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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如何正确处理“工资代扣杂费”账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由此可见,按照以上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是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w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是不用交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具备完善的配套福利设施的大型集团企业内部,企业一般会按照基本接近或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收取员工一定的费用,以此来提高员工的节约意识,制止浪费。由于每月水电费发票一般都会滞后一个月才送达公司,为了不影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企业往往暂估收费标准或者固定一个收费标准,从当月工资表中扣回各项杂费。这种情况就不符合“企业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不用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属于有偿使用,根据现行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那么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应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现做以下探索:
一、母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发放表各项目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回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水电费时,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借: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有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当期支付的水电费,如果是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要同时做简易征收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月开具水、电、房租发票给员工(发票也可以按单位统一汇总开具,同时后附员工明细名单),凭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员工水、电、房租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二、其他各子公司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由于统一消耗的是母公司所有权的宿舍、水电、医药、伙食费,根据工资发放表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按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上缴母公司,同时收取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员工水电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母公司凭开给各子公司收据、发票及水电、房租、医药、伙食费分配表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缴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根据银行进账单及收据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水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电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房租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医药费
关键词 “营改增” 财务管理 账务处理
一、“营改增”推进的时间、目的以及意义
(一)“营改增”的推进时间
从2012年年初开始,我国首次在上海进行了营改增试点的推出,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进行了改革,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从2012年
9月到12月,营改增试点进一步进行了扩大,由上海市扩大到北京和江苏等地。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种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签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现行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的目的、意义
为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贯通服务业内部和第二、第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分工优化,带动制造业升级,我国实行“营改增”。“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的重头戏和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为经济增长奠定基础。
二、“营改增”前后各个行业税率的变化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一)各行业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第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3%。第二,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3%。第三,保险业包括金融、保险5%。第四,邮电通信业包括邮电、电信3%。第五,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3%。第六,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5%~20%。第七,服务业包括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5%。第八,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5%。第九,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5%。
“营改增”之后的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融资+经营)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0;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计税基数和税率变化
“营改增”以后,企业的计税方法改变了。例如,改革前,运输企业都是按营业额的3%计征营业税,改革后,则一般纳税人按11%计征增值税税额;服务业原来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增值税计算方法核算应缴税费。企业需要重新建立应纳税金的科目单独核算,按照增值税的方法计算税额,并填制增值税纳税表。
(二)税负的变化
在税率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只用交纳3%的增值税,并且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税收。而且,为了促进第三服务业的发展,增值税税率为6%,相对于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企业的17%,减少了9%,这种鼓励措施,更利于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变。
(三)会计核算方法变化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收入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项税额可以计入成本进行抵扣,收入要按照适用税率扣除销项税额之后才能确认。而在“营改增”之前,应交税金直接是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就可以了。目前,大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就是指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改革以后,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包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虽然影响了净收入,但可以通过企业原材料采购进项税的抵扣,降低成本支出,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四、“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筹划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不含税收入,下面举例说明企业的账务处理。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开了一张10万(含税)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计算收入=100000÷(1+6%),计算增值税(销项)=100000÷(1+6%)×6%,会计分录就是借:银行存款10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94339.62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660.38元。那么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要实现企业的税务筹划就该注意下面几点问题:
第一,纳税人身份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筹划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筹划。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应该自主选择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第二,采购业务筹划。采购对象选择,对于不同的供应商,企业既要从价格高低和能否抵扣税额的抵扣角度选择,又要结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选择供应商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这样便于抵扣,但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更适合的时候,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次,采购时间的把握,企业在采购的业务发生之后,应该尽快取得增值税发票,以便于当月进行抵扣,这样也有利于增加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三,销售业务筹划。劳务外包筹划,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业务分配给其他地区,从而享受税额抵扣,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与此同时,结算方式也可以进行筹划,企业可以把结算方式变为分期付款或者委托代销等多种方式,分摊、推迟当下的税收负担,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第四,优惠政策筹划。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延续的筹划,差额征税的筹划,免税项目的筹划。第五,纳税申报筹划。纳税人应该在交税之前,核算清楚合并申报的税额,还有分别申报的税额,然后进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法。第六,杂项抵扣。企业的报销费用,一般都是开发票的,办公用品能开17%的增值税发票,能作为税额抵扣。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快递派送文件、发票等,那么可以让快递公司提供税票。还有员工出差的时候,酒店开的增值税发票也能抵扣,但是火车票、机票费用都不能抵扣。这些税票,到了月底都可以认证抵扣税额,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增加企业的利润。
五、结语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企业为了适应新的税制改革,必须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达到“营改增”减负增效的目的。
(作者单位为沈阳国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采购(进项)业务的处理就比较复杂,沿着管理的时间序列展开,其基本逻辑可以表示为:费用预提采购发生取得凭证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处理上述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即可。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贯彻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实现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协调,又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步处理。
本部分针对六个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一:资产或成本费用已经符合确认的条件,但款项未支付从而未取得扣税凭证,或已经支付款项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个问题在《规定》中未见专门明确,只在两个地方笼统的提到:一是在“差额征税”部分指出,按现行增值税政策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将价税合计数确认为资产或成本费用,实际取得扣减凭证时,再将税额部分冲减成本费用;二是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部分指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再重新按照正常采购业务入账(详见本部分问题二)。
现在的问题是,全额征税业务的成本费用,已经符合会计上资产或成本费用确认的条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时,“税额”是否要单独反映?购进材料等货物,已支付款项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从而无需暂估入账的,“税额”应在哪个科目反映?
我们先看“全额计税”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作为业主的房开企业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计量,将除税价格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对应的“税额”应单独反映。再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与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计量,除税价格应计入其“工程施工”科目,对应的“税额”应单独反映。又如,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如应支付未支付的房租、水电费、设计费、广告费、运输费、修理费等,理应按照除税价计入成本费用,按照应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债务,未来可抵扣的“税额”应单独反映。
只有这样处理,才是彻底贯彻权责发生制和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特性,否则,必然会影响相关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扭曲其成本费用和资产负债金额。
但《规定》对此类业务并没有明确“税额”的会计科目和处理流程。“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看起来比较接近,可《规定》又明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强调的是“已取得扣税凭证”,与本文所述业务不符。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般纳税人可根据本文第四部分“简易计税”提出的建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待转税额”明细科目,预提成本或实际支付款项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先将“税额”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待收到合规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后,再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
例9: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的甲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主体结构由B建筑公司承担施工,B公司对此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9月A公司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 220万元。根据相关合同协议,A公司预计近期应支付的设计费用106万元,监理费用53万元,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以上款项均未支付。A公司本月自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一批原材料,价税合计数117万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预提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 000万
――前期工程费100万
――开发间接费50万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229万
贷:应付账款 2 379万
2.取得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9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229万
3.材料采购
借:原材料 100万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4.取得材料专票并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7万
我们再看“差额计税”业务。《规定》的解决思路是“先按价税合计数预提成本费用,取得扣减凭证再冲减成本费用”,这一方案是不彻底的权责发生制,对于业务量较少的企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此方案处理未尝不可,但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由于目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占比较高,采用这种方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建筑业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会计核算方面,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与其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所支付的分包款在取得合规凭证时允许扣减其销售额,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预提分包成本时,应将未来可扣减销售额对应的税款,进行价税分离,将除税价格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预提成本时,将未来可抵减销售额对应的“税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明细科目的借方,待取得合规扣减凭证后,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科目借方。
具体案例参见本文“简易计税”续例5的“方案一”。
问题二:采购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采购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明确两步走策略:“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0:B建筑公司2016年7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向其采购一批钢材, 用于B公司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约定,本批钢材共1 000吨,含税单价3 510元/吨,7月10日钢材运抵工地,经验收无误,12月15日,B公司付款后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并认证抵扣,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
根据《规定》,应做处理如下:
1.7月末根据验收入库单等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351万
贷:应付账款 351万
2.8月1日,将上述暂估分录红冲
借:原材料 -351f
贷:应付账款 -351万
3.12月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后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可见,《规定》处理方案的思路是:验收入库后月末以含税价暂估,下月初即予以红冲,待取得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后再重新按照价税分离入账。
但下月初红冲至实际取得扣税凭证,也许会持续数月乃至跨年(购方未付款,销方据此不开票),这段时间相应原材料一直游离在账外,而且材料很可能已经领用,转化为生产成本。《规定》的处理方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具备实操性。
笔者建议:
货物已验收入库且已付款,但未收到扣税凭证的,按照前文所述例9方案处理。
货物已验收入库未付款也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先按照含税价将原材料暂估入账,同时确认债务;直到取得扣税凭证且认证申报抵扣后,再将原暂估凭证冲红,重新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记账。冲销时,红字借记“原材料”等科目,红字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材料在此期间已经领用,除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外,还应红字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成本类科目。
例11:假定例10中,B建筑公司于8月1日领用钢材100吨用于工程实体,其他条件不变。
1.7月末根据验收入库单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351万
贷:应付账款 351万
2.8月1日,领用100吨,根据出库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35.1万
贷:原材料 35.1万
3.12月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后
借:原材料 -351万
贷:应付账款 -351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35.1万
贷:原材料 -35.1万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30万
贷:原材料 30万
问题三: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和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问题的处理,基本模式是将票载税额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申报抵扣后,再自该明细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详见“三个过渡科目”相关内容(本刊2016年第12期)。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申报抵扣之前,发生退货的,根据《规定》,应将发票退回并做与取得发票时相反的会计分录,即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贷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问题四: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已经认证且已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情形是最为理想的,基本模式是按照不含税价确认资产或费用金额,同时将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借方,以保证“进项税额”专栏的本期发生额与其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认证抵扣后,发生退货的,《规定》明确,购货方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贷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等科目,按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这种处理方式,将红字发票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核算,与税务管理将会产生脱节。从纳税申报的角度看,购货方取得红字专票时,需要将其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注明的进项税额”,而该栏次在纳税申报表上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额”,因此《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纳税申报表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方便纳税申报取数,实现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的一致,笔者建议,纳税人取得红字专票时,应在冲减原分录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即将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
问题五:采购业务发生时即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前几个问题是从采购业务的时间序列展开的,问题五则以采购业务的用途为关注点。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生此类业务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规定》的要求:“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12:C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6月只有一个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2016年6月该公司发生费用共取得专票3张,分别为公务用车修理费2 340元,金额2 000元,税额340元;材料款58 500元,金额50 000元,税额8 500元;住宿费1 060元,金额1 000元,税额60元。
C公司只有一个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其当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自销项税额中抵扣。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出发,为防止出现滞留票,建议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允许抵扣,一律先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案,C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1.付款且取得专票时
借:原材料 50 000
管理费用 3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 900
贷:银行存款 61 900
2.认证抵扣后
借:原材料 8 500
管理费用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8 900
考虑纳税申报因素后,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取得扣税凭证时,将相应税额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认证后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必然导致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相脱节。
笔者建议在《规定》的方案里增加一个环节,即认证抵扣后,首先将“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将不得抵扣部分计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例12中,在认证抵扣后增加一个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9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 900
这样就可以实现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的一致。
问题六:进项税额发生时允许抵扣,且已经申报抵扣,但后期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及发生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后期因改变用途又允许抵扣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小问题:
一是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将不得抵扣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确认为费用或者损失。不得抵扣的税额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已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已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的,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例13:D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打印纸张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张,金额10 000元,税额1 700元。专用发票已在当月认证并抵扣,2016年12月上述打印纸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1.购入时,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借:管理费用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2.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或营业外支出11700
贷:管理费用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700
二是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后期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14:E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1 0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2 500元,取得专票1张,金额250万元,税额42.5万元,拟用于该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钢材专票已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1月,E建筑公司本部将该批钢材用于库房建设。
1.E建筑公司应在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将该批钢材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出,转出金额为42.5万元×40%=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0万
贷:原材料 250万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万
2.2017年12月申报期填报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时,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17万元,可以转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
三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采购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后期因改变用途又允许抵扣的,属于进项税额转入业务,纳税人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例15:F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所属项目部全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 000万元,税额340万元,公司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10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E公司已于当期专票认证并申报抵扣,同时将3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2017年11月,F公司新中标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盾构机兼用于本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在用途发生改变的次月(2017年12月)计算抵扣。
2017年12月,盾构机已计提折旧:(2 340÷10÷12)×12=234(万元)
盾构机的净值为:2 340-234=2 10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椋2 106÷(1+17%)×17%=306(万元)
F建筑公司应在2018年1月申报期将306万元申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
贷:固定资产 306万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关键词:我国高校 营改增 纳税范围 账务处理 税负加剧 差额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56-03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国高等学校也不例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高等学校绝大部分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有少量收入,如横向科研课题费收入、校内停车费收入和房屋经营性租赁收入等必须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而这少量收入“营改增”前是征收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但由于高校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特殊性(难以或只能取得微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和劳务成本占比大的特性,导致我国高校改征增值税后出现了不减反增的现象,这与国家“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刚好相反,这是当前我国高校亟待解决的税务管理难题。
一、我国高校增值税纳税范围界定
目前,我国高校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将研发服务费纳入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并被税务机关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政策。随着高校科研能力提高和科研经费的增加,涉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越来越多,相对应的应税收入也越来越多,在试点2年后原试点高校在2015年1月被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可以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目前我国高校适用的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五大税目7个子目:
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的“60101研发服务”和“60104专业技术服务”:目前主要是学校取得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横向课题经费,适用税率为6%。
2.“租赁服务”下的“60502不动产经营租赁”:目前主要是学校周边建盖的商铺对外经营租赁取得的房租收入、校内职工周转房租赁收取的房屋租金,适用税率为11%(目前该校向税务局备案后,税务局同意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经营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
3.“鉴证咨询服务”下的“60603咨询服务”:目前主要是学校取得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咨询服务费(学校做为科研课题经费入账),适用税率为6%。
4.“餐饮住宿服务”下的“70401餐饮服务”和“70402住宿服务”:目前主要是学校招待所、后勤产业集团对外提供的餐饮及住宿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适用税率为6%。
5.“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下的“79900其他生活服务”:目前主要是针对进、出校门的非免费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收入,后勤产业集团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清洁费收入及后勤服务管理费收入等,适用税率为6%。
二、我国高校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单位将应税收支与非应税收支分开核算,单独纳税,为此,我国高校在相关账务处理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科目设置
因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我国高校应当根据学校可能涉及到的纳税事项在“应交税费”科目增设了2个二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在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增设5个三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入、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同时取消了原支出类科目“业务税费及附加”下的“增值税”明细科目。
(二)项目设置
针对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我国高校应当在项目属性定义(即项目标志)中单独设置了“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两个属性定义,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收入,设置独立的项目,并在项目属性中标识“应税收支”,其他非税收入一律设置为“非税收支”。这主要目的是为了既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的分别核算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的要求,严格区别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又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所需的销项、进项、收支等详细准确的税务资料。
(三)发票开具
我国高校对于校属各部门或个人取得的需要统一纳入学校核算的科研课题经费收支、房屋租赁收支及餐饮住宿、停车、物业管理费等收入,为体现“一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先开发票后收款;二是收款后开具发票。对于先开发票后收款的,如果月末资金未到学校账上,由该校税务管理人员通知课题负责人或当事人,要求其月末前或下月初必须先缴纳其已开发票涉及的相关税费,学校一律不垫付。对于款到才开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就从该项目中扣除涉及的相关税费。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适用的相关税费及税费率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标明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若是含税价,需要按“销售额(计税依据)=含税销售额÷(1+6%)”这个公式换算成不含税价后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7%。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的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的2%。
5.印花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3‰。
6.企业所得税:2016年5月1日前因执行核定征收政策,因此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的1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5月1日后全面执行增值税征收政策,取消核定征收政策,实行查账征收后,应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应税收入扣除应税支出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四)账务处理
以某高校为例,收到款项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万元(假设发票总金额为106万元)入账,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
贷:XXXXX项目
科研课题费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同时扣除相关税费0.42+0.18+0.12+0.318=1.038万元
借:XXXXX项目
税金及附加费用――城建税 0.420
――教育费附加 0.180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20
――印花税 0.3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20
――教育费附加 0.180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20
――印花税 0.318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下月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应交城建税 0.420
――教育费附加 0.180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20
――印花税 0.318
贷:银行存款 6.35618
课题负责人后期报销各项费用53万元时(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XXXXXX项目
科研事业支出――XXXXX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贷:银行存款 53
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3万元不能抵扣,只能计入该项目的支出中,即:
借:XXXXXX项目
科研事业支出――XXXXX 53
贷:银行存款 53
三、我国高校缴纳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一)多缴相关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来确定的,其缴纳的相关附加税费也是以其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但通过前述高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和账务处理可以看出,高校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关税费时,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其他税费的计算依据,并没有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导致多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税收负担不减反增
以云南某文科高校取得的科研课题经费收入100万元,假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当前高校实情)为例来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差异,如下表:
注:“营改增”后高校应税收入执行查账征收政策,针对课题经费收入一次或分次到位,支出零散且小,年终课题经费结余较大的情况,如果企业所得税严格核算到项目,那么高校企业年终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预计将会大大超过核定征收政策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企业所得税,高校该项课题经费收入的税收负担率“营改增”前为5.615÷100=5.615%,“营改增”后为6.35618÷100=6.35618%(如果严格按不含税收入94.34万元计算,税收负担率为6.73752%,在此为了便于比较差异,选择100万元做为计算依据),“营改增”后高校税收负担增加0.08118万元,税收负担率增长0.74818个百分点。
(三)进项税额认证难,抵扣少
高校课题经费报销的账务处理(主要是报销单据)与税收管理是不同的岗位,二者相互分开,如果在高校财务内部职责权限不明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审核报销及其认证工作也是由不同的会计人员来负责的,而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如何认证,何时认证等一系列程序和操作流程在高校目前尚不清楚。
文科高校科研课题支出非常特殊,绝大部分用于支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及差旅费等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量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勉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票据开据不规范或报销迟延时间太久导致难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和扣抵,再加上大多数课题负责人或经办人税务意识较差,且总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与其课题经费收支无关,并不在意取得的发票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导致高校取得的能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极少,从而加重了高校的税收负担。
(四)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多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国家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和“应收收支单独核算”的要求下,我国高校取得的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多数是一次入账,但研究时间大部分均超过一年,有的超过5年,相应的支出报销时间就分散到科研涵盖的期间,有的甚至课题已经结题了还在报销该项课题的支出,这样将会导致高校课题经费收入的当年收入多,支出少,最后导致结余多,严格按应税收支相抵后的金额做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会直接导致高校课题取得收入当年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五)非货币性薪酬涉税风险高
目前高校向全校教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薪酬(包括引进人才住房奖励、逢年过节发放的水果、食品及劳保用品、个人负担的差旅费等)没有计入个人薪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一旦税务机关核查严格,高校将面临漏扣个税和税务处罚的高风险。
四、我国高校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我国高校科研课题费等应税收入属于智力型与劳动密集型行业,收入集中在一个会计年度,支出分散到多个会计年度,同时支出主要以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研究调查、专家咨询等人力成本为主,很少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抵销项税额,从而导致高校取得的科研课题经费收入税收负担较“营改增”前有所上升,如何合理进行会计核算,有效降低高校税收负担呢?
(一)健全会计核算
针对当前我国高校取得科研课题经费收入时就扣缴并缴纳各项税费而导致多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我国高校应当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理顺计税纳税流程,准确计算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做法:
1.高校应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增强纳税意识,自觉维护税法尊严,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据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2.改变取得课题经费收入时就计算并扣除该课题经费收入应承担的相应税费,而是将相关税费计算及账务处理放在月末或季度末进行。纳税期末时应当核实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然后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后的余额再加上进项税额转出后的和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当期应缴纳的相应的其他税费,最后根据计算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规范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大部分高校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进项税额扣抵制度,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进项税额发票的管理尤其重要。为进一步降低高校税收负担,高校必须督促课题负责人或相关当事人尽可能加大研究办公用品、设施设备的购买比重,争取取得相应的较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努力降低科研工作人员酬劳支出比重,以期能够利用较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还降低了相应的其他税费的计算依据,最终降低了高校税收负担。另外,高校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及管理,进一步理顺内部税务管理关系,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规范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审核、认证、扣抵等内部流程,真正做到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三)争取高校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实行差额计税政策
当前学校涉及的纳税范围主要是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少量的房屋经营租金收入及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收入等。针对学校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绝大部分是人力资源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这将大大加重学校的税收负担,因此可以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精神,由高校教育主管部门联同教育会计学会向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获取其同意对高校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实行差额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率为6%,并采用简易开票方法,即向客户单位开具8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主要用于支付研究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考察调研费、差旅费等),开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计算缴纳依据)。这样既降低了高校的税收负担,实现总理强调的“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又能够减化高校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税务管理工作量。
(四)规范个税管理,降低个税风险
针对前述高校对教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薪酬未纳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存在漏扣个税和税务处罚风险的情况,高校应当进一步强化税务管理,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加强税务知识宣传,把非货币性薪酬纳入个税扣缴范围,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同时合理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分期均衡收入法、费用转移法、分次发放法等方法进行合法避税,既要努力降低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又要合理合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全面降低高校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
[2]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相关法规
[5] 胡服.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