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品市场;信用缺失;企业信用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传统的采邑经济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而逐渐被破坏,代之以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各种产品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领域大大扩大了。人员流动范围的扩大和流动更加频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出现反映信用缺失问题的现象,事实上,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市场主体和公共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

一、我国商品市场中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表现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如果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中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场中容易出现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的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前是采邑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

社会信用的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采邑经济条件下重要得多。因为在自给自足的采邑经济下,交易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即使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交易无法顺畅进行,经济也不会受到致命性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微观个体都无法在不与其他个体交易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而社会信用的维持显然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在缺乏社会信用,交易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还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愿意进行交易。于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持就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契约化交易相适应,信用的维持也主要体现在对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上。与采邑经济下的情况不同的是,信用的维持主要不是通过对违约者进行舆论的谴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社会活动的全面隔离来实现,而是诉诸法律及相应的市场规范,而我国恰恰并没有建立起维持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市场规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表现复杂,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单从某个方面着手很难解决问题,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信用制度。企业的信用等级涉及:(1)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当前实力,如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质量、企业产品质量、企业财务状况;(2)动态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如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所在行业前景等;(3)履行承诺的意愿;(4)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可程度,等等。相对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企业是具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信用虽然与员工行为有关,但作为一个整体,其信用主要通过企业整体形象为社会所感知,而不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企业信用被社会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成员与企业在一个长期、反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企业的共识,建立信任关系。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营者与其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来改变由于个人失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因而企业信用对个人的依赖较小,有较强的稳定性。

企业信用制度涉及:(1)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3)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等等。中国企业信用制度组成框架包括:征信条例、征信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企业信用数据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查询条例、信用中介机构条例、企业债务催收办法、信用结账条例、信用监管条例和信用争议解决条例。

参考文献:

[1]企业诚信建设课题组.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中国建材资讯,2007.

[2]徐瑞娥.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观点综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2004-10-31.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G]//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程选民.产权、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J].财经科学,2000,(2).

[6]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

(一)信用的缺失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极大混乱和重大损失

在我国,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不诚信行为的大量存在,给社会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公信力不够,造成了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如,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政策易变,朝令夕改;政令不畅,有法不依;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等致使政策缺少公信力。一些政府部门在统计政策分析中,搞“部门主义”,对诸如农民工数量、民营经济规模、干部(含公务员)规模、财经现象解读等,在概念、口径、重点、视角上都不尽一致,这就难免导致公众对“官方信息”的怀疑,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另外,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致使工作缺乏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制定的政策不兑现,致使政府的威信下降。二是企业的诚信水平低,造成了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如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利润等行为屡禁不止,影响面也越来越广;还有的诸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随意毁约等。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各类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各类企业的诚信情况不容乐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对我国奶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给整个国家的社会声誉都造成了恶劣影响。三是一些居民的诚信水平较低,欺瞒、作弊、造假、骗保、偷逃税款等等,不一而足,造成了管理成本高昂。

(二)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尚处在形成阶段,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极不相称

所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保证一国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健康地转变。这种机制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最直接地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全球化,并扩大一国的市场规模。根据我国目前信用管理的现状,对比世界范围内信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信用管理体系发展水平可以看出,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发展水平与世界发展水平,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发展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相比,都有着巨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都非常低;(2)信用管理有关系列法律的立法处于起步阶段,如,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才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2009年10月才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尚存在许多空白,执法力度也非常小;(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严重滞后;(4)信用管理正规教育和学科研究迟缓,且水平不高。

二、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问题不解决,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就难以为继。没有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社会诚信资源不足,信用缺失严重,欺诈横生,违法普遍,就不能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市场经济体系就不可能成功。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通过教育、舆论影响,制度和法制建设,改善社会管理,铸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公民等多方面综合构建才能见到成效。

(一)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基础,从信息采集到传播再到处罚力度等都需要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10多部,对各种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严厉、规定具体明确,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我们应借鉴世界上信用管理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抓紧制定以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涉及银行有关立法和非银行有关立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会信用信息实用条例》、《公平商业信用信息报告实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完善《民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确保信用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完善《刑法》等有关法律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相关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要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等。

(二)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业

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是解决诚信体系缺失的关键,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成功经验。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即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提供大量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包括10个行业分支,其中,企业资信调查(工商诚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财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5个属于征信业务范畴。从而把交易中的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方面都受到限制,最终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只有信用服务行业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条件。在现阶段,除要建立和明确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外,要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经营性信用服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如,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行业沙龙、专业基金等组织。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大幅提高失信成本

社会上当失信得到的好处和利益远远大于其付出的代价时,不守信用的人和企业就会越来越多,因此,要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让严重欺诈和失信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刑法处罚。

各级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以及民间信用服务机构要根据违法失信记录,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和大众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违法失信记录予以披露,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者进行包括精神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在内的各种处罚。使不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不仅名誉扫地,而且经济损失远大于其不当所得。并且要规范银行、工商企业、会计中介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另外,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四)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诚信政府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府无信必颓。公信力是政府的立身之本。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进程中,打造诚信政府处于最关键的环节和地位,要起到表率作用,只有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才能有效减少社会治理成本,优化社会管理方式。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行政,信息公开。政府部门要切实兑现各项承诺,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力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履责。

二是根据政府部门信用状况,强化分类监管。要在政策设计出台、行政过程、人员晋升等环节建立完善信用机制,增加政府失信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保障政府诚信建设。

四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加强政府人员管理培训,提高诚信意识,大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征信业管理条例》 基层央行 征信监管 商业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发展走上法制轨道。《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也对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湖南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实践出发,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提出了《条例》实施后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监管的建议。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开展《条例》专项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2013年3月15日至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立足湖南实际,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全面参与、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的多方联动的宣传态势,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辖内各级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宣传队深入社区、村镇、企业、学校上门宣传,在广场、商圈、车站等人流密集区设置宣传展板和咨询台,并联合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普及征信法规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在营业网点悬挂横幅、张贴海报、播放电子标语、发放折页,还通过在单位网站信息、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征信知识。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全省累计举办宣传活动1000余次,张贴标语、海报12万余份,发放折页30万余份,媒体报道300余次,宣传受众近200万人次,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

(二)层层组织《条例》学习培训,提升征信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邀请征信管理局专家为全省征信从业人员及高校师生讲授《条例》培训第一课,7000余人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参加学习,为后续培训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抽调人民银行征信业务骨干组成再培训队伍,在连续两个月时间内,对全省48家接入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部分小贷和担保公司、高校师生、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并部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内再培训,累计举办培训362场次,参训人员达2万余人次,覆盖全省所有征信从业人员;三是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举办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例》知识竞赛,以自问自答、限时计分的形式,全面检验29家机构征信从业人员对《条例》的掌握程度,并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在全省同步展示,观众近2万人,取得了以赛代训,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全面开展《条例》贯彻自查,指导金融机构逐项落实到位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2013年7月至10月,长沙中支组织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对本单位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个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信息使用、取得同意方式、异议处理和内控制度7个方面,主要发现个人信息采集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内部征信管理制度等4方面存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问题。同时,督促各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和改造系统,逐项落实《条例》及相关征信制度要求,目前除不良信息告知外,各项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二、《条例》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2013年4季度,在各接入机构对《条例》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长沙中支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对象的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征信相关业务的规范运行,与此同时,检查也反映出基层央行履行征信监管职责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一)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条例》实施后,商业银行对征信管理的认识普遍有所增强,但仍存在“重应用,轻管理”的现象。一是征信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尚未建立贷后管理查询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也未在系统用户变动后及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报备。二是系统用户管理不规范。一些基层网点业务量大、人员调动频繁,存在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兼任和多人使用同一查询用户的现象;有的查询用户虽已调离征信岗位,但未及时停用。三是查询流程不严密。主要表现授权日期在查询日期之后,贷后管理查询无内部审批授权,查询原因与实际业务不符等。四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例如,无授权查询借款人配偶或企业法人、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要素填写不全,一次授权多次查询等。五是存在向持无效贷款卡企业放款和自然人做担保未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基层央行征信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征信法规体系不完善。《条例》对于征信监管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现实工作中的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同时,《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备,而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征信监管需求,如对规范查询授权的理解、查询原因错误的违规认定均界限模糊,操作难度较大,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制度内容没有细化,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2.征信监管手段有待改进。此次检查历时2个多月,全省共计组织71个检查组,对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14家分支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受检查人员、时间、工作安排等条件影响,检查覆盖面仍较为有限,难以实现对征信相关业务的动态化管理。特别是因缺乏非现场监管和数据分析的手段,基层央行无法直接提取商业银行数据统计、查询明细等情况,只能依赖日常办理征信业务的统计数据和运用Excel等软件进行简单批量对比,难以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核查和校对,影响了监管效率。

3.征信监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方面,基层央行征信人员配置不足,当前市州中支尚无对应的征信部门编制,平均征信人员不超过3人,同时还需兼任信用体系建设、评级管理、征信宣传、金融稳定等工作,县支行业务股更是对口金融稳定、调查统计等多个部门,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缺乏时间和精力开展针对性征信监管。另一方面,实施高效、严谨的征信监管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要求,需要熟练掌握征信、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业务知识,而目前基层央行征信队伍的人员结构和教育背景较为复杂,普遍缺乏针对性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三、《条例》实施后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征信监管法律法规

一是对照《条例》的相关要求,完善现有征信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使其适应企业征信系统规范运行的需要,修订和完善现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提高基层央行征信监管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二是尽快出台《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如数据核查与监测、异议处理、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对数据质量和信息保护的检查监管力度。

(二)创新、优化征信监管手段和方法

一是建立征信业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对影响征信工作的重大事项,如业务系统升级、制度变化、安全管理等进行报备,及时掌握其征信相关业务运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二是优化非现场监管手段,研发征信监管信息子系统,向基层人民银行适当下放辖内异常查询监测、数据实时批量比对等权限,提升其非现场监管能力。三是实施有效重点监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根据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征信制度执行不严、业务不规范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业务范围,提升征信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征信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征信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培育一批既熟练掌握征信业务操作流程,又熟悉行政执法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征信专业人才,切实提升征信执法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搭建人才交流平台,通过交叉检查、联合调研、人员交流等方式,促进征信队伍中各类人才的合理、有效利用,为征信人才成长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征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打造一支“团结进取、素质过硬、风清气正”的征信监管队伍,树立人民银行征信人员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王煜.全面提高征信管理与服务水平[J].中国金融,2013,(6):42-44.

[2]魏大鹏.《征信业管理条例》视角下基层央行有效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11):50-52.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企业界谈论的热点问题,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融资信用缺失。融资环节中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借入资金的使用及到期款项的归还。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在向银行借款时虚列融资项目、虚报报表数据;借入资金后随意安排资金使用,违反借款合同;资金到期时,没有积极准备资金还款,甚至根本没有还款打算,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对企业的再融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一半存在逃债现象。截至2003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大型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总额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总额的68.77%;中小型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二)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是指生产者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消费者。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产品生产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大量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甚至采用非法生产方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4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至少20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已严重扰乱了生产领域的经济秩序。

(三)商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是指申请借款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款项的清偿上能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我国中小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交易,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常常利用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而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却给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悉,我国中小企业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信用缺失。财务信用是指企业会计结算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资产实在,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为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曾作过假账、提供过虚假的财务信息,而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又进一步导致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金流失。

(五)纳税信用缺失。纳税信用是指企业能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中小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减少资金流出,大都采用偷、漏税的方式少向国家缴税;甚至有些企业采取与审计机构串通一气的做法,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少向国家纳税或者根本不纳税。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又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方频频得手。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比皆是。

1、缺乏规范的信息搜集渠道。我国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很低,国家对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没有合法开放,个人和企业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

2、信用中介机构规模过小。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二)缺乏明晰的产权基础。企业信用的基础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的产权对企业行为最大的影响在于提供了内在的约束、激励机制。产权清晰使得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动力维持企业长期经营,维护企业信用;而产权混乱或产权模糊,企业不仅没有动力去追求信用,甚至会故意破坏信用。由此可见,信用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产权与信用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国家缺乏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行体系。法律措施是社会信用机制赖以维持和运行的保障。转型时期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还没有一套公布实行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法律,部分城市虽然在尝试推行地方信用法规,但是都很不完善,效力发挥甚微。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已经形成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法律。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收益大。

(四)缺乏信用文化环境。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依靠计划调拨,用不着讲信用。因此,许多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信用观念非常淡漠,一些企业在向银行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还款打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

(五)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应把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小企业则或因避税不愿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或因家族式管理不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

(六)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我国信用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社会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进一步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策

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必须把构筑企业信用制度的体制基础摆在首位,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鉴于信用信息分散的实际,当前应当采取行政的方法,由政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指定一个部门如工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管理,负责收集分散在银行、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其他部门承担提供采集信息的责任,协同建立起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这些信用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披露或接受查询,发挥其利用价值。

2、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信息使用各方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在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其中8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结果在BBB级以下;3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甚至在B级以下;更有61%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参加过资信评估,没有任何的资信记录。而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是居于各类原因的首位,其中欠息、贷款逾期、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到了总数23.6%之多。信用管理机构成立后,首先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其次,依据这些记录,会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客观评级。

3、有步骤地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经济、技术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大部分出资或引资组建中介公司。该机构逐步接收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能,并逐渐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和购买政府的出资,使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达到以市场化的运作来保障信用信息的科学价值。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塑企业信用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所属,将中小企业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同时,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的漏洞进行失信舞弊。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现行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仍有与建立信用体系相冲突的内容,急需进行修改和重新解释。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阐释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互关系

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其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使征信行业迈向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众,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另外应建立有别于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李扬主.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人民出版社,2005.

3、张静着.金融生态建设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李月.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