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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基于此,下面本文围绕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以及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信用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在作为新兴金融方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其作为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一种新兴模式,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扩张和成熟,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参与主体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展,表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那么在这样缤纷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世界里,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信用等级方面的差异,伴随交易业务数量的提升,衍生的信用事件也在随之增加,这就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甚至会演变成金融信用危机[1]。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信贷行为不存在实物抵押和担保
由于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交易方式为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在抵押物方面来说不具备以实物进行抵押的条件和平台,因此会在金融业务的交易后期出现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达到贷款标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违约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体系不完善
针对征信体系来说,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贷业务主要是面对个人小额贷款客户,由于信贷对象数量多且繁杂,会造成对贷款对象的信用评估工作冗长且效率低下,同时科学性也有待提升。那么这种不规范的征信体系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准确评价信贷客户的具体信用指标,容易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贷款中断且流失的现象。
(三)信贷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道德感”缺失
在互联网平台中,由于个人信用贷款的需求更为强烈,客户类型繁多,因此面对借款人的具体信息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难免会发生客户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的行为,这便大大提升了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系数,不利于更加完善和全面的掌握信贷信息[2]。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缺失
1.目前我国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适用法律
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业金融交易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尽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应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法律制度的缺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较低,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手段比如P2P贷款、众筹等金融业务自身的法律遵循程度也较低,没有真正的生存于法律接受、容纳和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从而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也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3]。
2.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主体处于“真空”状态
在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诞生的背景下,各个企业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中,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实际的注册和认定,那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上来说,便无法具体的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并且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并未给自己构建较为完善和适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造成企业内部对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不重视,管理制度和体系较为缺失。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过程监控力度薄弱
1.对参与主体没有制定合规的有效审查和验证
在广为复杂和开放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中,面对不同起点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具备高度容纳性的,但也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容纳性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并未对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审查机制和有效验证机制。由于缺少更为适用的参与主体验证体系和审核体系,会造成金融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参与主体的故意损害行为,比如通过销毁当前的网络链接和IP地址,让其他参与主体遭受到财务和信用双重方面的损失。这种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大大挑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为信用管理工作带来了系数较高的难题。
2.缺少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流通的金融资金的有效跟踪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针对金融交易发生过程的相关跟踪机制并未彻底的落实下去,那么这种对金融资金的跟踪工作无法开展会造成贷款款项的缺失和多次流转,从而造成金融流程的隐蔽性过强,容易发生信贷业务的舞弊事件,从而造成信用危机。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手段
1.未与我国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适用的征信机制过于单一,并且构建的征信系统也并未与国家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单薄性特点。这种过于单薄和独立的征信机制,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固定和流通的征信标准,不利于各个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展。同时对各项客户的信用评级标准不一,没有一个更具威严性和科学性的衡量标准,从而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问题[4]。 2.面对互联网平台的海量信息,信用风险控制手段应接不暇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中,主要应用的便是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方式,利用事中管理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但是伴随互联网平台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包含的各项信息越来越多,相关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海量的金融信息,在传统事中风险管理的手段上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当前这种过于单一和单向的风险控制手段难免会造成信息过剩,收到的干扰也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效率。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完善现有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加快健全相关法律进程,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法律体系
为了构建更为规范和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需要利用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进行。基于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切实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把握市场的发展规律,构建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脚步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提升互联网平台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构建金融业务往来的法律标准,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犯罪的几率。
2.针对参与主体个性特征,构建明确分工的监管框架
为了在整体方向上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体角色,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监管框架[5]。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力度
面对不断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要想改善风险四伏的现状,需要构建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职能性更强、监管性更深入的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者的角色,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行实时性的监督和把控;其次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更加适用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达到科学规避信用风险和缓冲风险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因此本文以上通过进一步提出有效解决和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目的是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良好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的严密性,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现有的信用风险水平降低到最低水平。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04.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来满足借款与贷款双方的需求,不仅便利了大家的生活,还有利于资金的流通。通过对P2P互联网金融的调查,可知P2P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点。
1、信息流通快,交易手续便捷
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P2P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流通速度不仅快,而且它在全网的覆盖面都是比较广泛的,一有金融的相关消息,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就可以立刻出去,既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更新信息的内容,又能够及时得到广大网友的反馈。因此方便快捷,信息流通快是P2P互联网金融传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我们传统的金融交易的程序是比较繁琐的,但是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手续却非常便捷,借款方和贷款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了解双方的信用状况,身份情况以及其它情况等等,而且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需要按双方的规定填好信息就可以完成贷款程序,借款方和贷款方在了解彼此的信息之后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他们可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户进行合作和交易。
2、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涉及的都是比较小量的金额,它的运作模式只是作为现实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是小额贷款的模式,小额贷款有利于缓解贷款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使借贷机构能够及时收回所借出去的小额资金数目,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所涉及的金额小,其借款期限也比较短,因为P2P互联网金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因此在没有一个完整机构的前提下,短期的借款期限有利于控制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快其运营模式和工作效率。
3、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相对于现实的金融贷款机构而言,贷款门槛低,并且覆盖面比较广,有很多在金融贷款机构碰到闭门羹的客户,通常会转向P2P互联网金融贷款,因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贷款人只需要根据要求填写好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激活自己的会员账户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去申请贷款,互联网的运作模式本身就是面向全球,因此它贷款的覆盖面非常广,最主要是面向那些刚开始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而发放贷款的则是那些有一定资金实力而资金又无处安放资金的高收入人群。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优势,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P2P互联网金融是小额借贷,因此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会,实现了资金双方的供求融通;其次,P2P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非常高,这就加大了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力度和控制力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了较好的保障;然后,P2P互联网金融的资源是开放的,它能够使资源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实现资源共享;最后,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节能成本,有效的进行资金配置。当然,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首先,在P2P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不严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混乱的状态,比如说有的人资用别人的身份开户,以从中骗取资金,并且,在无准入门槛的阶段,金融服务的品质就会下降,其次,在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下,很多用户的信息容易被泄露,这就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威胁;最后,P2P互联网金融在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时,很难把握微小企业所需的真实的融资需求,并且它在吸收存款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虚拟化的一个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彼此都不了解,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这个平台的运行下,必定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调查,我做了以下几点风险的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就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上,在互联网虚拟平台下进行P2P金融贷款其实是非常不真实的,因为借款人不需要签字画押,也不需要抵押任何东西只需要填写好规定的信息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了解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很可能就会造成一些违约情况,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资金波动的周期性也会影响经济波动的周期信用风险。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这个平台的可靠程度,但是由于借款人的贪婪,他会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而骗取钱财,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肯定是脱不了干系,势必就会指向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上,而且互联网借贷的资金流转一般要通过中介的服务,但是在中介不行的情况下互联网只能依托其他方式或是自己这个平台管理,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归结于互联网平台的信用。
2、制度风险
P2P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监管,因此相关监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对P2P互联网金融的判定无从下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衍生很多不合法的网站。在处于一种无准入机制的条件下,就会发生制度风险,严重的还会引发有关金融借贷的大事件。而那些不合法的P2P互联网金融就会乘机进入从而扰乱P2P互联网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由于监管不严,因此P2P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就不那么严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通过借新债来还旧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首先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虚拟的前提下,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虚构自己的资金状况来进行合同的签订,而一旦受到借款的资金,诈骗人就会逃跑。P2P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颇多,而且信息传播的比较快,因此借款人可以在这个平台借款去还上一次他在另外一个平台上所借的资金,但是当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能力时,所累积的借款资金过多过广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同时还会给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网络的不真实,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的管理尤为重要,可是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是会发生诸多业务管理上的风险。首先,在进行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证验证,可是当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就会有很大的麻烦,这就是业务对借款人信息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问题;其次,在互联网平台对贷款人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审核的方式和技术存在着问题,因此很难了解借款人的状况而随意发放贷款带来的风险;然后就是有关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这方面的业务还不太熟悉所导致的业务管理风险。
四、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1、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与监管主体
互联网平台下的P2P金融借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它是一个比较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也是在彼此没有碰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要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多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借贷活动。当然,对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明确监管主体,充分调动多方的监管,比如说保监会,工信部等,一起进行监管。
2、规范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营模式,因为运营的规范会影响它的整个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并且有利于这个平台健康持久的发展。在公司职责方面,要根据公司每个人工作的内容,进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违反公司法规的必须加以严惩。要想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运营模式,各个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进行工作内部的调整和控制。
3、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评估,限制高额贷款
很多客户的信息并不是自己本身的,他们有的是借用或盗用别人的信息而进行资料的填写,说明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的,还有的就是虚报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就要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调查以及评估,以免借款人资金短缺而长期亏欠或是不还贷款而逃跑的现象,造成对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不必要的损失。当然也要限制高额贷款,有的人故意用别人的信息来进行高额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当贷款发放下来,他便会远走高飞,而被盗用信息的人却要承受一定的损失,当然,限制高额贷款有利于借款人在规定的时期内还款,从而促使资金的有效流通。
4、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调整
在P2P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关注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变动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它会提及到很多的信息,及时了解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市场的动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更新相关的金融信息,调整自己的运作方向,同时规避更多不必要的风险。
五、结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规范;建议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是当代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2013年作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现代信息科技是互联网的核心,其中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对金融的影响非常大。不过在我们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高兴之余,还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兴发展产业,其过快的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不对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和社会的促进作用进行诉述,而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互联网金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必要性
前几年,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新兴概念。而眼下,大大小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各地。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的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互联网金融缺少立法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作为新兴的事物,其发展飞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的快速发展。不过同时,互联网企业创新的领域往往处于相关金融监管法律的灰色地带,而野蛮生长是互联网企业的特点,这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P2P网贷平台倒闭、高违约、甚至涉足洗钱、涉赌等案件层出不穷。有一些高利率的P2P网贷平台募集到的资金远多于其放贷出去的资金,最终发生公司创始人卷款潜逃的案件。而这正是中国现在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约束,或者说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在这一领域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使得互联网金融频发事故。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用以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但其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还有待加强。比如第三方支付立法的缺位,中国银联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资金管理和收费等方面的规范不足。
(二)互联网融资平台问题突出
前面说到我国出台相关文件,使得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环境有所改善,但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种现象不仅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较为负面的影响,更有可能影响到金融的健康发展,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资本,而民间金融有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的弊端。P2P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爆炸式增长,但存在大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来进行非法集资。研究互联网融资平台融资暴露出的问题就可以看出,融资风险问题主要是非法融资问题或者是与非法融资有关的问题。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3年P2P平台为800家,现倒闭、跑路和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平台为76家,占比9.5%;2014年P2P平台为1575家,问题平台为275家,占比17%。
(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信贷领域经常会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价格下降从而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P2P借贷市场中,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往往会导致过高的坏账,一般都是高风险企业获得资金,这都加大了金融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经济合作中的一方改变自己本身的行为从而损害到合作的另一方。道德风险可能会使借款方做出一些本来不会做的危险行为,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借款。信息不对称、金融立法范围过窄,为影子银行业务,如融资者利用P2P平台展开资产证券化交易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等,预留了庞大的监管套利空间,让私募以外的股权众筹游走于违法边缘。因此,在立法空白兼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会导致融资者和平台对投资者巧取豪夺。
(四)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还在于信息科技。如果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技术安全问题可能会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道坎。信息科技风险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2013年底网络上流传的千万级别的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客户信息被泄露,被用于网络营销,涉及到淘宝、京东、当当等多家重量级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行业掌握了客户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还掌握了大量的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等。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做的远不如传统金融公司。从互联网发展到2014年,获得支付许可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已达到250家。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支付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差异巨大。互联网支付方式,在给客户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风险。支付交易问题频发,使得支付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近年来,金融诈骗的案子屡屡发生,诈骗的花样也层出不穷,影响较为严重的有虚拟银行骗局、征婚骗局、彩票诈骗等。这里我们就不对信息科技风险一一举例说明了。
(五)互联网金融的不理性风险
近日,郑州市一大学生因为贷款负债百万,无法按时偿还而跳楼。我们在惋惜年轻生命的逝去的同时,还要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究竟是P2P平台监管不力,还是大学生缺乏理性消费的思维?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就是人是经济人,但这与其中的理性人假设存在一定的矛盾。个人和企业有时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做出理性的选择,甚至做出盲目的决策。比如,在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实际是针对借款着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P2P平台能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足够分散,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建议
新事物发展的规范是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只有不断摸索、不断改进,才能促使新事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规范问题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主题,它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且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存在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从而引起连锁反应。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又不能成为金融创新的阻碍,要帮助各家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品质。但是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好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炸式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管体系迫在眉睫。金融监管还应该对融资平台设置合理的门槛,并对其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明确相关的权责,避免造成融资平台杂乱无章的增长,还要减少风险的发生,杜绝非法融资的行为。
(二)设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
我国还没有专业的、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客户利益为基础的。现行的传统监管部门,要同时监管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仅是加大了其工作量,也使得在技术上有监管的困难。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的经营模式,要求监管要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应该设立专业的监管部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控制好风险。
(三)充分利用信息工具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大数据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这种优势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现代征信是指依法收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报告、评估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法律关系主体是征信机构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方,客体是信用信息,即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有关数据和信息。互联网金融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系统,把互联网平台和线下调查数据,利用云计算等数据分析客户信用。因此建立更准确、更及时、更全面的征信系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内容。
(四)企业应以价值观为导向实现共赢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而电商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是最有效的自我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起公平、真诚、共享的价值观,用以规范其日常的经营活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事故频发,有很多是由于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对投资者刻意的隐瞒了投资风险,而对借款者缺乏实际的审核。企业本着以价值观为导向的原则,在投资者投资时,应该详细全面的向投资者分析投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投资方案。在借款者借款时,不仅要对其身份基本信息的审核,还应该实际考核借款者的还款能力,以便减少借款者无法还款的风险。企业还应该引进大量的金融人才和高科技金融工具,减少信息科技风险。
(五)普及金融知识理性消费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很多人看到其盈利的巨大潜能。然而很多人只看到了利益,却忽视了高风险的一面。这主要是由于普通大众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了解,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是单纯的利益驱使,缺乏了防范风险的意识。我国应该向大众普及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学会理性消费和合理投资,从而减少由于不理性而引起的金融事故。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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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当前,互联网金融中的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作为经济创新的重要机制和重要内容,应该促进金融体系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加强对金融体制的创新,使金融市场内部具有较强的生动力.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为创新创业机制进行服务的,能够促进融资工作的不断创新,制定出新型的融资机制,展现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1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1.1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金融脱媒的形式,制定出了合理的运行制度,主要是以面向小微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为主要目的,展现出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型优势,实现了对金融行业资金渠道的优化.金融市场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在各类交易中实现了金融主体之间的较易,金融在运行中主要是依靠信用风险进行展开,金融中介的运用和实施,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为信用风险的传播创造了有效的途径.1.2金融风险规制失灵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要要素,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优化,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利用和传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了对小微投资者的吸收,实现了对金融资产的小额化处理,并且能与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和风险相匹配.金融风险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货币的时间价值为主要内容,主要的风险有债权和股权较易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市场摩擦过大产生的投资不理性风险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金融市场风险出现规制失灵现象的产生[1].
2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
2.1金融风险规制逻辑首先表现为金融风险的规制范式,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主要应该将资金作为需求的主体,在金融市场无法满足融资需求时,应该自发转向互联网金融模式,债权的转让型和资产的证券化应该坚持P2P的公募型股权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以便能够满足融资者的融资需求.其次表现为规制信息的不对称,应该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定价机制和资金融通机制的合理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来明确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产生的风险差异,实现对每笔金融记录的直观反映,能够将影响投资者风险的要素进行集中的反应,实现对金融市场价格的公开[2].2.2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范式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金融脱媒的形式来实现的,应该将小微初创型的融资者和非专业的资产以高资产净值的形式展现出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能够将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进行解决,对于在金融互联网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应该从投资者风险的角度去出发,以便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匹配.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脱媒属性,也决定者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问题,是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规制的标准范式[3].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进路
3.1P2P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退出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符合银行和证券市场的坠入限制,符合大众创业的新型融资要求.为了充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应该通过多种途径,给个人或者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了解金融的机会,实现对闲散资金的合理利用,通过调动民间资本的形式,为融资者的入市提供便利的条件.因此,在使用P2P平台的过程中,应该秉承便利融资的内涵,以便能够形成较强的竞争优势,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4].3.2股权众筹小额发行及豁免对消费者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能够加快小微企业的入市,通过利用投资组合的形式,实现对优质小额资产的开发工作,以便建立完善的豁免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优势.在发挥小微企业市场功能和保持市场流通性的过程中,应该对融资者的融资限额进行限制,以便能够为融资者的融资提供较为便利的渠道,给融资风险相对大的企业,提供减弱风险的方案,促进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3.3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额度限制投资者的分类和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的重要形式,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避的过程中,需要保障资本与各投资者之间的平衡性,以便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分为非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两个部分,成熟投资者主要是指单个融资计划最低金融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法人,应该允许专业投资者和高资产净值投资者进行机构的参与.同时,还需要授予非专业投资者接受适合心原则保护的选择权[5].3.4充分信息披露P2P股权众筹平台,在运用过程中,主要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来实现对投资者的用户实名制信息的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中,需要保障融资计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便制定出完善的计划书,对投资者的信息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工作,实现对融资风险信息的监督.P2P平台交易结构在给借款人提交信息的过程中,应该将借款人的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资料,借助当前完善的信息系统模式,按照相关的原则,实现对信息的纰漏,揭示当前金融中存在的投资风险问题,对相关的财务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系统的了解工作,以便能够及时披露出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信息.3.5风险转移与预警风险转移系统与预警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以实现金融规制的投资者风险为主要的内容,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交易风险相对较大,融资者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出现较高的情况,并且呈现出专业能力不强的情况.大数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降低信息供给的成本信息,可以依靠大数据的形式,实现对信息机制的合理规制,并且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信用风险规避,借助大数据系统的优势,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督工作.风险转移系统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和内控规范的形式,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控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信息披露,实现对信用风险的甄别[6].3.6P2P平台及股权众筹集资门户的行为义务P2P平台和股权众筹门户主要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展现,主要是以信息工具的形式来进行规范,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内容.P2P平台在和股权众筹在主要是分为两个不同的门户,在发展过程中,应该给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建议,对各项债权投资进行购买和和出售.P2P平台和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建立通俗易懂的语言,实现向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说明的情况,以便能够更好的进行义务和相关支付平台的展现,加强对股权众筹门户的监督,履行相关的义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过程中,不受任何限制性条件的影响,因此也不会承担各种违约责任.P2P平台和股权众筹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建立适合的门户,以便能够向股权认筹的相关平台和相关企业履行说明义务进行监督,投资者在进行监督过程中,能够通过冷静的解决投资者的一项,保障募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需要进行义务性的说明,投资者需要保持冷静,以便能够在募资期限将满14日内,即可进行无条件的撤资,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金.在P2P平台进行股权众筹业务咨询的过程中,需要符合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应当通过建立FOS或者金融ADR的形式,来解决各种纠纷问题,如果投资者与融资者和P2P平台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调节,以便能够获取赔偿,实现对纠纷的平息.
4结论
在对金融风险进行规避和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现象时,应该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以便更好的实现对金融风险的监控工作.本文主要是通过P2P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退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及豁免、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额度限制、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转移与预警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避,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业务的开展,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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