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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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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

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综述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7日

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它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也由来已久并逐渐往更高层次发展。但是随着世界各地食品安全事件的时有发生,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关注达到一个新的层面,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国外研究状况

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对于我国来说也更加完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卡斯威尔的《在市场的消费需求中:与食品安全、质量以及人类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卡斯威尔等人以他所主持的美国地域研究项目(NE165)“企业战略、公共政策及食品体系的绩效”为基础,对食品行业的体系以及政府对食品行业的政策等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为后来学者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很强的借鉴意义。Vetter立足于消费者,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出发探讨了食品行业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近些年,学者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角度也更加丰富,既有从经济学、生态学角度来探讨食品安全管理的,也有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出发来探讨政府监管体系的,理论基础越来越趋于成熟。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外由于科学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拥有一套非常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风险管理、全程管理是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值得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借鉴学习的地方之一。

二、国内研究状况

(一)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比较研究。比较研究法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在对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中,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对比借鉴,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分析从而提出相关对策。孙娟娟的《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和实践》(2008)从法律法规、机构组织和原则、措施三个方面介绍分析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比照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提出了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借鉴和经验。王中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2007)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为出发点研究了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对比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出供借鉴学习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以上所罗列的相关文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此类研究多是侧重于国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方法、体制等的介绍以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国外的对比、比较,其中也不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实质性的分析和政策方案。

(二)对政府监管职能的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查食品质量,对因食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在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2007)指出行政管理与独立监管的差别,行政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在上下级关系之上的科层官僚体制,而独立监管制度体现的是分散化治理结构下依法监管的原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程景民,苏天照的《关于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调查》(2008)通过问卷调查的设计,运用文献研究、专家访谈、描述性分析和广义线性模型分析等方法,对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文中所搜集整理的资料数据及其分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体系的运行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参考价值。

(三)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的角度。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相对于其他来说更显的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生活,所以对现状的分析有利于本文认清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为人们的身心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内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的文献资料还是相对比较多的。张旺璧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2008)中从法律体系,检验保障体系,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并在同国外先进水平对比的基础上,从指导原则,指导思想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郑永,季任天的《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2007)介绍了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位和现状,突出分析了流通领域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法规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要建设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健全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等一系列对策建议。此类研究多侧重于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的分析,从而找出其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及现实性。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和领域对食品安全问题做以研究和探讨。从国外研究来看,由于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关注较早,有一套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完善的管理方法,因此他们多从监管以外的角度来研究。从国内研究来看,国内学者更多的是侧重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研究,包括对体系、体制、机制等的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1.3.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服从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上级应急指挥部文件办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方案的制定及统一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行政督导工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市直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及养殖环节畜牧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种类、程度和规模。

区旅游局(啤酒节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大型节庆活动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食药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应急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食安办会同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新闻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工作。

(6)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5)对于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

(1)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信息由上级食品安全机构或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区食安办按照预警信息组织区内预警信息。

(2)Ⅳ预警信息由区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安委领导批准,报经市食安办核实后,由区政府组织。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区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区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安办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市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后,区食安办、各街道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的意见以及上级预警信息的变化,区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2.5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报告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区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区食安办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报告,区食安办及时报区应急办,并同时报市食安办。区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向区食安委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做好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并按规定上报。

区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排除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区食安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区食安委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食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分管领导赶赴现场。事发地街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

(6)应急指挥部加强与上级政府、食安办以及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等提供增援或保障。

(7)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安办会同农林、海洋、质监、工商、食药、卫生、商务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务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区财政应急资金和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级别提升的需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上级指挥部响应级别的调整组织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5.5信息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区政府、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演习演练

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街道食安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食安办备案。

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范文第3篇

比如说,不久前媒体曝光的“一滴香”。制造者知道它不是好东西,使用者知道它不是好东西,监管者也知道它不是好东西,但是,没有人愿意给食客一个善意的提醒。提醒了,火锅没人吃了,一批人的饭碗要被砸了,政府里的职员要多出好些事来。

还有,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人造奶油”(氢化油)事件。央视都以“或酿食物史上最大灾难”的耸听词语暗示它的严重性,但是,除了卫生部门懒洋洋地宣布要对植物奶油进行风险评估,一些权威专家要么坚称氢化油是合法添加剂,要么言之凿凿说中国人摄入量远不及欧美,大可不必大惊小怪。有了这样的“国情论”,那些本来担心政府查处的食品厂家、商家放下一颗心来,把名声不好的氢化油又端了出来。

确实,这样的无良并非犯罪似的恶行为世人所不容。一是即便食品中含有某种对身体有害的物质,但是不会立马致命,而且有的还在科学争议中,况乎国人惯持“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这样的传统倩条,因此骂上一两天后,又都抛到脑后;二是如今的食品市场真的防不胜防,一不留神就弄出什么“毒”来,不但食客审丑疲劳了,卫生监管部门也有“顾得了头顾不了腚”的局促。于是,你曝你的光,我吃我的餐,没有谁把“问题食品”真正当回事。

食品安全的危险不仅来自越来越多的有害食品添加剂,更来自众人的麻木。所以,我们对卫生部提出的“个人可提出食品安全‘国标’立项建议”,来一声响亮的叫好。

卫生部11月10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指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后,国家又应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们不能仅仅看作是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还要把它视为当下食品生产、销售、检验、消费市场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而这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食品安全国标的混乱。就拿氢化油事件来说,尽管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这种含反式脂肪酸的植物性油脂早在几年前就受到严格限制,但在中国,直到今天,在进入百姓盘中餐的美食中,人造奶油无处不在,从没有受到过明显的质疑;而且究竟这种植物奶油有没有害,要不要禁,摄入多少算正常,摄入多少会致病,各种说法莫衷一是,权威论断不见踪影,如此,不懂行的老百姓如何不坠入五里雾中,如何不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肯定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状况。

但是,只靠一个本本就想结束食品安全的乱象,谈何容易?且不说生产厂家唯利是图的本性会驱使他们继续铤而走险,政府卫生监管部门也不可能扛着个“标准”满大街跑。必须全民保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意见和建议”,这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包含普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纵观近年来的几起重大食品公共安全事件,无不是由市民举报、媒体曝光、专家质疑而率先聚焦,进而引发整治革命的。脱离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督、进言,食品安全就还会是个空中楼阁。

我们寄希望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的讨论,更希望这种讨论不是一次“听证游戏”。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意见有多少能真正进人“标准”的视线,有几条能“获准”立项,检验着食品公共安全的民意基础。同样,对于关乎自身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每个公民不管是不是专业,都应该积极进言献策,都应该紧盯落实状况,彻底改变那种麻木不仁的态度。只有这样,一次食品卫生革命才能到来。

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范文第4篇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修订以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监测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应包括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监测的产品应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辅料。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起草监测计划时应邀请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制定或修改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作为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科学依据。

第五条 (预警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建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六条 (能力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本着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订

第七条 (计划分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分为常规监测计划和临时监测计划。常规监测计划是为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而进行的系统、持续的监测活动,一般以年度为一个监测时段。

临时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而制定和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临时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监测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提出需要列入监测计划的建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优先顺序基础上,参考以往食品安全监测情况、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草案,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上述计划草案研究同意后联合印发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测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目标、监测范围、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同时对需要列入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十条 (优先范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覆盖的范围和年度重点,并优先考虑以下品种:

(一)婴幼儿或儿童食品;

(二)容易反映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

(三)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热点问题;

(四)使用范围广、消费量大的食品。

第十一条 (优先危害选择)食品安全监测的风险应优先选择毒性作用和健康影响较大、风险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具体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具体要求: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包括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结果汇总等);

(二)各监测机构所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信息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对需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或需要制定临时监测计划的,应提出草案内容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共同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计划实施)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报送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六条 (隐患检测)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还应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食品安全隐患检验任务,及时报送结果,并根据检验结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监测、评估、检验和管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检测方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可行,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数据汇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第十九条 (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保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提供检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管理)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考核范围、考核项目、评价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与应急等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特有的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术语定义)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和调查所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信息。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督点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重点是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强化“预防、监管、查处、改进”四个重点环节情况,职能交叉、监管空白问题解决情况,执法机制建立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基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情况等。

(二)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是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情况。

(三)清查清缴问题乳粉、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重点是问题乳粉进一步清查清缴、封存登记和销毁情况,以及贯彻落实42号文件,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四)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是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县(区)长负责制,防范、打击地沟油回流餐桌情况,以及餐厨废弃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开展情况。

(五)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落实今年全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电视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桶装饮用水和酒类专项整治情况。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重点是对无证照生产农药、生产仿冒名牌食品包装材料和制售劣质餐具的黑窝点、4无证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和小餐饮店等的取缔情况,打击在种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的情况,瘦肉精、塑化剂、私屠滥宰案件查处情况,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八)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处置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九)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及我省、市《实施意见》情况。重点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和进校园等活动情况,开展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落实年度培训任务等情况。

(十)落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和兑现奖励等情况。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是督促指导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各县区自查。各县区应在底前,完成对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并将本县区督查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安办。

(二)市级督查。市里将于底前,组织督导检查组,采取分组督查的形式,对各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市食安办将汇总各组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三)省级督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于,采取厅(局)包市督查的形式,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一)听汇报。听取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的文件资料,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记录档案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意见反馈。督查结束时,各督查组向县区政府反馈意见,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将此次督查作为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督查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好本县区的自查和逐级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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