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危机逐渐显露出来,中国在数十年之内步入食品安全普遍警惕和不信任状态。2013年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大部制改革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序幕。然而在笔者走访调查之中发现大部制改革目前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国外起步早,技术理论与实践都趋于成熟。此外,国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比国内更加丰富及全面。经过长时间的发育,欧盟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具有一整套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视溯源与预警系统,并结合最先进的HACCP管理体系,拥有完整的召回系统[1]。监管效益以及监管成果都很显著。

2调查情况

笔者调查走访了两个市级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等总计5家单位,访问了处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领导、员工21人,了解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策略建议和大部制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压力及问题,通过走访,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以及难点。

3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基层监管人员不足

在大部制改革之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多部门监管,存在一些必然的相互交叉或者衔接不到的地方,部门之间存在互相依赖和推诿。N市的县一级是将原来三个单位和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关系导致科室、人员、职能并未交接完毕,还未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统一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和管理限度不能相匹配,县一级下面以原有的工商分局为基础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分局,监管各个乡镇,每个分所也并不能做到人手充足,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到食品加工设备,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小作坊及农村家宴,项目细化繁多,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3.2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基层人员,结构调整之后面临新的监管对象,监管流程,监管方式。部分人员是从工商局或者质监局下调,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认识不足。对于省一级和市一级单位而言,新的模式也将带来新的工作方式。监管还存在上级部门不了解基层的运作方式,导致很多时候上级指导缺乏计划、重复布置,基层人员执行力不从心。

3.3检验配备不完善

食品检验配备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县级食品安全的检验主要是在县疾控中心,调查中普遍反映检验能力的不足。基层方面的设备落后陈旧,很多仪器检验灵敏度不高、准确度也比较低,无法得到更加准确的结果,对消费者的举报不能形成准确的判断,如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超标、餐饮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

3.4检验技术落后

食品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在技术前瞻领域以及关键技术方面落后,检测方法单一、繁琐,在残留量微量分析、痕量分析缺少相应的检测手段,快速筛选的检测技术不够成熟,基层检测手段还处于传统的阶段,食品行业急需的快速检验技术也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

3.5法律、法规滞后性严重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着眼于监管型立法,只是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立法,滞后性比较严重,如农村家宴并未涵盖在《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者监管造成困难。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相关的专门立法较为欠缺,司法解释处于空白,导致司法困难较大。已出台法规很多款项形同虚设,操作性不强。法律的执法主体不一样甚至存在冲突也加大了执法的难度,使各种违法现象难以定性,以致处理不当。

3.6法律效益低、法规不合理

法律效益不够处罚力度太低再加上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掺杂、掺假,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法规责任界限模糊举证困难,消费者由于维权费用、维权精力、取证困难和维权时间等造成维权成本的高昂,导致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差、维权力量弱。无法满足消费者、监管者的要求,消费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7食品标准驳杂、不统一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标准体系还不完备,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后,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标准起草部门众多,致使我国的食品标准不够协调统一,表现在国家标准之间不统一,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层次不清,存在着交叉、矛盾和重复等不协调问题[2]。食品工业中的1070项国家标准、1164项行业标准和578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不一,令执法部门监管无所适从。

3.8食品行业缺乏诚信

食品企业是一个诚信企业,然而巨大商业利润的追逐驱使商家的责任感下降,食品企业唯利是图,存在侥幸心理。生产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缺乏自律和诚信意识,不仅环境差、卫生不达标,而且人员流动性大,这些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缺少必要的诚信监督手段。3.9食品产业行业基础薄弱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制约,目前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3]。食品产业涉及范围广,种类多,小作坊、小商贩、小餐饮也遍地都是,造成了管理混乱的局面,无法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食品标准市场。

4食品安全监管解决思路

4.1持续深化体制改革

当前食品监管模式正处在转型之中,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综合到一起是长久以来食品监管总结出来的经验模式,走访中很多在职人员对新模式都认为是科学并且合理的。但当务之急是持续深度地进行大部制的改革,政府等相关单位需要提供改革所需要的帮助,提出合理的人员分配方案、合理的资金预算。食药监局内部应当处理好改革中的各县利益关系,尽快完成职能的调整,机构的整合,人员的安排。监管部门应迅速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及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一整套完善的食品监管流程,责任落实到人,可追究可溯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这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监管职能的首要前提。

4.2提高监管部门专业水平

基层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效益低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视科室人员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意识,形成优秀的食品安全监管团队。基层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培训,各科室负责人可以定期就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的进行指导。培训过程中着重业务处理流程,使所有的人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监管流程,丰富监管技巧,组织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实际业务处理水平。进行培训的领导需要有针对的进行授课,在传授一般的法规标准之外还要适当的拓宽培训面。在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内部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交流平台,成员可以借助平台交流经验,更好地合作监督。

4.3监管部门加强责任意识

在食品产业基础薄弱的现阶段存不法商家的恶性竞争,靠企业的自律是远远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鉴于此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责任意识,增加专项整治的频率以及力度,定期进行专项整治。监管过程明确部门责任,做到责任可溯源。

4.4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的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能有效提高监管水平。针对现阶段各项标准繁杂,内容不够规范、严密,各项标准之间交叉、矛盾、重复。有些标准存在时间比较长,不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与国际标准脱轨比较严重。各地应该针对本地特色食品产业制定各项标准修订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监管法律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各项具体办法,为有法可依做基础。细化各项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生产制度、责任制度、认证制度、溯源及召回制度。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所有的方面,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

4.5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在学校、社区等人员集中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加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做到人人关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能够增进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的能力,客观上还为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原动力,激励食品企业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6多元化治理,推行民众自治性组织

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单凭借监管部门远远不够,在小作坊,小商贩,小餐饮遍地的地区食品监管往往力不从心,推行民众自治组织会,可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强化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主导权的同时,调动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发动免检自治组织,媒体新闻人士共同监督。完善举报流程,食品监管部门采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民众举报非法生产的小作坊等。在社区、学校、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协会,扩大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度,增强独立市场主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4.7信息化科学化监管食品生产流通

借鉴国外和其他行业的先进监管方式,在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普及HACCP理论及建设,有效实施监控,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普及食品产品可溯源可召回制度,使食品从源头开始透明化,每一步加工都有据可查,每一次流通都有迹可循,当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能迅速定位环节,能迅速执行召回制度,避免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8创立诚信监管体系,提高企业的诚信度

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议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纳入诚信体系监管范围,再逐渐推向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议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评价、披露和奖惩制度,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正的评定、对诚信的企业予以适当的鼓励,对失信的企业予以惩罚,形成一个诚信网络,体系建立之后之后对外公示,以此有效地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形成良好生产规范。其次,企业内部增加自身诚信度,通过低成本的改造生产车间,从原料采集到最后的成品,使企业食品加工过程透明化,全面开放加工通道,并广邀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参观指导,在提高企业诚信度的同时,形成良性竞争,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4.9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流散型食品生产企业

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永远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目前对于县镇一级食品监管的难度主要在于监管对象多,流散型食品生产单位繁杂,监管难以全面覆盖到,出了安全问题难以追究责任,执法难度大。因此在县镇一级目前存在和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方法来限制其安全生产,对违反合约的严肃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食品加工单位的恶性竞争。食品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组织需要对这些食品生产单位进行指导并逐步推动其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结语

食品产业行业基础薄弱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问题,始终将推进食品产业转型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同时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强调持续深化体制改革,加强人员培训,完善食品有关法律、标准,制定各地区可实施的具体法规,注重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完整的企业自主监督预警机制,推行多元化监管,推行民众自治组织,创立诚信监管体系,提高食品企业的竞争力等从而全面提高食品监管的实效。

【参考文献】

[1]何珊.大连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3.

[2]刘林勇,李金林.浅谈我国食品标准体系[J].江西食品工业,2010(2):26-29.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重要性;监督管理体系;借鉴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从单纯的吃饱饭上升到重视食品的安全、营养和健康。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探讨欧盟的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多起。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浙江63名婴儿饮用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2010年发生的“地沟油”、“一滴香”、“植物奶油”、“假冒五常香米”,2011年“瘦肉精”、“染色馒头”、“硫磺姜”等等。

人生存下去的基础是食物,但我国的百姓刚刚能吃饱就出现了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监管,二是企业自身的管理。

从政府方面来看,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在2010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法律的警示性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但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常常是媒体先行,政府事后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肇事者的行为。政府在农村市场的监管十分薄弱也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企业方面来看,我国除了几个大企业集团外,大都是小企业,常常存在资金不足,生产条件落后,技术不先进,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小企业大多以追求丰厚利益为优先,缺乏诚信意识,职业道德不强,所以常常出现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产品。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自1996年英国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出现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1999年达到一个高峰,最令世界震惊的便是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事件。在整个欧洲经济中,欧盟的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欧盟的消费国对欧盟食品的安全程度十分担忧,为了挽救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欧盟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改革。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经历了从绿皮书到白皮书再到基本法这三个阶段,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这个事件大大削弱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此,1997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绿皮书》,但绿皮书与各个成员国的食品法规相比,共同体层面的食品法规存在着基本原则和职责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对此欧洲议会强烈要求对立法框架进行改进,于是在2000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实现欧盟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后欧盟又在白皮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2002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食品通用法》。整个欧盟的立法体系成一个“伞状”,覆盖所有食品或食品某一方面的横向立法及针对某项产品或是适用于某一食品的纵向立法构成了这个伞状体系,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现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它是依据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建立的,保证每个国家“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的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和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是不同的,虽然欧盟不能行使国家,但食品安全局没有规章制度的限制,可以控制整条食物链。欧盟食品安全局责任十分广泛,主要负责向欧盟的决策机构对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独立的科学的意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意见并提供民众所有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同时还担负快速报警责任,发生食品安全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来对危机提出科学的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还要保证公开一切有关公众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食品安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机构体系大致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为职能交叉出现监管盲区,导致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来解决多部门共同执法的分散化和冲突的局面。

第二,建立危机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发生在食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之后,政府才进入补救或管理,而且缺乏预先保障消费者食品健康的制度,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通过风险评估来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保障公众对食品状况的知情权,危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状况时能迅速采取措施的保障。

第三,增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如今我国法律的警示性不高,对违法者的行为处罚较轻,法律是保护食品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政府在监管中要监管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及时发现、纠正、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违法者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也应受到行政及刑事制裁。

第四,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式监管。这是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食品安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最终产品的检测,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是监控的重点,食品行业在整个食品链中必须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以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防患未然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7-0199-01

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有些食品还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大大增加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担忧。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为此,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等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并且提出了几点关于确保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但在满足食品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却存在着严重不足。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令人防不胜防,新技术影响食品品质,环境恶化导致农牧渔产品受到污染,以及境外食品安全等问题都可能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根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显示,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类:(1)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最严重的是重金属、化学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多环芳烃类、亚硝基化合物等污染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促进剂、动物激素等污染,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器具和设备造成的污染。(2)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微生物污染是指微生物污染、寄生虫及其虫卵污染、生物毒素污染、昆虫等生物污染、细菌及其毒素、真菌及其毒素和病毒性污染等。(3)放射性污染。食品可以吸附或吸收外来放射性核素。

二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然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

第一,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故意制假贩假,不注重食品质量;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是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是否便宜,很少考虑其他因素;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

第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

第三,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

第四,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外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了解防止食品污染,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其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度,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积极实施GMP和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从食品的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

第三,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制定、颁发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量标准。

第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止食品污染的工作。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禽畜肉品检疫工作,农业部门积极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有关企业要积极治理工业“三废”,保护环境,防止污染食品。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对知假贩假危害人民健康的人,要绳之以法,绝不能姑息。

总之,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范文第4篇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存在着德洛尔定义的“逆境”。基于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思想,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现状以及政策无能情况,应当从加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威,鼓励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提高公民对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几方面来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德洛尔

中图分类号:F713.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82-02

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命题。德洛尔指出在各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逆境是一个普遍条件。政府在逆境中进行的政策制定,容易暴露其政策制定的问题和统治方式的缺陷。改善政府的政策制定,必须正确的认识这些问题和缺陷。从2001年起我国政府各部门已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然而,由于食品安全政策无能的存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未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借鉴德洛尔的政策制定思想,将德洛尔论述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和改进政策制定的建议用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德洛尔逆境中政策制定基本思想

在1986年出版的《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一书中,德洛尔将逆境定义为各种社会紧张状态,而这种社会紧张状态是由由不同原因造成的,且难以消除。逆境泛指政策制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形式的严重困难[1]5。德洛尔的逆境中政策制定思想主要包括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以及改进政策制定的建议。其中,德洛尔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社会改造原则;临界质量原则;有选择的激进主义原则;准备承担风险,避免万一原则;产出价值优先原则;能动乃至强制原则。德洛尔提出的改进政策制定的九条建议则包括:为政府首脑建立政策规划和政策分析机构;针对重大政策问题和政策制定问题作深入研究的需要,建立高级智囊团;构建独立的国情与政策考查机构;提高高层干部的素质;建立国家政策学院;第三世界国家的政策制定应当考虑到军队;应当鼓励并给予基层活动自主发展的余地;提高公民的政策认识;应当定期进行宪法修正。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现状与无能

(一)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现状

针对我国21世纪以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屡屡频发现象,我国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政策系统。从2001年至今,我国在国家层面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制定了以下政策:农业部分别在2001年、2006年、2012年推行并颁布了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卫生部于2002年、2005年、2010年、2011年建立并颁布了追溯承诺和定点跟踪监测制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颁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无能

根据德洛尔的论述,政策制定无能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政策制定要求而出现的失败,有时也要包括失败的原因;还可以把政策制定无能看成是造成了政策制定质量巨大赤字的原因[1]133。德洛尔认为几类主要的政策制定无能包括:利用过去的认知图示和教条来分析不断变化的现实,而造成的了解新模式的诊断过程固有的无能;集团决策的固有局限;组织具有的先天性特征;大众行为的顽固特征;各种结构与过程之间的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处于所有这些和其他无能之下的人类思维与精神情感过程的基本特征[1]133-134。

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组织具有的先天性特征是一种政策制定的无能。我国目前的《办理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的手续》等规定多是为了解决八十年代末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于几十年前,而食品安全问题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这就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解决面对的新情况。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组织面对食品安全逆境中易于满足现状和渐进主义的倾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仅仅依靠以前的认知图式和教条来认识不断变化的现实,因而造成了其了解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诊断过程固有的无能。各种结构与过程之间存在的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也是一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无能。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部门利益,各个部门会受到本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谋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各个部门之间关于利益的争夺会使得政策主体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产生内部矛盾和一种紧张关系,由此引起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和摩擦构成了“固有的无能”。此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权限,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寻求相互的支持,这就导致了政府组织具有集体决策的固有局限。

三、德洛尔政策制定思想对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加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威

从制定制定原则中的“能动乃至强制原则”可以得知,为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的逆境,政府的中枢决策系统必须享有一定的发号施令的权威,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力应当集中到可使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达到一个临界质量点。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各部门基于各自的职权制定政策导致食品安全政策体系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情况,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权力集中的、超越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而这一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可以由各学科专家和相关各政府职能部门成员构成,并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3]。此外,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要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监督体系,开展有关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积极评估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情况。

(二)鼓励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

鼓励并给予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基层活动自主发展的余地也是改进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央的额外职能下放给地方和地区当局的办法可以减轻中枢决策系统的决策负担。无论从价值观上,还是结合实践来看,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活动的加强都是合乎需要。且可以结合地方的具体条件,可以使民众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维护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抗衡中央决策系统过分集权化的力量。针对我国各地区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必须有效利用并整合各地方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各地区所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应当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同时,也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构建独立而又协同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体系,在食品安全标准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保持很好的协调[4]。对于中央已经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或标准的,地方政府必须根据中央的政策或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政策的细化。对于涉及到几个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则应主要由上级政府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

(三)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

德洛尔认为“政策评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确保其他独立的研究机构可以从事这项工作”是建立独立的国情与政策考查机构可以采取的恰当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政策主要由政府来评估,缺少第三方组织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独立、客观地评估。而政府同时作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和评估者,就会导致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较低,主观性较强。从这一角度出发,要想根本上改变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必须重视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的建立。首先,要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让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建立的重要性深入人心。要重视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的组织建设和长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的客观、独立性方面的独特优势。要将优秀的专门评估人才纳入评估机构之中,将群众的满意度等指标作为评估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指标,更有效反映广大民众的要求。其次,为了更好地发挥独立评估机构的客观性,对于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合同雇佣方式,以免隶属于行政机构而受其影响。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基金以维持评估机构的正常运转 [5]。除了资金上的保障之外,政府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其评估的结果可以得到充分地利用,使评估的结果作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及调整的重要参考。

(四)提高公民对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

根据德洛尔的论述,改进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质量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便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的方式,恰当地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政策制定情况,政府可以引导公众的认知,并进而获得公众的支持。因而,政府要加强公民对于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在确保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知情权的同时,使公众养成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判断力。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地域范围之广以及形式之复杂多样,各地区应当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多样的宣传途径配合进行 [6]。加强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参与也是提高公民对于政策认知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政策制定的参与,公民可以了解到政策制定的流程,并将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应在政策制定之内。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的监督,并可以建立以满足全体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要求为服务内容的智囊团,建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叶海卡·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2] 王斌,魏江慧.公众评价下的食品安全公共政策制定模型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2,33(07):33 -335.

[3] 夏云娇.台湾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3,26(02):163 - 168.

[4] 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8(01):45-48.

[5] 陈念.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时效性分析[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2.

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完善路径

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监管堪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食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食品安全问题持续作为民生的热点话题,但是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学校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也直接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近日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集中爆发,2013年9月来,媒体已经报道数件高校食品安全的问题,江苏、湖南、安徽等地高校接连曝出校园食物中毒事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多,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例如宜宾长宁县铜鼓中心校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9月26日河北迁安1所中学96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河南师大校庆上百余学生吃免费午餐后疑似食物中毒;除此之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海南附中31名学生集体腹泻,疑似食物中毒等类似案例,为什么集中在学校爆发,其中有一定的缘由所在。首先,食物中毒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未能对食品问题起到有效的保护的作用,也就是法律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这就是与行政监管有很多的关系,当行政监管弱化甚至是出现漏洞的时候,缺失监管所带来的问题的就会集中爆发。英国法学家边沁说过:在法律力图达到的目标中,安全是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法律所追求的就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进行保护,让每个人都能感觉到生存的安全感。其次,学校人员集中是容易发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学校是行政监管盲区,学校由于其特殊性,行政监管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目前的立法和缺陷或者执法困境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配套规章和食品卫生标准,内容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处罚的管理等方面。但是法律法规大量的制定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健全。

1.在《食品安全法》中缺乏对学校食品安全的专门规定,由于学校是社会中的一大群体,人群比较集中,只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会对相当大的群体利益造成伤害,而且学校是祖国明天的希望,他们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有必要在位阶高的法律中规定学校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安全法》中的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都缺乏期限的规定,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无期限”得不到处理,而且也会大大降低法律的权威。同时在法律中缺乏预防性的规定,不能有效的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能达到防止结合的效果。

3.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行政执法、商务、质监等多部分联合执法,因此多部法律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的问题监管会出现两种状况,一是积极的冲突,多部分的权限重叠;二是消极冲突,部分事项没有执法部门。因此这也会带来执法效果差的问题。

总之,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方面也存在其困境,由于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学校的食堂等餐饮业都是外包的形式,学校认为承包出去责任也会同时转移,因此学校会放松对学校餐饮的管理,放纵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没有担负起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学校的餐饮业一般只对内服务,监管难度较大,因此执法部门也很难对餐饮形成有效的监管,这也会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机率。

三、高校食品安全规制的完善

1.重在预防、加强自律

食品安全问题可谓是社会民生的顽疾,但是食品问题一旦发生便会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害,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旦爆发更是损害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因为现在高校的规模都不断的增大,从几千人到几万人不等,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将会对成千上万的人造成损害。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使用,虽然没有真正达成共识,但世界食品法典组织、欧盟及日本已经明确其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因此在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中,更应该强调事前的预防机制和发现机制,只有防治结合才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与此同时,引导业主自律自重,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学校食品的经营者应该有更高的素质,他们面临的群体往往不但庞大而且容易受到损害,因次这类经营者群体应该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有义务为学生的安全服务,因此学校在承包学校的餐饮服务业时应该及时公开承包人信息,让学生参与到对承包人的监督中来,严格校园食品经营者的准入资格。除此之外,学校的食堂等餐饮业的营业者也应该及时主动公布自己的经营资质、年检信息、卫生状况。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在对学校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该及时公布,让公众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的信息,对营业者形成有效的监督。

3.责任到人

法律规范中规定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实行校长责任制,但是一般学校的食堂都采用承包的方式经营,由于经营者的盈利驱动,因此外包的方式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很多学校的校长也会认为把食堂承包出去,却让他作为第一责任人,因而会引起学校监督的怠惰。笔者建议将收回学校自己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仅仅是为学生提供服务,这也会落实法律中所规定的校长责任制。此外,教育部门要与卫生、公安、质监等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形成教育部门统一领导,多部分配合,校长负责制的监督体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