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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吉古民居(以下简称古民居),是指本县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寺庙、礼堂、楼、台、亭、阁等代表性建筑物及构件。
第三条古民居保护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古村风貌为前提,以保护历史村落为基础,以保护历史环境为核心,以保护院落完整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群众参与古民居保护的工作格局,建立古民居保护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动发展的机制。古民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四条古民居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县文广新局负责领导、组织本县境内古民居的普查工作,县文保所负责建立古民居档案,分别确定推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
各乡镇(街道)负责保护本辖区内的古民居。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定保护目标、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科学决策,正确引导,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公安、工商、文广、国土、规划与建设、旅游、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共同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维护古民居文物管理秩序。
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对本辖区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行政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对古民居保护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当正确处理保护古民居与改善古民居居民居住条件的关系,制定本辖区的古民居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无能力管理的古民居,各乡镇(街道)拟定具体保护管理办法,并加以实施。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分片、分期拆除古民居院落内增建或搭建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保持古民居院落格局完整;督促住户逐步改造古民居院内在原有房屋基础上修建的现代建筑,恢复历史原貌,保护古民居院落风貌完整。
第九条实行古民居保护责任制。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文广新局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属文物保护点的古民居由县文保所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其他古民居由辖区村(社区)保护管理。
以古民居为主体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专门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古民居较多的乡镇(街道)应支持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
第十条落实古民居保护巡视制。各乡镇文化、规划与建设要按职能确定专人对古民居保护区进行巡视,对违章建设或破坏古民居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由规划与建设局会同文广新局负责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对古民居历史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造。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古民居保护规划的编制,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要点,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措施得力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补助,对于破坏古民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经批准可以按原状易地迁移集中保护。
第十三条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研究古民居的风貌特色、建造艺术,研究保护与建设矛盾的解决办法,做到传统风貌特色的发掘与现代“美丽乡村”个性创造的有机结合,达到“美丽乡村”特色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统一。
第三章维修与利用
第十五条县文广新局对全县的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古民居文物保护点和其他艺术价值较高的建筑的维修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古民居的维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县文广新局同意,方可从事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的设计和维修。
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对象的维修,其维修方案应报县文广新局审查批准。其他一般古民居的维修应接受县文保所的指导。
第十七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经县文广新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核定文物保护点,报县文保所同意,报县文广新局备案。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点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的应报各乡镇(街道)同意,报县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古民居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
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民居的行为。
县文广新局应加强对古民居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产权人为主的保护措施,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加大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古民居,依据房屋保存现状,限期由使用单位投资维修保护;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维修保护。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文物保护管理经费50万元,用于古民居的保护和修缮工程。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古民居保护维修和财力的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民居保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对其使用的古民居进行保养维修。维修经费确有困难的,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文广新局确定补助方案,属县文物保护点,由乡镇、街道确定补助方案,其它一般古民居由各村和社区确定补助方案。无法实施补助的向全社会推出认养保护使用制,具体根据情况确定认养协议。
第二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基金,将古民居的保护与维修列为重要开支项目,鼓励民间自筹资金投入古民居维修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通过文广新局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捐赠的,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古民居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对古民居的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古民居保护、维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审计和文广新局应加强对古民居保护、维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的,由县文广新局依法处理;损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文广新局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的按照相关办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1、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
2、我市境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鹰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贵溪市级文保单位25处(其中有两处正在申报省级)。博物馆馆藏文物91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22件,三级文物50件。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有利于挖掘贵溪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政府主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规定
各乡(镇、街办)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
1、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街办)应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就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2、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在编制和调整乡镇建设规划时,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和保护作为乡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塘湾镇、耳口乡曾家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必须保持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3、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办)应将文物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按照《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含文物维修、文物收购经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涉及有关市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的旅游开放点,其门票收入由市级文物管理所提取文物保护经费,用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通过损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要设立文物保护奖励基金,对文物保护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属。凡未经依法批准的,一律维持原有的管理体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管所、博物馆等单位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5、文物保护要纳入领导责任制。各乡(镇、街办应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对出现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三、守土有责,确保文物安全
1、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级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博物馆要加强文物库房的防盗报警、防腐、防损坏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认真落实“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四有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看护员保护网络。对暂没有级别鉴定,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文物,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2、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类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勘探和调查工作。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宗教、园林、旅游区对其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修缮,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必须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在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出土文物。因不及时报告造成文物灭失、毁损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理利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文物工作要坚持以保护为主,同时要注重开发利用,力求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促进以文物为依托的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
2、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凡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省、市两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论证。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报批。将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必须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1、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互联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积极做好文物宣传工作,通过专题报道、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我市文物资源、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盗掘古墓葬、盗挖古文化遗址、盗卖石刻等恶性文物犯罪行为。重点查处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事、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对文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规范文物拍卖活动,实行文物市场行政许可制度,对文物经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给国家批准的文物收藏单位或文物收购单位,严禁私自买给国外或境外人员。
六、完善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
关键词:科学处理;文物保护;旅游开发
文物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如何保护好文物,是世界各国都在关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并为此制订了大量法规,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旅游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是日新月异、发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开发的热潮。旅游开发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因为绝大多数的旅游开发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问题。
有人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搞旅游开发,文物保护就得让路。于是,有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追求经济效益,干脆把文物保护单位承包给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为企业,它在经营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开发过度,甚至出现乱修、乱改、乱拆、乱建,毁真造假等不负历史责任的现象。为此,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文物的安全,维护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彻底封存起来,让其与旅游完全脱钩,实行“为保护而保护”的政策,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其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关系,是一种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关系。因为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利用文物旅游资源的条件发展旅游业,其本身便是对文物资源的一种保护与开发。也就是说,文物只有被利用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也只有通过旅游才可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文物的价值。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大力发挥文物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那么,该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呢?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难,最关键的是要讲究科学性。也就是说,要通过最科学的规划来解决。文物要保护,旅游要开发。但旅游开发决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科学的规划就是要兼顾两者的利益。所以这个规划必须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直到专家论证、行政报批、政府审议等严格的程序,才能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既不会造成对文物的损害破坏,也不会产生不利于旅游开发的后果。如果做到了这点,那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也就自然理顺了。
当然,要做到科学处理,还须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这方面,笔者觉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众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胜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在这里自然也显得特别突出。据统计,来莫高窟的游客数量几乎年年在不断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着对莫高窟环境人为扰动的增加。有监测表明:大批游客参观,导致窟内温度、湿度频繁变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环境,这已经成为导致壁画屡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体积为143m3的第323窟做过试验,发现40名学生在窟内滞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内。窟内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了10%,空气温度升高了4℃。而这些都会侵蚀壁画,使病害加重。
游客参观对洞窟的不利影响已被科学试验所证实,而参观的季节性、时段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据统计,到莫高窟来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这3个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总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达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则要超过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点到下午3点这几个小时。游客过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处于非常“疲劳”状态。
莫高窟现在被评为“中国最值得外国人去的50个地方”之一。有人预计,在未来几年内,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将超过100万人,游客日流量也会超过万人。需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负荷”将越来越重。我们不得不担心——莫高窟将来会不会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临两难境地——既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来换取旅游业的发展,又不能因保护文物而将远道而来的游客拒之门外。
那么,该如何把对文物的有效保护与旅游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呢?著名专家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认为,对莫高窟的旅游开放,要体现科学、合理、和谐、适度的原则。
为此,敦煌研究院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相应对策:
(1)参观实行预约、预报,分时段、有计划地接纳游客,科学疏导分散游客,防止无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强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没有预约,将不能如愿参观石窟。
(2)对开放洞窟实行“轮休”制度,以便给开放过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时间。
(3)增设旅游线路、景点,合理安排参观时间,对游客实行分流,以避免游客过于集中、拥挤。
(4)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减少游客在洞窟内的停留时间
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承担单位通常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当地的文化委员会或者文化馆、博物馆等。合规性审查时需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所能提供的基本信息已经能反应单位的基本情况了。工作方案主要包含工作方案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或实施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计划开工完工时间,以及其他必要情况。这些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包含工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编制、审查、批准(核准)参与单位及批复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环保、防洪、库容等手续落实情况。例如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工作方案是否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三峡后续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文物[2015]58号)规定,该工作方案是否属于“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当地市或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需提供当地市或县文化局的批复;投资概算需提供当地市或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或者是当地财政局的批复;如果工作方案涉及到征用土地的,还需要提供工作方案选址、土地预审、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涉水及占用库容等前置文件。
二、工作方案合规性审查意见
工作方案的申请单位提交所有合规性审查文件后,咨询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属于国家及财政资金拨付范围,所以《审查意见》对国家资金的管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工作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来源于三峡后续移民资金,最终的合规性审查意见将汇总提交给国务院直属的三峡建委(以下简称三建委)。三建委根据《审查意见》和申报方案的轻重缓急,安排年度资金计划。其中合规性审查意见的内容要涵盖以下方面:
1、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哪类政策及规定,或不与哪些政策及规定相违背。如是否属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鼓励或限制类产业,是否符合城市功能区定位规划等。
2、工作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规划优化完善意见》扶持方向和扶持范围,是否已经列入《实施工作方案库》,以及工作方案建设对实现三峡后续规划目标的必要性,应有必要的量化描述。
3、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具体符合《指导意见》安排重点中的哪一个方面都应有明确的描述。
4、工作方案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这就是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合规性审查的必要性。
5、工作方案是否已经按国家及相关省(直辖市)现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审批,在合规性审查中是否提交了批复文件。如果是新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同时核查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等前期手续批复文件的完备性。
6、工作方案建设方案总体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相关省(直辖市)文化局或者建委或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
7、工作方案资金筹措方案是合规性审查中很重要的部分,资金筹措是否合理,配套资金,特别是经营工作方案配套资金是否能够落实,地方财政局是否有关于资金筹措的批复文件。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审计部门是否提出保留意见,负债、收入、盈利,审计报告是否作假,有相关单位出具的筹资证明、承诺材料,资金配套方式是否有能力实现,这是合规性审查中应有见到的文件。
8、是否与国家其他相关投资重复,如果相重复,必须调整工作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合规性审查中的资金审查
与一般合规性审查不同,文物保护工作的合规性审查中,对资金的审查非常重要,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方案中哪些内容纳入国家资金补助范围,是否符合规划精神及相关规定,哪些内容没有纳入补助范围,属于地方财政或者是相关单位需要自筹解决的。
2.作为计算补助基数的建设规模有多大,是否在总体规划、规划优化完善意见及相关规定标准内。
3.补助基数的确定。以实物工程量计算补助的,具体有哪些实物工程量作为了补助基数。以实际造价计算补助的,工程单价是否与行业标准和当地市场价格实际水平相一致,造价是否合理,初设概算总投资中哪些部分多少金额做为了补助基数,哪些没有做为补助基数。哪些未按项目审批程序实际内容金额计算补助基数,而是按总规划及现行相关建设标准规定内的内容、规模、投资计算补助基数。哪些有盲目超前、贪大求洋不切实际的提高建设标准、增大建设规模、购置大量高端设备的项目及部分建设内容,未按可研、初设批复额度作为补助基数,而参照当前通行的一般标准、规模及设备作为替代计算补助基数的。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有批复的在《评审报告》中直接以文字表述,较复杂的部分需要以附表的形式逐一列出合规性文件的批复,必要时还应给予肯定性意见,即“是”或“否”。
4.计算专项资金理论补助总额:根据确定的补助基数,按照财企[2012]120号规定标准,部分无明确标准的参照相关专项惯例,计算理论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描述反映套用补助标准计算理论补助总额过程。
5、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在二期项目库确定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数、根据补助基数计算的专项资金理论补助总额、项目单位申请的补助金额四者中就低不就高,确定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反映几个数据,比较后明确建议申请补助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