关遗产保护的通用理念和方法,即通过个别典型例证来反映某一类遗产的特色和全貌。苏州古典园林作为苏州古城风貌的浓缩和传统文化的精华,就是这一国际理念的体现。也体现了苏州古典园林群体和苏州古城整体价值。

要把握好典型例证和群体基础的关系,就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同时推进遗产园林、古典园林群体、苏州古城“三位一体”的保护。在继续加强对世界遗产园林保护的同时,对古典园林群体、古城的保护修复投入更多的关注和资金。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在现有50余处古典园林中,尚有数十处园林分属不同部门和单位管理,有待修复的尚有20余处。这些园林群体的一部分,不可忽视。另外,还要加紧落实苏州古城保护的长远计划。2004年,市政府向国家上报了苏州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计划。古城保护的各项工作应与古典园林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结合起来,以古典园林周边地区为古城保护的核心区域,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护范围,最终形成对古城的全面保护。

3. 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的关系

古典园林虽然是作为物质遗产而受到保护,但园林建筑、山水、花木等要素中又蕴含着大量无形的文化要素,与造园技艺、建筑工艺、园艺和传统生活方式、人文精神等文化要素密切联系,两者缺一不可,而这些无形遗产早在《世界遗产公约》中就已经加以强调,我们过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我国公布了“国家非物质遗产”,创造了很好的社会环境。我们在遗产保护中更趋向与国际理念,即把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紧密结合起来。正因为古典园林实际上是有形与无形遗产的集成者和承载者。在古典园林保护过程中,就必须充分尊重和体现这一特性,兼顾有形的遗产构建与无形的文化精神,增加和提升遗产的价值含金量,依托有形遗产的保护,凝聚、传承和展示无形遗产,进而实现世界遗产的精神价值传播。

4. 是遵循传统与推陈出新的关系

遵循传统是实施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作为世界遗产,保护必须体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精神,在设计、材料、工艺及技术方面须符合真实的原则,尽可能保持遗产自身关键要素的完整、以及与所在环境的完整。作为文物建筑,其保护维修时又必须满足“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材料,沿用传统技艺和手法,完整保留传统文化元素和语言。基于此,我们一直坚持文物保护修复原则,大至全园布局,小至细微装修、一石一木,都采用传统材料和传统技艺手法。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遗产保护领域新型材料和技术手段不断发展,在遵循传统实施遗产保护的同时,推陈出新、追求更为理想的保护效果,同样应是遗产保护所应努力思考的问题。

5. 是保护遗产与传承人才的关系

古典园林主要以古代造园技术和技艺为基础框架,以丰富多样的传统文化为基本内涵,其修复保护需要有掌握传统技艺与传统文化的专门人才。从5C战略看,保护能力建设至关重要,遗产保护需要有具备现代遗产保护理论、保护方法及掌握相关技艺的人才。近年来,苏州传统型人才逐步老化减缩,传统技艺面临着断档失传的危机。同时,因教育培养机制缺乏和流动引进渠道的不畅,新型技术人才不足,难以满足遗产保护的需要。培养人才,传承技艺,事关遗产保护的大局。世界遗产的保护必须与专业人才的培养紧密结合,通过人才培养,提高管理者综合能力,从而提高保护水平。我们多方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建立古典园林的研究机构,开展教育与培训,与大专院校合作,外部引进等。

6. 调动民间资源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的关系

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对古典园林修复起,始终贯穿着一条民间各界参与的脉络,民间在古典园林保护方面拥有丰厚的资源。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世界遗产的关心越来越多,参与保护热情越来越高。我们认为,在遗产保护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民间资源与政府主导的关系,通过政府的组织和调控,鼓励更多的民间力量投入遗产保护。一是政府组织领导要加强,法律法规要完善,相关政策要到位。二是管理体制要规范,实施统一的管理。三是资金投入要有保障,可通过设立世界遗产保护基金、吸收社会和民间捐款、引导民间资本,争取国际支持、征收遗产周边商业经营保护税等多种渠道筹集经费,还可以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或调整,通过产权交易、置换等形式,将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所拥有的古典园林转换为国有资产,扩大政府统一管理的覆盖范围。

二、注重文化背景,寻求特色之路

遗产保护应该体现世界遗产组织的统一要求,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但是,遗产类型的多样性、遗产所在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历史传统与文化背景不同,决定了遗产保护既要符合国际规则,又要具有遗产个性。多年来,我们在这一思路的框架下,围绕“文化苏州”品牌建设,展开工作,走出了一条具有自己特点的遗产保护之路。

1.专业保护之路

就是政府全面承担世界遗产的保护职责,由政府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运用等方面建立专业化、系统化的运作模式。

苏州园林保护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苏州就设立了园林保护部门,此后,虽然机构名称与行政隶属关系有所变化,但政府设立专职机构对古典园林实施保护管理的模式始终没有改变。特别是苏州园林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苏州进一步健全与加强古典园林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了苏州市世界遗产暨古典园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几次机构改革,尤其是2009年的机构改革,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的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地位得到提高,管理权限更加明确,管理方式也愈趋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和力度得到强化。专业之路保证了遗产保护指导思想的统一贯彻和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强化了保护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既有助于建立权责明晰、分工明确的遗产保护机制,也有利于协调各方力量、组织集中各种资源,汇集专业人才。

2. 依法保护之路

地方政府承担世界遗产保护责任。首先是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的行动。针对苏州遗产地特点,苏州先后出台《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监测工作管理规则(试行)》、《世界遗产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划定古典园林绝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苏州各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先后出台了《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风景名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苏州还有针对性地制定旅游规划与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针对古典园林这一品牌和占有绝对旅游市场的优势,有效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控制入园人次,提高游览品味,达到既保护好又利用好的目的。

3. 开放保护之路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9处古典园林都是对外开放的景点,每年要接待近千万名来自国内外的旅游者,因此,将遗产保护工作置于开放状态之下,一方面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理念与经验,另一方面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保护成果的评价与检验,以开放的心态和姿态,从而赋予了遗产保护工作的动态修正功能,不断学习,不断改进,发现不足,调整方向,明确更高的目标。

我们通过这种开放型、学习型的建设,形成遗产保护的一种挑战,一种动力,并将挑战转化为动力,开辟国际国内多种渠道,借助外界的作用和影响促进遗产保护工作日臻完善。在开放和学习中了解国际国内最新趋势和情况,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并在比较中形成对自身的工作的客观评价,收获颇大。多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多次承办遗产保护的国际会议、全国会议,比如,先后承办了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主办的第二届“中日韩风景园林学术讨论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国家建设部、文物局主办的第一届“中国世界遗产工作会议”;2004年承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2007年承办“世界遗产保护论坛”;2010年承办“国际风景园林师大会”(5月28日在苏州举办)。

4. 社会保护之路

在充分发挥专业职能部门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组织协调各类政府资源、鼓励动员各种民间力量参与遗产保护工作,使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和一致行动。

5C战略特别强调社区在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社区社会资源。实践证明,遗产保护并不局限于园林范围,而是涉及社会各方面。我们十分注意苏州全社会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参与。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苏州形成了各个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文物、规划、建设、城管、旅游等相关部门以各种方式参与保护,对专业管理部门提供支持与配合,政府资源的统筹协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形成了更大的合力。另一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及各项实践性活动,动员、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和参与保护工作,最大限度调动遗产保护资源。全民保护之路不仅聚集了更多力量投入遗产保护,而且还营造了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注重实践创新,坚持科技领先

面对国际标准和日趋严峻的保护压力,我们坚持科技领先方略,注重遗产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方法、先进设备的引进和运用,做到决策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确保遗产保护的质量和水平。

1. 实施遗产管理科学化

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制度化、系统化,逐步建立了多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比如,拙政园等一批园林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建立4A、5A旅游景点,各园林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监控系统,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2007年5月,对原来实施的《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系统单位管理工作》进行修订,考核体系指标达8大类54项,对各个园林的管理工作进行系统严格的打分考核,使保护管理更趋科学化、规范化。2008年下发了《世界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监测工作管理规则(试行)》,用严格而科学的方法全面监测9个遗产单位保护情况。

我们始终保持一支专家顾问队伍,成为科学决策与科学管理的高级咨询团。我们还注意发挥园林学术团体的作用,不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在平时的遗产保护管理中,或实施重要工程时,通过专家或学术团体的广泛讨论、集思广益,最后确定最佳方案。同时我们注重引进和发挥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目前全系统有专业技术人员200多名。

2. 建立科学的遗产监测体系

世界遗产监测是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末提出的一项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在近几年提出的世界遗产保护新要求。在市政府的支持下,我局于2005年成立了苏州市世界遗产古典园林监管中心,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经过近五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一个体系较完善、功能较科学的监测体系。

一是在体制上确保人财物落实到位。局有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有分管局长和专业部门负责,下有监管中心和园林监测站点,有专人从事监测工作;每年都有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安排。有正式编制和财政预算,有责任和工作目标,从而确保遗产监测的可持续性。

二是在长远规划上制定总体目标和阶段计划。开展世界遗产监测的基本思路是“三个全方位”,即:全方位数据采集、全方位实时记录、全方位监测预警,围绕这个目标,制定了世界遗产监测长期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

三是在监管工作上提高科技含量。与信息科技公司紧密合作,利用现代技术和先进的设计理念,自主开发世界遗产监测预警系统软件,研究出一套符合苏州古典园林特点的监测软件和监测指标、监测预警标准。经过几年摸索和创新,第二代软件已开发成功,今年开始在遗产园林中全面使用。根据近年来物联网与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我们还投入资金与有关大专院校合作,研究三维扫描仪在古典园林保护中的运用,力求监测手段科技化,监测数据科学化,监测结果时效化,为逐步实现从传统到数字化和现代化的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使遗产管理、维护、决策、执行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程度大为提高。

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为实现“世界级园林要有世界级保护管理水平”的目标提供了坚实基础,将过去经验型、被动式的保护管理模式引向了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的方向,也使世界遗产保护具备了科学性和预防性,从而使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体现。

3. 建立信息管理体系

从确保世界遗产永久保存、永世相传的目标出发,我们十分注重加强苏州园林基础信息的收集积累和分析整理,同时按照遗产保护标准对古典园林的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现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和全景管理。

园林档案馆、园林博物馆、“数字园林”建设、园林普查、编制规划和建立遗产基础数据库和预警系统,是苏州对世界遗产实施信息化的主要举措。近年来,从遗产保护的高度出发,我们按照现代化的标准,加强了对全市所有现存古典园林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园林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全市的历史园林、园林遗存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摸底,对园内的古建筑、家具、字画、碑刻、书条石、古树名木等建立了“四有”档案,从整体上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为保护和维修提供史料。

4. 深入开展科研工作

近几年来,我局积极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围绕世界遗产保护主题,对苏州古典园林的历史、文化、建筑、植物、山水以及遗产监测、遗产教育、遗产旅游等课题,进行多角度多学科的学术研究,深入挖掘园林文化内涵,探讨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促进了遗产保护学术水平的提高。

(1)世界遗产管理研究。先后开展“水环境治理”、“古树名木复壮技术”、“家具陈设三定布置”、“世界遗产监测”、“生物技术保护古树名木”等专题研究。

(2)世界遗产保护与维修研究。从确保世界遗产原真性的目的出发,结合遗产维修工程的实践,摸索苏州古典园林维修的科学方法。2007年编制《世界遗产维修课题大纲》,2008年实施“维修工程监测研究”。2009年加强对国际文件和动态的研究,完成了国家文物局下达的《世界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定期报告(2003-2008)》试点研究课题的任务,获得国家文物局的好评,认为此报告符合国际标准,在遗产监测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3)园林文化研究。注重挖掘园林文化的内涵,收集、整理历史资料;编修园林志稿;召开各种类型的园林文化座谈会;编辑出版苏州园林杂志、园林文化系列丛书。

(4)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如2007年与苏州大学合作开展苏州古典园林普查(第三次普查),进一步摸清了家底。与市委政策研究室合作,研究现代化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古典园林修复的价值和对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获得江苏省社科联学术论文一等奖。

5. 广泛进行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是遗产保护科技领先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是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保护管理水平。2005年以来,我们不仅积极派员参加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中国文物学会、中国文物研究所举办的业务培训班,还认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加强专业知识教育,如举办了苏州园林造园史、园林文化、古建筑、植物、陈设布置等方面内容的系列讲座。

二是广泛开展公众教育,提高民众保护意识。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和5C战略,注重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保护,是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局联合苏州市有关部门、街道开展共建活动,对苏州古典园林周边社区居民进行遗产保护知识宣讲,发放遗产保护宣传材料5万余份。组织“让新苏州人了解苏州园林,共享世界文化遗产”活动,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知识。与苏州社会团体合作,举办万名中小学生绘画“我心中的世界遗产”画信活动,组织全国遗产地学校开展“我与世界遗产”作文比赛。遗产教育普及到一批大中小学校,与遗产园林结成对子,开展互动活动。

三是承担国际义务,开展国际活动。近几年来,我们按照《世界遗产公约》的相关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和苏州市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了旨在开展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培训、教育和研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类国际机构,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不同的培训、教育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08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在北京建立,确定了苏州分中心的主要任务为古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与研究,以及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两个方面。

我们充分发挥苏州在古建筑和传统工艺保护研究方面的优势,2007年、2008年先后举办了两届世界遗产保护国际论坛,围绕古建筑保护与修复技术、世界遗产教育开展学术交流,逐步打造成世界遗产专题学术交流的品牌论坛。

2009年11月与东南大学合作,举办“首届世界遗产古建筑保护与修复技术高级人才培训班”,邀请英国、韩国以及国内有关院校、研究机构、故宫博物院专家学者授课,并组织国内外实地考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11月我们将继续举办第二届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