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文物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的现状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重大文物抢救保护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主体修缮工程竣工,并启动西藏xx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鸡鸣驿城、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灾后文物抢救保护有序开展。文物保护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积极开展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茂县羌族博物馆新馆、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遗址保护扎实推进。三峡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内项目已基本完成并通过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第一、二批控制性项目顺利实施。以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和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两片三线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初步确立。良渚、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安阳殷墟、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山西五台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观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有序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全面启动。
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科技馆、山东省博物馆等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开放。在博物馆数量和类型持续增长的同时,博物馆质量也有显著提升,现有国家一级博物馆83座,二级博物馆171座、三级博物馆288座。
免费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国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1804个。除基本陈列外,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00个。20xx至20xx年,接待观众共17亿人次。免费开放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会的步伐,博物馆的文化辐射力和社会关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
国家投入珍贵文物征集经费,征集商代子龙鼎等重要文物1万余件。成功开展多次影响较大的文物追索行动,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千余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一章、编制依据 - 1 -
第二章、工程概况 - 5 -
2.1总述 - 5 -
2.1.1工程名称 - 5 - 2.2自然条件及地域条件 - 5 -
2.3主要工作量 - 5 -
2.4工程特点 - 6 -
第三章、施工组织 - 8 -
3.1管理模式介绍 - 8 -
3.2施工指导思想 - 8 -
3.3管理目标 - 8 -
3.4项目组织机构 - 8 -
3.4.1项目组织机构图 - 8 -
3.4.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 10 -
3.5机构设置 - 10 -
3.5.1项目管理层设置 - 10 -
3.5.2作业层设置 - 10 -
3.5.3项目部主要组成成员 - 11 -
3.5.4部门职责 - 11 -
3.6施工任务划分 - 13 -
3.7施工临时设施 - 14 -
3.8办公及通讯措施 - 14 -
3.9本工程作业层人员配置 - 14 -
3.10施工人员进出场时间 - 16 -
3.11本工程施工机具、设备配置 - 17 -
第四章、施工准备 - 22 - 4.2物资准备 - 22 -
4.3施工人员及设备准备 - 22 -
4.4现场准备 - 23 -
4.5质量管理准备 - 23 -
第五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 - 25 - 5.2实行计划控制、确保五个控制点正点到达 - 25 -
5.3加强现场管理 - 26 -
5.4施工调度平衡 - 26 -
5.5展开劳动竞赛,加速工程建设 - 27 -
5.6提高预制化程度 - 27 -
5.7提供技术支持 - 27 -
5.8强化信息管理 - 27 -
第六章、施工主要技术方案 - 29 -
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 - 30 -
7.1质量方针 - 30 -
7.2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 - 30 -
7.2.1质量管理 - 30 -
7.2.2质量目标 - 30 -
7.3质量控制机构 - 31 -
7.3.1建立项目行政组织机构 - 31 -
7.3.2建立项目质量控制机构 - 31 -
7.4质量责任 - 32 - 7.4.2项目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职责 - 33 -
7.4.3质量控制机构职责 - 34 -
7.5质量控制要素 - 35 -
7.5.1管理职责 - 35 -
7.5.2质量体系 - 35 -
7.5.3合同评审 - 36 -
7.5.4文件和资料控制 - 36 -
7.5.5采购 - 36 -
7.5.6顾客(业主)提供物资 - 37 -
7.5.7产品标识和追溯性 - 37 -
7.5.8施工进程控制 - 37 -
7.5.9检验试验控制 - 37 -
7.5.10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 38 -
7.5.11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 38 -
7.5.12不合格品的控制 - 39 -
7.5.13纠正和预防措施 - 39 -
7.5.14搬运、储存和交付 - 40 -
7.5.15质量记录的控制 - 41 - 7.5.17培训 - 42 - 7.5.19统计技术 - 43 -
7.6质量检测及控制程序 - 43 -
7.6.1总则 - 43 -
7.6.2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检测和控制流程 - 43 -
7.7质量监督与检查 - 44 -
7.7.1内部质量监督与检查 - 44 -
7.7.2配合业主、监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查 - 45 -
第八章、HSE管理措施 - 46 -
8.1 HSE管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 46 -
8.1.1 HSE管理体系 - 46 - 8.1.3生产流程及岗位分布图 - 48 -
8.1.4配置方式 - 48 -
8.1.5 HSE培训 - 48 -
8.2岗位HSE职责 - 49 -
8.2.1项目经理职责 - 49 -
8.2.2项目副经理职责 - 49 -
8.2.3作业队长职责 - 49 -
8.2.4专职监督员职责 - 50 -
8.2.5兼职监督员职责 - 50 -
8.2.6后勤检查员的职责 - 50 -
8.2.7义务监督员职责 - 51 -
8.2.8员工职责 - 51 -
8.3操作指南 - 51 -
8.3.1施工现场布置 - 51 -
8.3.2定位、放线 - 52 -
8.3.3管口组对 - 52 -
8.3.4焊接工作 - 52 -
8.3.5吊装作业 - 53 -
8.3.6吹扫、试压 - 53 -
8.3.7阴极保护工程 - 54 -
8.3.8交通安全 - 54 -
8.3.9环境保护 - 55 -
8.3.10卫生健康 - 56 -
8.4危害的识别 - 58 -
8.4.1组对、焊接 - 58 -
8.4.2吊装作业 - 58 -
8.4.3吹扫试压 - 59 -
8.4.4交通运输 - 59 -
8.4.5营地卫生 - 60 -
8.5风险评价 - 61 -
8.6危险因素控制 - 61 -
8.6.1组对、焊接 - 61 -
8.6.2吊装作业 - 62 -
8.6.3吹扫试压 - 63 -
8.6.4交通运输 - 64 -
8.6.5营地管理 - 64 -
8.7应急管理 - 65 -
8.7.1应急组织机构图 - 65 -
8.7.2应急组织的职责 - 66 -
8.7.3应急反应流程图 - 67 -
8.7.4应急预案 - 67 -
8.8记录与考核 - 71 -
8.9奖惩制度 - 71 -
8.9.1奖励制度 - 71 -
8.9.2惩罚制度 - 71 -
第九章、计量与实验检验 - 73 -
9.1质量控制及检验程序 - 73 -
9.1.1 一般规定 - 73 - 9.1.3 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图 - 73 -
9.1.4 监督检查程序及项目内容 - 74 -
9.1.5站场质量控制与检验的主要内容。 - 78 - 9.2 质量监督与检查 - 82 -
9.3 现场施工 - 83 -
第十章、其它保障措施 - 84 -
10.1配合作业 - 84 -
10.1.1内部配合 - 84 - 10.2设备、材料接、保、检、运措施 - 84 - 10.2.2材料、设备的接收 - 85 - 10.3信息及文控管理 - 88 -
10.3.1信息管理 - 88 - 10.4降低成本措施 - 91 -
10.4.1项目成本计划 - 91 - 附图1:施工平面布置图 - 94 -
第一章、编制依据
1.1招投标文件内容及定额文件; 1.3施工现场踏勘资料;
1.4国家现行的法令、法规,地区行业颁发的安全、消防、环保、文物等管理规定;
1.4.1 《石油工业设备配备的安全与卫生》(SY/T 5741) 1.4.3 《健康管理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55号
1.4.4 《中国石油事故报告统计记录制度和事故管理规定》 1.4.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
1.4.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GB/T16453-1996 ) 1.4.9《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事故报告记录统计制度》石油质字[2000]第231号 1.4.11《石油工业设备配备的安全与卫生》(SY/T 5741) 1.4.13《环境与社会管理方案》
1.4.14《运输管理方案》
1.1.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4.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1.4.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4.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
1.4.1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GB/T16453-1996 )
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1.5施工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 1.5.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5.3《钢制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5.4《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及质量分级》(SY/T4056-1993)
1.5.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1.5.7《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2-2000); 1.5.9《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无损检测规范》(Q/SY GJX 0112-2008); 1.5.11《区域性阴极保护技术规范》(Q/SY29.1~29.3-2002) 1.5.13《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 1.5.15《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GB/T21246-2007) 1.5.1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1.5.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92) 1.5.2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5.2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1.5.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 1.5.29《散热器及管道安装图》(96K402-2) 1.5.3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5.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1.5.3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1.5.3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5.3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1.5.4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 1.5.4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1.5.44《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1.5.46《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5.47《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
1.5.48《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1.6我公司现有施工资源、管理力量、设备能力;
1.7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程序文件》-(SPC QB-2002);
《质量文件》-(SPC QC-2002);
《HSE管理手册》
1.8以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第二章、工程概况
2.1总述
2.1.1工程名称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玛纳斯分输压气站压缩机区施工工程。 玛纳斯分输压气站为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14个压气站之一,此次施工范围为玛纳斯压气站压缩机区部分。
2.2自然条件及地域条件 2.3主要工作量
玛纳斯压气站主要实物工程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备 注 2 压缩机厂房基础 m2 2700
3 燃压机组 座 3
4 燃气轮机主撬安装 座 3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备 注
5 压缩机主撬安装 座 3
6 燃料气撬安装 座 3
7 压缩机入口临时过滤器 个 3
8 燃气轮机进气过滤器安装 座 3
9 空压机撬(带2台空气储罐) 个 2 11 屋顶风机(隔爆) 台 20 28000m3/h,2.2kw 13 自清式空气过滤器 台 2 70000m3/h
14 密封排污罐3.0 m3 座 1 成套安装 16 余热热水锅炉 供热量0.7MW 台 2 18 防爆配电箱/控制箱安装 台 10
19 防爆接线箱安装 个 15
2.4工程特点
2.3.1施工工期紧。有效施工周期9个月。
2.4.2工作任务重。设备安装工作量大,施工工程类型复杂,各专业平行交叉作业。
2.4.3质量要求高。
2.4.3.1压缩机组安装精度要求高,管材材质品种多,焊接工艺要求高;
2.4.3.2大体积混凝土设备基础、管墩的施工质量要求高;
2.4.3.3压缩机橇、燃气轮机橇、进排气道、天然气冷却器、油冷却器、过滤器、分离器等大型设备的吊装、搬运和就位要求高;
2.4.3.4压缩机组相关设备、容器、阀门、工艺管线中的内部清洁度要求高;
2.4.3.5压气站干燥、氮气置换的要求高。
第三章、施工组织
3.1管理模式介绍
为充分满足及响应招标书中的各项条款,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也为了与业主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相适应,根据评审结果所确定的本工程管理模式:特别成立由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具有 “独立行使职权”的“四川油建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玛纳斯压气站工程施工项目部”。
3.2施工指导思想 3.3管理目标
按照以技术为先导,以质量求生存,以市场求发展,创造国家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缩短施工工期,认真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一流服务的指导思想,达到五个第一:
管理水平第一,
工程质量第一,
安全施工第一,
服务水平第一,
企业信誉第一。
3.4项目组织机构
3.4.1项目组织机构图
以按期、优质建成本工程为目标,根据本工程特点和需要,项目部设置为三级管理机构,即项目管理决策层、项目执行层和作业层。项目组织机构图如下
3.4.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项目职务 姓名 备注 联系方式
1 项目经理 韩 勇 13899055185
2 项目副经理 4 项目副经理 陈 军 分管土建施工 15276420761
6 项目副经理 修川 分管设备工艺安装 18609941997
7 项目副经理 杨勇权 分管电仪施工
8 生产经营部部长 王泽明 13899063018
9 生产技术部部长 黄荣光 18609943969
10 质量部部长 舒毅 13899088379
11 HSE管理部部长 董晓阳 15699307500
12 物资管理部部长 蒋 硕 13999015758
13 综合办公室主任 扈模慧 15099498698
3.5机构设置
3.5.1项目管理层设置
3.5.1.1项目部设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共4名领导,对本项目进行组织和协调,是项目实施的管理核心。 3.5.2作业层设置
根据本工程主要内容和实物工作量,作业层共设4个施工队,即建筑施工队、工艺安装队、防腐保温队和电、仪、信安装队。
3.5.3项目部主要组成成员
组建强有力的施工项目领导班子,项目经理由四川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派,项目部主要管理成员由项目经理提名、总经理批准选派一批业务能力强、有丰富厂站施工技术及管理经验、且绝大部分在西北地区有五年以上的施工管理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
3.5.4部门职责
3.5.4.1项目经理职责
a、项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安全和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b、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c、制定并贯彻执行项目施工生产的方针、目标。
d、协调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关系。
e、制定项目的质量奖惩制度,审批质量奖惩报告
f、制定项目的HSE奖惩制度,审批HSE奖惩报告。
g、负责施工计划的审定和执行,确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h、负责项目成本的控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工程成本。
i、审核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审定施工作业队伍。
3.5.4.2项目副经理职责
a、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的具体组织者。
b、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c、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d、负责各专业各作业班组之间的协调、施工总体布置及管理。
e、负责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检查、调整和监督。
3.5.4.3项目总工师职责
a、执行项目经理的决策和部署。
b、组织技术攻关,对施工技术问题负全面责任。
c、组织好有关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d、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重点、难点施工方案。
e、组织质量工作会议,分析和解决各种质量问题。
f、对违反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者,予以制止、纠正和批准处理决定。
3.5.4.4生产技术部
a 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规范、施工图纸,组织实施各项技术工作。
b、负责制定施工技术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c、负责施工技术文件的变更的联络与实施工作。
d、组织技术交底,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e、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工作。
f、监督落实施工规范的使用和执行。
3.5.4.5质量部
a、负责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
b、监督、检查、检验原材料和设备,使之按合同、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c、进行工程的检查评定,参与业主、监理对工程的评定。
3.5.4.6 HSE管理部
a、负责该工程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b、负责HSE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c、负责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的关系。
d、负责施工的日常调度工作。
e、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做好设备的合理调配。
f、负责施工现场生产组织和协调。
3.5.4.7物质供应部
a、负责施工消耗材料和自购工程材料的采购、接收、运输、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对自购材料的质量全面负责。
b、负责甲供材料的接收、运输、保管工作,并及时发放到施工现场。
3.5.4.8项目办公室
负责工程后勤保障、办公用品采办及发放,负责信息管理及文件控制。
3.6施工任务划分
建筑施工队、工艺安装队、钢结构作业队、防腐保温队、电仪安装队由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川西分公司、建筑公司、电气仪表安装公司、容器制造厂、防腐预制厂抽调,具体任务划分如下表:
施工任务分配表
序号 施工部门 主要施工内容
1 建筑施工队 设备基础、房建工程、管墩、阀门基础、坑池、钢结构、总图工程
2 工艺安装队 工艺管道及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中的管道安装,工艺设备安装
3 防腐保温队 钢结构、管道及设备的除锈、防腐及保温
4 电仪安装队 电气、仪表和通信安装工程
3.7施工临时设施
在玛纳斯压气站施工点附近按照业主指定的规划场地建设一套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和材料、施工机具的堆放场地。项目部租用临时生活营地一处,并在现场租用民房或者建立临舍一处,建立临舍包括中心会议室1座、中心综合办公室1座、生活营房10座、食堂1座,贵重物平堆放场地1处、以及相应的给排水系统等等。
在施工现场单独为工程监理设办公室一间(活动营房)。
另为配合外方服务人员,在现场为外方服务人员设办公室一间、休息间一间(均为活动营房),办公设备一套(含网络)。
3.8办公及通讯措施
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和设计等管理部门之间租用公网线路联络,日常来往信函通过传真或E-mail方式联系,日常文件处理通过电脑进行,办公主要在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办公及通讯装备如下表:
主要办公及通讯设备表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1 台 式 电 脑 台 4
2 笔 记 本 电 脑 台 8
3 传 真 机 台 1
4 复 印 机 套 2
5 电 话 台 1
6 数码摄像机 部 2
7 数码相机 部 2
3.9本工程作业层人员配置 序
号 岗 位 施工
项目部 建筑
施工队 工艺
安装队 防腐
保温队 电仪信安装队 合计
1 队 长 1 1 1 1 4 3 质检员 2 1 3
4 材料员 2 2 1 5
5 测量工 1 1 2
6 施工员 1 1 2
7 管 工 13 13 9 操作工 3 4 7
10 防腐工 1 1 5 7
11 钳 工 4 4 13 起重工 1 3 4
14 电 工 1 1 4 6
15 仪表工 4 4 17 司 机 2 1 1 1 1 6
18 车 工 1 1 20 炊事员 2 2 4
3.10施工人员进出场时间
施工前期为项目部人员及土建前期人员约150人,主要进行临设、协调、现场施工准备等工作;
2009年8月20日正式开工进行土建施工; 2010年3月1日复工,施工以土建为主,压缩机及附件开始安装,工艺、钢结构开始预制,现场人数为约100人;
4月工艺、钢结构开始现场安装,现场人数增加到约120人;
5月为工艺安装高峰,电气自控通信等专业相继进入安装高峰,现场人数约为170人;
6月,工艺收尾开始吹扫试压,开始跑油,厂房、降噪、电器仪表安装继续,现场人数分别约为130人;
7月,主要进行动火连头和土建的总图工程,防腐保温开始,现场约为100人;
8月,主要进行防腐保温和投产试运行,各专业进行收尾工作,现场约为50人;
3.11本工程施工机具、设备配置
机具设备的配置本着优化办公设施,设备材料运输、设备安装、管道安装采用机械化作业,电气仪表及工艺检测设备配备优于同行业等原则,充分提高工效。
序号 名称 规格、商标 单位 数量 设备状况 备 注
一 办公设备 2 台式电脑 联想、同方等 台 4 完好
3 笔记本电脑 HP、DELL等 台 8 完好
4 电话 台 1 完好
5 防爆对讲机 对 6 完好
6 传真机 台 1 完好
7 数码摄像机 索尼 台 2 完好
8 数码相机 佳能、尼康 台 2 完好
二 建筑施工设备 2 砼搅拌机 WJ-800 台 1 完好
3 砂浆搅拌机 HJ-200B 台 1 完好
4 压路机 Y2-12/15 台 1 完好 站内道路
5 蛙式打夯机 台 3 完好 7 钢筋弯曲机 WJ40-1 台 2 完好
8 钢筋对焊机 ON1-75 台 1 完好
9 平板振动器 HZ6-50 台 3 完好
10 振动棒 4m/6m 根 10 完好
11 磅秤 HGGT-500 台 1 完好 13 水准仪 台 1 完好
14 机动翻斗车 JS-L1 辆 8 完好 16 四用木工机床 MQ443 台 1 完好 18 烘干箱 0~600℃ 0.33 台 1 完好 20 钢模板 定型 t 24 完好
21 钢架管、卡子 ∮48×3.5 t 35 完好
22 钢丝绳 ∮15~∮40 m 300 完好
23 装载机 Z50 台 1 完好
24 ZH型化工离心泵 台 1 完好
二 检验设备
1 电工仪表检定电源 XF--6A 套 1 完好
2 接地电阻测试仪 ZC--8 套 2 完好
3 万用表 F45C 台 4 完好 便携式
4 过程仪表校验仪 FLUKE-74 套 2 完好 6 活塞式压力计 YS-6、60、600 套 1 完好
7 数字式万用表 台 2 完好
8 兆欧表 ZC25-3 500V 台 4 完好 便携式
9 电火花检漏仪 PROTEST 台 2 完好 11 振动仪 台 1 完好 便携式
12 转速表 0~5000转/分 只 1 完好 便携式
13 红外线测温仪 只 1 完好 便携式 15 塞尺 套 2 完好 便携式
16 焊检尺 套 8 完好 便携式
三 交通运输工具
1 越野车 丰田 4500 辆 1 完好
2 皮卡车 五十铃 辆 2 完好 4 货车 东风 8T 辆 2 完好
四 加工设备 2 型材切割机 Φ400 台 6 完好 4 角式砂轮机 Φ100 台 20 完好
5 电锤 台 2 完好 7 电动套丝机 TQ-80A ½″~3″ 台 2 完好
8 液压弯管机 套 2 完好
9 液压开孔器 SYK-8 套 2 完好
10 微电脑线号打印机 LM-350 套 1 完好
五 焊接设备
1 直流电焊机 ZXG-500 台 34 完好
2 林肯焊机 DC-00 台 2 完好 4 氩弧焊工具 套 8 完好
5 气焊工具 套 2 完好
6 汽油焊机 台 1 完好
7 移动电站 台 2 完好
8 200KW发电机 台 2 完好
六 其它设备 2 空压车 S-250 台 1 完好
3 液压泵 60MPa 台 1 完好
4 汽车式吊车 200T 台 2 完好 外协
5 汽车式吊车 KATO 50 台 2 完好 外协
6 汽车式吊车 KATO 25T 辆 2 完好 8 抓管机 ZL50G 辆 2 完好
9 活动房 幢 10 完好 11 50T液压千斤顶 套 2 完好
12 网片式油过滤器 台 1 完好
13 精密加油过滤器 台 1 完好 13 液压扳手 套 2 完好
第四章、施工准备
4.1技术准备
4.1.1收集相关的施工标准及验收规范,开工前进行宣贯学习。 4.1.3在设计交底基础上,搞好图纸会审工作。
4.1.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等,并报业主、监理批复。
4.1.5准备对基层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4.2物资准备
4.2.1组织物资管理人员培训,了解工程相关技术要求。
4.2.2确定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建立临时材料仓库。
4.2.3编制自购工程材料、加工品计划,并按规定报批。
4.2.4编制施工所需手段用料,消耗材料计划。
4.2.5编制物资供应计划,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应管理性文件。
4.3施工人员及设备准备
4.3.1组建项目部,清理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和实物量,落实人员及机具设备,进行施工任务划分。
4.3.2进行施工人员、设备调迁。
4.3.3对已配置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3.4组织对特殊工种培训、练兵。对参加施工的所有电焊工、防腐工、起重工、管工、机械手等进行培训和实际练兵,学习有关的工艺规程和标准。特别是电焊工要参加业主组织的上岗取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本工程施工。
主要工种培训情况表
序号 培训内容 参加人员 主办单位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1 电焊工培训 全部电焊工 项目部 50小时 华阳四川油建焊培中心
轮南四川油建基地
2 管工培训 技术干部、质量管理人员、
管 工 30小时
3 HSE培训 管理人员和全部施工人员 30小时
4.3.5为保证施工中的机具、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成立专门的修理保养班,负责工地上所有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班组将认真执行公司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及油水管理制度,建立常用配件库,准备充足的备件,保证现场设备完好。
4.3.6按照管道工程施工要求,我公司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设备及机具有移动电站、大排量空气压缩机、对口器等。公司安排修保人员对机具、设备全部检修一遍,使每一台机具、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4现场准备
4.4.1按照业主和监理审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临时设施搭设。
4.4.2按照业主及监理要求,进行建设区域施工水、电、气、通讯准备,达到“四通一平”条件。
4.5质量管理准备
4.5.1编制质量计划、质量检验计划、质量创优计划。
4.5.2编制关键工序质量控制计划。
4.5.3收集并学习相关施工标准及验收规范,按要求下发到基层作业队。
4.5.4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
4.5.5检查核对质检员、HSE管理员、特殊工种资格证、上岗证。
4.5.6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4.5.7积极与业主及监理配合,规范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等竣工资料表格。
第五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
5.1建立保障支持系统
为了确保玛纳斯压气站工程按期完工,总公司本部成立了以总经理邹兵为组长,副总经理杨胜金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施工保障支持系统,组建施工预备队。
5.2实行计划控制、确保五个控制点正点到达 5.2.2运用项目管理软件,对该标段工程从施工队伍及机具进场到工程完工的各个施工工序进行了严密的衔接和优化安排,计算出工程施工中所经历的关键线路,合理地编制出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
5.2.3为了确保关键线路在施工中正点运行,设置以下五个“工期控制点”,对总体进度运行加以控制。 第二控制点:压缩机2010年1月20日吊装就位完。
第三控制点:2010年7月10日工艺安装吹扫试压完毕。 第五控制点:2010年8月22日施工完,第三台压缩机具备投产条件。
5.2.4立即着手对该标段工程的施工进度运行实行“决策层计划”、“管理层计划”、“作业层计划”和统计“预警监控”的严密的计划控制管理。
5.2.5工期计划实行动态控制,采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管理措施加以规范和约束,主要采用事前控制,同时作好阶段性检查,分析找出影响施工计划的原因,及时纠正偏差,从而做到事中和事后控制,保证施工计划的完成。
5.2.6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计划,并跟踪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反馈信息,根据统计结果,进行进度与计划的比较,分析影响施工进度的原因,寻找对策,提出更改措施,经过调整,形成一个新的施工计划。
5.3加强现场管理
5.3.1依据业主批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按月份编制该标段工程的“施工进度执行计划”,确定主要工期控制点,提出保证控制点完成的必要措施,依据执行计划,每天实行动态控制管理
5.3.2根据项目整体情况,编制施工网络计划,抓住关键线路,解决主要矛盾,使网络优化运行,各施工单位应服从大局,合理调度,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运行。
5.3.3提前与业主、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等单位联系,办好各种施工许可证,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5.3.4及时收听当地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提前作好防风、防雨、防沙暴等施工措施,尽量不因天气的变化而影响施工进度。
5.3.5合理调整施工作业时间,在良好的施工季节实行每天两班制。
5.4施工调度平衡
5.4.1设立调度管理系统,依据施工进度执行计划,编制施工现场协调计划,实行机、供、运、人、财、物综合平衡的动态管理。实行不定期的生产协调专题会,每周实行生产例会,每天定时向业主汇报现场施工情况
5.4.2根据厂站工程施工特点,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现场协调和调度,根据现场土建和储罐制安工序交接情况、材料及设备到货情况以及环境和气候的变化,随时调整施工队伍的部署,减少窝工和停工。
5.4.3加强质量控制,强化质量管理,保证整个工程不出现质量返工现象。
5.4.4随时调整各施工队力量,保证施工各工序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衔接。必要时加大人员、材料和机具设备的投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5.4.5加强同业主、监理及技术监督部门的联系。根据他们的要求,及时调整施工部署。
5.5展开劳动竞赛,加速工程建设
5.5.1 在工程高峰期展开劳动竞赛。
5.5.2 由项目领导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兑现。
5.5.3 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质量、生产、安全)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对各施工队、施工班组进行量化评分,实行动态公开评比。
5.5.4 按期评选出优胜班组、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树立榜样,奖励先进,激发广大参建人员的生产积极性。
5.6提高预制化程度
搞好管道系统工厂化预制,提高管道系统的安装效率。我公司轮南基地是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可依靠的后辅基础。将此基地内铆焊车间作为管道系统工厂化预制厂,将成套的阀组、装置区较成套的管路等在此成批集中预制,施工现场安装,同时也可在风沙、雨天作业,尽量减少现场工作量,确保工期正点到达。
5.7提供技术支持
发扬技术干部在施工中的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对主要装置区设备和管道系统编绘制单管空视图,发放班组指导施工,加强了质量控制,减少返工现象;最大限度地把技术和质量管理干部向施工作业队配置,积极配合班组施工,及时协调组织施工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5.8强化信息管理
5.8.1建立强有力的“信息跟踪、反馈系统”,以利于对该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运行的预警、监控。
5.8.2作业层每日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统计,并反馈到“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根据反馈的工程进度信息,重点对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作业进度进行分析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现场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及工程设计变更,会影响到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作业进度,我们立即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统计分析报告”;
5.8.3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定期向“业主”报送“统计报表”。跟踪其工程施工进度,反馈其实物工程量和相应的投资完成情况(〈玛纳斯压气站施工进度计划〉见附表1)。
第六章、施工主要技术方案
各专业施工方案,包括工艺管道安装技术方案(含防腐、保温)、动静设备安装技术方案(含对中、无应力焊接、气体发生器安装、压缩机油冲洗)、吹扫试压干燥方案、进出口管线气密测试方案、钢结构安装技术方案(含轻板、降噪)、动火连头方案、土建施工方案(含总图、道路)、压缩机吊装方案、电器施工方案、通信施工方案(含阴保)、仪表施工方案、消防方案等方案详见各专业方案,不在此一一赘述。
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
本公司具有50多年历史,专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建设,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资质。 7.1质量方针
7.1.1满足顾客需求
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和施工,以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和工程。 用PDCA方法,对工程质量体系过程的方法模式作持续改进,追求管理的卓越。
7.2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
7.2.1质量管理
本工程按业主要求达到优良工程,因此,我单位要全面实行质量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自觉服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抽查、评价认可及裁决;建立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其正常运行;统一质量检验、质量评定、施工技术等表格;做好施工原始记录;严格执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搞好质量跟踪和质量问题的处理;确保该工程达国家优质工程标准,力争国优金奖。
7.2.2质量目标
7.2.2.1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
7.2.2.2管道焊接一次合格率为90%以上。
7.2.2.3管道不同壁厚、防腐涂层的安装对号准确率100%
7.2.2.4阀门试压率达100%。
7.2.2.5工程设备、材料验收率100%。
7.2.2.6设备、阀门安装一次合格、对号率100%。
7.2.2.7管道补口、补伤一次合格率98%以上
7.2.2.8电气、仪表设备安装就位合格率100%。
7.2.2.9电缆敷设合格率100%。
7.2.2.10电气、仪表设备调校、调试合格率100%。
7.2.2.11设备及管道系统吹扫试压一次成功。
7.3质量控制机构 7.3.1建立项目行政组织机构
见项目行政组织机构图
7.3.2建立项目质量控制机构
7.3.2.1设置项目质量体系责任工程师
各责任工程师是项目各类工作质量职能的负责人,隶属各相关部门。
7.3.2.2建立项目质量控制机构。
项目部将建立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包括项目部级、施工队和施工班组级。
7.4质量责任
7.4.1项目行政组织职责
7.4.1.1项目经理职责
a、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方针、目标及质量体系的建立工作。
b、推动质量体系的运转,负责管理评审工作。
c、对重大工程质量事宜做出决策。 a、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b、对工程质量工作组织进行计划、指导、监督和协调。
c、组织日常质量体系运转的管理工作,组织好项目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d、组织处理日常质量事宜,组织进行质量奖罚工作。
e、贯彻实施与站场管道施工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f、组织公司质量体系的运行和实施,协调质量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专业工程师的工作。
g、根据合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
h、掌握工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专业工程师,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7.4.1.3项目施工副经理职责
a、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b、组织文明施工,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将工程质量放到第一位。
7.4.1.4项目技术、质量部质量职责
a、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b、编制项目工程各项质量文件。
c、做好日常质量体系运行的推动和监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评定工作。
d、做好项目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e、做好日常质量检查、考核、评比、奖罚工作。
f、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为过程控制提供技术保证。
g、参加技术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
7.4.1.5项目物资采办部质量职责
a、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做好供应商的评定工作,做好进货物资验证工作。
b、做好业主提供物资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好进货物资的保管存放工作。
7.4.1.6项目办公室质量职责
a、为项目质量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b、积极配合技术质量部,做好文件发放工作。
c、协助工程部做好质量方针目标的宣传贯彻工作。
d、组织质量会议的通知、记录,文件的打印工作。
7.4.1.7各施工队职责
a、认真贯彻实施项目部下发的各项质量文件。
b、具体落实项目质量方针和目标,制订分阶段实施计划,并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c、建立本队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其质量职责。
d、组织本队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f、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7.4.2项目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职责
7.4.2.1项目质量保证工程师 7.4.2.2项目工艺责任工程师
a、贯彻实施站场管道安装质量体系中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贯彻执行有关的要素和管理规定。
b、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本系统的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c、负责归档、整理、审核施工技术文件,对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可靠性负责。
7.4.2.3项目焊接责任工程师
a、贯彻实施现场管道安装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编制各类管道的焊接工艺评定。
b、认定焊工资格,确保持证上岗,禁止超项施焊。
c、确保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焊接工艺评定覆盖率100%。
d、审核返修方案,监督焊接工艺的实施,对工程的焊接质量负责。
7.4.2.4项目质量检验责任工程师
a、严格执行站场工艺管道安装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有关质量检验的要求及管理规定。
b、根据工程特点,编制 “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重点工序停检点计划”,对质量形成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c、严格特殊工种的上岗检查。
d、按时参加质量控制点的检查验收和重点工序的认可,正确核定质量评定等级。
7.4.2.5项目材料责任工程师
a、对采购或接收的各种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确保采购产品符合要求。
b、对用户提供材料实施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技术特性和质量要求。
c、对焊材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环节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焊接质量要求。
d、对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进行控制,防止不同产品混淆、误用。
7.4.2.6项目设备责任工程师
a、编制设备检验计划。
b、对用户提供的设备实施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技术特性和质量要求。
c、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规定技术要求。
7.4.3质量控制机构职责
7.4.3.1项目质量控制组主要职责
它是项目经理实施质量职能的参谋和办事机构,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室的质量职能统一组织、协调起来,负责整个项目工程质量保证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罚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组的组成包括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专职质量员、兼职材料质量员,由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
项目质量控制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项目技术质量部。
7.4.3.2施工队质量控制组主要职责
它是施工队实现质量职能的参谋和办事机构,将分散在施工队各个业务口的质量职能统一组织、协调起来,它负责整个施工队质量保证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罚工作。
施工队质量控制组的组成包括:施工队各业务口负责人、施工队质量员、技术员、材料员、设备员等。施工队队长任组长。
7.4.3.3班组质量控制小组主要职责
它是班组长实现班组质量职能的手段,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发放的各项质量文件、落实质量控制点活动、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开展“三检制”、落实质量责任制、开展评比活动。
班组质量控制小组的组成包括:工种负责人,班组兼职质量员、班组QC小组主要成员。班组长任组长、兼职质量员任副组长。
7.5质量控制要素 项目质量体系主要要素概述如下:
7.5.1管理职责
7.5.1.1质量方针,见 7.1 条。 7.5.1.3职责,见 7.3 条。
7.5.2质量体系
进行项目质量体系策划,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并于开工日前将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提交项目监理审批后实施。
7.5.3合同评审
执行公司质量体系要求,以下合同评审指项目合同评审。
7.5.3.1经营部组织其他职能部门对采购合同等合同草案进行评审。
7.5.3.2工程部评审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施工能力,保证质量、工期,合同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范、 标准要求。
7.5.3.3技术质量部评审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能达到合同要求,对合同要求的检测方法、质量标准进行审查。
7.5.3.4经营部协助评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的资信情况,合同价款是否合理,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全、严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7.5.3.5采办部评审提货方式、验收方式是否妥当。
7.5.4文件和资料控制
7.5.4.1项目质量体系文件前,应经项目技术质量审核、项目总工程师批准。
7.5.4.2对业主、监理、质量监督及其他单位的来文进行收文登记,对收到的图纸、规范、标准、技术文件、质量体系文件进行收文登记。
7.5.4.3文件发放时,应进行发放登记,并做好发文记录。规范、标准、技术文件、质量体系文件发放时应编分发控制号,受控发放。
7.5.4.4作废文件应及时回收,做好登记。
7.5.4.5文件更改,均应由原文件编制部门编制,并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7.5.5采购
7.5.5.1材料采购前,先要对供应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执行标准等进行调查,经过货比三家后,将拟选供应商的调查情况及资质材料以监理提供格式报业主及监理进行审查,经业主及监理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择。
7.5.5.2每月应编制采购计划,应清楚地说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拟选供应商等,采购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必须报经业主审定后方可执行。
7.5.5.3材料到达现场后,由采办部组织,按《物资检验办法》进行进货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要保存好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接受业主或监理的监检。
7.5.6顾客(业主)提供物资
7.5.6.1对业主提供的物资,应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接收,并索要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
7.5.6.2做好业主提供物资搬运、贮存及维护工作,单独存放,单独进帐。
7.5.7.3如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应进行记录并报告监理、业主。
7.5.7产品标识和追溯性
7.5.7.1对进货物资及业主提供物资,应标识出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如标记毁坏或丢失,应根据标识记录进行确认和恢复。
7.5.7.2按照焊口编号的要求,在焊接完成且经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焊口编号标识,并作出记录。
7.5.8施工进程控制
7.5.8.1对工艺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电气仪表安装等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关键和薄弱环节,建立质量控制点。
7.5.8.2对质量控制点,编制相应作业指导书。
7.5.8.3整个作业过程应按照已经制定的图纸、标准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同时进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
7.5.8.4对施工过程进行过程监控,以便通过管因素达到管结果,达到要求的目的。
7.5.8.5对主要设备进行确认。
7.5.8.6对所有设备按照维护保养规定和规程进行保护。
7.5.8.7进行环境检测,对天气、风速、温度、湿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7.5.8.8对工艺管道安装施工中的焊接及防腐补口涂漆等施工,按业主、监理指定的焊接工艺的焊接工艺规程和防腐、补口、涂漆材料厂家提供的产品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7.5.9检验试验控制
7.5.9.1按照监理要求,将监理抽取的检验样品送到认可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7.5.9.2随时接受第三方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
7.5.9.3依据施工图纸、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编制质量检验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部位、检查标准、检查数量、检查方法和工具。
7.5.9.4在确定检验数量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情况,施工队伍的水平和检验对象的情况,检验数量随着工程进行,可以减少或增多。
7.5.9.5依照检验计划对进货材料、工序过程和完工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由施工队专职质量员先检,项目部质量员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应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检查。
7.5.9.6在计划所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数量完成前,不得将材料或工序放行。
7.5.9.7在全部检验工作完成后,所有报告、记录整理归档。
7.5.9.8质量记录应填写齐全,准确,且结果符合要求。记录同时应有追溯性,一旦出现不合格,可从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找出处理情况,质量记录要填明合格放行的专职质量员和监理或业主。
7.5.10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7.5.10.1对于工程检测所有的压力表、水平尺、电火花检漏仪、经纬仪、测厚仪等检测器具,进行登记造册。 7.5.10.3工程进行中,必须使用在周检期内校检合格的检测器具。
7.5.10.4检测器具在使用、搬运、存放期间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以其准确度和适用性保持完好。
7.5.10.5对于工程使用期间到周检期的检测器具按照规定送主管部门进行校准,如发现其偏离校准状态时,应追溯评定工程各试验结果的有效性,防止不合格品的使用。
7.5.10.6对于在调检期内,如发现受到损坏或调整不当等可能失准时,按以上内容进行处理。
7.5.11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
7.5.11.1对于施工期间的一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安装工程、已完工程,应对其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7.5.11.3检验状态由专职质量员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可用挂牌、油漆、贴标签等形式。
7.5.11.4检验状态应确保其及时性,应随工程进行及时标识,而且前一种标识在有后一种标识时应及时去除,确保标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7.5.11.5工程中应保存好检验标识,必要时要留有记录。
7.5.12不合格品的控制
7.5.12.1对于专职检验员检出和确认的不合格材料、部件和部位,首先要做好标识和记录。 7.5.12.3对于主要缺陷或返修达到规定次数的缺陷由质量员报告项目总工程师,由项目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由操作者处理。
7.5.12.4依照监理或甲方的评审结果和处置意见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处理,记录处理情况。
7.5.12.5对于返工或返修过的工程部位和部件重新由专检员进行检验,并重新按级别进行评审和处置,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和安装。
7.5.13纠正和预防措施
7.5.13.1为防止质量问题的重复出现,对于规律性的问题,必须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提高工程一次合格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象主要针对管道焊接、设备安装、电气仪表安装和管道防腐补口、补伤。 7.5.13.3依照不合格性质和频次,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提出是否针对不合格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7.5.13.4由项目质量负责人进行纠正措施的实施控制,以便达到预期效果。
7.5.13.5广泛、扎实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a、在施工过程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组成由技术人员、质量人员、班组长及操作工人参加的质量管理小组。
b、质量管理小组充分利用统计技术,运用PDCA循环的工作方法,分析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分析原因及影响因素,采取对策,以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7.5.14搬运、储存和交付
7.5.14.1对材料、半成品等搬运、储存应执行材料、半成品等接、保、检、运措施的规定及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定。 中间验收是指当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时,向监理申请,对已完工的分项、分部及隐蔽工程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进行的验收,监理认定合格后,再将申请报告提交给业主。
a、分项工程完成后,首先进行内部验收,形成竣工记录报项目监理签字认可。
b、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在预计达到验收条件前2天,向监理提交符合监理要求的验收报告及相应资料,验收报告通过监理审核后,1天内由业主及监理组织验收。对中间验收全过程做好记录,并须得到业主、监理的书面认可。
7.5.14.3交工验收
a、工程完工后,且经过了有关的试验、检验、自检合格后认为达到竣工的标准,首先提供一套完整的符合监理要求的竣工资料,经监理初验后,再向监理上报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b、接到项目监理通知交工验收日期后参加由业主、监理组织的交工验收,并做好交工验收全过程的记录,并须经业主、监理签字认可。
c、交工验收通过后,向业主和监理提供一份经核证无误的完整交工验收记录。
d、如果交工验收不合格,应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经自查合格后申请重新进行交工验收。
7.5.14.4试运行
a、选派参加试运行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中组成试运行组织机构。
b、为试运行配备的设备应经过确认。
c、提供经培训合格操作工种。
d、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7.5.14.5竣工验收
a、通过交工验收后,并经过了规定期限的投产试运,由业主、监理及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同规定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b、如果竣工验收表明工程未满足竣工条件,应进行整改,自查合格后申请复检,复检合格颁发竣工证书。
c、竣工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上应注明履行完施工义务,且业主和监理表示满意的日期。
7.5.14.6交付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7天内,与业主办理现场和工程的交接,业主接收后,照管现场和工程的责任转移给业主。
7.5.14.7竣工资料
a、在工程完工后,编制一套完整的竣工记录,记录应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部位、尺寸以及有关规范实施的数据。
b、竣工验收资料应随着工程施工同步进行编制,应符合业主的规定,计量单位与符号应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文字、数字必须工整、图面整洁。
c、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总结,按单位工程单独组卷外,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原始记录)和质量评定资料每单位工程为一卷组成。
d、编制竣工资料(竣工图)时,应按业主有关要求进行。
7.5.15质量记录的控制
7.5.15.1所有工程形成的质保体系运行记录和业主要求的质量记录,都应及时做好标识,收集、编目、贮存保管工作。 7.5.15.3所有质量记录应清晰,保管应存放在适宜的条件下,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
7.5.15.4所有质量记录存放时应便于查找,并可随时提供给甲方和监理检查,质量记录充分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和体系运行情况。
7.5.16内部质量审核
7.5.16.1由总工程师组织、质保工程师参予,在本工程中进行两次内部质量审核;以便确定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7.5.17.3审核后,编写审核报告,通知被审核单位,需要采取改进措施时,由质保工程师提出建议,被审核单位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
7.5.17.4项目质保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其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验证。
7.5.17.5内审结果提交给项目经理,由项目部经理在工程进行中组织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项目质保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7.5.17培训
7.5.17.1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操作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均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施工依据的标准、规范、施工技术措施、操作工艺和检查要求等;培训方法为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 7.5.17.3项目部行政办公室保存该工程培训资料。
7.5.18服务
7.5.18.1保修
a、自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日期起,工程保修期开始,保修期为12个月。
b、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工程的保修问题。
c、在保修期内,根据项目监理通知中提出的缺陷,在项目监理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修正、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进行检查。
d、保修期结束后28日内,业主开具保修证书。 7.5.18.3当业主要求时,由项目部组织为业主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设备操作和系统运行技术培训工作。
7.5.19统计技术
7.5.19.1为使质量保证工作科学化,在质量保证活动中,在确定、控制和验证过程能力以及工程特性时,均应采用统计技术。 在工程开工前,有针对性的对统计人员、质量员和QC小组成员进行统计技术学习.
7.5.19.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工程管理部随时到现场对采用统计技术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帮助正确运用各种统计技术,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7.6质量检测及控制程序
7.6.1总则
本部分所叙述的质量保证措施为本项目工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部分所述内容侧重于站场施工全过程的工序质量保证工作;侧重于在总结以往工程遇到和克服质量问题的经验基础上 ,对施工过程中各工序质量通病的预防,确保通过在各工序中人、机、料、法、环、检这些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来消除造成质量通病的原因,从而有效控制和消除质量通病。
我们将按已编制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去运作,以确保业主所要求的我公司所制定的质量方针及目标的实现。
我公司编制的“质量体系控制程序”主要参照了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
7.6.2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检测和控制流程
7.6.2.1设备安装工序质量控制流程
设备基础验交设备的验收设备的安装测试
7.7.2.2工艺管道安装工序质量控制流程
材料的验收防腐管的制作、运输管沟的开挖坡口加工与管口组对焊接与检验现场防腐补口、补伤、涂漆、保温管道下沟、回填吹扫试压。
7.6.2.3阀门安装工序控制流程
阀门材料的验收阀门试压阀门安装系统试运
7.6.2.4电气仪表安装工序控制程序
材料的验收电气仪表安装单体调试系统试运
7.7质量监督与检查
7.7.1内部质量监督与检查
7.7.1.1各队按照质量检验计划做好质量专检工作,质量员应持证上岗。 7.7.1.3检查使用的器具必须是周检期内检定或校准合格的。
7.7.1.4及时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建立工程项目包括信息收集、加工、汇总、传递、贮存、分析和提供等环节在内的闭路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从而保证信息的畅通,信息反馈系统的主体包括各级专、兼职质量员和操作者;这样就可以把 “三检制”活动中,监理、甲方、质量监督站的检验中,质量验评中存在的问题迅速反馈到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
7.7.1.5建立质量例会制度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实行二级质量例会制度,项目部每十天、作业队每五天召开一次质量例会,分别由专职质量员和兼职质量员汇报近期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尤其是分项工程过程控制中,验评中存在的问题。例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包括:纠正要求、执行部门、完成时间和检查部门。质量例会由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主持召开;质量问题整改计划由主管质量领导签发,质量例会由质量员做好记录。
7.7.1.6实行质量奖罚制度
工程施工中,针对各项质量标准、规范、制度执行情况,针对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按月对责任人员进行奖罚;由质量员依据情况提出奖罚要求,并填写质量奖罚通知单,主管质量领导签字,由财务部具体实施。
7.7.2配合业主、监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查
7.7.2.1没有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其无法查看,保证监理有充分的权利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
7.7.2.2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做好检查准备时,应及时通知监理。
7.7.2.3当由于质量问题致使监理提出工程的某部分进行停工时而下达停工令,则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在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检查。
7.7.2.4配合监理的质量检查,向监理提供用于做检验的所有样品,将监理抽取的样品送到监理指定的试验机构进行检查,如果监理认为有必要,可对其它原材料进行补充检验。
7.7.2.5随时接受监理对任何材料、永久工程设备以及所有进行的工作的检查,并迅速提供进行检查或检验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
7.7.2.6随时接受监理对施工作业和质量体系的检查,当监理提出施工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影响工程质量时,立即按监理要求纠正。
7.7.2.7除了现场检查之外,接受监理在供应商的工厂和其他供货地对所选择材料进行检查,做好配合工作。
7.7.2.8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八章、HSE管理措施
8.1 HSE管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8.1.1 HSE管理体系
8.1.1.1领导承诺
a、把关心职工健康,保障职工安全,创一流环境作为自己的责任。
b、把HSE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
c、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有害因素,努力实现无事故,无伤害,无损失。 a、HSE方针
以人为本,健康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环保创优,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b、HSE目标
按照SY/T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该项目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职工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意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明显加强。
努力改善一切条件,使职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实现施工无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努力实现HSE零事故目标。 8.1.3生产流程及岗位分布图
8.1.4配置方式
7.1.4.1 HSE监督和检查员为专职,由公司指派。 8.1.5 HSE培训
组织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进行HSE培训,时间为20小时。
8.2岗位HSE职责
8.2.1项目经理职责
8.2.1.1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分管部门的HSE方针,负责组织HSE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持续改进的管理; 8.2.1.3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年度HSE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工作实施情况,提出下步工作部署;
8.2.1.4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8.2.1.5定期向本公司最高管理者和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汇报本项目部HSE管理工作情况。
8.2.2项目副经理职责
8.2.2.1宣传贯彻该项目工程有关的国家和当地政府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
8.2.2.2执行本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方针、目标,结合本项目制定和实施HSE的各项要求。
8.2.2.3协调各方以利于HSE管理规定和方针目标的实施。
8.2.2.4组织员工进行HSE知识的培训,达到持证上岗。
8.2.2.5组织有关人员对营房及施工现场进行HSE的例行检查。
8.2.2.6按照公司HSE管委会要求,定期检查施工作业队HSE管理的执行情况。
8.2.2.7定期召开项目部HSE管理会议,研究HSE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8.2.2.8负责调查、处理、报告HSE方面的事故,建立并完整HSE记录,统计报表报技术档案。
8.2.2.9组织开展HSE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信息交流活动,负责HSE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各方的联系。
8.2.3作业队长职责
8.2.3.1带领全队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HSE管理规定;
8.2.3.2负责现场HSE措施的具体实施;
8.2.3.3对所在场所、营房的人员和所在现场、营房人员的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负责;
8.2.3.4经常对员工进行HSE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8.2.3.5主动与业主、监理及当地政府和相应机构紧密合作,并进行HSE信息交流;
8.2.3.6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所在营房和现场HSE管理现状,组织召开HSE监督小组会议;
8.2.3.7及时汇报所在现场和营房发生的事故,并参与事故管理调查。
8.2.4专职监督员职责
8.2.4.1草拟项目部HSE的方针、目标及管理办法,帮助作业队队长从事现场HSE管理;
8.2.4.2进行现场 HSE管理状态的检查督促和评估,及时向医生通报施工现场的卫生、健康状况;
8.2.4.2向所有现场人员介绍HSE管理规定,并指导现场制定HSE作业指导书、HSE作业计划书;
8.2.4.3提议召开HSE管理会议,对近期HSE管理状态进行总结;
8.2.4.4对现场发生的事故及时间向项目经理汇报,保护好现场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
8.2.4.5接受现场人员对HSE管理提出的改进措施、意见。
第二条本规划由哈尔滨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划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商业网点建设选址,均应遵循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哈尔滨市域范围,市区总面积为4272平方公里;规划重点为《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的规划城区范围(不含11县市),总面积为458平方公里(规划商业金融用地2327.3公顷)。
第四条规划内容
本规划所指商品市场是指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农产品市场、商业物流等经营性场所。
本次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对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商业街、大型零售网点、大型综合及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市场、商业仓储及配送中心等发展布局作出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年至2010年,即“十一五”时期;远期为2011年至2020年。
第二章商品市场发展总体战略
第一节商品市场的定位及理念
第六条商品市场功能定位:“立足哈尔滨、服务黑龙江、辐射蒙吉辽,面向东北亚。”
立足哈尔滨——满足哈尔滨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需要。
服务黑龙江——当好“龙头”,促进黑龙江经济发展,服务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
辐射蒙吉辽——在区域经济中发挥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建成东北地区重要的贸易中心。
面向东北亚——实施“内外贸一体,两头在外,跨国加工,跨国销售”的战略,扩大商品对外流通的范围,构建东北亚贸易中心城市。
第七条商品市场发展重点
扩大消费品市场规模,重点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推动零售商业网络化。
加快生产资料流通方式创新,重点发展商业物流,推动批发市场规模化、专业化。
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重点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推动农村市场连锁化。
第八条商品市场发展理念
树立大流通、大商贸、大市场、大交通的理念;树立科技网络的理念;树立旅游服务的理念;树立绿色生态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第九条商品市场发展策略:“依托优势产业,建设特色市场;
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外向经济;把握地缘特征,构建国际名城。”
优势产业——机电产品、工量具、轴承、汽车零部件、微型发动机、医药产品、亚麻制品、绿色食品、特色山货等是哈尔滨的优势产品,拥有广博的黑土地,是哈尔滨市的自然资源优势,建设一批优势产品特色市场,这是我市商品市场发展的重点。
品牌战略——我市不仅拥有“哈飞”、“东安”、“哈量”、“北大荒”、“双鹤”、“哈药”、“三精”、“世一堂”、“五常大米”、“哈啤”等很多知名产品品牌,而且拥有“中央红”、“松雷”、“红博”、“哈西服装城”、“曼哈顿”等一批流通渠道品牌,打品牌牌,这是我市商品市场发展的立足点。
地缘特征——哈尔滨市位于东经125°42′~130°10′、北纬44°04′~46°40′之间,地处中国东北北部地区,黑龙江省南部。位居亚太经济发展区的腹地,是沟通东北亚、欧洲和太平洋的交通枢纽。同时拥有许多寒地资源,哈尔滨冰雪节是世界四大冰雪节之一,努力挖掘寒地旅游资源,打造寒地商业特色,这是把我市构建成国际名城的优势。
第十条我市商品市场建设序列:繁荣江南,建设江北,发展群力,开发哈东,推动哈西。
第二节近期规划目标(2006-2010年)
第十一条商品市场发展目标——服务和谐社会、引导产业方
向、推动工业振兴、促进市场繁荣。
服务和谐社会——满足消费,扩大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引导产业方向——根据市场变化,为生产企业提供需求信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运行质量、运行速度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推动工业振兴——为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建设提供服务,扩大工业产品的销售渠道,实现工商互动,共同发展。
促进市场繁荣——发挥流通的主导作用,活跃城乡市场氛围,为促进我市都市经济圈的建设和东北亚贸易中心的构建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商品市场发展指标
(一)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05年的786.7亿元增加到1400亿元左右,年递增12%左右。
(二)2010年,人均零售商业面积由2005年的0.48平方米增加到0.64平方米左右,年递增6%左右。
(三)2010年,全市商品流通业的社会就业率由2005年的10%提高到17%左右。
第三节远期规划目标(2011-2020年)
第十三条商品市场发展指标
(一)202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10年的1400亿元左右增加到4750亿元左右,年递增13%左右。
(二)2020年,人均零售商业面积由2010年的0.64平方米左右增加到0.95平方米左右,年递增4%左右。
(三)2020年,全市商品流通业的社会就业率由2010年的17%左右提高到29%左右。
第三章商品市场发展规划
第一节总体发展布局
第十四条商品市场发展空间布局:一带三主题,九区域八场区,十八个社区商业。
一带三主题:建设中山路现代服务业积聚带(一带),建设以中央大街为主线,以“索菲亚”广场为支点的旅游休闲型主题商业中心;建设以果戈里大街为主线,以新世界百货为代表的秋林地区品牌消费型主题商业中心;建设以靖宇大街为主线,以老店铺、名小吃、茶楼等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型主题商业中心(三主题)。
九区域八场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各建设一个区域商业中心,呼兰区建设两个(呼兰老城区和利民开发区)区域商业中心(九区域);建设城乡路批发市场区、哈东批发市场区、先锋路批发市场区、哈西批发市场区、松北批发市场区、哈南绿色花园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区、松北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区、哈南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区(八场区)。
十八个社区商业:在道里区顾乡大街、哈药路,南岗区学府路、和兴路、哈特地区,动力区和平路、三大动力路,香坊区菜艺街、中山路、红旗大街、公滨路与木材街,道外区东直路、铜锣湾地区(二商店),松北区前进、松浦、四环西部中心区,呼兰老城区,平房南部新区西江路建设十八个社区商业。
第十五条商品市场结构发展策略:“四控制、四发展、四建设”。
四控制:控制市级商业中心规模、控制大型商业网点数量、控制传统零售业、控制传统批发业。
四发展:发展新型业态、发展现代连锁业、发展区域商业中心、发展社区便民网点。
四建设:建设绿色食品批发市场、建设特色山货批发市场、建设对俄轻工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东北亚贸易园区四个特色市场。
控制、发展、建设是商品市场结构调整、优化的客观要求,要采取立法、行政依法监督和服务的方法进行控制;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方法进行发展;采取定位招商、市场化运作的方法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大型网点数量宏观控制
(一)到2010年,我市大型网点数量的宏观控制
1.大型超市不超过24个,比“十五”时期增长60%。
2.大型百货店不超过14个,比“十五”时期增长40%。
3.购物中心不超过6个,比“十五”时期增长2倍。
4.大型轻工产品批发市场不超过12个,比“十五”时期增长50%。
5.大型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不超过15个,比“十五”时期增长50%。
6.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超过6个,比“十五”时期增长2倍。
(二)到2020年,我市大型网点数量的宏观控制
1.大型超市不超过51个,比“十一五”时期增长1.1倍。
2.大型百货店不超过32个,比“十一五”时期增长1.2倍。
3.购物中心不超过16个,比“十一五”时期增长1.6倍。
4.大型轻工产品批发市场不超过48个,比“十一五”时期增长3倍。
5.大型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不超过36个,比“十一五”时期增长1.4倍。
6.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超过44个,比“十一五”时期增长6.3倍。
第十七条大型网点选址控制
(一)大型超市
1.逐步搬迁沃尔玛万达店和中山店。
2.在中山路、街、宣化街、大直街、果戈里大街、经纬街、新阳路、友谊路、大新街、中央大街、尚志大街、田地街、南极街、大成街、一曼街、学府路、和平路两侧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超市。
新建大型超市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营业面积的50%。其中室外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保证周边具有一定的停车、换乘、配送货物等专用场地。
(二)购物中心
在中山路、街、宣化街、大直街、果戈里大街、经纬街、新阳路、友谊路、中央大街、尚志大街、田地街、南极街、大成街、一曼街、大新街、学府路、和平路两侧原则上不再新建购物中心。
新建购物中心停车场面积不低于其营业面积的40%,停车位500个以上。
(三)大型百货店
道里区和南岗区的商业中心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百货店。
(四)大型批发市场
逐步搬迁中心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原则上禁止在二环以内新建大型批发市场。
第二节消费品市场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消费品市场总体布局
形成以3个主题市级商业中心为主导,以9个区域商业中心为支撑,以18个社区商业为基础,以36条商业街和专业市场为特色,形成多层次的市场格局。
第十九条消费品市场发展策略
突出商业渠道品牌,提升市级主题商业中心,发展区域商业中心,建设社区便民商业设施。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内容
一是推进道里区大商集团哈尔滨新一百、中央大街、万达购物广场、爱建百联购物中心商业的联动发展,构建我市核心商业中心,集中体现我市的繁荣繁华,使之成为旅游休闲型商业中心;
二是推进秋林地区和果戈里大街的商业资源整合,使之成为我市居民购物和品牌消费型商业中心;
三是推进靖宇大街商业设施的改造,使之成为独具我市历史文化特色的传统服务型商业中心;
四是推进红博世纪广场和开发区商业功能建设,使之成为我市现代化商业的标志性地区;
五是推进松北区和呼兰区的商业建设,探索城市新区商业发展的新途径。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题商业中心规划
——整合提升3个主题市级商业中心
(一)旅游休闲型商业中心
规划以中央大街为主轴,东起滨江铁路,西至哈药路,南起田地街和新阳路,北到友谊路,东西连接,南北贯通的矩形商贸区。
以中央大街为主体,以大商集团哈尔滨新一百(索菲亚广场)地区、爱建百联购物中心为辅,按照国际现代商业发展要求,结合兆麟地区改造,新建麦凯乐购物中心;结合透笼街区高危棚户区改造,建设义乌小商品市场;结合提高中央大街商圈品牌的知名度,新建东方巴黎、伊都锦、格力大厦等现代商业设施,拓展中央大街辅街。以开发多重功能为目的,重点引进符合现代综合消费和个性消费需求的新兴业态,吸纳集聚国内外的商业资本和著名品牌,形成具有城市标志性景观的新型“游憩商业区”。
在上述区域中,将购物、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并与金融、商务结合起来,主要服务国内外、省内外及本市消费者,预计日客流量达到50万。
区域内包含大型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配套建设旅馆、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展示、图书报刊、邮电业等。
完善和提升现有大型综合购物中心,改造哈一百为都市型购物中心,集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调整现有大众化商场,朝专业化、连锁化、专卖店方向发展;利用1-2年时间,以市场化手段整合、规划各类专业店和专卖店30—40个;调整、开设2-3家大型餐饮场所和特色餐饮楼宇;提高区域内宾馆档次。
在上述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超市;搬迁哈一百透笼农贸市场;透笼海鲜批发市场;逐步把中央大街辅街低层的居民住宅改造为商服用房。
(二)品牌消费型商业中心
规划东起街,西至吉林街,南起花园街,北到民益街,融合地下商业街形成的正方体型商业区域。
该区域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与果戈里大街有机结合,形成丁字形商业区,在该区域内形成以高档品牌服饰、珠宝首饰为主要经营内容,集休闲、娱乐、文化为一体的商业中心区,集中服务我市、我省和周边省市高档购物的需求。
该区域内,力争在“十一五”时期,拆迁现有哈尔滨电影院,在旧址新建30万平方米,集休闲、餐饮、旅游、文化、电影、图书、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休闲服务广场,该广场要配置大型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车位数量不低于500个。
该区域内,在近期(“十一五”时期)不再新建大型购物中心及百货店。原则上繁荣现有百货店,改造利用现有经营设施。
在上述区域中,将购物、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并与金融、商务结合起来,主要服务国内外、省内外及本市消费者,预计日客流量达到50万。
该区域内在现有700余个商业网点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整合发展40—60个专业店和专卖店,引进国际大品牌。
(三)传统服务型商业中心
规划西起景阳街,东至十四道街,北起升平街,南至南勋街,使之成为独具我市历史文化特色的商业地带。
靖宇大街是“哈尔滨老城”建设的核心,该商业中心的发展方向是突出道外区历史、人文、自然、民俗等文化特色,加强老建筑、老街坊、老商号的保护性开发。为充分开发“中华巴洛克”建筑群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经济价值,再现老店铺、老澡堂、老戏院、老梨园等,以体现老哈尔滨商业景观的道外传统商市风貌。在靖宇大街辅街建设2个特色街区:挖掘隐藏在民间的哈尔滨名小吃,汇集本地及全国各地风味小吃的中华老字号小吃街区;结合东北地区民俗风情,引入民间杂艺,集茶楼、演艺厅、传统洗浴等大众服务为一体的休闲娱乐街区,使该地区成为哈尔滨的“城隍庙”。
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德广场,改造三马地区,发展“广场商业”;开发沿江地带,实施总部经济;充分利用恢复滨江关道署的条件,整合“太平陶瓷地区”商业布局。
该区域内,预计日平均客流量15万,旅游季节超过20万人,该区域集中体现我市商业历史文化底蕴。
第二十二条区域商业中心规划布局
——规划建设9个区域商业中心
(一)道里区——以大发市场为基础,半径1.5KM范围内,在新阳路与建议街交叉处建设一处8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在面粉厂原址建设占地2万平方米的北京华联购物中心,形成以大发综合批发市场与民用建材等专业市场相结合,大型超市相配套的区域性商业中心,规划商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10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
(二)道外区——以永平小区为中心,半径1.5KM范围内,以家乐福永平店、黎华商城、千禧太阳购物广场、维也纳音乐广场为内容,提升服务功能,该区域内不再新建商业设施。规划商业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8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
(三)南岗区——以会展中心为基点,半径1.5KM范围内,以红博广场、家乐福会展店、华旗饭店为内容,在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处附近,建设一处2万平方米的大型百货商店,形成与目前商业设施相配套的现代化区域性商业中心,规划商业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10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提升服务功能,远期发展为市级商业中心。
(四)香坊区——以安埠小区为中心,半径2KM范围内,以通乡商店、安埠商厦、好又多超市为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在该区域内不再新建大型百货店和超市,规划商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8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
(五)动力区——以乐松广场为中心,半径3KM范围内,不再新建大型商业设施,提升松雷商厦动力店服务功能,激活巴黎广场的经营,规划商业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10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
(六)松北区——在江湾地区以“荷兰你好”为中心,半径1.5KM范围内,预留商业用地50万平方米,近期内根据人口居住数量可设立一处大型超市。远期再规划建设一处10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预计客流量达到15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提升服务功能,远期将太阳岛月亮湾地区建设发展为我市现代商贸旅游服务中心。
(七)平房区——以新疆百货商场为中心,半径1KM范围内,在该区域内设立一处规模在6000平方米以内的大型超市和规模在10000平方米的新疆商厦,配套相关商业设施,规划商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7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
(八)呼兰区——以呼兰第三百货商店为中心,半径2KM范围内,在该区域内设立一处规模在6000平方米以内的大型超市,规范现有商业设施,规划商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预计客流量达到8万,服务人口超过20万。
(九)呼兰区——在呼兰利民开发区北海路附近,力争“十一五”时期,规划建设一处占地120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Mall),该中心集商业、购物、文化、娱乐、休闲、体育为一体。主要特点是商业空间步行化、室内化,公共空间社会化。预计客流量达到30万,
服务人口超过50万。近期在该区域内高校积聚区周边建设一批生活服务网点,服务于大专院校,各网点距学校直线距离须在500米以上。
上述9个区域位于居民聚居区、商务集聚地、公共交通集散地周边,主要服务本区居民,区域内包含区域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店、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营业面积的40%;整合、布置各类专业店和专卖店,形成有区域特色的商业集中地;调整、开设一定规模、有特色的餐饮场所。
在哈西开发区、群力新区、哈东开发区预留用地180—200万平方米,作为哈尔滨远景发展的商业用地。
第二十三条社区商业规划布局
本着均匀分布、就近方便的原则,以现有商业网点为基础,规划建设18个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分别为:
(一)道里区顾乡大街——以顾乡大街和菜库街交叉口为基准,半径1000米内。
(二)道里区哈药路——以哈药路和民安街交叉口为基准,半径600米内。
(三)南岗区学府路——学府路和学府二道街交叉口为基准,半径800米内。
(四)南岗区和兴路——以现有乐买超市为基准,半径500米内。
(五)南岗区哈特购物中心——以现有哈特购物中心为基准,半径600米内。
(六)动力区和平路——和平路和民生路交叉口为基准,半径600米内。
(七)动力区三大动力路——三大动力路和旭升街交叉口为基准,半径1000米内。
(八)香坊区菜艺街——以菜艺街和公滨路交叉口为基准,半径800米内。
(九)香坊区中山路——中山路和六顺街交叉口为基准,半径1000米内。
(十)香坊区红旗大街——以闽江路和红旗大街交叉口为基准,半径1000米内。
(十一)香坊区公滨路——以公滨路与木材街交叉处为基准,半径1500米内。
(十二)道外区东直路——以哈东站为中心,半径1500米内。
(十三)道外区铜锣湾地区(二商店)——以二商店为中心,半径1500米内。
(十四)松北区前进镇——半径1000米内。
(十五)松北区松浦镇——半径1000米内。
(十六)呼兰区老城区——在东直路至建设路段,半径1000米内。
(十七)平房区南部新区——位于西江路,半径1000米内。
(十八)松北区四环西部中心区——半径1000米内。
上述区域位于人流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保障该地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主要服务当地消费者,预计客流量达到5万,每个社区商业服务中心规划商业面积2—2.5万平方米,网点30-40个。
每个社区商业服务中心设置1-2家超市、1-2个农副产品市场、1-2家医药店、4-5个餐饮等商业设施,配套安排生活服务、图书报刊、邮电业等。
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重点是连锁方式进社区,充分考虑经济核算,实现消费、服务集聚,小店铺大服务。
控制大型超市的数量和集中度,避免过分竞争;调整现有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逐步朝生鲜超市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街坊商业集中地规划布局
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1个街坊商业集中地。街坊商业集中地是社区商业中心的补充,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便利。
街坊商业位于小区内部或小区交通便利的地段,保障该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主要服务当地消费者,预计客流量达到1万人。
规划商服面积占该小区住宅面积的7—9%,主要设置1-2个食杂店,设立具有服务功能的社区会所1个,设立有特色的简餐、快餐场所2-3家,设立生鲜超市1个,服务居民日常生活。
街坊商业要重视社会服务功能,尤其是家政服务进社区,充分考虑我市人口结构和老龄化,体现人文关怀。
在新建设的小区中,建立邻里型商业,严禁开发商私建、乱建和住宅混建的商业设施。
第三节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第二十五条规划中山路现代服务业一条街
规划南起公滨路,北至河沟街,长3611米,充分利用现有保利大厦、玛克威大厦、松雷大厦、迪康大厦、常青大厦、齐鲁大厦、烟草大厦、奥威斯大厦、北亚大厦和黑龙江电视台旧址、省政协旧址等设施,采取政府引导的办法,充分利用现有50万平方米的资源,使之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地。
主要建设以生产和市场服务类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业,房屋中介、租赁、各类事务所,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广告、分销服务、会展服务、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预计形成后,近期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亿元,税收50亿元;远期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税收200亿元。
第二十六条完善一批特色商业街
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利用1—2年的时间,完善下列特色街:
(一)道里区中央大街欧陆风情一条街。
(二)南岗区果戈里大街酒吧一条街。
(三)道外区靖宇大街中华老字号名店一条街。
(四)南岗区建设街俄罗斯风情一条街。
(五)香坊区安埠小区内高丽一条街。
(六)香坊区安埠小吃一条街。
(七)香坊区果园街啤酒一条街
(八)南岗区南通大街现代科技一条街。
在上述区域内,各类商业网点店面要符合整条街的风格,经营产品要符合整条街的定位。
近期在松北区江湾地区建设绿色食品一条街,远期建设万国风情街。
第二十七条整合一批专业街
采取限制与鼓励相结合,用定位招商的办法,吸引相同业态集聚,进行街道品牌化运作。逐步迁出非同类业态。在近期内,打造36条专业街。每条专业街设置2—3家快餐店,规模在300平方米以内。
(一)道里区
1.地段街(透笼街—友谊路)乐器一条街,规划长度800米。
2.买卖街(森林街—透笼街)化妆品一条街,规划长度800米。
3.乡政街(埃德蒙顿路—车站街)黑白铁加工一条街,规划长度700米。
4.电车街(地段街—兆麟街)机电产品一条街,规划长度400米。
5.民众街(通达街—康安路)建材一条街,规划长度850米。
(二)道外区
6.景阳街(南坎街—南极街)文教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440米。
7.南和街(南极街—南马路)塑料制品一条街,规划长度320米。
8.南极街(南安街—景阳街)茶叶一条街,规划长度360米。
9.沟沿街(北马路—大新街)家电一条街,规划长度350米。
10.北头道街(大新街—江畔路)渔具一条街,规划长度350米。
11.庆中街(大新街—江畔路)宠物、渔具一条街,规划长度380米。
12.庆丰街(大新街—钱塘街)古玩、渔具一条街,规划长度340米。
13.东直路(北四道街—北七道街)婚纱礼服一条街,规划长度1200米。
(三)南岗区
14.上夹树街(教化街—瓦街)医药批发一条街,规划长度800米。
15.河沟街(国民街—果戈里大街)鲜花一条街,规划长度220米。
16.大成街(宣庆街—十字街)体育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680米。
17.比乐街(中山路—果戈里大街)美容美发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500米。
18.巴陵街(果戈里大街—平准街)广播器材一条街,规划长度700米。
19.宣德街(革新街—大成街)汽车装饰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850米。
20.鸿翔路(赣水路—长江路)高档餐饮一条街,规划长度520米。
21.嵩山路(长江路—淮河路)特色餐饮一条街,规划长度1100米。
22.黄河路(嵩山路—红旗大街)名菜餐饮一条街,规划长度1200米。
(四)动力区
23.鸿福街(幸福路188号—木研街)橱柜一条街,规划长度520米。
24.亚麻街(和平路—亚麻头道街)亚麻制品一条街,规划长度500米。
25.哈平路(哈平路—哈平殡仪馆)殡葬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300米。
(五)香坊区
26.红旗大街(安埠街—公滨路)手机维修一条街,规划长度320米。
27.东门街(公滨路—安埠街)公滨路废旧物品一条街,规划长度330米。
28.通天街(公滨路—安埠街)医疗器械、GMP药品一条街,规划长度800米。
29.三辅街(中山路—新地街)餐饮娱乐一条街,规划长度1020米。
30.六顺街(中山路—菜艺街)特色烧烤一条街,规划长度750米。
(六)平房区
31.公社大街副食品、土特产品一条街,规划长度800米。
32.东宁街生活服务一条街,规划长度700米。
33.木材五公司餐饮服务一条街,规划长度600米
(七)呼兰区
34.风华街(南大街—南二道街)纺织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500米。
35.东直路(南二道街—南三道街)个人通讯器材一条街,规划长度400米。
36.光安路民俗用品一条街,规划长度500米。
第四节人防地下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第二十八条人防地下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根据“平战结合”的要求,结合城市地铁建设规划,在现有18条人防地下商业街的基础上,拓展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地下商业街,逐步实现地上地下贯通,扩大寒地商业规模。近期规划建设以下项目:
(一)拓展会展中心地下空间,在黄河路建设地下商业城,规划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二)建设6处人防地下商业街:
1.兆麟街(田地街—经纬街)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
2.松花江街(教化广场—松花江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3.文教街(革新街—文教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4.西大直街(北方剧场—海关街)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
5.顾乡大街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6.幸福路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远期规划建设学府四道街、哈电表厂门前等地下商业街,形成多主体投资、多元化经营、“平战结合”的寒地商业特色。
第五节地铁站点商业布局
第二十九条地铁站点商业布局
(一)在地铁1号线的16个出口处,根据人流预测情况,适当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小型商业网点,方便周边居民及流动人口的购物需求。
(二)在地铁1号线黑大站点附近,规划建设1处集超市、影院、酒吧、美食中心等于一体,规模在20万平方米的购物中心,以满足该地区居民的消费需求。
第六节餐饮服务业的规划布局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业
(一)餐饮业
在中山路、街、宣化街、大直街、经纬街、新阳路、友谊路、田地街、南极街、大成街、一曼街、大新街、学府路、和平路、宣化街两侧不再新建大型饭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新建大型饭店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营业面积的40%。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统一配送、定点销售、规范管理”的思路,近期在主要居住小区内设置300—400个“早餐工程”网点,每个网点规划占地面积8—20平方米。远期每个居住小区内设置2—3个“早餐工程”网点。
(二)美容美发行业
贯彻执行商务部制定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条例》,从规范低端企业行为入手,改变行业面貌。发展以连锁化方式进入社区。
(三)沐浴业
控制大型沐浴场所的发展速度,4000平方米以上的沐浴场所近期控制在50个以内,远期控制在100个以内。
新建大型沐浴场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营业面积的40%。
(四)洗衣行业
鼓励以连锁方式进入社区的品牌洗衣店的发展。
第七节专业市场的规划布局
第三十一条汽车交易市场
(一)乘用车市场
1.整合机场路汽车4S店一条街,规划起点为伊春路,止点为机场高速入口处,全长4000余米。利用2年的时间,在现有72家汽车专卖店的基础上,发展30-40家4S店。
2.整合先锋路汽车4S店一条街,规划起点为红旗大街,止点为龙凤路,全长3500余米。利用3年的时间,在现有42家汽车专卖店的基础上,发展50-70家4S店。
引导机场路、先锋路两侧的非乘用车销售网点、逐步搬迁到松北非乘用车市场。
3.规划在松浦镇新建松北汽车4S店销售市场一条街,长度3000米,利用3—4年的时间,发展30-50家4S店。
(二)非乘用车市场
道外区非乘用车汽车市场,规划位于龙凤路两侧,规划长度2000米,利用2—3年的时间,发展30-50家非乘用车专卖店。
松北区非乘用车汽车市场,规划位于松浦镇东北亚园区三环路两侧,规划长度4000米,利用2—3年的时间,发展30-50家非乘用车专卖店。
第三十二条汽车配件市场
(一)整合南岗区宣化街、宣威街、新宣化街高档轿车配件专业市场,此区域不再开设汽车修理厂。
(二)完善通达街(大直街—前进路)重型汽车配件一条街。
(三)完善学府路(京哈公路—103国道口)汽车轮胎专业市场。
(四)完善河鼓街(前进路—达道街)汽车轮胎市场。
(五)新建呼兰区造纸路(呼兰桥—南大街)综合性汽配市场。
(六)新建平房区迎宾路微型汽车零部件经销一条街。
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
市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在二环路以外的区域,重点在先锋路、哈平路、松北区三环路出口处附近区域建设。
新建二手车交易市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集中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总量近期控制在5个以内,远期控制在15个以内。
考虑到交通环境的因素,逐步搬迁机场路二手汽车市场。
呼兰区、11县(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在近期内可分别设立1个,远期可分别再设立1个,总量控制在2个以内。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宜在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党政机关、学校附近、人口密集区和道路狭窄、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地区设立;“十一五”时期重点在先锋路、南直路、哈平路、松北镇202国道东西两侧区域发展。
第三十四条特殊行业市场
(一)拍卖业
市区拍卖行年发展控制在20%以内;11县(市)可以设立拍卖企业分支机构。阿城市、双城市拍卖分支机构可分别设2个;五常市、尚志市、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依兰县、延寿县、宾县、方正县的分支机构可分别设立1个。
(二)旧货业
市区内建设2处大型综合旧货市场:建设位于道外区港务局的信誉闲置用品市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要到位,推行网上旧货市场信息查询服务,并逐步推行网上旧货交易;在香坊区公滨路与铁东街交叉口建设旧货市场,规划营业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在平房区、呼兰区、道里区各建设1处中小型旧货市场;适度发展寄卖、收售旧货等。
(三)典当业
在“十一五”时期,我市典当行年户数发展控制在10%以内。
(四)租赁业
积极发展大型租赁集团,支持便民租赁业在社区商业服务中心适当发展。
第三十五条古玩、民俗用品市场
(一)完善道外区北头道街大罗新古旧藏品交易市场。
(二)在东大直街与极乐寺附近建设1处古玩、民俗用品市场,规划占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花卉、宠物市场
(一)完善道外区花鸟鱼市场。
(二)发展动力区哈平路哈尔滨花卉大市场。
(三)建设松北区松北镇郁金香花卉大市场。
(四)建设动力区朝阳镇宠物市场。
第三十七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在二环以内、三类以下街路地区,以社区为第一节点,每4000户、2公里间隔设置1个绿色回收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并设置全市统一制作的绿色回收标识,做到不占道、不扰民、不污染、全封闭。禁止在党政机关、工矿企业、铁路沿线、学校、医院、文物古迹、军事重地、休闲广场等地或周边设立回收站(点),原有的回收站(点)要在2年内限期迁出。
根据实际状况,每个行政区域在城区边缘(三环外)建设1—2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面积50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加油站
规划新建加油站94座,江南六区增加59座,其中南岗区12座,道里区13座,道外区1座,平房区11座,动力区8座,香坊区14座;江北增加35座,其中松北区20座,呼兰区15座。
具体布局根据实际状况,城区内每个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中间设有隔离带的道路可不按服务半径测算,两站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第三十九条医药商店
鼓励连锁经营医药商店进社区,重点推进新建社区的医药网点的建设,大力发展医药连锁经营,逐步向农村延伸,5000人以上的社区至少配置1处医药网点。
第四十条邮政服务
完善邮政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设置邮政服务网点1个,与社区服务网点相结合。
第八节生产资料市场发展规划
第四十一条生产资料市场整体布局
我市批发市场的布局思路是“退二进三”,发展总部经济。近期整合一批,远期中心城区的批发市场全部搬迁到三环之外。
按照政策引导、逐步改造、规范管理、调整提高、局部逐步搬迁的方针,对影响整体交通环境和城市面貌的市场限期整改或逐步搬迁,推进批发市场的流通现代化,提升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层次,促进城市商业布局合理化。
第四十二条逐步搬迁一批批发市场
(一)逐步搬迁哈尔滨古铁市场,迁往哈东开发区。
(二)逐步搬迁南极小商品批发市场,迁往哈东开发区,将原场地作为商业预留用地。
(三)逐步搬迁双合盛装饰材料市场,迁往哈东开发区。
(四)逐步搬迁更新钢材市场,迁往哈东开发区。
(五)逐步搬迁中马路装饰材料批发市场,迁往哈东开发区。
(六)逐步搬迁市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迁往二环路以外。
(七)逐步搬迁前进钢材大市场,迁往102国道哈达屯附近。
上述市场逐步搬迁后,以建设绿地、停车场、公交车辆回车厂、客运换乘枢纽为主,适当开发建设商服及住宅设施,容积率不超过有关规定。
四十三条规划建设6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区
(一)哈东批发市场区,位于道外区哈东站以北,北树三道街以东,用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吸纳老城区各类外迁批发市场为主,建设占地40万平方米的南极商贸批发市场及各类批发市场,成为哈尔滨市批发市场的集中区。
(二)先锋路批发市场区,位于先锋路两侧,用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生产资料批发为主,生活资料批发为辅。
(三)哈西批发市场区,位于哈南编组站北侧,用地面积15万平方米。
(四)松北批发市场区,位于松浦镇三环路北侧,集家具、小商品、机电、鞋帽、服装等,占地面积80万平方米。主要服务于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需要。
(五)松北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区,结合松北前进物流园区建设,位于哈大高速公路西段,规划三环路、四环路之间,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主要服务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建设。
(六)哈南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区,结合哈南龙运物流园区建设,位于学府路哈南物流中心北侧及西侧区域,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提升一批专业批发市场
按照局部改造,整体优化,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竞争力的原则,提升一批专业市场。
(一)金属材料市场
1.北方钢铁市场,位于道里区金属路8号,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主要经营板材、型材、螺纹钢等建筑材料。
2.先锋钢材木材批发市场,位于先锋路130号,主营钢材、木
材批发,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
3.龙港钢材市场,位于道外海员街1号,主营钢材、木材批发,占地面积4.8万平方米。
4.235处钢材市场,位于公滨路162号,主营线材、螺纹钢、管材,占地5万平方米。
5.省昌进金属材料中心,位于道里城乡路,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
6.钢材批发市场,位于动力区朝阳镇新立村,占地面积24万平方米。
(二)招商制建材家具市场
1.大发家具装饰材料新城,主营家具装饰材料,占地6万平方米。
2.前进环保装饰材料市场,位于前进路57号,主营地板、木材、小五金、油漆、陶瓷、洁具等建筑材料,占地5万平方米。
3.禧龙陶瓷批发市场,位于先锋路8号,主营陶瓷,占地17万平方米。
4.哈尔滨哈平建筑材料批发市场,位于哈平路156-2号,主营木材、板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占地2万平方米。
5.黎华家具装饰材料城,位于东直路1号,主营家具、办公家具、橱柜、建材,占地2.6万平方米。
6.先锋石材批发市场,位于先锋路218号,主营人造石、天然石、台面、橱柜,占地1万平方米。
7.哈漆石材批发大市场,位于先锋路14号,主营石材及加工,占地2.1万平方米。
8.太古商城,位于太古街与承德街交汇处,主营陶瓷、卫生洁具、餐具,占地1.3万平方米。
9.红旗家具装饰材料城,位于红旗大街400号,主营家具、建材,占地10万平方米。
10.松北黎华建材基地,服务哈大齐工业走廊。位于松北大道211号,主营洁具、五金综合、门窗、地板、橱柜、建筑材料,占地0.4万平方米。
11.韩国装饰材料城,位于香坊区延福街,主营装饰材料,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三)轴承专业批发市场
——香坊轴承专业批发市场,位于横道街66号,现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近期进行扩建,远期使之成为国内最大的轴承专业市场。
(四)轻合金专业批发市场
——在平房区铝材厂附近,建设1处轻合金专业批发市场,近期规划面积1万平方米,远期规划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成为国内最大的轻合金专业批发市场。
第九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
第四十五条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目标是形成有区域特征和品种特征的农产品市场交易格局,建成一个有区域特征的中心批发市场,同时进一步提升郊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化水平。
我市产地批发市场布局是在现有批发市场的基础上,综合功能组团布局,原则上三环以内不再新建大型农产品产地市场。
第四十六条重点建设4个特色农产品市场
(一)绿色食品批发市场:规划位于哈西批发市场区内,规划占地8万平方米,主要经营品牌大米、大豆、豆油、面粉、特色乳品,逐步建设为辐射东北亚地区的大型绿色农产品批发市场。
近期预计年交易额10亿元,远期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
(二)特色山货批发市场:规划位于哈西批发市场区内,规划占地5万平方米,主要经营天然蘑菇、木耳、山野菜、榛子等我省特色山货,逐步建设成为体现东北特色的山货批发市场。
近期预计年交易额5亿元,远期年交易额超过25亿元。
(三)绿色农产品批发中心:位于道里区城乡路248号,规划占地39万平方米,主要经营农产品、粮油、肉类、禽类、副食品,发挥南菜北运、北菜南运的功能,辐射俄罗斯。
近期预计年交易额15亿元,远期年交易额超过40亿元。
(四)绿色蔬菜水果大市场:位于松北区万宝镇葡萄园园区,占地面积136万平方米,投资2亿元,形成集生产、销售、娱乐、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市场。
第四十七条近期规划完善9个农产品产地市场
(一)道里区新发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二)道外区万宝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三)南岗区王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四)道外区团结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五)平房区平新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六)香坊区城高子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
(七)南岗区红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八)道里区榆树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九)完善双城新胜禽蛋大市场,在现有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再增加3万平方米,年交易额由现在的13.9亿元,增加到15亿元。
上述市场主要经营地产农产品,以蔬菜、瓜果、粮食为主,成为
北菜南运的专业基地。
第四十八条规划建设8处畜牧产品批发市场
(一)道里区新发畜牧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二)道里区乡政街东北绿色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
(三)平房区畜牧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四)道外区民主畜牧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五)动力区龙园畜产品专营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6.2万平方米。
(六)香坊区幸福畜牧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七)呼兰区黄牛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八)松北区对青山畜牧交易市场,规划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
第四十九条规划建设3处水产品批发市场
(一)道里区太平镇水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二)南岗区王岗镇水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
(三)松北区松北镇水产品大市场,规划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
第五十条完善哈达农产品市场
完善市场二期工程,以蔬菜花卉、绿色食品、种子、树苗、粮油、调味品、土特产品、农资为主,逐步开展果品、蔬菜的清洗、分装、整理等深加工业务,成为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设施最先进、门类品种最全、商品交易及交易金额最大的综合性批发市场。
第五十一条规划建设1处农产品拍卖市场
规划建设绿色花园批发市场,规划面积5万平方米,位于哈南编组站、学府路西侧、规划三环路附近,主要进行农产品拍卖。
除具有集中交易功能外,还兼有商品整理、质量验证、加工包装、信誉担保、价格维护、储运、结算服务等多项配套功能。
同时规划发展期货贸易和期货市场商业布局,开展远程交易、信用交易、委托交易、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业务。
第五十二条早(夜)市和摊区规划布局
在规划期内,要重点清理无证占道的市场;按照安置下岗再就业的有关要求,规范早(夜)市和摊区,明确经营、管理主体,制定《哈尔滨市早(夜)市和摊区市场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实施“退路进厅”,提升“菜篮子”工程的档次。
近期要把早(夜)市和摊区与“退路进厅”有机结合,逐步减少占道市场,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早(夜)市和摊区退出二类街道;在2010年前,早(夜)市和摊区退出三类街道。把早(夜)市和摊区逐步纳入社区商业。采取政策扶持、联合经营的方式,建设服务半径为700—1000米、服务人口为1-2万人的街坊生鲜超市100处,每处规划营业面积为1500至2000平方米,吸纳早(夜)市和摊区经营的生鲜食品,解决再就业问题,方便社区居民生活。
远期,所有占道市场全部纳入社区商业和街坊商业之中。
第十节商业物流的规划布局
第五十三条逐步搬迁一批空车配货网点
近期逐步搬迁、取缔位于道外区大新街、东北新街、三马地区、道里区康安路、动力区三大动力路的所有空车配货站(点),远期逐步搬迁、取缔市区二环内的所有空车配货站(点)。
第五十四条商业仓储中心的布局规划
规划9处仓储中心
(一)在道里区西部,职工街与老机场路两侧,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现代化仓储物流集中区,用地面积37.3万平方米,通过提升仓储、运输的功能服务,为区域内的批发市场群及大型连锁超市服务,实施分拨配送,提供增值服务和高端化的信息系统服务。
(二)在道里区群力乡南部,结合工业区的分布,建设现代仓储物流区,用地面积15万平方米。主要为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和道里高新产业区服务。
(三)在动力区哈阿公路西侧、拉滨铁路东南侧,利用原有的日杂仓库、烟草仓库及工业建材和化工仓库,形成综合型的大型仓库集中区,用地面积107.8万平方米。为动力工业区和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提供服务。
(四)结合平房南部工业新区的建设,在其规划区东侧,铁路西侧,结合铁路专用线建设为开发区配套服务的仓储物流区,用地面积157万平方米。
(五)在松北区滨洲铁路线与哈大高速公路之间的三角地块内,规划现代化仓储物流集中区,用地面积32.8万平方米,为松北区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仓储运输,服务于区域内的批发市场群及大型连锁超市。
(六)在呼兰区的利民开发区东北侧,哈伊公路西侧,规划1处现代化仓储物流集中区,用地面积36.3万平方米,兼具整个开发区的生产和生活仓储运输和物流配送功能。
(七)在呼兰区铁路东侧,高压线南侧,规划工业区北侧,结合铁路和工业区规划1处仓储集中区,用地面积58.4万平方米。
(八)建设位于先锋路1号的神通物流仓储中心,规划用地面积100万平方米,主要服务市内的各市场。
(九)将现有危险品仓库逐步外移,规划阿什河东侧预留2处危险品仓库用地,分别为油库区、易燃易爆仓库区,每处用地30万平方米。
结合城市发展和分散布局的地区市场,近期(“十一五”时期)规划保留部分功能作用明显、设施相对完备的小型仓库,进行统一的现代化设施配备与管理。远期将影响城市布局的中心区内的小型仓库拆除。
第五十五条商业配送中心的布局规划
规划7处配送中心
(一)龙运配送型物流中心,位于京哈公路出口东侧,用地面积160万平方米。为动力工业区和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原材料及产品提供物流服务,兼具哈尔滨市生活物资南向的储运和销售。
(二)北亚配送型物流中心,位于化工路与先锋路交叉口东北侧,用地面积215万平方米。成为道外区建材工业区和化工工业区原材料及产品的物流储运疏散中心,兼具哈尔滨市与东北黑龙江腹地生活物资东向的储运和销售。
(三)新香坊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位于香坊区东侧,哈绥铁路南侧,用地面积232万平方米。
(四)松浦物流园区综合型物流中心,位于四环路南,滨洲铁路西侧,用地面积80万平方米。
(五)松北配送中心,位于松北镇,占地5000平方米。
(六)哈尔滨龙运配货市场,经营范围公路货物运输、空车配货、仓储、停车场,位于道外区滨江街。
(七)哈东国际工贸物流配送中心,主要服务哈东国际工贸区和哈东批发市场区,位于道外区哈东批发市场区内,具体面积根据哈东开发区控详规划确定。
此外,在重点建设上述物流配送中心的基础上,还将在平房区建设哈尔滨生态旅游观光园,在动力区建设机电工业配套园、在安通九道街建设粮食物流中心,在孙家站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在松北202国道东侧、铁路西侧建设物流客运中心,在呼兰区建设君逸经贸仓储物流工程和虹润汽车仓储物流中心等。
第十一节市辖县(市)商品市场发展规划
第五十六条县(市)商品市场发展规划,突出加强农村市场的建设,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来确定,划分为西部经济亚区、南部经济亚区、东部经济亚区。
西部经济亚区包括双城、阿城、宾县、巴彦4县(市);南部经济亚区包括尚志、五常、延寿3县(市);东部经济亚区包括依兰、方正、通河、木兰4县。
(一)市县(市)联动,推动西部经济亚区商品流通的协调发展。以哈尔滨市区为核心,梯度发展,分层次做好零售、批发市场布局,形成市、县(市)、乡(镇)、村四级网络,实现日用消费品分销流通,特色农产品集中辐射,区域市场协调发展的格局。不断完善县(市)商品市场的载体建设,依托县(市)支柱产业资源,确定发展重点。近期,双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市场,面积2.5万平方米,储肥3万吨,辐射50公里;建设双泰蔬菜批发市场和南门永和水果批发市场,筹建4处综合大型商场;在西郊现木材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扩建成占地5平方公里,年贸易加工木材500万立方米的木材交易市场。阿城市重点规划建设金源文化旅游商品一条街,发展超市15处;依托现有优势龙头商业企业,完善农村市场,建设50个连锁销售网点。宾县、巴彦县拟重点规划建设县镇商业网点设施,依托农副产品、旅游、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等资源,突出专业市场建设。
(二)突出特色,增强南部经济亚区商品流通的发展功能。以尚志市为核心,打破行政区划,策划区域市场的发展方向,调整现有市场的组织结构,合理布局商品市场,建立以发展农村市场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尚志市商业物流中心,成为南部经济亚区商品的集聚和辐射地。依托旅游、绿色食品等资源,抓住滑雪旅游和“大冬会”的机遇,发展寒地旅游商业;实施品牌战略,建设特色专业市场。近期,尚志市重点在东浦区规划建设尚志长江商贸城,总规划占地3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67万平方米,总投资2.2亿元;在尚志镇建设黑龙江珠江批发市场,规模20万平方米,投资2745万元;建设5000平方米的粮食批发市场和4000平方米的山产品批发市场。远期,在尚志亚布力镇规划建设亚布力旅游商贸服务中心。五常市重点规划繁荣建设大街主商业区,发展开发大街和广场大街2个副商业区,在广场路建设集购物、餐饮、娱乐为一体的万米超级市场;在五常镇建设农药、化肥、农机具、建筑材料、文化电子信息、餐饮一条街;在五常一粮库投资5600万元,建设大米销售中心;在杜家镇、五常镇、背荫河镇、拉林镇建设4个绿色蔬菜批发市场;在牛家镇建设瓜果批发市场;在小山子镇、沙河子镇、向阳镇各建1处特色山货批发市场;按照现代物流管理方式,在五常镇万宝山村规划建设占地3.7万平方米的商品物资储运配送中心;将华联商场改造为副食品配送中心;在五常肉联厂建设肉食品配送中心。延寿县重点规划建设和完善2个县级商业中心,在同庆商业区建设2处规模1万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在开发区商业区建设1处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休闲购物中心;建设和完善区域商业中心3个、社区(集镇)商业5个、商业街6条;积极发展商业物流,规划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利用国家粮食储库等物资集散地的有利条件,规划筹建物流园区。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东部经济亚区商品流通的发展能力。以依兰县为核心,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加强商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市场定位,建立满足和方便农民需求的目标市场,形成供应网络。借助水路和公路交通方便的条件,按照市场流向,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煤炭、石材、旅游资源,加强与周边经济区的联系,实现商品双向流通,增强发展功能。近期,依兰县、方正县拟重点规划建设县镇商业网点设施,突出专业市场建设。木兰县重点改造兴兰综合市场,扩建1万平方米,投资500万元;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总规模1.8万平方米,投资1000万元;建设大牲畜交易市场,规模1.5万平方米,投资500万元;建设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规模2万平方米,投资1000万元。通河县重点规划建设8处商业网点,用地25万平方米,总规模17万平方米,投资1500万元;建设“三农市场”,规模1万平方米。
(四)加大农村市场建设力度,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贯彻落实“三农”政策,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流通网络作用,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为农民增加消费提供便利,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把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收购结合起来,促进商品双向流通,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我市市域内实现“千百十一”工作目标。即2000个左右村级农家店、100个乡级农家店、10个区域配送中心、1个市级配送中心,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逐步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远期全市将形成统筹发展、城乡结合、安全高效、质量确保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体系。
县(市)商品市场体系(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应根据本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完成制定的近期和远期规划。
第四章构建哈尔滨都市商圈推进对俄经贸战略升级
第一节都市商圈构建
第五十七条总体框架:圈层结构,双向流通,集合发展,网状辐射。
圈层结构——形成以3个市级主题商业中心为核心层,9个区域商业中心为中间层,市域内各批发市场为边缘层的空间结构。
双向流通——形成以国内外、省内外、城镇乡村、优势互补的商品流通网络体系。
集合发展——形成以各种业态组合、各类市场捆绑的“一站式”的发展模式。
网状辐射——形成以各网点的辐射节点相联和延续的网状辐射态势。
第五十八条发展思路:优化空间布局,确定目标市场,调整组织结构,扩大流通规模。
优化布局空间——提升核心层,完善中间层,建设边缘层。
确定目标市场——分析自身优势,搞好市场调查,锁定目标市场。
完善组织结构——鼓励流通企业整合资源、联合经营、有序分工、功能互补、集团化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规模优势。
扩大流通规模——引导流通企业由管理型向效益型转变,适度发展商业网点规模,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扩大商品流通渠道,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辐射能力。
第五十九条基本对策
(一)提高认识,形成构建都市商圈的合力。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节推进对俄经贸战略升级
第六十条提升对俄经贸战略
建设4个出口加工区。
南部在新香坊建立对俄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5.36平方公里;北部在松北区建立东北亚经贸科技合作对俄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5.8平方公里;东部在宾西建立宾西对外贸易产品加工区,规划面积26.8平方公里;西部在哈尔滨开发区和“哈大齐”工业走廊上建立对俄合作产业园区,规划面积1.99平方公里。在空间布局上形成梯形结构。
在实施对俄经贸战略升级中,要以构建完善对俄经贸“大通道”、“大通关”为目标,加强商品流通的载体建设。
(一)建设俄罗斯商贸城,位于松北区哈尔滨东北亚经贸科技合作区内,规划面积136万平方米,主要经营东北亚地区需要的服装、纺织品、家具、小商品、小家电产品、建材、家具等。
(二)规划在松北区哈尔滨东北亚经贸科技合作区内,建设中海建材市场,规划占地面积33万平方米,投资1亿元;建设曼哈顿轻工电子市场,规划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投资1.5亿元;建设环宇家具市场,规划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投资8000万元;建设志华商贸城,规划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投资1亿元;建设环球花卉市场(暂定名),规划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投资4000万元;建设市政科技大市场,规划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投资5000万元。
(三)在香坊区对俄园区内,建设轻工产品批发市场,占地20万平方米。
第三节发展外向型市场
第六十一条建设3处外向型市场区
(一)规划建设东北亚采购中心(北方香江),位于群力顾乡新区,规划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预计年交易额可实现200亿—300亿元,将形成面向俄罗斯,通过远东市场辐射独联体其他国家及东北亚经济圈其他国家的地区性国际采购中心。
(二)中外合资哈尔滨东北亚国际商贸城,位于松北开发区大耿家转盘道以西,紧邻202国道(哈黑公路),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该项目预计总投资16.8亿元人民币,主要设有建材家居市场、农副产品市场、药材市场、玉器大市场、大型超市、宾馆饭店、旅游购物中心、物流中心、客运中心、俄罗斯步行街等,形成集商品批发零售、仓储运输、内陆口岸、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多用途、外向型、现代化大型国际商贸中心。
(三)规划建设哈东国际工贸区,位于哈东开发区,规划面积2800万平方米,以循环经济为核心,建设具有经济贸易、物流配送、旅游工业功能的生态型国际工贸基地。主要规划建设市场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市场物流园区引进义乌小商品城、哈药物流中心,同时作为南极小商品批发市场、哈尔滨鞋城等市区二环内专业市场搬迁的承接载体。工业园区依托科教园区,围绕工业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与专业产品批发相关联的加工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产业,形成科研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第五章哈尔滨市商品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一节发展商品市场体系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六十二条发展商品市场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建设秩序。制定《哈尔滨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前,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商业建设项目时,需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确认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办法》出台后,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增加商业网点建设选址审批窗口;地下商业街的开发由人防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行业管理。
(二)强化政府引导,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制定商品市场准入标准,编制年度《商品市场发展报告》,建立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制度。
(三)创新招商模式,引入“商业地产开发商”制度。成立由市商品市场体系(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与高资质的社会商业机构合作的“商业地产开发商”的咨询机构,为商业项目建设提供决策信息和服务。
(四)加强基础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完善商业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完善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大型商业设施的交通组织。
(五)建立专项基金,扶持特色项目建设。建立商品市场建设发展专项基金,做好商品市场建设的规划、市场信息的、商品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为招商引资服务。
(六)组建行业协会,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提高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市场规划的实施。成立市商品市场体系(商业网点)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节商品市场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措施
第六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措施
(一)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商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倾斜力度。将商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重点商品流通设施、商业街(区)的建设与市政设施的改造、交通环境的改善紧密结合,同步进行。
(二)加强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建设,构建国家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引导重要商品经营主体建立必要的商业储备,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投资储备设施,商业储备可以采取经营主体建立储备、联合储备等多种方式。
(三)结合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国家及各地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整合物流资源,开发建设若干辐射全省、全国乃至连接国际市场的物流平台;以区域批发市场和产地初级批发市场为基础开发建设一批物流配送中心,形成物流配送网络体系。
(四)提高商品市场体系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电子商务与商品市场信息平台的建设,构筑商品市场的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加快哈尔滨商品市场现代化设施建设,重点促进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品市场领域的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开拓商品市场发展的新空间。
第三节发展现代商业物流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展现代物流的措施
(一)积极培育现代物流服务市场。树立现代物流意识,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
(二)努力营造现代物流发展的宏观环境。制定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服务及管理体系。
(三)继续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尽快形成配套的综合运输网络、完善的仓储配送设施、先进的信息网络平台等。
(四)广泛采用信息技术,加快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建设。
(五)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拓创新,加快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鼓励哈尔滨物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加速实现国内外物流市场服务一体化。
第四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措施
(一)精心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制定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规划,确立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
(二)强化竞争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清理和取消各种限制经营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三)整合现代服务业资源,加强区域间合作。积极盘活现代服务业资源,加快现代服务业企业内部改革,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加大与东北地区企业的合作,强化规模经济效应。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政府依法监督和服务水平。重点扶持先导型、全局性、创汇型现代服务业,政府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各部门之间及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要规范服务市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和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五)加快城市化进程,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空间。建立以信息化为关键环节推动城市现代化,增强城市吸引力;积极为现代服务企业创造良好条件。
(六)加强现代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建立现代服务业经常统计制度和跟踪监测、预测分析制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各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
第五节推进连锁服务业进社区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推进连锁服务业进社区的措施
(一)促进连锁业实现跨区域发展,加快重组步伐,帮助社区连锁服务企业树立品牌优势,促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二)建立合理的法制框架和优惠政策,规范社区连锁服务的发展方向。对社区连锁服务提供各种投入以直接支持社区连锁服务的发展。
(三)完善社区连锁服务业市场体系。完善社区劳动力市场和社区服务市场,建立相关的配套服务。
(四)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服务社区的原则,准确定位,发展连锁经营,实施早餐工程。同时应避免恶性竞争,不断拓展服务范围,突出特色,以满足消费需求。
(五)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加强培训,造就一批连锁服务专门的管理人才,努力提高连锁经营规模化程度。
第六节推进农村市场建设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推进农村市场建设的措施
(一)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农产品商业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