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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HO;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7)03007707
在全球治理迈向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国际社会诸多行为体及其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各种国际规则。主要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法组成的国际“硬法”(International Hard Law)在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上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其具有固有的缺陷和不足。晚近兴起的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补充效能,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起到了填缺补漏的作用。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以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为主体的国际硬法构成了国际法治的“主架”,而国际软法则构成了国际法治的“支架”[1]。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国际法治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由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制度成为防治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机制。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性,各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都是以本国为出发点,难以有效抑制和消除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传统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也鲜有突破,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这一软肋,填补了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法制空白,橛行Ъ嗖狻⒂Χ院痛理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以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变和处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分析了这些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这一制度目前表现出明显的“软性”特征,但这一制度的构建利用了国际软法的优势,对于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们生命、健康的危害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
近年来,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人权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发展的桎梏而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出现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的桎梏,又化解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的困境,是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一个飞跃。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兴起的原因
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勃兴主要是由于新兴的国际软法既克服了传统国际法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又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本身特殊的需求。
首先,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克服了传统食品安全治理国际硬法发展遭遇的桎梏。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硬法,其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原则等构成。由于受到认可国数量、本身严格的执行程序等因素的制约,传统国际硬法的发展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特别是在性很高的一些领域(如婚姻家庭、国内司法等)其发展更是迟滞[2]。食品安全治理由于传统上属于
一国内部事务,食品安全的治理更多地涉及到国内的司法与执法问题,因此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举步维艰。而食品安全领域内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上述国际硬法发展过程中的不足,特别是对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这一非常重要但又在国际法治协调与统一过程中最为艰难的领域进行了拓展。
其次,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球范围内人员、货物流动日益频繁,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极易发展成为区域性或者全球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因此,需要国际法制来控制和协调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3] 。但由于各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都是以本国的情况和利益为出发点,对其他国家和国际食品安全考虑不周严,况且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国法制存在的差异较大,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难以有效地抑制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国际法制对各国的立法进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国际组织的形式用超越国家的方式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能够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的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其构筑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
可以说,国际软法以其灵活的适用方式与内容的专业性等特征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又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软助,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治理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的国际软法一经产生便获得了快速发展。
(二)WHO主导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出现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类别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既有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又有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中,WHO、WHO与FA以及WHO与FAO联合建立的CAC制定的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中发挥了尤为突出的作用[4]。
WHO及其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碎片化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也不拘一格,根据其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指导建议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制定主体通过其章程赋予的权力一般通过指导建议的形式向其成员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则,倡导其成员的行为。尽管这些指导建议对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成员通常会对此给予尊重和执行。这类国际软法规范主要有:CAC在1995年制定后经2013年修订的《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Food Safety Emergency Situations);CAC在2003年通过的《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System and Guidelines for Its Application);WHO在2008年通过的《食品恐怖威胁:建立并强化预防和回应体系指南》(Terrorist Threats to Food-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and Strengthening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System);FAO与WHO在2007年的《安全制备、贮存和操作婴儿配方奶粉指导原则》(Guidelines for the safe prepar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of powdered infant formula);FAO与WHO于2010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2年制定的《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Guide for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National Food Recall Systems);FAO与WHO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等[5]。
第二,行动计划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这类国际软法一般是国际组织对自身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行为的规划,即国际组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计划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采取的行动。比如,WHO在2001年的《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增进健康需要更加安全的食品》;CAC在2008年的《2008-2013年战略规划》;FAO与WHO在2010年联合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框架》(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0年制定的《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Emergency Prevention System for Food Safety Strategic Plan)等都是行动计划类的国际软法。
第三,原则宣言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原则宣言类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规则而重在体现某些新价值,表明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共同意愿,有肋于协调国家意志,为将来相应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规则的发展奠定基础。比如,CAC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进出口认证与检验原则》(Principles for Food Import and Export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WHO与FAO在2007年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框架文件》等都是关于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原则或宣言。
第四,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类国际软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食品质量标准类国际软法,如CAC于1985年通过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专用膳食预包装食品标识与声明的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and 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等,这些标准是检验食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的通行证。另一类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标准规范[6],此类标准对于正确、合理地应对、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由以上不同类别、不同表现形式且内容庞杂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构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共同规范着国际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食品的安全是由食物链各个环节的安全所造就的,食物链既复杂又冗长,因此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既包括宏观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度构建,更重要的是微观的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制度[7]。由WHO制定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各个国家对其实施也各具特色。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即指由相关的机构依据相关的国际软法,运用特殊的设备和方法对食物链各个环节有可能危及全球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以提前发现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国际软法有关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规定在《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国际卫生条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三编规定,各会员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国际卫生条例》第二编就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通报、信息共享、各国间的磋商、事故的确定与应付以及国际间的合作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编就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链上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和危险因素的检测,则在不同的国际软法中涉及,如《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危险的规定与控制,如果违反将很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应当重点的监测;《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就国际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检测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就食品安全监管中各个国家内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进行了倡导性的规范;《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8]。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是指在全球性的食品安全事故l生后,为了把事故的影响降到最底点并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而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预警的功能系统。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编建议部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的规定,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各国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包括各个国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及时向WHO进行信息通报与披露,同时应当查明相关食品是否有出口行为,如果有,应当查明去向以便追溯;《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信息的交流与通报进行了规定。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是在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有效、及时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损害以及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大与恶化而妥善处理由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的后续事项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四编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会员应当如何应对事故,以及应对事故的方式、手段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通报、医疗手段、食品召回等内容;《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国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对消费者的补偿、对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
可以说,通过不同类别国际组织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一个松散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制网络,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置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效管理。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特点
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就是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检测、应变及处理的制度,基于其软法性和发展阶段的限制,呈现出“软性”的特征。依据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建立的“软性”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临时性。此类条款的适用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才援用的,正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一样,此类条款的适用也是偶然的;同时,当食品安全事故被解决时,此类条款在平常的食品贸易等环节也不会运用,所以说此类条款具有临时性。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应急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和管理条款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采用的,由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紧急性、致使性的特点,而此类条款是为了解除或者缓解此类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此类条款具有应急性的特征。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管理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往往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领导和管理。因此,此类条款一般规定的是有关食品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如何组织、协调各方力量,体现了管理性的特征。
第四,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倡导性。基于国际软法的特性,针对国际软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条款,各国就适用此类规范提供了倡导性的指南,以完善全球食品安全的治理及提高各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水平。
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发展趋势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国际法治的一个发展与突破,更是全球治理食品安全的新路径,尽管处理初级阶段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其明显地显现出“软性”的特征,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理论上的可行性,其必将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
因软法本身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复杂性、抽象性,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显呈现出以下的缺陷。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性”缺憾。基于国际软法的“软性”特征,依据全球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建立的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软性”缺憾,虽然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数量众多,内容庞杂,但这一制度的建立远未完成,相关国际软法的遵守良莠不齐。
第二,国际软法的碎片化,影响了全球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由于不同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同的国际软法,而这些不同组织制度的国际软法又往往以自足为目标,因此各个国家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依据不同的国际软法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往往机制不同,方法迥异,这就影响了对食品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国际统一与协调,阻碍了全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欠佳。由于软法缺乏正式的责任制度,即强制性,因此依据国际软法建立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在国内层面的实施良莠不齐[12]。众所周知,硬法是由国家意志及强制力予以保障并实施的,而软法是不具有国家支持的非正式的责任制度,其实施依赖规则本身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监督。由于缺乏强制力,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局面,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效建立与运行产生了负作用。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综观国际软法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是其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全球应对体制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涌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国际软法必将更加受到重视,其发展将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国际软法的内容将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重视,不同的国际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的国际软法内容将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将更加全面[13]。
第二,通过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引导,各国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各国从全球合作以及完善国内法治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国际软法建立一致或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应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各国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应当是国际软法视野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和能力将不断得到提升,这一方面利于国际软法的发展,说明各国对国际软法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对全球携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第四,食品安全全球治理领域国际硬法将不断涌现。可以说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基于其成功经验及其人们为了克服其缺陷的努力,在一些成熟的、共识度比较高的领域,国际硬法的制定将获得突破,比如《国际卫生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四、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食品安全往往吸引着世界的关注,同时国际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威胁着中国国内的食品安全。中国自1972年恢复在WHO中的合法席位后,与WHO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一,重视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国际软法,中国应当加强研究,进而引进和吸收;同时,我们要努力提升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中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具体而言,中国应当争取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签署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反映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的观点和诉求,表明中国食品安全的情况,提升对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的认识和信心[14]。
第二,参照WHO食品安全国际软法体系完善国内立法和标准。中国应当将国际软法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参考。履行中国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义务,修订或者完善中国国内相关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按照国际软法的要求制定相关食品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际规范和惯例,让中国食品打开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
第三,借鉴 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健全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我们
应当从以下角度着手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对外联络机制。中国应当建立与WHO等国际组织以及与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互通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以便能够妥善应对;(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执行系统。执行系统要承担对食品危机各项任务的具体执行[15]。未来的中国更要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能分配,妥善处理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对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实行统一监管;(3)理顺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信息处理系统。有效的信息传播系统能消除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谣言和确保危机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 食品安全事件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主要由卫生、疾控、食品检测、专家组等组成。
五、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又以安全为第一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人们对食品安全事件十分敏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网络和媒体等通讯信息技术的发展,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人类的极大关注,倘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还会引发更多人的消极回应,甚至演变为一个公共安全事件。WHO制定的国际软法领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克服了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由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理机制对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m然这一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但是随着国际软法理论的发展,构建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必将得以完善,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应当加强对WHO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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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现状分析;危机应对
1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存在的问题
1.1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权限分配上,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预警管理也较为复杂。管理职能较为分散,并且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等现象。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诸多环节和领域,其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在信息共享和相互协调方面较差。对于这些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目前还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作中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出现问题后更是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1.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强。从农田到餐桌,每个环节都会对最终的食品质量造成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并不能进行全面的涵盖,在执法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制定一部完整而统一的,针对于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的法律势在必行。
1.3技术装备手段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很多方面仍然与之存在很大的差距,如监测机构、设备、人员方法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发达国家拥有大型的精密仪器和检测技术,而我国在污染物的检测方面则较为欠缺。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一部分地区的检测检验机构设备和仪器较为简陋,功能单一,对于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难以应对,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存在不足。
1.4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标准非常重视,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广阔领域,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了关注的重点,并把健康保护作为发展的目标。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时间跨度较大,与国际标准有很大的差距。而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标准,很多甚至高于国际标准水平。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安全标准体系上的差距,导致了我国的标准在国际上没有较高的可信度。
1.5管理制度缺位或不规范
首先,我国传统的管理方式通常以事后管理为主,缺乏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机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采用产品抽查和事故调查等方式来实现,然而这种管理方式过于简单,现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趋向系统化、复杂化发展,采用旧的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其次,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资源严重不足,相应的体系不健全。目前全国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还没有建成,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不能为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的决策部门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现有的信息不集中,共享机制欠缺。
1.6国家财政投入不足
财力不足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尚有不足。这就导致某些国家急需的检测项目,在能力上较为欠缺,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也日益加大,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极为不利。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执法机构只注重罚款,监督执法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无法有效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1.7科技实力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的管理已经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果。相对而言,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则起步较晚,缺乏专业性人才,基础较为薄弱,危险性评估技术也与国际先进水平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需要积极追踪世界先进的科技发展动态,分析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并在关键的技术领域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1.8预警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不高
当前,我国从事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的人员,其专业背景较为单一,因此知识面较为狭窄。此外,我国对于从事预警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要求不高,对于任职资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而完整的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2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的具体对策
2.1明确责任主体,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采用多部门管理的方式,因此应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决策中心负责人、辅助参谋部门组成的专职性机构,对多部门的管理体系进行协调,同时使每个机构的作用和职责都得以明确,使之协调一致的工作。
2.2构建合理的预警系统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则是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应以创新、全面、及时和高效为原则,形成科学有效的预警机制。
2.3建立快速反应系统
在危机发生前通常会有一定的预兆,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也同样如此。捕捉这些征兆的信号,并了解、评价和预测引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因素,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和掌握事件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对于环境的细微变化能够及时发现,做出合理分析。当不利因素出现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事件的扩大,减轻其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机构快速反应系统的建立,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4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专业性的人才在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的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推进人才的建设,应加强国家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设立与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相关的专业的教学点,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应加强人才培训的力度,在培训的过程中,应注意根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来决定培训的内容,加强不同区域经验的交流,并积极引进和学习国外较为先进的技术。
2.5提高国家重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根据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需要,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国家食品质量控制技术的投入和研究。加强与国际发达国家的合作研究、确定新标准、包括改进检测方法、研究微生物抗性、病源的控制等预防技术标准。同时要对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强化训练,使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技术达到国际标准化。
2.6引进先进技术,加快设备更新
改善检测设备,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进和研制先进的检测设备,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监督检测硬件方面的差距。加强现有监督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将一批高水平的监督检测技术机构联合起来,发挥龙头作用。
2.7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管作用
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形势,引导社会消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更多的参与食品安全立法、执法活动,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增强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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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举报的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食品行业商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六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应当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对购进的食品逐批次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抽查检验。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人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及其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进货时间、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流向等内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自制食品的,应当比照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下列食品禁止销售:
(一)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的预包装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格证明的食品;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但未进行检疫、检验,伪造检疫、检验结果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六)不符合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食品;
(七)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或者超过标准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八)依照国家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未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相应标志的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经加工熟制的散装食品时,应当明示食品的名称、配料清单、生产者(供货人)的名称及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事项,并根据不同食品的种类和保质要求,分别采取遮挡、覆盖等措施。
第十二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柜台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对该食品有冷藏或者冷冻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标签标注的温度存储食品。销售的其他食品因保质、保鲜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冷藏或者冷冻措施。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人或者销毁、作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直观检查、快速检验或者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检验结果对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暂扣、封存等临时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快速检验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生产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判定食品质量。
第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不得收费。检查、检验所需食品样本应当购买,不得要求食品经营者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因检查、检验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向本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名称、品种、规格、批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检查、检验结果,并责令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食品。因运输、储存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除外。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流通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
(二)向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当事人通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的行为。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食品安全;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8-0065-02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即对食品安全进行危机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危机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孔雀石绿”事件开始,我们经过苏丹红鸭蛋、三鹿三聚氰胺毒奶、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镉大米、毒豆芽、福喜问题肉等都被爆出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危机已成为政府各部门与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且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国家的国际影响力造成严重的干扰与威胁。
食品安全危机隐患存在于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而政府部门管制仍有缺陷与不足,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在进行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时,能充分发挥其组织决策的高效率、灵活性和独立性,有助于食品安全危机的妥善处理。但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方面还仍有所欠缺,本文就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方面应起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对策,进行探讨与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二、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一)事前危机的预警
事前预警是对食品安全危机遏制的重要手段。要将食品安全危机扼杀在萌芽,就必须要进行提前预警,非政府组织能运用专业知识,结合专家学者调查研究与判断确定实际情况,依据事实进行秩序内的调整,做到将不合格食品曝光,对优秀食品企业进行宣传推荐,对于存在较复杂情况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可对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上报,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二)事中危机处理的协助
沟通作用,即进行信息双向沟通。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众生命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政府部门信息延误及推诿将导致民众猜测,易引发社会不安定,而非政府组织能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向民众反映危机相关信息,降低政府收集信息的成本,协助政府决策,搭建起政府和民众沟通的桥梁,从而避免有关情况的发生。协助作用,即提供公共服务与资源支持。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时,各类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就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如对病患进行简单救治,统计现场情况等,此外,聚集民间的社会资本,筹集物资资源,组织民间进行慈善捐助。
(三)事后危机恢复的评估
评估是为了促进合作治理的需要。重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处理后并不等同于事件已画句号,为避免危机的再次发生,非政府组织应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进行评估,全面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向政府提出专业性的意见报告,同时,非政府组织通过自我评估来增强自身的效能,使非政府组织能够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更好地发挥重大作用。
三、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危机预警不够重视
食品安全危机的发生不是一个简单无征兆的结果,它的发生会有一个孕育的过程,而食品安全危机预警通常是自下而上,由内及外的。在食品安全危机爆发前,信息渠道都会有信息进行显示,问题就在于对危机信息的提示不够重视,即对危机预警不够重视,如三鹿奶粉事件完全爆发之前,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已连续接到少数投诉,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使情况逐步恶化,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后果。
2.危机应急不够主动
通过苏丹红鸭蛋、三鹿三聚氰胺毒奶、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镉大米、毒豆芽、福喜问题肉等事件,不难发现,在这些已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中,危机处理主要依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显得极其被动,应急行动力低下,有些非政府组织处于观望状态,不知从何下手,或者没有找到很好的参与方式与参与渠道,因此,非政府组织没有主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危机恢复不够到位
以往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较少的非政府组织会对危机恢复进行系统的经验总结和表现评估等,有些非政府组织对外宣称会对事件或对自身组织进行评估,但最后并没落实到位,对于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的公众也没有进行后续关注。
(二)制约非政府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原因分析
1.政府部门不够重视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传统政府管理思维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扮演角色和作用,政府处在主导地位,也没有给予非政府组织足够重视,也没有提供足够的外部发展空间。同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使得非政府组织缺乏合理参与的路径,地位尴尬。
2.非政府组织缺乏自治
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决策程序、激励机制、财务制度等都不健全,人员老化、财务混乱、管理无序等现象严重。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等原因导致其被长沙市民政局收缴了商会的印章、财务印鉴、登记证书正本。
3.资源不足
这里的资源不足指资金不足、人力资源不足、组织资源不足。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人力资源缺乏专业人才,整体水平不高,资金短缺造成的留不住人才、开展不了培训等;组织关系资源和信息资源等严重缺乏,缺少国际上的地位和社交关系。
4.社会公信度低下
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迅速,但由于组织自身发展欠成熟,社会公众只对媒体认可程度高的非政府组织了解与信任,对其他一些小规模的专业程度不够的非政府组织不认可,或者由于个别非政府组织的不良行为造成负面影响而失信于民,导致非政府组织整体缺乏社会公信度。
四、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发展对策分析
(一)提升自治能力
自治能力是指自我治理的能力,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的非政府组织最重要的是其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完善。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有效运行基本前提,完善管理制度就是完善管理者的选取程序,确立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组织的具体决策程序等。监督机制是非政府组织发挥功效的重要保障。当出现偏差时监督机制就要发挥作用,确保组织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合法化。评估机制则是在危机发生过后产生作用,它不仅可以评估组织自身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表现,还可以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表现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以便发现问题进而加以修正和改进。
(二)增强资源储备
资源储备重点在资金资源、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三个方面。对于资金的筹集,非政府组织要注重提高其筹款能力,摆脱资金来源单一的窘境,在争取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市场主导型筹资的能力。对于人才的储备,非政府组织要吸引人才,降低员工的流动性,做好人员贮备,尤其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对于组织资源的积累,应加强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学习其先进的管理方法等,并重视提高组织自身的国内国际地位。
(三)加强与政府合作
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还处于“小政府,大社会”的状态,非政府组织需要加强与政府的互动,得到政府在法律法规、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非政府组织不仅要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应该辅助政府发挥应有的行政效率和执法威慑力,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增强对食品行业的有力监管,健全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此外,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科研合作,通过项目合作、科研咨询等形式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参考文献:
[1]陈彦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研究[J].学术交流,2014(9):122-126.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
(9)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学生的饮用水由学校卫生教师负责管理。
(2)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