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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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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1篇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监测、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在我州的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充分准备。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提高水平。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省及本州力量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加强疫情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试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前的应对准备工作及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特点,将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阶段由州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判定。州卫生局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州政府提出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就当地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发生前的阶段。由于其潜在的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应对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甲型h1n1流感病例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检测到抗体,但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病例。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卫生部宣布发生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或省卫生厅宣布我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州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州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论证,结合省级专家组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甲型h1n1流感流行准备工作

(一)由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人民政府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负责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其职责为:

1、领导、协调全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定期组织州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

3、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职责分工

1、共同职责

(1)准备阶段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流感应急方案,做好各部门准备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疫情监测信息。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

(2)流感大流行阶段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职责、确保流感大流行阶段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不延误工作的开展。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与卫生部门合作,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部门间应及时相互沟通、交换信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部门具体职责

为保证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协调、有序进行,成立“人民政府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卫生局、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交通局领导任副组长,州旅游局、州民宗局、州科技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妇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建设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人民政府支队、德令哈车务段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

各成员部门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应对准备,明确相关职责,落实防范措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部门方案。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发展,做好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州卫生局组织协调全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监测系统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州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州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州卫生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等部门对曾往返流行地区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州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州教育局和州妇联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州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民宗局会配合有关部门在主体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员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防控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州监察局负责落实防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防控工作各环节的监察,依法查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州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州司法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州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州质监局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所涉及的防护用品、器械等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严格质量监管。

州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州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武警海西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德令哈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全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方案,保持方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

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州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准备工作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工作的始终。

(一)监测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预警。

1、监测工作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标本及时按要求运送省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病毒[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分离,并报告结果。

2、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青海省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方案进行报告。

3、信息交流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利用“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定期分析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国、全省流感监测信息,报告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州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甲型h1n1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州卫生局指定州人民医院和格尔木市、天峻县、都兰县、乌兰县、茫崖行委、冷湖行委、大柴旦行委人民医院为集中定点救治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在省卫生厅确定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为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确定州人民医院为州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两家医院按照《流感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报告、分析等有关工作。

疫情应对处置中,对德令哈地区有关人员需要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的情况,10人以下人员在州人民医院隔离观察,10-18人在州蒙藏医院隔离观察,18人以上的请示州政府确定在相对偏远、独立的宾馆隔离观察。各地自行确定隔离观察场所。

(三)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建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五)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各级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实战能力。为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多部门参与协调处置能力,适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应急演练。

(六)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落实本级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本方案应急反应级别,根据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防控应对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生地将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分离,进行医学观察,采取防控措施。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处理

列为医学观察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疑似、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确诊病例要按诊疗方案规范管理。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具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和管理。

2、流行病学现场调查

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问卷和填表说明。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3、监测和报告

全州各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发热及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省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分离鉴定。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对所有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发现疑难病例要按照转诊、会诊程序,严格执行医治要求,实行“首诊负责制”。

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隔离、报告、采集标本,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流感分离鉴定。

卫生、农牧、公安、质监、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

4、疫情、信息

州卫生局经省卫生厅授权、州政府同意,负责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州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和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的消毒工作。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地区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2、紧急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3、病例转运

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和防护用品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和防护用品需求量,最大程度地满足防控工作的需求。

4、州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说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和投诉。

(五)甲型h1n1流感流行结束

1、评估

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3、疫情常规监测系统的建立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总结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防治应对和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我州甲型h1n1流感常规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保证其监测敏感性。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准备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甲型H1N1流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密切关注,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政府督查室主任、政府办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优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旅游局、县药管局、县物价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汽车站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甲型H1N1流感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甲型H1N1流感疫区的建议。

县发改局:紧急动用县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协调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县委统战部、县优化办:做好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提供我县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防控工作。

县交通局、县汽车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农牧局:负责做好猪流感防疫和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县公安局:提供因私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出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

县物价局:负责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财政局:做好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家庭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县科技局:协助提供甲型H1N1流感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县教育局:对学生进行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落实学校、托幼机构晨检、缺课登记、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处置。

县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相关的宣传报道。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文体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我县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防控工作。

县人劳保局:负责做好外籍专家的管理,提供疫情期间来*外籍专家的信息。

县药管局: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装警察部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各乡镇、*州街道办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各乡镇、*州街道办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采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局、县汽车站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甲型H1N1流感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政府报告,经市、县政府批准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全县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甲型H1N1流感监测预警系统;组织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实施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2.3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局成立县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定、修订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2.4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甲型H1N1流感样本进行采集并及时送检。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支援。

2.4.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治,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2.4.3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县、乡(镇)两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体系。县卫生局负责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方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做好流感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甲型H1N1流感日常监测工作。

3.2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主体监测,并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对甲型H1N1流感监测、动物猪流感疫情处理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甲型H1N1流感型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善全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县和乡(镇)医疗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4.1.2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县和各乡镇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为甲型H1N1流感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甲型H1N1流感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信息。

4.2.2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疑似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农牧部门为猪流感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5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反应

本县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依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反应,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我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5.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疗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予以支持。

5.2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学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设立临时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各乡镇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县文体旅游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及时旅行警告提示。县人劳保部门要协调指导涉外劳务人员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县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基本常识和健康教育活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踪与登记制度及消毒通风措施。宣传部门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宣传工作。

5.4各乡镇、*州街道办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者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6应急反应终止及评估

6.1甲型H1N1流感应急反应的终止

甲型H1N1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末例病例发病7天后再无新病例出现,由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2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2.1评估人员组织

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2.2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将甲型H1N1流感监测纳入疾病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监测点,坚持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扩大监测覆盖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各级医疗机构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7.1.2加强甲型H1N1流感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要求,规范甲型H1N1流感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能力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县卫生行政部门、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疫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物资,并加强出入库管理。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县发改部门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落实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当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预案的制定

8.1本预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8.2各乡镇、*州街道办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流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暴发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依据呼吸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市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呼吸道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

2在本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呼吸道传染病重新流行。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乙、丙类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1周内乙、丙类呼吸道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全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本市首次出现的乙类、丙类和非法定传染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6)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4)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6)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7)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8)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9)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0)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1)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2)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或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要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医院要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对疑似病例立即电话报市疾控中心,并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卫生局报告。严禁各医疗单位网络直报人员直接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浏览和分析网络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疾控中心要在呼吸道高发季节每周深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搜索,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市疾控中心选择监测点,开展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工作,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及时上报流感样病例有关信息。

3、暴发疫情监测:疾控中心每日浏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早发现疫情苗头和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疫情事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四、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II级)发生后,我市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与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观察、样品采集、环境消毒等措施。

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当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或调整本预案的各项控制措施。对发生在学校等重点区域或省、市重要活动期间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卫生局启动应急预案后,在处理疫情时若遇到困难,应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应急反应

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力争以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发展。

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2)组织传染病疫情处置专家组对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开展呼吸道突发传染病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培训工作。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加强发热门诊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完善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周报制度。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规范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工作。

(5)对新发呼吸道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3、疾控中心

(1)做好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疫情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发病情况、病例分布特点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送检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配合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食品等检测。

(4)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有关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5)利用广播、影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

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或有效隔离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传染病暴发疫情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暴发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认真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准备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和指挥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调用救治物品、设备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紧急救治工作情况和提出相应紧急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疾控科。

(二)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医疗救治专家组

负责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医疗救治等。

(三)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

组织和协调中心各科室,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组织指挥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尽快处理疫情,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疫情进展情况。

(四)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宣传组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在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信息、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勤保障工作组

负责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所需设施、设备、药品、检验试剂、现场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保障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以满足疫情处置需要;根据各工作组提出的资金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监督组

负责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督执法力度,以各医疗机构为重点,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病例监测、发现和报告

各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监测和发现。各医疗机构在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入近期有无赴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2.病例报告。发现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定点医院立即组织专家会诊,高度疑似患者由疾控中心负责采样,并送检至白城市疾控中心检测,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疫情。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四、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治制

流感诊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责任,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观察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观察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例可以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五、储备物资,保证应急物资充足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特别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应急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设备。设施。检测试剂等,包括人员装备、卫生防护用品,消毒、隔离物品,转诊所需的救护车辆,以保障抢救病人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诊治病例的临床救治工作需要。

六、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治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5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素造成本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

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区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努力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卫生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域范围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指定有关机构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区公安分局: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案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3、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肇事责任的工商户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区委宣传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凡涉及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知识宣传,一律免费刊播。

6、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7、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8、区民政局: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质,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9、区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0、区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急用物资的运输通道畅通。

11、区商务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2、区林业局:认真开展野生动物疫病寄生主的监测、基础调查,配合疫病样品采集工作;在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3、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1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6、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所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警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等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区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通讯方式。要尽可能报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发生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都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卫生厅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区卫生局提出启动建议,报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预案,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局在获悉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政府部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城内的疫区范围;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城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局将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技术培训:区卫生局负责对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当地、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和规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生局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并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相关应用性研究和评价工作。

(5)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建立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和动作机制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原则,由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指挥机构及相关的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区财政局要将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日常监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及相关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提高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能力、报告意识、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正确的报告途径,以确保组织求援和应急处理工作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