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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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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掌握市县医疗价格改革情况,及时查漏补缺、解决价格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前部署和落实国家专项验收考核工作。3月14―17日,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医改办组成调研督导组,对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和固原五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和督导。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如基层服务能力不足,使用大型设备检查多而导致部分医院价格补偿不到位;给患者用药多而导致药占比降幅不明显;受医保报销总费用控制使得部分医院缩减服务;个别市县还存在财政补贴滞后情况等督导组分别进行了业务指导,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同时,在调研督导中,自治区物价局还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求各市医改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协同推M;二是要求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三医”改革的政策联动和衔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三是要求各市要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小步快走,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在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基础上,进一步取消高耗材加成;四是要求各市对已完成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纠偏,做到价格工作不越位、不缺位,同时,要做好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五是要求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强化调研学习,不断提升各市县价格改革及管理能力。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实施收费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200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同时,国家还规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予偿还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需要人事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服务。

二、消除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各项措施初见成效

2006年,国务院决定在西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在此基础上,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惠及全国农村近1.5亿名中小学生,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此外,国家将继续实行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为确保上述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一律取消;并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其他一切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同时,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在加强教育收费监管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降低了中小学教材价格和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2006年5月,全面降低教材印张和零售价格,限制豪华版教材出版,仅2006年秋季学期就减轻学生经济负担12亿元。2006年6月,降低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9元,城乡中小学校每年减轻负担约20.6亿元。

三、着力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一系列惠农电价政策,共减轻农民负担约500亿元。

首先,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两改一同价”工程,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至2003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完成农网改造的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后,农村居民用电价格降低至每千瓦时0.5元左右,比“两改”前平均降低约0.23元,结束了几十年来农民用电价格一直高于城市居民的历史,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约420亿元。

其次,大力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200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了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的力度,要求各地尽快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截至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等19个省市已基本实现城乡工商业各类用电同价,约占农村非居民生活电量的70%。内蒙古、江西、甘肃、新疆、贵州、山东等6个省(区)的部分地区实现了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每年可进一步减轻农村、农业电费负担约60亿元。

第三,降低农村养殖业用电电价。历史上,农业生产电价中养殖业和种植经济作物的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电价水平比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高0.2―0.3元。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将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用电改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价0.25元左右,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约13亿元。

第四,降低中小学教学用电电价。2006年6月,将农村中小学教学用电由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改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5元,每年可减轻农村电费负担约10亿元。

四、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努力缓解 “打官司难”的矛盾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的请律师难、律师收费高、打不起官司等问题入手,在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4月制定并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原有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做了诸多修改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办法》强调,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明确了风险收费的适用范围和最高收费比例,完善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和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五、出台系列措施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

针对近年来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涨过快,提价幅度过高的问题,为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规定,对地方管理的门票价格进行严格规范。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宗教人士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2006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认识,落实各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等免费向社会开放。2007年1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门票价格提出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是明确提出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要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二是要求同一门票价格的调整频率不得少于3年,并限定门票价格每次最高提价幅度。三是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价格法》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纠正。

六、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政策,努力缓解群众看病贵的矛盾,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开展全面成本和价格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20余次专家评审会议,陆续降低了抗肿瘤、抗生素、心脑血管等20多种类近900多种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20%,最大降幅达到80%。据悉,今年3月底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出台近500种药品价格调整方案。全年降价金额将达到200多亿元。同时,为保证廉价药品生产和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方面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适当提高部分临床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价格,使得一些已在市场逐步消失的经典老药,开始恢复市场供应,比如糜蛋白酶、苯巴比妥、艾司唑仑等。

――严格限制医院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在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限价水平的同时,将县及县以上医院销售药品的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改变了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过程中出现的加价率偏高的局面,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逐步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预计降低医院销售药品加成率后,将使患者受益上百亿元。

――积极推动社会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大力发展社会卫生服务,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鼓励患者到社区看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零差率的试点工作。目前,北京、湖北等地已开始陆续实施,并通过政府采购等方法,较大幅度降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全年共查处各类医药价格违法案件1.4万件,涉及违法金额3.3亿元,已实施经济制裁2亿元。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8起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了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七、将采取六项措施继续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价格问题,将成为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完善医药价格监管政策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缓解群众看病贵的矛盾。

一是修改现行药品定价办法,调整药品价格监管范围,改进药品价格核定方式,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药品价格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医药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是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挤压中间环节不合理空间;研究确定经典老药目录,通过提高价格或指定生产、简化包装、降低成本等方式,积极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三是强化药品成本和价格的调查监测工作。建立药品成本普查制度,对重点品种开展成本专项调查,建立健全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确保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

四是对高价值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必要干预。在进行为期一年多的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适时出台医用耗材价格的干预措施。通过加强价格调查和监测,市场价格行情,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医用耗材购销和使用行为。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医疗耗材是医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经过使用,将价值转化为费用的物资,其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中,是开展现代临床医学护理和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医院对医疗耗材的收费管理流程有以下几个节点。1.医疗耗材院内采购目录的确立。医院通常都设立医疗设备科负责医疗耗材的采购,对医疗耗材院内采购目录有严格的控制体系。院内采购目录的形成一般源于两方面,一是对省级医疗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标)和市级医疗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市标)进行院内采购遴选;二是对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医疗耗材进行院内议标。耗材采购员按遴选或院内议标的结果,维护、增加医疗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物资字典,通过输入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单价、核算类别、物品条形码、注册证号、证件效期等耗材监管信息,确立院内采购目录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安排计划,组织采购。物资字典作为医疗耗材院内流通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唯一ID,一旦有入库业务发生,就不能删除,只能通过勾选使用或未使用的标记来达到在用耗材目录增减的目的。2.医疗耗材院内收费目录的确立。(1)耗材采购员在新增耗材目录、维护物资字典的同时,向物价管理员提交新增耗材收费联系单和采购价格依据(省市标采购目录附件、省市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物资字典截图、对应的发票、院内议标的会议纪录),并签名明确责任。(2)物价管理员将联系单所示耗材,按用途与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医疗收费服务项目一一对应,确定是否可以收费。对可收费耗材,在医院信息系统收费维护模块中录入收费代码、项目分类、采购单价、收费价格等信息。在设置收费价格时,原则上将采购单价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按实际进价设定收费价格;2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进价加成5%设定收费价格。但遇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耗材,如取石篮(取物器)、碎石器(粉碎器)、圈套器、切开刀(电凝切割器、铣刀头)等,不管采购单价是否2000元以下,一律按实际进价设置收费价2017年12期总第368期格。其中,采购单价400元以上(含400元)的,在收费时按实际进价作五次平均分摊,每次按收费价格的20%向病人收取费用;采购单价400元以下的,则可以全额一次收费,不作分摊。(3)物价管理员进行医保对应匹配,确认收费耗材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不属于医保的,按自费设置;可以医保报销的,还需按国产耗材3%,合资耗材10%,进口耗材10%、15%、20%,分别设置病人医保先付比例;如果耗材在医保报销时有单件金额限制的,超出部分金额按自费设置。有的耗材可以同时用在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对此应分别进行医保匹配、分别设置。比如吻合器属于可收费耗材,可以用在不同手术中,有的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是自费的,有的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是可以医保报销的,所以需要按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类设置。为方便收费、便于收费员识别,在产品名称后增加英文标识后缀加以区别。例如代码331001下食管胃吻合口狭窄切开成形术、食管胃短路捷径手术、游离空肠代食管术、贲门癌切除术、贲门癌扩大根治术中使用的吻合器,在收费名称后加A标识;331002下近端胃大部切除术、全胃切除术(食道空肠吻合Roux-y型或袢式),用B标识;331003下全结肠切除吻合术,用C标识;331004下经腹直肠癌根治术,用D标识;331008下门体静脉断流术,用E标识;不属于上述手术项目的,医保不能报销,还需在收费名称后加“丙类”标识,用于识别自费。(4)将匹配的收费信息通过医保平台上传给医保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目录正式启用。3.医疗耗材院内收费目录信息的变更。医疗耗材院内收费目录内耗材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牌、产品价格变化时,应及时做出信息变更。对于采购价格的变动,物价管理员按设备科提交的耗材收费信息变动联系单以及价格变动依据,根据新的采购价格修改收费价格;对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牌信息的变动,物价员按设备科提交的耗材收费信息变动联系单以及变动依据,增加收费目录,同时关闭以前的在用耗材收费目录。4.医疗耗材使用后收费各病区或手术室收费员在耗材使用后向病人收取费用时,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行为,凭借日常工作经验,按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对耗材收费属性加以分析后,确定是否收费。对可收费部分调用院内收费目录中的收费信息,合理选择收费条目,如果发现目录外使用耗材,则及时向设备科和院内医保物价管理部门汇报,查明原因,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做好目录变更。

二、现行医疗耗材收费管理流程存在的问题

1.物价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卫发〔2011〕305号)规定,各级医疗机构按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500张床位及以下配备1~2名,501~1500张床位配备2~3名,1500张床位以上配备3~5名;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因此,大多数公立医院都设立了专职物价员,但由于管理类人力资源紧张,医院往住设了相应岗位,人员配置未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加上耗材使用量逐年上升,专职物价管理员只能疲于应付物价的基础性输入工作,监管职能流于形式;另外,各病区的收费员大多由护理人员兼任,有的病区通过排班轮流作业,人员不固定、成本意识不强、医保物价规定及专业知识欠缺。2.现行收费目录范围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医学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医学新技术、新疗法,与之配套的医疗耗材技术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但现行耗材收费目录依然参照2010年12月修订的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期间物价部门虽然经过几次调整,但规模不大,目录范围增幅远远不能适应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成为医学发展的瓶径。3.有些医疗耗材收费在设计方案上与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冲突。当前,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级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从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出发制定,没有考虑耗材相关的院感、药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取石篮(取物器)、碎石器、圈套器等耗材,采购单价400元以上(含400元)的,须按实际进价作五次分摊进行收费,存在着允许一次性耗材重复使用的收费导向。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均强调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记录”。因此,医院陷入困境,如果一次按实收费,虽然医院成本得到了补偿,但违反了物价收费政策,会受到严厉处罚;如果重复使用,按五次分摊收费,符合了收费政策,但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管条例,导致病人感染的几率增加,同样要受到处罚;如果按实际进价的20%只收一次,符合政策法规,但医院必须承受巨大的亏损。4.院内采购目录与收费目录隶属于两套系统,存在“两张皮”现象。虽然院内采购目录与收费目录之间通过新增耗材收费联系单及耗材收费信息变动联系单维系,明确了耗材采购员和物价员的相互责任,但两份目录没有在同一平台上同步变动。一旦任何一方录错,或者录入不及时,都会直接导致已采购耗材在使用后不能向病人及时收取费用,甚至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另外,目录只对新增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停用的耗材未进行实时清理,只进不出,没有形成退出机制,收费员在耗材收费时容易误操作。5.新增耗材采购审批流程有待健全。有些医疗设备在使用时必须配备专属的医疗耗材,由于采购前论证准备不充分,在设备采购谈判时,会临时突击考虑某部分耗材的采购。由于在审批流程上忽视了这部分耗材的存在,因而在采购前未进行必要的收费许可审核,配套采购的耗材最终不能收费,给医院造成极大的浪费;这部分耗材即使能收费,也可能由于采购目录录入不及时,造成院内收费目录的不完整,不能及时向病人收取耗材费用。6.医用耗材二级库监管不完善。耗材管理条件完好的医院通常仅对部分高值耗材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二级库监管。由于工作量较大、人力资源紧张以及耗材二级库软件在技术上的缺陷等因素,绝大部分品种的耗材不能顺利实现二级库管理,所以在遇耗材调价时,物价管理员及收费员不能及时掌握耗材在整个医院的库存量,也就不能对耗材调价的时间节点作出正确判断,经常会出现调价过早或过晚的现象;另外由于无法监控耗材是否真正用到患者身上,多收、漏收现象普遍存在,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医患纠纷。7.收费行为中人为因素大量存在。向病人收取耗材费用时,虽然现行的收费管理流程借助计算机提供了辅助帮助,规范了收费操作,但是人为因素占很大比重,导致耗材错收现象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一种医疗耗材对应多个医疗服务项目时,错误选择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时“张冠李戴”,错收成别的耗材;为获取经济利益,重复收费,甚至在使用不可收费耗材后,故意挂靠借用目录中的可收费耗材进行收费,等等。

三、建议

1.健全收费管理组织体系。按规定足额配置专职物价管理员以及科室病区收费人员,并加强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收费人员最好相对固定,便于经验积累及应对突发事件。专职物价管理员应积极了解医用耗材的新技术、新动向,熟悉耗材的性能、用途,同医保物价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沟通,真正行使监管职能。2.完善新增医疗耗材采购审批流程。物价员必须在采购准入的审批环节中,对所有耗材进行收费许可审核,给出不能收费或者可收费的意见以及收费的许可范围,供采购部门决策,原则上对科室提交的不可收费又不属于必须使用的医疗耗材采购申请予以退回。同时,医疗设备采购前做足功课,设备附带的必用耗材也应归入新增医疗耗材采购准入审批流程,作为设备采购的附带条件供采购部门决策,尽可能减少对临时性医疗耗材采购的审批。3.建立院内医疗耗材采购目录和收费目录统一平台,形成同步机制。(1)平台的前半部分工作,由耗材采购员完成。建立耗材物资字典,录入物资编码、财务核算类别、物资品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产地、品牌、采购单价、生产厂家、供货厂商、厂商、证照信息、省市标代码和院内耗材招标会议编号等信息后,连同收费依据扫描件一并提交给物价管理员。(2)平台的后半部分工作,由物价管理员完成。通过对采购员提交的医疗耗材用途进行分析,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匹配,设置耗材收费目录,考虑到有的可收费耗材在医保报销时有单件报销金额限制,超出部分需病人自费,在收费价格设置时采取医保收费价格和自费价格并存的模式。医保收费价格指通过医保途径收费的价格,自费价格指医院直接向病人收费的价格。每种耗材允许对应一个或多个医疗服务项目,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逐个设置医保收费价格和自费价格。在完成医保匹配、输入病人医保先付比例后,将2017年12期总第368期耗材数据信息实时递交给医保平台审核,通过后正式启用。(3)如果某个耗材无法匹配到任何一个医疗服务项目,那么这类耗材属于不可收费耗材,在设置医保收费价格和自费价格时用零表示;如果某个耗材能匹配到一个或多个医疗服务项目,则这种耗材属于可收费耗材,在逐条设置医保收费价格和自费价格时,原则上采购单价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采购单价应等于医保收费价格与自费价格之和;2000元以下的,采购单价加成5%后的价格应等于医保收费价格与自费价格之和。但是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耗材,如取石篮(取物器)、碎石器(粉碎器)、圈套器、切开刀(电凝切割器、铣刀头)等,不管金额大小,采购单价一律等于医保收费价格与自费价格之和,其中采购单价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次按收费价格的20%向病人收取费用,五次收完。(4)通过建立统一平台,将院内医疗耗材采购目录和收费目录整合在一起,达到两个目录同步增减、信息同步变动的目的,既可以检索到某个耗材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又可以检索到某个医疗服务项目下可收费耗材的所有信息,也可以最终确认不可收费耗材的信息,从而形成立体化收费目录数据库。4.对在院所有的医用耗材进行条码化管理。所有耗材都设立院内条码和院外条码,院内条码指系统按一定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唯一内生码,用于区分不同物资、品牌或相同物资的不同规格型号。院外条码指在建立物资字典时,通过系统的条码生成功能,采集耗材出厂包装中自带的条码。原则上有院外条码的扫描院外条码入库,没有院外条码的,通过建立院内条码,扫描院内条码入库。单价200元以上的耗材,必须在最小计量单位上设立条码;单价200元以下的耗材,不能在最小计量单位上设立条码的,必须以最小包装为计量单位设立条码。5.加快医用耗材二级库软件系统建设,完成二级库与耗材收费系统无缝对接。科室病区从一级库领用医用耗材后由系统自动完成二级库的入库,使用时各科室病区收费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扫描所用耗材条形码后,自动生成患者使用收费清单,确认后根据采购价格形成科室耗材成本支出并消减二级库库存。同时,将使用收费清单发送给耗材收费系统,系统根据院内收费目录数据库自动匹配分析,填充调用对应的医保收费价格和自费价格。对有的耗材对应多个医疗服务项目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选择;对限制收费人次或收费数量的,以及在使用收费清单中出现重复使用或超数量使用的,系统则弹出提示框,根据需要对重复部分或超额部分所在行进行人工确认,一经确认,对应的医保收费价格和自费价格系统自动清零,并备注清零原因。最后根据实际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系统自动对可收费耗材进行合理性审核校验,对不合理收费条目弹出提示框,进行人工判断、修正。这样可以有效监控耗材在科室的进出,准确清晰地反映不可收费耗材和可收费耗材使用及收费的实际情况,从而避免耗材多收、漏收或错收。6.建立耗材调价管理制度。完善二级库后,能清楚反映医院耗材的库存以及在医院各科室病区的分布情况。耗材全院库存等于一级库库存加二级库库存。在价格调整时,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库存情况,设定合适的调价日期进行缓冲或科室病区之间内部调剂,加快去库存步伐。对调价日期到了还未使用完的,同器械商协商,一律予以清退处理,并对一级库及二级库账面进行实时调整。7.建立投诉机制和奖惩制度。医院建立医疗耗材收费投诉机制和收费管理奖惩制度,将医保物价扣罚与科室病区及个人挂钩,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病区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张远凤,张怡,谢丽玫.医院医用耗材二级库管理系统应用与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13,(11):93-94.

[2]王振宇.HIS在医院收费管理中的作用[J].卫生经济研究,2005,(1).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历经两年多时间的酝酿,医药价格改革试行方案将为广东百姓看病就医带来哪些“利好”?透露了当前医药价格改革的哪些新动向?就人们关注的这些问题,本刊从方案中摘取精华,深入解读医药价格改革亮点。

加强常见病处方药监管

试点方案指出,在保持大多数药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政府药品价格监管范围,将原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控制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

医药价格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改革中的难点。目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只占药品品种总数的20%,绝大多数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为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多次降低药价,全国累计降价金额超过400亿元,其中广东达50亿元。但是由于药品替代性强,大量处方药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市场调节价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虚高价格仍然比较严重,使政府的降价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弱化了降价给老百姓带来的好处。

此次改革,把目前临床常用、对群众影响较大的部分常见病的处方药纳入政府价格监管范围,通过政府有效监管避免企业乱提价,切实将部分虚高的药价降下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严控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试点方案指出,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流通差率、供货价的“三控”模式,对药品价格实行全程监管。

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00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我国医药生产、流通领域存在规模小、经营费用高、经营产品趋同等问题。为了推销药品、扩大市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把价格折扣作为推销的主要手段,药品市场的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的竞争。因此,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是挤掉药价水分的关键。

广东省物价局将根据省内的实际,制定并公布统一的药品流通差率。在最高零售价格内,根据企业报备的供货价、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不同厂家药品在广东市场的最高销售价。如某一厂家某种药品在广东市场的最高销售价确定后,其实际销售价格只能在最高销售价的幅度内变动。通过约束药企报价,控制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还原药价的真实面目。

三市试点降低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率

试点方案指出,要逐步调整降低广东省非营种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加价率,试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差别加价率。

目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实行15%加价率政策,药品销售加价年总收入约30亿元,占整个医疗收入的40%左右。这种“以药补医”的政策弱化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约束机制,是造成医药费用上涨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上述问题,试点方案明确指出,要通过试行药品差别加价,逐步降低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率,减少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收入,切断医院收入与药品销售额挂钩的联系,引导医院合理用药。与此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院补偿机制,保证医院正常运转,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这项改革将先在深圳、韶关、湛江开展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在全省推广。

定期公布医疗器械价格

试点方案指出,要逐步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的监控制度,监测并定期公布出厂价、批发价、到岸价,增加价格透明度。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是医疗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疗费用的高低。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购销行为透明度不够,价格存在虚高现象。

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费用上涨过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规范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同时,将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进行有效干预。一方面通过对出厂(供货)成本和价格,进口成本和价格的监测,向社会公布相关价格信息,增加这类产品成本和价格的透明度,让患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通过差率管理或价格备案等制度,对这类产品的价格进行有效监控,规范价格秩序,减轻患者负担。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试点方案指出,要逐步实现医疗服务按成本定价,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并没有反映完整真实的成本,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在价格上得不到合理补偿。因此,必须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调整。

这次改革将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行为的基础上,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按医疗服务成本定价,确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机制,改变部分医疗服务收不抵支的现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含量的价格;降低部分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费、化验费等项目的价格,使医疗服务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国外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日本:对处方药实行价格管制

日本《药事法》规定,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政府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由于日本实行全民医疗保险,未纳入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数量很少,因此,实际上日本对几乎所有的处方药品均实行价格管制。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种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

政府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在定价机制的设置上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并经药品价格评审委员会审定,进行一次性药品价格调整,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

加拿大:政府管理下的低药价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品价格却相差较大。同样的一种新

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1/3甚至更多。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政府对药价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

加拿大所有处方药价格由政府制定,其中专利药品价格由联邦政府制定,非专利药品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非处方药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7%。联邦政府规定,不同制药公司生产同类药品必须执行统一价格,但制药公司与直销医院签订的合同价格可稍低一些,因量而异,可低于统一价格的10%~30%,但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价格是相同的。

加拿大对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实行两种价格体系。制定非专利药(即仿制药)价格采用递减的方法,以控制其盲目发展。具体方法是:第一个仿制药最高价格只能为专利药的75%,第二个仿制药价格为第一个仿制药的90%,第三个仿制药价格为第二个仿制药的90%,以此类推。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拟将第一个仿制药的最高价格由专利药的75%降至65%~70%。据了解,加拿大最近年10年间由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本没有上涨。

法国:实行强行降价制度

在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对不需要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其价格由制药商自行确定。法国市场上流通的95%的处方药都可报销,每种药品一旦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即可全额报销,故药品价格管制非常严格。

法国药品价格委员会采用专家报告制度,由10余位专家对制药公司申报的药价进行评议、讨论,价格审批的过程,也是与制药公司谈判的过程,尽量使价格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药品价格委员会首先对药品的医学进步性进行评估,然后提出完善的药品价格制定政策,并最终确定药品的价格。与此同时,药品价格委员会将同制药公司就药品价格及销售数量签订协议,有效期为4年。

法国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药和仿制药,在定价时都要考虑其差别。同一药品,不同厂家实行不同的价格。首先进入市场的专利药价格最高,第二家仿制药上市时,价格低30%,第三家更低,但3家都可报销,这样就鼓励了原创厂家的积极性。对同一化学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也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著名品牌药和非品牌药价格甚至相差3-4倍。对不同含量的药品,也实行不同的价格。

法国政府禁止上市时间少于两年半的药品涨价,期限过后,药品也只能在政府规定的百分比内浮动。还可以通过价格削减方案和强行降价制度来控制药品价格。

印度:企业不能擅自提价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013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攻坚之年,规财工作将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创建卫生强市这条主线,突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积极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全力保障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统筹兼顾,确保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

1.充分论证,科学制定《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多方征求意见,着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保障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出台并实施《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2.形成合力,制定完善各项子规划。深入实施公共卫生强化工程,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人才强卫工程、科技信息创强工程,坚持合理布局,重点突出,分步实施原则,编制符合实际发展的《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配合相关科室制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专项子规划。

二、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卫生系统财务工作平稳发展。

1.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一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预算编制。建立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新增项目的立项,要以医改三年五项重点任务为依据,并实行可行性论证。二是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分析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原因,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三是继续做好医改投入测算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四是加强医疗设备采购计划预算管理,规范医疗设备购买审批程序,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依法实施采购,加强医疗设备档案管理,规范医疗设备转让和报废程序。

2.强化财务监督,做好内审工作管理。一是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统月报制度,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二是做好2013年度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绩效工资相关数据核算等工作,指导并规范各基层医疗机构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成本等四费合一为“一般诊疗费”项目,推进建立基层机构绩效工资稳步增长机制;三是组织开展医疗机构院长离任审计工作,完成对相关镇街中心卫生院的任期审计,并督促做好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核实院长业绩工资,卫生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发放情况,严格实行多退少补。四是贯彻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等,加强新制度的学习和培训,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五是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监管,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深入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六是探索财务外部审计监督的有效办法,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努力提高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推进我市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3.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工作。一是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积极研究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二是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与绩效考核,对医院门诊、住院均次医疗费用执行情况进行实时追踪和过程监控,认真分析原因,降低运行成本;三是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4.加强其它各项财务监管工作。一是做好对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2012年度资产的报废初审关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是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价格管理的业务知识培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是加强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监管,公共卫生联络员、村卫生室经费发放情况检查;四是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制定《卫生系统节能降耗100条》,积极推进节约型单位建设;五是抓好各种报表质量。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确保纸质报表、网络报表口径一致。为财务分析财政补偿测算均次费用控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三、加快推进基建工程,确保建设工程平稳推进。

1.加快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心医院二期和中医医院迁建三个省重点工程建设。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復元私立医院完成主体工程。中心医院二期和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开工建设。

2.争取妇幼保健院扩建工程和中心血站、卫生进修学校、120急救中心等迁建工程立项。

3.大陈、上溪中心卫生院建成并投入使用。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及各镇街,建设并启用100家以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卫生服务站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100%,夯实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4.修订完善基建管理办法,提高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开展基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

5.加强基建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及管理措施,完善在建工程资料整理,做到专人负责,内容规范,确保真实过程再现,随时迎接各部门检查,特别是有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更应高度重视。

四、加速推进数字卫生建设,确保卫生信息平稳实施。

1.建设双向转诊信息系统。实现在区域内制定转诊病种、转诊程序、转诊条件、社区导医、专家进社区等制度功能,建立起完善的双向转诊信息化系统及跟踪服务信息化系统。

2.建设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和基本医疗考核管理软件。通过一套科学、严密、全面且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和管理系统,满足目前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多层考核和管理的需要,并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社区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以加强综合管理建设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