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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造成“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愈发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渐加剧,制约了城市品质的提升,亟待启动《XX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立法,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一、基本情况
XX年,市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特别是小汽车停车管理工作开展了调查摸底,其基本情况是:截至XX年底,全市小汽车保有量为X辆,其中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为X辆,城区总停车泊位数X个,其中配建泊位X个,公共停车泊位约X个,路内临时停车泊位X个,所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X个,配建、公共、路内泊位数占总泊位数的百分比分别为X%、X、X%。总体上XX城区机动车车均泊位数为X,与XX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中规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停车总规模应该为汽车保有量的1.1到1.3的推荐值存在较大差距。
为解决城区停车乱的问题,市交警部门对小汽车违停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并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将背街小巷与人行道的违停查处委托给了城管执法部门。XX年,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X辆,查处违停约为X万余起,城区小汽车年均因违停被查处约X次。交警对违停查处力度很大,但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城区违停现象依然随处可见,市民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反映强烈,批评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车主则抱怨车辆无处停放,批评职能部门一味以罚代管,治标不治本。
X个县市区中,除XX等县建有少量智能停车场和专门停车场外,大多数县市区停车场缺乏,停车泊位严重不足与机动车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市乡镇集镇停车设施建设基本上未启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设施总量不足。
根据XX年的摸底情况,我市城区机动车车均泊位数为X,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XX年至XX年底,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由X万辆增至X万辆,年均增长率约为20%,但近三年来投建的城区停车场数量相当有限,增加的停车泊位数远远小于机动车增长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小区、建筑没有严格执行配建规划,减少停车位甚至擅自更改使用性质,加之停车设施建设缺乏政策扶持,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成本高,资金回收期长,难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建设,愈发激化了停车供需矛盾。
(二)停车设施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市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约占总泊位数的9.4%,明显高于路内临时停车泊位3%-5%的标准,大量的路内停车干扰城市动态交通。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停车设施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不足,致使停车设施分布不均衡,老城区停车设施严重缺失,造成停车难进一步加剧。
(三)停车资源利用率低。
由于城区大部分小区楼盘对于停车位奉行“只卖不租”的政策,许多业主因停车位售价较高,不得不把车停放在小区周边马路和人行道上,形成“道路内外车满为患、地下停车位空空如也”的怪现象。许多单位和办公类停车设施尚未对外开放,没有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停车资源浪费,城区停车设施在时空上的利用率不高。
(四)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市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机制,缺乏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来协调和解决停车管理及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及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相互交叉,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对解决停车难问题思想认识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未得到有效发挥,易造成“缺位”“越位”等问题。
(五)停车收费机制不合理。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投资者自主定价,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公益性功能,重收费轻管理,收费不合理,车主意见大,想尽办法将车停在道路和人行道周边。路内临时停车不收费,且具有较高便利性,车主千方百计将车停在路内临时泊位上,甚至长期占用路内公共停车资源,使得路外停车场的运营受到极大影响,阻碍了路外停车的正常发展。
(六)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不到位。
当前我市在停车导航、智能停车设备等新技术产品的应用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占地面积小的智能立体车库应用非常少,没有在用地紧张的城市中心区发挥应有作用。城区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尚未建立,智能化停车引导水平低,停车信息不明,让车主产生无谓绕行,致使部分停车场利用率不高,加剧了城区交通拥堵。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是完善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市对城市停车问题重视不够,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统一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应有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明确,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弹性大,落地性不足,需要依靠各地执法者依据具体情况来实施,其实也就赋予了执法者比较多的自由栽量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市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促进停车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停车设施不足是历史欠账,仅靠政府投资建设不现实。停车收费在我市是一种低价管制状态,停车场建设投资大且收益低,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自然不高。在当前情况下,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鼓励政策,把停车问题推向市场,让停车产业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市停车管理存在问题很多,如何解决好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小区消防车道管理、路外临时停车场、智能停车场建设营运等热点问题,是规范城市停车管理一项重点工作。制定专门的停车立法,从立法层面解决当前城市停车管理的顽瘴痼疾,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四、立法建议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调研过程中,部分同志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XX市停车管理条例》,将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纳入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各地出台的条例来看,都是专门针对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将非机动车停放纳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不太现实。从实际来看,当前机动车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人民群众的期盼更为迫切,因此建议条例名称保持不变,其适用范围明确为机动车停车管理。
(二)关于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停车设施总量少、结构不合理问题。建议在立法上突出规划先行,立足我市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加快城区停车设施建设步伐。严格规划执行,坚持停车设施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建和少建停车设施的,严格依法处理。二是停车设施规划随意改变的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修改停车场建设规划或其他与停车设施建设有关的规划前,应当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三是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明确建立专门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机构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交警、城管、交通、发改、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的职能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四是关于收费体制不合理的问题。建议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立法上完善停车收费机制,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参照停车饱和度核定停车费用,实行差额收费机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五是关于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加快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建立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探索运行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区现有的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进出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采集,规范停车场标志设置,引导驾驶员快速准确找到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我市智能停车事业发展。
2014年9月14日下午,天下着雨。河南中牟县,年近五旬的李先生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可能由于路滑等原因,不幸发生了,李先生的老年代步车与一辆由东向西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本次事故,除造成大货车和老年代步车不同程度损坏外,李先生当场死亡,老年代步车上的三名乘客也不同程度受伤。本案当中,李先生的老年代步车“身份”该如何定位?当地警方也首次遇到此问题。
2014年9月23日,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事故认定,发生事故时为白天、雨天,视线较差。老年代步车为机动车,老年代步车驾驶员属无证驾驶,货车司机属于超速行驶。事故原因是货车司机和老年代步车司机共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造成的,二人承担同等责任。
因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李先生的四名亲人最终将肇事司机牛先生、货车司机挂靠的物流公司、货车的保险公司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2014年12月9日,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四名原告均为老年代步车死者和受伤者家属。庭审现场,围绕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老年代步车用不用交纳交强险,认定书认定代步车是机动车有无依据等内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作为受害方的原告认为,老年代步车应该是非机动车,属于弱势一方,肇事司机一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由于警方作出事故认定后,将老年代步车定位为机动车,他们错过复议时间。目前,只能被动认可警方的事故认定。即便如此,被告方也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被告方之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李先生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又严重超载,使车辆的实用性发生改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当由老年代步车驾驶员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货车司机牛先生描述称,事发时,它(老年代步车)像失控了一样从南边车道拐到中间车道又拐到南边车道,最后跨黄线变入我的车道,我刹车不及,撞了,随后老年代步车又撞上了路边的树!牛先生说,老年代步车司机李先生应办理驾驶证。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就赔偿问题双方当庭未达成调解,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此案。
老年代步车属不属于非机动车成为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该案的主审法官赵海涛说:“如果划成非机动车,那么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就会小一点。”现场按照事故鉴定书上老年代步车的型号搜索,找到相同系列四轮老年代步车,显示其加注93号汽油。“但烧油不能界定老年代步车就是机动车,电动汽车不烧油,难道它是非机动车?所以本案重要依据还是要看交警队。”赵海涛法官说。
老年代步车的“身份”争议
如今,在不少城市大街小巷上,经常可以看到老年代步车。这种车有三轮的,也有四轮的,大都悬挂“老年代步车”的牌子,如果细看,能发现其属全封闭式,刹车、档位、方向盘、雨刷器等一应俱全,车速一般为30公里到120公里不等,除车身偏小,这种车看上去与小轿车没有明显区别。一个最明显的现象是:这种无牌车挤进机动车道,可在车流中任意穿梭。
由于老年代步车驾驶方便,价格不高、车身小巧、全封闭等特点,受到不少中老年人的青睐,现在更有一些年轻人开始驾驶这种车辆。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逃避监管,竟然开着它跑起了黑出租。
那么,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可以说是看法不一:
郑州交警支队一位民警认为,应认定为机动车,因为它的时速、重量都远超非机动车,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但又因为这种车没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所以上路的老年代步车都属于违法行驶。而另一位民警则认为,具体车辆具体对待,一般看车辆的相关手续再定,车辆出厂都有检验合格证,看车子出厂显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然后再做相应处理。
调查发现,依据相关规定,老年代步车目前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上牌目录内出现,现在公路上行驶的所谓“老年代步车”主要是指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者四轮车,是销售商或厂家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自行生产出来的衍生产品。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严格意义上说,真正的老年代步车产品应是从原先的归属于医疗器械类的电动轮椅车演变而来,可以说仍是一种医疗器械车辆,这种产品的设计更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的驾驶习惯,时速在5至10公里,拥有良好的转弯、刹车性能,且不能上机动车道行驶。这类车辆一般在医院、福利院等场所使用,主要为方便老年人出行。由于目前该行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少企业的生产借鉴了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轮椅车的国家标准以及国际上对该产品的通用标准。
刘静博士说,老年代步车的名字根本不是规范的名称,而是销售者的一种商业叫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车辆”只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人们所说的老年代步车不论是三轮还是四轮、电动或者燃油,九成以上属于机动车。只要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必须挂牌,同时驾驶人也要取得驾驶资格。而机动车也应该购买保险。目前市面上常见的电动车已有部分被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购买车辆时一定要注意购买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品牌型号,购买后可到车管部门挂牌。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司机未接受过驾驶培训,行驶中经常出现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猛拐掉头、闯红灯等违法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老年代步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因此不能申领机动车号牌,不能上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伤者权益很难保障。业内人士称,老年代步车自身安全隐患大,存在无牌行驶、违法行驶、非法营运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老年代步车的监管“空白”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当前购买和使用老年代步车的人越来越多,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管理和安全等社会问题。
对此,有一线交警表示,对于这种车的路面执法难度很大,全靠着民警处罚来杜绝是不可能的。目前老年代步车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上牌目录内出现,这就意味着这种“代步车”没有上路权,只可以在不妨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但是,怎么界定什么是不妨碍公共安全?交警执法时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有地方交管部门称,针对55岁以上、真正以此车代步的老年人,在执法时会更加人性化,以劝导、教育为主,如不听劝阻、屡次上路,才会当场扣车,直至消除违法行为。
但也有地方交管部门,正式认定电驱动或燃油驱动的四轮“代步车”为机动车,明确要依照对机动车的管理方式对这种车进行严格管理。与此矛盾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机动车的厂家必须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许可才能生产,而国内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家因为资金、技术等多种原因,并未获得机动车生产资格。此外,如将“老年代步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后必须上牌,否则不准上路,那么厂商在并未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之前是怎样将代步车卖到市场的呢?面临安全隐患的代步车又该何去何从?
有关专家认为,处理违规老年代步车的出路有两个,一是坚决取缔,二是车辆达标。有关部门应当对这类产品尽快明确质量标准,如果产品不达标就不能出厂,达标了就按照机动车管理,牌照、驾照一个都不能少。如果不从源头上控制住,这种身份不明确、打政策球的产品将依然难以管理,其潜在危害也会随时爆发。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管理难题 对策
一、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管理难题
(一)交通安全问题
1.交通事故数量激增。随电动自行车数量同时增加的是交通事故。2015年,无锡市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49人,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1.01%;厦门在2016年1月~7月期间,岛内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04起。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多数车主不清楚交通法规。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针对本市的电动自行车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宣传不到位,多数市民并不知道这一办法的存在,自然也谈不上遵守了。第二,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多。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大多数是拼装车、改装车,这类车的安全性不够高,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第三,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处在人工执法阶段,缺乏高科技手段辅助执法。因此,执法效率低,不能很好地减少交通事故。
2.交通秩序受到影响。目前,我国的道路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个车道上的车辆都已趋向饱和状态,而部分城市由于道路规划的历史问题,有些道路较窄甚至没有非机动车道。这样更加重了道路的负担,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而在红绿灯路口和交叉路口,电动自行车占道、闯红灯现象屡见不鲜,对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干扰,有时甚至还会造成交通拥堵。
(二)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
各个城市对电动自行车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有的城市电动自行车需要登记上牌才能在道路上行驶,有些城市则不需要任何的证件就可以上路行驶。而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在某种程度上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1.电动自行车的偷盗案件时有发生。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并没有太明显的可识别的身份标识,在失窃之后,也比较难找回,即使有关部门找回了也因为没有身份标识无法证明拥有者是谁,所以让犯罪分子更容易销赃脱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大大增加了偷盗现象发生的概率,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飞车抢劫”的新作案工具。近年来,在“禁摩令”以后,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摩托车的替代品,其噪声小、机动性高这一特性是优点同时也是缺点。这一特性改善了摩托车噪声大,容易使受害者有所防备的问题,而且在实施作案后,犯罪分子可以迅速逃离现场。并且,电动自行车的无证上路无疑增加了罪犯分子的有恃无恐和警察的办案难度。
(三)废旧电池的处理难题
和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参差不齐一样,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质量也有好有坏。目前,市面上主要的电池是铅酸电池,使用寿命大概是1~2年,这意味着每年产生的废旧电池数量巨大,并且@类电池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1.废旧电池的回收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要求销售商家负责回收废旧电池,但现在的回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品牌知名度较大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会选择把电池回收至厂家,由厂家进行处理,但也有一些厂家没有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系统,并且没有资质和能力进行处理,很容易造成潜在的环境污染。
2.处理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厂家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任何专业设备,铅回收率低,铅蒸汽、铅尘污染严重。由于工艺水平落后,熔炼加工过程中排放出的有毒气体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几十倍。[1]
二、国内的几种典型管理方式
总结国内各城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完全禁止
这类城市出台管理办法,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通行,主要分布在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东莞市。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广州市主要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交、地铁和2010年开通的广州公共自行车服务。一直以来,广州市都未曾允许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和上路。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开宣布“禁电”,而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是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伤亡比例太高。同时,为了减少因禁止电动自行车带来的问题,广州市积极鼓励发展公共自行车,以未来在城市中心城区实现“自行车+轨道交通”的模式为目标。
(二)限制引导
限制引导这种模式被我国大多数城市采用,主要手段是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且设置机非隔离行驶。这种模式实行得较好的城市主要集中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发达的江浙一带,但福州市经历了由“禁电”到“限电”的过程,在此便以福州市为例。福州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2003年,为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电动自行车并不是交通管理的重点,仅仅处在缓慢发展的时期。第二阶段是2003~2010年,为混乱阶段。为了整治日益增多的电动自行车,控制交通安全事故的发展,福州市下达了“禁售令”,然而电动自行车行业奋起反抗,以“禁售令”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胜诉。从此,福州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管理陷入混乱。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今,为管理阶段。面对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2010年4月16日,福州市出台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分配,对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实现逐步淘汰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并于2015年9月修改了《管理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以及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放任不管
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西部城市和中小城市之中。由于历史道路的规划问题或管理者不够重视,使得这些城市并未正视电动自行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将电动自行车完全划分在自行车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不管理。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城市道路规划早在唐朝已形成了较完整的规划。但现在看来,市内道路设置混乱,并没有设置机非隔离,仅仅是有辅路供公交车通行,城市道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杂,导致交通混乱,极易产生摩擦。
三、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的对策
(一)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为实现道路交通的有序管理,合理促进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该加大电动自行车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做到机非隔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道路规划,这样有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行,也会使得道路更加整洁。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增加人们出行可选择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不高,使得市民在相等距离的条件下,更倾向于选择机动性较高的电动自行车,这样就会提高城市的拥堵程度。为缓解这一情况,各城市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如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在高峰时期增加发车班次以及发展地铁等。
3.吸收国外先进、优秀的成果,在实际运用中注意因地制宜。应用交通流等理论工具,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能力和车速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针对各地的情况,采取差别化的发展策略。例如,在车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合理控制非机动车数量等。
(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对于解决管理难题,我们还应该借助科技的力量,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人脸识别”系统。为了遏制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这一乱象,一些城市逐渐开始推广“人脸识别”,如上海公安局黄浦分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黄浦公安”,在2016年4月15日曝光了12位闯红灯的行人;2015年,莆田警方将闯红灯的行人照片打印出来,悬挂在曝光台上。通过“人脸识别”抓拍闯红灯现象的这一举措除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之外,还可以从舆论角度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值得推广。
2.除了利用“人脸识别”提高管理水平之外,还可以利用其他手段。例如,为交警执法人员配备简易的电动自行车测速器,实时检测电动自行车的车速等。
(三)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电动自行车数量大,而处罚力度较轻,因此造成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违规违法行为仅靠交通执法人员的劝阻是不够的,还应该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1.提高违法处罚金额。我国大多数城市针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行为的罚款一般是与行人违规同价,这样的罚款力度太轻,对电动自行车车主起不到警示作用。南京市针对近来违规违法行为数量日益增多的现象,将罚款金额提高到50元一次。这样一来,既考虑到了车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在《交通法》的规定下,还可以对车主起到警示作用。
2.多种方式手段结合使用。部分城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是教育、罚款、扣留车辆三种手段,层层递进。我们还可以借助其他手段来共同进行,如实行扣分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扣分制。这类扣分记入城市的城市征信w制,将会影响车主生活中其他事项的办理。
(四)全面推行登记上牌制度和定期报废制度
电动自行车数量越来越多,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需要给予电动自行车合理的身份――登记上牌,这样便于统一管理。
1.广泛推行电动自行车户籍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逐步开始完善电动自行车上牌制度。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全市范围内的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免费登记上牌。这一举措不仅使得超标电动自行车逐步淘汰,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可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乱象。
2.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定期检查,实行报废制度。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应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牌照进行定期检查,根据电动自行车的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到期进行报废。
(五)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引进国外先进的回收技术
要解决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污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可以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监管和扶持并行,政府准许有资质的电池生产商对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品牌的废旧电池进行统一的回收处理。其次,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应负起责任,把废旧电池统一放到政府指定的回收地点,帮助进行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
2.引进和采用新技术。首先,我们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回收技术。发达国家对废旧电池的回收过程已经实现了自动化、封闭化,有各种比较先进的降低污染的手段。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这类技术,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回收效率。其次,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新型电池的开发,降低电池成本。应该加快新型环保电池的研发,降低电池的使用成本,从源头解决电池的污染问题。
四、结语
电动自行车有价格低廉、机动性高、使用环保等多个优点,介于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集合了两者的优势,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同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政府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同时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努力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有利于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
(作者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师伟,秋艳,徐一沣.电动自行车废弃电池污染问题浅析[J].环境科技,2009.
[2]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S]. 1999-10-01.
综合执法大队在局班子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城同创”建设,以创新城市综合管理模式为突破,以查处违建保障城区发展、整顿市容市貌促进“三城同创”建设、专项整治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以城市管理数字化系统为平台,以网格管理为抓手,强化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大队效能建设,锐意进取,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现将综合执法大队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9年工作总结
(一)强化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效能质量
1. 强化市容市貌管理。落实日常与错时上班制度,实施网格化管理,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责、机动巡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查纠辖区市容市貌违规行为。共查处流动摊点1200余处,出店经营6255余处、占道经营5400余处,清理杂物90余车;查处违规设置大型LED屏3处;查处违规经营烧烤夜市100余次;集中整治市容市貌9次,烧烤夜市集中整治5次,大气污染也得到有效改善;补发遗失、新缺“门前责任区”制度责任状5000余份;清除野广告3000余处,涂刷喷绘野广告6800余处; 5月份开展城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集中整治工作以来,查处非机动车280余辆,有效增强了居民停车秩序的意识;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宣传海报已张贴4000余份;接收和处理各类“三城同创”交办单、“12345”工单、舆情回复、人大代表交办单、县长信箱、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共计1000余次。
2. 规范广告设置。明确广告设置要求,突破现有的设置模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设计。在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中,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提升城市空间环境秩序。对不规范的落地广告牌、灯箱、过街横幅、布幔广告等进行了拆除。普查、整治牌匾50余处,查处门脸装修100余处处,清除落地广告牌100余个,电线杆广告牌90余处,共拆除广告牌280余块,共900多平方米。
3. 加大渣土车管理力度。围绕统一篷布密闭标准、统一车辆清洁上路、统一车辆放大号牌、统一公司标识、统一申报备案、统一运行路线等“六个统一”内容,确保渣土车不掉渣。对不符合“六统一”标准的严禁上路运输,直至将问题整改完毕。共查处违规渣土车11辆,下达70余份责令整改通知书。
4. 开展“违建”综合治理行动。通过实施规划片包干,控违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始终对违法建设保持“露头就打,一建就拆”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查处违法建设10140平方米。
5. 全面治理扬尘污染。开展拆迁、园林、热力管道、在建工地等各类工地的整治活动,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裸露渣土和物料覆盖了防尘网膜,工地周边设置了围挡,配备了防尘设施设备,扬尘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工地全部落实湿法作业,裸露渣土全覆盖。一年来共查处未采取湿法作业、裸土未覆盖18起,下达20余份限期整改通知书,规范围档3200余米,督促硬化施工通道1500余米,清除占道施工作业、工地占道堆料70余处。
(二)加强作风纪律整顿,改善城管执法形象
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能较好做到仪容整洁、着装统一、标志齐全,执法工作中主动践行“721”工作理念,从语言、动作、行为上自我规范;主动加强廉政学习教育,把“知法、懂法、守法”思想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真正做到知行合一;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和培训,从“粗放型”的管理转变到现在的“精细化”管理,从“以罚代管”的模式转变到现在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模式,从“为工作而工作”的思想态度过渡到工作“为城市、为人民”的思想认识。在改善城管人形象和素质的同时,也赢得了广大市民对城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定期组织综合执法大队全体人员学习《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八个一律”规定、城管局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用理论知识武装执法人员的头脑,促进了执法工作高效率、高标准的开展,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及形象。
一年来虽取得诸多成绩,但依旧清醒的认识到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问题。市容市貌存在着反复性、周期性的回弹,门头店招存在偷装、“人情”安装等乱象,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掌握不牢,作风建设、城管形象有待提升,案卷文书质量有待完善。
二、2020年工作计划
(一)狠抓市容市貌管理
我们将找准工作的的短板精准发力,进一步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网格)、汉街、农贸市场和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坚决管控并消除流动摊点、店外经营、野广告张贴、乱设门头店招等违法行为。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扯乱挂、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落实“门前责任区制度”,积极推广“引摊入市”,充分发挥便民疏导点的作用,切实做到马路无市场、商铺无出店、沿街无摊点、停车有秩序、经营有规范等全方位落实工作区域责任制。将进一步加强与沛城镇的联合执法,对沿街夜市、背街小巷的烧烤餐饮油烟污染进行常态化的管控,对不符合标准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严管重罚,绝不姑息。对于露天烧烤夜市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防门头店招安装乱象
下一步从宣传教育入手,组织城管队员深入各商业街,上门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和门头店招设置的管理办法,使沿街商户了解门头店招的审批手续流程及相关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细化网格点分布,真正做到门头店招监管全天候、无盲区。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对辖区各重点区域内破损陈旧、未经审批的门头店招进行清理整治。
(三)严保违建“增量为零,存量递减”
下一步将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处理新增违建,同时将会同沛城街道办对辖区内居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存量违建问题,现场进行查看,制定详细拆除计划和时间表,逐一进行拆除,按照县政府“三城同创”的工作要求,列出问题清单,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抓扬尘管控,打赢大气污染防治保卫战
1.严格网格化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的拆迁工地逐一建立台账档案,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如发现工程有违规情况及时处理,确保“三个不放过”。
2.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渣土车辆管控。对渣土车辆及渣土运输的管理抽调专人开展常态化的路面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渣土车超限运输、无证营运、脱落扬撒、改装改型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重点时段、路段定点的检查与动态巡查力度,对渣土运输的施工地点、渣土处置地点、渣土运输线路实施多方位执法管理,合理布控,防止漏管失控。对渣土车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做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卸货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范围内顶格处罚。
3.强化部门配合,加大扬尘违规处罚力度。按照工地扬尘管理“六个百分之百”规定,联合住建局,对照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加强对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管控力度,采取定期抽查和日常巡查的方式,对各类施工工地防尘设施使用及扬尘防治管理进行全面监督,施工时必须实施湿法作业,做到扬尘污染“零容忍”,对扬尘工作开展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工地项目绝不手软,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顶格处罚,确保实现扬尘防治常态化。
(五)实抓队伍建设
组织名称: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四至: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_________;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厕、_________;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
11、装修管理;
12、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3、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1、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原则,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季、年收取,其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写字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4)其他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乙方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资金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写字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4)其他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对物业服务资金提取酬金:
(1)乙方每月/每年按_________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年按预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_________%的比例提取。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_。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额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采取_________方式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八条 业主应于_________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的空置房(经乙方与业主双方认定,其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50%的比例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每季/每月)前_________日内履行交纳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_________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方或乙方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承担。
第十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的,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该项停车费中_________元/个·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归乙方所有,其余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支出或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2、停车场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车位权属系业主的,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标准或按占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_________元/m2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会所,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使用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经营管理会所,可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配套商业设施,可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管理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甲方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大中修方案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3、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报告;
6、代表本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9、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有权与乙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5、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7、根据甲方授权,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8、根据甲方授权,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9、根据甲方授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仅适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8、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且每六个月应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每年与甲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10、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3、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位于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其他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第七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
4、二分之一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支付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由乙方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给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乙方按以下标准赔偿损失: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的(除排危抢险情形以外,乙方应事先通知业主及使用人);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
2、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
物业构成明细
────┬──┬─────┬─────┬─────
│类 型 │幢数│ 套 数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
│││(单元数)│(平方米)│(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 │
├────┼──┼─────┼─────┼─────┤
│小高层 ││ │ │ │
│住宅││ │ │ │
├────┼──┼─────┼─────┼─────┤
│多层住宅││ │ │ │
├────┼──┼─────┼─────┼─────┤
│别 墅 ││ │ │ │
├────┼──┼─────┼─────┼─────┤
│商业用房││ │ │ │
├────┼──┼─────┼─────┼─────┤
│工业用房││ │ │ │
├────┼──┼─────┼─────┼─────┤
│办公楼 ││ │ │ │
├────┼──┼─────┼─────┼─────┤
│车 库 ││ │ │ │
├────┼──┼─────┼─────┼─────┤
│会 所 ││ │ │ │
├────┼──┼─────┼─────┼─────┤
│学 校 ││ │ │ │
├────┼──┼─────┼─────┼─────┤
│幼儿园 ││ │ │ │
├────┼──┼─────┼─────┼─────┤
│其他用房││ │ │ │
├────┼──┼─────┼─────┼─────┤
│合 计 ││ │ │ │
├────┼──┼─────┼─────┼─────┤
│备 注 ││ │ │ │
────┴──┴─────┴─────┴─────
附件2: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道路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化粪池:_________座
4、污水检查井:_________座
5、雨水检查井:_________座
6、垃圾站:_________个
7、公用垃圾桶:_________个
8、配电室:_________个
9、水泵:_________个
10、热交换站:_________个
11、空调冷却塔:_________个
12、煤气调压站:_________个
13、机动车库:_________个平方米
14、露天停车场:_________个平方米
15、非机动车库:_________个平方米
16、道路灯:_________盏
17、庭院灯:_________盏
18、电梯:_________部
19、共用天线系统:_________个
20、消防水池:_________个
21、信报房(箱):_________个
22、中央监控系统:_________个
23、消防箱:_________个
24、设备层:_________平方米
25、人防层:_________平方米
附件3:
物业管理服务标
(可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三、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_________;
2、_________。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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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________。
六、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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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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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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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