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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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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房地产 估价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市场经济日渐完善促使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房地产估价工作在其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作为一种社会性中介活动,房地产估价主要实际由于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平衡性以及不对称性所产生的社会需求,无论是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交换、房地产拍卖、房地产征用、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合并等等,同时还涉及到企业合资、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合并等等,房地产估价服务在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估价专业性非常强并且涉及范围非常广,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的风险性非常强。市场经济影响下,房地产估价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房地产市场角度分析来看,需要构建和平贸易发展模式,保证市场秩序合理性以及有序性,为房地产估价正常化以及规范化提供保障,对房地产估价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估价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健全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房地产估价机构普遍存在着,但是并不是属于专业化房地产估价机构,甚至一部分估价结构以及估价工作人员自身并不具备估计资质。虽然我国针对房地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提出针对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因此往往只能够规范供给主体,但是对于估价市场供给主体之外的部分并不存在着约束作用。在房地长估价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需求主体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约束限制性使得估价市场发展受到影响,使得供给主体存在着非常大的工作负担,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由于在房地产估价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力使得缺乏配套惩处规定,因此,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

(二)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起步时间非常晚,这就使得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专业人员并没有达到预期数量,实际的技术能力以及专业素质水平也并不是非常理想,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水平受到了影响。我国房地产的估价主要是采用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制度,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够获得职业资格证。从目前来看,一部分估价技术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得其从注册资金方面弄虚作假,严重的影响到估价工作人员的估值技术以及房地产整体挂机质量,同时也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估价师资历以及水平,房地产估价师缺乏工作热情以及工作动力,鼓励其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更是难上加难。作为一名合格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需要不断研究执业过程,不断突破自身,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房地产估价质量提供保障。

(三)房地产估价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从目前发展来看,一部分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由于改制使得评估结构往往与管理工作部门之间构建练习,但是由于双重身份以及公司兼营等使得其背离了改制工作目标,特别是一部分行政工作部T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计划经济发展行为以及发展心态,存在着执行活动有效性不强的现象,进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非常常见,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市场竞争呈现出不公平性,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着混乱。从目前房地产估价市场来看,缺乏专业性、高水平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过程中,往往开设的劳动人事档案转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证明都存在着虚假性,往往空头的资产评估师为其作弊使得资格验证工作以及资格核查工作陷入形式化。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工作,使得并没有获取法律认可评估机构实际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挂靠现象非常严重,这就需要结合目前的工作来强化审查工作、审批工作以及管理工作,避免房地产估价监管工作陷入形式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估价对策

(一)构建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

在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来构建更加完善房地产估价法律体系,同时还需要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估价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估价在市场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严格的规范房地产估价组织结构以及实际的审批程序,同时对于房地产估价的违法行为以及违规行为制定有效的惩处工作标准。此外,还需要明确不同业务工作部门实际评估工作,为公平竞争提供有效保障。总之,需要不断提升房地差估价组织能力以及估价准确性,提升估价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为房地产估价市场正常运行提供有效保障。总之,需要针对放点产估价市场来构建信息反馈工作机制,促使房地产估价工作能够居于社会监督下,同时也能够为房地产估价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二)重视房地产估价市场规范性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房地产市场发展呈现出独特性,房地产估价也并不只考虑到房地产价值,还需要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这就对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估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估价的质量。为了能够做好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市场规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原则和客观原则,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为了能够保障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要求以及房地产运行原则,保证房地产估价组织以及房地产估价个人独立性,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重要作用,保证政府不直接的干预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工,对于非法的房地产估价工作,需要加大实际的调查工作力度以及实际出发工作力度,严厉处罚哪些制造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工作人员,同时还需要将不良记录更新到个人档案中。诸如,对于虚假报告对房地产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是房地产估价个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树立法律权威性,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三)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整体素质

作为一项全面性、灵活性以及继承性系统,房地产估价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特点,房地产估价工作实际上并不只是房地产价值的估值,业务拓展对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也睡水平以及整体素质直接的影响房地产估价质量。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培养过程中,不仅需要培养其公正原则和客观原则,对其专业素养以及基本素质等具有更高的要求。诸如,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政策法律中关于房地产估价知识,培养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诚信观念,提升房地产评估工作人员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促使其能够更加熟练掌握评估工作方法,提升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经验,进而做好房地产估计的全面工作,为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客观性以及合理性提供保障。

(四)构建完善的房地产估价管理体制

为了能够为房地产估价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管理工作体制,构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全程性管理工作模式。政府在房地产估价市场发展中具有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缕清房地产估价行业中政企事之间关系,构建专业组织来有效规范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为了能够完善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体制,政府需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全面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Y束语

房地产估价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部分,但是房地产估价运行工作系统却无法有效满足市场经济环境发展需求,不利于房地产估价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结合房地产估价发展情况来规范行业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制度,及时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严格尊重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发展,需要发挥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重要作用,为房地产估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为了能够保证房地产估价行业有效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托作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来做好监督工作,引导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性、有序性以及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泽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竞争力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09(10):24-25

[2]李磊.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外资月刊, 2013(23):151-152

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范文第2篇

不仅如此,道德原则是会发生变化的。因为,当问题的情境发生了变化后,以前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会过时,不再有效,这便需要有新的更为有效的应对方案。如此一来,人们就不会顽固地认为当初的道德原则仍然是正确的,而是会对其加以修正、完善或是放弃。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在过去,人们普遍认为那些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邻里之间纠纷的人的行为动机是不好的,并通过各种教化来抑制这种行为方式,从而给世人的印象是,过去人们普遍有一种“厌诉”的心理或文化。在传统的小农社会,人们通常都在固定的范围内生活,人们之间很少有流动,是一种“熟人社会”(语)。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乡规民俗便能较为妥善地解决纠纷问题;相反,通过诉讼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基本上没有从事诉讼业务的职业人员。但在现代工商社会,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发达,人们之间的流动加大了,处于“陌生人社会”中。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乡规民俗已无法解决大部分纠纷(因为纠纷大多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诉讼便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方式,从而导致人们改变了原先的看法,不是“厌诉”,相反,是要“为权利而斗争”[2]。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并不存在绝对的道德原则,所有的道德原则都是地方性的并因此是具体的,是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工具或手段①。一旦当具体的问题发生变化时,相应的道德原则便可能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即便是“不得杀人”这个看起来似乎不容质疑的道德原则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定。例如,正义的战争中便允许杀死对手以及通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后执行死刑犯。因此,手段是否合理,要通过该手段是否适宜地实现了其目的才能作出判断,离开具体情境抽象地谈论道德原则是没有意义的②。这便涉及到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道德的正当性的基础。如果以上讨论是有道理的,即道德从根本上来说不是观念性的而是实践性的结果的话,那么,在笔者看来,道德的正当性来自于它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因此,一个道德原则解决问题的能力愈强,它便愈具正当性。

显然,如果离开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具体情境,便很难有所谓道德水准的“提升”或“降低”之说。原因在于,如果道德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通过比较不同情况下的结果来判断道德水准的高低,等于是在用不同的参照系来评价不同的两件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人们普遍认为,尽管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生活很贫困,但当时人们的道德水准普遍高于现在,似乎物质生活越好反而人们的道德水准越低,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之所以那时能够“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由当时的物质生活状况决定的。其时人们都生活在一个人员不流动的封闭性社区中,彼此非常熟悉,很容易判断谁做了坏事。如果一旦发现某人做了坏事,他便很难再继续生活在这个社区中。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基本上没有什么东西可偷(值钱的动产很少),值钱的东西大多都是公家的(不动产或是机器设备)③。之所以现在风气不正,不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了,而是因为人们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偷盗者基本上是流动的,很难发现是谁做坏事,以及可偷的东西也更多了。这里的基本逻辑是,若有效比较道德水准的高低,其前提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比较的前提发生了变化,其结果就不再有效。

市场经济的逻辑

如果认为是市场经济的运作导致了人们道德水准下降,那么,首先搞清楚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逻辑就是回答该问题的前提条件了。什么是市场经济?通常认为,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的,并且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经济活动的方式而已。就此而言,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主要是通过分散的信息机制来协调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性活动,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中央的指令性经济(command economy)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分配做出统一性安排,而且就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来说,前者远胜于后者。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不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即并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的信息问题和激励机制。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一方面,生产和销售活动需要大量的要素和产品信息,而仅仅依靠中央命令无法有效地收集和处理大量信息问题,从而导致很难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核算;另一方面,计划经济官僚制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过高,并且由于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总是作为别人的人从而导致激励不足①。

进一步来说,市场经济之所以不存在上述计划经济的不足之处,主要由于它的价格机制的功能所在。具体而言就是,价格机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且以非常低的成本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非常及时快速地传递各种与要素和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不同人们的偏好、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生产可能性等方面的信息;第二,能够向人们提供有效的激励,导致人们自行采取最为有效的资源使用方式,因为所有行为的后果都由做出决策的人来承担;第三,收入分配作用,即决定谁得到什么以及得到多少。最为重要的是,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彼此不能割裂的②。

人们往往赞同价格机制的前两种作用,但对第三种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却时常保持质疑,并且这一点也是人们通常批评市场经济存在缺陷的主要根源之一。毋庸置疑,市场经济可能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但这并不必然发生;更何况这种差距即便有也是相对的,在绝对层面上,所有人都会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财富增加,从而不同程度地改善生存状况③。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否定了价格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便会导致价格机制信息传递和提供激励作用的丧失,最终将造成整个社会财富的极大缩减,而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即便是试图从结果上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其他可替代的政策措施,例如通过税收手段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等,而没有必要事先完全切断价格机制的收入分配功能,否则,必然会产生普遍的和绝对的贫困化。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若要实现上述功能,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中至少有三项不可或缺:第一,私有产权的建立,即将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分配给具体的个人。没有这一点,交易无从发生,资源没法配置,因为没有人确保自己交换的经济物品是合法的④。同时,私有产权的激励功能促进了资源最为有效的使用;第二,契约自由,即人们有与谁以及如何交易的自由的权利。这一点通过有强制力的允诺(即合同法)而保证了资源总是向最有价值的方向流转;第三,有限政府,即政府必须在其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规则和保障规则的执行,只有当市场体制本身的运作成本过高时才介入⑤。

另外,上述三项前提条件本身就蕴含了这一点,即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是有制度成本的,没有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正常运作的市场经济。因此,这便意味着有很多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是无法处理或是需要很高的成本才能应对的。但是,许多指责市场经济的人士却常常忘记了这一点,并将市场经济的种种不足归之于其不够完美。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美的东西,完美的东西只存在于理想中。他们总是犯着两种不同的比较方面的错误:一种是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与理想中的市场经济相比较;另一种是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与理想中的国家干预相比较。正确的比较制度的方法是,在可行的现实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必须存在共同的比较基础。

转型时期中国的道德困境

那么,道德水准与市场经济有关联吗?如果有的话,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很显然,如要真正理解当代中国的道德困境,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是,道德作为一种一般性的社会控制制度,其运作的外界制约条件是什么?以及在中国当下语境中,道德的外部环境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试图得出这样一个推断,即究竟是这些因素的变化才导致道德水准有了不同,还是仅仅由于人自身的原因或是市场经济的运作才使得人们的道德品质发生了变化。

之所以将道德看成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非正式制度),只不过是人们通常看法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概括地说就是,道德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之一①。并且,任何控制制度,如果要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则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制裁和惩罚机制。一般而言,道德主要是通过个人自律(内在的)和社会舆论(外在的)两种具体途径来达到制约人行为的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人们对行为对错的评价标准一致,而这需要有一个道德共同体的存在;二是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封闭性社区之中,即所谓的“熟人社会”。如果人们对某种行为正确与否的判断不同,人们便可随意按照个人认为正确的方式行为,并且当有人指责其做了错事时,他会很容易地找到各种借口来推脱自己的责任。这是由于没有一个外在的共同行为准则对其产生约束力,从而导致制裁机制从源头上失效。换句话说,人们必须生活在一个同质性很高的社会或社区中,这样以来,对众多行为的看法便容易产生相同的态度,并且因此人们也极易对某一行为正确与否达成共识。与此同时,人们如果不生活在一个流动性不大的小社区之中,那么,当其一旦做了错事,就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离开这个社区从而逃脱惩罚。如此一来,道德的制裁机制便失去了作用。

与道德不同,法律作为另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正式制度)有其本身的运作条件。法律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熟人社会”,也包括“陌生人社会”;其适用范围也更广,不仅包括相对封闭的小型社区,还包括更宽阔的流动社会,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就是“扩展秩序”[3]。这就要求法律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靠其垄断性的暴力措施作为实施机制,因为相对于私人或其他组织执法来说,这里存在着制裁的规模经济收益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才与法律(法治国家)紧密相关。因为不仅市场经济的前提即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产物,而且市场经济自身同时也是“扩展秩序”的副产品,必然与“扩展秩序”的实施机制即法律的适用相一致。而在当下中国,其所谓的道德困境之所以出现,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正处于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即由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向现代的工商社会。农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熟人社会”,人员流动性不大,人们可能一生都生活在一个狭小的封闭性社区中,并因此同质性很高,从而为道德即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的适用创造了条件。现代工商社会的特点在于其非人格化,一切个性化的特征在很多时候都隐而不现,人员处于高度流动之中,人们的交往基本上是在陌生人之间,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法律这样的社会控制制度,因为这样的条件下适用法律成本更低也更为有效。

不仅如此,当下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也就是说,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存在不少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最终形成。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过渡时期,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出现所谓道德水准下降是必然的,但要搞清楚其中真实的和真正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此将道德水准的下降归之于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实际上是犯了两种因果推理上的错误:一种是,尽管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市场经济相伴随,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导致的;另一种是,认为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有着种种不足,这便像指责一个孩童不听话,仅仅因为他/她是孩童一样,毫无逻辑或道理可言。

展望未来:道德市场的可能图景

综上所述可以推断出,当下的中国,适用于传统儒家伦理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所谓的道德共同体的神话业已破灭,从而导致原有道德体系的崩溃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4]。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出现种种不尽人意的现象,甚至在短期内有加剧的可能。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地看待这个问题。所谓“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现代工商社会,完全有可能发展并塑造出另一种道德图景,如果可以将之称为“道德”的话。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是以自愿和平等为基本前提的。一方面,作为意思自治的自愿能够有效地促进自我主体意识的形成,从而为个人解放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以“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是有史以来最为平等的制度,因为它不看人的出身和其他身份特征,给每个人提供平等和充分的机会,并且拒绝特权[5]。不仅如此,作为“扩展秩序”副产品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效地促成陌生人之间的分工合作,为重建信任和声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6-7]。

另外,人们通常只记住了市场经济中竞争的残酷和无情的一面,却忘记了市场经济的另一面,即它能够促成陌生人甚至是彼此敌对的人之间的合作,靠的就是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更为重要的是,在形成共同价值的过程中,市场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为,交换意味着交换的双方对所交换对象价值的评估是不同的,即交换双方的价值观必须是不同的。如果不同人对同一样东西的评价是一样的,就不会有交易发生的可能。这样以来,交换的过程就是不同价值观协调一致的过程,交换的结果就是在不存在一致的情况下取得一致。并且原则上,通过整个市场的交换,所有参与者都将在边际上达成共同的价值观①。结果就是,人们更可能在更多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这是交易带来的间接性的也是更为重要的结果。

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形成,这就为健全法律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动机和动力[8]。毫无疑问地,在当下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道德替代机制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那些以为市场经济导致人们道德水准下降的指责留下了种种借口。但这是两个并不必然相关的问题,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将所有的原因都归之于市场经济本身或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我们应当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笔者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些现象和问题会逐渐减少,但肯定不会完全消失。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也是在现实中形成和适用的,而不是在理想中供人们去欣赏的。只要是制度,就会有制度运作的成本和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所有制度都必然会有的不足,如果你愿意将之称为“不足”的话。

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范文第3篇

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随着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布兰德和斯潘塞等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而言,即为“利润转移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由于寡占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从国外寡头企业向本国转移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观点: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广义的战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除了上述“利润转移”的论点,还包括“外部经济”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对现实做了极大的简化,从而突出了问题的核心,但正因为如此,其结论的得出依赖于一些严格的假定前提,一旦这些假定发生变化,其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政府应该采用的最佳政策工具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后,一些学者提出了种种批评意见,主要可分为经济与政治经济两方面。

在经济批评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对一些特定的前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如,对假设竞争行为、厂商数目、时间选择的敏感性),因而缺乏一般性结论的政策含义。在实际政策制定中,对企业成本、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信息缺乏准确的了解就不能制定适当的政策。2、战略性贸易政策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提高并不是很大,对某些支持甚至可能对本国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3、至今在战略性贸易政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该扶持哪一类部门或产业,大多是凭经验来确定的。此外,还有人从扭曲理论的框架出发,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未必是纠正某一扭曲的最佳“对症”政策。

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局限主要可以概括为:1、国家之间同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干预会导致“囚徙困境”局面的出现。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在出口补贴的筹集、选择特定行业等方面都可能给本国国内带来不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3、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企业竞争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国内企业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甚至引发“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4、政府的政策干预可能不适当,其行为可能缺乏应有的效率,其政策决策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本国福利恶化。尽管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存在诸多批评或质疑,但不可否认,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贡献。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创立者们已明确提出这些前提条件。我们还应认识到,该理论由西方学者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提出,对他们来说经济体制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良好的运行之中,这是判别该政策能否应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由于这一条件对西方国家是不言自明的,西方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可以把它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

1、转型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基础。一般说来,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组织、制度创新;产品、技术创新)是规模经济产业和垄断利润产业的源泉。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为缺乏的资源就是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其次,人为分割封锁的国内市场有碍规模经济的实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护进口促进出口,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内市场有效规模大,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严重阻碍着许多行业及企业实现其必要的经济规模。再次,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及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政企职责不分,有碍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不完全竞争性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中的垄断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他们多是计划体制和转型体制中的行政因素所致。因此,这些企业通常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能力,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

2、行业市场结构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前提条件

行业的市场结构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响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按照产业组织经济学SCP理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场结构是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从战略性产业的市场绩效来考察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据SCP理论,我们有如下启示:第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有赖于一定的市场结构;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断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第三,提高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是提高市场结构的效率,包括企业创新效率、企业规模效率和专业分工效率。

比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行业市场结构的要求,我们很容易发现目前我国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行业的市场结构多数是低效率、不合理的。这可以从决定市场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第一,行业集中度与企业规模方面。目前,我国的战略性保护候选行业(如汽车、造船、钢铁、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现为企业分散、规模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第二,产品差别化方面。产品差别化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而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品单一化,工业设计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复引进,生产大多停留在模仿阶段上,而自身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不足,以致产品雷同化。第三,行业进入、退出壁垒方面。我国许多行业,一方面进入壁垒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产品差别程度小和投资软约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沉没成本较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大量低效率企业无法退出而且产权重组困难,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

3、其他一般性约束

除了经济体制与市场结构这两大主要前提条件之外,我国还面临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隐含的其它实施条件的约束,如关于政府的条件约束;关于国际产业分工冲突与贸易报复的约束;关于行业间资源争夺的约束;关于不存在政策性寻租假定的约束等等。而且,这些一般性的限制还因我国过渡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和行业市场结构上的不合理性而有着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的表现。

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工具与国际规则相抵触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共识,关税减让取得良好成果,发达国家许多产品进口税率近乎于零,任何国家希望通过提高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必然面临巨大压力;非关税壁垒的“灰色区域”也受到种种限制: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每年都对成员国国内政策及贸易政策进行评审,监督各国修正政策对多边贸易机制的背离,使任何具有保护色彩的蛛丝马迹无所遁形。因此,对各国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的政策工具没有应用的制度保障。

5、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有利条件

虽然目前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面临如上诸多限制,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与条件。第一,我国虽然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发展存在不平衡性,既有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的行业,也有技术水平先进甚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部门,因而在局部领域有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第二,我国国内市场广阔,潜力巨大,这对于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进口政策,实现国内企业的经济规模和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应用前景;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这在长期上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第四,方兴未艾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为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

三、在中国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正确处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及WTO的关系

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的贸易保护是适度的,它并不主张高筑保护壁垒。中国在实际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当注意技巧,灵活运用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同时,还要注意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事实上,关税、配额、补贴以外的其他一些政策,例如价格控制、相机的反倾销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可以收到同样的政策效果,甚至进口监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狭义贸易政策以外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标准的制定等也能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发挥同样作用,并且这些政策的隐蔽性较强,不易引发贸易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的一些模糊区域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来为本国的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例如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有利规定。

2、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的市场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改变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的状况,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实行国内外市场的全面接轨。

3、选择适当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根据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竞争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来决定在该行业能否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具体应用哪种政策。在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的行业,对国外进口可以施加适度的关税,实施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转移利润;在国内为完全竞争、国外有垄断力量的行业,也可以采用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抽取利润。对于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本国出口较多,出口竞争激烈的行业,可以实施战略出口政策。对具有寡占特征、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国内外企业在本国以及其他市场上争夺激烈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国内尚不成熟的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可以应用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

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WTO; 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 政府; 市场

【正文】

一、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与市场的定位

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到底有哪些,这个问题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有争论的,对政府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理解的。

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有一个固定的市场制度和一个对政府权利在宪法上有一个基本划定的法律制度,它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有两种观点比较突出。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应保持在一种最弱意义上,政府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方式产生和存在,它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的。国家是否还能管更多的事即管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更多的事,回答是否定的,国家不能管更多的事,而只能到此为止,再管就要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明的。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就是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这在古典的自由主义中表述为守夜人式的国家。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就为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必要的和多方面的。市场的运行经常是不完善的和有问题的,如垄断、与道德相冲突、经济的外部性、市场的不完全、分配上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是保障市场正常动作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市场狭小、市场不完全的等市场运作不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较大范围地替代市场的作用来实现一国经济的。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制度的背景,也都在一定的时期出现过。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人们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随着垄断的出现、国际市场的相互分割使市场的运行产生问题,第二种观点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应该看到,政府与市场都是有其缺陷的,也各有其优势。用政府代替市场在市场运作不灵时是必需的,但这种代替也会带来问题。在七十年代之后,对市场的强调重新得以恢复,GATT和WTO的工作使国际市场的效率得以再现。但是要恢复到第一种观点所认同的状态,已不可能。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肯定二者的同时,寻求二者的一种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的平衡。

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汇率 金融危机

一、汇率制度选择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一般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波动,包括利率,实际汇率的非正常变动;信贷膨胀、资产价格暴跌以及资本净流入剧增;银行长期负债在期限及货币上的不匹配严重;非充分条件下的金融自由化;政府大量介入金融交易,且缺少对相关交易的控制;发展中国家会计、信息披露及法律等制度不完善;产权制度等原因使风险防范中的激励机制扭曲;汇率制度选择不当等。在汇率制度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二、汇率制度选择与金融危机成本关系的分析

金融危机会造成货币政策执行的较大困难:不仅可能歪曲货币政策工具与中介及最终政策目标之间的正常关系,还会导致货币政策当局政策立场的混乱,中央银行在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的过程中也常常会发生金融资产损耗。同时,金融危机中银行大量倒闭、信用收缩等又可能使企业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持不足,企业生产因此而萎缩,证研究表明实施固定汇率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产出成本相对浮动汇率制更高。

三、对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启示

尽管固定汇率制有减少危机发生概率的优点,但是相对于钉住汇率制这种固定汇率制而言,浮动汇率制在经济金融全球化不断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具有多方面的优点:一是均衡汇率水平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 ,外汇资源配置更有效率;二是由于以市场供求来决定汇率水平,资本的流进与流出只会引起汇率水平的升降,而不会改变货币供给量,而货币政策也就有了较大的独直性;三是由于浮动汇率制下的汇率变动是连续、轻微、小幅度的变动,投机者获利甚微,因而缺乏形成预期一致的投机狂潮。

当然,浮动汇率制也存在着一个最大的基本缺陷:这就是因汇市中多重均衡的存在使得汇率出现严重高估或低估造成汇率过度波动,从而使得外汇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尽管如此,但浮动汇率制毕竟是依靠市场力量而运行,没有政府过高的干预成本,并且在经济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这样一种背景下,一国经济在融入全球化过程中选择浮动汇率制是基本趋势。

问题在于:一国在经济开放与融入全球化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才能趋避害充分发挥浮动汇率制的优势呢 ?一般而言,选择浮动汇率制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第一是国内物价水平稳定,国内物价水平等于外国物价水平;第二是国内外利差趋于一致;第三是利率市场化;第四是健全的法规法律体系;第五是市场中的投资者基本上是较为成熟的理性投资者;第六是市场中交易工具多样化。如果一国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过程中能逐步满足这些前提条件,那么 ,选择浮动汇率制会带来更大的益处。

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与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人民币汇率趋向浮动汇率制选择是未来的基本趋势。今后 2~3年时间内,中国还不完全具备选择浮动汇率制的基本条件。因此,人民币汇率制度选择只能分两步走:第一步,现阶段实行在一定目标范围内自行浮动的目标区汇率;第二步,在目标区汇率制的基础上与人民币实行资本项目自由竞换之后,再把目标区汇率制过渡到浮动汇率制,完成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浮动汇率制选择。现阶段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只能实行在一定目标范围内自行浮动的目标区汇率是由目标区汇率制度的特点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所决定的。目标区汇率制度本身的特点是:在相互“完全信任”条件下,货币当局与市场参与者相互配合完全能够把汇率置于设定的目标区间内运动。只要政府是一个守信用的强势政府,市场参与者对货币当局所确定的公开的汇率波动区间,边界的干预具有完全信心,那么,货币当局干预与市场参与者区间作用下的互动效应将使现实汇率只会在所设定的目标区内波动。目标汇率我设计兼顾了浮动汇率与固定汇率两种汇率制度的优点。在汇率目标区边界区内,汇率的生成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由供求所决定的均衡汇率满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从而使得外汇资源达到有效配置。并且,货币当局无需对边界区内汇率的运动进行干预,从而货币政策也就有了相当程度的独立性。这些都使得汇率目标区具有浮动汇率制的优点。目标区汇率设计使得货币当局能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地控制汇率的运动。在汇率目标区制度设计中,货币当局不仅可以在边界干预,也可以在区内进行干预,使汇率朝着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移动。

因此,目标区汇率制既优于固定汇率制又在一定前提条件下优于浮动率制以及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且目标区汇率制设计又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渐进式路径相吻合。因为中国整体经济的改革与开放是渐进型的,那么,中国金融的改革与开放亦必然是渐进型的。在渐进式的改革与开放中,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设计也应该是渐进式的。既以现在的汇率水平为中心汇率,确定一定的波动区间然后再逐步放开,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浮动汇率制。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