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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燃料的机械车辆。火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放、蒸发、泄漏的燃油气体和释放出的机械运转震动噪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制造、改装、组装、维修、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应本着必要与可行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分车型、分步骤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污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排污必须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须由依法取得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车辆牌照和过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示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新车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正在使用的机动车排污状况的检测工作,应结合机动车年检工作进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污标准的,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停放地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条 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应当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予支持。检测机构应无偿向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检测报告,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制造、改装、组装、维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将其产品排污标准纳入产品质量合格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
市环保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经销的机动车实行抽检,防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优质、清洁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治理,所采用的治理技术和产品应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限期内不治理或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未取得检测资格的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环保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的所有对越参战人员城市管理监督员。
第三条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就业局和各街道配合,负责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城市管理监督员招聘和管理工作。区民政局根据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就近上岗、方便管理,人员均衡、分布合理”的原则,负责安排对越参战失业人员上岗。区就业局根据各街道城市管理监督员的配备人数,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各街道负责对城市管理监督员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条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因病不能上岗的,本人可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与区民政局签订代替上岗协议后,可由配偶或年满18岁的子女代替从事城市管理工作,但必须以参战人员的名义注册为城市管理监督员。
第五条城市管理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居民开展卫生大扫除、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及时劝阻或上报毁坏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城市管理监督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由各街道具体负责。各街道确定专人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工作手册,实行考勤制度,并向区民政局每月报送考勤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考核情况。街道要每月召开一次城市管理监督员工作会议,组织城市管理监督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听取工作汇报。
第七条城市管理监督员,必须服从街道的统一管理,在街道的安排下统一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监督员因工作散漫、随意脱岗,不服从街道管理的,街道要给予警告。警告三次以上,由街道向区民政局提出辞退建议,经区民政局同意后由街道予以辞退。本人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报区民政局备案;城市管理监督员连续旷工一个月,且本人没有提出辞职申请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城市管理监督员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按照政办发号文件和市民政局年6月29日专题会议精神执行,具体标准为:获一等功的每月1800元,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760元、生活补助220元(领取伤残金的不享受220元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岗位津贴820元;获二等功的每月1600元,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760元、生活补助220元(领取伤残金的不享受220元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岗位津贴620元;获三等功及以下的每月1400元,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760元、生活补助220元(领取伤残金的不享受220元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岗位津贴420元。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模式;质量
1关于质量监督管理存在于建筑工程中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了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无论是城市化建设,还是小康社会的创建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作用。众所周知,建筑工程的质量若是不过关,不但会使整个建筑物使用的年限以及功能受到影响,而且还极有可能出现诸多的安全以及施工质量等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威胁到人们日常的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整个的工程管理来讲,其中重要的一个构成部分便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模式,该模式能够起到有效对整个环节的建筑工程监督的作用,并能够在相关建筑水平要求以及质量标准的遵循下对施工流程、施工原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严格控制,使其能够更好地同建筑工程整体施工的制度要求以及标准等相符合,有助于使建筑工程项目最终的施工质量能够得到保障。为了使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地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展开,其前提是必须将合理的资源支配方案以及施工方案制定出来,只有遵循实际的施工状况,才能够在规定的工期内达到施工质量的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前者的实现也逐渐成为了各个建筑企业能否长期生存下去的基础核心竞争力,因而只有将完整的一个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建立出来,才能够使建筑企业正常的工作运行获得保障,有利于建筑企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的城市建筑中包括了建筑工程,后者是前者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发现,只有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较高的质量保障,才能够使当地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而这也作为前提条件存在于社会稳定发展之中,这无论是对于城市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还是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建筑工程项目整个的质量控制无论是对于公民个人的利益、城市化的发展,还是对于建筑企业自身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必须将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放置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位置上,只有做好每一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才能够使工程建筑最终的质量达到最理想的状态。
2关于监督管理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模式分析
2.1告知制度的实施
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的操作中,首先需要将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告知制度建立起来,以便对建筑工程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当具有的透明性、公正性等起到强化作用,从而将“阳光监督”的管理要求在建筑工程整个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实现。在准备开始建筑工程的这一阶段就已经具备了建筑工程知情权,为了使各种参与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参建方能够实现统一、协调以及制约的作用,就需要各个参建方提前对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了解,如:监督手段、监督方式以及监督内容等,以便能够将各个参建方之间的自我检查纠正、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行为起到自觉规范的作用,有助于使整个建筑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几率降低。
2.2关于集体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
为了使质量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中应有的公正性、有效性充分地展现出来,就必须将质量监督管理执行的力度提高,只有不断对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进行强化,才能够将执法必严、有法可依等法律监管目标实现。在现代化管理制度的遵循下,需要将一些创新的思路以及方式引入到现行的质量监管模式之中,随后将较为完善的一个集体监管的机制建立起来。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施工环节都必须安排两个到两个以上的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并且所有的现场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将“一私二公”的监督原则坚持到底,对于级别不同的质量监督管理文件应当由科室工作者进行签发,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最终的监管质量。需要明确的是监管人员所具有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对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才能够使质量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等的权威性及准确性获得保证。作为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有权对相关的检测设备以及仪器进行合理的配置,并在现场实际的检查操作中,不仅需要尺量、手摸和眼看,还需要在众多现代化先进仪器设备的协助下对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以及激光测距仪等。只有到施工现场实地收集相关质量数据,分析相关的数据信息,才能够将其作为重要的科学依据对建筑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以便将公正性、准确性以及科学性的监督管理目标实现。
3有效的优化措施分析
3.1内部监管部门执行力度的加强
为了使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的监管模式效果得到加强,就需要不断对监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力度进行强化,以便使监管人员综合的素质得到加强的同时,还能够将相关监督人员的执法意识以及质量意识树立起来。笔者认为只有在现代化通信技术的采用下,才能够对相关的监督者思想意识进行有效的指导,如:在现代化通信手段(微博、微信和QQ)的利用下向上级部门总结汇报每一次的监督情况,有助于工程项目的决策者能够实时了解具体的施工进展情况,并能够及时地将施工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发现,最终将其一一解决。
3.2施工监督巡查力度的强化
在具体的施工操作中最容易出现各种施工质量问题,因而就需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增大相关的监督巡查力度,以便将建筑项目施工中所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尤其是对于大体积混泥土以及地基施工等环节的处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详细地检查每一个操作环节,才能够从根本上使施工质量获得保证。3.3监管技术的不断提升为了使工程项目施工操作中的监管效率以及质量获得保证,作为监管部门首先需要做的是对工程监管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只有积极、主动地将更多的专业设备、施工技术以及专业人员引进,加强对质量监管具体性以及全面性的重视,严格地控制施工技术的采用,才能够为取得良好的施工质量提供有利条件。
4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国民经济的提升,促进了国内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其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型产业,是大家奔向小康社会的最基本前提。因而人们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尽快将一个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构建出来,才能够帮助各个质量监督管理者在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对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强化。经过实践,只有在质量上获得保证,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施工项目最终的使用年限以及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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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明确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都是由于政府进行委托,然后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同事还有一些企业。所以,一些建筑单位及社会对于这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够重视,不认同他们的执法地位。另一方面,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时对监督对象进行收费,不但打破了职责的转变以及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且不能进行有效的执法。这样严重阻碍了工程质量监督。
(2)现行的质量检测制度存在严重漏洞。我国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采用的是质量等级核验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等级由政府委托的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划分。工程建设单位在获得相关的等级证书以后才能对工程进行结算。在工程各项工作都完成以后,出现问题时用户向监督部门进行索赔,然而工程建设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少,建设单位把钱赚了,企业效益也提升了,就出现了质量责任错位现象,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虽然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没有会直接参与工程建设,不是工程主体,不应该承担全部的工程质量责任。
(3)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式单一。工程监督工作对于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良好的工程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监督部门只检查工程的施工是否满足相关设计、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太过于重视工程施工过程,忽略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施工行为规范。在当前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一般采用粗放式检查方式,没有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法,不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
2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因素
(1)在监督过程中,不能深入到其中,只存在于表面。在实际施工中,仍然存在许多违规操作,例如:在工程建设的时候没有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明、在进行建设时没有和监督部门进行协商、施工图纸不够完善、质量责任分配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只追求速度忽略了工程质量的恶劣现象、相关的监督部门由于执法力小不被认可,导致了一些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应该加强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在执法时不能拘泥于形式,要深入到其中,这样才能够发挥监督的最大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2)监督部门在进行过监督时缺乏合理性。随着工程建筑数量的增加,相关监督部门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同时监管部门的工人员数量少,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始敷衍,不能进行合理的监督。另一方面,甚至出现了一些黑色交易,相关监督人员对于一些违规操作视而不见造成了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3完善相关的建筑工程监督机制的措施
(1)完善相关的质量监督体系。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现在所实行的《建筑法》和实际所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标准具有一定的差距。通过调查表明,我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要从长远出发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保证建筑工的质量。
(2)在进行监督时,要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责。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监督效果的最好体现,在进行监督时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辅助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在监督时候,对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查,这样不但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还能树立监督度机制的权威。
(3)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标准。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在建筑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具有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不能够对建筑工程产生良好的监督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监督法规,明确监督事项,这样才能够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4)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不断发展中,地位逐渐上升。它具有经济效益高,使用时间久等特点,并且工程质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宏观管理,积极加强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保证该工程的质量还能保证城市建设的良好发展。
(5)加强对于建筑工程监督人才的培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同时还要定期的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端正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还能提升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对监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不仅能够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还能够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不断的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以及使用人才进行有机结合,同时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工作人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6)积极构建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化。在实际监督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技术以及设备,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监督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良好的监督机制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此外,通过对检测数据的分析,工作人员还能够准确分辨出在监督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然后有针对性进行监督,这样能够极大的保证了建筑工作的质量。
4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来看,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相关工作人员对质量意识过于薄弱。积极加强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施工时,相关领导加强对于员质量意识的培养,其主要内容有:认清施工时所需材料的规格、对于一些劣质材料不予使用等,这样才能够减少监督管理的工作量,同时也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2)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在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在加大人手的时候还要加强对于监管人员工作素养的提升,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工作效率以及良好的建筑工程质量。
5总结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
1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居住水平得到极大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不可否认,一些在建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尚存在不少的质量问题,有些甚至严重危害到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功能。30 年前的唐山大地震、3 年前的汶川地震、去年的玉树地震,都造成极高的房屋倒塌率和人员伤亡率,而新西兰南岛发生里氏7.1 级地震竟然是“零死亡”,这证明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
我国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因此,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 转变思想观念,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新理解
2.1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一是代表政府对在建工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掌握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三是认真检查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是树立好的企业典型,处罚劣质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2.2 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化
不直接把工程质量的好坏与监督人员挂钩,而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多少来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以一个地区、一个监督科室所监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及历史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以质量投诉的多少、投诉质量问题的影响来反映监督工作的成绩:以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反映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
2.3 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
监督站内部应有一个良好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程序要简化,办法要实用、有效,从而形成一个透明的监督工作环境,使监督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积极的工作:形成一个人人为自己负责、人人为工程质量负责的良好氛围。
2.4 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检查环境
主动发挥参建各方的积极性,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相互促进工作质量。通过座谈、研讨、宣贯来相互沟通、理解、支持,使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人重视工程质量,并自愿干好本职工作。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分析
从宏观来看,在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转变思想管理观念,更应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变被动为主动,以取得管理创新的实效。笔者认为,应从对内和对外二方面强化管理,具体如下:
3.1 对内强化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3.1.1 优化机制,打造过硬的质监队伍
将监督科室按工作目标进行分工,即分为主体监督科、装修监督科、商品混凝土监督科、检测监督科和监督督察科。各监督科对分管工程进行巡回监督,督察科对所有工程进行巡回监督。不定期地对各科所监工程进行调整,使每一个工程都将接受质监站人员的监督管理,使质监站的每一位监督人员尽可能多地覆盖监督工程。
3.1.2 坚持集体执法检查
对施工现场执法检查,规定必须是三人小组集体行动,不得单人到工地进行执法检查。这样有利于公正执法,业务知识互补,促进综合能力的提高。
3.1.3 实行工程验收内部运行卡制
运行卡内容包括监督科室意见、监督档案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得分情况、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站领导的结论。验收严格按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进行,并且强调验收人员在现场提出结论性意见。
3.1.4 监督检查情况的定性、定量评定
每一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都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提出发现的问题,按不同的问题分别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用分数进行量化打分。工程主体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用日常监督分数来评价工程质量。
3.1.5 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
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行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
3.1.6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
谁主管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用户质量投诉,由谁负责处理解决,并根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情节的轻重,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追究其监督责任。
3.1.7 周例会制度
每周一上午可定时召开站务会,各科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本周的工作计划。站领导通报质量验收情况,强调日常监督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3.1.8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
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
3.1.9 健全监督日志和监督档案的管理
监督日志记录监督人员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是每天检查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目前的质量状况等。监督日志配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停工整改通知单”,进行三级监督管理。监督档案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室每天将各监督科前一天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按工程归类存档,并进行内容统计,每周将统计情况报站领导。监督日志按月进行整理、归档。主体、竣工验收前,办公室在运行卡上填写日常监督信息。
3.1.10 质量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
每年年初,应对去年的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监督工作的重点及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出台站文件,例如:《关于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关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等。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可以从制度上减少管理漏洞,杜绝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对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发挥很大的监督保障作用。
3.2 对外应严格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推进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
3.2.1 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
将过去对施工“停工待检”的质量控制点检查,改为不定时、不告知的日常质量巡回监督。加大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随机抽查,实行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检查相结合,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增强了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3.2.2 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化
配合取消质量“控制点”,对所监督的工程实行分级化管理。每一监督科室将所监督的工程分为好、中、差3 个等级,对好的工程进行表扬或召开不同范围的质量观摩现场会;对差的工程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召开工地质量分析现场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观好的工程。监督督察科对所监工程的单位领导进行督导,要求施工单位的总公司领导查看质量现场并到质监站交换意见,或质监站用文字材料寄总公司领导。
3.2.3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第一次到工地现场主要是告知参建各方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包括站制定的文件内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质量月报、隐蔽工程施工时间的通知、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等。
3.2.4 抓参建方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
要求开发、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现场配有质量样板照片或质量模型,建立针对班组和管理人员的质量奖罚制度,并且在显要位置设立标牌公示。
3.2.5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轮岗制和验收抽签制
为了增多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的角度,把质量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之中,避免所监工程成为“自留地”,应不定时对工程的监督人员进行调整,使每一个监督科尽可能扩大工作范围,尽最大可能实现工程质量巡回监督。对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采取定时(每周五)、不定人的方式,随机抽签确定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增加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2.6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以往的工程质量初验制度,会使质量问题堆积到最后,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工程质量也不会提高,最终还会给质监站的工作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应取消工程质量初验,将监督关口前移,改为既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也重视竣工验收。
3.2.7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
专项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根据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的几点规定》、《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检查要点的通知》、《关于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钢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关于高层建筑与相邻地下车库施工相关问题的规定》等技术性文件的执行,有效地防治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大大提高了施工质量水平。
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的专项检查。一是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二是对搅拌站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特别是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三是施工现场抽检其坍落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四是施工现场抽取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验和强度对比试验;五是对基础混凝土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其混凝土强度;六是对抽检的混凝土试块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其生产管理水平,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可能出现质量投诉的地方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结果性检验”,如卫生间蓄水试验、地面泼水检查、抹灰的“四角八线”实测实量、电器工程的“抽线穿线”等质量实行结果性检验,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3.2.8加强对施工质量信息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
执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月报制度,要求其每月向质监站报告工程质量状况。强化参建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增进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状况的了解,及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检测机构不合格台帐“零报告”制度。
目前,随着检测机构的市场化,不良的市场竞争,导致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致使工程质量没有根本性的保障。因此,要求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在24 小时内报建设单位和质监站,每周向质监站报不合格台账,或“零报告”不合格台账。
3.2.9 定期进行质量大回访
通过质量回访发现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日常监督工作的漏洞和偏差,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4 新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措施的思考
从微观来说,笔者认为,作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除了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创新之外,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应抓住重点,寻求突破,从而落到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这个实处上来,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负责宏观控制管理工作,通过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工程质量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突出的质量问题,可以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和纠正参建各方偏离基本的工程建设程序的错误行为。将质量的控制点的验收工作交给监理,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动态抽查来监督促监理人员忠实履职。通过违规查处,鞭策监理人员提高质量责任意识。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a. 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b. 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c. 切实做到现场检查;d. 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e.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4.2 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通过检查,促进各个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意识的提高。
4.3 认真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进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基层质量监督人员来完成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需要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个方面。对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并且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降职;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4.4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建设各方主体地位,保障建设主体合法行使自身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职责
质量监督工作代表政府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着眼于工程重点监督和宏观把关。监督工作重点在于审查各方主体的合法性,指导和监督各方主体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各方质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尽责性,以达到质量监督的有效目的。
切实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理念,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各方的权力,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由各方主体承担而不是质量监督人员或机构,督促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使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比如,依照条例规定,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参加,质量监督工作是在接到业主通知去参加验收,监督参加验收各方主体人员执业的资格和验收工程程序的合法性,如工程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可以宣布验收无效且不同意工程备案和投入使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对业主单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业主处于中心地位,业主行为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是起决定性的。另外,质量监督要特别注意保护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地位和职能,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与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5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下,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任春峰.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J]. 工程质量,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