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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在社会中的不断普及和应用,该方式应用到金融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某些程度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和发展,在使用期间也会产生一些问题,特别是风险管理模式的形成,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因为风险管理工作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为主要的部分,对其完善与制约是各个人员研究的主要话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与进步,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以初级发展阶段,对风险因素还在不断分析,所以,我们要努力借鉴国外一些经验,促进风险管理工作的创新性与完善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方式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便捷性特点,利用三大技术以及自身的发展优势,能够改变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项新的金融模式,其管理工作的核心因素为风险管理,所以,在当前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发展环境不够良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没有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并且,相关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风险管理工作,在金融市场上,也没有促进制度的优化建设,从而造成了一些风险因素的产生[1]。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
1.技术风险
三大技术能为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积极发展,其风险性影响了该行业的有效进步。其中,主要表现在: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产生、加密技术的不完善性,其隐患的形成给个人信息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同时,技术支撑中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我国采购的相关设备与软件出现一些内部问题,从而导致一些风险因素的逐渐产生。
2.虚拟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化网络,能够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性,也能分辨出信息真假。特别是资金周转现象,利用该虚拟平台,无法促进资金的有效监管。
3.操作风险
因为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都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的,但这种交易方式是固定的,如果对操作流程不够熟练,将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2]。
4.监管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呈现分散状态,但监管工作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给监管模式也带来一定冲击。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多理财产品没有一定的信用担保,在对金融产品投入前期,其内部存在较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对策的研究
目前,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形成和规范运作。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目前金融发展行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1.基本原则的合理制定
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之能够遵循相关的实施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是面向全球用户体现的,不仅服务工作较为便利,还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其提供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原则的形成主要遵循几点原则。其一,遵循严格的监管原则,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监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性有效制约,以降低其产生的危害。其二,遵循行业的自律性原则,各个单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进行分析,以保证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4]。其三,遵循实体经济的服务原则,在本质上,互联网是一个交易的平台,是一种实体服务方式。其四,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原则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五,遵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吸引更多人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执行
执行动态分类监管工作,需要对金融监管的主要概念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自律性、规范性、谨慎审查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同时,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还能对互联网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特征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对其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方式的有效形成[5]。
3.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
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形成,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的产生。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性,在具体实施期间,首先,要根据互联网的技术层面,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并将“三大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在该形势下,不仅有效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操作与交易过程中,也能促进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实现安全防护技术与防火墙技术的有效形成。
4.自我保护意识的积极提高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保证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得以提高。消费者需要正确认识到法律法规,并了解法律手段所起到的作用,以使在互联网金融监督工作与管理工作中有效完成。在对知识进行宣传与普及过程中,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知识大力宣传,以保证监管部门明确出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并且,一些监督、管理机构还需要为其提供一定保障,使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个参与人员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发展情况下,不仅保证了互联网消费者相关信息的安全性,还加大了对一些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5.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促进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所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控制期间,面对一些困难。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庞大性,导致一些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促进各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发展,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互联网中的风险因素,还能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如图中所示,为余额宝的发展规模。在业务发展上,互联网企业是很难自己形成深化的,并且,与腾讯、国金证券的合作也不是仅为了导流、销售,在生态链上,实现安全性标准,依靠各个渠道为其创造价值,才能促进金融领域的有利形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结合了传统金融业务以及现代网络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开始兴起。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信贷模式存在着“不抵押、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主要特点。这种金融模式的出现,使得现有的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变得更加丰富,并且能够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享受到社会金融资源,让金融服务变得更加普及。
当然,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时期,离真正的成熟时期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所以就目前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中依然暴露除了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上,而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的研究还相对较少。
二、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通常所说的“互联网金融”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在互联网上进行延伸,常见的有网上银行等,这种互联网金融是对已有的一些金融业务在网络上进行拓展;第二类则是在互联网上推出一些全新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传统金融模式所没有的,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网络个人信贷就属于第二类。
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我国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金融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并且,互联网金融也具有不少十分鲜明的时代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让金融服务的涵盖范围变得更加广泛。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普遍比较低,所以普通社会大众均能参与进来。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参与者的金融服务需求,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总类也更加得多元化,业务主体以及业务对象都十分的灵活。其次,由于互联网的引入,大大提高了金融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并且,其信息的传播范围也更加地广,传播效率更高。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得金融活动无论是在信息的搜集,还是信息的传播方面,其成本都变得更低,这样非常利于缓解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信息不对称。最后,互联网金融模式很好地体现了金融业务“去中心化”这一理念。在互联网金融中,不管是借贷类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的供需双方大多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直接交易。其交易流程相比传统金融模式简化了不少,资金的流入转出更加方便快捷。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类型主要依据其金融业务的不同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来进行划分,最常见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信贷与民间借贷二者的结合,并且将信贷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进行。但互联网信贷模式与传统金融信贷又有一个十分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互联网信贷的借贷对象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并且单笔借贷的金额是比较小的。在互联网信贷过程中,借款与还款均是通过网上的金融平台来完成的,其流程通常十分简单,所以相对而言,互联网信贷中资金的流入转出效率非常之高,并且还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目前互联网信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主要又可以分为机构网贷和P2P网贷。
机构网贷的参与主体只有两部分,一是信贷服务提供方,二是借款方。其中信贷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国有银行这样的传统金融机构以及目前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信贷信贷中获得借款方的信赖,主要是因为它们自身的发展已经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公信力。并且,由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自身业务的特点,使得它们拥有非常庞大的客户信息资源。这样一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得这些平台在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时,既能迅速地占领市场,又能非常方便地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
与机构网贷相比,P2P网贷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这种互联网信贷模式的参与主体有三部分,即借款方、贷款方以及网贷中介。在整个P2P网贷借贷过程中,借款方首先要向网贷中介提出借款申请,然后网贷中介平台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其信用进行评估。当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资格通过审核之后,网络中介再在平台上通过竞价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布他的借款申请,此时贷款人即可参与进来完成贷款。当前的P2P网贷根据借贷双方数量的对应关系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传统P2P模式中的借款方往往只有一个,并且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存在资金的流入转出,不存在贷款人之间进行债权的转让,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十分明确的。而债权转让模式则不是这样,它允许多名贷款人之间相互进行对同一借款人债权的转让,这样一种方式可以让资产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并且其资产流动性更好。但是,由于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借贷关系变得不明确,最终增加非法集资的风险。
(2)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主要是依托互联网来对用户进行金融服务和理财产品的销售。与传统理财模式最大的不同是,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开展需要金融机构与电商平台之间达成十分深入的合作。其中,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开发、运营,而电商平台则主要负责帮忙挖掘用户,通过平台的宣传来引导用户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这种模式的优点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因为理财产品是在各个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用户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购买和赎回。其次,已经购买了相应理财产品的用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十分方便及时地对实时收益情况进行了解。
(3)第三方支付模式。与其他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模式出现的时期可以说是最早的。可以说,伴随着电商网站的兴起,第三方支付就逐渐开始成型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用户间的资金转移主要是通过银行之间的特殊支付网络来实现的,比如银联。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互联网上也可以成功实现用户资金的转移,而这些支付服务的提供方则是获得了国家支付牌照的互联网支付企业。
(4)创意众筹模式。所谓创意众筹,即是指某一创意发起者通过众筹网站来像公众募集资金来实现自己创意产品的生产,也就是说实现创意项目或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公众捐助。在这种模式中,公众对创新项目或产品的捐助与利益无关,而纯粹是处于自身对该创意的喜爱,即是说这种众筹的模式不存在资金的借贷关系。就目前来看,这种创意众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的被认可程度还比较低,并且有从互联网融资的模式转变为创意预购消费模式的趋势。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对传统金融模式和互联网的有机结合,它的出现,不仅让原有的金融体系层次和产品变得更加丰富,并且也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的说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辟了金融新渠道。无论是在资金的支付渠道还是信贷渠道方面,互联网金融都对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力的补充。此外,在一些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上,比如对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互联网金融通过与电商平台展开深度合作,让这些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其销售渠道更加宽广。
(2)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原有金融体系的一个良好补充。首先,通过互联网的应用,能够让金融信息的搜集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并且短时间内就能够搜集到大量数据。这些金融数据,不仅为风险征信评估提供能够了依据,也为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3)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变革。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得金融活动无论是在信息的搜集,还是信息的传播方面,其成本都变得更低,这样非常利于缓解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信息不对称。最后,互联网金融很好地体现了金融业务“去中心化”这一理念,让公众的金融需求不必完全以来金融机构来得到满足。
四、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待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较大,并且其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相比传统金融模式都要多得多,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规避性较强,比较容易避开法律的监管。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也给原有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互联网借贷的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信贷的法律,所以,这部分仍然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加强外部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2.系统性风险高,融资模式不规范。无论是在征信体系,还是在融资模式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都有许多不足,这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较大的局面。首先,目前不少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并没有国家颁发的互联网支付牌照,其经营的合法程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互联网金融缺少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惩戒制度。
3.产品过度美化,风险披露不全面。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产品被过度宣传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部分宣传用语故意着重强调产品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对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绝口不提。此外,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采用倒贴收益的方式来与竞争对手开展恶性竞争,其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远没有所宣传的那样高。这些产品过度美化,风险披露不足等问题,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到的这些当前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加强:
(1)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通过出台相关法律,就能够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治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各类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进行规范。
(2)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和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复杂且多变,所以单一的监管部门显然无法完全胜任对其的监管工作。这就需要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对其进行监管,即建立分层监管机制。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来明确不同监管部门各自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认定,进一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无资质、无牌照”的企业进行取缔或勒令整改。
(3)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如果只是通过外部监管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约束是治标不治本的,最重要的还是企业自身能够严格做到自律。其中,相关部门可以评选出一些优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起到带头作用,为整个行业树立一个标杆,以确保行业良好、有序的发展。
(4)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比如可以考虑将互联网金融平台所产生的金融信息也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范围内,并且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从而为他们提供征信支持。此外,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公众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并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 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 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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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13BGJ042)。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异常迅速。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上线,国内互联网金融更是呈现出势如破竹之势。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衬出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自身的风险。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带来的快捷、便利、高效等优势,正确认识其风险并从监管层面加强监督,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挥最大的功效。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健康发展;监管
1 文献综述
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以来,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热情从未减少。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一步到监管的缺失等方面均有学者研究。杨群华(2013)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提出我国应该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方面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汤皋(2013)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个人建议。何虹(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优势受到大众青睐,但其安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王国真(2013)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了防范风险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2 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与风险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流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本文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即非金融机构利用技术优势,将其与金融业务结合形成的服务。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七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小额信贷、众筹融资、虚拟电子货币、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门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向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渗透。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和跨越地域限制等优势飞速发展。在越来越注重资源配置效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注定会繁荣发展下去。但是,在享受来自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我们应认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尤其是在目前各种卷款跑路现象频发的环境下。本文主要从两个层面认识风险。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风险。关于企业行业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向金融领域渗透的,如果没有高的技术,企业一方面有可能被攻击,客户个人信息以及资金面临风险,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失去竞争优势,退出市场。二是道德风险,在目前立法、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一方面利用这一缝隙只是通过简单的设计一个平台就进入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其后的一系列的交易的合法性根本无法保证,另一方面,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与国外正规的企业相比,交易程序不透明,客户根本没有办法知晓资金的用途,这就为一些企业在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出现卷款潜逃等现象。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目前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的缺失,这就使得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合法的业务范围、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尽管相关的政府文件均表明会支持金融改革、金融创新,但法律缺失的风险仍不容小觑。除了以上两个比较重要的风险,还有就是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都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关于这一点虽然也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由于本文的研究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特别的风险,因此不再赘述。
3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对金融体系的反馈又决定着政府对它的态度。从社会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还是带来了不少益处的。因此,无论互联网金融还是政府都应从自身角度做好工作,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今年三月份,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继周小川之后,再次表达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因此,做好发展的最重要一步就是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不断追求技术进步,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此处的技术进步指的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创新等,不久前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宣布推出蓝牙USBKEY产品,应对互联网金融安全,这一技术主要可以实现身份认证、交易信息加密等,为加强技术安全提供了很好的先例。有关于行业自律,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自2013年8月互联网协会成立首家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以来,行业自律组织数量上也是增加了很多,但质量参差不齐,所起的作用甚微,因此亟需对自律组织进行规范,建立一个真正有效,权威的互联网自律组织。
第二,加速立法进程,明确监管机构。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立法方面主要是首先对当前生效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原因是这些法律对整个金融业的最基础的法律,这些法律如果没有顺应历史潮流,就不能较好的服务于金融发展。其次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对其范畴,准入、交易等进行规范。关于监管层面,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有效的方法就是从央行和三会共同提供专门的人才组成一个专门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监管机构的组建也要写入相关法律,并对该机构的一些权力与义务进行界定,才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12):55-59 .
[2] 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42
[3] 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3:5-8.
关键词:p2p;个人征信体系
一、 引言
随着个人信用报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维护与提升个人信用记录也日益成为一个与信息主体日常经济生活休戚与共的话题。在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以猛不可当的姿势席卷全球。当然,互联网金融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背后是深刻的技术、经济和人文背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尤其是新一代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虚拟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及其周边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让曾经遥不可及的网上快捷支付成为迫切需求,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居民的生活和交易方式逐渐习惯从线下转入线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社会背景的支持。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泡沫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欧美,近年来逐步渗透入中国市场,发展势头大有超越欧美之势。同时,国内市场逐步演化出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别为支付平台型(如余额宝),以P2P网络贷款为代表的融资平台型,还有就是基于电商平台数据小额贷款的模式(如阿里小贷)。而这三种模式中,P2P网络贷款表现出最快的发展势头,本文将对P2P网络贷款予以重点关注。
P2P借贷,其缩写为peer to peer lending,即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指资金出借方通过第三方将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方,中间平台第三方从中收取手续费,所以客户对象分为需要资金的客户和借出资金的客户;而网络借贷是借贷的审核、合同等整个借贷流程都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运营这样一种金融模式的网站平台。该模式于2007年引入国内,自引入之日其便迅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少数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敢于吃螃蟹,全国共有2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其中只有一半较为活跃,此时的市场尚未成熟。2011年12月成交额5亿左右,活跃投资用户在1万人左右。第二阶段,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加至240家左右,2012年12月成交额30亿左右,活跃投资用户介于2.5到4万人之间。第三阶段,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12月成交额在110亿左右,活跃投资用户在9到13万人之间,在国内迎来了较大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缺乏必要的监管,仍处于迅猛增长期。第四阶段2014年至今,这一阶段,国家政策的鼓励与行情的看好,促使处于观望期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投资进来,组建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截止2014年12月31日,2014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额为3291.94亿元,较2013年增长268.83%,复合增长率12.5%。同时2015年底,告诉发展的网络借贷平台爆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最近,互联网金融的话题成了财经媒体关注的焦点。坏账、跑路、倒闭这些出现在新闻报道上的词汇让P2P网贷以一种负面的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互联网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加健康的发展期。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网络贷款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隐藏着的问题越来越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其中有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有本身之外的法律缺失、监管不足以及市场征信体系的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整个交易流程都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安全受到了质疑。由于P2P网络借贷为新生事物,缺少必要的参照。从网络金融出现一直缺乏必要的监管,信息披露及管理缺乏行业统一的流程,各个平台都处于摸索阶段。其中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为了吸引客户,打着保证本金(利息)的招牌,为降低成本,未做到资产隔离的要求,严重威胁到了出借人的资产安全。近年,出现了多起网络平台跑路的负面新闻,其原因就在于缺乏必要的资产隔离,平台方未与资产管理方分离。
(二)国内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立法不完善,监管职责与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P2P网络借贷整个行业缺乏标准统一的流程,很多平台部门设置不完整,缺少必要的风险控制,同时风险的辨别与处理能力欠缺。另外,整个的信贷审批流程通过网络实现,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平台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国内缺少必要的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征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记录难查找、信用数据不参与共享以及数据虚拟性高等特点,导致平台较难核实客户的资料,业务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缺少完善的个人征信服务体系严重制约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特别是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借款人多重负债、拖欠还款和逃废债务等信用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业内机构和监管层的广泛关注。
三、 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传统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互联网金融则变现出了小而分散的特点,监管的重点应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对互联网借贷行业应强化信息披露及合规流程。P2P行业应尽快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行业的发展,从快速发展走想健康发展,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
(二)尽快完成互联网金融立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目前必须加速这项工作的实施,应尽快制定行业法规,从法律层面科学合理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同时明确各类业务的性质及规范,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从而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确立依法监管的原则时同样也要坚持适度监管的原则,立法不仅仅限制互联网金融的某些不健康发展势头,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以种种限制。
(三)加快国内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从欧美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来看,政府在其中起到领导和积极推动的作用。根据国情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可调用的资源及组织协调能力非常强大,信息数据的征集、个人征信平台的建立等等,都需要政府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个人诚信教育的提升及失信惩罚制度的建立将很好的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决定守信或失信的选择,必然经过对二者成本效益的分析,市场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失信的收益远大于守信得来的收益。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增加失信成本使其高于失信收益,从而减少甚至杜绝失信行为。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大数据可解小微企业融资瓶颈 [ J].中国经济报告,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