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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是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非物资文化遗产对我们的文化传承有重要作用。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元素的创意与创新为基础,再经过现代技术的加工形成的创意与文化相结合的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且较为有潜力的产业。
1 从抢救带生产:“非遗”保护的实践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和传统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在2004年加入这个《公约》。该《公约》内容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不再只是历史文物与历史遗迹了,还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在2005年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使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目标以及基准原则得到了明确,且使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逐渐形成,2006年,我国设立“文化遗产日”。这些措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工作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三种保护模式,分别是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
1.1 抢救性保护
我国最主要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是抢救性保护。国家的财政投入会偏向那些濒临灭绝的项目,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得到保护,我国推行了文物保护的方式。经济全球化日渐发展,工业画、城市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使得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机。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这几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逐渐加大,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制订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同时“非遗”博物馆也开始兴起。
1.2 整体性保护
说到最专业、最科学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那就不能不提整体性保护这一模式了。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慢慢认识到“非遗”不存在于空中,而是在其本身发源起来的土地上,“非遗”一旦离开它自己的发源地和发展环境,那么想再对“非遗”进行保护就难上加难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体性保护应运而生。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时候要遵循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把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载体,之前都是对“非遗”进行单独保护,现在还需要对它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模式是非常科学并且有效的。
1.3 生产性保护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积极探索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在对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整个工作的核心是保护“非遗”的真实性与传承性,在保证可以传承“非遗”的这个大前提下,借用流通、销售等渠道,把“非遗”包装成文化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领域实施的都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国家文化部在2011年公布了41个国家级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对于展示我国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成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2 从遗产到资源:“非遗”开发的理论支点
我国一直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比较好,结合人类的实践和对事物的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就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而言,理论界仍然有一些人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没有清楚的认识,不明白对“非遗”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理论依据。所以就不得不提一下人文资源这一个概念了,所谓的人文资源就是指人类在经过文化创造之后留下来的、可以供人类继续发展的文化基础。人类从古代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如果只是静态不动的或者是存在于博物馆中的,与人类没有联系、没有互动,就只能成为遗产,只有当这些遗产与现实生活挂钩,并且可以联系社会实际,这才能称之为资源。可以这么说,人文资源与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画等号,当它故步自封,不与外界联系时,就变成了过去社会的遗留物,就是所谓的文化遗产;当社会生活与之联系起来时,在具备了可以被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价值时,就转变成了资源,我们称之为“文化资源”。
从遗传转变为文化资源,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得到了较为科学的理论根据。人们渐渐意识到“非遗资源”不只是有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还具备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民间社会中早已开始了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赚取了钱财。并且,“非遗”具备一般资源所没有的优势,那就是“非遗”的不可复制性、唯一性以及稀缺性,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地方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时得到了极大的支持。
3 创意性保护:“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完美结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非常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方基于对民俗与节日的开发,大力发展旅游业;二是对传统美术及传统技艺的保护。是否与当今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区别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最好办法,然而仅限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最大化的开发。特别是如今刚刚发展起来的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发展活力十足,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给“非遗”带来了第二春,让它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即源于个体创意、技能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涉及的面非常广,有广告、工艺、设计、休闲软件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其核心要素是人的创造力,即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对创造力的理解以及创新一个新事物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意,不能抄袭,必须是原创的、有价值的。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对彼此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二者相辅相成,为彼此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首先是“非遗”。“非遗”走进社会和大众生活的有效途径,主要在于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点主要用于“非遗”很难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人们来说其可有可无,导致活态传承不能很好地进行。然而“非遗”的文化魅力被河南平顶山的少林寺展现在人们面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让“非遗”走向大众生活,不再无路可走,打开了通向现代世界、新世界的一扇大门。
其次是文化创意产业。“非遗”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资源与素材得到了丰富。在我国河南流传的董永与七仙女的故事在我国家喻户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员。被国内的影视公司加以改编拍成电视剧后,引起了巨大反响,与此同时也给该影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相碰撞产生的结果,也是两者相结合、开发利用彼此资源的成功典型案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获得丰富的资源,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
笔者认为,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这三个保护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保护模式,即创意性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这一基础上,可以通过创意把“非遗”融入如今的社会生活。创意性保护的宗旨是以创意为手段,激活“非遗”的生命力,这是整个“非遗”保护发展历程中产生的新产物。创意性保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改良型,即适应大众的审美习惯及趋势;二是创造型,令“非遗”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在原创创意的这个大前提下,创造全新的文化产品;三是融入型,即经过设计等途径,把“非遗”的关键特点与现今社会中的产品结合起来,如服装设计等。
4 结语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归根结底,产业追求的是利润,是如何使效益最大化,如果“非遗”过度的商业化,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时代对“非遗”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同时设立“文化预警”机制,即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与利用之前,相关的部门要先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防出现过度或者破男缘目发,这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非遗”受到较小的破坏,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时代“非遗”保护的新模式作出了一定探讨与分析,但还需要更多的人来探索这个新模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久玲,林宪生.“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模式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2] 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04).
[3] 陈思琦.非遗文化衍生产品开发策略研究[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5(02).
关键词:艺术设计;实训教学;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
中图分类号:J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16)0002-000331-01
一、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教学实况
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我们艺术设计学院现设室内设计技术、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装饰艺术设计和工程造价等6个专业。其中室内设计技术专业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建设专业(群)和省级特色专业。有省财政资助由校企共建的投资600万元的创意设计技术省级高职实训基地,并与国内知名设计企业在校内建有南京金埔无锡商院设计研究院、中国童装中心无锡商院研发基地、东方新格设计中心等“教、学、做”一体化实训室和设计研发基地,同时在校外建设了稳定的实习、实训、就业基地30个,是江苏高职院校培养传统文化人才的重要基地。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进行艺术设计实训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实践案例教学,在最短时间内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环境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艺术设计人才。
二、优化艺术设计实训教学策略
1.创新专业教学实践
基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之下,进行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创新实践教学,教师可以事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收集整理资料作品,以便可以确保在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使学生感受非物质文化设计理念、设计风格,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得到艺术的熏染[1];并且,教师可以优化设计教学计划,分出先后次序,确保教学与实践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多动手,多表现,提升教学实践价值。实训教学之中,还可以结合本身艺术设计的专业特点,抓住专业的市场需求对学生开展实训教学工作。例如,在装饰艺术设计的实训教学中,可以采取多视觉的设计实践,引导学生熟悉、认知装潢优化设计知识,并可以提升学生在艺术设计中对于视觉艺术的传达技巧[2];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对艺术设计实训课题的兴趣,它可以透过运用多种方法去进行教学,可以在实训教学中结合非物质文化中的符号、文字、图案等多种文化元素,提升学生艺术设计水平,提升教学实践价值。
2.融入数字化教学
在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提升实训教学多样化模式,打破传统艺术设计教学模式,创建融入数字化艺术设计教学,引导学生去探索非物质文化在艺术设计发展过程中的转变,让学生认知非物质文化在艺术设计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在教学中借助数字化多媒体以及幻灯片技术形式,可以将一些我国专家教授的优秀艺术设计作品为学生播放出来,使学生可以更加直观的感知艺术设计魅力,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与决心,提升实训教学价值。运用数字化多媒体教学,为学生营造轻松的学习效果,抓住学生兴趣,以便更好地开展实训教学;同时,也可以远程连线艺术家进行数字化教学示范、讲解,演示艺术设计作品过程,远程数字化按步骤的向学生详细介绍艺术设计知识,使学生享受非物质文化艺术,充实艺术设计实训教学模式。
3.设立非遗文化展示平台
在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之中,基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可以建设关于非物质文化的展示平台,以此向学生介绍、展示非物质文化,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认知非物质文化艺术,提升学生艺术设计水准,同时也可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产生积极影响。就如在非遗文化展示平台中,向学生展示“惠山泥人”的制作技艺,使学生认识到艺术设计,不仅是对实物的优化体现,同时也是对实物内涵文化的体现。
三、结论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之下,针对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从教学方法、数字化教学、平台展示等方面开展实训教学,并能够有效优化实践当前艺术设计实训教学的策略,可以积极提升教学中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同时也是对中国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提升教学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语境下的艺术设计实训教学探索[J].设计教育,2015(05):149-15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4-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从基本人权保护对象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属性。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仍困扰着学界与立法机关。笔者基于文化权利的基本人权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理论基础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对这些文化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是各族群和社区对其文化的参与、文化身份的保有和文化尊严的尊重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并列,是一个民族在保有和发展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性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发展人权和文化权利实现的高度,在参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文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每个人有权利:(1)参与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和对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3)对其自身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该条款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1950年,T.H.马歇尔把21世纪描述为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被学者称为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代人权。与其他基本类型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概念内涵丰富且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在相关人权国际文件中,精准的文化概念和文化权利的内涵还难以寻觅,但基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对文化权利有关列举性规定之内容,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把文化权利厘定为公众参与文化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利益之权利[3](P325)。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关于人权的科学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松浦晃一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性工作。20世纪以来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 文化尊严和文化自由权
尊重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即要求尊重他人文化之尊严和文化选择之自由。文化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群体有自由参与或不参与文化生活之选择;二是个人或群体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自由,个人或群体在参与文化生活过程中不受国家或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之自由。文化自由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科研自由,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个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权、使用选择的语言的权利和自决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在存在状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原住民或发展中国家的族群相联系,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主要是工业或商业文化,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劣势地位。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机构和相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自由权应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内部得到实现,相关民族、族群和社区享有文化尊严权。
2 文化认同权
文化认同权是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利首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不论在更广义的语境中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是如何整合或如何相关联的。为表述思想、创造创作和传播作品,人人都可以通过利用包括自己的母语在内的其选择的语言进行上述活动的权利;接受尊重其文化特质的优良教育和培训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有资格参与其选择的文化活动及从事自身所特具的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对其自身特征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是维持该群体及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一个民族、族群和社区的文化权利,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性和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竞争力量,从而更好地巩固处于弱势地位的该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
(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实施所带来的利益
关键词:台州;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72-04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活态性、多元性和民族性等特征。
旅游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旅游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活动,本身具有继承、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功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许多项目就是优质的旅游资源,可以赋予旅游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是可以适度加以开发的。只要找到科学合理的开发方式,正确处理好旅游开发和文化保护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业的发展是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的。通过保护性旅游开发,能更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焕发其应有的生命力,能更好地永续性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台州位于浙江省沿海中部,现市区由椒江、黄岩、路桥3个区组成,辖临海、温岭2个县级市和玉环、天台、仙居、三门4个县。台州古属瓯越之地,这里山海神奇、历史悠久、文化深厚,两千多年的传承与发展,留下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从2003年开始,台州着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先后公布了4批共 229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各县市区也相应地公布了县级名录。在整个浙江省,台州入选国家和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位居前列。其中,有10个文化项目入选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台州乱弹、天台济公传说、天台山干漆夹苎技艺、仙居花灯、临海黄沙狮子、温岭大奏鼓、临海词调、黄岩翻簧竹雕、仙居彩石镶嵌、仙居九狮图,还有台州玻璃雕刻、临海剪纸和台州刺绣等64个项目入选省级名录。
总的来看,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门类齐全,精品不少,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
台州自古拥有众多民间传说、谚语等,内容丰富、感人,是台州人智慧的结晶。如戚继光抗倭传说、济公传说、寒山拾得(和合二仙)传说、赵康王南渡传说、大陈岛传说、黄岩蜜橘传说、蔡缸爿故事、台州老话、气候谚语、渔业谚语等。
(二)民间音乐
台州的民间音乐来自于生活、劳作或,并结合乐器、动作,形象地反映了人民的现实生产生活或信仰,本土气息浓厚。如作铜锣、细吹亭、莲子行、天台山佛教音乐、道教南宗洞经音乐、台州船工号子、仙居山歌等。
(三)民间舞蹈
台州的民间舞蹈由群众创作,又在群众中传播和传授,具有独特的表现和传承方式。如黄沙狮子、上盘花鼓、大石车灯、大奏鼓、坎门灯塔鱼灯、叠罗汉、卷地龙、亭旁杨家板龙、闹湖船、大田板龙、九狮图、鲤鱼跳龙门、十八罗汉等。
(四)民间戏曲
台州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戏曲艺术门类。他们运用不同的表演艺术,结合唱、念、做、打等技巧,演绎了台州乱弹、黄沙乱弹、临海词调、路桥评书、路桥莲花、路桥花鼓、道士戏、道情、黄岩评书、黄岩白搭等。
(五)民间工艺
台州民间工艺源远流长,种类多样,工艺精湛,有仙居针刺无骨花灯、天台干漆荚苎工艺、台绣、玻璃雕刻、黄岩翻簧竹雕、路桥灰雕、临海根艺、剪纸、枧桥鼓、温岭石雕、海洋剪纸、门神画、贝雕、三门石窗、黄岩漆金木雕、米塑、彩石镶嵌等。
(六)民俗风情
台州的民间习俗和传统节日丰富多彩,颇具地域特色,如庙会、婚俗、洞房经、海洋渔俗、椒江送大暑船、路桥开年节、温岭石塘小人节、黄岩宁溪“二月二”灯会、临海正月十四夜元宵、状元游街等。
如何使这些祖宗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并不断传承、发扬,如何通过保护性旅游开发来实现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是值得研究的。
二、台州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一)台州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台州把旅游业作为新的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政府逐步重视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渐渐向深度拓展,旅游产品亦有所增加。
1.依托民俗风情旅游,积极开展有特色的展示活动
台州依托蓬勃兴起的民俗风情旅游,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如紧抓民间艺术场馆建设,已建成台州刺绣博物馆、吴子熊玻雕艺术馆、黄岩区翻簧竹雕艺术馆、温岭市石雕博物馆、仙居县无骨花灯展馆和临海民俗博物馆等,能让市民和游客领略到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提高对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同时,利用地方旅游节庆活动来传扬非物质文化。如临海的古长城节,温岭的曙光节、石文化节,玉环的海岛文化节,仙居的油菜花节,黄岩的柑桔节,天台的云锦杜鹃节暨济公文化节,三门的青蟹节等,都推出了集民间艺术、民间音乐、民间表演、民间习俗等于一体的大型民俗风情活动,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活和宣传,并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此外,在温岭、仙居等地红火开展的“农(渔)家乐”旅游中,也重视了非物质文化内涵的挖掘,乡土特色浓厚的大奏鼓演出、农具打击乐表演、婚嫁仪式、“快乐手工匠”演出等都已成为重要的旅游项目。
2.开发具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
一些具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景点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发。例如:仙居县白塔镇高迁古民居、玉环县东西文化村等,特别是三门蛇蟠岛旅游区和仙居皤滩传统建筑群落旅游区已入选首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名单。三门蛇蟠岛旅游景区内建有石窗艺术博览园,石窗林立,造型多样,不仅有浅浮雕、浮雕、深雕、半圆雕、圆雕、透雕等各类工艺精致的镂空雕花石窗,而且每个石窗均有一段神奇的传说,文化内涵丰富。仙居皤滩传统建筑群落旅游区则集唐、宋、元、明、清、民国时遗留下来的民宅古居于一体,气势宏伟、布局精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和相似的人文环境,使这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着原始的风貌、技艺和格局。该景区内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仙居花灯,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盐埠商号和古民居建筑艺术、香沉木雕、卵石镶嵌、仙居石窗,还有参与景区表演的非遗项目鲤鱼跳龙门、卷地龙等。所有这些,都使皤滩古建筑群落蕴涵着极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了众多游人。
(二)台州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中存在的问题
台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方面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对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挖掘、开发和保护,措施上还不够深入有效,保护性旅游开发的理念尚需加强。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保护联动发展的重视还不够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相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资源在提升旅游项目品位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没有深刻领会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相关部门之间由于相互沟通不够,没有形成合力。政府配套政策没有很好落实,经费投入不足,造成保管民族民间文化资料的设施落后、设备陈旧,民间艺人的生活和传承存在困难,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较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发掘和利用程度有限。而在已开发的非物质文化旅游活动中,又存在经营部门因经济利益驱动,任意改变民间遗产的内涵,以迎合时尚,使其失去原有的文化特性等现象,一些破坏性建设也时有发生。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研究与宣传力度仍须加大
目前,台州虽有一些民间文化艺术社团组织,对本地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但对如何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对如何保护性地发掘非物质文化资源使之为旅游产业服务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在台州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旅游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宣传力度不大,宣传形式不够多样化,使台州许多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不为外界了解,也为本地干部群众所不知。现有的展示场馆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规模不大,设计单一,影响力小,利用率低,缺乏全方位展示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高规格展示场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知道得不多,保护意识不强。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模式有待进一步拓展
台州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但在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上,文章还没有做足、做透。具有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不多。已开发的非物质文化旅游基本上还停留在简单的“参观型”为主,体验性不够,项目类似,风格雷同,缺乏新意、创意与个性吸引力。另外,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工艺产品也未得到很好开发。旅游六要素之一的“购”一直是台州旅游业的缺陷。台州虽有众多精湛的民间工艺,但作为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的数量却有限,一些工艺品如仙居无骨花灯、黄岩翻簧竹雕等,由于本身制作难度大、价格偏高、消费渠道不顺畅等原因,很难作为旅游纪念品进入市场,加上一些手工艺传承人市场意识淡薄,政府也没有相关法规保障他们的利益,导致他们不敢贸然把这些商品推向市场,只在小范围内进行交易,因此没有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
三、加强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对策
在当前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开发能反映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已成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为求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采取保护性的旅游开发策略是一种必要和可行的选择。台州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进行有效结合,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产业化的步伐,同时,通过旅游开发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减低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坚持文旅互动,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管理机制
台州地方政府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转变观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开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文旅互动,树立以文化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开发带动文化保护的发展思路,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并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筹进行,分门别类,合理利用。因为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所以应筛选一些对游客具有旅游吸引力并适宜转化成为旅游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使之可持续发展。在旅游开发中应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态性,防止肤浅的异化现象出现。坚持以“软开发”为主,努力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娱乐审美、文化生态等价值,进行展示、传播、弘扬。防止过多的“硬开发”和大兴土木建设之风。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管理。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相关的政策条文,实行政府监管。要建立健全旅游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舆论监督机制等,杜绝破坏性开发。
(二)加强宣传展示,力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同步进行
加强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宣传和展示工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旅游产业化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台州政府应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展览、展示、表演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旅游开发的进程中。例如,通过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和旅游参观提供硬件支撑。在巩固发展已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设特色鲜明的民间博物馆或专题艺术馆,政府、企业、团体及个人要一起努力,收藏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在台州市区设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广泛征集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资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记录、保存和宣传,集中展示全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提高人们对多姿多彩的台州民间文化的了解,自觉增强保护意识。在非物质文化旅游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旅游标识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系统,制作多元化、个性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书籍以及音像制品,建立遗产旅游信息网站,突出遗产与旅游结合的独特方式,并辅以FLASH 动画、影视片、在线观赏等其它形式,展现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形象;整合现有的旅游节庆活动,进一步充实活动内容,提高各项活动的非物质文化内涵,以展示台州民间特色文化的独特魅力,增强对旅客的吸引力;依托本地非物质文化资源,在旅游景区景点将一些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向当地居民和广大游客进行展示,聘请民间艺人在旅游景区进行传统艺术表演,并加强导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讲解和传播,提高人们欣赏、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能力;建立和强化当地政府与企业联动的市场化、一体化旅游营销机制,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大型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加快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开拓步伐等。
(三)创新开发方式,精心推出具有非物质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
旅游业发展的趋势表明,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将越来越受到广大旅游者的喜爱和欢迎。非物质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最贴近大众生活,最富有生活情趣,最具有纪念和象征意义。台州应在精心设计包装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更多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注意在开发观赏项目的同时要积极开发体验型旅游项目,并设法让这些项目进行合理组合,赋予景区、景点以更丰厚的文化、历史、民俗、科学内涵,进一步扩大旅游市场。
1.发展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
对台州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可发展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对当地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源,进行真实、动态、整体和可持续保护。就如仙居皤滩古街那样,依托保存完好的历史风貌,把民间诸多的传统项目嫁接进古老的景区中,推出诸如“江南古镇游”、“古街风情游”、“古村探秘之旅”等特色线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与文化效应。
2.做大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活动项目
以当地形成规模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基础,进一步突出主题,弘扬台州山海特色,形成旅游品牌效应,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着力做大做强天台山旅游文化节、临海江南长城节、温岭石文化旅游节、玉环海岛文化节、仙居南北民歌擂台赛、三门青蟹节等旅游节庆,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品牌,如融入济公、和合二仙、威继光抗倭等传说,突显天台山佛道音乐、临海词调、黄沙狮子、温岭大奏鼓、仙居山歌、玉环鱼灯舞、三门板龙等民间音乐舞蹈,展现天台干漆夹苎造像、仙居无骨花灯、温岭石雕、三门石窗等杰出工艺,传扬玉环坎门、温岭石塘、箬山渔区风情文化及三门海洋渔俗文化等,把旅游节庆办成集文化交流与合作、民族民间艺术展示、旅游资源推介、商贸洽谈、大众体育健身、饮食文化荟萃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活动,使之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3.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
充分运用当地非遗文化资源,开拓旅游项目,加强包装和宣传,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营造独特的体验氛围,形成有吸引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和经典线路。如天台山是中国独一无二的“佛宗”“道源”双栖之地以及“和合文化”的发祥地,可以围绕“佛宗道源、济公故里、寒山子隐居地”这三张王牌,形成核心景区,合力推进宗教民俗旅游,确立天台旅游产品高品位雅文化品牌。又如三门蛇蟠岛,可在进一步建设石窗艺术馆的基础上,建造三门湾博物馆、海洋民俗馆、启明博物馆、特色农产品馆,建造民俗村、书画村、音乐村等,展现古朴、醇厚的海天村庄风格和乡土气息,形成滨海旅游胜地。另外,还可将台州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组合串联,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专线”,如积极构筑天台-仙居-临海-三门“新天仙配海誓山盟”旅游线路,通过整合各景区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增大游客流量,并重视游客的参与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现之旅、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等,丰富台州旅游线路产品内容。
(四)积极拓展渠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文化商品开发
旅游商品可以代表一地的文化品格,对区域旅游经济的增长也起到重要作用。台州政府应加强政策服务和引导,以多种形式特别是通过提供必要的经费来扶持和鼓励专家学者、非遗传承人及旅游企业等,联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的研究与开发。如制作民间工艺品、音像制品、精美画册、特色风味食品等,扩展市场空间,促进产业化发展。
特别是台州的民间手工艺品较具代表性,像台州玻雕、台州刺绣、黄岩翻簧、临海泥塑、临海枧桥鼓制作、天台干漆夹苎技艺、仙居无骨花灯、温岭石雕等都历史悠久、富有浙东文化特色,有关部门可根据新颖性、美观性、地方性、文化性、实用性等原则进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为了既提倡手工艺品的“原汁原味”、保持手工艺传统的精湛技艺,又考虑把手工艺企业和作坊做大做强,解决手工艺生产企业和艺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在开发民间手工艺品的实践中,要善于将传统工艺与高新技术有机结合。企业和艺人可安排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作一批纯手工精品,供政府、博物馆和个人收藏,以达到抢救、继承民间手工艺的目的。同时,推进技术改造,以机器生产代替部分纯手工,开发一些适应不同游客消费层次的产品,降低成本和价格,满足大众游客的消费需求。用工艺精品的声誉为大众产品树品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其打开市场销路,实现经济效益。以市场化的产品养工艺精品,积聚财力支撑企业培养人才和艺人创作精品,这样就可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保护双赢的目的。
另外,为引起人们对旅游工艺商品的关注,还可进行体验化的开发设计。如建设一座市级的“民间手工艺精品展馆”,集展示、售卖、互动制作手工艺品为一体,形成特色旅游;在旅游景区建立某某非遗工坊或大师工作室,给非遗制作体验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空间;也可将简化了的非遗制作引进相关学校的手工艺制作课程中。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人们的兴趣,提高购买欲,另一方面也加深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促进了传统工艺的传承。
总之,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科学和保护的前提下的旅游开发,不仅可以弘扬和传承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能发挥旅游产业化的市场优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得到延续, 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相信在台州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定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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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bout the protective tour development of th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aizhou
LIN Yin
(Economy and trade management school,Taizhou college,Taizhou 318000,China)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族“纳顿”传承及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传承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潮中,“传承”虽然被称为“时尚”用语,但对传承的理论层面及现实的运用仍浮于表层。深入研究“传承”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论及“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意义,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而且,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原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可见,“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注传承、加以保护,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本文的出发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人所具有的独到、精湛、高超的手艺,罕见的绝技和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中的构想,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些富有无限创造力的经验与智慧,使非物质文化世代传承、不断流传而奔腾向前。所以,“传承”是核心,是灵魂,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前和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
一
据专家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一种是社会性传承。
自然性传承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自然性传承又可分为群体传承、家族(或家庭)传承和神授传承。
1.群体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大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创造和完成,通过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传授的方式,世世代代传承至今的。如青海民和三川土族“纳顿”、玉树锅庄舞、九曲黄河灯会等。群体传承方式大致有三类:一是风俗或礼俗类;二是岁时节令类;三是大型民俗节日活动类。
2.家族(或家庭)传承,是最典型的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这种传承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而且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进行传授。一般传内不传外,甚至传男不传女(也有例外)。如民族民间的口传文艺、手工技艺、民俗技能、中医等。
3.神授传承以“托梦说”或“神授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种传承现实和理论观点,在我国史诗传承学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如藏族史诗《格萨尔王》的传承则强烈地体现了“托梦说”与“神授说”的传承特征。
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种社会性传承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为其带徒授业、展示技能、开发产品等创造条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二,有效保护、维护传承活动所赖以生存的特定文化生态环境和社区环境,将文化生态环境、社区文化环境的保护作为政府经济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并付诸实施,使自然传承活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土壤;其三,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
“纳顿”是土族语,为“娱乐和玩耍”之意,是青海和三川地区土族独有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其规模之大、气势之雄浑、内容之丰富、历史文化意蕴之深厚以及群众参与的狂热程度,实为全国罕见。每年农历七月十二从中川乡的宋家村、鄂家村开始,至九月十五朱家村结束,长达两个多月,堪称为世界上最长的狂欢节。
所以说,“纳顿”应属于“群体传承”类型。因“纳顿”的形式仅局限于土族文化范围内,群众集体参与、集体传承同一种民俗活动,显示了组成这个群体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同时涵盖了“岁时节令”和“民俗节日”仪式与内涵。
土族“纳顿”包含土族的历史、信仰、习俗、神话传说、艺术形式等诸多文化内容,这些丰富而古老的民族文化元素历经诸多世纪的衍变和发展,以其原生形态或衍生形态传承至今。“纳顿”与重大庙会、重大节庆、祭奠分不开,这样复杂的活动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人来指挥、协调,如选出的某个杰出的会首等。
“纳顿”在整个活动中,是通过一个能够高效运转、分工严明、各司其职的民间组织体系来调动全村上百人参与传承这项重大民俗活动。每年秋后由村民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组织领导(称其为“会首”,会首所辖属的骨干称为“大牌头”和“小牌头”)。这类民间组织由村镇一些德高望重而且热心公益活动的老者和能干、公道的若干人士组成。班子成立以后,由他们负责一年的事务,为次年的“纳顿”做准备,逐一落实各项活动。而众人必须服从领导,不服从管理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纳顿”活动组织管理方式的传承,没有任何固定的传承师傅,都是在每年轮流担任具体工作中耳濡目染,逐渐培养起来的,在实践活动中,一点一滴地逐渐积累而成。普通成员,在一年的工作期间,会接触到“大牌头”处理各种问题的机会,而他们的本职工作可向“大牌头”、曾经担任过重要角色的人咨询,也可向自己家中曾经担任过类似角色的人讨教,也就能够完成各种任务了。一次经历,就是一次深刻的学习过程。在不断的轮流充任各种角色中,完成着它自身的传承,也就完成着属于它的社会化、习俗化过程。
“纳顿”的传承形式较为独特,除以上传承方式外,还以民间信仰为纽带进行传承。一般,“纳顿”的组织实施,都是以“地方神”为权威来进行的,“人与神约”,民间认为“牌头”们是为“地方神”跑腿的,各种事务都是为“地方神”效力的。由于信仰的巨大威力,每个人都会遵守“地方神”的意志,按照“地方神”的意志来行使。在实施中出现意见分歧,便以“地方神”的名义进行决裁,使得大家统一在“地方神”的管理之下。
“纳顿”的另一种传承者就是在整个民俗活动中担任歌舞仪式、祭祀仪式主要角色的民间艺人——“法拉”。在土族人的心目中,他们所崇拜的民族英雄能为他们驱邪逐疫、消灾祈福,保一方平安都集于“法拉”一身。在每年一度的“纳顿”盛会上,村民和观众目光中充满了正义战胜邪恶,祈求上苍恩赐农业丰产、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平安吉祥的期望,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这些民间艺人——“法拉”以神奇的舞姿、精湛的表演展示“神”的权威,又承载着村民的民族情感和精神寄托,使这一古老的文化代代相传,在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具魅力,使其成为青海民间艺术之林中的一朵奇葩,至今仍在影响着土族群众的精神层面。
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在社会转型变革的今天,“纳顿”也面临着种种危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困和落后同样制约着这一地区的发展。今天的土族聚居区的农村青年,更关心的是如何适应现代生活方式,而以往的文化传统(以“纳顿”为例)无助于他们与现代文明交流,他们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幻想,现代生活方式无疑对他们有更大的吸引力。这种认识上的变异使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逐渐淡化,物质或精神需求对他们来说已不能使他们满足。从年龄结构和传承关系来看,这一代年轻人的父辈是传承链的中端,这批人思想相对保守,比较认同传统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能热心地参与和投入到“纳顿”这一文化事象中去,坚守着自己的精神家园;而这一代的祖辈处于传承链的上端,这批人有的年岁已高,有的相继离世,已为数不多,而他们所承载的“纳顿”文化精髓也将随他们而去。现在2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是处于传承链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这代年轻人大多不屑于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承之链无法延续。经过15乃至20年后,当他们的下一代成长之时,“纳顿”这一文化形态趋于式微,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
三
当前农村社会生活的变化不只来自物质利益的诱惑,对传统更具有消解力的是,民间群众文化的创造主体——农民对自身文化的冷漠和淡化,面对日新月异的外部世界,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受到冲击,如果让他们继续保持原来的生活状态,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来说,都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对新生活的渴望,而且也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来说,保持某一区域的原生文化形态等于保持某种落后的生活方式。例如,土族居住的民和县三川地区,远离城市和现代文明,是一个靠天吃饭的纯农业区,农民的生活只有单纯的粮食收入,均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显得贫穷和困顿。据调查,三川地区的土族青年不甘于贫穷与落后,各村有近半数的人纷纷外出打工,造成“纳顿”这一民俗文化主体的缺失,直接影响到“纳顿”这一民族文化的承袭和发展。过去每年在“纳顿”盛会期间,在外打工、学习、经商的人陆续回乡和家人团聚,共度节庆。如今,过去秉承和延续土族精神家园的农村青年,无法预期回乡参与他们的传统节日“纳顿”。另有一些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城市转移,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快了“纳顿”这一农耕文明的衰落,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由于缺乏后继传人的秉承和坚守,已出现裂痕,缺乏活力。
要留住历史文化的记忆,首先得留住人,要把背井离乡外出淘金的年轻的传承人留在家乡,就得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的生计问题才能解决传承问题,只有解决了传承问题,保护才更有意义。尤其要对民族地区担负传承重任的年轻人给予扶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应放在对传承人的保护,而不是对“物”的保护上。目前,青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局部地区亦有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在保护工作的规划中要建博物馆、展览馆,而对创造文化遗产的“人”却视而不见,显然是本末倒置、急功近利的偏颇认识和短视行为。比如“纳顿”是土族独特的乡土艺术,直接、强烈、细腻地传达他们内心的情感,袒露他们的心灵,创造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家园。“纳顿”的传承,不像手工技艺性很强的文化类型,也不是靠口传心授而习得的知识和技能,不是靠哪一个人,而是来自群体的记忆,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文化形式,组成这个群体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因此,对“纳顿”传承人的保护,要采取文化生态区整体保护的思路,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通过培养和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才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从“政府主导”的层面来说,要制定和完善对传承人保护的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流于形式。过去通常是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据说某些区县,由中央财政给传承人的保护经费并未如数发放,从中也要克扣一些,真正的保护措施并未落到实处。只有让传承人得到实际可见的利益,在生活中得到社会的尊重,有了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传承者就会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若能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落到了实处。若不正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保护就会成为空谈。
综上所述,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核心,是灵魂,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做好传承工作,也就做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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