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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商誉、商(字)号、专利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著作权(版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值、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货币占30%。与旧《公司法》的规定相比,国家相关的限制有所放松,但科技成果到底值多少钱?技术价值能否得到合资方的认可,在注册资本中能占多少比例,这就需要对其技术无形资产进行权威的价值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是吸引风险投资的需要。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得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阶段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无形资产评估可以增加注册资本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就不能体现企业的形象和实力,可能会失去一些很好的合作和发展机会。注册资金50万元与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公司给人的印象截然不同。如果企业把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增加注册资金,就能巧妙、真实地展示公司形象,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4.以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担保法》第79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
5.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为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今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
二、当前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在我国,现行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是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最高统一领导者,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客体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分级管理者,以评估协会与自律性管理为辅助,以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为管理对象,以资产评估资格、过程与结果为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种体制下,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了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但是有些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能并未完全行使,也有些部门在明确职能、权限、责任范围上模糊不清,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评估业务,或为了收费而一味地迎合企业,只象征性地到企业走走过场,使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评估机构不健全,自然会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对评估对象和范围把握不准。由于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对中方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使其无偿被合资企业使用。据统计,我国有90%的合资企业在合资初期未将其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二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资产往往按账面原值折股,或者对国有无形资产不评估、计价,不入账,使得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一些企业即使对无形资产作价计股往往也只限于商标、专利等易于评估的无形资产,而对那些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则忽略不计。此外,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以及兼并、联合过程中亦是如此。另一方面是,有的地方、有的企业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无形资产评估值越来越高,对评估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大。
3.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道德失范。近几年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激增,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增加,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少数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无视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方法和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要去做,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4.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无形资产成交案例较少,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要的许多参数很难取得。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较适合的方法是市场法和收益法。市场法要求有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大量公开的成交案例,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尚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有限的无形资产交易情况的有关资料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收益法评估中需要收益、成本、折现率、无形资产寿命期限等重要数据,这些数据从目前市场上公开的资料中也很难正确分析出来。
5.缺乏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涉及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工程技术学、市场学、法学等多门学科,要求评估人员具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评估理论和经验、熟练的评估技巧。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只要取得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就不受资产类型的限制。这种“万金油”式的评估师很难保证有足够的经验和技巧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三、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
1.改革现行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今后资产评估业的取向应该是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与行业自我管理模式。因此,有两项工作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评估的多头管理以及行政干预,确保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超然、独立,还资产评估业本来面目,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公证、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落实评估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从制度上和体制上解决资产评估业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发挥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二是要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建立起具有高度权威和高超管理芝术的行业自律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管理是在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基础上的管理,与一般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资产评估协会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自身职责,科学定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依托社会需要,高效开展行业服务与管理。
2.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无形资产评估业有法可依。现代管理应该是法制化的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体系,使无形资产评估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是搞好无形资产评估的根本保证。为了尽快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或行业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地方性法规在评估标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缺乏统一的客观依据。为此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就迫在眉睫。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单项无形资产评估原则、无形资产评估操作规则、无形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等。
关键词:现代企业 企业估值 问题思考
一、企业估值之后保持不变,与企业发展需求存在偏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发展变数太多了。一些企业为了战略发展进入新市场;一些企业自认为财大气粗,非要在某一领域“插一杆”;一些企业认为无利可图,继而将企业自己卖掉,等等。所以,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是各显神通,奔着利益最大化而去。这样一来,企业处于“动态”的发展阶段,而企业估值之后保持不变,势必与企业的发展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企业动态的性质,致使估值的参数发生变化。比如说: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包括萌芽期,成长期,过渡期(shakeout stage),成熟期和衰退期。在五个不同的周期里面,也需要我们对企业估值有着不同的计算结果。
二、多样化的估值方法下,企业的估值却是唯一的
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其坚信这么一点,无论基于何种估值方法,所得到的估值是唯一的,只有一个。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在多样化的估值方法下,其变量、手段都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评估师,用到的模型各不相同,对于企业所处行业的企业估值也各有各的见解。在实际的估值过程中,只要评估师所运用的方法科学合理,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所得出的估值是正确的、有道理的。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估值报告中的假设进行检查,确定所有假设是否合理可靠,进而可以有效判断估值的合理性。在这里,笔者简单的解释一下所谓的“合理”,“合理”并不是指“精确”。例如,当我们运用到DCF模型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输入性变量进行一个合理的估计,这就需要我们对于折现率进行一个估计(即相关的WACC),但是折现率理论上和利率有关,利率又和我们的通胀率有关,而通胀率几乎是不可能进行预测的,所以,我们说所有的假设只要“合理”就可以了。
三、企业让律师或会计师进行估值,认为其估值也能确保正确性
邀请律师或会计师承担企业估值任务的现象经常发生,一些企业认为律师或会计师都可以进行估值,且也能确保估值的正确合理性。其实,这是错误的看法。因为,律师、会计师缺乏相关的专业资格、专业技术,并且估值工作经验缺乏,这势必对估值的合理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律师、会计师与企业有利益冲突,即使其对企业情况十分了解,也不应让律师、会计师承担估值工作。如果他们在进行企业估值的过程中,为了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利益关系,进而故意将估值数字微改,这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现代企业估值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律师或会计师参与估值工作,以确保企业估值科学合理,维护企业健康发展。
四、仅仅基于财务报表进行企业估值,认为同样合理可靠
毋容置疑,企业财务报表是估值的重要基础,但仅仅基于财务报表近进行企业估值,显然是不行的。其实,除了重要的财务报表之外,还有经济形势、行业情况、市场竞争等因素,都需要在估值中有所考量。例如,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对周期性行业运用价格乘数进行预测,因为乘数会受到经济状况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市盈率指标(P/E)。如果在企业估值中,如果不考虑经济形势、行业情况、市场竞争等这些因素,其所建立的估值模型肯定是不合格的。所以,企业估值绝非是简单的看看财务报表那么简单,而是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开展工作,方可确保企业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由于企业估值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所以在实际的估值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各方影响因素,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并且,在估值的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规律,以及运用普遍认为好的估值方法,如DCF模型。这对于估值的合理性有所帮助。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企业在解决法律纠纷、申请融资等的情况时,一旦所运用的估值方法不合理,所带来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不仅是巨大的资金损失,还有大量的时间浪费。所以,对于这些情况,需要特别的重视。
五、估值方法错误,运用行业收益乘数进行估值
从实际来看,在企业估值中普遍存在这样的错误,那就是运用行业收益乘数进行企业估值。这种估值方法就带来这样的问题:虽然行业收益乘数是可以作为行业内企业基本价值的衡量。但是,并不是行业内所有企业都是适合这一衡量基数。所以,如果一味的运用行业收益乘数进行估值,势必造成估值与实际存在偏差,出现企业估值不可靠、不合理。其实,其中有诸多因素,如供应商、技术水平等,都会造成同一行业内的企业产生差距。进而,如果在企业估值的过程中,运用行业收益乘数估值,势必会出现不合理性的问题。
六、结束语
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企业估值的合理性,对其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基于长远发展的角度而言,企业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应认真对待企业估值问题,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财务顾问,以提高企业健康运行效率。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应清楚地认识上述的几大误区和问题,以便于及时采取从事,有效的进行纠正,确保企业处于健康发展的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投资审计;行政执法;复合人才
一、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1.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投资审计不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而是综合大量项目建设信息的综合审计。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投资审计的针对性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同时,与财政法规相比,建设领域的法规还不够细致,虽然国家在完善建筑法规,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极大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建设投资领域法规,出台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操作性、针对性更强的法规,使投资审计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更准确,依据更充分,治理更有效。
2.审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投资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审查项目的工程财务,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实,对工程管理过程和效益进行评价。但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是否能依据以上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较大,相关法规也未明确。而审计移送制度要求,不同违法行为,移送至相应的部门处理,事实上延长了执法的过程,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3.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根据法律要求,不服审计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法院诉讼。对于施工单位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提起的诉讼,法院通常以合同纠纷受理,依据合同法裁决。进而出现不同的法律调整同一事项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民事法院审计结果的情况。因为审计法是行政法,协调行政关系,而合同法属于民法,协调民事关系。协调的关系范畴不同造成结果可能不同。但在客观上这也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二)审计自身建设的相关问题
1.投资绩效审计未得到有效开展
审计署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将投资绩效审计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点之一,但现阶段对投资审计的重点仍局限在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投资的绩效重视不够。不仅审计人员缺少绩效审计的概念,相关审计条例、规范也缺乏对开展绩效审计的指导。同时,建筑市场的复杂性也造成审计人员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工程造价的核实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从而绩效审计未得到有效开展。
2.事后审计仍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形式
目前,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审计仍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形式,事前介入和事中监督不够。不符合增长较快的投资趋势,也不符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要求。面对投资已经完成,资金的拨付使用已基本完成,大量建筑工程已经隐蔽的工程,事后审计,不仅不利于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核实,而且对发现的问题整改难度较大。即使通过审计披露投资项目选、立项存在重大问题,也无法收回已经形成固定资产的大量资金。
3.新形势下复合型审计人才更显匮乏
投资审计涉及专业学科较多,领域较广,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应具备财务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技能,还应该具备法律、金融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目前审计人员基本都具备财务审计的能力,但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审计的能力明显不足,法律和项目管理方面能力更是薄弱,金融投融资方面的经验比较匮乏。复合型审计人才的匮乏和审计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的矛盾比较突出。
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筑牢法律基础,维护审计权威
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规,充分发挥审计的国家治理作用。首先要解决审计法与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对于施工单位有争议的工程结算价款,法院在裁决时,应分清不同法律调节的对象,只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双方之间的价款纠纷进行调节,因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下达的审计决定也是对建设单位的法律文书,法院不能依据施工单位的诉求而否定审计机关做出的对建设单位的审计决定。同时,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交集也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予以解决。
其次,法律应针对投资审计,明确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权,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时效。最后,应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完善政府投资领域的法律体系,提高审计执法的可操作性。
(二)探索审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
第一,加大跟踪审计的比例,积极探索有效的跟踪审计模式,特别是在重大项目的选立项阶段,积极有效地跟踪审计无疑会对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二,审计人员要重视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靠可研、环境评价等基础资料,开展有效的、真对性强的绩效审计,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可以要求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再分析,对可研报告进行再评价。如发现提供虚假数据或出具虚假可研报告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坚决予以披露,并给与处理。促进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第三,审计机关应健全审计人才的培养计划,在确保经费的同时,采用灵活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大型审计项目,交叉学习,以审代训,各取所长。同时有计划的引进专业院校的对口人员,弥补审计短板。
古代文学是对外汉语专业的必修课,内容多,时限长,所占课时比重相对较大。首先,古代文学在中国文学课程教学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基础学科作用。其次,中国古代文学有着千年的历史,涌现出来的文学经典和文学大师灿若繁星。它们是世界文学宝库中的瑰宝,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然而,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在选课时越来越注重实用性。他们普遍认为文学的学习特别是古代文学的学习则不是那么重要,因此他们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语言类课程和外语的学习中。针对古代文学边缘化的现状,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多探究古代文学的教学方法,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着眼,让学生爱上古代文学,从而实现我们教学的既定目标。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沟通信息的双边活动。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以及沟通信息的教学媒体是其中基本的要素。因此,教学方法的探讨可以从以上各因素入手。
一、古代文学教学中教师的主导教学
1.教学内容“经典化”。随着教学理念和课程观念的改变,教师已经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成课程的编制者和实施者。对外汉语专业的古代文学课时数远远少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时数,有限的课时根本无法承载浩大的古代文学内容。因此,对于教学内容选取和教材的使用,需要教师在备课和授课过程中对教材内容作一定的更新和补充,把几部优秀的文学史著作结合起来,取长补短,根据专业特点和自己独特的审美眼光对具体的教学内容整合加工,杂取种种合成一个,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充本文由收集整理实和完善。在对外汉语专业古代文学课时大大压缩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面面俱到地讲解作家作品只能是蜻蜓点水,点到为止。所以,教师在编排教学内容时,除了要汲取各文学史教参之长外,还要处理好文学史和文学作品的关系。所以,编排教学内容时,古代文学应该高度重视文学大家的经典之作。在这些经典作品的学习分析中,通过作品了解作家,掌握相关的文学现象,并以此为线索梳理“史”的脉络,最终把握古代文学的全貌。这比传统的重“史”轻“文”的教学模式更适合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
2.课堂教学“情趣化”。对外汉语专业的毕业生所面临的教学对象是外国学生,在课堂中激发外国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极为重要。所以在对外汉语本科生教学中就要突破传统的古代文学“二元式”教学窠臼,即“作家、作品思想内容+艺术特色”,根除惰性思维,积极探索高效、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努力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根据古代文学的学科定位和本专业的特点尝试新的教学方法,例如:①讨论分析课。高等教育是一种培养能力的教育。实践证明,在课堂上经常性地开展讨论课,启发、引导学生交流思想,这是一种能够拓展学生联想思维,提高其独立学习能力,活跃课堂气氛的有效途径,是由“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向多选择、全方位的认知过程的转变。讨论分析课不同于课堂的提问,师生之间不是简单的一问一答的消极被动关系,而是平等和谐的开放式关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自由发挥,畅所欲言,尽可能多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只要能够自圆其说。讨论的内容要围绕一个研究性课题,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引导学生从文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去分析研讨,力求古代文学课与社会现实与学生的自身生活相接轨。从而激发课堂的活力,培养学生的兴趣。②模拟课堂。在教学过程中,请学生走上讲台,师生换位的课堂形式,也是一种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独立思维能力的好方法。教师事先规定讲课内容,学生分组分头查阅资料、准备教案、制作课件。在组织材料的过程中,学生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对于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这是一场真正的课堂演习,通过模拟课堂,一方面巩固和加深了课本知识,另一面使学生们学到的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得到了灵活的运用。此外,学生走上讲台,还锻炼了他们的口才,使他们也更加有自信,从而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3.作业形式“多样化”。课外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对教学内容的巩固与强化。合理的作业设计,有利于学生学习知识,养成技能,发展思维。然而在大学,作业却经常被人忽视。作业形式单一、枯燥。以古代文学为例,常规的作业样式大多是一些名词解释题和简答题,这主要是对基础知识的归纳和总结。这种作业的弊端是,动脑的东西不多,学生的兴趣不高,往往答案雷同,甚至还有彼此抄袭现象的发生。因此,改革课外作业形式势在必行。除了上述讨论课发言稿和模拟课堂讲稿可以作为作业外,我们还可以设计一些其他有趣的作业样式。例如:①广泛阅读与作品改编相结合。首先教师要列出阅读书目,督促学生广泛阅读,然后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根据兴趣自主选择篇目进行改编,或是诗词创作,或是小说续写,亦或是戏曲改编。这样的作业最大的好处便是,学生可以有针对性地阅读,可以极大地发挥他们的潜力去理解和领悟作品。②专题研究和撰写论文相结合。这类作业可以是教师设立若干专题,由学生自由选择题目、
组织材料、撰写论文,也可以让学生从自己的兴趣点出发,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做这类作业的前提是,教师要事先向学生介绍一些学术论文的基本写作格式,这样,学生可以模仿学术论文的样式,表达自己的见解,初步养成学术思维,突出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二、古代文学教学中学生的研究性学习
叶圣陶先生说:教育就是培养习惯。在古代文学的教学中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习惯是至关重要的。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1]研究性学习能够使学生由被动地接受学习转变为积极、自主、探索性学习,有益于其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可见,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是需要教师精心指导和耐心培养的。教师要刻意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在作品讲授之前,提出问题,使学生有目的地阅读,逐渐形成对作品的深层领悟能力。例如,在讲解施耐庵《水浒传》之前,可以布置作业,让学生通过相关文献和著作的查阅,整理分析水浒戏的发展流变,并引导学生来思考水浒戏中的主要人物(比如李逵)和“小说”中人物在性格特征上的区别,或是分析作品人物的“同而不同”,[2]以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教师还可以因势利导以此作为选题,鼓励学生整理资料、分析研讨、梳理观点,写成小型论文或是研究报告。整个过程,教师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学生研究性学习的组织者和合作者。这样,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随着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也得到了较大发展。
三、古代文学教学中多媒体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古代文学教师能够根据教学目标,从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维等方面出发,艺术地运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使得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活泼,但同时又会产生由于信息量过大导致学生应对不及和限制想象等方面的弊端。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通过多媒体的辅助将教学效果最佳化。
1.多媒体教学的前提是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在运用多媒体进行古代文学课堂教学时,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现代信息技术只是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万万不可喧宾夺主。教师是课堂的引导者而不是课件的复述者和演示者。在教学中,师生之间的互动和学生的思考才是课堂的中心环节。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多媒体,不可滥用、泛用。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命名;王仁湘
王仁湘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开篇指出文章内容概要:由命名考古学文化这一考古学家的主观行为而引发的一些分歧需要确立对其命名的原则及程序以尽可能的使它规范化。为了避免分歧达成共识,我们需要确立考古学文化命名准则及操作程序。文章分四个部分,分别为“夏鼐‘命名四原则’”;“命名分歧”;“考古学文化‘三要素’”;“‘命名确认’程序”。
第一部分“夏鼐‘命名四原则’”先简要概括了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所经历的变化过程并转述了夏鼐先生20世纪提出的一个成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三原则”。第一,一种文化必须具有一群的特征;第二,同一类型的一直最好发现不止一处;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者在三原则之后综合学术界主流观点,考古学界普遍的命名方法以及夏鼐先生的观点,归纳出第四个命名条件: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强调“确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既要求是第一次发现的遗址,又要求是又典型代表性的遗址,面对几种选择时,定名要适当”①。关于作者自己总结的第四条原则,安志敏先生在《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中也有提到:“根据考古学研究的惯例,一般是用最初发现的典型地点或富有特征的遗迹、遗物来命名”②。这不乏为一普遍通用的命名方法,有它的可取性与实用性。但是安先生同时也说:“尽管在文化命名上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地点为原则, 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也出现不同方式”③,并以老官台文化举例说明。这就是第二部分要讲的“命名分歧”
第二部分“命名分歧”中,作者指出考古学界对于夏鼐先生所提出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并无明显异议,但在理解过程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然后举例分别列举了几种分歧现象。首先作者提到的是严文明先生强调约定俗成但应在新发现和认识基础上重新进行概括这样一个观点。严文明先生在《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中谈到:“考古学文化史客观存在的,对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发现与认识却是逐步完成的”④。严先生认为随着研究的深入,典型遗址不一定保持它先前的典型性,可能到后来会发现其实它不处于此考古学文化的中心地带。其次谈及张忠培先生的看法,即强调“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中得“典型”。张先生严格规范了典型遗址的标准尤其强调其中第三点:考古工作必须有一定的质量及规模。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赞同以典型遗址命名的前提下一些细部的分歧。近年来,不乏有学者否定这种以典型遗址命名的方法。像张国硕先生认为,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命名时,应坚持以首次发现的遗址命名,避免“典型遗址”。作者也表示典型遗址的选择很难把握,但首次发现的遗址又可能不具代表性,所以不必以此来苛刻要求。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夏鼐先生命名“三原则”的一点看法。作者认为夏鼐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不够具体,“例如他没有明确陶器群的量化问题,没有强调一个器物群至少应包括几种器型”⑤,并指出这也是仰韶文化分布范围越划越大的原因之一。
接下来作者以仰韶文化为例,对中国考古学中文化命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尤其重点讨论了对仰韶文化的类型研究中有的学者提出的分解仰韶的命名方案,例如丁清贤先生认为仰韶体系过于庞大,提出的一个解决仰韶文化命名的方案。丁先生认为仰韶文化包含三支:关中地区由李家村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发展而来的客省庄二期文化;河南地区由裴李岗文化发展而来的龙山文化;以及河北豫西晋南关中东部由磁山文化发展而来的后岗二期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并依次对其命名为半坡文化,大河村文化和仰韶文化。
第三部分“考古学文化‘三要素’”先通过罗列夏鼐,安志敏,张忠培,严文明等学者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表明致力于研究史前考古的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基本没有分歧,并通过柴尔德对考古学文化的描述引出三要素:时间,空间,特征。作者认为三要素中最核心的莫过于“特征”。作者表示:“文化的时空维度常常是通过文化特征的研究推导出来的”⑥,他用不小的篇幅论证了要研究透彻“三要素”之后才为某支考古学文化命名是不现实的。表明“特征的确认,才是考古学文化确立的关键”并且用这个观点解答了之前提到的命名方法究竟该以首次发现命名还是以典型遗址命名的问题。答案就是看此遗址是否体现所要命名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
最后一部分“‘命名确认’程序”是作者个人对命名确认提出的一系列具体实施方案。前文第三部分中提到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内涵无明显分歧,在这里作者由此引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具体操作上依然存在一定问题,随后提出自己的设想:作者认为考古学界应该建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给予其审定命名的权利。只有通过审定的考古学文化命名才可以公开出现。笔者认为此种设想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考古学文化的纯洁性。对“‘命名确认’程序,作者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方案:首先必须在原则上进行审查,并且依据进程适时调整;其次,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学者提出命名申请命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如有异议可暂缓议决或采取投票表决对考古学新文化的命名审议通过后要“命名确认书”之类的公告。随后作者谈及考古学界关于命名确认的现状,夏鼐先生和尹达先生提过用群众路线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但未见实行。对于如何解决命名分歧问题,安志敏先生也曾提到:“对于新发现的考古遗存……如果产生争议, 也可以通过讨论或学术会议的裁定, 来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⑦这些年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一直处在一种较不规范的学术环境中。
最后,作者说道:“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事实上还能通过淘汰过程实现优化……但是这个自然淘汰过程显得过于漫长”⑧。笔者个人也很期待考古学界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权威机构,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像王仁湘先生设想的那样,使今后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在规范的学术环境下进行。
综上所述,王仁湘先生《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一文结构非常清晰,他搭建了一个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整体框架,环环紧扣,用整理归纳出来的学者观点将其充实,然后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匠心独运,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看法,例如建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有助于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5][6][8]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2] [3][7]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4]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注解
①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②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③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④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⑤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⑥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