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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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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1篇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落实。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

环资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04年3月,我县提出了建设生态县的目标:争取到2020年,把仙居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发达高效、人居环境优美、社会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2004年6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近年来,按照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制订和实施规划,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把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建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订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组织编制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制订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实施细则》,生态乡镇规划编制已作了相应部署;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树立生态环保理念。

(五)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有了提高。一是建立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制定环境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环保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了一些环境突发事件,缓解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环境监察巡查。对一些环境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对市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月巡查,一般污染源做到季巡查。三是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事件。针对一些三废银冶炼、非法炼油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予以重点查处。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由于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又地处灵江流域上游,加上以医化行业为主的传统产业布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存在一定矛盾,生态县建设一些经济指标完成难度较大,环境保护压力较重。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识。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20多个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但少数成员单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配合意识还不强,面上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之间、城乡之间还未有效形成整体合力;生态环保宣传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有关政策精神未能得以及时贯彻落实;一些环境污染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问题较为突出;广大群众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缺乏理性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

(二)环保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控制性工程未建成投入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正在建设之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进展艰难;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水收集管网、排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镇环保设施严重缺乏,农村几乎没有环保设施;城区供水管道老化,部分城区、城郊及多数集镇没有自来水设施,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涉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落后,三废银等废金属集中冶炼设施尚未建成。

(三)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形势严峻。一是永安溪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河道采砂点多面广,影响了永安溪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一些拦河工程影响鱼类生存繁殖环境;部分土地整理项目影响了沿溪湿地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是沿溪沿线森林景观档次不高。森林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不高,观赏性不强。三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尚未落实,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林农生产生活需求存在矛盾。

(四)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医化、工艺、废金属回收等行业污染面广量大,部分医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存在治污投入不足、排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和偷排、漏排等现象,少数限期治理企业进度缓慢,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局部污染问题严重。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盲目引进高污染项目的问题。以三废银为主的废金属回收冶炼遍及城关及周边地区,并有向边远乡村蔓延之势,导致空气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畜禽生产总体上还处于粗放、落后的经营状态,污染物缺乏有效治理;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水环境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农村生活垃圾乱丢乱倒,环境脏乱差现象随处可见。三是跨区域污染问题呈上升趋势,治理协调难度较大。

(五)城南化工区整治达标任务艰巨。城南化工区被列为市重点监管区,要求今年10底前整治达标,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将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大的制约。根据目前情况,城南30多家医化企业,大部分污染处理设施设备落后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处理设施,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市验收控制目标,难度很大,压力很重。

(六)生态环境支持保障和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生态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还未形成,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氛围未真正形成。生态环保管理力量不足,执法条件较差,设施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生态环保形势发展要求。

三、几点建议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造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深刻认识生态县建设的科学内涵,认真研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决策、指导、协调、监督等各项职能,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紧密合作,主动参与,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加大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力度,力争早日实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入管网集中处理;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研究处理好县垃圾处理工程的一些实际问题,力争如期建成使用。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城镇、乡村垃圾处理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有效模式。重视城区供水管道改造及部分城区、城郊和集镇的自来水设施建设,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环保治理设施,提高污染处理能力。支持尽快建成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设施。

(三)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一是切实加强永安溪生态环境管理。对永安溪采砂,要科学安排、严格审批、从严监管,确保合理有序开采,严禁在鱼类繁殖期采砂,防止过度滥采而影响永安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行洪安全;重视解决好拦河设施建设带来的鱼类生存繁殖环境破坏问题;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永安溪沿岸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湿地自然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土地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加强景观林建设。在高速公路、省道等主要通道两侧山体和风景名胜区,实施林相改造,发展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增强生态功能,改善景观效果,提高观赏品位。三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县级专项生态补偿基金,落实40万亩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研究解决林农的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优化生态环境。一是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以绿色农产品作为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发展生态农业;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导向,积极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科技、循环型的生态工业,要严防产业转移中的高污染项目转入;利用良好的自然生态优势,发展生态旅游并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切实加强污染治理。深入实施811环境整治行动,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要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强监察、督查和巡查,努力遏制环境污染。要重点抓好医化行业的整治,重视解决工艺企业的污染问题,限制废金属回收业的无序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白银等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进程,实行污染集中治理,规范冶炼行为。要重视跨区域环保协作,防止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以村庄整理、旧村改造、下山脱贫、生态移民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优化养殖业布局,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切实解决种、养业的污染问题。要继续重视研究秦州养殖场的处置问题。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变革

一、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七大已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村镇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起步阶段到停滞阶段,再到恢复和发展阶段,然后是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最后是快速发展阶段。生态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食品生产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促使我国农业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二、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初期)

我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在保护和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村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中,就包含了一些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了村镇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在农村兴修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村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

(二)停滞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

该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对经济发展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冒进战略。如大炼钢铁,滥挖滥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村镇生态环境。尤其是一段时期,关于村镇等领域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和否定。农业生产方面,在当时极左的思想引导下,推行“以粮为纲”、“牧民不吃亏心粮”等政策,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垦荒地,大片毁林、毁草开荒造田,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状况急剧恶化,破坏了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导致了生态环境恶性循环。

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197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10条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1974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1974-1976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20世纪末10年)

20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14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18个行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437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重点地区有159个。1994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4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场的经验,有25个省区约7200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中央2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定2000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14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2010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村镇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R].国家环保总局,2007-11-26.

2、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3、于杰.新农村建设中环境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和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7(33).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保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①。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以来以政府权力主导为特征,存在着司法介入少、行政处理不畅等问题,不少学者呼吁引导更多地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②。近年来,司法机关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不断增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权监督不足。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权力怠行和权力滥用的现象,如有的行政机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对企业违法占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视若无堵,消极执法或选择性执法,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更有甚者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交或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权力失范背后暴露的是监督缺位。我国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行的是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因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而广受质疑,事实上,地方政府往往便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障碍之一,更遑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难以发挥③。

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对接机制不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乏力,导致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层出不穷,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两法衔接”制度。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此后,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并开始运行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在实践中暴露出如下不足:一是有关规范性文件效力低,对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效力,缺乏执行力。二是组织保障体系不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不同地域之间如何协作各地做法不一,影响该机制运行效果;三是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实际作用。④

(三)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有待强化。

在审判环节,法院对环境犯罪案件多适用缓刑,打击效果欠佳。法院对于环境职务犯罪在适用刑罚上适用缓刑、免刑多,没有起到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在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因地方保护主义、追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对于破坏环境的企业、个人也未能通过判处高额罚金体现提高违法成本的要求。如江苏无锡发生的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向河中倾倒煤焦油分离废液30.24吨,对流域局部水环境、饮水安全、农业浇灌等产生较大负责影响,当地环保局花费60万元进行筑坝拦截、调水稀释等应急处置,而后期全面消除负责影响所需费用更远高于应急处置费用,但最终法院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从犯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⑤。从刑罚结果上看,最终环境破坏与污染的巨额治理费用由政府和人民买单。

二、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完善

(一)双管齐下,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一是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由政府为主导,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保、农林、水利、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设置常设组织,配套落实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明确具体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更新共享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好处之一在于可以实现由点及面,当发生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时,无论哪一个部门先掌握线索,均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迅速找到涉及的相关部门,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掌握环境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和案件进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督促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合理运用检察建议,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检察机关在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检察机关权力监督与环境监管机关专业判断之间的平衡,不宜越权,而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的、程序性的权力,可以有效发挥提示、督促的作用,有的地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采用发出环境行政执法检察建议的方式,有效规制各种权力失范行为。如2011年至2012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环境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87份,其中不仅有提示环保部门及时处置特定环境保护问题的检察建议,也有针对环境监管机关权力滥用行为进行监督的建议。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中也对本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予以肯定:“在土地出让、环境保护等领域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519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⑦合理运用检察建议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二是统一制发主体和文书格式,优化建议内容,完善建议的审批和发出程序,提高检察建议严肃性和公信力;三是健全抄送制度,通过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抄送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二)明确生态检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检察机关日常工作。

截止2014年9月,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65个环境资源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与此相应,检察机关也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进行开展和推进。而此项工作由哪一机构负责,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检察机关以生态检察工作专门化、专业化为目标,直接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如云南省大理检察院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科”,专门办理涉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和查办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及预防等工作⑧。而有的地区检察机关则依托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如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环保厅联合出台的《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其中规定了支持、督促、环境执法检查监督、环境公益诉讼等各项工作机制⑨。笔者认为,是否设立专门的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应当因地制宜,可以结合行政效率(提高的行政效果能否涵盖专门机构的设置成本和运行成本)和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环境违法行为数量、环境犯罪案件数量、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等因素进行选择⑩,对于不需要设立专门环保检察机构的,可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环境犯罪案件以外的环保检察工作。

(三)充分发挥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督促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行使检察建议权,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根据案情适当建议判处高额罚金,以大幅度提高犯罪经济成本达到有效控制环境犯罪的目的;监督人民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环境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对轻刑判决案件及时提出抗诉。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

就自然资源丰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频发的长江中游城市而言,即使不设立专门的环保检察部门,也就当建设一支具有环境领域专业知识和技术的队伍,这是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是在检察系统招录人员时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二是定期组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以适应环境类犯罪案件的办案要求。

(五)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一是加大对环境行政执法法制宣传力度,预防环境职务犯罪,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二是深入基层,加大对企业、群众的法制宣传力度。在许多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群众环保意识、法制意识淡薄,往往因为少量报酬便成为环境犯罪的共犯,身陷犯罪深渊而不自知。因此,要强化环境污染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9.

②汪劲.环保法修改从有限实现有效必须解决的十大课题[J].环境保护,2011(1).

③张建升,元明,杨书文,王灿发,王秀梅.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护生态环境[J].人民检察,2013(13).

④刘海鸥,罗珊.完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N].光明日报,2015-2-28.

⑤<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期第970号指导案例,2014.

⑥郭林将.论检察建议对环境监管权的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5,26(3).

⑦2015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⑧云南大理检察院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科加大生态保护力度[EB/OL].正义网,

⑨省检察院召开“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新闻会[EB/OL].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网,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5篇

多年来,我区交通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公路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行业环境保护做出了表率。

一是重视制度建设。20*年,制定并出台了《自治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个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中出台了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二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以日喀则至江孜段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标志,全面开展了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五”以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全区“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也正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是积极推进交通工程环境监理。200*年,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米林至朗县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首次开展了施工环境监理试点,这也是继青藏铁路后我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首次落实环境监理工作。目前,全区已有5个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了施工环境监理。四是逐步完善环保专项验收制度。20*年,从省道1*线曲水大桥至泽当路面整治工程的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开始,我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上开了好头,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都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制度。五是加强公路沿线环境整治。200*年,为维护我区的对外形象,有效解决城镇和主要道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青藏公路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青藏公路沿线垃圾进行了清理,并建立了长效机制,将青藏公路沿线垃圾清理纳入到了公路养护任务中。200*年,自治区交通厅还专门安排*多万元的资金,对青藏公路沿线遗留的取弃土场进行了景观恢复和部分绿化。同时积极争取资金,准备实施青藏公路改建完善工程,对青藏公路沿线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和恢复。

长期以来,交通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采纳并落实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各级环保部门对公路建设环保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救,并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证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效果明显。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提出了“边施工、边环保、边恢复”的方针,交通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走在了全区前列,为交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必将有力推进我区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受“高”、“寒”等恶劣自然条件的影响,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破坏便难以恢复,甚至无法恢复。总理在今年1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项目建设中落实环保措施,爱护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切实保护好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张庆黎书记要求:“要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向巴平措主席强调:“我们必须始终紧绷科学发展这根弦,坚持在保护中搞建设,在建设中抓保护,又好又快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毫无疑问,搞好环境保护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否则,我们搞得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越大,经济难以持续发展,人与自然难以友好相处,社会难以和谐”。交通部门是推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力量,交通行业是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领域,肩负着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未来几年,我区经济总量将大幅度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进一步加快,交通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交通环保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做好交通环保工作,我提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是继续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公路项目的建设,为了提高公路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加快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建议自治区交通厅进一步协调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做好公路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我局将全力配合,共同争取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是进一步落实公路项目“三同时”制度,将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目前,许多公路项目在设计阶段不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没有将环评提出的措施纳入设计或者在审查概算时取消了环保投资,致使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阶段得不到落实。建议交通部门将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在设计、施工和运行中进行落实,并保障项目的环保投资。

三是继续推行公路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落实施工环境监理制度在米朗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交通部门要总结米朗公路建设施工环境监理工作经验,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在重点公路项目建设施工中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公路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交工验收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在竣工验收前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

五是努力建设高原的绿色廊道。为贯彻落实张庆黎书记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要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因地制宜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全面实施好‘绿色拉贡公路’和青藏公路沿线的绿化工程”要求,建议将环境保护工作始终贯穿于公路项目建设和公路养护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取土,继续将青藏公路沿线的垃圾清理工作纳入养护任务的做法推广到全区主要公路的养护工作中,做好主要公路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保护工作。

六是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是进一步争取并加大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对原来没有落实环保措施的公路项目采取以新代老等措施,进行生态环境和景观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