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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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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自主性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范文第1篇

自主性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具有经营自主性的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

平等性。市场经济是平等的经济,它只承认等价交换,不承认任何超市场的特权。在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竞争性。市场经济是竟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因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机会和风险是并存的。

开放性。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实现产品的价值,会不遗余力地开拓市场。开放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性。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范文第2篇

市场经济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比较杂乱,在它未确定之前有很多的代名词,而且市场经济一直不被人们接受,认为它是好的对立面。虽然现在我们知道它就叫做市场经济,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它的性质特征,这使得我们无法全面的构建民商法的理论体系,使其拥有活力,更无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原动力。

一、民商法的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以及交换性

因为社会的分配、需求、发展水平、分工等不同使得社会的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市场经济性质多样化。这也就必然使得民商法具有多元性。多元的行为和主体,多元的责任和权利。

多元主体是指各种各样的公司、不同的生产开发商、不同的市场营销、不同的消费支出等。多元行为是指多元的主体所进行的实际行为,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形式。多元的权利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更改和设立不同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条约,已经不再受限制于强行的法律法规。多元的责任是指通过对多种的民事纠纷运用不同的民事、行政、形式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单一的依据刑事判定。也可以对纠纷予以私下调解、和解等。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法规定下的法律准则是多种多样的、主体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民商法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因为我们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商品的交换来满足主体需求,交换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股票基金、知识专利、个人财产等等,只要和利益有关的都能进行交换,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交换的内容、范围也会无限的扩大,速度也会更加的快捷。

市场交换需要民商法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服务。商品交换需要的市场主体、前提条件和基础、交换的途经都要接受经济制度的服务。可以说,民商法就是专门为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商法是有利于市场商品交换的,能使其顺利、安全的进行,换句话说,只要是有害于市场商品交换的都是不合法行为,法律可以对这些不利因素进行法律惩罚,这些因素都是民商法所不能具有的。当然,有的交换本身就是对民商法的破坏,我们完全有理由终止这类交换。所以我们应该对民商经济下的市场交换作出明确的限制,但是这不影响民商法所具有的交换性这一品格。

市场中的交换应该是平等的,当你进行交换的时候,不论你的社会地位怎样,经济条件怎样,交换的对象都是平等的、交换的物品都是平等的、交换的心态也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助长市场经济。这种平等性在一开始的物物交换时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只不过当今的商品交换有了民商法的保障,这使商品交换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

这种商品交换性质决定了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必然产物,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进行商品交换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平等的;商品交换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参与商品交换的机会是平等的;不遵守法律法规后的惩罚也是平等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特性之一,是民商法的价值意义所在,也是会永远存在的价值体系。

二、民商法的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

在商品交换的平等性下,才能保证市场的资源能够顺利、合理、公平的交换和调节。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参加者作为交换的主体,可以自主的对交换有一系列要求和安排,比如对交换的场所和交换的方式、约定的自由协调安排。

和平等性一样,自主性也是民商法的另一个基本性质,也是民商法的突出价值所在。革命先驱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特别是大规模的商品交换,会要求交换的对象拥有足够大的自主性,只有当双方都有平等的、自由的交易权利时才能价值最大化。自由贯穿了整个民商法,如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学习自由、喜好自由、恋爱自由、工作自由,最重要的还是思想上的意识自由,这种自由的品格是整个民商法存在的灵魂、作用的内驱原动力、市场经济的根本,这也是最著名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自由,市场经济才能在当下蓬勃发展。不仅仅是在民商法中有自由精神,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自主性也是无处不在,所以在我们发展、完善民商法的同时应该把自主性发扬光大。

商品交换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即使是面对面的交换,如果一方不被人相信,那么交换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当下的市场经济形式比较复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人确实存在,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的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不可靠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依赖于频繁的商品交换。信任是交换的基本前提,试想,如果不能立即支付商品的交易价值而试图想通过协商延长支付期限,这就必然需要对方的信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下的经济体制中,创业投资需要信任、买车买房办贷款需要信任、为人处事交朋友需要信任,总之,人存于社会中离不开信任。这是为人之根本、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人类历史上最早提出信任这个概念的国家是古罗马,指出:诚实待人,不损人利己危害他人,能者多得按劳分配。此后,纵观各国民商法无不体现信任这一性质。

三、民商法的品格的利益性、知识性以及开放性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追求利益这是人之本性,如果在商品交换中双方无利可图,那么商品的生产又怎样维持,交换又怎样进行。商人本来就是追求利益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意识都会受到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人逐利,在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得市场经济生机勃勃,这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动力。

商品交换必然是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又是通过货币的数量来体现的,衡量利益的大小就是看货币的多少,贫富差距也是以货币为准则。自然经济主导的社会评价一个人是否是有钱人是看有多少土地,现在的社会经济下观念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把地主这一概念变成资本家,一切交换还是以货币交换为前提条件。当货币膨胀后,股票、证券又替代了货币作为等价交换的前提。很难想象,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又是以什么进行等价交换。

价值体现具有多样性,除了等价交换的商品外还有很多无形的。我们常听到精神损失费这个词,这是当人权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时,要求以一定的物质、金钱来赔偿损失。同时还体现于个人的知识,如当下所存在的名家书画,一字千金。随着市场经济主体所维护的对象增加、价值表现主体增加,使得民商法更具有利益性的品格。

商品交换获取利益,市场主体往往会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来获得利益最大化。这就依赖于当今社会科技水平的进步。商鞅变法、等等无不是为了通过变法促进科技的进步,从而提高市场经济水平。可见当今社会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离不开知识、离不开创新。同时,我们还要依靠特定的社会主体通过对先进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才能促进国家富裕、民族富强,先进科学技术的产生离不开先进的教育。可以认为,当下的市场经济就是技术经济、生产经济、教育经济。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人们对于知识越来越看重,应当说知识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主导地位。

与此相对应的民商法中也就形成了产权法。在最早出现民商法的罗马法典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阐述,但是却已经有了可以区别的概念,对知识产权规定了相应的货币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中的产权法也已经发展成形并成为了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

商品交换受利益的影响,所以会把交换的条件和范围扩大,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开放的重要品格。商品交换条件下,部分农村劳作者成为了最初的城市居民,进而部分转化为了最初的社会资产阶级,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资产阶级活动场所不断增加,市场不断被开拓,也出现更多的新兴产业,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的需求,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资产阶级主导的市场经济。为了谋取利益,资产阶级四处游走,开辟了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交换,这使得所有的交换都具有世界性。汽车、飞机、火车、船舶等等一系列新时代产物拉近了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也同样席卷了更多的之前不为认知的区域,各国各领域精神文化交融,更快的推动了社会发展、商品交换、技术革新。

世界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必需要有适合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这也就是民商法。它具有国际、文明的品格,适合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交换。万民法作为古罗马最早的法典,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已知的产生最早的法典,其中的市民法我们认为就是当今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因为他们具有相同的品格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民商法来看,其实它并不完整,因为它不能完全的表现市场经济开放性这一重要品格,所以,在未来的经济发展条件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四、民商法的品格之竞争性与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范文第3篇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量的方面,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频度越来越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变换以及交换过程中的纠纷已经超出了血亲、宗族和行政权力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机关大量地制定和适用法律。随着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出现,新的交换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体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推动了民商法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兴起和发展。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的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市场经济就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

(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

(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盗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三、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有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与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一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种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范文第4篇

那么,本轮经济放缓的原因何在?各方给出的解释不外乎海外需求不振、周期性下滑、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等。

面对《英才》记者,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许小年教授直言:“要把中国经济的放缓,放到中国社会总体的转型过程中来考量。为什么改革开放带来的30年高速增长势头正在衰减?其中确实有很多是因为改革不到位造成的,但是这还不能完全解释当前的一些现象。我们必须看到为什么改革不到位?改革到位就可以吗?恐怕还是不行。因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体系尚不够健全。”

在经济和政治体系之间

在许小年眼中,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是在大的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现在仅仅通过经济改革,所能发挥的潜力已经基本耗尽。他认为,应该让经济与社会并行发展,“大的制度体系如果不变,我们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恐怕都会受到阻碍。”

如何避免这种阻碍的发生?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秋风表示:“许多经济问题都有很深刻的制度背景,必须通过制度改革才能有比较合理的安排。”

“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个人自由、政治民主和市场经济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谈到改革的方向,许小年把这句话重复了两遍。“哈耶克告诉我们,为什么只谈经济最后会是很危险的。”

在接受《英才》记者采访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高全喜对所谓“三位一体”做了解释:“比如,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国家计经委等体制,就会阻碍个体的自由创造,阻断市场化调节、生长、繁荣的过程。在那种制度下,个人和企业(包括国企)都缺乏自主性,都被政府的计划管得死死的。而商品的流通、产品的多样化、技术的升级,都需要依靠自主性才能实现。”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摆脱人人磨洋工的僵化体制,市场经济得以萌芽、生长。但30多年后,不断壮大的市场经济又遇到了新的烦恼:“市场经济要求是一套法律规则,规则经济,能够自由公平地买卖,这就需要法治来保障。法治约束的应该是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最重要的是约束政府公权力。政府不应该参与市场竞争,而是为国企、民企、外资提供一套保证公平交换的法律制度环境。这样下去,中国的改革过程便会逐渐从经济扩展到社会、法治、领域。”在高全喜看来,中国改革的历程,恰恰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印证。

“这也就是哈耶克伟大的地方。”在许小年看来,哈耶克不仅是经济学家,还是制度学家、政治伦理学家,是一位涉猎广泛的学者。“在经济和政治体系之间、在经济和社会伦理之间,都是有关联的,必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为中国经济转型提供理论支撑

如果说从市场到法治体现了哈耶克的广阔,那么对计划经济的批判则反映了哈耶克的深刻。秋风坦言:“过去30年的中国经济史是一部市场力量与作为20世纪遗产的计划体制的斗争史。当然,斗争有进有退。现在,计划体制的某些外壳并没有完全消亡,还是很强大的,相应的弊端仍然存在。”

谈到作为20世纪遗产的计划体制,秋风特别澄清:“很多人以为政府深入干预经济是中国的传统,实际上这是一个完全的误解。计划经济的建立发端于20世纪中期,中国的农民们天然地都是自由市场主义者。”

他提醒大家注意这样一个现象,“在之后,发生过好几波反集体化的浪潮。一边是政府用强制性权力建立计划体制,另一边是农民不断地要退出计划体制,退社风潮是自发回归市场经济的行为。这说明,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的力量始终在发挥作用。”

1992年之后,决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中国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哈耶克在中国的地位快速提升。“因为他的理论解释了为什么计划经济效率低,为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提供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中也摸索到一些自己的经验,如计划的盲目性、政府功能过于强大、个人与企业缺乏自主性,所以要继续开放市场、摈弃计划经济,这些经验正好与哈耶克的理论是吻合的。”高全喜解释了哈耶克进入中国的前因后果。

当然,计划与市场之争在中国远非如此简单,实际上很多人现在还在迷信计划,所以会有20年前的一锤定音。恐怕也正因此,许小年几乎不厌其烦地通过《英才》记者公开解释哈耶克的观点:“他第一个指出计划经济的主要问题是信息问题。现代经济中需求和生产两方面的信息都是复杂多变的,政府计划者根本不可能掌握分散在每个消费者和企业中的信息,所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计划只是一厢情愿。信息的分散性决定了有关资源配置的决策也是分散的”。

随着数学工具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又有人提出通过这些足够强大的技术手段,中央计划者就可以掌握相关信息。针对此类辩解,许小年回应:“哈耶克早就回答过:就是用再强大的计算机也白搭,因为这根本不是技术问题。”

许小年解释,政府计划者在制定计划时,关于消费者需求和企业成本的信息都已经假设存在了。其实,这些信息只有在消费者体验过程和企业提品的过程中,才能被逐渐释放。没有市场交易,这些信息永远释放不出来。假设苹果要推出一款手机,问消费者“你愿意付多少钱?”消费者根本无从回答。因为他根本就没用过!只有消费者接触了手机,不停地把感受用货币符号量化表达出来,也就是价格,苹果公司观察到这个价格,才能计算怎样生产利润最大。所以,地里的庄稼还没长出来,收割机再强大都没用。政府计划者在失去了成本信息、需求信息后,就是一个没有眼睛、没有耳朵,只掌握权力核武器的怪物。

秋风则从人类思想史的角度分析:进入20世纪,有这样一种思潮兴起,即要把整个社会推倒重来,比如俄国的计划经济尝试、的激进反传统等。“哈耶克认为这些现象都是迷信理性的产物,认为靠事先计划可以打造一个全新的世界。”因为对迷信理性的反对,哈耶克对传统持肯定的态度。秋风也因此提出一个观点:“中国过去30年的改革归根到底是对传统的恢复,是普通民众自发地回归传统所带来的制度创新,也就是说我们的制度创新实际是制度回归。”

争议学者

1899年,哈耶克出生在维也纳一个学术气息浓郁的家庭。1918年他进入维也纳大学攻读经济学,后来参与了20世纪30年代有关计划经济可行性的大论战,并出版《经济学与知识》、《通往奴役之路》等著作,系统剖析计划经济的各种弊端。二战以后,哈耶克的研究领域又向法律、哲学、政治学等扩展,并在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除了信息问题,哈耶克对计划经济的激励、伦理弊端等也进行了深刻分析。正如许小年对《英才》记者讲解:“计划经济里,决策的成败跟个人利益是脱钩的。特别是企业,经营好坏跟经营者没关系,这就使决策质量大大降低,政府的计划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这样,政府计划者就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用军队、警察、官僚来监视所有企业甚至个人,督导执行,不执行就严厉惩处。所以哈耶克说:计划经济是通往奴役之路。”

但是近些年,很多人开始质疑哈耶克,认为他反对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鼓吹弱肉强食,这种质疑甚至牵连到国内一些市场派学者。许小年对此不以为然:“没有任何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可以不要政府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明确讲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是什么:第一是界定和保护私人产权,第二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他的则不需要政府。哈耶克的观点也是如此。”

秋风也澄清,哈耶克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甚至他认为大政府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政府的权力要受到正义规则的约束。“哈耶克在他们奥地利学派内部也经常被批评不彻底。中国舆论界一般都认为哈耶克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但在美国有很多真正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却在批判哈耶克,这实在是很吊诡。”

对于这种质疑本身形成的原因,高全喜有着深刻的剖析。“哈耶克理论针对的是西方当时的福利国家化倾向,老百姓都不干活了,财富创造的活力被削弱了,他反对这个。但是由于他集中于批判福利过度,偏重个人创造、自由、财产权等,因此,就难免忽视了平等诉求。”

而恰恰是平等诉求成为近年中国社会的一个核心矛盾,媒体、学界、普通民众等各方舆论在此胶着不休,“郎顾之争”、贫富差距、灰色收入等议题在互联网上此起彼伏,各方争议直指尚不完善的市场化改革,甚至一度延缓了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有所滞后,强化了对市场的干预,本来该提供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没有及时到位,老百姓对这方面的诉求也非常强烈。这种背景下,对哈耶克个别观点的质疑演变成了对哈耶克的整体质疑。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体育产业;政府行为;介入.

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自动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它改变的是市场与政府之间在资源配置上的位置。也就是资源基础配置的主体由过去的政府转为现在的市场,其优点是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能够自动地导向社会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化和给予每个经济主体以经济选择的自由,所以市场经济是富有生命力的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

事实证明,这是目前任何一种机制都无法替代的一种主导力量。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它是一种把外部的强制性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机制,由于过分的宽松、放任和自由,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诸要素在各种利益的关系上便不可避免地陷入冲突,完全竞争成为假设,均衡逐渐失去支撑,从而给市场本身带来难以顾及的难题,这些难题自然也就成了市场的局限所在.

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科学地界定和规范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已成为发展体育产业、建立多元化体育经营方式的障碍。在处理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关系时,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政府行为应介入的范围,而政府的介入是由“市场失灵”或者说“政府有效”决定的.

政府介入体育产业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在产业资源的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如果一味地让市场按自身的规律调控其生存和发展,就会使得产业内部及其各行业间发生矛盾和问题,矛盾和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加以解决,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和不足.

体育产品可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三类。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非排他性,可以供给市场组织生产,通过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质量,如已经走向职业化的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完全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盈利。公共体育物品不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因此,这类体育用品的提供仍应由政府起主导作用,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成立各种非营利体育组织,如社区体育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等,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资金上给予资助,使非营利组织比政府更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官僚主义缺陷。混合体育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不具有排他性的混合体育物品,如政府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尽管在一定人数的条件下消费者的增多并不影响原有消费者的效用,但是可以通过收取门票限制那些不想买门票的人进入,这一类物品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部分收入,政府可视其经营收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财政补贴或上缴税收。二是具有竞争性却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比如公共体育活动绿地、活动场馆等,这类物品需要政府提供.

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的介入与干预策略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的介入与干预,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再生产全过程和体育经济的总体运行进行干预和治理,它是各级各类政府机构通过指导、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等方式,对体育产业管理的客体施加一系列影响,及时纠正体育产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使体育产业运行符合国家体育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动态过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状况来看,政府应着重作好以下三方面工作:其一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限管理.

政府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体育产业无所不包的全面干预,把部分属于企业经营者的权限及时还给企业。但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对某些方面进行管理以避免市场紊乱.

其二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间接管理.

政府不再插手体育生产者的具体事物和直接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通过一定的指示性、启发性产业政策的诱导作用对企业产生影响。体育产业政策是政府从宏观上管理和调控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它设立一定时期体育组织和结构变化趋势及发展目标,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体育产业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体育产业结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体育瓶颈产业、体育先导产业和体育支柱产业发展的优先选择,对这些体育产业适度的政策倾斜等;体育产业组织变化、推动建立和形成规模生产的政策;体育产业布局政策.

其三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经济法律管理。政府改变过去较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办法,转向经济法律管理,一切管理活动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政府应改变过去以管理为主的行为,而把更多的精力、人力、财力投入到为体育产业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政府应制定体育产业长期发展战略、计划,实现体育产业的全局性、长期性、层次性、稳定性和阶段性增长,为体育经济发展指引方向.

政府行为介入体育产业的法制依托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的介入是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整.

体育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以强有力的宏观法制为依托,这不仅因为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体育法制作为保驾护航的外在力量,更重要的在于没有体育产业的法制化,就不可能将体育与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市场经济使体育产业化、社会化规模日趋扩大,体育市场逐渐繁荣,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体育组织等形成广泛且结构复杂的关系,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去理顺。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体育行政部门要以管体育为主动向办体育为主动转变,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应直接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为主转变。政府体育法制成为现代体育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形式.

因此,在市场经济促使各个独立的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日益明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如体育产业投资主体行为的规范、主体正当权益的保障、规定义务的履行等都不再由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取而代之的只能是法律手段的调整.

体育产业经营的有序发展以政府宏观法制为依托,首先保障体育产业经营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政府的法律约束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法人自主性的一个要求即是财产的自主性,要求自主行使占有财产权力.

为了保障体育企业法人的自由性,就要加强政府体育法制建设,使参与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各合法主体摆脱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境地;自主性要求政企分开,将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其它财产的范围,让法人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决策,保证体育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其次,体育经营活动的契约性要求以政府法制为依托,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换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

体育经营活动如同其他领域的经济活动一样,也存在众多的商品交换,只是体育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的大多数商品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体育劳务或体育无形资产,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经纪人与所的客户、提供赞助的企业与接受赞助的个人或组织等,这些都要以契约的形式保障双方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林.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M].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