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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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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文物保护开发利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支撑推动民族信念和民族进步的基石和动力,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文物与旅游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们在欣赏名山大川自然景观的同时,也逐渐热衷于观赏物质和精神人文景观。

山西是文物资源大省,拥有众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遗址、遗迹在全省星罗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文物承担着主要角色,发挥着强大优势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凝结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本身蕴含着许多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使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山西省文物资源丰富,如能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必将促进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必然降低,进而严重影响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可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前提,在发展文物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全面准确地揭示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要抓住机遇,发展旅游经济,对文物合理利用。

1.1 保护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文物开发与利用的前提。这是因为:

(1)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是人类在长期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物载体,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它积淀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它凝聚着前人的智慧与心血,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各类文物的遗存,不论数量多少,珍贵与否,都不可再生,毁坏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对它加以保护,上无愧于前人,下流芳泽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其利用便无从谈起。只有以文物保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开发与利用。所以,保护文物是前提,要以“保护为主”。

保护好文物资源,使其免遭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目的是要对文物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鉴、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证实文献的记载,修正其谬谈,补充其缺失。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则是研究与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②借鉴作用:文物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遗产,从中不断吸取营养。割断历史,不在前人创造的文化财富的基础上去创新和发展,是空谈发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与生动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举办展览,丰富观众知识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资源,文物景点是许多旅游城市发展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如山西平遥利用集古建筑风貌和晋商文化景观于一体的平遥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万人次,提高了平遥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晋商文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山西其他许多地区,也拥有许多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可是由于保护不力,损毁严重,只是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没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点,使历史传承下来的文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为了发挥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内在价值,我们必须首先保护好文物。但反过来,文物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文物利用,单纯对文物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最大化发挥文物效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1.2 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不会造成文物的破坏,相反还会促进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是一个内容宽泛、层次丰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负载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纹饰及其他文化内涵等)发展文化产业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载体,文物的展示、展览、服务于旅游和地区经济发展,兼作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发挥文物“合理利用”的丰富内涵。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这是因为: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能够收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保护——利用——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合理利用与保护是不矛盾的。对于文物的保护开发,我们既要反对不利用,又要杜绝滥用这两种极端观点与举措。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点,这既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平台,又为文物利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 文物旅游事业的非科学发展对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困扰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护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业对文物资源出现越来越重的依赖,造成了对文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资源的损耗或破坏,突显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文物保护工作遭受阻碍。

(1)文物过度利用,给保护带来紧迫的压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时候,没有保护计划和措施,对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养维护;任由游客对文物随意碰触攀折踩踏,而只有当明显的损坏甚至毁灭性的破坏出现时才加以注意。特别是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点游客的接待量超负荷而使文物产生不能承受之压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开放,没有给文物喘息休养的机会。

(2)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随意兴建旅游附属设施,既破坏了文物景点所在地的整体环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门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遗址周围过分开设旅游附属设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造游览项目和经商摊点,增加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

(3)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较好保护。许多文物景点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经营的旅游景区内,管理权与监护权,使用权与维修权脱节,利益与义务分离,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出租、转让或将文物保护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山东曲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严重的文物毁坏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实现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寻求发展与保护利用的最佳契合点

文物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已成为保护和利用文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文物旅游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文物保护与文物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为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样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保护与利用相矛盾时,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推动协调发展,树立文物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1)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要遵循在有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对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几年随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些县将文物景点分出来给了旅游部门管理,出现了只注重旅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物景点环境的保护。有了文物、古文化遗址资源,才会有文化、文物旅游,才会有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旺,才能带动与其相关的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遗址是主源,旅游业和地方经济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迹被破坏为代价,否则不仅会造成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根据文物保护法,遵从“五纳入”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主要从5个方面对各级政府文物(或文化遗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2)加大对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力度,大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强调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保旧,即整治文物资源的周围环境,使被周围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现身姿。如大同华严寺是国家首批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近年来其周边建有许多商业建筑,几乎将古建筑全部“围困”,仅有不宽的通道通往寺门,政府对“围困”华严寺的商铺进行拆迁;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黄庙和开化寺,迎泽区采取迁厂、迁民的方法加以保护,并有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利用;唱经楼,杏花岭区将采取拆除周围建筑的办法予以保护。二是建新,即修复一些“只留其名,不见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现更多的人文资源。如太原拱极门遗址,杏花岭区将进行延长拱极门旧城墙遗址进行开发;平遥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指导思想,强调物质与非物质的整体保护,提出了从古城、街坊到地块院落、建筑单体4个层面的控制体系,将古城定位为“以文化为核心功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以当地居民为主要社会支撑,集文化、旅游和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功能区”。因此,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文物古迹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得到了妥善保护,并计划适宜地进行开发利用。平遥的城市改造建设工程,很好地解决了“建新与保旧”之间的矛盾,使我们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并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文物保护开发利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旅游资源;文物保护;矛盾;开发;对策

一、历史文物遗迹进行旅游开发的背景条件。

在国家倡导大众旅游,推动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今天,旅游者已不再将旅游景区、农家院作为游览休闲的单一目标,当今的旅游方式更加多元化而且在不断的更新中,如自驾游、探险游、户外游等多种游览方式的出现,对旅游区域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近年来伴随着承德旅游事业的迅猛发展,文物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如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保护好境内众多的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存,成为摆在政府决策者和文物主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将对推动承德文化旅游的发展发挥丰常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之间的关系。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是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的促进作用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部门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发展旅游还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旅游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建立一种文物古迹旅游开发的修复补偿机制。发展旅游还可以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三)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的消极影响

一是对文物进行旅游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二是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文物的维修与保护不专业不能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实际上造成了更大的破坏,名为保护实为破坏。三是旅游业对文物周围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旅游景区内人、车、建筑物密集,排放出大量废弃废水严重污染了文物古迹周边的空气和水源,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四是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三、协调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文物周边环境的整治。

由于文物所在地所特定的环境性质,导致其周边人员活动区域有限,使得每遇到黄金周和节假日,前往参观的游客相对集中,往往拥挤不堪、承载力告急,导致文物受损和生态环境被破坏。所以我们要开阔文物所在地的周边环境,控制高层建筑,聘请有关专家对文物保护单位制定文物保护利用中长期规划,分层次开发。对特殊的、有重大历史和艺术价值而又极易损坏的古代文物必须保持原状,并要控制参观人次。

(二)完善文物保护机制

发展旅游,特别是文物景点,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在开发的同时就要重视维护及修复文物,要制定旅游开发中文物保护的中长期规划,文物保护不能走经济发展那样先破坏后修复的老路,要实现开发与保护共赢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地方政府应建立协调一致,部门联动的文物保护机制。由于文物文化遗产地的保护、规划与建设,涉及到计划、规划、文化、文物、宗教、国土及旅游等许多部门,因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搞好文物文化遗产地的保护与开发。文物旅游部门应该把文物保护纳入旅游事业的长期规划中,在旅游促销和旅游活动中应加强《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对破坏文物者应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这样不仅树立了文物旅游的形象,还强化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

(三)培养专业人才,加强管理。

要使文物保护工作与旅游开发利用达到和谐的发展,就必须培养和引进出色的管理型人才、研究型人才和特别人才。在加快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发挥现有文物修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其传统的经验、技术能够得以传承。

愿文物旅游事业能够越来越多的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服务,让我们的民众更多地了解到我国悠久、璀璨的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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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承忠.基本建设应重视文物保护[J].小城镇建设,2001(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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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哲文.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发展[N].中国旅游报,2002-4-6.

文物保护开发利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

一、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区、乡村,尤其是农村群众最集中的活动场所,做好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把它们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对于安定民心、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可使进各个国家地区间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各平共同发展。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文物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保护,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的轨道。

二、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工作环境不够完善

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

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绝大多数肩负着“一揽子挑”的任务。

4.经费短缺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失去管理。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是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6.开发与保护失调

应该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热潮,对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却造成了新的问题。在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往往是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保护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数字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衡量博物馆的主要标志变成以宜教服务和对社会的影响来衡量。藏品的数字化管理能使博物馆这些功用大大增强。

1.藏品数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藏品信息的数据化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把馆藏文物的文字资料、图形、图像资料、音频、视频资料等信息,系统、准确、多角度地进行存储备份,提供准确高效的查询、修改、统计、复制、输出等功能。同时也是博物馆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工作高效率、工作人员高素质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博物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

2.数字化管理系统中植入藏品出入库管理模块。内容应包括核对藏品出库时的审查口令;提供藏品的现状、数量和存放架位;记录藏品的出库时间、理由和去向;藏品归库时的现状、数量等。有了这一功能,可以使工作人员很轻松地从电脑中检索到藏品的方位。并且使得馆藏文物除展出、保养外,一般无须提取文物本身,减少了文物的流通次数,降低损坏的风险。

3.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了博物馆科技含量,促进了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借助计算机强大的统计功能,可在数秒之内完成过去整个部门几天才能完成的查询统计、资料的修改补充工作。使得学术研究能够更加深入、更为方便。藏品展览可以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甚至虚拟环境技术结合起来,使展场变得丰富多彩、开放生动。

4.以馆藏文物数字化管理为基础,可以将博物馆的自动化控制防盗、防火等安全报警系统连接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控制体系。可以将博物馆的信息资源连接到Internet网上,建成数字博物馆。藏品实现数字化管理不仅能更好地满足博物馆藏品实物库房管理的需要,还可以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尽的资源。

四、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文物工作者更应加强使命感,认真分析、冷静思考。在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投更大的热情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5.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二是便于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三是便于财力的统一平衡调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区差异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地方政令的干扰。最大的益处是便于统一的行政领导和统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如此,就会使基层文物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这种机制的改革,将会解决许多基层文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国家文物事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6.认真落实文物工作“四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订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当地政府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订了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在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规划部门应划定重点保护范围。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不要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县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7.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开发利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对策

在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对“文物”的内涵规定得很明确,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从上述“文物”的概念及内涵的表述可以看出,“文物”是历史文化遗存于物之表现,属于民法上所指的“物”,“文物”是作为可以同其他的物相区别,并以独具的特征而存在的“特定物”。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的关系

国务院早已提出:“对于涉及有文物的旅游开放点,要相互协商,共同制定规划,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先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能无限制地搞所谓‘充分利用’,更不能搞恶性开发,乱拆乱建,以牺牲文物为代价发展旅游。合理解决旅游收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问题,使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这种形式较大地发挥了文物部门对旅游开发的制约和监督功能,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旅游负载过重、环境污染等对文物造成的损害,又维护了文物部门的应得权益,使旅游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文物保护。

二、信息化管理在馆藏文物库房管理方面的应用

建立馆藏文物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应结合文物管理系统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提供日常工作的查询界面、管理界面,随时补充、修改、记录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情况、保管情况,内容应包括馆藏文物的所在架位、橱柜、层次,以及文物作品的完残状况,其信息必须要明确,清晰。利用计算机建立的馆藏文物管理,能够让管理人员从反复翻动账簿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只需用鼠标一点,即可把过去需花费几个人几天的查找、归类、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在瞬间完成,并提高精确度。在对文物库房进行规范整理之后,对库房的所有位置予以明确标注,然后将每一件文物藏品的准确位置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在查找某一件文物藏品时,只需要在相应的标题下录入文物的名称或标识符,即可找到它的存放位置。在调整文物藏品的存放位置后,只需将该文物藏品的新位置录入系统之中,系统即会自动进入新的排序,提供新的查找位置,免去过去重新插卡片、改账簿、调整顺序等麻烦,改变因调整位置而造成的混乱,使保管工作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

馆藏文物藏品的日常管理和研究工作都离不开统计。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馆藏文物管理系统,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库统计的这一优势,大大简化很多过去手工繁琐工作。计算机数据库具有很强的统计功能,该功能利用系统所录入的规范数据,在短时间内可以精确地获得需要经过人工繁琐工作后才能完成的统计资料,提高了工作效率,把过去依靠手工对资料账本反复翻找、计算的繁琐工作转化为自动实现,甚至可以很轻易地完成过去有些人工无法进行统计的项目。在这一点,计算机数据库的作用不可忽视。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地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国家及当地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文物保护利用法规,对开发力度进行限度限量开发,同时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综合力量联合行动,打击各类破坏文物盗卖行为。对一些古遗址而言,保护是首位,一般不进行主动发掘,τ谡獠糠治幕遗产利用是其次的。我们采取各种形式,对游客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明显的增强。

总之,文物是历史文化的承载者,文物能否得到很好的管理与保护,与文物 管理体制有着重大关系.在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文物管理体制也应随时代而有所改革和创新,努力改善文物管理现状,使文物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发挥它的文化价值和传播作用。

参考文献:

[1]舒瑛. 浅谈文物管理的科学性[J].硅谷,2009(10):174-174.

文物保护开发利用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吉古民居(以下简称古民居),是指本县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寺庙、礼堂、楼、台、亭、阁等代表性建筑物及构件。

第三条古民居保护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古村风貌为前提,以保护历史村落为基础,以保护历史环境为核心,以保护院落完整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群众参与古民居保护的工作格局,建立古民居保护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动发展的机制。古民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四条古民居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县文广新局负责领导、组织本县境内古民居的普查工作,县文保所负责建立古民居档案,分别确定推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

各乡镇(街道)负责保护本辖区内的古民居。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定保护目标、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科学决策,正确引导,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公安、工商、文广、国土、规划与建设、旅游、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共同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维护古民居文物管理秩序。

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对本辖区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行政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对古民居保护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当正确处理保护古民居与改善古民居居民居住条件的关系,制定本辖区的古民居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无能力管理的古民居,各乡镇(街道)拟定具体保护管理办法,并加以实施。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分片、分期拆除古民居院落内增建或搭建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保持古民居院落格局完整;督促住户逐步改造古民居院内在原有房屋基础上修建的现代建筑,恢复历史原貌,保护古民居院落风貌完整。

第九条实行古民居保护责任制。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文广新局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属文物保护点的古民居由县文保所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其他古民居由辖区村(社区)保护管理。

以古民居为主体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专门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古民居较多的乡镇(街道)应支持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

第十条落实古民居保护巡视制。各乡镇文化、规划与建设要按职能确定专人对古民居保护区进行巡视,对违章建设或破坏古民居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由规划与建设局会同文广新局负责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对古民居历史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造。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古民居保护规划的编制,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要点,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措施得力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补助,对于破坏古民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经批准可以按原状易地迁移集中保护。

第十三条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研究古民居的风貌特色、建造艺术,研究保护与建设矛盾的解决办法,做到传统风貌特色的发掘与现代“美丽乡村”个性创造的有机结合,达到“美丽乡村”特色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统一。

第三章维修与利用

第十五条县文广新局对全县的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古民居文物保护点和其他艺术价值较高的建筑的维修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古民居的维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县文广新局同意,方可从事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的设计和维修。

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对象的维修,其维修方案应报县文广新局审查批准。其他一般古民居的维修应接受县文保所的指导。

第十七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经县文广新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核定文物保护点,报县文保所同意,报县文广新局备案。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点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的应报各乡镇(街道)同意,报县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古民居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

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民居的行为。

县文广新局应加强对古民居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产权人为主的保护措施,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加大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古民居,依据房屋保存现状,限期由使用单位投资维修保护;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维修保护。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文物保护管理经费50万元,用于古民居的保护和修缮工程。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古民居保护维修和财力的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民居保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对其使用的古民居进行保养维修。维修经费确有困难的,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文广新局确定补助方案,属县文物保护点,由乡镇、街道确定补助方案,其它一般古民居由各村和社区确定补助方案。无法实施补助的向全社会推出认养保护使用制,具体根据情况确定认养协议。

第二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基金,将古民居的保护与维修列为重要开支项目,鼓励民间自筹资金投入古民居维修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通过文广新局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捐赠的,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古民居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对古民居的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古民居保护、维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审计和文广新局应加强对古民居保护、维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的,由县文广新局依法处理;损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文广新局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的按照相关办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