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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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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放射诊疗设备;安全管理;放射防护;职业健康;

引 文:随着医学科学迅速发展,射线在医学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X 线、CT、同位素等放射诊断,加速器、伽马刀、同位素等放射治疗等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医用射线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操作医务人员及接受诊疗患者自身也会造成伤害,放射防护已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的重视。为此,国家自 2001 年起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对医疗机构放射设备正确使用,放射防护措施的规范采用,从放人员的健康监护做出了明确要求。

1 放射防护管理的内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医院放射防护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及人员两大主体,设备既包括放射设备,也包括防护设备;人员除系指相关从放工作人员外,其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也逐渐成为放射防护管理的重点。

2 放射防护管理难点

2.1设备众多且分布科室广

放射设备包括 X 线机、CT、SPECT、ECT,加速器、模拟定位机、后装机、伽马刀等,设备型号众多,安全要求不尽相同,且分布在放射科、核医学科、放射物理中心、骨科、神经外科等临床、医技科室,难以集中进行规范管理。

2.2放射设备申请、评价过程复杂

放射设备配置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符合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

2.3 机房防护条件要求高

所有放射设备及辅助设施放射防护要求极高,如放射科每个普通机房防护门一般在需 150 cm ×210 cm,铅玻璃防护窗需 120 cm × 90 cm,CT 机房砖墙厚度需370 mm,SPECT 防护墙需重晶石混凝土等,在房屋设计阶段就需要充分考虑防护需求。随着医院业务发展,需不断引进增添新的设备,而空间多需要从原来的普通业务用房中进行调整,无疑增加了改建管理的难度。

2.4 从放人员多且防护意识不到位

防护意识存有盲目性,医院从放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人员众多,加之放射防护工作起步较晚,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加之从放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由此既有因恐惧而导致防护过度的现象,又存在因无所谓而忽视防护的情况。

2.5 患者辐射防护知识欠缺

患者自身放射防护知识较缺乏,加之医护人员宣教不够,在诊疗时未对邻近照射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或未对陪检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易成为医患纠纷的隐患。

2.6 防护设施不足,使用率不高

据调查,目前国内许多医院放射防护设备设施不足,尤其是可供患者及陪护者使用的防护用品十分稀少,部分医院配备或极少配备患者防护用品,即使配备了也极少使用,设备设施使用环节相对薄弱。

3 如何加强防护管理

针对问题,通过采取构建完善组织架构,健全细化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档案及各类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考核,多部门联动等措施,构建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长效机制。

在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方面,首先是强化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及治疗患者的监管。由于核医学科的工作场所为开放型 , 工作时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与注射等,其治疗患者又均是流动的放射源,为易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要地;其次加大对放射性同位素来去的全程审批管理力度;加大对放射工作场所修建、拆除的全程环评管理;同时建立每台放射诊疗设备档案,对其启用、维护、报停的全程进行规范记录及质控管理,以消除放射设备和防护用品带病运行的隐患;并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工休的全程健康管理。通过对重要环节的日常监管,将科室、个人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培训情况纳入科室及个人考核,并作为医疗授权、放射津贴发放的依据之。

4 合理使用医学影像检查

首先,各医院影像科应该开设影像医师的专科门诊,给临床医师和病人提供影像会诊及咨询。由于现代医学影像检查价格昂贵,专业性强,影像医师开设专科门诊,必将使医学影像的使用更加合理,并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影像检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国内许多大医院,目前都已开设了影像专科门诊,对疑难病进行影像会诊,并对病人影像检查的合理化进行预先指导。

其次,应提高临床医师的医学影像知识水平。凡是拥有大型医学影像设备的医院,应当有计划地对临床医师进行医学影像知识的继续医学培训,使之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各种影像检查方法的适应症。医院应定期对大型影像检查申请单的阳性率进行检查及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第三,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制定规章,避免重复使用大型影像检查或使用大型影像检查替代体检,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根据现代医学影像诊断的最优化原则是以最少的影像检查方法,做出正确的影像诊断。根据目前国内的情况,医学影像工作者制定相关疾病的影像检查方法的优选标准。对于一些疑难疾病可以设计出影像检查的流程图,提供参考,帮助临床医师正确选择影像检查方法。

5 结束语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群众就医需求的增长,放射治疗在医学领域应用将更加广泛,它不仅为医院诊断、治疗及患者生命的救治赢得时间,也为临床科学研究及疑难杂症的解决提供有效帮助。但电离辐射作为双刃剑,对人体健康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开展放射防护管理合理使用影像检查既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 , 也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需要。随着放射防护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对放射防护提出的更高要求,其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GB/T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S]. 北京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2002.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个人剂量监测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工作场所防护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剂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卫生标准的判定和执行标准提供了剂量依据。通过个人剂量监测,可以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水平,发现放射防护的薄弱环节,为放射工作场所效果的评价和放射损伤的临床诊断提供依据。2003年对盘锦市直、两县56个医用X射线诊断单位,3个工业X射线探伤单位、2个介入放射学单位、2个核医学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219人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市直(包括两区)大洼县、盘山县63个放射工作单位的219名放射工作人员,其中医学诊断X射线工作者187人,工业X射线探伤工作人员10人,介入放射治疗工作人员12人。核医学工作人员10人。

1.2 仪器和方法

1.2.1 采用FJ-377型热释光剂量仪,TLD型3.3硅酸镁笔式个人剂量计。

1.2.2 按《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的要求进行佩戴和监测,周期为3个月。计算照射剂量和剂量当量,计算时扣除该地天然辐射所致剂量,每支剂量计测量2个元件取均值,发现异常数据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1.3 统计方法:用方差分析进行检验。

1.4 质控:为提高全市卫生防疫站专业人员的放射防护水平,促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站定期组织下级站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性外照射剂量监测规范》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2号令等知识培训工作,并负责全市剂量监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及建档工作,将编写的“佩戴个人剂量计注意事项”,发给每一个个人剂量计佩戴者,要求正确佩戴,符合监测标准,确保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质量。为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规定统一剂量计的佩戴方法,讲解注意事项并控制剂量元件在发放前2-3天进行退火,严格控制本底水平,热释光剂量仪每年与计量认证授权单位辽宁省计量检定所检定,评定值与参考值相差为3%。

2 结果(见表1、2、3)

3 讨论

3.1 2003年我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为76.6%。由于个人剂量原件发放与回收的困难,监测对象分散,剂量计传递时间较长,加之个别乡镇医院工作量小,领导不重视,个人保护意识差等原因,因此距国家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到90%的指标还有一段距离,故应加大宣贯国家法律法规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监测率。

3.2 由表1可见,2003年盘锦市放射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人均年剂量当量为2.25 mSv,低于国家卫生标准年剂量当量限值(20 mSv)。不同工种放射工作人员平均年剂量当量在1.51-4.29 mSv之间。介入放射学工作者人均年剂量当量最高为4.29 mSv,其次为核医学为2.4 mSv,医用X射线诊断为2.15 mSv,人均年剂量当量最低为工业X射线探伤为1.51 mSv。究其原因工业X射线探伤防护条件好,9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为室内摄片,工作人员只需在控制室操作,接受照射的水平低,而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尚有相当部分单位,特别是乡镇医院,因条件有限,不能采用全遥控X射线机,工作人员无法避免地要接受一定量的X射线照射。因而受照剂量相对高。

3.3 从表2可见,两县放射工作人员人均年剂量当量明显高于市区放射工作人员的人均年剂量当量(P

3.4 从表3可见,不同级别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人均年剂量当量以乡镇级医院最高(2.93 mSv),县级医院次之(2.51 mSv),明显高于市级医院、工业X射线探伤等人员的受照剂量水平,笔者认为:这与县乡镇级医院(卫生院)使用的X射线机防护性能差,防护设备老化或不全、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淡薄等因素有关,提示县级、乡镇级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5 从2003年对全市219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显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的人均年有效剂量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这与我市多年来加强了射线装置设施的改造及更新设备有关。同时每两年1次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也提高了广大放射工作者的自我防护意识。监测结果还提示,我们应加强对基层放射工作单位防护设施的改造,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职业受照剂量。今后仍应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保证我市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淋巴细胞微核; 标本制作; 健康监护; 放射

淋巴细胞微核测定是细胞遗传学方法之一,对淋巴细胞微核率的观察,不仅能早期发现辐射效应,而且还能对受照个体进行生物剂量估算,是《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接触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中的必检项目之一[1],是评价放射工作者所受辐射损伤的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指标。为了提高微核的检出率和阅片效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笔者所在实验室是北京市能够承担放射性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数不多的几家单位之一,现将工作中总结的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样本来源 接触放射性工作的岗前、在岗及离岗人员。

1.2 方法

1.2.1 接种 消毒1640培养基,抽静脉血接种于1640培养基内混匀,浓度要适当(血量:25~30滴)。瓶上写清楚受检者姓名或者实验室自行编号。

1.2.2 培养 接种后将培养基放于(37±0.5) ℃恒温培养箱内培养72 h。

1.3 收获

1.3.1 收集细胞 将细胞悬液混匀倒入编好号的洁净离心管中,1500 rpm离心5 min,弃上清液。

1.3.2 低渗 加入0.075 mol/L氯化钾低渗夜5 ml,用滴管轻打混匀,低渗10 min。

1.3.3 预固定 加入1 ml固定液,轻轻混匀后1500 rpm离心5 min。固定液为甲醇:冰醋酸(3∶1)。

1.3.4 固定 弃上清液,加入5 ml固定液,轻轻混匀,静置10 min,1500 rpm离心5 min,弃上清液。重复操作固定步骤2~3次,直至固定液透明为止。

1.3.5 制悬液 弃上清液后,视细胞数量多少加入适量固定液打匀。

1.3.6 滴片 吸取细胞悬液滴在一张洁净的4 ℃湿的载玻片上,轻吹散,风干,及时正确编号。

1.3.7 染色 Giemsa染液染色20 min左右,细水冲洗多余染液,风干。

1.3.8 镜检 光学显微镜下计数1000个胞体完整、已转化的淋巴细胞,计数淋巴细胞微核,以千分率(‰)表示。

1.3.9 微核判定标准 微核应位于完整的淋巴细胞胞浆内,与主核完全分开(如有重叠或相切,必须看到各自的完整核膜),呈圆形或椭圆形,结构与主核相同,着色与主核一致或略浅,不折光,大小为主核的1/3以下的小核[2]。

1.4 好片的评价标准 细胞数量多、分布均匀、密度适中、染色清晰、核浆分明、透明度好。

2 注意事项

2.1 要严格进行消毒,避免细胞在培养过程中细菌污染,影响制片效果及阅片。

2.2 接种血液量要适当,太多不容易打散,太少不易观察。以5 ml注射器接种约25~30滴为宜。

2.3 培养温度应严格控制在(37±0.5)℃。

2.4 低渗的目的是使红细胞膜破裂,淋巴细胞膨胀。低渗过度,淋巴细胞也会破裂;低渗不足则胞浆厚,可能使微核漏检。低渗液的量、处理时间均与细胞的数量有关。低渗处理浓度及时间要适当,且低渗后混匀细胞时一定要轻,否则会引起膜破裂。

2.5 离心速度过高或时间过长,细胞团不易打散或细胞破碎;反之,细胞易丢失。

2.6 固定液应在使用前新配制。微核制备操作过程中最关键的步骤是低渗处理,根据接种血液量多少决定加低渗液量的多少,将培养物全部转入洁净离心管后,应尽快加入固定液进行预固定。

3 讨论

淋巴细胞微核是细胞的染色体发生断裂之后,细胞进入下一次分裂时,染色体片段不能随着有丝分裂进入子细胞,而在胞浆中形成直径小于主核1/3的碎片,它可以是整条染色体,也可以是染色体片段,嗜色性和主核一致,完全与主核分开的圆形或椭圆形的微小核。各种理化因素作用于细胞染色体,影响其正常的功能,使细胞的DNA复制和染色体分裂受到破坏,纺锤体的功能受到影响产生微核,是染色体畸变间期表现出的一种损伤类型。微核率可以反映致畸因素对细胞的损伤程度和染色体稳定性[3]。淋巴细胞微核测定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检查项目,是最直接反映辐射损伤的检查项目之一。随着核科学的快速发展,放射工作人员逐渐增加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日益受到重视,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逐年增多。淋巴细胞微核测定的特点是:测定对象为活的细胞,全部为手工操作、环节多、时间长,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结果的偏离。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每一步工作,才能制备出良好的淋巴细胞微核片,提高淋巴细胞微核检出率和阅片效率,及时准确反映辐射损伤情况。

淋巴细胞微核标本的制作每一步都非常关键,出现失误就会导致片子质量出现问题,影响检查结果。实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以确保微核标本片的制备质量,提高微核检出率和阅片效率,及时准确反映辐射损伤情况,对辐射防护作出正确评价,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进行监护,对意外照射、突发事件估算剂量,为放射患者诊断和治疗提供可靠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北京市卫生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R].职业卫生文件汇编(一),2000:47-48.

[2] WS/T187-1999.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146.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三年建设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病、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等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卫生监督信息。

(三)规范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规范研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提高执法技术能力。在调研基础上做好国家和地方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认定、命名、授权工作,强化规范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管理。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贯彻《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卫生监督员国家级师资库。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组织开展国家级师资培训和省级卫生监督员骨干培训。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五)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逐步健全卫生监督稽查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深化稽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执法工作。

1.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监督人员的培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执法和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2.继续开展全国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尤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血液安全依法监督责任意识和执法监督水平,加强社会监督,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监督的内容与方式,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积极稳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制定《卫生部2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配套文件,逐步规范巡查工作流程,继续深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培训巡查人员。督促、指导和推动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医院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问题,发现优秀典型,弘扬高尚医德医风。

(三)完善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的许可,深入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1.做好《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20**年版)的颁布准备;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协查通报暂行规定》,修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及评分表;加强危险性分析方法在食品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用,做好《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宣贯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工作;认真履行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职责,做好食品法典相关工作。

2.规范涉水产品监管审批范围,逐步建立统一的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产涉水产品的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以戊二醛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改革为切入点,探索消毒产品审批改革模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动态监督管理,开展对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飞行检查,严肃处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验机构。

3.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三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卫生信誉度管理。严格实施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和自身管理水平。对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4.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对农村的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农家乐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

5.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工作,开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好20**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20**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对餐饮业原料使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批号及标签标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实施《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1.紧紧围绕各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职业卫生以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放射卫生以放射诊疗机构和核设施为重点,采取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规范诊断鉴定活动。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采取措施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群体的监护覆盖面。继续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地区初期评估工作,适时开展阶段总结和交流。继续做好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工作,制订管理办法,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作用。

4.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工作,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重点监督检查。查处一批、曝光一批不合格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

(五)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工作。

2.组织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地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水平;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