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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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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引言

城市湿地公园作为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在城市建设发展中,随着城市建设对景观多样性的美学需求、对保育湿地资源重要性的认知和开展科普教育、休闲游览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一些城市正在申报和建设城市湿地公园。但城市建设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人类需求与自然生态资源供给之间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矛盾统一体,如何从环保角度评价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使项目建设能符合生态安全,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环评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生态功能保护论”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立足于“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切实维护好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方可达到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开发建设的目的。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因此,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大区别,前者是以自然为主体,人为客体;后者则是以人为主体,公园为客体。即两者评价的立足点不同,保护对象的优先顺序和功能取舍的从属顺序不同。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把握住这一本质的特点和区别。

3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3.1 城市湿地公园与一般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

城市湿地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比一般城市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复杂得多。除了两者都要阐明项目对环境,以及环境对项目的水、大气、噪声、固废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之外,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有着较大的区别。

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以人的美学感受和对人的服务功能为出发点进行评价,评价多采用生态满意度分析(即人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满意程度)和美学景观分析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该生态满意度的指标体系以人为核心而建立。比如以公园实现保障绿化的义务、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景观效果等作为生态满意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公园内部景观效果美好程度和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作为景观评价的评价要素。

而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更侧重于评判城市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以保障湿地资源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为出发点进行评价,在强调保障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服务功能。即着眼于在对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从分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变化入手,预测其环境功能的变化及程度,并寻求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在其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中,优先考虑的是保障生态功能,其次才是服务功能。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围绕着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而建立。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1.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主要应是反映拟建设用地建设前后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变化的生态指标。可选取湿地形态指标(类型、蓄水量、面积、形态、水系联通性);理化指标(水质指标、富营养化程度、底泥成分、土壤);水平衡变化指标(补排平衡、补排规律、水源来源、生态需水量、水质变化趋势);生物多样性指标(浮游动物、浮游植物、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陆生植物、水禽水鸟、保护物种);重要生物种指标(植物、动物);功能指标(水文调节、气候调节、生物生境、资源生产);整体性指标(面积变化、水系隔断与河道通畅性、河道和河岸自然性、河流整体性维持);可持续性指标(生境维持、恢复保育、压力趋势)等反映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现状、演化的指标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3.1.2选取反映城市湿地公园服务功能的指标,包括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等服务性指标。在对服务性指标的分析评述方面,应注重服务性指标与湿地生态功能指标的协调性,包括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的协调性、建构筑风格与湿地功能与特征的协调性、优先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各种管理服务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景观效果分析方面应分析项目建设前后的自然、人文、社会景观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内外景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提出景观资源保护在原物、原位、原状这“三原”标准基础上整治,推崇自然野趣,使公园环境保护达到景观相融性的要求。

3.2 注重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

由于湿地是一个开放的、易受外界条件影响和干扰的生态系统,因此,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条件如何,构成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生态要素在受到城市化发展影响和压力下的演化趋势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关系到湿地公园建设的可持续性与成败,因此,在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特别注重项目选址与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论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谋求解决途径。

在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中,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2.1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国家对湿地资源采取分区、分类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不能建于湿地自然保护区之内,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要求,建于允许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区域。

3.2.2应分析、论证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包括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利用规划、河道防洪和岸线利用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等规划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3.2.3应通过对构成湿地生态系统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查明环境条件,分析项目实施的资源可行性。

3.2.4以反映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生态指标和服务性指标为评价指标体系,用开放、系统、前瞻的视角分析选址环境条件中各环境要素对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影响,论证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稳定性的演化趋势和服务功能的可实现性。

3.2.5在全面分析项目建设环境制约要素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应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提出环保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3.3 注重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注重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功能分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判别其规划设计方案是否会对地域的连续性造成切割、使生境趋于破碎、自然性降低,是否会使植被盖度减少或斑块化、使物种多样性减低,是否体现了对稀有、重要物种的保护,是否会使系统生产力衰退、生物量减少,是否会使生物组成的协调性受损,是否会造成土壤流失贫瘠化、使生态用水减少导致环境匹配条件的恶化,是否造成环境功能的衰退,也即规划建设方案是否能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避免开发建设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造成破坏和损害。其基本原则应是基于湿地自然生态特性上,保障和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并促进湿地的生态系统发育,提高其生物多样性水平,实现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和稳定性朝着良性的方向保育和演化。

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既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种植湿地植物,营造“自然”湿地景观;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城市湿地+城市公园”;更不应利用宝贵的天然湿地资源,开辟成人工气息浓厚的水上乐园。

3.4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合理规模不仅取决于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特点及开发项目的污染与非污染生态影响程度,还取决于开发项目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力度。有效的生态环保措施可使开发活动对湿地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使其已受或可能受损害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保育,使工程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生态环保措施论证使湿地公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和精华,也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有效性的主要体现。因此,在城市湿地公园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业;生态环境;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332021

前言

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自然而然也让国民对于自身的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但是,在当前社会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矛盾也越来越深。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环境问题屡屡发生。譬如说地震、雾霾、山体滑坡、温室效应、大气污染等,这些灾害的发生都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巨大的关系。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前各国都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到了首要问题。在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从来没有停止过。除了出台了相关措施条例避免生态环境被人恶意破坏以外,也开始积极调整林业产业的结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理念,提高林业生态资源的利用率,在保障林业生态资源可再生的情况下,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这样一来,才能实现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目的,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巨大帮助。当然,除此之外,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还需要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构建生态文明的举措,这样一来才能确保林业生态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同实现。

1 加强天然林保护

对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构建生态文明的工作来说,首先要做到一点就是要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从目前我国林业的实际工作状况来看,由于认识上的缺陷,导致在当前天然林的保护并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导致我国天然林面积日益减少,严重影响了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除此之外,目前矿山的开发,特别是露天矿的开采,不仅会对天然林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同时也会导致当地出现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相关部门,在进行开发建设的时候都要积极开展对天然林的保护,避免天然林再次遭到破坏,同时对于已经被破坏的天然林要进行及时的恢复,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我国国民创造一个更为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来说,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是格外重要的。一定要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是确保人类正常生活与生存的重要条件,因此可以说,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提供保障。而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当中,对森林的保护是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这是因为,森林是整个生态系统中最为核心的一部分,同时森林本身也具有防风固沙、净化大气、含蓄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多种作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着巨大帮助。除此之外,在森林之中,还有许多动植物在生长和成长,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资源。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要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要认识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森林资源。这样以来,才能有效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利用森林中的生态资源,进行产业化的发展,无论是木材以及其他动植物的利用,还是创建林业生态旅游产业,都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帮助,实现林业生态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3 国土生态空间的规划意识

对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文明的构建工作来说,生态空间的规划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工作人T在工作当中,一定要强化国土生态空间的规划意识,注重每一个生态系统的特征和需求,按照这些要求去拟定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这样一来才能有效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譬如说,国土生态空间就可以分为荒漠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以及城市生态系统等。

4 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设体系

在前文笔者就有提到过,在当前我国天然林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工作才能更好的保护天然林,从而让天然林在生态环境中发挥作用。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要想更好的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构建良好的生态文明,就必须要重视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设。当然,在建设生态修复工程之前,必须要对林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分析,以此有针对性的制定生态修复计划。这样才能确保生态修复工程真正发挥作用,以此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文明的构建提供帮助。

5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

对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构架生态文明工作来说,除了要加强每一个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外,同时也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生态文明构建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并且对每一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所使用的资金和资源真正落实到位,这样以来才能更好的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除此之外,由于林区处于相对偏远的地区,在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都不甚理想,因此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没有充足的资金和资源保障工作的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相关的生态产业金融以及税收扶持政策,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6 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制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拥有丰富的林地以及湿地资源,同时也具有较大范围的可治理沙地。这些资源既是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不过,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林地、湿地还是沙地,都存在较为严重的破坏现象,要想彻底根治还需要长时间的治理,有些地方甚至已经是不可逆装的破坏。因此,为了更好的治理生态环境,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林业的行政执法体系,这样才能避免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的破坏。

7 培育生态文化的综合体系

要想进一步加强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构建良好的生态文明,那么培育生态文化的综合体系也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还是自然保护区,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建立相关的文化馆、科技馆以及其他的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可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这样一来才能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根植到每一个人的心中,从而为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文明的构建提供帮助,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

8 结论

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建设来说,加强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良好生态文明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两点,就必须要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提高国土生态空间的规划意识、建设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注重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以及培育生态文化的综合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构建良好的生态文明提供巨大帮助,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增添助力。

参考文献

[1]房成杰.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及构建生态文明的举措[J].吉林蔬菜,2014(8):59-60.

[2]巩固.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法变革[J].东吴法学,2013.

[3]李丹.林业生态建设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5.

[4]周春江,胡新静,李晶.现代林业营林建设[J].北京农业,2013(36).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沉陷区;生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95

0 前言

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日渐脆弱,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沉陷区湿地较为特殊,具有重要的科研与宣教意义,并且湿地多涵盖深水区和浅谈,水草丰美,有利于各类水禽栖息繁衍,因此沉陷区湿地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发展。

1 某沉陷区生态湿地水环境情况概述――水系水质水岸三部分现状

本文选取我国沿海地区某县的矿井踩空沉陷区为研究对象,该沉陷区因地表沉降,地下水渗出而形成湿地,具有典型特征,能够充分地反映不同沉降时期水环境特征,同时在湿地格局变化和植被演变研究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根据研究结果可知,该沉陷区湿地水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①水系问题,该沉陷区属湖泊湿地类型,整个沉陷区分为南北两个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湿地单元,并且近年来湿地周边进行了取土作业,并对居民点旧址进行拆迁清理,出现多处水塘,降低了整个沉陷区湿地的连通性;②水质污染问题,该沦陷区并未设置排污口,水质污染源主要为周围农田开垦或者苗木种植中残留的肥料或农药污染,多由雨水携带造成;③水岸问题,该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沦陷区的放牧干扰,并且湖畔植被长势较差,导致湿地生态功能消退。

2 沉陷区生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2.1 水系保护技术措施

在具体保护过程中,工作人员针对该沉陷区水系问题,采取如下两种技术措施:①连通水系,工作人员在南北两个沉陷区之间修建水渠和水系连通管道,以此提高南北两沉陷区的连通性。并且在修建过程中开展补水工程建设,形成相应的水位差,从而变“死水”为“活水”,增强了湖水的自净能力;②水系补水措施,在该沉陷区湿地补水过程中,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其区域降水量较大的特点,将自然降水设定为主要补水来源,与此同时,综合采取矿井补水、河流补水和湿地区域内永久性积水补水等措施,在保证湿地补水量充足的同时,避免了湿地水体的盐碱化和富营养化。其中在矿井补水中,工作人员将该区域范围内的矿区矿井水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引入湿地湖泊之中,其补水量可达到每年2100~2500m3。而在河流补水过程中工作人员建立引水渠,并在南北湿地两侧设置水位节制闸各1处,将其设置为干旱季节重要的补水来源,并且在日常规划工作中相关人员要对补水河流进行定期清淤,挖掘其中的阻隔物,以此保证补水的顺畅性。

2.2 水质保护技术措施

在该沦陷区水质保护工作开展中,工作人员主要采取如下三种保护技术措施:①有效控制水污染源情况,其中重点放在周边复垦农田污染控制方面,工作人员在复垦农田附近设置8公里长的截流生物净化沟,在净化沟上栽种根系较为发达的植被,利用其对雨水径流中的悬浮物进行截流,以此保证雨水净化后排入湿地湖泊内。同时在湿地内禁止采砂作业,并且禁止设置排污口,以此杜绝湿地向地下水中排放污染物;②剥离近期沉陷区废弃的农田,在具体作业中工作人员将废弃农田的表土进行剥离,以此削减土壤中残留的各种污染源,同时对其中的农业废弃物进行处理,着重处理土壤中残留的农作物、杂草本身植秧及其种子,并严禁放牧,派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监督与管理;③改进并创新水质净化技术,工作人员根据湿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表面流水人工湿地”的方案,以此为标准开展水质净化工作,其具体净化流程为:南区沉陷区湿地――表面流水人工湿地――引水渠――北区沉陷区湿地。

2.3 水岸保护技术措施

在该沉陷区湿地水岸保护过程中,工作人员根据湿地的不同地理区域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①南区沉陷区湿地实施封滩育草作业,工作人员严禁各类人为干扰,以湿地自然状态为标准,对湿地的自然植物进行恢复,以此维护湿地自身的生态功能;②北区沉陷区湿地沿岸道路生态护坡道路建设,本次计划建设3km生态护坡,针对较为陡峭的地段,工作人员选取木材、石材和植被等自然材料进行防护建设,在保证植被正常生长的同时,具备良好的水土保持和抗洪防险作用,并且在具体作业中依照地形和植被特点,可应用多种材料组合方式;③近期沉陷区湿地植被营造,该沉陷区北部湿地出现近期沉陷现象,湿地边界扩展,并形成新的驳岸生态系统,工作人员在综合考虑新沉陷区湿地的土质、水文条件和沉降预测等信息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植被营造模式,其中以“湿生草本植物组合挺水植物”的形式,其中挺水植物主要种植在浅水区,而沿岸滩涂地带则以湿生草本植物为主。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沉陷区湿地具有强大的水质净化和蓄洪滞洪等生态功能,为动植物提供了优质的栖息场所,因此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必须注重开展沉陷区生态湿地保护工作,尤其加强湿地水环境保护,以此提高整个湿地的自净能力。

参考文献:

[1]马驰骋.沉陷区生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研究[J].山东煤炭科技,2016(09):198-200.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字:公路建设 生态区域 景观设计

0.引言

在公路建设中,如何尽最大可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破坏,是道路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并实现其景观效果,是当今道路建设面临的新课题。而景观生态学理论与方法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积极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工具,将景观生态学理念中关于廊道――斑块――基底理论、干扰理论以及景观异质理论等与公路建设进行很好地融合,对公路规划和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更好地知道公路建设走向生态化,这也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公路的关键所在。

1.环境保护设计要点及原则

下文中公路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设计原则,主要有节约用地的原则;原有生态系统连续性的原则;路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原则;保护自然植被的原则和生态环境恢复的原则。并包含了遵循这5项原则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1.1节约用地的原则

随着公路里程的增加,导致大片的土地丧失农业生产能力,并且优质耕地每年减少3.6×109m2。因此,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公路建设用地已迫在眉睫,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1)合理布设路网,避免重复设线;(2)合理选用公路建设标准;(3)适当降低路基高度,减少两侧边坡占地及填挖方取土占地;(4)充分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作筑路材料,减少公路取土占地;(5)取土坑的及时恢复利用;(6)公路临时用地的恢复利用。

1.2原有生态系统连续性的原则

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组成的有一定大小、执行着一定功能,并能自我维持的功能整体。各环境因素相互沟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制约,因而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不宜小于100m;

(2)当公路侵入自然保护区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树木;

(3)公路侵入湿地时,路线宜布设于湿地边缘或者采用高架桥、间续修桥等方案;

(4)在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出没路段,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且需要结合立体工程设置兽道;

(5)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人饮用水体和养殖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100m,距养殖水体小于20m时,应采取绿化或者其它隔离防护措施;

(6)施工期应注意保护自然水流形态,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河道中的工程废弃物。

1.3路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原则

当公路建成以后,随着绿化和生态恢复为主的环保工程的实施,出现了一个新的生态系统。它的范围是公路用地界之内,宽约40~70 m,长几十到几百公里的地带。路域生态系统是一典型的人工生态系统。该系统的稳定主要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要保证路域生态系统的稳定,首先使路域生态系统与周边系统融合,满足尽可能选用乡土物种、淡化界域概念、维护物种多样性等措施。

1.4保护自然植被的原则

生态系统中自然植被不仅是能量的第一固定者,而且可以调节系统内的环境要素。因此保护公路沿线的自然植被以求生态系统稳态发展。可以采取林地补偿、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植被破坏以及禁止在林区采石、采砂和采土等措施。

1.5生态环境恢复的原则

公路建成以后,需要将被恶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来的自然平衡状态。而建设行业引起的环境变化,往往使其完全恢复不切实际,这时需要建立新的群落,达到新的生态平衡。为尽快达到顶极群落,需要人们定向的设计,特别是绿化设计。主要针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水土流失的防治以及沿线环境的整治。

2.景观总体设计要点及原则

观念是人类支配行为的主观意识,是自身知觉、意识、思想、理智的体现。人类的行为均受行为执行者的观念支配,观念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行为的结果。公路景观设计作为一种设计行为也是在设计者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以下是基于公路景观设计观念进行论述,阐述公路景观的设计要点及原则。

2.1系统观

系统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整体性。

公路本身构成一个系统,但其整体也作为要素构成更高层次的系统,公路上一级系统是与路域环境中各因素构成的系统。基于系统观,可以引申出公路景观的协调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最少设计原则、整体性原则、前瞻性原则。

2.2生态观

生态平衡是动态的平衡,一旦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超过了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而不能恢复到原来比较稳定的状态时,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就会遭到破坏,物质和能量输出输入就不能平衡,就会造成系统成分缺损,结构变化,能量流动受阻,物质循环中断,生态失调,严重时还会造成生态灾难。

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对生物因子的影响、对物理因子的影响三个方面。

2.3人本观

人本思想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以往的过分关注道路本身,为景观而景观的思想不但不符合系统观和生态观,也不符合人本观。以人为本并非以人为尊,人本观的初衷即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

人本观在公路设计中主要是对人的心理需求的尊重,体现在宽容设计和交通安全设计中。

基于人本观,体现出公路景观的功能原则、宽容设计原则、动态原则。

3.结束语

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随着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感的日益增强,将会有更多更有效的新思路新技术应用到公路的环境保护和景观总体设计中来,也只有那样,才能保证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及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爱侠,冀德学,邓顺熙. 公路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 1999.7

[2] 宁琳,邓卫东. 公路景观设计基本观念和原则. 公路交通技术, 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