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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富有伦理特色的政治观和追求自我完善的道德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对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仍有其正面的价值和积极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构建会计伦理不可缺的重要思想资源,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儒家思想是建立会计诚信道德伦理的基础和建设会计诚信道德的基本原则,因此,挖掘儒家思想的内涵,建设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新的 《会计法 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口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道德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单位财务部门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立会计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建立会计的职业道德不仅仅需要法律法规,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寻找其做人立身的根本,因为,儒家思想是理性的世界观,是和谐的社会观。这些都与现代社会的观念是相通的,是具现代性的,有利于人们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高尚的情操。
一、儒家思想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
《苟予 ·哀篇》中写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强调对人们生停的利害关系,也是社会与人的基本关系。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行为规范的总和,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宗旨。人与人之问的和谐才能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要想很好的生存,必须得到人们对你的信任。对一个国家和政权来说就像《论语·为政》中指出的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而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恪”,对于一个人来说也是这样。现代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使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要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准则。只有这样,整个社会就像孔子《论语 ·颜渊》中主张要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只要君、臣、父、子各行其义务和责任,社会就可以和睦安宁。儒家的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
会计职业道德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诚实守信,因此,会计行业巾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八个方面要求中处于重要的位置之一。
《论语·述而》中写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礼,吾亦为之”,只要能发财,无沦从事什么职业。但在论语 ·里仁 中孔子叉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处也”,也就是追求富贵不得损害社会秩序。 朱子语类 中对此说得更明白:“然须是食期所当食,饮期所当饮,乃不失所谓道心。若饮盗泉之水,食嗟来之食,则人心胜,道心矣”。所以儒家提出的道、德、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 学之中的基本概念。讲信用是君子的一种美德,是交友和处世的基本准则。应该说,作为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人的修养的基本原则,是立身之本。我仃j今天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信用经济。信用不仅体现l在商品交换的表面层面上,而且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协作关系、知识产权等都要守信。要做到诚实守信,就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要按市场规则办事,反对不正当竞争;就要树立信用观念,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要重承诺、讲信誉。
《我国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 重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会计是诚信行业。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即以已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诚信表达了一个人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人格的基本保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更应该是具有其职道德喊信的人。但近年来,会计人员执业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 执业纪律松弛,在会计职业界违背准则、弄虚作假现象严重。有的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刊益发生冲突时,小能够坚持原则,丧失立场,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 谋划策,这些失范行为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假账大量盛仃,职业道德沦丧。这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会计行、面临一场严重的“诚信危饥”。会计如果不能客观公正的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首们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和鉴证,将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儒家思想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儒家思想中的 “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与“礼仪廉耻”其中心精神是强调责任与义务,注重集体与和谐,孔了的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的协调,这也是人类必须遵循的共同法则。
自觉原则
关键词:诚信思想;职业道德;会计行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产品冲出国门。而面对公平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的严峻性可想而知,产品质量要优质,而诚信的作风也是胜出竞争的法宝,其中会计人员的作用举足轻重,只有用职业道德武装自己,才有立足国际市场的资格。而现代会计管理也与时俱进,倡导华夏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与诚信,这也是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的规范和要求。人无信则不立,拥有诚信,就会拥有市场,诚信不仅是做人的根本,也是会计人员的立行之本。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会计行业所面临的“诚信危机”问题。
1.会计行业的诚信思想概述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忠厚朴实,信守承诺,诚信是华夏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拆开就是诚实和守信,二者意义相似,互为补充。守信的基础是诚实,也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的人做不到重诺守信。会计追求诚信,体现的行为是言行一致,工作认真,重诺守信。企业要想走出国门,立足国际市场,会计人员要有正确的职业理念,诸如以诚信为基础,重素质和修养,坚持原则,坚决杜绝做假账等。只有拥有正确的职业道德,才能安心服务于社会。一个模范的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勇于同不符合财政法的行为作斗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以国家利益为重,做好新时期的会计工作。
2.我国会计行业诚信价值的缺失及其原因分析
纵观经济犯罪的案例,大部分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几乎都与会计人员的诚信缺失有关,具体表现在如下:其一是以私利为目的,监守自盗。一些会计人员在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面前,视国家法律和利益于不顾,放弃原则,与一些臭味相投的人,欺上瞒下,伪造假的会计信息,凭证和报表;其二是违背会计原则,弄虚作假。一些注册会计师利用手中的权利,徇私枉法,对不符合审计要求的企业网开一面,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有的会计事务所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也没有依据国家条款进行严格公正的审计,伪造审计报告,对于会计造假行为放任自流,给国家和投资者的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那么造成这些问题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对策分析如下;
(1)行业环境差,隐形规则普遍。会计从业环境差,个人利益得不到保证,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做事,往往会受到打击。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当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拒绝单位负责人的不法要求时,往往会遭到单位负责人的刁难和打击报复,轻则调出会计工作,重则会有失业的危险,这种社会现象屡禁不止,且有上升之势。具体分析一些公开曝光的会计违法案例,其中会计造假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大都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下进行的,虽然领导的压力是一个原因,但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能坚守会计职业道德也是一个因素。
2.自律性不高,诚信价值缺失。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整体自律。具体分析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自律状况,会计人员的自律层次不齐,而创建一个廉洁稳定的会计环境,会计职业界整体的自律值得倡导。会计职业团体自律的基础,构建在会计人员自律的基础上,而建立会计自律管理机构是实现会计人员自律的保障。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自律组织,这也是会计自律性差的原因之一,没有监管机制制约。
(3)行业素养低,教育培训不够。会计人员道德与诚信不高,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一方面,再者与教育不重视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中,片面追求升学率是风尚,德育与诚信教育让路给文化课。大中专院校对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也没有单独的课程安排。
3.推动诚信思想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中导入的对策及建议
(1)实施会计诚信教育,强化行业培训。成人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培训,是目前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捷径。会计人员个人的道德修养,依靠自我素质的提升,再则就是依靠社会教育来强化道德和诚信教育。
(2)优化行业工作环境,规范会计行为。会计人员的道德与诚信程度与所处的环境有关系,如今社会,道德水平低下,自私和欲望充斥着整个社会大环境,各种干扰时刻在影响着会计领域,只有依靠整个会计行业的共同努力,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依靠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的建立,才能走入和谐社会。
(3)建立会计行业的“三位一体”监督体系。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构建“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政府行政监督为主导,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准绳”的有效监督系统。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进行管理,在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的基础上,引导他们主动地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会计人员的诚信行为。
(4)创新会计行业机制改革,导入考评与奖励机制。社会公众对会计人员的批评或建议,对会计人员来说,也是难得到帮助。基于此,各单位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情况建立一种奖惩机制,可以通过检查、考评进行评比,对优胜者进行奖励,并在工资晋级,和职务晋升进行倾斜。这种机制的建立,无形中会促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的提升,有效的奖励和处罚制度,是激励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规范的重要方式。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涉及面很广。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改革要与时俱进,而会计人员诚信守纪尤为关键。(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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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伦理道德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可行性
在教学目标方面,儒家选择以“君子”作为人才的培养目标,而这种目标的本质是要求道德与知识在同一水平上的。而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样也是重视道德与知识的培育。在教学内容方面,儒家教育思想的核心是道德,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也是道德教育。儒家所提出的“忠君爱国”思想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谋而合。另外,儒家伦理道德观在中国经历过几千年的传承,其已经深深的印刻在人们的脑海中,潜移默化的成为了人们待人接物的处事原则。当代大学生就是在这浓厚的儒家氛围中成长的,高校学术对于儒家思想都有一定的认知与肯定。因此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是十分可行的。
2.儒家伦理道德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
2.1注重思政教育的结合
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首次提出了“因材施教”这一教学理念,即为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习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教育。孟子的“兼中则衡”同时也要求了教学者要客观、细致、全面的看待问题,要主义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因此,高校要根据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充分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优势,将儒家伦理道德观渗入到高校思政教育教材。将我国的传统儒家文化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儒家伦理道德观与理论结合,互相补充,互相吸收,这样不单单可以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了解儒家伦理道德观,同时还有利用儒家伦理道德观的传承。
2.2构建良好的高校教育环境
儒家一向重视学习者的客观环境对于学习的重要性。“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之?”孔子认为,只有居住在仁德的地方才能有利于学习。又例如,《孟母三迁》的故事也再一次证明了教育环境对于学习的重要性。教育环境会给教育活动,教学质量等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开展高校思想政治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高校的教育环境。高校的基础设施是进行高等教育基础。高校中是否具备和谐优美的自然景观与建筑设施会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形象以及学生对高校的影响。重视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不单单是高校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进行环境育人的需求。建立完善的校园环境制度。重视内部管理工作,形成健康、积极的校园文化,让学生能够增强道德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深入,带领高校的校园文化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2.3重视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孔子的“因材施教”理论十分受用,一直被沿用至今。这种教学方式体现了针对不同的学习者,需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同时,孟子的“教亦多术”原则也体现了教导人的多种教育方式。而在目前网络媒体大行其道的现代社会,高校应该将这一传播平台重视起来,在网络平台上鼓励大学生能够自主的认知、接受儒家文化,t步丰富大学生的思维修养。首先,高校可以从建设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开始,其内容主题主要是紧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教育,密切结合当前时事,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全面提升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其次,高校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的便捷性进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与形式的创新。例如,可以丰富网络资源,吸引大学生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又例如,可以在网站中添加有关于儒家经典人物或名言的视频,让学生能够直观的认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
儒家伦理道德观对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需要深入的挖掘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提升自我的修养与素质,改善高校教师与学生的道德水平,还能够基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实用途径。高校思政政治教育结合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于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并且存在一定的创新意义。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
当“无为”的黄老思想不能满足中央集权,儒家思想家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并建议朝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认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道路正式开始。
经董仲舒等儒家学者改造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大概如下:(1)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即“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利用神权使皇帝的权威合法化。(2)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主张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来维护伦理道德,实现统治。(3)确定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自此三纲五常成为了社会道德准则,也是社会立法的根本标准。
通过儒家化的法律,除了在理论上的表现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从汉武帝时起,著名的儒家学者公孙弘、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决狱,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春秋决狱”的具体含义是在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京警句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更具,其主要目的是以等级统治的忠孝伦理纲常作为立法和用法的指导原则。“春秋决狱”成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儒家用一些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从“春秋决狱”到后来的《春秋决事比》,再有“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等都体现了一套以儒家“礼教”为核心,吸收了众多思想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却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深化。儒家思想继续向法律全面渗透,开辟了儒法结合的新途径。首先,封建五刑制度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它的特色是以劳役刑和身体刑为主。在封建等级特权方面,出现了“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其中,“八议”之法使封建贵族的司法特权得以公开化;使得部分官僚取得了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封建等级特权。而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的爵位抵挡徒流罪则使法律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更加严密。在罪刑确立标准方面儒家化的进程也很迅速,比较著名的是出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条”。“准五服以治罪”是对于亲属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它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而“重罪十条”涉及到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各个方面,包含了儒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这一个大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点主要在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继续深化。
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但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则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代,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唐律》最终完善了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可以肯定地说,唐代这一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最终完成了整个封建帝国的礼法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