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生活办公资产;管理;监督;效能
Abstract: Enterprise life office asse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assets, only to take the strict management to better play its effectiveness, the content will analyzes enterprise life office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eference only.
Key words: life office assets; management;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企业生活办公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很多企业中,对企业日常的成活办公资产的管理混乱,存在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十分严重的问题,因此只有加强对生活办公资产的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流失和浪费现象的发生,也只有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发挥生活办公资产的效能。本文以下内容将对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生活办公资产管理手续不严。 生活办公资产采购、领用、保管、报废、清查等程序不健全,平时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台账,固定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生活办公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对生活办公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第二,重货币资产,轻实物资产。长期以来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对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资产闲置和重复购置现象突出。第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有效衔接,不仅要有金额核算,而且要有数量控制,生活办公资产数量金额核算需要财务、物资、使用部门的通力合作。但由于许多企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约机制,使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制约,无法保证本单位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有关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有章不循,有规不守,使内控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第四,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常常有意无意漏记生活办公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
3、解决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要解决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全员参与。企业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改变以往那种重购轻管、重现金轻实物等现象,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真正将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任务落实到人,并在全体职工中强化生活办公资产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使“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只有全员参与,共同努力,把生活办公资产管好用好,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第二,制定和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通过完善制度,使企业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管理漏洞,防止生活办公资产流失。第三,提高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生活办公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生活办公资产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是提高资产使用频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的保证。因此,企业要重视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和保护好这支队伍的潜能,合理安排这部分人员的进修培训,不断提高这部分人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在工作、生活、职称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使他们心情舒畅地担负起企业资产的管理工作。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管理机构。一方面不断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资产的申报、招标、采购到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处置等各个环节都予以明确责任,对生活办公资产的增减、管理、效益等方面加以监督和考核。第五,利用现代化手段,对生活办公资产进行管理。生活办公资产名目繁多,分布广泛,生活办公资产的管理也必然是一项情况复杂、工作量庞大的工作。为了及时管理和掌握资产的流动,合理调配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及时登记和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组织和调配闲置的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再利用,避免浪费。第六,加强生活办公资产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加强生活办公资产的事前管理,就是在办公设备购置到位后发放前一系列的事前准备,例如:界定计算机设备范围及管理责任,为管理提供依据。计算机设备泛指服务器、网络设备、共享打印机等,主要包括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打印机、UPS、外设(键盘、鼠标、音箱、调制解调器、扫描仪)、网络通讯接口及配套设施等。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计算机的管理部门。电脑技术服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使用人有责任、有义务对电脑进行终身保管和使用。加强生活办公资产的事中管理就是:一要健全生活办公资产保管领用制度,做到购置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要在生活办公资产出库环节及时登记生活办公资产卡片,制作标签,认真粘贴,做到账卡签一对一。二要建立生活办公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度,确保生活办公资产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例如:办公电脑配置后, 各单位必须确定使用责任人。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办公电脑使用保管卡片,对电脑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码、出厂日期、价格等信息,登记建立台帐。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各单位建账;一份由使用人自留,随办公电脑移动。三要对造成生活办公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随意侵占、挪用、非法交易以及毁坏、窃取、丢失生活办公资产的违法违纪和失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事后管理就是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处置。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以有效防止生活办公资产流失,资产处置后要如实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对残值收入和转让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另存经费支出专户以外的账户。第七,引入监督机制。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生活办公资产公示制度。对于企业的生活办公资产的管理,应定期造册,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使得生活办公资产的管理透明化,能有效的防止生活办公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可以利用网络或者公开栏的方式将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的一些制度或者是流程进行公开,这样的话,大家都了解了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的程序及相关制度,在起到宣传作用的同时,也能督促大家一起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介绍了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各个方面提出了监督管理办法,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作者深知,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才能为提高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何其忠等,山西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公共管理 公民参与 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7(a)-0199-01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
1 公民参与概述
1.1 公民参与的基本概念
公民参与也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是指有参与愿望的公民通过一定的途径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是官民合作,是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通过无遮蔽的意见表达,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公平博弈,达致有公信力的决策。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2 基层公共管理中公民参与的内容
政治生活同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一起构成,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时,既要行使政治权利,又要履行政治义务。公民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我国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政府工作的改进,决策的完善,政风的廉洁,效率的提高,都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所以,公民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我国公民更应该积极广泛的参与政治生活,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决策机关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专业的专家学者对决策加以研究论证。公民还可以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决策。公民通过民主管理参与政治生活,我国发展基层民主,可以通过参与村委会和居委会方式,这样可以有效的调动广大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公民可以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
2 基层管理中公民参与的障碍
2.1 公民的选举意识淡薄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但在生活中,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并不乐观,公民参与意识淡薄,远不及其他国家,我国公民有这种思想,和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有着必然的联系,我国人民不愿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人民惧怕权威,更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这和我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制度有关,为了让人民真正的实现当家作主,一定要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2.2 公民反应的意见、要求并没有得到重视
公民在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时候,一定希望自己所提出的意见、要求得到实现,并发挥有效的作用,但是有很多公民提出的要求都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很多公民的上访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所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降低,有很多人就不愿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宁愿自己吃亏,也不愿意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说,政府应该不断地完善基层管理中公民参与制度。
3 更好地实现我国基层公共管理中公民参与的途径
3.1 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并不高,导致了很多问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缺失,我国的民主制度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所以我国要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让公民有序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加强对我国公民的素质教育,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我国更要加强对公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我国可以借鉴他国成功的经验,让公民懂得基层公共管理方面的知识。
3.2 完善基层公共管理公民参与制度
公民参与基层公共管理的意识淡薄,和我国基层公共管理公民参与制度不完善有关,所以我国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完善我国基层公共管理公民参与制度,我国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公民参与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公民参与管理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我国更应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性,我国的一些省市已经陆续向群众开展了对政府“红头文件”的查阅,政府的这一举措,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也被人民称为政府的“阳光工程”。所以应该将政府的“阳光工程”在各省市广泛推广,这样既可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更能够完善基层公共管理公民参与制度。
3.3 创新基层管理中公民参与的方式
我国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中采取了多种方式,例如: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重大事项社会公证制度、给国家机关写信或打电话,向有关人员当面反映自己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但这都是传统公民参与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应该不断推出新的管理方式,比如利用网络技术让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让公民更方便有效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但是让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政治生活时,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管理让微博等网络平台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达到创新的作用,正如“微博达人”蔡奇所说:“政务微博体现应有之义,政务微博既是社会管理创新”。
4 结语
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在现阶段,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措施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基层公共管理中,并且要引导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生活,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并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参考文献
[1] 丁倩梅.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J].才智,2008(19):267.
[2] 耿旭.公共政策领域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进展――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86-291.
1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现有关系及其特点
1.1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的角色
在公共管理中,媒体并非只扮演“正面”角色,事实上,媒体在公共管理中具有双重性的作用,可能因其消极、夸张等方面的负面报道,对公共管理产生消极作用,加之媒体自身的束缚性以及政府的过度干预和媒体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一系列问题也制约公共管理中媒体发挥积极的作用,所以,受众应该客观看待媒体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的角色。
1.2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特点
在我国,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与媒体之间正处于互动型关系的初级阶段,仍然带有依附型和独立型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间建立更深层次的互动型关系。
首先,公共管理中媒体仍然带有“政治化”色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媒体政治化”成为了政府与媒体关系中的主要特点。“媒体政治化”与“政治媒体化”截然不同,“媒体政治化”是指媒体受政府制约,缺乏信息传播的自由,传递信息受到政府的控制;“政治媒体化”是指政府依靠媒体来实施政策,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参与政府的政治决策。
其次,公共管理中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仍然具有局限性。公共管理中,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责任,政府有正确引导舆论的职能,政府引导和媒体监督二者并不冲突,二者的地位同等重要。但是有一部分政府官员仍然受主体思想的影响,认为在公共管理中政府引导舆论比媒体舆论监督重要,媒体应该服从政府。
最后,在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间的沟通仍然具有不稳定因素。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危机情境发生时二者关系会出现急剧性、短暂性的变化。
2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间存在的问题
政府与媒体间信息共享不足。长期以来,政府对于正面报道过分重视,把一些危机事件列为保密对象,特别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件时,政府更是不愿公开。这是由于政府认为危机信息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社会动乱,所以在媒体采访过程中,政府一般会采取封锁现场消息的措施,从而导致政府与媒体信息共享受阻。
政府与媒体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与媒体双向沟通不充分;二是政府与媒体之间的沟通机制不健全。要增加媒体在公共管理中的参与度,就需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媒体间的沟通机制。
2.2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间存在问题的原因
政府与媒体缺乏合作意识。政府与媒体缺乏合作意识是导致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关系存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当今媒体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更加凸显出媒体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媒体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市场经济的促进者,应转变现有观念,积极与政府合作,共同加强公共管理,正确处理公共危机。
媒体社会责任感不强。媒体社会责任感不强直接影响到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间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对于媒体所传递的信息,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具有震撼力的报道,一旦有危机爆发,瞬间就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小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管理。
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和媒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有着不同的立场,信息在政府与媒体之间难以顺利传播。因此,仅仅依靠政府与媒体的自律来建立政府与媒体之间更加良好的互动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保障。
3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的良性互动
3.1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如果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不和谐,那么媒体就不能成为政府解决危机的有力助手,反而可能成为危机的催化剂,给政府在化解危机的过程中雪上加霜,大大增加公共危机化解难度,从而产生消极阻碍作用。政府没有第一时间将正确的信息传递给媒体,媒体就不能第一时间报道事件,错过了危机事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3.2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良性互动的前提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机和网络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断普及,各种新媒体不断涌现,当今社会已迈人大众信息传播时代。在整个信息社会的大系统中,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政府与媒体在沟通中如果能建立起良好互动的关系,并将这种互动关系运用到公共管理中,将有利于公共危机的缓解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3 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良性互动的特点
首先,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应当正确引导媒体,媒体的角色应该是政府的协助者。其次,政府要树立为媒体行业服务的理念,媒体适度参与政府决策。在政府与媒体沟通的良性互动下,媒体要做好政府的喉舌,帮助政府顺利地解决发生的危机。最后,政府对媒体具有监督责任,同时也接受媒体的监督。政府与媒体是站在平等地位上的相互监督。政府既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又要在媒体产生偏差的时候适度对媒体进行调整,从而发挥相互监督的最大作用。
4建立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媒体沟通良性互动关系的对策
公共管理中政府应做到“善待善用善管”媒体,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政府建立服务型、透明和阳光政府,而目前我国政府正处在社会转型的矛盾期,面临着各种危机频发的局面。“三善”媒体是政府正确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基本方式。
第一,改善公共管理中政府对媒体的管理。在当下,应该充分发挥媒体性能在公共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为媒体报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的舆论引导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一)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
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是与中国的改革实践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模式等诸多问题紧密相连的,而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学科发展不仅需要解读和规范上述种种问题,还需要区域特色化分析能力,只有如此,民族地区的公共管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才能实现特色化路径的突破。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学科发展要立足实际,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在专业特色的建设方面首先应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应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特殊性的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要求不仅是加快发展经济文化,更要重视少数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维护边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的社会事务中夹杂着民族习俗、宗教禁忌的因素,地区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及文化生活都带有强烈的民族、宗教特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社会事务管理,调整和规范少数民族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人才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民族、宗教知识的扎实掌握;对民族、宗教政策把握的灵活性;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等。民族地区高校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立足区域发展实际需求,培养出高素质,能够胜任新时期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公共管理人才,能够兼顾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情感和发展经济的需要。
(三)解决公共管理类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而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使得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毕业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就业现状。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只有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事务的特殊性,调整教学方案,增加民族事务管理内容,将民族特色理论知识与先进的管理技术结合起来。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民族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学生服务地方、服务民族的学习动力,凸显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增强地区性高校的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专业特色化发展路径
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性及其对公共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应该力求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地区高校应从现实出发,致力于培养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少数民族管理特色的,能够适应复杂的管理环境的创新型公共管理人才。
(一)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机制,凸显民族特色
在人才培养机制上,民族地区高校应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需求,以适应地区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调整教学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善培养过程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增设民族特色课程,如民俗学、民族发展史、国内外同源民族关系、边疆地区发展历史等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发展权利与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判断、分析能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设民族特色经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专业方向,尝试拓展民族文化产业管理学科方向,发挥民族地区高校服务地方的特色优势。
(二)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强调实践教学
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性出发,案例教学应体现地方特色,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实践能力,正确认识民族矛盾及民族权利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激发学生思考、创新能力。同时,通过观摩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社区管理工作现场及少数民族的节日及宗教活动,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将所学公共管理知识同实际中的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特殊性结合起来。在民族文化节日活动期间,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策划、实施,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能力。将多种形式的人文教育和素质教育溶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的日常培养当中。通过强化实践教学,摆脱传统公共管理专业“纸上谈兵”的教学弊端,通过实践活动的历练,使得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真正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三)整合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师生学习空间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
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