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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部署,严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改扩建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环保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真正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二)全面落实“河长制”,一河一策、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围绕实施城市清洁河流行动计划,推动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配套管网,不断提高污水收水率和集中处理率。探索、完善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计、建设、运行监管机制。在全县境内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以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等为重点,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河流涉水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实现了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围40米区域内无排污口、工业企业、畜禽养殖项目。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出境断面水质变化趋势,加大出境断面水质监测频次,采取完善污水处理管网、清除河道悬浮物、检查涉水企业,确保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三)完善覆盖所有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探索实施“一证式”管理,推进我县屠宰场、制药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目前我县已完成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岷县通结污水处理厂、岷县中天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大兴建材厂等12家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环保局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唯一依据。 2018年下半年对全县辖区内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在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积极推第三方治理经验,研究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实施环保领域供给侧改革,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整体解决方案、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在生态保护领域,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性。
(五)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为切实做好我县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环境损害责任,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生态环境科学进行恢复,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统筹考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与损害赔偿、环境保险理赔、环境污染修复,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为突破口,聘请具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损害鉴定评估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寻租,确保损害鉴定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总之,过去的一年中,我局全面深化环保制度改革工作虽然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建立了一批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新机制、新办法,但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完善,