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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
引文
中国是世界闻名的法制古国,我国古代的法制在儒家化的影响下有其独特的意蕴,儒学中的传统法律思想从西汉时期开始引入到后期的逐步渗透,最后到基本确立和不断发展,对我国古代立法、司法及其法律思维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所以说法律儒家化是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点。古代儒家化的法律理念对于封建专制也有一定的抵制作用,但其根本上还是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文章主要介绍其积极意义。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之概述
古代的法律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伦理思想、道德观念引入到立法或司法中,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儒家思想的性质,或者说是在立法、注释、司法实践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和原则。
自汉代春秋决狱、引礼入法时起,我国古代法律开始了儒家化进程,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主张用大一统的儒学统一思想,因此西汉汉武帝大力支持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的伦理思想融入到统治思想和法律中,如司法原则上确立春秋决狱,为维护“礼”,汉代确定了“亲属相隐”。“引礼入法”成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所谓儒家的“礼”即是指维护宗法血缘和等级秩序的伦理规范和精神准则。
魏晋时期,儒学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曹魏后期的人们也常将礼与刑相提并论,达到了礼、律并重的程度,推动了魏晋律学的发展、儒学法律化及法律解释经学化,出现引经入律的,比如“准五服以制罪”、“八议”、“请”、“减”、“赎”、“十恶”等制度都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也是礼法逐渐融合的过程。
唐朝时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鼎盛时期,在经济上有了全面和快速的发展,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也有开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在继承前人律学的基础上,唐朝律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更新的完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历法结合的典范,它的颁布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形成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它以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立法思想,强调宽仁慎刑。《唐律》充分体现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伦理观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总的来说,《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标志传统律学的成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历史进程的完成,礼与法的结合成熟,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的观念法律化,所以《唐律》全面反映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特征之分析
随着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断深化,儒学伦理纲常的思想也深入到政治统治及法律中,进而造就了我国古代法律的鲜明特色。
首先是礼法结合,对于古代一些著名的律法,如《北齐律》、《唐律疏议》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是融礼于法,将儒家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融汇于法律,例如将“德主刑辅”、“三纲五常”等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原则,使律法从根本上起到维护中央集权、统治阶级利益及社会稳定的作用。道德礼教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融,使得实践中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变成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往往也被人们理解为违反道德礼教,所以一定程度模糊道德礼教和法律规范。
其次是封建统治阶级特权优势明显。对于维护封建礼教的儒家思想来说,尊卑贵贱必须制定不容侵犯的等级制度,只有通过律法加以规定和保护这种等级制度,才能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冒犯,例如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八议”也规定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我国古代的法律也无疑是地主阶级以及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贵族的特权法。所以伦理纲常的律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特权阶级开辟通道。
再次伦理法制的特征鲜明。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及家庭关系一直以来受儒家“君臣父子关系”理念的影响,如汉代立法体现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将亲亲首匿得相隐作为刑事司法原则。儒家思想推崇家族利益,《北齐律》及《唐律》都明确规定危害父权、夫权及家庭伦常关系的违法行为,如恶逆、不孝等。
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首先在立法上有以下影响:一是封建君主专制保障皇权在传统法律中表现为“尊尊君为首”,隋朝时谋反、谋大逆视为“十恶”中的第一、二大罪;唐律“十恶”中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大不敬就是保护专制皇权在传统法律中的反映,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 而给予严惩。二是“父为子纲”在律法中的表现,如唐律规定:父祖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和处断权及 “存留养亲”制度。用减刑或缓刑来处理行孝与司法的关系,既尊孝道又兼顾法律可见孝道伦理在传统法律中的地位之重。三是“夫为妻纲”是古代男尊女卑在传统法律中的反映,礼制对妇女的婚姻十分严苛,如“七去”的规定。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对于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不断强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有根本作用。
其次,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体现在用儒家思想来指导司法。如汉代的春秋决狱就是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要求司法官员在遇到律无明文或疑难复杂的案子时,可以根据 《春秋》 经义断案,使《春秋》间接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儒家化最突出的表现,如董仲舒著的《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此外司法执行方面也体现了儒家思想,如秋冬行刑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体现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对司法程序的指导原则从道德立场出发,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相对忽视犯罪客观事实,确立了原心定罪原则。(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管学辉.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法制与社会》,2008.8(上).
[关键词]政治美学,儒家,秩序,儒表法里
一、绪论
对于政治审美化的研究,是当下学术界的一个重要课题,正如德国学者韦尔施所说:“美学丧失了作为一门特殊学科,专同艺术结盟的特征,而成为理解现实的一个更广泛、也更普遍的媒介。”这导致审美思维在今天变得举足轻重起来,美学这门学科的结构,随之等待改变,以使它成为超越传统美学,将“美学”的方方面面全部囊括进来。美学对人类其他生活领域的关注不仅是现代美学学科自身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美学实践品格得以完满实现的重要途径。
本文通过文献法,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期望通过对“政治美学”概念的多元化的阐述使大众更加能认知“政治美学”这个概念;期望通过对“政治美学”这种概念诞生前的历史追溯,发掘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美学价值;期望通过“政治美学”美学结构分析的阐释,展示其历史存在中的价值体系;最后通过前面一系列的阐述找寻它存在的美学功能价值。达到使人们正视“政治美学”,认识到其积极的社会价值,从而促进它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作用,让人们认识到它存在的合理意义。
二、何为“政治美学”
政治美学,不是指政治化了的美学,而是对“政治本身所蕴涵的美学方面进行研究,探究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政治权力运作、政治变迁等方面所包含的美学奥秘”。1政治美学概念的提出并非心血来潮,政治与美学的联姻自古而然。
政治本身就是审美的一种特殊表现,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权力运作、政治家的风格,所有都表现出美学的精神和其美学价值。意识形态对于现实与未来构建了种种“想象的共同体”,把特殊群体、阶级、集团的利益、情感与意志、观念净化与升华为人类的普遍理想与共通情感。政治统治的美学奥秘在于使权力成为魅力,权力结构进入情感结构。政治的等级结构深刻地表现为审美的一种价值结构。政治权力渗透着人的感性生存实践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视、听、言、动的根据和规范;对权力的视觉分析可以推及到人的整个感性活动之中。
三、政治美学的历史追溯
3.1 社会阶级的意识形态
中国古代政治结构与意识形态结构受儒家思想影响甚深,从儒家政治思想入手,应该是研究古代政治思想史之首选。
从政即意味着“士”将自己所学到的伦理道德规范运用到政治领域,教化一方百姓。举凡研究古代政治思想史的著作或论文,在论及儒家政治思想时,也大都以“德治”视之。因此儒家政治思想被归之为伦理政治学。然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伦理政治”的思维范式,儒家政治思想的研究便很难有新的突破。众所周知,在国家的治理与政治运作上,与名家、法家过于硬性的制度、法律规范相比,儒家则显得柔和得多。不管我们对中国历代社会政治的共同特征“儒表法里”做怎样的评价,儒家与法家截然不同的政治理念却是显而易见的。儒家的政治伦理是一种由夫妇到父母,到君臣,继而参赞乎天地宇宙的政治文化设想。在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国同构思想的政治架构下,渗入以礼乐文化的政治运作。这种政治伦理建构不仅取决于中国古代的农耕文化,实际上也体现了由内而外、由亲而疏、由己及人的情感表达,最终展现出来的是超伦理而入审美的天地境界。这也是天人合一的和谐之境,是“和合文化”在儒家政治思想中的最高体现。
四、儒家政治美学结构分析
4.1 仁:儒家政治意识形态的美学特征
在政治形象工程的设计中,意识形态的构建应是首当其冲的。所谓“得人心者得天下”,意识形态即是一种“人心工程”。意识形态乃至政治的重要因素,任何政治学说体系都有其所依赖的意识形态。正是意识形态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政治学说的性质。儒家政治学说的意识形态,我们认为就是“仁”的思想,所以,儒家的政治思想通常又被成为“仁政”。“仁政”作为术语是由孟子第一次提出的,这是对孔子“仁”的思想的一次在政治领域内的推进与提升。
五、政治美学的功能
5.1 政治美学的秩序感
正如中外思想家所共同认识到的,政治产生于人类生活的缺陷,也可以说是产生于人性的缺陷。在中西方的古代著作广泛论述中,往往认为政治产生于“恶”之中,是“恶之花”。
儒家政治与美的任务就是给人类建构这种良好的秩序。儒家政治与美学,就是参照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或者说描述相同事情的不同话语和方法;由于参照、描述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它们所掌握的内容当然也不同。儒家正是体现人的感性生存的一切方面,都与具体而微的形形的权力分不开,它制约着、规范着、熔铸了人的感性结构,把权力统治深入到人的神经末梢。
5.2 政治美学对现代的启迪
儒家思想自产生之日起就颇受瞩目,其侧重社会取向的价值观,富有伦理特色的政治观,追求自我完善的道德观,在中国封建时代长期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儒家思想,在世界观方面,它是理性的;在人生目的方面,它是功利的;在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方面,它是和谐的。凡此都与现代社会的观念有着相似或相通的地方。所以说,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儒家思想依然有其正面的价值和积极的影响。可以说,儒家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思想资源,挖掘它的积极面,对市场经济有着建设性作用,对现代管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儒学作为一种文化曾以强势的道德意识及政治理想成为贯穿中华民族历史的主流价值观,成为传统中国人立身处世的原则和规范,时至今日,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儒学还有存在价值吗?因为一百年来,中国受西方功利主义的影响,功利主义盛行,在某些中国人的心中,功利主义已占了上风。功利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功用至上”,一切问题都从“功用”上思考、评价才认为合理,“功用”成了人们思考评判所有事物的最高标准,现在某些中国人已经不会像古代的中国人那样从道德、良知、天理等角度思考评判事物了。在这样的思想背后下,某些中国人认为儒学已经没有用了,应该像出土文物一样成为博物馆中的陈列品,最多只供专门的研究人员研究。然而,儒学果真在当今中国没有用了吗?儒学果真是文字古化石或出土文物吗?儒学果真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儒学在当今中国仍有存在价值,因为儒家传统的价值意识依然主导并决定着中国人群的道德信念与家庭伦理。
一、儒家哲学的基本观点
简单地概括,儒学应包含丰富的人生哲学与道德哲学,其要旨是对人关照,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探究,是对人的终极关怀。
儒学的核心概念是“仁”,孔子教导“为仁”的原理;孟子则提出“养浩然之气”、“求放心”、“尽心”的功夫论;荀子提出“化性起伪”;《大学》中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三纲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德目;《中庸》中的“诚之者人之道也”、“慎独”的哲学;周敦颐的“主静立人极”功夫;张横渠的“存天理去人欲”;程颢的“识仁”、“体贴天理”;程颐的“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朱熹的“格物致知”、“穷理尽性”;陆象山的“立其心之大者”;王阳明的“致良知”;刘蕺山的“慎独”与“诚意”等。不论这些儒家学者试图透过何种相近或相异的概念范畴或思想体系,对于人类自我修养及超越的可能提出各种设计,他们共同承认并以此种共识为基础而发展其本身思想的观点,即透过这些人类自身由内而外的功夫修养,追求并达致儒家的社会政治体制与文化理想。
儒家哲学最重视社会哲学,因为成就一个现世的人类的理想社会是儒家最原始的关怀,为了设计与建立一个理想的人类社会,孔、孟、荀等人可说不断提出各项有关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或伦理的观点的思想家,同时这正说明何以社会哲学才是儒家思想起步的主要重心,即就儒学传统的整体来说,儒家哲学的进路是社会哲学的。儒家的社会哲学内容条理清晰,《大学》八条目是最具体的代表,《礼记》中的《礼运大同篇》是重要的社会哲学著作;周公制礼作乐与孔、孟、荀三人提出的许多政治制度与施政原则,如行仁政、不重敛赋、礼乐化民等,都是儒家思想传统中极具代表性的观点。另外,表现在汉代经学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是以儒家经典为根据而设计出来的社会体制之学。同时,为建立理想的社会文化,家庭间的伦理关系更是关键要目,因此孝道是《论语》中孔子以之为一切德性的根本德性者。最后,《易经》哲学中借由《易传》注解之作而建立了儒家价值本位的情境伦理学,即针对各种伦理冲突情境的知识解析提出进退智慧,从而作为儒者处世应世的操作知识根据。
二、当今社会儒学作用之所在
1.利用儒学重构现代社会道德
当今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就是呈加速扩大趋势的非道德化倾向。许多传统道德体系被玩忽、蔑弃、破坏甚至解构,政令和法律被迫切入道德领域,以管制和刑罚代替教化。更严重的是,以政法代道德导致更多的人愈淡漠甚至丧失自律意识,一度令政法管制束手无策。其后果是人性的扭曲以致丧失,从而使公共秩序败坏,社会生活失范。可以说某些中国人的社会道德已经开始崩溃,很多中国人已经不知道按照什么样的道德标准实施自己的行为,即出现了孔子所说的“无所措手足”的状况,出现了“礼崩乐坏,学绝道丧”的局面。如何解决现代社会道德滑坡现象?“重构道德”成为当今社会十分关切的话题之一。在重建道德、特别是自律而非他律道德方面,儒学拥有无比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实践典范。儒学的基本特征就是把道德放在治理社会与国家的首位,儒学在本质上就是道德之学,追求一个道德的社会就是儒学的实践目标。
儒学对人性的基本认识是“仁、义、礼、智、信”,这是人类普遍永恒的道德,儒家清醒地了解到人的与物质生活相互作用可能对其道德意识发生的负面影响,因而汲汲于提倡修养工夫,发明道德本心,使之“惺惺不寐”;追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而非“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政教方式,内外夹持,养护人的德性。人性规定了儒学做人的原则和为之奋斗的目标。儒学永远不是道德说教者,首先是道德实践者,他们以知行合一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道德人格,以自己的道德人格证明自己的道德教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历史上的儒学都努力在社会中实现“仁、义、礼、智、信”这人世间永远不变的常理常道。
儒家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的论说及实践典范,对于当今人类的道德生活具有非常现实和重要的价值。
2.利用儒学重塑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以儒家文化为思想资源,有现实基础。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吸取和继承了包括儒学在内的传统思想文化的某些精华,从而丰富了学说的内容,并使之取得“中国化”的形态。因此,中国化过程中对儒家思想的吸收,青年群体对儒家文化的认同,足以表明儒家思想作为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是活着的思想。就此而言,儒家思想必将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在精神气质上把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区别开来。因此,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根本特征,或者说自性特质。民族精神不是今天才有,而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文化演变中逐渐形成并定型的,所以,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特质的体现。在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交往的过程中,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民族文化身份的集中体现,是一个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身份标志。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民族精神,就不会有民族自我认同的内聚力,就没有确定的文化身份与其他民族交往,就会处在“无所适从的精神分裂状态”。从历史上来看,民族精神体现在一个民族的文化中,具体体现在一个民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中,如美利坚民族的民族精神体现在基督新教文化及其思想学说中,俄罗斯民族的民族精神体现在东正教文化及其思想学说中,而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则体现在儒家文化及其思想学说中,即体现在儒学中。
但是,百年来,在反传统的浪潮中,从“五四”打倒孔家店到“破四旧”,与传统进行了最彻底的绝裂,儒学首当其冲,成为被攻击的目标,最后导致儒学式微。儒学式微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华民族丧失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学到的西方文化及西学又不能转化为自己的民族精神,结果中国人灵魂四处飘荡,无所归依。如何解决呢?通过儒学重塑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因为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自古以来就体现在儒学中,儒学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最集中的载体。在中国过去的历史中儒学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在今后岁月中,儒学必将再度体现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这是儒学“为生民立命”的历史使命。
3.利用儒学解决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问题
当今人类面临的全球生态危机无疑具有普遍性和灾难性。伴随现代化运动狂飙突进的是人类精神的失落和传统社会的解体,特别严重的是地球生态圈经亿万年演化而形成的生态系统的高度破坏。臭氧层空洞、温室气体效应、全球气候变暖、极地冰盖融化、海平面上升,诸如此类因工业化和都市化引起的问题,已非水土流失、河流枯竭、土地沙漠化、空气和水源污染、酸雨等局部性问题可比,真正是全人类的问题,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或消解的问题。
《乐记》。周代儒家音乐思想在《乐记》中有比较系统地阐述。《乐记》最早的一部具有比较完整体系的音乐理论著作,总结了先秦时期儒家的音乐美学思想,创作于西汉。作者刘德及门人,是西汉成帝时戴圣所辑《礼记》第十九篇的篇名,其丰富的美学思想,对两千多年来中国古典音乐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乐记》继承与发展了孔子以来儒家关于音乐的特征、乐教的功用以及内容与形式、美与善、礼和乐等关系的思想,在阐述"心物感应"的乐的本质方面,在论及音乐对人的情感、性格、意志等心理活动的影响方面。
在突出音乐的政治教育与教化功能方面,在强调音乐对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作用方面,在注重礼乐并重"先王之道,礼乐可谓盛矣"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其基本思想比在它之前的儒家著作中都更明确、更丰富、更具体、更深入、更系统,它是中国古代最重要、最系统的音乐教育思想的论著,至今仍未失去其灿烂的光辉。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治;法治;礼法合一
儒家思想作为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思想体系,植根于中国悠久的历史中,它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两汉时期,儒家的独尊地位得到确立,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逐渐渗透进立法和司法领域,持续地影响着后世的法律制度。直至“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和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
一、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念
(一)“礼治”思想中蕴含的法律观
“礼”的观念起源于西周时期,是有关道德、法律和政治等关系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思维方式的价值规范体系。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与血缘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调整着社会的绝大多数领域,后来的儒家学者都将“礼”推崇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之间战乱不断导致“礼崩乐坏”,原有的秩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借鉴西周的礼制的内容,提出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孟子同时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荀子是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结合的重要人物,他主张将“礼”与“法”结合起来,实行先礼后法。
“礼”的思想中蕴含的伦理观念是处理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儒家学者将伦理观念融合到法律中来,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封建伦理秩序,并将违反伦理观念的行为直接规定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孔子倡导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等级秩序的强制力,孟子主张“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些伦理精神后来经过董仲舒的发展与改造,成为古代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三纲五常”的重要基础。
儒家学者继承了周礼以家族为中心的传统,不孝的行为直接会被法律所处罚,但是只做到“孝亲”是不够的,在古代“家国一体”思想观念下,忠以孝为基础,儒家学者通过倡导“孝亲”进而“忠君”来使民众遵守法律、忠于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意志,进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礼”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等级制度,儒家所希望的社会是长幼有别、尊卑有序、严格区分贵贱的社会,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不平等,通过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来实质上达到维护宗法制度的统治的作用。
(二)“德治”思想中蕴含的法律观
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主张实行仁政,将德治作为首要的维护统治的手段,认为通过道德教化可以实现“无讼”的目的,并可以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反对“不教而杀”,贤明的君主就应该实行德治、以德服人,使人们从内心里消灭犯罪的邪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虽然儒家重视德治的作用,但并不否认法律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孔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发挥作用的,而内在的感召力则是道德发挥教化作用的重要力量,因此儒家学者们更偏向于选择德治,先德后刑、慎用刑罚。正如荀子提出以礼义教化且以刑罚禁止、“治之经,礼与刑”,由此可见儒家学者们主张道德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思想。
二、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两汉时期“独尊儒术”
先秦时期,为了维护大一统的秩序,法家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所忽视。秦朝的法律十分推崇重刑的思想,刑罚极端严酷,最终导致了暴秦二世而亡,西汉统治者吸取秦的教训,期盼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百姓休养生息,推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经过七十余年,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然而却无力解决后力强大的诸侯王威胁中央集权的问题。此时,西汉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治国思想来维护封建统治。儒家学者董仲舒对先秦儒家思想进行了新的发展和改造,提出了“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等新的学说,认为儒家思想可以作为封建统治的根本准则,突出三纲五常的地位以及“德主刑辅”的重要作用,使臣民自觉服从于君主的统治。董仲舒所倡导的这种新儒学,符合统治者维护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很快在意识形态占据了统治地位,尤其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逐渐衰落,儒家思想全面复兴,德主刑辅、礼律融合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由此开端。
两汉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就是“春秋决狱”,它又被称为“经义决狱”,是汉武帝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即司法者在从事审判活动时,不根据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条文去裁判,而是以儒家经义《春秋》以及其他儒家经典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春秋决狱”使儒家思想贯彻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领域,“礼”和“法”结合在一起,伦理精神和道德准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上升到法律中。“亲亲尊尊”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者根据这一原则来裁判案件、评判是非,晚辈尊敬长辈,以孝为核心的夫子之道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三代直系血亲或者夫妻之间如果相互隐瞒犯罪行为,视为其遵守了“亲亲”原则,一般不追究隐瞒犯罪行为的亲属的法律责任。另外,地位低的人必须尊重地位高的人,尤其要无条件服从君主的意志。“君为臣纲”是君臣之道中首要遵循的原则,对臣民侵犯君主尊严和统治方面的犯罪严加制裁。由此可见,“独尊儒术”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儒家经义的精神逐渐渗透到传统法律之中,儒法两家开始走向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进一步深入,儒家经典逐步获得与法律同等的地位,礼律并重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儒家学者通过积极参与立法,使“礼”的内容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法律中,坚持德礼为主、刑罚为辅,不断推进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制度和“官当”制度的入律。“八议”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八类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刑或者免刑,从本质上说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贵族和官僚的利益,虽然这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却被儒家“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的原则赋予了合法效力。《北魏律》中明确规定了官当制度,允许以官抵罪,目的也让封建官僚贵族享有法律上的特权。这两项制度均体现出儒家思想中重等级、尊卑的观念逐步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对封建特权制度起到了强化作用。
2.“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将“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确定下来,即在亲属之间犯罪的情形下根据服制的不同来确定刑罚的轻重,的核心是利用刑律的手段来达到维护封建礼教秩序的目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在晋律中的确立,标志着代表伦理观念的丧服制度在刑罚上得到体现,儒家礼治思想与法律进一步融合。
3.“重罪十条”的确立。《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规定为“重罪十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侵犯君主人身安全及利益、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违反封建伦理纲常的犯罪。这十类罪名之所以作为法律严惩的对象,且不得适用“八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正是因为其对儒家所极力维护的封建统治秩序、封建伦理道德的根本违反。
(三)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隋唐时期
唐朝的法律日渐成熟,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最高水平,它对两汉以来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制度与原则,并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礼”与“法”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特征就是“依礼治刑,礼法合一”,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统治者们吸收秦朝和隋朝的历史教训,注重通过道德教化来维护统治秩序,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将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作为首要的准则,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违反“三纲五常“的行为进而维护封建统治。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法律的内容被确定为礼,儒家的纲常伦理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宽仁慎罚、立法宽简的刑罚制度。在刑罚制度方面,唐朝提出简化法律、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思想,建立了完善且不繁琐的刑罚体系,减少关于死刑的条款,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明确规定了疑罪从轻;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仁爱的精神,对老幼、残疾人、精神病人等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亲疏有别、贵贱有序的身份法体系。唐朝更加注重亲疏、贵贱之间的等级差别,将社会划分为贵族、上族门阀、官僚、平民和贱民五个阶层,每个阶层的人犯罪后所受的处罚都有所不同;另外还规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贵族阶层和官吏在犯罪时,可以通过上述制度来减免自己应受的刑罚,这就赋予了他们很大的特权,这都是儒家礼治原则直接入律的体现。
唐律运用高超的立法技术,将儒家思想中“礼”的内容完全地融入到法律之中,礼与法结合在一起,使整个法律体系都体现着“礼”的色彩。儒家的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也成为统治者运用纲常伦理巩固统治、安定民心的最好工具。法律儒家化的影响波及东南亚和南亚地区,为这些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借鉴,至此,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