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提出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发展战略,并提出融资发展战略的保障措施,本文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参考依据,以便促进重庆经济发展。

【关键词】

原因分析;融资发展战略;保障措施

1 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状况

据统计,截至2012年2月,重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3609.54亿元,较年初新增416.45亿元,增长3.16%。其中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合计1962.5亿元,较年初增加185.03亿元,增长10.41%;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549.48亿元,较年初增加43.93亿元,增长8.69%。综合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与个人经营性贷款来看,2月末,合计余额达到2511.98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7%;2012年合计新增228.96亿元,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54.96%,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6.87个百分点。201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3万亿元,占全部新增企业贷款的42.6%,较去年同期提高9.9个百分点。截至2013年7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5%,较年初增加1.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533.3亿元,比各项贷款增速高6.3个百分点。

2 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难原因分析

2.1 微型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

由于我市微型企业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流动资金不足,财务信用问题明显等特征,重庆市微型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这直接影响了微型企业的贷款评估报告,使得许多微型企业不在金融机构融资名单范围内,再加上一些贷款成功的微型企业信用意识淡薄,还款不及时,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出现,这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进而堵塞了微型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

2.2 微型企业主总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据调研数据显示,我市微型企业主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含中专、技校)及大学专科文化水平,在这三个学历层次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1.1%、33.7%和27.4%,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仅占13.3%,表明微型企业主受教育程度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重庆市微型企业的企业主,大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大学生,他们的自律能力差,管理粗放无序,诚信意识淡薄,贷款的道德风险增大,再加上银行信贷追责制度,银行发放贷款给微型企业的可能性降低。

2.3 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及方式狭窄

重庆市微型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亲友借贷、银行借贷、民间借贷等等。从表2.1可以看出,微型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约占66.5%;其次是亲友间借贷,约占32.3%;通过银行(信用社)贷款的比例仅16%,说明获得银行贷款比较难,民间借贷的比例更小,仅占4.6%,“融资难”矛盾突出。

数据来源:重庆市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就业的支持研究报告。2011年

3 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发展战略模型构建

本文将政府、银行和保险三方合作,共同参与分担风险,构建了微型企业融资发展战略——“小额贷款保险融资”。该战略又包括三种类型,即: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战略;小额贷款信用战略;小额贷款责任保险。

3.1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战略

从当事人角度看,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则是债权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由贷款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凭借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后向企业发放贷款。出现风险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比例和偿还顺序向银行代偿欠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免担保、免抵押的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贷款风险; 另外一种是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通过提高企业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方式,增加小微型企业信贷额度。

3.2 小额贷款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即债权人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由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使自身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是由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使银行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

3.3 小额贷款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小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险是由企业先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三方共同审核后,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一旦出现信贷风险,担保公司先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共同处置反担保抵押物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

4 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发展战略的保障措施

4.1 微型企业要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

微型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才能赢得市场,提高企业的获贷能力,进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作为微型企业的企业主,他是企业信用文化的倡导者、示范者,必须立足企业长远利益,在企业具体的生产运营过程中切实宣传企业的信用文化,将信用观念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面,用实际行动树立信用观,使整个企业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另外,信用理念制度化,建立企业与员工、员工与领导、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任机制,将一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授权给下属员工,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支持他们的工作,从而有效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参与信用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帮助微型企业最终赢得外部融资支持。

4.2 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

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积极引进企业所需的专业管理人才,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各部门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企业融资管理,帮助企业顺利获得资金。同时,还要对引进的人才进行培养,辅导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晋升渠道、广阔的成长空间,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人才的潜能,更好的为微型企业服务。

4.3 拓宽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银行组织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拓宽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重视微型企业的贷款服务,建立健全其“微贷”服务部门,有针对性的为微型企业提供服务。二是扩大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范围,将一部分高科技微型企业列入重点项目单独资金支持,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微贷”服务,增大地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

【参考文献】

巩委伟.重庆市小型微型服务企业亟待加大扶持力度[J].决策导刊,2012, (06):29-31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小额信贷商业化的首要特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框架及高效的运行机制。而且,MFIs在市场化运作环境下建立的企业制度拥有一定的考核体系,都需要科学的管理、明晰的产权、高效的服务以及适当的监管。例如,孟加拉乡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墨西哥康帕多银行(Compartamos)等都在商业化转型中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MFIs更感兴趣,因为这种MFIs有更好的监管环境和法律保护,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在尼加拉瓜,一家名为Crecer的商业性MFIs在2002年就有超过300万美元的证券组合投资,在成立后的三年内便跻身尼加拉瓜十大商业性MFIs。

(二)拓展商业性资金来源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拓展商业性融资渠道。全球小额信贷行业吸引的商业资金整体呈增长态势,2007年商业资金来源占总资金的比例达到了73%,创历史新高,是1999年的1.8倍,其中拉美地区是吸收商业资金最多、最稳定的地区。一方面,一些MFIs成功发行债券或股票融资(表2)。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7年4月20日墨西哥康帕多银行完成了股票首次公开募股(IPO)。HoughtonandPorter指出,IPO是MFIs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商业资金与投资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微型金融投资工具(microfinanceinvestmentvehicles,MIVs)成为MFIs重要的资金来源。MIV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微型金融的一种新兴的投资工具,其特征是至少有50%的资金投向微型金融领域。截至2009年,全球MIVs的投资总额占MFIs投资来源总额的一半以上,除了银行和大型对冲基金选择对MFIs直接投资外,大量的私人投资资金也通过MIVs进入MFIs。据Syminvest调查,近年来MIVs在微型金融领域的投资呈持续增长态势,2010年总投资已增加到380亿美元(图1)。此外,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PE)也开始涉足小额信贷行业。例如,2007年美国红杉资本(SequoiaCapital)向印度小额信贷机构SKS投资1150万美元,随后又投资于印度班加罗尔小额信贷机构Ujjivan;2008年末美国砂岩资本(SandstoneCapital)向SKS投资750万美元,成为2008年小额信贷领域数额最大的一笔PE投资。2012年6月27日,全球领先的MFIs安信永国际(ACCIONInternational)宣布投资公司SagamoreInvestment成为其合作伙伴,并将正式为安信永(中国)注资2.19千万美元。

(三)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模式

在商业化进程中,为拓展业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小额信贷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模式是其必然选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实行市场化利率为应对市场风险、覆盖经营成本,商业性小额信贷往往实行市场化利率,以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实践表明,小额信贷实行市场化利率更有利于识别贷款资金需求的目标客户,满足目标客户的金融需求:一方面,可以限制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减少资金滥用行为;另一方面,目标客户会认真衡量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成本收益,避免盲目地申请贷款。事实上,国外一成功的商业性MFIs都是采用市场化利率,相比早期补贴信贷模式下的低利率,利率水平往往更高(表3)。例如,2007年,孟加拉、印尼、印度等国小额信贷的平均利率比商业银行利率高出一倍左右,但较高利贷却要低很多。就机构情况而言,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在20%左右,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贷款年利率通常是47.5%-50.5%。2.贷款对象适当上移选择合适的贷款对象已成为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实践中,即使是以扶贫著称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其小额信贷的实际瞄准目标也已从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上移到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收入户,甚至高收入户。例如,2005年底孟加拉乡村银行小企业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22%;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占农村农户60%的普通中小农户,基本排除高收入的10%农户和最贫穷的30%农户;乌克兰小额信贷银行也主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需求面看,贷款对象适当上移是因为贫困人群对现有的小额信贷产品需求不足,而部分富裕人群有较强的非农业生产性信贷需求,但贫困地区的相对富裕人群仍然属于低收入群体,所以,适当上移贷款对象后小额信贷机构仍具有扶贫的功能,而且,对富裕人群的小额信贷也能使当地的贫困人群间接受益。因此,适当上移贷款对象并不妨碍小额信贷服务贫困人群的基本原则,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并改善社会福利。

(四)形成了多种商业化途径从世界范围看,拉美、欧洲及亚洲部分国家的小额信贷商业化较快,其商业化的实现主要有四种途径(表4)。

(五)产生了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在商业化力量的推动下,小额信贷领域产生了一些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一方面,产生了专业的信息服务中介和评级机构,为投资者寻找潜在的投资对象提供信息和投资咨询服务,如沛丰评级(PlanetRating)、微型评级(MicroRate)等,微型评级在1996年开创了小额信贷评级的先河,1994―2006年间全球已完成小额信贷机构评估1809份,2006年约有74个国家的384家小额信贷机构进行过评级。另一方面,形成了多家富有影响力的小额信贷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例如,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是全球权威的小额信贷研究机构,定期大量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并着力推动小额信贷行业标准的发展;小额信贷信息交流平台(MIX)则致力于成为小额信贷领域最大的信息交换平台,其官网公布的数据信息囊括了全球超过100个国家1500家MFIs;小额信贷峰会运动(MicrocreditSummitCampaign)每年定期全球小额信贷发展报告,英国金融创新研究中心(CFSI)则定期年度“香蕉皮报告”(BananaSkinReport),分析全球小额信贷行业的风险及其变化情况。

二、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动因

从实践来看,商业化已经成为小额信贷发展的一种趋势,其推动力量包括政府的直接推动、商业利润的驱动和追求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的直接推动由于商业性小额信贷不仅具有减缓贫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机构自身还具有盈利、持续扩大服务覆盖面的可能,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动小额信贷的商业化发展。一方面,政府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在政府的推动下,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在对小额信贷认识不多的情况下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这直接推动了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例如,著名的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是印尼最大的MFIs,拥有散布在城乡的4000个机构,服务于310万借款客户。另一方面,政府为小额信贷初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发展初期,MFIs往往面临较多困难,难以实现盈利,一些国家政府为此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MFIs走上商业可持续的发展轨道。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在小额信贷组织设立之初,明确其贷款是政府扶贫信贷的一种补充形式,并为其提供2亿马币的无息贷款,占其本金的59%。

(二)商业利润的驱动政府对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推动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商业利润的驱动则是一只看不见的手。Charitonenko指出,小额信贷商业化是遵从市场发展原则或利益驱动的结果。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小额信贷商业化程度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利益驱动引起的,因为投资者期待MFIs在服务贫困人群的同时为投资者创造盈利。国外成功案例也证明,小额信贷商业化创造了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例如,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1988年被逐步改造为按商业规则运行的MFIs,在有效地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其2001―2003年的资产回报(ROA)分别为1.5%、1.9%和2.7%,权益回报率(ROE)分别为24%、28%和38%,这样的业绩大大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并于2003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资料显示,世界上最好的MFIs的ROE,在2003年超过了全球盈利前10名商业银行16.2%的平均水平,许多拉美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ROE甚至超过一些商业银行40%-50%。

(三)追求可持续发展在小额信贷发展的早期,扩大对穷人的覆盖面是其主要目标,随后,财务可持续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具有财务可持续的MFIs可以稳定地提供小额信贷业务,这种稳定来源于MFIs创造收入的能力,即可以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生存下去并获得收入,而来自于政府或民间的补贴往往是不可持续的。MFIs要长期地生存下去,必须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即在不需要外部资助的条件下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Alexandra指出,世界上7000多个由NGOs经营的小额信贷项目中,只有不到1%实现了财务可持续。Mehan发现,从全球MFIs的发展来看,正规机构仅占10%左右,非正规机构占到90%左右(图2);在正规机构中,约有150家MFIs是受监管的,并具有完全的财务可持续性,占比仅为2%左右,另8%的MFIs规模相对小一些,大部分受监管并基本能实现财务可持续;在非正规机构中,20%为NGOs,基本能实现盈利,70%为新成立的MFIs,无法实现盈利,且根本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中。由此可见,那些接受监管的正规MFIs更容易获得盈利进而实现财务可持续,因此,很多NGOs开始转型成为正规MFIs,这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步伐。

三、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影响

(一)小额信贷商业化的积极影响Helms等指出,MFIs被纳入一国正规金融体系后,采用国际标准财务制度,用自负盈亏率和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是否成功,实现数据公开透明,这有利于MFIs的正规化、商业化发展。小额信贷商业化支持者认为,由于遵循市场化发展原则,商业性MFIs不仅能实现财务可持续,而且能最大限度地覆盖贫困人口。在拉美地区,剔除通货膨胀和所有补贴因素的影响之后,无论是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正规金融机构,还是转型融入正规金融体系的NGOs,其商业化对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都具有较为明显的积极影响。从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商业化的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效地减缓贫困随着商业化MFIs数量的增长,这些机构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其服务低收入群体的能力也得以增强,可以服务更大范围的客户,此外,还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小额信贷市场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从而有效地减缓贫困。Charitonenko指出,除了NGOs类型的MFIs外,农村银行、合作社等也加入到MFIs商业化的行列中来,它们从商业化MFIs成功的经验中认识到,只要通过合适的方法和技术,穷人也可以为机构带来盈利。MIX的统计数据表明,在2010年全球的1271家MFIs中,实现高覆盖水平的MFIs为307家,中等覆盖水平的为237家,低覆盖水平的为502家,另外225家无法统计其覆盖水平的多为新成立的MFIs。在实现高覆盖水平的307家MFIs中,有254家实现了可持续发展②,占比高达83%,可见,在小额信贷商业化理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MFIs能更加有效地减缓贫困。

2.极大地提高MFIs效率随着NGOs等类型的MFIs转型为商业性MFIs,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通过降级方式进入到小额信贷领域,小额信贷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增强,持续推动MFIs进行贷款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培训、金融产品研发,并最终大幅提高其运营效率。Helms等指出,MFIs总经营成本的下降主要得益于竞争,竞争刺激了效率的提高。据MIX研究数据,那些具有可持续性的MFIs的确在提高运营效率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经营费用占资产的比重由2007年的10.58%下降到2010年的8.1%,经营费用占贷款组合的比重也由2007年的14.2%下降到2010年的10.63%。

3.获取广泛资金来源由于商业化运营的MFIs往往具有更透明的治理结构、更好的运营绩效,因此,其对商业资金的吸引力也更大。Joan认为,对于那些有商业资金投入的MFIs,它们往往拥有一套有效率的价值链,由于投资者预期有较好的回报,这些投资者会密切关注获得商业资金的MFIs,并会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Wharton研究指出,2004年至2006年面向小额信贷机构的国外投资额翻了3倍,达到了40亿美元。MIX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全球MFIs的商业性资金来源总体上呈稳定增长态势,2005―2009年商业资金来源占比一直稳定在60%左右,2010年实现了较大的飞跃,达到了80%(2010年全球MFIs共获得约15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商业性资金投入约120亿美元)。从2010年全球小额信贷机构获取的商业资金构成情况看,国际商业资金占比约为40%,本地商业资金投入占比为60%左右。

(二)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消极影响然而,小额信贷商业化带来的不仅是积极的影响。商业化MFIs的平均贷款规模大幅提高,富裕客户占比迅速增加,这意味着商业化MFIs在逐渐偏离其坚守的社会目标。从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导致“目标偏离”在小额信贷商业化的背景下,MFIs为了商业目标可能会偏离其服务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目标,MFIs的商业化往往意味着对穷人覆盖面的缩小,从而产生所谓的“目标偏离(missiondrift)”问题。Cull等指出,如果MFIs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富人在新客户中所占的比例就会越来越大,甚至改变原来为穷人服务的初始目标,将服务对象转向富裕人群,产生目标偏离。Daley-Harris发现,1997年全球MFIs服务的最贫困人口占其总服务人群的56%,2005年该比值达到了72%,2005年以后该比值一直在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MFIs将目标客户群体由穷人转向了并不是那么贫穷的客户。Ylinen则明确指出,从MFIs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分析,拉丁美洲的MFIs服务的贫困人口占比最低,这是由于该地区贫困人口相比世界其他地区要少一些,而更大的原因是该地区MFIs的商业化水平较高。

2.导致恶性市场竞争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但是过度的商业化会导致恶性竞争。随着小额信贷的商业化发展,逐利资本的大规模涌入可能导致小额信贷市场出现无序竞争,贷款的基本准则也会被扭曲。何光辉等指出,在利润的驱使下,MFIs无节制地向穷人贷款的直接后果是过度借贷,即借款人从不同渠道获得多笔贷款,而自身并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Chasmar的研究证实,在2000―2005年,拉美地区的MFIs一味地过度追求商业化,各家机构竭力争抢客户,放松了对借贷者信用、还款能力的考察,发放了大量的小额贷款,一家机构的客户往往也是另一家机构的客户,客户过度负债情况严重;2005年以后玻利维亚、尼加拉瓜、萨尔瓦多等国小额信贷客户均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EDA/CGAP对2009―2010年印度科拉尔镇(Kolar)的研究发现,该镇MFIs9家中的7家,至少有33%的客户拥有1笔以上的贷款,20%左右的客户有3笔以上的贷款。

3.易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如前文所分析的,小额信贷商业化的一个直接表现是拓展了商业资金渠道,MFIs不仅从商业银行获取资金,还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发债等方式融资,甚至接受私募基金的投资。由此也使得MFIs与资本市场建立了更加密切的联系,更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Kantak发现,2008年投资者投资于小额信贷的表现明显优于其他投资,其收益率在4.9%-17.0%之间浮动,但商业化小额信贷受2008年融危机的影响较大,其债券收益率下降为3.1%-15.2%。CGAP[14]证实,在2009年MFIs类机构的ROE中,柬埔寨的水平最高,为26.7%,而塔吉克斯坦的水平最低,只有-3.2%,这仅仅是2007―2008年时各国ROE平均水平的一半。2008年巴基斯坦、尼加拉瓜、摩洛哥、印度先后爆发小额信贷危机,不良比率陡升,以巴基斯坦为例,其不良贷款率由危机前的2%-4%攀升至危机后的13%。这样,最直接的后果可能是,由于商业化MFIs在金融危机中表现不佳,投资者会减少投入。

四、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启示

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趋势明显,其带来的影响尤其值得关注,对中国快速发展的小额信贷事业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是应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小额信贷发展的早期,很多国家设置了利率上限,但随着小额信贷商业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放松了利率管制。MFIs因地制宜制定利率,确保利息收入覆盖其全部运作成本并获得赢利,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利率市场化是小额信贷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重要条件。由于中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各类MFIs贷款利率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因地制宜制定利率的灵活性,并影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从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经验来看,中国应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宽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增强机构的盈利能力,以扩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覆盖。二是应拓宽资金渠道。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的经验表明,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MFIs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中国小额信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拓宽资金渠道,获取可持续的资金来源。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向MFIs提供资金,可通过税收、贴息等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向MFIs投入资金;其次,借鉴国外MIVs的发展经验,推动发展中国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拓宽MFIs的融资渠道;再次,从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经验看,可探索MFIs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融资,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商业资本投向MFIs;最后,有条件地允许部分优秀的MFIs吸收储蓄,逐步探索MFIs进入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三是应加强风险管理。如前文所述,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可能导致MFIs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加强风险管理应该成为商业性MFIs的重要议题。就中国小额信贷行业来看,既有传统商业银行(如农行、农信社、邮储银行)涉足小额信贷业务,也有专门经营小额信贷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这些机构都是按照商业模式运营的,其资金部分来自资本市场,这使其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因此,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一方面,应不断优化资金来源结构,降低来自金融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降低来自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风险。四是应优化金融监管。在小额信贷商业化背景下,MFIs可能出现恶性市场竞争,因此,政府有必要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针对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现状,政府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监管制度:首先,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施差异化监管,应当将小额贷款公司、NGOs小额贷款组织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安排。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吸收存款可以实施非审慎监管、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应区别于普通商业银行等。其次,积极引入外部监管。例如,应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构建地区信息交流平台,借助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管;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外部审计和信息评级机构的发展,逐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此外,应在小额信贷行业大力推行社会绩效管理(SocialPerformanceManagement)。社会绩效是反映小额信贷机构是否履行以及如何履行其承诺的社会目标的一个概念,在此基础上,国际小额信贷行业还开发了社会绩效管理框架。针对小额信贷商业化可能导致的目标偏离问题,有必要引入社会绩效管理框架:通过制定明确的社会目标、管理达到社会目标的过程、充分利用信息改善社会绩效、定期评估并公布社会绩效等制度化的措施确保MFIs瞄准低收入群体等目标客户,防止目标偏离。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传闻:受益余额宝项目金证股份半年度业绩有所表现。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此次为余额宝提供的IT支持收取的是软件开放和服务费用,然而具体金额并未透露。

金证股份(600446)无疑是本周牛股之一,受到支付宝携手天弘基金了首只互联网基金天弘增利宝的影响,作为该基金产品的技术支持方金证股份本周累计飙升达25%,并一举创出上市以来的新高。

对于该消息传闻公司或将受益于该项目中期业绩有进一步的表现,记者从该公司高管处获悉,此次为余额宝提供的IT支持收取的是软件开放和服务费用,券商分析师认为金证股份从天弘基金获得的收入应十分有限,预计100-200万间,属于正常项目及金额,也不会对中期业绩产生过大影响。

实际上,对于该项目市场普遍认为,金证股份的利好更多在于同基金行业以及阿里巴巴都牵上了线,其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具有想象空间。而该公司内部人士也表示,公司近半年内正在与行业内数家基金公司进行着多个创新项目的合作,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业务创新呈现出来。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公司作为专业金融IT支持方将与基金公司实现共赢。

宋城股份:4-5月客流量有一定幅度下降

传闻:宋城股份4-5月客流量有一定幅度下降。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公司证券部,公司表示该消息属实,但表示仅宋城景区影响较大,另外杭州乐园以及烂苹果影响较小。

宋城股份(300144)作为餐饮旅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主题公园和旅游文化演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主要业务板块包括了文化类主题公园宋城景区和游乐类主题公园杭州乐园、烂苹果乐园,该公司2010年登陆创业板。

今年以来受到诸多负面因素影响餐饮旅游行业陷入增长困境,但是对宋城股份来说,限制三公消费对宋城景区影响有限,因为宋城景区提供的是面向大众的中低端旅游产品,而非高端旅游产品。公司一季报也印证了以上判断,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3.85%,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15.85%,均维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

但是作为杭州上市公司,显然受到禽流感影响较大,公司表示,一季度末受禽流感疫情爆发影响,四月份和五月份宋城景区的接待量明显下降。记者注意到,东兴证券研究报告也指出宋城景区团队游客占比为80%以,团队游客中有70%是华东团,而禽流感疫情对华东地区的影响是最大的。不过他们同时认为随着疫情的逐渐缓解和七,八月份旅游旺季的来临,宋城景区游客量将有显著反弹。

同时公司表示主营另外两景区杭州景区以及烂苹果乐园均以散客为主,负面影响并不大,因此或将对中期业绩影响有限。

通达股份:小贷领域或迎来机会

传闻: 通达股份定增或通过助公司股价大涨。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公司证券部,公司表示目前该定增方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另外公司最近也无应公告而未公告的内容。

通达股份(002560)本周以来逆市大涨,截止周四收盘涨幅达8.53%。

作为一家主营钢芯铝绞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公司主打产品钢芯铝绞线行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激烈,一季度以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9亿元,同比增10.68%,实现净利润548.55万元,同比下降48.08%,同时公司预计1-6净利润同比下滑30%-70%。

通达股份5月20日晚修订后的定增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史万福将斥资不低于5700万元参与定增成为最大看点。本周以来,二级市场通达股份逆势大涨,市场猜测或与定增方案通过有关,但是据记者查阅公告,该方案尚未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工作人员也证实尚需股东大会的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6月初公司曾公告以自有资金收购小额贷款公司德昌贷款公司,并持有51%的股权,正式进入小贷市场领域。近期市场货币资金趋紧,短期来看对于以注册资本金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货币灵活性决定了它可以在短期内向市场放出高额利率的贷款,也必将有助于收益的显著提高,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许是通达股份逆势大涨的主要原因。

上海机电:称券商评级有助股价逆势大涨

传闻:上海机电近期或有资产注入可能导致股价大涨。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目前并未有相关计划,最近股价逆势大涨前期超跌有关,并得到多家券商的利好评级,这或是股价逆势大涨的原因。

上海机电(600835)作为一家主营电梯制造的上市公司,近期股价走势极为强势,但是记者注意到消息面公司并未有任何重要公告,市场有传闻近期或有资产注入的可能,不过记者致电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则否认了该消息,并表示可能与前期超跌有关。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中坚力量。作为实体经济最基本、最微小的细胞,小微企业能够提供大量就业,为创业创新注入活力,为企业家队伍成长搭建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处于基础性地位。[1]《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在全国1527.84万户企业中,小微企业有1169.87万户,占比达76.57%,而把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微企业占比达94.15%。[2]实体经济的强大不仅要有“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更要有“铺天盖地”的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昨天与前天,是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的基石。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以来,通过在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实体型小微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或者应急式短期贷款,进而背负高额融资成本,生存空间狭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务院多次开会研究小微企业,多次出台措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推出的降息、缩短融资链条、清理金融服务收费、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支持跨境融资等措施都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非常及时。本文认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

一、融资困境已成为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当前经济金融运行面临“钱多”和“钱紧、钱贵”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资金面总体宽松。201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3]另一方面,实体型企业依旧处境艰难,企业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呈“多轨并行”局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率在6%左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世界银行的各国贷款年利率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美国是3.25%,日本只有1.3%,我国贷款利率过高。实体经济经营收入与其融资成本之间出现严重倒挂。有研究表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已持续下降至6%,而实际利率已由2011年的负1.2%上涨至2014年3月的8.3%。[4]与此同时,“金融热、实体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2014中国企业500强发展报告》显示,260家制造业企业净利润为4623亿元,相比之下,17家银行净利润为1.23万亿元,260家制造业企业利润总和不足17家银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业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高达15%,且正规贷款可获得性低调研发现,工农中建等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20%~30%,民生银行“商贷通”上浮45%左右,华夏银行上浮40%,光大、浦发、兴业和招行均上浮30%。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承兑贴息、联保保证金、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时,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要求严格,门槛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小微企业用款讲究的是“短、小、频、急”,而银行信贷一般需要线下调查、交叉验证等复杂程序,贷款耗时过长、融资效率低。调研发现,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周期过长,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用款时机。一些小微企业的微薄利润不堪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的重压,背负沉重的还款压力,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三)大量小微企业转向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高达25%面对可获得性低的正规银行贷款,大量小微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推升企业融资成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取高昂手续费,并按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控制风险,造成企业的隐形融资成本高企。在大连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三方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有的月息达到23%到25%,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业为了“应急”,不得不转向利率高达40%以上的短期过桥民间高利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间,部分融资成本甚至超过50%。在河北唐山的调研显示,中小企业民间短期借贷月利率普遍为2.5%~3%,短期“过桥”资金月利率5%~6%。相对于高昂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实际利润微薄。大量小微企业处在传统“红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受近年来员工工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利润下降十分明显,调研显示样本企业利润与三年前比较下降约50%。小微企业的高融资成本挤占了其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不借即等死,借钱即找死”的两难境地。

(五)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拖欠下游小微企业账款形成的“三角债”使小微企业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加剧“钱紧”和“钱贵”强势大型企业与弱势小微企业形成“两级分化”。产业链上游往往都是大企业,对银根、地根、能源、路桥等资源形成高度垄断,占用下游的资金,能拖则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多,小微企业因大企业账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债”而不堪重负。调查显示,我国大量小微企业有超过其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该比例远高于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这使得企业本就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随时可能断裂,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匮乏。

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思考

振兴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别是要从供给端发力,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业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竞争力,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设立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鲶鱼”效应,构建竞争有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小微企业首先选择从银行获得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4%,而其中选择中小银行进行融资的占比又高于选择大型银行占比。当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单一,缺乏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并自主管理的民营中小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数量是美国的58%,但是单体规模较大,我国银行业机构平均资产规模为383.26亿元,美国为21.58亿美元,仅为我国的1/3;股权集中于国资,民间资本在银行股权中构成偏低,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除民生银行和台州的民营社区银行等外,95%的银行都是公有公营。为此,第一,要营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民营中小银行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完善银行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民营中小银行的透明程度,及时监测并控制经营风险。同步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管体制,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民营中小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银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放宽民营资本设立社区小银行的限制,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借鉴我国村镇银行和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由银监会进行总体规模控制,并把设立民营中小银行的审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接管等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方式,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优化银行业生态,提升银行业市场整体绩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竞争活力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现有银行体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银行对满足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着丰富的经验,深交所的研究报告称,城商行已经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要采用动态监管方式,在资产规模、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坚持做强、做精,通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对于优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支持其通过上市获得融资,进而使资本市场间接服务小微企业。要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要简化发行程序,扩大发行规模,并加大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增强金融债的流通性,降低发行成本。

(二)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贷款税收优惠、小微信贷差别化管理、抵押品创新等方式,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举足轻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境内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5.46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5]但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存在不可持续性,信贷风险上升进一步制约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力度尚且不足。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正金字塔型”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链,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资本市场具有集成要素、筛选发现、放大资金、培育企业、分散风险等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连续。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市场体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正金字塔型”结构无法匹配,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并构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扭转当前中国股市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进不同市场间转板机制建设,实现场内与场外市场积极互动,增加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流动性。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做市商扩容,并适时推出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管理。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的合法地位,发展券商柜台市场(“五板”),多措并举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权融资链,培育天使投资人,大力发展VC/PE。股权投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助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杠杆“撬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通过机构集聚发挥出规模效应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类金融投资企业的招商搭建平台、提供政策优惠。二要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环境,通过构建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降低创业者与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可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优秀本土企业家结合自身擅长领域,从事天使投资。四要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实行备案审批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众筹业务的商业模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