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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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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制度

文化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的改变,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进行修订。

三、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企业文化的宣导推广。

四、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进行效果分析。

五、负责公司电子刊物模块所需信息进行编辑,并对已的内容进行管理。

六、紧密联系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编写形势任务宣讲材料。

七、负责公司各宣传阵地标语口号的编写工作。

八、抓好对外宣传报道,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文化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例会(10分)

例会于每周一晚九点在一号教学楼团委会议室举行。请假每次扣量化分0.5分,迟到每次扣量化分1分,旷会每次扣量化分2分。

二、材料上交(10分)

要求各院系积极上交宿舍文化节所需材料。能及时而且按照要求上交者满分,上交不及时或不全面细致者扣量化分0.5—1分,未上交者扣量化分2分。

三、校级活动(50分)

1、宿舍设计大赛(20分)

宿舍设计大赛活动量化分为活动参与面、获奖情况二项。

(1)活动参与面(10分):要求各院系大一所有宿舍参与宿舍设计大赛。以大一所有宿舍数为基数,参与数每低于基数10%,扣量化分1分。

(2)获奖情况(5分)一等奖所在院系得5分,二等奖所在院系得3分,三等奖所在院系得2分,无获奖院系得1分。

2、宿舍安全知识讲座(10分)

按照规定人数到会且会议期间纪律良好者10分,每少于规定人数10%扣1分。

3、宿舍经典语录网上评比(20分)

各院系被评上一条经典语录加2分,被评上一条优秀语录加1分。加满为止。

四、自主活动(20分)

1、各院系自主活动情况:基础分为10分,以活动举办情况加相应的量化分。

2、各院系每举办一次自主活动可加相应量化分,每项活动满分为5分。评分范围包括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和活动效果三项。

自主活动量化细则见附件。

五、宿舍文化节期间综合表现(10分)

宿舍文化节期间,根据各院系在日常工作、举办活动情况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自律委员会

文化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乡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乡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乡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乡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乡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为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乡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奖励处罚

文化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 文章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两个方面论述了供电企业管理,提出了协调这两个方面实现供电企业目标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文化 有效融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在“十二五”计划顺利完成的大背景下,我国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大环境中去,对于我国供电企业而言,面对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必须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各种挑战。要实现供电企业管理的有效进行,保持供电企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之间的有效融合,达到共生与双向互动。

一、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概述

供电企业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笔者认为要实现对供电企业的管理,应该重点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对这两个方面有个整体的了解。

1.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对供电企业管理活动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经营目的和观念,公司目标与战略,公司的管理组织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包括供电企业的人事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一切规章制度。它以制度的形式来实现对供电企业中人的约束进而实现对供电企业的管理,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的硬性约束,是供电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守的准则与约束,是供电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是实现供电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2.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指供电企业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培育形成的并被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体系、基本信念及行为规范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每一位员工都明白怎样做是对供电企业有利的,而且都自觉自愿地这样做,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习惯;再经过一定时间的积淀,习惯成了自然,成了人们头脑里一种牢固的“观念”,而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反作用于(约束)大家的行为,逐渐以规章制度、道德公允的形式成为众人的“行为规范”。企业文化依附于供电企业,随供电企业产生,随供电企业消亡而消亡。即使没有总结或提出外在表现形式,企业文化依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企业文化是一种软性约束,不具有强制性。

二、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并存,共同作用于供电企业中的人,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两者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文化又反过来影响和丰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二者内部和二者之间的协调,决定了供电企业的兴衰与存亡。

1.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相互包涵、相互联系的。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首先,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企业文化涵盖了供电企业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管是供电企业的外在表现,还是内在精神,都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且体现着供电企业的内在精神。其次,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体现出企业文化。由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供电企业整体以及员工个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从中我们不仅能看出供电企业信奉的价值理念,而且可以看出这个供电企业的做事方式与风格,所以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体现企业文化。

2.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化过程是推动企业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如何让员工认同公司的文化,并转化为自己的工作行为,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体现供电企业核心理念的供电企业制度可以强化企业文化,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与完善,最终使企业文化扎根于供电企业,成为员工共同认可的思想。相反,不适宜的管理制度则会使供电企业偏离其核心,与企业文化建设方向背道而驰。

三、实现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融合的建议

通过深入探讨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理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制定相应的供电企业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融合。

1.创造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环境。在供电企业中,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的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不一致,即是二者方向不一致,相互冲突,根本没有处于共生的状态;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一致,即处于共生状态,但也有高度一致和低度一致的区别。当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较为一致时,二者处于共生的状态,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是供电企业所追求和应该实现的,不良的企业文化和制度则诱使供电企业不当行为,最终导致供电企业的衰败乃至破产。所以,必须为两者创造良好的共生环境。

2.在供电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培育企业文化、丰富供电企业管理体制的内涵。企业文化只有建立在供电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与供电企业实践活动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供电企业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一个供电企业把自己倡导的理念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持之以恒,积淀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但要使这种文化成为供电企业所需要的企业文化,还必须把它制度化,使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精神、管理理念及员工的价值观等都充分地体现在供电企业的各项活动中。

参考文献:

文化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bsp;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